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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3.140 CCS A 00 15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 DB15/T 3235 2023 专利预审 申请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patent pre-examination application 2023-11-30 发布 2023-12-30 实施 内蒙古自 治区市 场 监督管理 局 发 布 DB15/T 3235 2023 I 目 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 范性 引用 文件.1 3 术 语和 定义.1 4 申 请主 体备 案.1 备案 条件.1 备案 提交 材料.2 备案 方式.2 备案 审核.2 备案 公布.2 取消 备案 资格.2 5 代 理机 构注 册.2 注册 条件.2 注册 材料.2 注册 方式.2 注册 审核.3 取消 注册 资格.3 6 预 审业 务流 程.3 提交 受理 阶段.3 受理 阶段.3 预审 审查 阶段.4 正式 申请 阶段.4 附录A(规 范性)专利 预审申 请承 诺书.5 附录B(资 料性)专利 预审申 请文 件自 检表.6 附录C(资 料性)专利 预审申 请通 知书.11 参考文 献.17 DB15/T 3235 2023 II 前 言 本文件 按照GB/T 1.1 2020 标 准化 工作 导则 第1 部分:标准 化文 件的 结构 和起草 规则 的 规 定起草。本文件 由内 蒙古 自治 区市 场监督 管理 局(知识 产权 局)提 出并 归口。本文件 起草 单位:内 蒙古 自治区 知识 产权 保护 中心。本文件 主要 起草 人:卢娜、王宁 飞、陈凯、张 村雪、武士 美、朱启 明、李宁、石晓 梅、丁子 辰。DB15/T 3235 2023 1 专利预审 申请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 规定 了专 利预 审申 请业务,主 要包 括申 请主 体 备案、代理 机构 注册 及审 核、预 审业 务流 程。本文件 适用 于专 利预 审申 请业务 开展。2 规范性 引用 文件 下列文 件中 的内 容通 过文 中的规 范性 引用 而构 成本 文件必 不可 少的 条款。其 中,注日 期的 引用 文件,仅该日 期对 应的 版本 适用 于本文 件;不注 日期 的引 用文件,其 最新 版本(包 括所有 的修 改单)适 用 于 本文件。GB/T 34833 专 利代 理机 构服务 规范 3 术语和 定义 GB/T 34833 界 定的 以及 下 列术语 和定 义适 用于 本文 件。专 利 申 请 预 审 机 构 patent application pre-examination agency 依 法 成 立 并 经 国 务 院 专 利 行 政 部 门 批 准 承 担 特 定 技 术 领 域 专 利 申 请 预 审 业 务 的 专业 服务 机构。注:在不引起混淆的情况下,本文 件中“专利申请预审机构”简 称为“预审机构”。申请主体 applicant 自 愿 在 预 审 机 构(3.1)办 理 专 利 预审申请 业务的企 事业单位。预审员 pre-examination staff 在 预 审机构(3.1)中 从 事 专 利 预 审 申 请 审 查 工 作 的 人 员。4 申请 主体 备案 备案条 件 4.1.1 登记注 册地 为预 审机 构服 务区域 内,且具 有独 立法 人资格。4.1.2 生产、研发 或经 营方 向涉 及预审 机构 所服 务的 产业 领域,且具 有自 主研 发能 力。4.1.3 1 年内 无非 正常 专利 申请、故意 侵犯 他人 知识 产权 等不良 记录。4.1.4 满足国 务院 专利 行政 部门 要求的 其他 备案 条件。DB15/T 3235 2023 2 备案提交 材料 4.2.1 加盖申 请主 体单 位公 章的 企业营 业执 照复 印件 或事 业单位 法人 证书 复印 件。4.2.2 加盖申 请主 体单 位公 章的 专利预 审备 案申 请表 及备 案承诺 书原 件。4.2.3 预审机 构要 求的 其他 证明 材料。备案方 式 4.3.1 申请主 体根 据预 审机 构要 求,提 交纸 质备 案材 料或 者通过 预审 业务 系统 提交 电子备 案材 料。4.3.2 申请主 体的 住所 地存 在多 个预审 机构 的,应分 别向 拟提交 案件 的预 审机 构提 交备案 材料。4.3.3 备案审 核及 公布。备案审 核 预 审 机 构应 在10个 工 作日内 对 申 请主 体 提交 的 备案材 料 进 行审 核,将 审 核通过 的 名 单报 国 务院 专利行政 部门 复核。备案公 布 经 国务 院专 利行 政部 门复 核 合格 的申 请主 体,由预审 机构 进行 公布。取消备 案资 格 4.6.1 完成备 案的 申请 主体 存在 以下情 形之 一的,取 消备 案资格,并 由预 审机 构通 知申请 主体:a)提交虚 假材 料;b)违反国 家知 识 产 权局 关 于规范 专利 申请 行为 的若 干规定(2017)(局 令 第75 号)及国 家知识产 权局 关 于规 范申 请专利 行为 的办 法(第411 号)有 关规 定的;c)提交专 利预 审案 件质 量不 高、经过 反复 多次 修改 仍 达不到 预期 要求,半年 内 此类预 审案 件占 其提交的 专利 预审 申请 的 70%以上 的;d)备案主 体无 实体 生产、研 发、经 营行 为,仅作 为专 利申请 载体;e)被暂停 专利 预审 服务 两次,仍违 反专 利预 审服 务规 范事项;f)将预审 合格 后经 国务 院专 利行政 部门 快速 审查 程序 授权的 专利 进行 转让,未 在 承 诺书 规 定期限内 向预 审机 构提 交 专利权 转让 报备 表 或 报 备 理由 明显 不充 分,1 年 内此类 情况 发 生 5次以上。4.6.2 被取消 备案 资格 的申 请主 体自取 消之 日起 满 1 年后,可重 新申 请专 利预 审备 案。5 代理机 构注 册 注册条 件 5.1.1 经国务 院专 利行 政部 门审 批设立 的专 利代 理机 构。5.1.2 在国务 院专 利行 政部 门“专利代 理管 理系 统”中的 机构状 态显 示为“正 常”。注册材 料 5.2.1 加盖公 章的 专利 代理 机构 预审注 册申 请表 及注 册承 诺书原 件。5.2.2 加盖 公 章的 专利 代理 机构 营业执 照(或律 师事 务所 执业许 可证)复 印 件 等材 料。注册方 式 DB15/T 3235 2023 3 5.3.1 代理机 构代理 申请 主体办 理专利 预审业 务前,应根 据预审 机构要 求,提交纸 质注册 材料或 者 通过预审 业务 系统 提交 电子 注 册材 料。5.3.2 代理机 构的 住所 地存 在多 个预审 机构 的,应分 别向 拟提交 案件 的预 审机 构提 交注册 材料。注册审 核 预 审 机 构应10 个工 作 日内对 代 理 机构 提 交的 注 册材料 进 行 审核,审核 通 过的代 理 机 构可 代 理申 请主体办 理专 利预 审申 请业 务。取消注 册资 格 5.5.1 专利代 理机 构存 在以 下情 形之一 的,取消 注册 资格:a)提交虚 假材 料或 协助 备案 主体伪 造虚 假材 料,经发 现并核 实的;b)暂停专 利预 审服 务两 次,仍违反 专利 预审 服务 规范 事项;c)出现被 国务 院专 利行 政部 门通报 的重 复专 利侵 权、不依法 执行、专 利代 理严 重违法 等行 为;d)1 年内 出现 被国 务院 专利 行政部 门通 报的 非 正 常申 请专利 行为 的。5.5.2 被取消 注册 资格 的代 理机 构自取 消之 日起 满 1 年后,可重 新申 请专 利预 审注 册。6 预审业 务流 程 提交受 理阶 段 6.1.1 申请条 件 申请条 件包 括以 下内 容:a)申请主 体(共同 申请 情形 下指第 一申 请主 体)为在 该预审 机构 完成 备案 的企 事业单 位;b)拟提交 的专 利申 请案 件属 于该预 审机 构服 务的 技术 领域(以分 类号 为准);c)案件符 合预 审机 构其 他相 关规定。6.1.2 不予受 理的 情形 不予受 理 情形 包括 以下 内 容:a)按照专 利合 作条 约(PCT)提出的 专利 国际 申请;b)进入中 国国 家阶 段 的 PCT 国际申 请;c)同一申 请人 同日 对同 样的 发明创 造所 申请 的实 用新 型专 利 和发 明专 利;d)分案申 请;e)根据 专利 法实 施细 则 第七条 所规 定的 需要 进行 保密审 查的 申请。6.1.3 申请材 料 申请材 料如 下:a)专利法 中规 定的 专利 申请 应提交 的申 请文 件;b)签订专 利预 审申 请承 诺书(按照 附 录 A 执 行);c)发明、实用 新型 预审 申请 文件自 检表(参 见附 录 B)或外观 设计 预审 申请 文件 自检表(参 见附 录B)。受理阶 段 DB15/T 3235 2023 4 预审机 构收 到专 利预 审案 件后,符 合专 利预 审申 请 提 交条 件的,予以 受理,并 发出专 利申 请预 审请求受理 通知书(参 见附录C),不 符合受 理条 件的,不予受 理,并 发出 专利申 请预审 请求不 受理 通知 书(参见 附录C)。预审审 查阶段 6.3.1 预审过 程 预 审 机 构 审 查 案件 过程 至 少包括 以下 步骤:a)技术领 域核 查;b)非正常 申请核查;c)形式问 题审 查;d)实质性 缺陷 审查;e)出具预 审意 见。6.3.2 修改规 则 6.3.2.1 预审员对于 需要 返回修 改 的专利 申请 文件,应发 出 专利申 请预 审请求 审查 意 见通知 书(参见附录C)。6.3.2.2 申请主体应 积极配 合预审 员,在指定 时间内 针对预 审意见通知 书中指 出的缺 陷修 改 专 利 申 请文 件,撰 写 答 复 意见。6.3.3 预审结 论 预审 员 应在规定时 间内 作 出审查 结论,对预 审合 格 的案件,预审 员应 发 出 专 利申请 预审 请求 通过 通知书(参 见附 录C)。对 于 超 过 规 定 修 改 次 数、期 限 仍 不 合 格 的 案 件,预 审 员 应 发 出 专利 申请 预审 请求 不通过通 知书(参 见附 录C)。对于 超过 规定 的修 改期 限仍未 提交 答复 意见 的案 件,视 为撤 回。正式申 请阶 段 6.4.1 提交专 利申 请 申 请 主 体收 到 预审 合 格通知 书 后 应及 时 向国 务 院专利 行 政 部门 提 交与 预 审合格 文 件 一致 的 专利 申请文件,并 在收 到受 理通 知书后1个 工作 日内 向预 审 机构反 馈申 请号。6.4.2 一致 性 确认 预 审 员 在 收 到 申 请 主 体反馈 的 案件 申 请号 后 应对 申请 主 体向 国 务院 专 利行 政部 门 提交 的 专利 申 请文件与预审合格文件的一致性进行确认。一致性确认通过且按时足额缴纳费用的,预审员应发出 专 利申 请审查合 格通 知书(参 见附 录C),否则预审员应发 出 一致性 审查 不通 过通 知书(参见 附录C)。DB15/T 3235 2023 5 A A 附录A(规范 性)专利预 审申 请承 诺书 专利预 审申 请承 诺书 见图A.1。图A.1 专利 预审 申请 承诺 书 DB15/T 3235 2023 6 B B 附录B(资料 性)专利预 审申 请文 件自 检表 发明、实用 新型 预审 申请 文件自 检表、外 观设 计预 审申请 文件 自检 表分 别见 表B.1、表B.2。表B.1 发明、实 用新 型预 审申 请 文件自 检表 申请文件基本信息 专利名称 关键词 技术产业领域 概括核心发明点(一句话)分类号(小类)对比文件公开号(2 篇及以上)对比专利文件主分类号 自检内容 类型 自检项目 自检结果 文本的 完整性 1.请求书、实质审查请求书(仅限发明)、权利要求书、说明书摘要及附图、说明书、说明书附图(实用新型必须有,发明可视情况)、专利代理委托书(如有)、承诺书(申请人、代理机构均盖章)、其他必须的文件 2.申请文件中不应有错别字、误用字、标点符号错误、语句不通顺、语句重复等问题 3.申请文件中,公式、图片、表格等出 现的字 符(尤其 是上下 角标)、附 图线条 均需清晰可辨 发明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 1.发明名称与说明书中的发明 名称(包括角标格式)一致 2.发明人 身份证号码与姓名填 写准确(多个发明人依序正确 填写、不存在重复填写 重名需提供证明材料;发明人为外国人的,姓和名之间用圆点分开)3.申请人名称、申请人类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填写准确 4.专利代理委托书已附加或总 委编号填写准确 5.申请人的地址、邮政编码填 写规范、准确 6.未委托专利代 理机 构的,应 当填写联 系人及 相关 信息,联 系人只能 填写一 人,且应当是申请人本单位的工作人员(不能填写专利代理人);委托专 利代理机构的,正确、完整填写代理机构及代理人信息,代理人电话需填写区 号 7.全体申请人或专利代理人签 字或盖章正确有效、清晰无误 8.申请不属于分案申请 DB15/T 3235 2023 7 表B.1 发 明、实用 新型 预 审申请 文件 自检 表(续)类型 自检项目 自检结果 发明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 9.申请不属于同日申请 10.申请不属于专利国际申请或 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 PCT 国际 申请 11.申请不属于需要按 专利法第 四条进行保密审查的申请 12.要求优先权及相关文件应符 合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13.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证明文 件应符 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的规定 14.已勾选请求早日公布该专利 申请(仅限发明专利)15.发明专利,若有附图,必须 指定摘要附图,且摘要附图是说明书附图中的一幅;实用新型,必须指定摘要附图,且摘要附图是说明书附图中的一幅 16.请求书、说明书摘要、权利 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等的页数填写正确,权利要求的项数填 写正确 17.请求书中不得缺少代理人电 话号码(包含区号)18.代理机构代码与代理人执业 证号相对应 19.若有生物材料样品保藏,需 正确填写相关信息,并提交生物材料样品保藏及存活证明;若涉及核苷酸或氨基酸序列表,需填写准确,并提 交相应的序列表 实质审查请求书 1.发明名称与说明书中的发明 名称(包括角标格式)一致;正 确填写申请人 2.已勾选放弃主动修改的权利 3.申请人或专利代理机构签字 或者盖章正确有效、清晰无误 权利 要求书 1.主题名称清楚正确 2.主题属于可以授 权的客体 3.无敏感词或敏感内容 4.未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 妨害公共利益 5.含有公式的,公式中的相关 符 号都有明确的释义、书写清晰 6.新颖性、明显创造性、实用 性自查 7.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 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专利要求保护的范围 8.权利要求应符合专利法实施 细则第十九条的规定 9.权利要求应符合专利法实施 细则第二十条的规定 DB15/T 3235 2023 8 表B.1 发 明、实用 新型 预 审申请 文件 自检 表(续)类型 自检项目 自检结果 权利 要求书 10.权利要求应符合专利法实施 细则第 二十一条的规定 11.权利要求应符合专利法实施 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12.不能存在明显单一性问题 说明书 1.说明书中的发明名称(一般不 得超过 25 个字,化学领域可以 允许最多 40 个字)应与请求书中的一致 2.说明书包括技术领域、背景 技术、发明或新型内容、附图说明(如有附图)、具体实施方式,且上述标题前不应有段号 3.说明书中的附图说明与说明 书附图对应(不存在缺图、缺附图说明、多余附图、相同附图)4.说明书文字部分与说明书附 图应当一一对应 5.说明书的技 术术语 在本 领域 具 有公 知 含义,且前 后一 致、无错别 字;说 明书中 不存在与技术内容无关的词句(例如涉及政治、社会敏感话题的内容、贬低或者诽谤他人或者他人产品的词句)或商业性宣传用语 6.说明书中不含有插图 7.说明书不存在不清楚之处(缺字、缺段、缺公式、公式/表格不清晰、重复内容、有乱码/异常符号、引用图(表)错 误、缺表、图片文字残缺或重 叠、文字错误、有修改标记等)8.说明书中采用的英文简写有 本领域公知的明确含义 9.说明书应当 对发明 或者 实用 新型做 出清楚、完整 的说 明,以所属 技术领 域的技 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10.发明内容部分和具体实施方 式部分不得简单照抄权利要求 11.发明申请的说明书中不能出 现“本实用新型”字样 12.说明书附图、表格、图片格 式中的文字不存在下划线、波浪线等标注 13.说明书正确记载保藏信息,序列表信息正确完整 说明书摘要及附图 1.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 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不得简单照抄权利要求 2.摘要的字数符合要求(字符 数 300 字以内)3.摘要附图是 说明书 附图 中的 一幅且 最能说 明主要 技术 特征,而不 应当是 对现有 技术进行说明的附图 说明书 附图 1.有多幅附图的,用阿拉伯数 字正确编号 DB15/T 3235 2023 9 表B.1 发 明、实用 新型 预 审申请 文件 自检 表(续)类型 自检项目 自检结果 说明书 附图 2.说明书文字 部分中 未提 及的 附图标 记不得 在附图 中出 现,附图中 未出现 的附图 标记不得在说明书文字部分中提及。申请文件中表示同一组成部分的附图标记应当一致 3.说明书中的 附图说 明与 说明 书附图 一一对 应。不 得存 在说 明书文 字部分 未提及 的附图,说明书中不得存在多余的附图编号 4.附图清晰、符合制图要求 5.图号后没有多余的文字注释 6.说明书中的截图、说明 书附 图不能带有彩色 委托书 1.委托书中信息与请求书中一 致 2.委托书填写规范 分类号 1.技术领域在保护中心 受理领 域范围内 2.主分类号属于保护中心受理 范围 表B.2 外观 设计 预审 申请 自检 表 类型 自检项目 自检结果 文本的完整性 外 观 设 计请 求 书、外 观设 计 的图 片 或 者照 片、外 观 设计 的 简要 说 明、专 利 代理 委 托 书(如有)、总委编号(如有)、承诺书(申请人、代理机构盖章)专利 请求书 1.产品名称与简要说明中产品 名称是否一致 2.设计人身份证号码与姓名填 写准确 3.设计人有两个以 上的未按自 左向右顺序填写,设计人姓名之间是否用分号隔开 4.申请人名称与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填写准确 5.专利代理委 托书已附加或总 委编号填写准确 6.申请人的地址填写规范、准 确 7.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 当填写联系人及相关信息,联系人只能填写一人,且应当是申请人本单位的工作人员(不能填写专利代理人)8.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正确 填写代理机构及代理人信息,代理人电话需填写区号 9.全体申请人或专利代理人签 字或盖章正确有效、清晰无误 10.申请不属于分案申请 11.申请不属于专利国际申请或 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 PCT 国际 申请 12.申请不属于需要按专利法第 四条进行保密审查的申请 DB15/T 3235 2023 10 表B.2 外 观设 计预 审申 请 自检表(续)类型 自检项目 自检结果 专利 请求书 13.要求优先权及相关文件应符 合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14.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证明文 件应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的规定 15.若提交了相似设计,必须勾 选该项,并且在简要说明中指定基本设计 16.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图片 或照片、简要 说明等的页数填写正确,图片或照片的数量填写正确 17.代理机构代码与代理人执业 证号相对应 简要 说明 1.产品名称 与请求书中产品名 称是否一致 2.话末尾是否加句号 3.设计要点是否恰当 4.是否因无设计要点而省略视 图 5.产品用途是否包含宣传用语 6.指定的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 图片或照片是否恰当 7.存在对产品性能和内部构造 的描述 图片或者照片 1.视图比例是否一致 2.投影关系是否对应 3.是否按照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仰 视图,立体图的顺序排列各视图 4.是否缺少部分视图 5.各视图的视图名称未标注在 相应视图的正下方 6.图片或照片 是否清晰 7.视图名称标记错误 8.产品若为浅色,其背景色与 产品有一定的区分度 委托书 1.委托书中信息与请求书中的 信息一致 2.电子形式委托书填写的委托 信息应与扫描文件一致,并勾选一致性声明 3.有多个委托人时,委托书填 写规范且正确有效 分类号 1.产品设计领域在预审机构受 理领域范围内 2.主分类号属于预审机构受理 范围 DB15/T 3235 2023 11 C C 附录C(资料 性)专利预 审申 请通 知书 专利申 请预 审请 求受 理通 知书、专利 申请 预审 请求 不受理 通知 书、专利 申请 预审请 求审 查意 见通 知书、专利 申请 预 审 请求 通过 通知书、专利 申请 预审 请求 不通过 通知 书、一 致性 审查 不通过 通知 书见 表C.1、C.2、C.3、C.4、C.5、C.6。表C.1 专利 申请 预审 请求 受理 通 知书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申请主体名称:联系人/账号管理员:联系人/管理员手机号:联系人/管理员E-mail:发文日:预审案件号:专利申请预审请求受理通知书 应申请人提出的预审请求,根据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 则、专利审查指南及预审 机构的有关规定,申请主体于 年 月 日 提交的预审申请,经资格审查,符合预审申 请条件,予以受理。经核实,确认收到预审申请文件如下:XXX 具体审查意见如下:XXX 预审审查员:审 查部门:联系电话:DB15/T 3235 2023 12 表C.2 专利 申请 预审 请求 不受 理 通知书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申请主体名称:联系人/账号管理员:联系人/管理员手机号:联系人/管理员E-mail:发文日:预审案件号:专利申请预审请求不受理通知书 应申请人提出的预审请求,根据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 则、专利审查指南及预审 机构的有关规定,申请主体于 年 月 日 提交的预审申请,经资格审查,不符合预审申请条件,不予受理,申请人可按照普通程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具体审查意见如下:XXX X 预审审查员:审查部门:联系电话:DB15/T 3235 2023 13 表C.3 专利 申请 预审 请求 审查 意 见通知 书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申请主体名称:联系人/账号管理员:联系人/管理员手机号:联系人/管理员E-mail:发文日:发文日:专利申请预审请求审查意见通知书 应申请人提出的预审请求,根据 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审查指南 及预审机构的有关规定,申请主体于 年 月 日提 交的预审申请,经资格审查,存在缺陷,请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以消除缺陷。具体审查意见如下:XXX 预审审查员:审 查部门:联系电话:DB15/T 3235 2023 14 表C.4 专利 申请 预审 请求 通过 通 知书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申请主体名称:联系人/账号管理员:联系人/管理员手机号:联系人/管理员E-mail:发文日:预审案件号:专利申请预审请求通过通知书 应申请人提出的预审请求,根据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 则、专利审查指南及预审 机构的有关规定,申请主体于 年 月 日 提交的预审申请,经预审机构审查,符合专利申请快速预审要求,予以通过。具体审查意见如下:XXX 预审审查员:审 查部门:联系电话:DB15/T 3235 2023 15 表C.5 专利 申请 预审 请求 不通 过 通知书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申请主体名称:联系人/账号管理员:联系人/管理员手机号:联系人/管理员E-mail:发文日:预审案件号:专利申请预审请求不通过通知书 应申请人提出的预审请求,根据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 则、专利审查指南及预审 机构的有关规定,申请主体于 年 月 日 提交的预审申请,经预审审查,不符合专利申请快速预审要求,不予通过。具体审查意见如下:XXX 预审不通过不代表本申请最终不能授权,您可以直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递交申请资料,经初步审查等普通流程后,由审查员确定本申请能否授权。预审审查员:审查部门:联系电话:DB15/T 3235 2023 16 表C.6 一致 性审 查不 通过 通知 书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申请主体名称:联系人/账号管理员:联系人/管理员手机号:联系人/管理员E-mail:发文日:预审案件号:一致性审查不通过通知书 应申请人提出的预审请求,根据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 则、专利审查指南及预审 机构的有关规定,申请主体于 年 月 日 提交的预审申请文件与正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专利申请文件,经预审机构一致性审查,文件存在不一致,不予通过,将进入普通通道审查。具体审查意见如下:XXX 预审审查员:审查部门:联系电话:DB15/T 3235 2023 17 参考文 献 1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 利 审 查 指 南2010.2020 年3 月.2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关 于 规 范 申 请 专 利 行 为 的 办 法.2021 年3 月11 日.3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关 于 规 范 专 利 申 请 行 为 的 若 干 规 定.2017 年2 月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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