畜禽饲养场投入品使用管理规范DB12/T 542-202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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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65.020.30 CCS B 43 12 天津市地方标准 DB12/T 542 2023 代替 DB12/T 542-2014 畜禽饲养 场投入品 使用管理 规范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for use of inputs in livestock and poultry farms 2023-12-14 发布 2024-01-15 实施 天津市市 场 监督 管 理委员会 发 布 DB12/T 542 2023 I 前 言 本文件 按照GB/T 1.1 2020 标准 化工 作导则 第1 部分:标准化 文件 的结构 和起草 规则 的规 定起草。本文件 代替DB/T 542-2014 畜禽 饲养 场投 入品 使用 管理规 范,与DB/T 542-2014相 比,除结 构调整和编 辑性 改动 外,主要 技术变 化如 下:a)修订了“规 范性 引用 文件”的引 导语,增 加和 删除 了引用 文件(见 第 2 章);b)修订了 投入 品的 定义(见3.1,2014 年版3.1),增 加了兽 用生 物制 品的 定义(见 3.2);c)增加了 兽用 生物 制品 记录 的保存 时间(见 4.3.2);d)修订 了 5.2,将 5.2 修改 为兽药 及兽 用生 物制 品的 采购,并对 包含 内容 进行 了修改(见 5.2、5.2.1、5.2.2、5.2.3,2014 版5.2、5.2.1、5.2.2、5.2.3);e)修订 了6.2,增 加 了兽 用生 物 制品 的贮 存并 对包 含内 容 进行 了修 改(见 6.2、6.2.1、6.2.2)f)修订了 饮用 水质 的要 求,对饮用 水的 水质 标准 进行 了修改(见 7.1.1,2014 版 7.1.1);g)修订了 兽药 的使 用,删除 了“以及 符 合 NY5030 第 4 章 规定”(见 7.3.1,2014 版 7.3.1);h)增加了 兽用 生物 制品 的使 用(见 7.4);i)增加了 投入 品的 无害 化处 理(见 7.5);j)增加了 参考 文献。本文件 由天 津市 农业 农村 委员会 提出 并归 口。本文件 起草 单位:天 津市 农业发 展服 务中 心。本文件 主要 起草 人:于 海 霞、王鸿 英、张雪 峰、杨颖、唐 佩娟、陈 荣荣、韩 克元、李 东春、王 芳霞、王芳蕊。本文件 及其 所替 代文 件的 历次版 本发 布情 况为:2014 年首 次发 布;本次为 第一 次修 订。DB12/T 542 2023 1 畜 禽饲养 场投入品 使用管 理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 规定 了 畜 禽饲 养场 投入品 的管 理、采购、贮 存、使 用。本文件 适用 于天 津市 畜禽 饲养场。2 规范性 引用 文件 下列文 件中 的内 容通 过文 中的规 范性 引用 而构 成本 文件必 不可 少的 条款。其 中,注日 期的 引用 文件,仅该日 期对 应的 版本 适用 于本文 件;不注 日期 的引 用文件,其 最新 版本(包 括所有 的修 改单)适 用 于 本文件。GB 5749 生活 饮用 水卫 生 标准 3 术语和 定义 下列术 语和 定义 适用 于本 文件。3.1 投入品 input 包括饮 用水、饲 料及 饲料 添加剂、兽 药及 兽用 生物 制品。3.2 兽用生 物制 品 veterinary biologics 以天然 或人 工改 造的 微生 物、寄 生虫、生 物毒 素或 生物组 织及 代谢 产物 为原 材料,采用 生物 学、分子生物 学或 者生 物化 学、生物工 程等 相应 技术 制成 的,用 于预 防、治疗、诊 断 动物疫 病或 者有 目的 地 调节动物 生理 机能 的兽 药,主要包 括血 清制 品、疫苗、诊断 制品 和微 生态 制品 等。4 投入品 管理 4.1 机构 建立投 入品 使用 管理 机构,负责 投入 品的 采购、接 收、贮 存、检验 的管 理。4.2 人员 设置1 2名 投入 品管 理人 员,管 理人 员上 岗前 应经 过动物 防疫 法规、食 品卫 生法规 教育 及相 应 的 技术培训,上 岗后 应每 半年 进行一 次培 训。4.3 制度和 记录 4.3.1 饲养场 应建 立完 整的 投入 品管理 制度 和使 用记 录。4.3.2 管理制 度应 包括 投入 品的 采购制 度、入库 查验 制度、使用 制度、贮 存制 度等。4.3.3 使用记 录应包 括投 入品采 购记录、出入 库记 录、检 验记录。各种 记录 编号后 分类归 档,便 于 检索、查 阅。记录 应妥 善保 管,保 存期 不少 于 2 年,其中兽 用生 物制 品的 记录 应保存 至兽 用生 物 制 品 有 效DB12/T 542 2023 2 期满2 年后。5 投入品 采购 5.1 饲料及 饲料 添加 剂 5.1.1 饲料及 饲料 添加 剂的 采购,应当 执行 饲 料和 饲料 添加剂 管理 条例 的 有关 规定。5.1.2 禁止采 购 饲料 原料 目录 和 饲 料添 加剂 品种 目录 规定以 外的 任何 饲料 原料 和饲料 添加 剂。5.1.3 饲养场 采购饲 料及 饲料添 加剂,应当签 订饲 料购销 合同,并要求 饲料 供应商 提供饲 料生产 许 可证复印 件、饲料 标签 和本 批次饲 料检 测报 告、产品 质量检 验合 格证。5.1.4 饲养场 采购饲 料及 饲料添 加剂,应当完 善饲 料原料 和饲料 添加剂 采购 记录,包括饲 料原料 和 饲料添加 剂的 通用 名、商品 名称、产地、数量、保质 期、生 产企 业名 称或 者供 货者名 称及 其联 系方 式、进货日期、经 办人 信息、入 库日期、查 验或 检验 信息 等。5.1.5 饲养场 生产加 工饲 料,应 当建立 饲料原 料验 收、饲 料配方 档案及 相应 生产记 录,对 饲料原 料 和各个批 次生 产的 饲料 产品 均应保 留样 品。样品 应当 保留至 使用 该批 次产 品动 物出栏 后 2 个月。5.2 兽药及 兽用 生物 制品 5.2.1 兽药的 采购,应当 执行 兽药管 理条例 的 有关规 定;兽 用生物 制品 的采购 应符合 中华 人 民共和国 兽用 生物 制品 质量 标准。5.2.2 禁止采 购“三 无”产品(即 无生产 厂家、无生 产日期、无产 品批准 文号 的兽药、兽用 生物制 品)及批准 文号 过期 和畜 牧兽 医行政 管理 部门 规定 禁止 使用的 兽药 和兽 用生 物制 品。5.2.3 兽药和 兽用生 物制 品入库 时,必 须查验 其包 装(商 品 标签)及 产品 合格证,明 确 登记进 货时间、商品名 称、批 准文 号、生 产厂家、生产 日期(批号)、有 效期、进货 渠道、进 货数量、金额、休药 期。记录保存 期限 不得 少 于2 年。6 投入品 贮存 6.1 饲料及 饲料 添加 剂 6.1.1 饲养场 应当 建立 饲料 和饲 料添加 剂的 贮存 管理 制度,设专 人管 理,填写 并保 存出入 库记 录。6.1.2 饲料贮 存应当 合理 规划库 房,并 完善饲 料贮 存记录,包括 堆放方 式、垛位标 识、库 房盘点、虫鼠防范、温 度、出入 库记 录。6.1.3 饲料及 饲料添 加剂 应存放 在 阴凉、干燥、避 光和清 洁的环 境条件 下,并根据 饲料产 品规定 的 有效期决 定推 陈贮 新的 时间。一般 颗粒 配合 料的 贮存 期为 1 个 月,粉状 配合 料 的贮存 期不 宜超 过 10 天,粉状浓 缩料 和预 混料 因加 入了适 量的 抗氧 化剂,其 贮存期 分别 为3 4 周和3 6 个 月。6.1.4 干草类 及秸 秆类 饲料 贮存 时,应 保证 通风 良好,防 止日晒、雨 淋、霉变。6.1.5 青绿饲 料应 堆放 在棚 内,防止日 晒、雨淋、霉 变;防止青 贮饲 料变 质。6.1.6 微生物、维生 素和 酶制 剂 等热敏 物质应 低温 贮存,填写并 保存温 度监 控记录。监控 记录包 括 设定温度、实 际温 度、监控 时间、记录 人等。6.2 兽药和 兽用 生物 制品 6.2.1 饲养场 应当 建立 兽药 和兽 用生物 制品 贮存 管理 制度,设专人 管理,规 范填 写并 保 存出入 库记 录。6.2.2 设置专 用兽药 和兽 用生物 制品贮 存场所 并合 理规划,处方 药与非 处方 药分库 或分柜 存放,按 照兽药说 明书 规定 条件 进行 保存并 配备 药品 柜、冰箱。DB12/T 542 2023 3 6.2.3 根据兽 药和兽 用生 物制品 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数量、有效 期分 类或分 批贮存 并设立 专 门卡片。6.2.4 易燃、易爆、有腐 蚀性和 毒害的 药品,应单 独置于 低温处 或专库 内加 锁,并 不得与 内服药 品 混合存放。具 有特 殊气 味的 药品应 密封 后隔 离贮 放、内服与 外用 药物 应分 开存 贮。7 投入品 使用 7.1 饮用水 7.1.1 畜禽饮 用水 的水 质应 符 合GB 5749 中 水质 标准 的要 求。7.1.2 畜禽饲 养场 投产 后,应当 定期对 供水 系统 进行 清洗 消毒,并每 年进 行一 次饮 用水水 质检 测。7.2 饲料及 饲料 添加 剂 7.2.1 使用饲 料及饲 料添 加剂,应当严 格执行 饲 料卫生 标准、饲 料原 料目录、饲料添 加 剂品种目 录、饲料 添加 剂安全 使用 规范。禁止 在反刍 动物 饲料 中添 加和 使用乳 及乳 制品 以 外 的 动 物源性成 分。7.2.2 配合饲 料、浓缩 饲料 和添 加剂预 混合 饲料,应 当按 照产品 使用 说明 进行 使用、饲喂。7.2.3 饲养场 应当建 立 饲 料及饲 料添加 剂使用 记录,详细 记录饲 料 及饲 料添 加剂 使 用情况。记录 应 在畜禽出 栏后 保 存2 年。7.3 兽药 7.3.1 应当执 行兽 用处 方药品 种目录(第一 批)、兽药停 药期规 定、禁 止在饲 料和动 物 饮水中使 用的 药物 品种 目录 和 食 品动 物禁 用的 兽药 及 其它化 合物 清单。不得 使 用超出 保质 期的 兽药,禁止将 原料 药物 直接 添加 到饲料 及动 物饮 用水 中或 直接饲 喂动 物,禁止 使用 人用药。7.3.2 为预防 动物疾 病、促进动 物生长,使用 非处 方药,应当按 药物说 明书 及标签 的内容,由饲 养 场具有相 关资 质的 技术 人员 开具非 处方 药物 使用 单,标明兽 药通 用名 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停 药期、休 药期 及注 意事 项。7.3.3 为防治 动物疾 病,使用处 方药物,必须 凭执 业兽医 开具处 方购买 使用,处方 应标明 兽药通 用 名称、规 格、数量、用 法、用量、停药 期、休药 期及 注意事 项。7.3.4 饲养场 应当 建立 用药 记录,详细 记录 兽药 使用 情况。用药 记录 应在 畜禽 出栏 后保 存 2 年。7.3.5 有休药 期规 定的 兽药 用于 食用动 物的,饲 养场 应当 向购买 者或 者屠 宰者 提供 用药记 录。7.4 兽用生 物制 品 7.4.1 兽用生 物制品 的使 用必须 在兽医 指导下 进行,由政府 提供 的兽用 生物 制品只 限自用,不得 转 手销售。7.4.2 兽用生 物制品 的使 用必须 按照兽 用生物 制品 说明书 及标签 的内容 和相 关部门 发布的 其他使 用 管理规定 使用 兽用 生物 制品。7.5 无害化 处理 7.5.1 发霉、变质 的饲 料及 饲料 添加剂 自行 销毁 处理,并 做好记 录。7.5.2 失效的兽药、兽用生物制品及用过的外包装物品等设立专门的医疗废弃物处置或暂时贮存柜(箱),应 密闭 防渗、防 雨淋、防扩 散,委托 专业 机构处 置。DB12/T 542 2023 4 参考文 献 1 饲料 和饲 料添 加剂 管理条 例 2 饲料 原料 目录 3 饲料 添加 剂品 种目 录 4 兽药 管理 条例 5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兽 用生物 制品 质量 标准 6 饲料 卫生 标准 7 饲料 添加 剂安 全使 用规范 8 兽用 处方 药品 种目 录(第 一批)9 禁止 在饲 料和 动物 饮水中 使用 的药 物品 种目 录 10 食品 动物 禁用 的兽 药及其 它化 合物 清单 11 禁 止在 饲料 和动 物 饮水中 使用 的药 物品 种目 录 12 食 品动 物禁 用的 兽 药及其 它化 合物 清单 13 兽 用生 物制 品管 理 办法 14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兽 用生物 制品 质量 标准 15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兽 用生物 制品 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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