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1I C S 9 1.1 4 0.9 0C C S Q 7 854西 藏 自 治 区 地 方 标 准D B 5 4/T 0 3 0 0 2 0 2 3电 梯 限 速 器 校 验 规 范2 0 2 3-1 1-1 5 发 布 2 0 2 3-1 2-1 5 实 施西 藏 自 治 区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D B 5 4/T 0 3 0 0 2 0 2 3I目 次前 言.I I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4 基 本 要 求.15 校 验 条 件 要 求.26 校 验 仪 器 要 求.27 校 验 流 程.28 校 验 记 录.49 校 验 结 论 与 判 定.41 0 档 案 管 理.4附 录 A(规 范 性)电 梯 限 速 器 校 验 内 容 要 求 与 方 法.5附 录 B(资 料 性)限 速 器 节 圆 直 径 的 测 量 计 算.6附 录 C(资 料 性)电 梯 限 速 器 校 验 记 录.7附 录 D(规 范 性)校 验 告 知 单.1 0D B 5 4/T 0 3 0 0 2 0 2 3I 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起 草。请 注 意 本 文 件 的 某 些 内 容 可 能 涉 及 专 利。本 文 件 的 发 布 机 构 不 承 担 识 别 专 利 的 责 任。本 文 件 由 西 藏 自 治 区 特 种 设 备 检 测 所 提 出。本 文 件 由 西 藏 自 治 区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归 口。本 标 准 起 草 单 位:西 藏 自 治 区 特 种 设 备 检 测 所、西 藏 自 治 区 特 种 设 备 监 察 处、中 国 特 种 设 备 检 测 研 究院、昌 都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山 南 市 市 场 监 督 检 验 测 试 中 心、那 曲 市 检 验 检 测 中 心、阿 里 地 区 市 场 监 督 管理 局、北 京 市 丰 台 区 特 种 设 备 检 测 所、四 川 经 准 特 种 设 备 检 验 有 限 公 司、西 藏 海 菱 电 梯 工 程 有 限 公 司、西藏 快 速 通 达 电 梯 实 业 有 限 公 司、汾 西 矿 业 集 团 柳 湾 煤 矿、西 藏 奥 博 电 梯 工 程 有 限 公 司、西 藏 旭 德 电 梯 工 程有 限 公 司、西 藏 富 士 电 梯 工 程 有 限 公 司、山 东 安 鉴 检 验 检 测 有 限 公 司、日 喀 则 市 拉 孜 县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扎 西 向 秋、李 连 超、旦 增 卓 玛、拉 巴 次 仁、次 仁 曲 珍、于 中 强、吕 海 涛、罗 布 次仁、尼 玛 扎 西、罗 布 次 仁、李 维、旦 增 让 真、杨 娜、高 旭 哲、梁 春 德、加 永 边 巴、黄 鹏、旦 增、旦 增 次 旺、史 一 生、师 东 娜、德 庆 央 宗、兰 勇、周 忠 华、梁 伯 洪、吕 剑 波、周 益 帆、普 布 次 仁、吾 金 旦 增、久 美、刘锋、边 巴 次 仁。D B 5 4/T 0 3 0 0 2 0 2 31电 梯 限 速 器 校 验 规 范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电 梯 限 速 器 校 验 的 基 本 要 求、条 件 要 求、仪 器 要 求、流 程、记 录 与 报 告 及 结 论 与 判 定。本 文 件 适 用 于 西 藏 自 治 区 已 投 入 使 用 并 在 特 种 设 备 目 录 内 的 曳 引 驱 动 乘 客 电 梯、曳 引 驱 动 载 货电 梯、强 制 驱 动 载 货 电 梯、液 压 乘 客 电 梯、液 压 载 货 电 梯、消 防 员 电 梯、杂 物 电 梯 限 速 器 校 验。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文 件。G B/T 7 5 8 8 电 梯 制 造 与 安 装 安 全 规 范G B/T 3 1 8 2 1 电 梯 主 要 部 件 报 废 技 术 条 件T S G T 5 0 0 2 电 梯 维 护 保 养 规 则3 术 语 和 定 义G B/T 7 0 2 4 界 定 的 以 及 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限 速 器当 电 梯 的 运 行 速 度 超 过 额 定 速 度 一 定 值 时,其 动 作 能 切 断 安 全 回 路 或 进 一 步 导 致 安 全 钳 或 上 行 超速 保 护 装 置 起 作 用,使 电 梯 减 速 直 到 停 止 的 自 动 安 全 装 置。3.2校 验通 过 采 用 限 速 器 测 试 仪 测 量 等 方 法,验 证 限 速 器 的 动 作 速 度 等 数 据 符 合 性 的 过 程。3.3额 定 速 度电 梯 设 计 所 规 定 的 轿 厢 运 行 速 度。3.4安 全 钳限 速 器 动 作 时,使 轿 厢 或 对 重 停 止 运 行 保 持 静 止 状 态,并 能 夹 紧 在 导 轨 上 的 一 种 机 械 安 全 装 置。4 基 本 要 求4.1 电 梯 整 机 和 限 速 器、安 全 钳 等 零 部 件 的 维 护 保 养 应 至 少 满 足 T S G T 5 0 0 2 的 要 求,使 其 保 持 正 常 的工 作 状 态。4.2 需 要 润 滑 的 零 部 件 应 有 效 润 滑。4.3 达 到 任 意 下 列 条 件 的 电 梯 限 速 器 应 进 行 校 验:D B 5 4/T 0 3 0 0 2 0 2 32a)到 达 或 超 过 限 速 器 校 验 周 期 的 电 梯 限 速 器,校 验 周 期 应 符 合 T S G T 5 0 0 2 的 要 求;b)各 调 节 部 位 封 记 移 动 或 动 作 出 现 异 常 的 电 梯 限 速 器;c)上 次 校 验 不 合 格 的 电 梯 限 速 器,经 修 理、调 试 后。5 校 验 条 件 要 求5.1 校 验 环 境 要 求校 验 前 环 境 应 满 足 下 列 要 求:a)供 电 电 压 波 动 范 围 应 在 额 定 电 压 值 的 7%范 围 内;b)环 境 中 应 无 腐 蚀 性 和 易 燃 易 爆 气 体 及 导 电 尘 埃;c)校 验 现 场 应 清 洁,没 有 与 校 验 工 作 无 关 的 物 品 和 设 备,电 梯 基 站、相 关 层 站、轿 厢 内 等 处 放 置表 明 正 在 进 行 校 验 的 警 示 牌。5.2 校 验 人 员 要 求电 梯 限 速 器 校 验 人 员 应 取 得 电 梯 作 业 人 员 资 格 证,并 得 到 校 验 机 构 认 可 和 授 权。5.3 限 速 器 信 息 核 实 要 求下 列 限 速 器 信 息 应 得 到 确 认 核 实:a)限 速 器 铭 牌 标 明 的 相 关 信 息 及 技 术 参 数;b)铭 牌 内 容 和 型 式 试 验 证 书、调 试 证 书 相 符;c)限 速 器 所 标 注 的 额 定 速 度 应 与 所 在 电 梯 额 定 速 度 一 致;6 校 验 仪 器 要 求电 梯 限 速 器 校 验 应 配 备 表 1 所 列 的 校 验 仪 器 设 备 及 工 具,校 验 仪 器 设 备 应 经 过 计 量 检 定、校 准 合 格并 符 合 相 关 校 验 要 求。表 1 电 梯 限 速 器 校 验 仪 器 设 备1 游 标 卡 尺 0.0 2 m m2 钢 直 尺 1 级3 卷 尺 1 级5 万 用 表 5%6 转 速 表 0.1 1 5.0 m/s7 电 梯 限 速 器 校 验 仪 1%9 大 力 钳(夹 线 钳)满 足 夹 持 直 径 最 小 6 m m 限 速 器 钢 丝 绳7 校 验 流 程7.1 信 息 核 实电 梯 使 用 单 位 应 提 供 5.3 所 要 求 的 各 项 信 息 资 料 供 校 验 人 员 核 实。D B 5 4/T 0 3 0 0 2 0 2 337.2 开 展 校 验7.2.1 信 息 核 实 阶 段 通 过 后,校 验 机 构 应 派 出 满 足 5.2 要 求 的 校 验 人 员 根 据 附 录 A 所 规 定 的 校 验 内 容、要 求 与 方 法 开 展 电 梯 限 速 器 校 验,并 在 附 录 C 电 梯 限 速 器 校 验 记 录 上 记 录 相 关 数 据。7.2.2 执 行 校 验 的 校 验 人 员 应 检 查 所 带 的 校 验 仪 器 设 备 及 工 具 是 否 齐 全、状 态 应 完 好 且 在 计 量 检 定 或校 准 有 效 期 内;校 验 人 员 应 配 备 和 穿 戴 必 需 的 防 护 用 品,并 与 使 用 单 位 代 表 确 认,做 好 安 全 交 底。7.2.3 对 于 额 定 速 度 小 于 3 m/s 的 电 梯,校 验 机 构 应 在 开 展 校 验 工 作 前 联 系 电 梯 定 期 检 验 机 构,约 定 现场 校 验 时 间,电 梯 定 期 检 验 机 构 应 安 排 检 验 人 员 对 校 验 机 构 的 校 验 过 程 进 行 现 场 观 察、确 认。7.3 中 止 校 验对 电 梯 限 速 器 进 行 校 验 时,出 现 以 下 情 况 校 验 人 员 可 以 中 止 校 验,并 使 用 附 录 D 校 验 告 知 单 书面 告 知 使 用 单 位 说 明 原 因:a)限 速 器 不 满 足 本 文 件 5.3 条 信 息 核 实 要 求;b)发 现 校 验 现 场 未 达 到 本 标 准 5.1 条 校 验 环 境 要 求;c)实 施 校 验 可 能 造 成 人 员 或 设 备 损 伤 时;d)限 速 器 应 执 行 G B/T 3 1 8 2 1-2 0 1 5 中 4.1 1.3.1 要 求 的 报 废 条 件。7.4 校 验 现 场 安 全 要 求为 确 保 作 业 安 全,校 验 现 场 应 达 到 下 列 要 求:a)现 场 校 验 时 应 放 置 警 示 牌,必 要 时 电 梯 使 用 单 位 还 应 配 备 人 员 进 行 现 场 监 护;b)应 切 断 电 梯 主 电 源 且 应 加 挂 警 示 标 识;c)校 验 时 应 先 确 定 通 向 限 速 器 的 爬 梯、护 手、护 栏 是 否 安 全 可 靠;d)使 用 大 力 钳 夹 持 限 速 器 钢 丝 绳 时,应 确 保 夹 持 稳 定,防 止 大 力 钳 突 然 松 脱;e)现 场 校 验 过 程 中,严 禁 人 或 物 进 入 作 业 面 下 方;f)现 场 校 验 期 间,严 禁 乘 坐 或 使 用 未 恢 复 正 常 的 电 梯。7.5 现 场 校 验 后 的 安 全 操 作为 确 保 电 梯 运 行 安 全,校 验 结 束 后,现 场 应 达 到 下 列 要 求:a)现 场 校 验 完 毕 后,要 求 确 认 所 有 部 件 恢 复 到 正 常 状 态;b)检 查 校 验 仪 器 设 备 和 工 具 是 否 齐 全,避 免 磁 铁 片 等 遗 漏 对 电 梯 运 行 造 成 影 响;c)启 动 电 梯 上 下 运 行,检 查 确 认 电 梯 运 行 正 常,无 异 响、擦 碰 等 异 常 情 况;d)安 全 环 节 检 查 完 毕 后,恢 复 电 梯 运 行。7.6 校 验 结 果 告 知现 场 校 验 完 成 后,校 验 人 员 依 据 本 文 件 9 项“校 验 结 论 及 判 定”分 析 校 验 数 据 做 出 校 验 结 论 并 告 知 电梯 使 用 单 位 校 验 结 果。7.7 隐 患 告 知现 场 校 验 完 成 后,若 校 验 结 论 为“不 合 格”,应 填 写 附 录 D 校 验 告 知 单 及 时 书 面 告 知 电 梯 使 用 单 位并 建 议 电 梯 使 用 单 位 立 即 停 止 使 用 该 电 梯,情 况 严 重 的 应 上 报 该 电 梯 辖 区 特 种 设 备 主 管 部 门。7.8 出 具 电 梯 限 速 器 校 验 记 录D B 5 4/T 0 3 0 0 2 0 2 34校 验 机 构 在 完 成 现 场 校 验 并 告 知 校 验 结 果 后,应 在 5 个 工 作 日 内 出 具 相 应 结 论 的 附 录 C 电 梯 限 速 器校 验 记 录 并 交 付 电 梯 使 用 单 位。8 校 验 记 录8.1 填 写 要 求应 按 照 附 录 C 注 意 事 项 认 真 填 写 校 验 记 录。8.2 其 他 要 求附 录 C 电 梯 限 速 器 校 验 记 录 结 论 页 应 当 有 校 验、审 核、批 准 人 员 签 字,盖 校 验 机 构 公 章 或 校 验 转专 用 章。9 校 验 结 论 与 判 定9.1 校 验 结 论完 成 现 场 校 验 后,校 验 人 员 根 据 校 验 结 果 判 定“合 格”或“不 合 格”两 种 结 论。9.2 判 定 方 法9.2.1 合 格根 据 附 录 A 所 规 定 的 校 验 内 容、要 求 与 方 法,电 梯 限 速 器 所 有 校 验 项 目 符 合 则 判 定 校 验结 论 为“合 格”。9.2.2 判 定 不 合 格根 据 附 录 A 中 所 规 定 的 校 验 内 容、要 求 与 方 法,电 梯 限 速 器 存 在 不 符 合 校 验 项 目 则 判 定 校 验 结 论 为“不 合 格”。1 0 档 案 管 理对 于 电 梯 限 速 器 校 验 记 录 校 验 机 构 和 使 用 单 位 分 别 保 存,应 当 至 少 保 存 两 个 校 验 周 期。D B 5 4/T 0 3 0 0 2 0 2 35附 录 A(规 范 性)电 梯 限 速 器 校 验 内 容 要 求 与 方 法项 目 及 类 别 校 验 内 容与 要 求 校 验 方 法 及 结 果 判 定1机械动作速度校验1.1 轿 厢 侧 限 速器操纵轿厢安全钳装置的限速器的动作应发生在速 度 至 少不 低 于 额定 速 度 的 1 1 5%,但 应 小 于 下 列 各 值:1.对 于 除 了 不 可 脱 落 滚 柱 式 以 外 的 瞬 时 式 安 全 钳 为 0.8 m/s;2.对 于 不 可 脱 落 滚 柱 式 瞬 时 安 全 钳 为 1 m/s;3.对 于 额 定 速 度 小 于 或 等 于 1 m/s 的 渐 进 式 安 全 钳 为 1.5 m/s;4.对 于 额 定 速 度 大 于 1 m/s 的 渐 进 式 安 全 钳 为1.25v+0.25 v(m/s)注:杂 物 电 梯 限 速 器 不 同 于 上 述 附 录 条 款,动 作 速 度 应 不 小 于 额 定 速 度的 1 1 5%,但 最 大 动 作 速 度 应 小 于 下 列 规 定 值:(1)额 定 速度 不 大 于 0.6 3 m/s 时,为 0.8 m/s;(2)额 定 速度 大 于 0.6 3 m/s 时,为 额定 速 度 的 1 2 5%。1.将 节 圆 直径 的 参 数 值(根 据 附 录 C 测 量)输 入 限速 器 测 试仪(如 限 速 器 测试 仪 需 输入 节 圆 周 长,则计 算 后 输入)。2.如 果 在 现场 校 验,应 先将 限 速 器钢 丝 绳 与 限 速器脱 开。3.选 择 适 当的 方 向 和 位 置,开 始 进行 测 量。测 量过程 应 按 照相 应 限 速 器 测试仪 说 明 书进 行 测 量。4.连 续 测 量三 次。5.依 据 校 验要 求 对 测 试 数据 进 行 判定,如 三 次 均合格,则 该项 目 判 定 为 合格并 计 算 平均 值;如 三 次数据 中 出 现不 合 格,则 该项目 判 定 为不 合 格,不 计算平 均 值。2.1 对 重(或 平 衡重)侧 限 速 器对 重(或 平 衡 重)安 全 钳 的 限 速 器 动 作 速 度 应 大 于 本 表 1.1 规 定 的 轿厢 安 全 钳 的 限 速 器 动 作 速 度,但 不 得 超 过 1 0%;杂 物 电 梯 对 重 安 全 钳 的的 限 速 器 动 作 速 度 应 大 于 轿 厢 安 全 钳 的 限 速 器 动 作 速 度,但 不 应 超 过1 0%。2电气动作速度校验3.1 电 气 动 作 速度 校 验1.对于 装有电气 安全装置 的限速器,该电气 安全装 置触点动 作应在轿厢 上行或下行的 速度达到限速 器动作速度 之 前发 生。具 体 可参 照 各 生 产 厂 家 限 速 器 铭 牌 上 的 要 求。2.对于额 定速度不大 于 1 m/s 的电梯,如果轿厢 速度直到制 动器作用瞬 间仍与电源频 率相关,则 此电气安全 装 置最 迟 在限 速 器达到 其 动 作 速 度 时 应 起 作 用。3.如 果 电 梯在 可 变 电 压 或连 续 调 速 的 情况 下 运 行,则最 迟 当 轿 厢速 度 达 到 额 定 速 度 的 1 1 5%时,此 电 气 安 全 装 置 应 动 作。D B 5 4/T 0 3 0 0 2 0 2 36A A附 录 B(资 料 性)限 速 器 节 圆 直 径 的 测 量 计 算测 量 限 速 器 的 几 何 尺 寸,经 过 公 式 运 算 后 可 获 得 限 速 器 节 圆 直 径(D),主 要 有 以 下 两 种 方 法:D=D 2-2 h-d(1)D=h 2+d(2)式 中:D 节 圆 直 径;D 2 限 速 器 轮 外 轮 廓 直 径;h 限 速 器 轮 外 轮 廓 与 限 速 器 钢 丝 绳 外 缘 的 距 离;d 限 速 器 钢 丝 绳 公 称 直 径;h 2 限 速 器 钢 丝 绳 内 缘 距 离。图 B 电 梯 限 速 器 节 圆 直 径 图D B 5 4/T 0 3 0 0 2 0 2 37附 录 C(资 料 性)电 梯 限 速 器 校 验 记 录(填 写 对 应 电 梯 监 督 检 验 报 告 编 号)使 用 单 位 名 称:维 护 保 养 单 位名 称:使 用 地 点:设 备 代 码:电 梯 产 品 编 号:校 验 机 构:校 验 日 期:(校 验 机 构 专 用 章 或 公 章)D B 5 4/T 0 3 0 0 2 0 2 381.本 记 录 适 用 于 电 梯 限 速 器 校 验。2.本 记 录 应 由 钢 笔 或 签 字 笔 填 写,字 迹 应 工 整。记 录 内 容 出 现 错 误 时,每处 错 误 用 双 横 线 划 改,把 正 确 内 容 填 在 划 改 线 旁 边,对 记 录 的 所 有 改 动 应当 有 改 动 人 的 签 名 和 修 改 日 期。3.本 记 录 一 式 二 份,由 校 验 机 构 和 使 用 单 位 分 别 保 存。4.校 验 结 束 后,校 验 人 员 应 对 校 验 结 果 进 行 核 对,核 对 无 误 签 字 生 效。若经 核 对 有 误,应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更 正 或 重 新 校 验。校 验 人 员 应 对 校 验 结 果 负责。5.本 记 录 无 校 验、审 核、批 准 的 人 员 签 字 和 校 验 机 构 的 检 验 专 用 章 或 公 章无 效。6.本 记 录 中 校 验 结 论、结 果 均 在 校 验 当 时 状 态 下 得 出。7.本 记 录 中 的 校 验 结 论 仅 对 电 梯 限 速 器 进 行 符 合 性 验 证,对 于 在 用 电 梯 使用 单 位 给 出 参 考 性 意 见 和 建 议,无 强 制 性。8 若 对 本 记 录 校 验 结 论 有 异 议,请 在 收 到 校 验 报 告 之 日 起 1 5 日 内,向 校验 机 构 提 出 书 面 意 见。D B 5 4/T 0 3 0 0 2 0 2 39记 录 编 号:电 梯 注 册 代 码 限 速 器 型 号额 定 速 度 m/s 限 速 器 出 厂 编 号制 造 单 位 制 造 日 期节 圆 直 径(测 量 值)限 速 器 安 装 位 置 轿 厢 侧 对 重 侧动 作 速 度电 气 动 作 速 度上 行 m/s 下 行 m/s机 械 动 作速 度上 行 m/s下 行m/s校 核 依 据 D B 5 4/T X X X X-2 0 2 3 电 梯 限 速 器 校验 规 范 主 要 检 测 仪器 设 备名 称 限 速 器 校 验 仪规 格 型 号 编 号检 定(校准)机 构 检 定(校准)编 号备 注 本 记 录 一 式 二 份,由 校 验 机 构 和 使 用 单 位 分 别 保 存。校 验 项 目 测 量 数 据1机 械 动 作 速 度上 行第 一 次(m/s)第 二 次(m/s)第 三 次(m/s)下 行第 一 次(m/s)第 二 次(m/s)第 三 次(m/s)2电 气 动 作 速 度上 行第 一 次(m/s)第 二 次(m/s)第 三 次(m/s)下 行第 一 次(m/s)第 二 次(m/s)第 三 次(m/s)动 作 速 度平 均 值机 械 动 作 速 度(m/s)上 行:下 行:电 气 动 作 速 度(m/s)上 行:下 行:校 验 结 论下 次 校 验 日 期校 验:日 期:(校 验 机 构 公 章 或 校 验 专 用 章)年 月 日审 核:日 期:批 准:日 期:D B 5 4/T 0 3 0 0 2 0 2 31 0B B附 录 D(规 范 性)校 验 告 知 单编 号:使 用 单 位:贵 单 位 注册 代 码 为 的 电 梯 的 限 速 器因:发 现 校 验 现 场 未 达 到 本 标 准 5.1 条 校 验 环 境 要 求;实 施 校 验 可 能 造 成 人 员 或 设 备 损 伤 时;限 速 器 达 到 G B/T 3 1 8 2 1-2 0 1 5 中 4.1 1.3.1 要 求 的 报 废 条 件;限 速 器 不 满 足 本 标 准 5.3 条 信 息 核 实 要 求。不 能 满 足 校 验 要 求,故 决 定 中 止 现 场 校 验,特 此 告 知。校 验 人 员:日 期:年 月 日(校 验 机 构 公 章 或 校 验 专 用 章)贵 单 位 电 梯 注 册 代 码为 的 电 梯的 限 速 器现 场 校 验 结 论为 不 合 格。建议 停 用 上 述 电 梯,待 调 整或 更 换 限 速 器并 校 验 合 格 后恢 复 使 用。特 此 告 知。校 验 人 员:日 期:年 月 日(校 验 机 构 公 章 或 校 验 专 用 章)注:本 告 知 单 一 式 两 份。一 份 校 验 机 构 存 档,一 份 送 使 用 单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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