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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3.080 CCS A 12 DB33 浙江省地方标准 DB33/T 2296 2020 品牌指导 服务站建 设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construction of brand guidance service station 2020-12-30 发布 2021-01-30 实施 浙 江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布 DB33/T 2296 2020 I 前 言 本标准 按照GB/T 1.1 2020 标 准化 工作 导则 第1 部 分:标 准化 文件 的结 构和 起草规 则 的 规 定起草。请注意 本标 准的 某些 内容 可能涉 及专 利。本标 准 的 发布机 构不 承担 识别 专利 的责任。本标准 由浙 江省 市场 监督 管理局 提出 并归 口。本标准 起草 单位:浙 江省 标准化 研究 院、宁波 市市 场监管 局、浙江 省知 识产 权保护 中心、宁 波中 桓知识产 权公 司。本标准 主要 起草 人:田军、林文 都、金磊、庞 美蓉、吴璐 璐、陈兢 亚、李莉、黄迪、李 仲岐。本标准 为首 次发 布。DB33/T 2296 2020 1 品 牌指导 服务站建 设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 规定 了品 牌指 导服 务站(以下 简称“服 务站”)的 建站 要求、运 行管 理、服 务内 容及 要求、服务评 价与 改进。本标准 适用 于品 牌指 导服 务站的 筹建、管 理 与 服务 工作。2 规范性 引用 文件 下列文 件中 的内 容通 过文 中的规 范性 引用 而构 成本 标准必 不可 少的 条款。其 中,注日 期的 引用 文件,仅该日 期对 应的 版本 适用 于本标 准;不注 日期 的引 用文件,其 最新 版本(包 括所有 的修 改单)适 用 于 本标准。GB 2894 安全 标志 及其 使 用导则 GB/T 10001.1 公共 信息 图形符 号 第1部分:通用 符 号 GB/T 15566.1 公共 信息 导向系 统 设置 原则 与要 求 第 1 部分:总则 GB/T 34833 专 利代 理机 构服务 规范 GB/T 37286-2019 知识 产 权分析 评议 服务 服 务规 范 3 术语和 定义 下列术 语和 定义 适用 于本 标准。3.1 品牌指 导服 务站 brand guidance service station 以乡镇(街 道)政 府部门、产业 集聚 园区、行业 协 会、知 识产 权服 务中 心 等 实体机 构 为 依托,面 向本区域 市场 主体 提供 品牌 建设 和 知识 产权 咨询、培 育、运 用、管理、保 护 等 指导 服 务的 工作 平台。3.2 知识产 权分 析评 议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alysis and appraisal 对知识 产权 相关 信息 情报 进行综 合研 究,结合 项目 需求实 施技 术发 展热 点和 趋势分 析、知识 产权 保护方案 科学 性评 估、知识 产权风 险判 断、知识 产权 商业化 运用 方案 合理 性以 及相关 政策 和计 划项 目 可 行性论证 等行 为,进而 提出 对策建 议的 活动。来源:GB/T 37286 2019,3.1 4 建站要 求 4.1 建站模 式 DB33/T 22962020 2 4.1.1 产业集 群型。依 托科 创园 区、产 业园 区、小微 园区、特色 小镇、农 村经 济组 织、专 业市 场、行业协会 等 产 业集 聚区 实体 机构建 设 服 务站 的建 站模 式。4.1.2 平台叠 加型。叠 加既 有的 知识产 权维 权援 助中 心、知识产 权信 息服 务机 构、产业创 新服 务综 合体、商 业秘 密保 护站、质 量 基础公 共技 术服 务平 台等 品牌建 设和 知识 产权 服务 机构建 设 服 务站 的建 站模式。4.1.3 公共管 理型。依 托乡 镇(街道)公共 管理 部门 建设 服务站 的建 站模 式。4.2 场所设 置要 求 4.2.1 服务站 宜设 在市 场主 体聚 集、交 通便 利、配套 设施 完善、环境 良好 的场所。4.2.2 设置固定 的 办公 场地,场 地规模 和功 能布 局应 满足 日常接 待、会议、宣 传、培训、指导 等活 动开展需 要。4.2.3 配备必 要的 办公 与服 务设 施设备,应 有 商 标、专利、标准 等信息 查 询系 统 并 能与 浙 江省 品牌 指导服务 平台 进行 联网 办公。4.2.4 设置宣 传专 栏(区),应 用杂志 报刊、音 像等 多种 媒体及 时提供 品 牌建 设和 知识产 权信 息及 工作 动态。4.2.5 服务站 标识 标志 系统 设置 规范,场所 安全 标志、导 向标 志 设置 应符 合GB 2894、GB/T 10001.1、GB/T 15566.1 的要 求。4.3 信息公 开 4.3.1 信息公 开应 及时 规范,服 务站的 组织 架构、工 作制 度、服 务内 容、服务 流程 及联系 方式 等信 息做到主动 公开。4.3.2 通过 墙 面、宣传 栏、电子 显示屏、门 户网 站、客户 端、公 众平 台等 多种 渠道 公开服 务信 息。4.4 名称及 标志 要求 4.4.1 服务站 的名 称可 采用“所 在行政 区域 名称+(园区/市场/协会)名 称/行 业名 称/公 用品 牌+品牌指导服 务站”的 形式 设置。4.4.2 服务站 应使 用统 一的 专用 标志,专用 标志 应 直 观、清晰地 展示 在服 务站 内外 部醒目 位置。5 运行管 理 5.1 制度建 设 5.1.1 健全日 常管 理制 度体 系,包括接 待、培训、指 导、会议、投诉 处理 等日 常管 理制度 并严 格执 行。5.1.2 建立品 牌指 导联 席会 议制 度,联 席会 议由 地方 政府 相关部 门负 责人、服 务站 工作人 员、行业 协会负责 人、企业 代表 等组 成,联 席会 议每年 召 开不 少于1 次。联席 会议 内容 包括:a)组织宣 传、贯彻 品牌 建设 和知产 识权 领域 法律 法规、政策 文件 等;b)研究、审议 发展 规划 和年 度计划;c)研究重 大问 题,提出 工作 建议;d)进行年 度工 作总结 和 通报;e)其他需 研究 决定 的重 大事 项。5.1.3 建立专 题会 议工 作制 度,围绕 重 点领 域、重点 业务、重点 企业 及时 组织 会议 进行研 讨。5.1.4 建立 部 门工 作联 络 人 制度,及时 向有 关行 业主 管部 门上报 工作 情况。5.1.5 建立外 部服 务机 构、外部 专家等 第三 方管 理制 度,规范准 入、监督、淘 汰等 管理要 求。DB33/T 2296 2020 3 5.1.6 建立市 场主 体 指 导服 务 需 求信息 征集 制度,及 时进 行跟踪 处理。5.2 组织建 设 5.2.1 建立与 建站 模式 相匹 配的 服务站 组织 架构 体系。5.2.2 配备与 服务 功能 和 规 模相 适应的 工作 人员,其 中站 长1 名、副 站 长1 名 至 2 名、专 兼职 工作 人员若干 名,工作 人员 中至 少有 1 名是 专职(常 驻)人员。5.2.3 服务站 站长 应由 承建 单位 负责人 担任,副 站长 和专 兼职工 作人 员可 由承 建单 位或 本 辖区 行业 主管部门 工作 人员 组成。5.2.4 品牌指 导服 务站 工作 人员 应符合 以下 要求:品德良 好、工作 责任 心强;熟悉商标、专利、质 量、标准化 等法 律法 规、政策;具备与 品牌 建设、知 识产 权服务 相适 应的 专业 知识 和工作 技能;熟悉品 牌建 设和 知识 产权 服务 相 关的 工作 流程 及要 求。5.2.5 宜搭建 社会 志愿 者服 务平 台,吸 纳各 界专 业人 士参 与指导 服务。5.3 第三方 管理 5.3.1 建立外 部服 务机 构、外部 专家等 第三 方资 源评 估、筛选、合作 等管 理机 制,规范第 三方 协作 服务。5.3.2 制定第 三方 年度 咨询 服务 计划。5.3.3 可搭建 市场 主体 与第 三方 沟通合 作的 平台,并 对合 作进展 进行 及时 跟踪。5.3.4 定期进 行第 三方 服务 效果 评估,及时 进行 服务 改进。5.4 信息管理 5.4.1 建立指 导服 务工 作台 账,包括宣 传培 训、注册 指导、创牌 服务、产 权管 理等 服务内容。5.4.2 主动采 集 市 场主 体 信 息,记录辖 区市 场主 体的 品牌 建设和 知识 产权 情况,实 行“一 企一 档”管理。5.4.3 跟踪并 进行 商标 和专 利注 册量、创牌 量以 及增 长率 等数据 统计 和分 析,5.4.4 建立覆 盖 商 标和 专利 注册 量、创 牌增 长率、维 权动 态等数 据的 数据 库 并 进行 数据统 计分 析,出具本辖 区年 度品 牌建 设和 知识产 权发 展报 告。5.4.5 搭建线 上线 下工 作平 台,通过门 户网 站、客户 端、公众平 台等 线上 平台 加强 与市场 主体 联系、互动。5.4.6 统一使 用 浙 江省 品牌 指导 服务平 台,定期 将品 牌建 设和知 识产 权相 关工 作数 据、档 案上 传至 工作平台 对应 栏目。6 服务内 容及 要求 6.1 基础服 务 6.1.1 基本要 求 6.1.1.1 综合运 用 专 家授 课、上门 走访、考察 学习、座 谈交 流、公 益活 动、线上 互动、信息 推送 等方式 开展 服务。6.1.1.2 服务应 高效、便 捷,实行 首问责 任、一次 性告 知、服务承 诺、限时 办结。DB33/T 22962020 4 6.1.2 宣传培 训 6.1.2.1 及时进 行 市 场主 体 培 训需 求调查,根 据实 际 需 求以 及当地 品牌 建设 和知 识产 权发展 规划 制定培训计 划。6.1.2.2 宣传培 训内容 包括 商标、专利、质量、标 准化 等 品 牌建设 和知 识产 权相 关的 法律法 规、政策文件、业务 办理 以及 其 它 相关知 识。6.1.2.3 定期组 织开 展培 训,全年 累计培 训次 数不 少于 4 次。6.1.2.4 及时跟 踪培 训效 果,培训 课程应 根据 市场 主体 需求 和反馈 意见 进行 及时 调整。6.1.3 注册申 请指 导 6.1.3.1 提供专 利申 请、商标 注册、版权 登记 等咨 询和 指导。6.1.3.2 对有开 拓国 际市 场需 求的 市场主 体应 能提 供 商 标、专利等 国际 注册 申请 指导。6.1.3.3 指导 市 场主 体 建 立并 完善 知识产权 注 册申 请管 理档案。6.1.4 品牌和 知识 产权 创建 指导 6.1.4.1 提供商 标设 计、品牌 策划 和知识 产权 创建 等指 导服 务。6.1.4.2 为市场 主体 提供 信息 资源,协助 做好 个性 化营 销、产销对 接等 第三 方联 络服 务。6.1.4.3 指导市 场主 体参 与“品字 标”等 区域 公共 品牌、省 商标品 牌示 范企 业、“守 合同重 信用”企业、专 利示 范企 业、政府 质量奖、信 用示 范企 业、质量认 证等 品牌 创建。6.1.5 产权管 理指 导 6.1.5.1 指导市 场主 体规 范使 用 和 保护商标、专利 等知 识产 权。6.1.5.2 利用大 数据、云 计算 等现 代信息 技术,做 好知 识产 权侵权 监控、预 警。6.1.5.3 对接第 三方 服务 机构 开展 专利代 理服 务,并符合 GB/T 34833 的要 求。6.1.5.4 组织开 展品 牌、知识 产权 领域免 费 体 检活 动。6.1.5.5 指导市 场主 体开 展知 识产 权维权。6.2 延伸服 务 6.2.1 可引入 知识 产权 代理 机构 或律师 事务 所等 第三 方机 构,提 供除 基本 服务 外的 知识产 权专 业外包服务。6.2.2 可配合、指 导 有 规模 优势、服务集 聚优 势的 产业 集群 园区做 好 国 家和 省级 示范 园区等 项目 申报。6.2.3 收集、记录 市场 主体 对于 质量管 理、质量 检测、计 量测试、技 术优 化、标准 领跑等 业务 服务 需求,选 取具 有资 质的 质量 技术检 验检 测机 构、标准 化研究 机构 等第 三方 机构 供 市场 主体 选择。6.2.4 对接专 业中 介机 构 为 市场 主体 或 本区 域 提 供知 识产 权分析 评议 服务,分 析评 议服务 应符 合GB/T 37286 的要 求。6.2.5 可立足 所辖 产业 集群、区 位优势,建 设特 色资 源数 据库。7 服务评 价与 改进 7.1 建立服 务站 考评 体系,定 期对服 务内 容、服务 效果 等进行 检查 和考 评。7.2 通过 满 意度 调查、信 访调 查、意 见箱 等方 式及 时掌 握市场 主体 反馈 和投 诉情 况,做 好受 理记 录、调查、处理 反馈。7.3 应建立 持续 改进 机制,根 据自查 自纠、投 诉建 议、考核评 价等 制定 改进 措施,跟踪 改进 情况。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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