曳引驱动电梯安全评估规程DB54/T 0304-202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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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1 3.1 1 0CCS J 6 554西 藏 自 治 区 地 方 标 准D B 5 4/T 0 3 0 4 2 0 2 3曳 引 驱 动 电 梯 安 全 评 估 规 程2 0 2 3-1 1-1 5 发 布 2 0 2 3-1 2-1 5 实 施西 藏 自 治 区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D B 5 4/T 0 3 0 4 2 0 2 3I目 次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4 安 全 评 估 机 构 及 人 员.25 安 全 评 估 方 法.26 安 全 评 估 内 容.37 安 全 评 估 程 序.48 安 全 评 估 项 目 和 报 告 处 理 原 则.5附 录 A(资 料 性)安 全 评 估 方 法 说 明.7附 录 B(资 料 性)曳 引 驱 动 电 梯 安 全 评 估 内 容.1 3附 录 C(资 料 性)曳 引 驱 动 电 梯 安 全 评 估 报 告(格 式).2 9D B 5 4/T 0 3 0 4 2 0 2 3I 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起 草。请 注 意 本 文 件 的 某 些 内 容 可 能 涉 及 专 利,本 文 件 的 发 布 机 构 不 承 担 识 别 专 利 的 责 任。本 文 件 由 西 藏 自 治 区 特 种 设 备 检 测 所 提 出。本 文 件 由 西 藏 自 治 区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归 口。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西 藏 自 治 区 特 种 设 备 检 测 所。本 文 件 参 与 起 草 单 位:四 川 经 准 特 种 设 备 检 验 有 限 公 司、昌 都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尼 玛 扎 西、兰 勇、旦 增 让 真、高 旭 哲、杨 娜、吕 海 涛、梁 春 德、旦 增 次 旺、加永 边 巴、周 忠 华、梁 伯 洪、周 益 帆、于 中 强、罗 布 次 仁、李 连 超、拉 巴 次 仁、扎 西 向 秋、普 布 次 仁、吾金 旦 增、蒲 杨 强、索 伟、毛 晓 曼、戚 飚 风、甘 奎。D B 5 4/T 0 3 0 4 2 0 2 3I I I引 言为 了 进 一 步 加 强 西 藏 自 治 区 曳 引 驱 动 电 梯 电 梯 安 全 管 理,切 实 提 高 曳 引 驱 动 电 梯 安 全 状 况 水 平,西藏 自 治 区 特 种 设 备 检 测 所 在 自 治 区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的 指 导 下,起 草 了 西 藏 自 治 区 曳 引 驱 动 电 梯 安 全 评估 规 程。本 文 件 包 含 曳 引 驱 动 电 梯 电 梯 评 估 范 围、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术 语 和 定 义、安 全 评 估 机 构 及 人员、安 全 评 估 方 法、安 全 评 估 内 容、安 全 评 估 程 序、安 全 评 估 项 目 和 报 告 处 理 原 则,明 确 了 第 三 方 安 全评 估 机 构 的 准 入 条 件 以 及 开 展 安 全 评 估 技 术 人 员 的 基 本 要 求。本 文 件 以 相 关 法 律、法 规 为 依 据,以 安 全技 术 规 范、电 梯 技 术 标 准 为 基 础 进 行 起 草,参 考 了 国 内 其 它 省 市 相 关 标 准,充 分 考 虑 了 西 藏 自 治 区 地 方电 梯 日 常 使 用 及 安 全 运 行 的 不 同 状 况,以 风 险 评 价 的 方 式 对 曳 引 驱 动 电 梯 的 使 用 管 理、维 护 保 养、设 备本 体 状 况 等 环 节 进 行 安 全 评 估。本 文 件 在 实 际 使 用 过 程 中,可 以 对 评 估 具 体 项 目 及 其 风 险 等 级 进 行 调 整。D B 5 4/T 0 3 0 4 2 0 2 31曳 引 驱 动 电 梯 安 全 评 估 规 程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曳 引 驱 动 电 梯 安 全 评 估 的 基 本 原 则、基 本 规 定、评 估 项 目 内 容 及 要 求、评 估 方 法、评估 程 序 等 内 容。本 文 件 适 用 于 西 藏 自 治 区 已 投 入 使 用 并 在 特 种 设 备 目 录 内 的 曳 引 驱 动 电 梯 安 全 评 估。本 文 件 适 用 于 具 有 以 下 情 形 之 一 的 曳 引 驱 动 乘 客、曳 引 驱 动 载 货 电 梯 安 全 评 估:a)自 最 近 一 次 实 施 安 装、改 造 监 督 检 验 之 日 起 满 十 五 年 的;b)发 生 一 般 等 级 以 上 事 故 的;c)使 用 单 位 认 为 有 必 要 的。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文 件。G B/T 7 0 2 4 电 梯、自 动 扶 梯 和 自 动 人 行 道 术 语G B/T 7 5 8 8 电 梯 制 造 与 安 装 安 全 规 范G B/T 1 0 0 5 8 电 梯 技 术 条 件G B/T 1 0 0 6 0 电 梯 安 装 验 收 规 范G B/T 3 1 8 2 1 电 梯 主 要 部 件 报 废 技 术 条 件G B/T 1 2 9 7 4 交 流 电 梯 电 动 机 通 用 技 术 条 件G B/T 2 0 9 0 0 电 梯、自 动 扶 梯 和 自 动 人 行 道 风 险 评 价 和 降 低 的 方 法G B/T 2 4 4 7 8 电 梯 曳 引 机G B/T 2 4 8 0 4 提 高 在 用 电 梯 安 全 性 的 规 范T S G T 5 0 0 2 电 梯 维 护 保 养 规 则T S G T 7 0 0 1 电 梯 监 督 检 验 和 定 期 检 验 规 则T S G 0 8 特 种 设 备 使 用 管 理 规 则3 术 语 和 定 义G B/T 7 0 2 4、G B/T 7 5 8 8 和 G B/T 2 0 9 0 0 界 定 的 以 及 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电 梯 安 全 评 估按 照 本 文 件 采 用 风 险 评 价 的 方 法,对 电 梯 的 安 全 性、可 靠 性 和 节 能 环 保 状 况 进 行 综 合 性 分 析 和 判 断的 活 动。3.2电 梯 故 障电 梯 不 能 完 成 要 求 功 能 的 状 态。预 防 性 维 护 或 其 他 计 划 性 活 动 或 缺 乏 外 部 资 源 的 情 况 除 外。D B 5 4/T 0 3 0 4 2 0 2 32注:故障通常是电梯自身失效引起的,但即使失效未发生,故障也可能存在。3.3重 复 性 故 障同 一 部 件(位)在 3 0 日 内(非 人 为)出 现 达 到 2 次 以 上(含 2 次)的 同 类 故 障。4 安 全 评 估 机 构 及 人 员4.1 安 全 评 估 机 构安 全 评 估 机 构 应 当 具 备 以 下 条 件:a)电 梯 安 全 评 估 应 由 取 得 国 务 院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核 准 的 电 梯 检 验 检 测 机 构、整 机 型式 试 验 机 构 进 行;评 估 机 构 应 按 照 本 规 程 中 的 安 全 评 估 内 容,制 定 具 体 的 实 施 细 则、作 业 指导 书 等 技 术 性 文 件。b)具 备 相 当 的 技 术 能 力。c)机 构 负 责 人,有 较 强 的 管 理 水 平 和 组 织 领 导 能 力,熟 悉 特 种 设 备 的 法 律、法 规 和 评 估 业 务。d)技 术 负 责 人,机 电 类 高 级 工 程 师,从 事 电 梯 相 关 检 验、检 测 工 作 8 年 以 上。e)有 1 0 名 及 以 上 符 合 本 文 件 4.2 要 求 的 安 全 评 估 人 员。f)有 与 其 承 担 的 安 全 评 估 工 作 相 适 应 的 场 地、装 备 和 评 估 试 验 手 段。g)有 健 全 的 安 全 评 估 管 理 体 系 和 相 关 管 理 制 度,并 且 有 效 实 施。4.2 安 全 评 估 人 员4.2.1 安 全 评 估 组 长评 估 小 组 组 长 应 具 有 机 电 类 高 级 技 术 职 称 或 电 梯 检 验 师 及 以 上 资 格。4.2.2 安 全 评 估 组 员安 全 评 估 人 员 应 具 有 机 电 类 工 程 师 技 术 职 称 或 电 梯 检 验 员 及 以 上 资 格,从 事 电 梯 检 验、检 测 相 关 工作 5 年 以 上。4.2.3 安 全 评 估 小 组安 全 评 估 机 构 应 当 成 立 安 全 评 估 小 组,评 估 小 组 应 由 3 名 及 以 上 符 合 上 述 条 件 的 人 员 组 成。组 建 评估 组 时,应 考 虑 到 不 同 品 牌 电 梯 的 设 计、制 造、安 装 和 技 术 的 不 同 以 及 评 估 组 成 员 知 识 和 工 作 经 验 的 差异,必 要 时 可 邀 请 电 梯 相 关 领 域 技 术 专 家 参 与。5 安 全 评 估 方 法5.1 通 则本 文 件 中 的 风 险 是 伤 害 的 严 重 程 度 和 伤 害 发 生 的 概 率 的 函 数,参 照 本 文 件 附 录 A 的 相 关 要 求。5.2 伤 害 的 严 重 程 度通 过 考 虑 对 人 身、财 产 或 环 境 造 成 的 后 果,严 重 程 度 应 被 评 估 为 下 列 之 一:a)程 度“1”:高;b)程 度“2”:中;D B 5 4/T 0 3 0 4 2 0 2 33c)程 度“3”:低;d)程 度“4”:可 忽 略。5.3 伤 害 发 生 的 概 率通 过 考 虑 情 节 发 生 的 概 率、暴 露 于 危 险 中 的 频 次 和 持 续 时 间 以 及 影 响、避 免 或 限 制 伤 害 的 可 能 性 所规 定 的 因 素,可 以 评 估 伤 害 发 生 的 概 率。伤 害 发 生 的 概 率 等 级 应 被 评 估 为 下 列 之 一:a)等 级“A”:频 繁;b)等 级“B”:很 可 能;c)等 级“C”:偶 尔;d)等 级“D”:极 少;e)等 级“E”:不 大 可 能;f)等 级“F”:几 乎 不 可 能。5.4 风 险 等 级通 过 综 合 衡 量 严 重 程 度 和 概 率 等 级 来 确 定 风 险 等 级。示例:如果严重程度和概率等级分别评估为“1”等和“B”等,则风险等级为“1 B”。5.5 风 险 评 定一 旦 风 险 等 级 被 评 估,就 可 进 行 风 险 评 定,以 决 定 是 否 需 要 采 取 保 护 措 施 来 降 低 风 险。基 于 所 评 估的 风 险 等 级,通 过 确 定 对 应 的“风 险 类 别”来 评 定 风 险。风 险 等 级 所 对 应 的 风 险 类 别,见 表 1。风 险 类别 应 被 评 定 为 下 列 之 一:a)类 别“”:需 要 采 取 保 护 措 施 以 降 低 风 险;b)类 别“”:需 要 采 取 合 适 措 施 降 低 风 险,如 有 需 要 可 复 查;c)类 别“”:不 需 要 任 何 行 动。表 1 风 险 评 定风险类别 风险等级 1 A,1 B,1 C,1 D,2 A,2 B,2 C,3 A,3 B 1 E,2 D,2 E,3 C,3 D,4 A,4 B 1 F,2 F,3 E,3 F,4 C,4 D,4 E,4 F6 安 全 评 估 内 容6.1 通 则曳 引 驱 动 电 梯 安 全 评 估 内 容 应 满 足 本 文 件 附 录 B 的 要 求。本 文 件 将 曳 引 驱 动 电 梯 分 为 电 气、曳 引、导 向、轿 厢、门、重 量 平 衡、安 全 保 护、机 房 与 井 道 土 建、曳 引 式 电 梯 试 验 与 功 能 测 试 等 系 统,并 对 各个 系 统 中 部 件(部 位)或 功 能 等 可 能 存 在 风 险 的 安 全 评 估 项 目 进 行 分 析 和 评 估。6.2 专 项 评 估 项 目本 文 件 附 录 B.3 为 委 托 单 位 需 要 时,可 选 取 的 专 项 评 估 项 目。6.3 项 目 风 险 评 定D B 5 4/T 0 3 0 4 2 0 2 34本 文 件 附 录 B 中 表 B.1 表 B.1 1 中,未 能 满 足“相 关 项 目 及 要 求”栏 中 要 求 时,按 该 项 中 严 重 程 度、概 率 等 级 和 风 险 类 别 进 行 评 估。评 估 组 可 依 据 现 场 实 际 情 况 对 项 目 概 率 等 级 及 严 重 程 度 的 确 定 进 行 适 当的 调 整。7 安 全 评 估 程 序7.1 签 订 协 议委 托 单 位(包 括 但 不 限 于 电 梯 使 用 单 位、业 主、承 租 单 位 等)应 当 在 电 梯 安 全 评 估 前 与 安 全 评 估 机构 签 订 书 面 协 议,明 确 评 估 的 目 的、双 方 的 责 任、权 利 和 义 务。安 全 评 估 机 构 和 委 托 单 位 另 有 约 定 时,也 可 视 实 际 情 况 增 加 评 估 的 项 目。7.2 成 立 安 全 评 估 组安 全 评 估 机 构 应 当 根 据 评 估 人 员 的 专 长 和 工 作 经 验 选 派 评 估 人 员,指 定 具 有 机 电 类 高 级 工 程 师 或 电梯 检 验 师 资 格 的 人 员 担 任 评 估 组 组 长。评 估 组 应 至 少 由 3 名 及 以 上 评 估 人 员 组 成。7.3 安 全 评 估 流 程安 全 评 估 流 程 主 要 包 括:评 估 准 备、现 场 安 全 评 估、出 具 安 全 评 估 报 告。7.3.1 评 估 准 备a)安 全 评 估 机 构 应 明 确 安 全 评 估 对 象 和 范 围,收 集 相 关 资 料,准 备 安 全 评 估 仪 器 设 备。b)安 全 评 估 机 构 确 定 评 估 组 成 员,并 进 行 资 料 交 接,与 委 托 单 位 共 同 确 定 现 场 评 估 日 期。c)委 托 单 位 应 提 前 做 好 以 下 准 备 工 作:近 1 年 的 电 梯 修 理 和 维 护 保 养 资 料;近 1 年 电 梯 的 故 障 情 况 记 录;电 梯 的 改 造、重 大 修 理 相 关 资 料(如 有);随 机 资 料(包 括 电 气 原 理 图 和 维 护 保 养 使 用 说 明 书 等);业 主 的 使 用 情 况 调 查 表(必 要 时);最 近 一 次 的 电 梯 定 期 检 验 报 告;准 备 试 验 所 需 的 砝 码 及 搬 运 人 员(必 要 时);通 知 维 保 单 位 安 排 熟 悉 本 电 梯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参 与 配 合 工 作;其 他 需 要 明 确 的 事 项。7.3.2 现 场 安 全 评 估7.3.2.1 评 估 组 依 据 本 标 准 要 求 以 及 安 全 评 估 原 始 记 录,听 取 委 托 单 位 对 电 梯 使 用 情 况 的 介 绍,查 阅委 托 单 位 提 供 的 资 料,对 电 梯 设 备 进 行 安 全 评 估 工 作。7.3.2.2 评 估 组 应 列 出 所 评 估 电 梯 部 件(部 位)的 风 险 要 素,以 及 不 满 足 本 标 准 要 求 的 主 要 项 目,指出 电 梯 系 统 和 电 梯 使 用 管 理 及 维 保 等 工 作 应 防 范 的 重 大 风 险 因 素,提 出 应 采 取 的 安 全 措 施 及 节 能 环 保 方面 的 改 进 建 议,形 成 安 全 评 估 意 见。7.3.3 出 具 安 全 评 估 报 告安 全 评 估 机 构 在 完 成 现 场 安 全 评 估 工 作 后 1 0 个 工 作 日 内 出 具 安 全 评 估 报 告。D B 5 4/T 0 3 0 4 2 0 2 358 安 全 评 估 项 目 和 报 告 处 理 原 则8.1 安 全 评 估 项 目 处 理8.1.1 安 全 评 估 机 构 应 依 据 本 标 准,对 曳 引 驱 动 电 梯 的 项 目 及 相 关 资 料 进 行 现 场 检 查 及 试 验,给 出 相应 单 个 项 目 的 评 估 结 果,项 目 结 果 分 为“存 在 风 险”、“未 发 现 风 险”或 者 相 关 说 明。8.1.2 现 场 评 估 时,鉴 于 评 估 和 定 期 检 验 的 处 理 原 则 不 同,定 期 检 验 项 目 中 已 经 包 括 的 项 目,评 估 时可 以 直 接 引 用 相 关 项 目 的 检 验 结 论。8.2 安 全 评 估 报 告 处 理8.2.1 安 全 评 估 机 构 应 根 据 安 全 评 估 中 各 项 目 的 评 估 结 果,结 合 零 部 件 更 换 的 情 况、技 术 条 件 和 成 本,提 出 对 电 梯 采 取 修 理、重 大 修 理、改 造 或 者 更 换 新 梯 的 建 议。如 果 电 梯 存 在 风 险 类 别 为 和 的 风 险,可 以 通 过 修 理 改 造 消 除 或 者 降 低 风 险 的,建 议 只 对 其 进 行 修 理(含 重 大 修 理)或 者 改 造;如 果 电 梯 存 在风 险 类 别 为 和 的 风 险,且 无 修 理 改 造 价 值 的,影 响 安 全 运 行,建 议 电 梯 拆 除,更 换 新 电 梯。8.2.2 安 全 评 估 机 构 按 8.3.4 所 列 的 相 应 内 容 给 出 评 估 结 论。8.3 安 全 评 估 报 告 格 式 和 要 求8.3.1 通 则8.3.1.1 评 估 报 告 主 要 内 容 应 当 包 括 电 梯 设 备 概 况、安 全 评 估 依 据、所 用 仪 器 设 备、安 全 评 估 相 关 项目、安 全 评 估 综 合 分 析、安 全 评 估 结 论 和 见 证 材 料 等。8.3.1.2 安 全 评 估 报 告 的 结 论 页 须 有 安 全 评 估 人 员、审 核 人 员、批 准 人 员 的 签 字 和 安 全 评 估 机 构 专 用章 或 者 公 章。8.3.1.3 具 体 报 告 格 式 和 内 容 见 附 录 B 和 附 录 C。8.3.2 电 梯 设 备 概 况电 梯 设 备 概 况 内 容 应 当 包 括:a)设 备 代 码;b)使 用 登 记 证 号;c)电 梯 基 本 参 数;d)电 梯 使 用 单 位 和 维 护 保 养 单 位 名 称;8.3.3 安 全 评 估 综 合 分 析 内 容电 梯 安 全 评 估 综 合 分 析 内 容 应 当 包 括:a)结 合 电 梯 使 用 安 全 管 理 情 况、维 护 保 养 情 况,提 出 加 强 电 梯 安 全 管 理 与 维 护 保 养 的 建 议;b)电 梯 状 况 分 析 和 电 梯 故 障 分 析;c)分 析 存 在 风 险 类 别 为 和 项 目 的 风 险,提 出 相 应 的 降 低 风 险 措 施;d)分 析 专 项 评 估 试 验(如 有),提 出 改 善 措 施。8.3.4 安 全 评 估 结 论安 全 评 估 报 告 中 使 用 下 列 结 论:a)经 安 全 评 估,该 电 梯 存 在 问 题,进 行 整 改 的 费 用 较 高,无 修 理 改 造 价 值,建 议 该 电 梯拆 除,更 换 新 电 梯。b)经 安 全 评 估,该 电 梯 存 在 问 题,需 要 进 行 整 改,建 议 进 行 重 大 修 理 或 改 造。D B 5 4/T 0 3 0 4 2 0 2 36c)经 安 全 评 估,该 电 梯 部 件 存 在 问 题,建 议 进 行 一 般 修 理。d)经 安 全 评 估,该 电 梯 存 在 问 题,建 议 加 强 使 用 管 理 和 维 护 保 养。e)经 安 全 评 估,未 发 现 存 在 本 文 件 所 列 的 风 险 要 素。D B 5 4/T 0 3 0 4 2 0 2 37严 重 程 度由 所 考 虑 危 险 情 节 引 起的 可 能 伤 害伤 害 发 生 的 概 率受 下 列 因 素 影 响:暴 露 的 频 次 和 持 续 时 间;伤 害 事 件 发 生 的 概 率;避 免 或 限 制 伤 害 的 可 能 性A A附 录 A(资 料 性)安 全 评 估 方 法 说 明本 文 件 中 的 风 险 要 素、伤 害 的 严 重 程 度、伤 害 发 生 的 概 率、其 他 要 素、风 险 等 级、风 险 评 定、降 低风 险 保 护 措 施 等,参 照 G B/T 2 0 9 0 0-2 0 0 7 电 梯、自 动 扶 梯 和 自 动 人 行 道 风 险 评 价、降 低 的 方 法 中 4.5、5 和 7 的 相 关 要 求。A.1 风 险 要 素A.1.1 与 特 定 的 情 节 有 关 的 风 险 源 自 于 下 列 要 素 的 组 合:a)伤 害 的 严 重 程 度;b)伤 害 发 生 的 概 率,它 随 下 列 因 素 而 变:人 员 暴 露 于 危 险 中 的 频 次 和 持 续 的 时 间;情 节 发 生 的 概 率;技 术 和 人 为 避 免 或 限 制 伤 害 发 生 的 可 能 性。A.1.2 风 险 要 素 如 图 A.1 所 示。关 于 风 险 要 素,可 能 伤 害 的 严 重 程 度 和 伤 害 发 生 的 概 率 的 评 估 过 程 的 更多 细 节 见 A.2 和 A.3,最 后,依 据 A.5 确 定 风 险 等 级。注:在许多情况下,这些要素不能被准确地确定,只能估计。这尤其适用于可能发生伤害的概率。是 和 的 函 数A.2 伤 害 的 严 重 程 度A.2.1 通 过 考 虑 对 人 身、财 产 或 环 境 造 成 的 后 果,根 据 风 险 评 价 的 目 的 和 主 题,在 一 个 情 节 中 可 能 发生 伤 害 的 严 重 程 度 应 评 估 为 表 A.1 严 重 程 度 之 一:表 A.1 严 重 程 度严重程度 说明1 高 死亡、系统损失或严重的环境损害2 中 严重损伤、严重职业病、主要的系统或环境损害3 低 较小损伤、较轻职业病、次要的系统或环境损害4 可忽略 不会引起伤害、职业病及系统或环境的损害注:根据风险评价的目的和主题,可能需要修正表A.1 所规定的严重程度的定义。A.2.2 当 评 估 伤 害 程 度 时,应 考 虑 下 列 所 有 因 素:风 险与 所 考 虑 的 危 险有 关D B 5 4/T 0 3 0 4 2 0 2 38A.2.2.1 所 影 响 对 象 的 性 质:a)人 员;b)财 产;c)环 境;d)其 他 因 素。A.2.2.2 在 电 梯 上 可 能 发 生 伤 害 的 范 围:a)一 个 人;b)多 个 人。A.3 伤 害 发 生 的 概 率A.3.1 概 率 等 级通 过 考 虑 A.3.2 A.3.4 所 规 定 的 因 素,可 以 评 估 伤 害 发 生 的 概 率。伤 害 发 生 的 概 率 等 级 应 评 估 为 表A.2 概 率 等 级 之 一:表 A.2 概 率 等 级概率等级 说明A 频繁 在使用寿命内很可能经常发生B 很可能 在使用寿命内很可能会发生数次C 偶尔 在使用寿命内很可能至少发生一次D 极少 未必发生,但在使用寿命内可能发生E 不大可能 在使用寿命内很不可能发生F 几乎不可能 概率几乎为零A.3.2 情 节 发 生 的 概 率当 评 估 伤 害 事 件(原 因 和 后 果)发 生 的 概 率 和 伤 害 事 件 发 生 时 人 员 暴 露 于 危 险 状 态 中 的 概 率 时,可能 会 用 到 下 列 因 素:a)电 梯 部 件 和 电 梯 系 统 作 为 一 个 整 体 的 可 靠 性。当 评 价 一 个 过 程(如:维 护 电 梯 或 培 训 维 护 技工)时,宜 考 虑 该 过 程 的 可 靠 性 和 有 效 性;b)统 计 数 据;c)事 故 的 记 录;d)伤 害 性 质 和 程 度 的 记 录;e)与 类 似 的 电 梯 装 置、部 件 或 过 程 的 比 较。注1:触发伤害事件的原因可能是技术上的、自然的或人为的因素。注2:当评估情节发生的概率时,可以考虑区域性的统计数据,因为概率可能受区域性的操作规程和法规的影响,如:涉及电梯系统的安装、维护、定期测试、检查等规程和法规。A.3.3 暴 露 于 危 险 中 的 频 次 和 持 续 时 间当 评 估 伤 害 发 生 的 概 率 时,宜 考 虑 下 列 因 素:a)考 虑 在 电 梯 上 工 作 或 使 用 电 梯 的 所 有 人 员 暴 露 于 与 特 定 的 电 梯 状 况 或 事 件 相 关 的 危 险 中。评估 电 梯 使 用 者 或 技 工 在 危 险 中 的 暴 露 宜 对 一 台 电 梯 而 言,而 不 是 多 台。b)暴 露 和 持 续 时 间 可 能 是 连 续 的。D B 5 4/T 0 3 0 4 2 0 2 39示例:当乘客进入或离开轿厢时,即使轿厢地坎与层站地坎间平层很好时,也可能存在乘客绊倒或坠落后果的危险。c)危 险 状 态 继 续 存 在,但 是 可 能 不 是 经 常 暴 露 于 危 险 中 并 且 持 续 时 间 短,这 意 味 概 率 等 级 比 较低。示例:电梯井道内电梯部件间的相对运动对于在轿顶工作的技工可能存在危险,这可能引起剪切或挤压后果。然而,因为技工不常在电梯轿顶上工作,且当技工在轿顶上时,轿厢并非总是运动的,所以暴露于这些危险中的频次很少且持续时间短。只有轿厢移动且技工的身体凸出到轿顶边缘时,才存在对技工伤害的可能性。技工的培训和危险意识一定会降低事件和后果的概率。d)虽 然 暴 露 频 次 可 能 是 较 少 的,但 是 持 续 的 时 间 可 能 不 同。示例:如果层门或其附件的强度不足以满足任何可预见的误用,如:当轿厢离开层站时,人员撞击关闭的层门并撞开,就存在门被损坏和人员坠入井道的风险。同时,人员会暴露于可能坠入井道伤害后果的危险中并遭受严重的伤害。然而,如果门被撞坏后入口仍无防护,则危险状态将会继续存在,使用者和过路人将会继续暴露于坠入井道的潜在的危险中。e)通 常,当 评 估 暴 露 的 频 次 和 持 续 时 间 时,应 尽 可 能 考 虑 所 有 相 关 的 因 素,如:接 近 潜 在 的 不安 全 区 域 的 需 要 和 频 次,以 及 在 该 区 域 花 费 的 时 间。示例:将为了维护电梯而进入电梯井道与为了乘运而进入轿厢两种情节相比较。A.3.4 影 响、避 免 或 限 制 伤 害 的 可 能 性当 评 估 伤 害 发 生 的 概 率 时,宜 考 虑 下 列 要 素:a)谁 是 电 梯 的 使 用 者 公 众,包 括 各 年 龄 段 的 人 员 和 身 体 残 障 人 员;知 道 特 定 风 险 的 经 过 训 练 的 货 物 搬 运 人 员 或 消 防 人 员。b)谁 在 电 梯 上 进 行 工 作 熟 练 的 技 工;检 查 人 员;具 有 相 应 电 梯 知 识 的 被 授 权 人 员;不 熟 练 的 人 员。c)是 否 向 a)和 b)中 的 人 员 提 供 所 有 必 要 的 对 策 以 协 助 他 们 避 免 或 限 制 伤 害 必 要 的 培 训、操 作 程 序 和 经 验;控 制 轿 厢 运 行;提 示 风 险 的 方 法,如:报 警 信 号、指 示 装 置;适 当 的 工 作 空 间;逃 离 危 险 状 态 的 程 序 和 方 法。d)是 否 充 分 地 考 虑 了 所 有 人 为 因 素 人 和 电 梯 设 备 的 相 互 作 用;人 员 之 间 的 相 互 配 合,如:当 进 行 复 杂 的 维 护 作 业 时;心 理 方 面,如:任 务 的 复 杂 性 和 幽 闭 恐 怖;人 类 工 效 学 的 影 响,如:工 作 空 间;在 特 定 的 情 形 下,人 员 意 识 到 风 险 的 能 力,这 取 决 于 他 们 的 培 训、经 验 和 技 能;不 遵 守 指 定 的 和 必 需 的 安 全 工 作 规 程 的 诱 惑;人 员 不 按 预 定 程 序 操 作 的 可 能 性;所 提 供 的 降 低 某 个 危 险 的 保 护 措 施 是 否 可 能 引 起 另 外 的 危 险。示例:如果轿厢运行进入顶层空间,护栏扶手接近井道顶板时,防止技工从轿顶跌落的护栏扶手可能将他们挤伤。D B 5 4/T 0 3 0 4 2 0 2 31 0e)培 训、经 验 和 技 能 能 够 影 响 风 险,但 是,当 由 设 计 或 安 全 防 护 来 消 除 危 险 或 降 低 风 险 的 措 施 可实 现 时,培 训、经 验 和 技 能 不 宜 被 用 作 代 替 这 些 安 全 措 施。A.4 其 他 要 素A.4.1 安 全 功 能 的 可 靠 性A.4.1.1 风 险 评 估 应 考 虑 部 件 和 系 统 的 可 靠 性,应 识 别 可 能 导 致 后 果 和 最 终 导 致 伤 害 的 情 况,如:部件 失 效、供 电 系 统 故 障、电 气 干 扰 等。A.4.1.2 如 果 一 个 以 上 的 与 安 全 有 关 的 装 置 对 安 全 功 能 产 生 影 响,当 考 虑 这 些 装 置 的 可 靠 性 时,这 些装 置 的 选 择 应 使 它 们 具 有 一 致 的 性 能。A.4.1.3 当 保 护 措 施 包 括 工 作 方 式、特 定 行 为、警 示、个 人 防 护 装 备 的 应 用、技 能 或 培 训 时,在 风 险评 估 中 应 考 虑 这 些 措 施 与 已 证 实 的 技 术 保 护 措 施 相 比 具 有 较 低 的 可 靠 性。A.4.2 使 保 护 措 施 失 去 作 用 或 不 使 用 保 护 措 施 的 可 能 性A.4.2.1 风 险 评 估 应 考 虑 使 保 护 措 施 失 去 作 用 或 不 使 用 保 护 措 施 的 可 能 性 和 动 机。示例:保护措施可能减慢在电梯上的工作,如:查找故障,或可能对工人较喜欢的工作方法有所妨碍,另外,保护措施可能不易使用。A.4.2.2 使 保 护 措 施 失 去 作 用 的 可 能 性 取 决 于 保 护 措 施 的 设 计 特 性 和 类 型,如:选 择 可 调 整 的 或 可 移去 的 防 护 装 置,选 择 可 编 程 的 安 全 装 置 而 不 选 择 非 可 编 程 的 安 全 装 置。A.4.3 维 持 保 护 措 施 的 能 力风 险 评 估 应 考 虑 保 护 措 施 所 提 供 的 保 护 是 否 能 保 持 在 有 效 的 状 态,以 达 到 需 要 的 保 护 等 级。注:如果 保护 措施 不易 保持 在其 正确 的工 作状 态,则可 能促 使人 员取 消或 不使 用保 护措 施,并继 续使 用电 梯而不进行必要的修理。A.4.4 可 预 见 的 误 用、故 意 损 坏 行 为 和 人 为 错 误 的 影 响A.4.4.1 基 于 与 普 通 电 梯 或 特 殊 电 梯 场 所 有 关 的 经 验,风 险 评 估 应 考 虑 电 梯 或 其 部 件 对 于 可 预 见 误 用和 故 意 损 坏 行 为 的 敏 感 性。这 适 用 于 设 计、符 合 性 评 定 程 序 或 任 何 其 他 程 序 的 风 险 评 估。可 预 见 误 用 和故 意 损 坏 行 为 包 括:强 行 进 入、超 载、拆 除 部 件、点 火、喷 漆、水 浇 入 井 道、撞 坏 层 门 及 使 井 道 入 口 无防 护 等。A.4.4.2 在 任 何 评 估 中 应 考 虑 人 为 错 误 的 可 能 性,如:忘 记 执 行 安 全 程 序。A.5 风 险 等 级通 过 综 合 衡 量 严 重 程 度 和 概 率 等 级 来 确 定 风 险 等 级,见 表 A.3。示例:根据表 A.3,如果严重程度和概率等级分别评估为“1”等和“B”等,则风险等级为“1 B”。表 A.3 风 险 评 估 和 评 定概率等级严重程度1 高 2 中 3 低 4 可忽略A 频繁 1 A 2 A 3 A 4 AB 很可能 1 B 2 B 3 B 4 BD B 5 4/T 0 3 0 4 2 0 2 31 1概率等级 严重程度C 偶尔 1 C 2 C 3 C 4 CD 极少 1 D 2 D 3 D 4 DE 不大可能 1 E 2 E 3 E 4 EF 几乎不可能 1 F 2 F 3 F 4 FA.6 风 险 等 级A.6.1 一 旦 风 险 等 级 被 评 估,就 可 进 行 风 险 评 定,以 决 定 是 否 需 要 采 取 保 护 措 施 来 降 低 风 险。基 于 所评 估 的 风 险 等 级,通 过 确 定 对 应 的“风 险 类 别”来 评 定 风 险。A.6.2 风 险 类 别 按 表 A.4 分 类:表 A.4 风 险 类 别风险类别 所采取的措施 需要采取保护措施以降低风险 需要采取合适措施降低风险,如有需要可复查 不需要任何行动A.6.3 风 险 等 级 按 表 A.5 分 类:表 A.5 风 险 评 定风险类别 风险等级 所采取的措施 1 A,1 B,1 C,1 D,2 A,2 B,2 C,3 A,3 B 需要采取保护措施降低风险 1 E,2 D,2 E,3 C,3 D,4 A,4 B需要采取合适措施降低风险,如有需要可复查a 1 F,2 F,3 E,3 F,4 C,4 D,4 E,4 F 不需要任何行动注:公共场所 使用的设备,不应 残留某些特定的风 险。然而,进一步 的措施可能使电梯 的使用、维护等成 为不切实际的或不可能的,此时可复查该项。A.6.4 当 选 择 要 评 定 的 风 险 时,风 险 评 价 组 应 选 择 最 高 的 风 险 等 级,而 不 必 是 最 高 的 严 重 程 度。示例:导 致风 险 被 评估 为 2 C(风险 类 别“”)的情 节 比“1 E”(风险 类 别“”)的风 险 高。即 使 被 评估 为 1 E的风险等级具有较高的严重程度,也应首先考虑有关 2 C 风险的保护措施。但是,风险 1 E 仍应被关注,见表 A.5。A.7 降 低 风 险 的 措 施A.7.1 降 低 风 险 的 过 程 应 按 以 下 方 式 进 行:a)如 果 可 能,应 通 过 修 改 电 梯 设 计 或 更 换 电 梯 部 件 来 消 除 危 险;b)如 果 依 照 a),被 识 别 出 的 危 险 不 能 消 除,则 宜 进 一 步 采 取 与 设 计 有 关 的 措 施 来 降 低 风 险。这些 措 施 包 括:重 新 进 行 设 备 设 计,如:提 高 其 可 靠 性、减 少 暴 露;示例:提高可靠性的措施可包括:提高安全系数;对于有故障倾向的部件采用冗余法设计,如:电磁继电器、电子和软件部分、冗余的制动系统、使用寿命试验。减 少 暴 露 于 危 险 中 的 频 次 和(或)持 续 时 间;根 据 具 体 情 况,改 变 使 用、维 护、清 洁 程 序;增 加 保 护 或 安 全 装 置,一 旦 电 梯 部 件 发 生 故 障,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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