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规范DB42/T 2124-202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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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3.160 CCS A 00 DB42 湖北省地方标准 DB42/T 2124 2023 市场监管 领域“双 随机、一 公开”监管 工作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the market supervision and inspection of two random selections and one informational publicity in the field of market supervision 2023-11-30 发布 2024-01-01 实施 湖 北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 DB42/T 2124 2023 I 目 次 前言.III 1 范围.1 2 规 范性 引用 文件.1 3 术 语和 定义.1 4 总则.1 5 组 织方 式.2 6 工 作基 础.2 7 监 管实 施.4 8 结 果运 用.8 9 协 同联 动.8 附录A(资 料性)单一 部门随 机抽 查事 项清 单.9 附录B(资 料性)跨部 门联合 抽查 事项 清单.10 附录C(资 料性)监管 实施流 程.11 附录D(资 料性)“双随 机、一 公开”抽 查实 地检 查 记录表.12 附录E(资 料性)抽查 工作情 况汇 总表.13 参考文 献.14 DB42/T 2124 2023 III 前 言 本文件 按照GB/T 1.1 2020 标 准化 工作 导则 第1 部分:标准 化文 件的 结构 和起草 规则 的 规定起草。请注意 本文 件的 某些 内容 可能涉 及专 利。本文 件的 发布机 构不 承担 识别 专利 的责任。本文件 由荆 州市 市场 主体 信用信 息中 心提 出。本文件 由湖 北省 市场 监督 管理局 归口。本文件 起草 单位:荆州 市 市场主 体信 用信 息中 心、湖北省 产品 质量 监督 检验 研究院 荆州 分院、湖北省市场 监督 管理 局信 用监 管处。本文件 主要 起草 人:陈彬、江山、李 辉、尤文 思、向家宜、陈 亮。本 文 件 实 施 应 用 中 的 疑 问,可 咨 询 湖 北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电 话:02788701990,邮 箱:,对 本 文 件 的 有 关 修 改 意 见 建 议 请 反 馈 至 荆 州 市 市 场 主 体 信 用 信 息 中 心,电 话:07168815693,邮箱:J。DB42/T 2124 2023 1 市 场监管 领域“双 随机、一公开”监管工 作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 规定 了市 场监 管领 域“双随 机、一公 开”监 管 工作的 总则、组织 方式、工 作基础、监管 实施、结果运 用和 协同 联动。本文件 适用 于具 有行 政监 督检查 职责 的政 府部 门或 受委托 的相 关组 织(以下 简称“部门”)在市 场监管领 域对检 查对 象开展“双随 机、一 公开”监管 工作,对市场 监管 领域以 外的检 查对象 实施“双 随机、一 公开”监 管工 作也 可参照 使用。2 规范性 引用 文件 本文件 没有 规范 性引 用文 件。3 术语和 定义 下列术 语和 定义 适用 于本 文件。市场监 管领 域 field of market supervision 适用于 承担 市场 监管 职能 的部门 对市 场主 体及 其行 为,行 使限 制、约束 等直 接 干预行 为等 行政 措 施的范围 总和。检查对 象 inspection object 企业、个 体工 商户、农 民专 业合作 社,其 他主 体、事业 单位、社 会团 体等 以及 产 品、项目、行 为等。双随机、一 公开 two random selections and one informational publicity 市场监 管领 域各 部门 根据 抽查事 项清 单制 定抽 查工 作计划,随 机抽 取监 管对 象,随 机抽 取执 法检 查人员,对检 查对 象进 行检 查,并 及时 公开 检查 结果。跨部门 联合 抽查 the joint supervision and inspection of cross-government agencies 由确定 的部 门牵 头,其他 相关部 门参 与,共同 开展 的“双 随机、一 公开”监 管活动。抽查比 例 ratio of supervision and inspection 根据市 场监 管领 域监 管工 作需要,确 定的 应监 管对 象与 同 类市 场监 管对 象之 间的占 比。4 总则 开展“双随 机、一公 开”监管工 作应 坚持 依法 监管、公正 高效、公 开透 明、协同推 进的 原则。除下列 情形外,法 律法规 规章规 定的市 场监 管领域 监管事 项均应 通过“双随 机、一 公开”方式 进行,不 应随 意对 检查 对象 开展监 督检 查:a)法律法 规规 章对 监督 方式 有明确 规定 的;DB42/T 2124 2023 2 b)国务院、国 务院 各部 委、省人民 政府 对监 督检 查有 专门要 求或 重点 工作 部署 的;c)直接涉 及公 共安 全和 人民 群众生 命健 康等 特殊 行业、重 点领 域,依 法依 规实 行 全覆盖 的重 点 监管方式 的;d)食品、药品、特 种设 备、产品质 量等 涉及 人身 健康 和生命 安全 的;e)被投诉 举报 涉嫌 违法 违规 的;f)突发性 事件 的;g)上级交 办、督办 案件 的;h)在履行 职责 过程 中发 现监 管对象 涉嫌 违法 违规 行为 的;i)其他部 门移 交案 件线 索的。除涉及 国家秘 密、商业秘 密或个 人隐私,并 经相应 程序批 准后不 予公 开的以 外,检 查情况 应向 社会公开。应坚持 行政 执法、行 政指 导和宣 传教 育相 结合,引 导检查 对象 合法 经营、诚 实守信。5 组织方 式 市场监 管领 域“双随 机、一公开”监 管组 织方 式分 为:a)单一部 门随 机抽 查:抽查 工作全 过程 由单 一部 门自 行组织 和实 施;b)跨部门 联合抽 查:抽查工 作全过 程由两 个或 两个以 上部门 共同实 施,根据综 合监管“一件 事”的工作 要求,构建 高效 率 的跨部 门协 同监 管机 制,实现综 合查 一次 的目 标,跨部门 联合 抽查 又可分为:1)综合性 跨部 门联 合抽 查:市场监 管、生态 环境 保护、交通、文 化旅 游和 城市 管理等 综合 执法检查 由政 府确 定的 部门 牵头,其他 相关 部门 参与;2)行业性 或专 门领 域跨 部门 联合抽 查:由行 业主 管部 门或政 府确 定的 部门 牵头,其他 相关 部门参与。根据管 辖权限,属 于上级 部门管 辖的检 查对 象可委 托下级 部门实 施;上级委 托下级 部门实 施,下级部门 应按 属地 管理 原则 落实监 管责 任。对于跨 区域 或专 业 性 较强 的抽查 事项,可 由上 级部 门牵头 负责,上 下级 部门 联动联 合抽 查。6 工作基 础 制定随 机抽 查事 项清 单 6.1.1 单一部 门随 机抽 查事 项清 单 6.1.1.1 应依据 法律 法规 规章 的规 定,全 面梳 理本 部门 的监 管事项,确 定随 机抽 查事 项清单。6.1.1.2 随机抽 查事项 清单 包括抽 查项目、抽查 对象、事项 类别、检查方 式、检查主 体、检 查依据,见附 录A。6.1.1.3 随机抽 查事项 清单 应根据 法律法 规规章 立改 废释、层级监 督权限 的调 整、上 级部门 确定的 规则等实 际情 况进 行动 态调 整,并 及时 通过 相关 网站 和平台 向社 会公 开。6.1.2 跨部门 联合 随机 抽查 事项 清单 6.1.2.1 对同一 检查对 象的 随机抽 查事项 涉及两 个或 两个以 上部门 的,由 各部 门依据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和各自 职能 明确 随机 抽查 事项,由牵 头部 门负 责梳 理汇总 随机 抽查 事项 清单。6.1.2.2 跨部门 联合 随机 抽查 事项 清单由 省级 统一 制定,市、县级 执行 省级 部门 联合 抽查事 项清 单。DB42/T 2124 2023 3 6.1.2.3 需 要 增 加 部门 联 合 随机 抽查 事 项 清 单 的,同 级 市场监 管 联 席 会 议办 公 室 负责梳 理 汇 总 后报同级政 府批 准后 方可 实施。6.1.2.4 跨部 门联 合随 机抽 查事 项 清单包 括抽 查领 域、抽查 事项、检查 对象、发 起部 门、配 合部 门 等要素,见附 录B。6.1.2.5 随机 抽查 事项 清单 应根 据 法律法 规规 章立 改废 释、层级监 督权 限的 调整、上 级部门 确定 的 规则等实 际情 况进 行动 态调 整,并 及时 通过 相关 网站 和平台 向社 会公 开。6.1.2.6 调整后 的跨部 门联 合随机 抽查事 项清单,同 级市场 监管联 席会议 办公 室梳理 汇总后,报同 级政府批 准后 方可 实施,并 向社会 公开。建立检 查对 象名 录库 6.2.1 应按照 法定 职权 建立 检查 对象名 录库。6.2.2 政府确 定的 牵头 部门 可建 立跨部 门联 合随 机抽 查检 查对象 名录 库,实行 统一 管理和 调整。6.2.3 检查对 象名 录库 应记 录以 下内容:a)检查对 象名 称;b)统一社 会信 用代 码;c)住所(经营 场所);d)法定代 表人(负 责人);e)标签(行业)。6.2.4 可根据 工作 实际 增加 以下 内容:a)检查对 象规 模;b)检查对 象类 型;c)联系电 话;d)联络人;e)风险等 级;f)信用状 况 g)其他 6.2.5 可根据 检查对 象的 行业类 别、所 在区域、风 险等级 和信用 状况等 进行 分类管 理,对 需要重 点 监管的检 查对 象单 独建 立行 业性或 专业 领域 名录 库。6.2.6 应根据 检查 对象 设立、变 更、注 销等 情况,对 检查 对象名 录库 进行 及时 更新 和动态 维护。建立执 法检 查人 员名 录库 6.3.1 应按照 监管 层级、行 政区 域划分 和执 法类 别特 点,建立和 完善 执法 检查 人员 名录库。6.3.2 执法检 查人 员名 录库 应记 录以下 内容:a)姓名;b)性别;c)出生日 期;d)执法证 号;e)手机号;f)职级;g)民族;h)最高学 历;i)执法人 员性 质;j)是否监 督人 员;DB42/T 2124 2023 4 k)状态。6.3.3 应对执 法检 查人 员名 录库 进行及 时更 新和 动态 维护。抽查比 例 6.4.1 抽查比 例可 根据 随机 抽查 事项进 行设 定:6.4.1.1 抽查分 为重 点抽 查事 项和 一般抽 查事 项。6.4.1.2 重点检 查事 项抽 查比 例不 设上限,但 应严 格控 制事 项数量。6.4.1.3 一般检 查事 项抽 查比 例应 根据监 管实 际情 况严 格设 置上限。制定工 作细 则 6.5.1 应制定 和完善 本部 门的随 机抽查 事项工 作细 则或指 引,明 确抽查 主体、抽查 程序、抽查方 式、抽查内 容、处理 程序、抽 查结果 公开、后 续监 管处 置等内 容。6.5.2 对跨部 门的联 合抽 查事项,进一 步明确 抽查 目标、抽查重 点、抽 查方 式和联 合抽查、综合 监 管的具体 程序。6.5.3 对跨区 域或 专业 性较 强的 联合抽 查事 项可 参 照 6.5.2 实施。监管平 台 各部门 应使用 或对 接省级 统一开 发的湖 北省“互联 网+监管”双 随机一 公开 监 管平台,推行 市场 监管领域“双 随机、一公 开”监管 的全 程信 息化 管理,做到 全程 留痕,实现 部 门间执 法检 查信 息共 享、违法线索 互联、监 管标 准互 通、处 理结 果互 认。7 监管实 施 监管实 施流 程 监管实 施流 程见 附录C。制定年 度工 作计 划 7.2.1 应制定 年度 随机 抽查 工作 计划。国务 院、国务 院各 部委、省人 民政 府另 有规 定的,从其 规定。7.2.2 跨部门 联合随 机抽 查的,由牵头 部门制 定联 合随机 抽查年 度工作 计划,并组 织协调 会商,明确检查对 象、方式、比例、事项、时限 和各 参与 部门 负责监 管的 重点 内容、共 同参与 的方 法途 径等,应 统筹考虑 对同 一检 查对 象的 多个检 查事 项一 次性 检查 完成。7.2.3 年度随 机抽 查工 作计 划应 至少包 括以 下内 容:a)抽查计 划名 称;b)牵头部 门;c)配合部 门;d)抽查对 象;e)抽查比 例;f)抽查事 项;g)抽查方 式;h)抽查时 限。7.2.4 应将确 定的 年度 随机 抽查 工作计 划向 社会 公开,内 容包括 抽查 对象、抽 查比 例、抽 查事 项等。7.2.5 可适时 对年度 随机 抽查工 作计划 进行动 态调 整,调 整后应 及时向 本级 政府、同级市 场监管 联 席DB42/T 2124 2023 5 会议办 公室 和上 级主 管部 门报备,并 向社 会公 开。7.2.6 抽查对 象名 单不 宜公 开,法律法 规规 章或 其他 规范 性文件 明确 规定 应公 开的 除外。7.2.7 检查人 员名 单不 应公 开。明确抽 查任 务 应根据 年度 随机 抽查 工作 计划细 化“双随 机、一公 开”监 管抽 查任 务,明确 任务名 称、具体 执行 时间、参 与检 查的 机构 等事 宜。确定抽 查比 例和 频次 7.4.1 法律法 规规 章和 其他 规范 性文件 对抽 查比 例和 频次 有明确 规定 的,从其 规定;没有明 确规 定的,应根据 当地 经济 社会 发展、监管 领域 实际 情况、监 管工作 需要 和不 同事 项类 型合理 确定。7.4.2 抽查频 次应 根据 监管 工作 需要确 定。7.4.3 有以下 情形 的,可适 当调 整抽查 比例 和频 次:a)对涉及 安全 和民 生的 重点 监管领 域,以 及投 诉举 报 多、列入 经营 异常 名录、有失信 行为,或有严重违 法违 规记 录等 情况,或风 险较 高的 行业 检查 对象,应适 当提 高随 机抽 查比例 和频 次;b)结合检 查对 象信 用风 险分 类状况,对 守法 经营、信 用 良好和 守信 检查 对象,或 风险较 低的 区 域和行业 检查 对象,可 适当 降低抽 查比 例和 频次。7.4.4 对需要 全覆盖 检查 的重点 行业,应运用“双 随机”理念,将辖区 内的 全部检 查对象 与随机 抽 查事项清 单中 的全 部抽 查事 项进行 匹配,开 展全 面检 查。确定检 查方 式 7.5.1 应根据 检查对 象信 用状况、经营 方式和 检查 工作实 际需要,确定 检查 方式。一般采 用实地核查方式,也可 采取 书面 检查、网络 监测、委 托第 三方 参与核 查等 方式 进行。7.5.2 对信用 风险 等级 低的 检查 对象可 采取 书面 检查 方式。7.5.3 对通过 网络 公示 信息 的检 查对象 和依 托网 络开 展经 营活动 的检 查对 象,可采 取网络 监测 方式。7.5.4 对于专 业性强 的检 查工作,可通 过政府 采购 等途径,委托 会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师事 务所、税 务师事务 所、律师 事务 所、检 验检测 机构 等第 三方 专业 机构参 与实 施,并由 其出 具 专业检 查、检测 等报 告。7.5.5 跨部门 联合 抽查 应集 中统 一组织 实施 检查。随机抽 取检 查对 象 7.6.1 应通过 湖北省“互 联网+监 管”双 随机一 公开 监管平 台,从 检查对 象名 录库随 机抽取 检查对 象;跨部门 联合 随机 抽查 的由 牵头部 门负 责抽 取。7.6.2 可通过 拍照、录音、录像 等方式 记录抽 取全 过程,同时将 抽取过 程形 成书面 文字资 料,按 照 本部门档 案管 理要 求将 记录 资料及 时保 存归 档。7.6.3 可邀请 人大 代表、政 协委 员、纪 检监 察人 员对 随机 抽取全 过程 进行 监督。随机抽 取执 法检 查人 员 7.7.1 单一部 门随 机抽 取 7.7.1.1 应通过 湖北 省“互 联网+监 管”双随 机一 公开 监管 平 台,从执 法检 查人 员名 录 库中随 机抽 取执法检查 人员。7.7.1.2 根据检 查事 项执 法类 别要 求,在 相应 或相 近执 法类 别中随 机抽 取不 少 于 1 名 执法检 查人 员,其他执 法检 查人 员不 设条 件在所 有执 法类 别中 随机 抽取产 生。DB42/T 2124 2023 6 7.7.1.3 执法检 查人 员组 成检 查组,每个 检查 组不 少 于 2 人,并与 抽查 对象 随机 匹配。7.7.2 跨部门 随机 抽取 7.7.2.1 由牵头 部门 负责 组织 协调、确定 执法 检查 人员 抽取 人数。7.7.2.2 牵头部 门和 参与 部门 分别 随机抽 取执 法检 查人 员。7.7.2.3 根据检 查事 项执 法类 别要 求,随 机抽 取相 应或 相近 执法类 别的 检查 人员。7.7.2.4 根据监 管需 要可 将执 法检 查人员 分成 若干 检查 小组,每个 检查 小组 不少 于 2 人,并 与抽 查 对象随机 匹配。7.7.3 其他要 求 7.7.3.1 检查对 象与 执法 检查 人员 确定后,应通 过湖 北省“互 联网+监管”双随 机一 公开 监管平 台进 行随机匹 配。7.7.3.2 执法检 查人员 与抽 查对象 有利害 关系的,应 依法回 避;回 避时,可采 取随机 抽取、委派等 方式产生 替补 执法 检查 人员。7.7.3.3 被随机 选中 的执 法检 查人 员不应 随意 替换,确 因特 殊情况 需要 替换 的,应在 实施检 查 前 3 个工作日 内,可由 执法 检查 人员提 出申 请并 经所 在部 门负责 人审 查后 报分 管领 导批准,并 再次 采取 随 机 抽取方式 产生 替补 执法 检查 人员。7.7.3.4 政府部 门可统 一组 织开展 随机抽 取工作,也 可委托 下级部 门开展 随机 抽取工 作,还 可通过 邀请或政 府购 买服 务方 式聘 请有关 专家、第 三方 机构 人员配 合开 展专 业服 务。7.7.3.5 可从执 法检查 人员 名录库 中从已 抽取的 检查 人员中 随 机产 生一名,作 为检查 组组长,负责 本小组检 查任 务实 施期 间的 组织协 调管 理。实地检 查 7.8.1 准备工 作 7.8.1.1 明确工 作安 排 检查组 应根 据检 查工 作各 项要求,制 定具 体检 查工 作计划。7.8.1.2 明确检 查事 项 检查组 应明 确检 查项 目、重点内 容、检查 方式、检 查对象 应提 供的 材料 等,准备相 关检 查文 书。对采取实 地检 查的,一 般应 事前通 知被 检查 对象,必 要时也 可直 接上 门检 查。7.8.1.3 开展学 习培 训 集 中 学 习培 训 与执 法 检查人 员 自 学相 结 合。重 点学习 与 当 次随 机 抽查 工 作直接 相 关 的法 律 法规 以及系统 操作 等。7.8.2 实施检 查 7.8.2.1 明示检 查人 员身 份和 检查 目的 开展实 地检 查,执法 检查 人员应 表明 身份,当 场出 示行政 执法 证件 或相 关证 件;说 明检 查依 据、检查意图 和检 查流 程;要求 检查对 象予 以配 合。7.8.2.2 核验企 业人 员身 份 DB42/T 2124 2023 7 执法检 查人 员应 核验 检查 对象法 定代 表人(负 责人)或受 委托 人等 在场 人员 身份等 证明 材料。7.8.2.3 开展现 场检 查 7.8.2.3.1 执法检 查人 员应 按照 明确 的检查 项目 实施 现场 检查。7.8.2.3.2 跨部门 联合 抽查 的执 法检 查人员 依据 本部 门的 职能 依法实 施检 查。7.8.2.3.3 执法检 查人员 在检 查过程 中应依 法做好 调查 取证和 证据固 定工作;无 法提取 材料原 件的,应提供 与原 件核 对无 误的 复印件 并加 盖印 签。7.8.2.3.4 有条件 的执 法检 查人 员可 对执法 检查 全过 程进 行记 录。7.8.2.3.5 检查对 象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可 视为“不 予配 合情 节 严重”,相 关部 门应 按规 定 予以公 示:a)拒绝执 法检 查人 员进 入被 检查场 所的;b)拒绝或 不如 实、不按 要求 向执法 检查 人员 提供 相关 材料的;c)其他阻 挠、妨碍 检查 工作,致使 检查 工作 无法 正常 进行的。7.8.2.4 清点接 收检 查材 料 7.8.2.4.1 检查材 料需 要封 存带 回核 查的,检查 组应 逐项 清点 材料,并与 检查 对象 办理 交接手 续。7.8.2.4.2 能通过 部门 间信 息共 享提 供材料 的,无须 重复 提交 材料。7.8.2.5 填写检 查记 录 7.8.2.5.1 执法检 查人员 应根 据现场 检查实 际情况,如 实填写 检查记 录并签 字确 认;跨 部门联 合随 机抽查的,各 参与 部门 的执 法检查 人员 应在 本部 门检 查项目 上签 字确 认。7.8.2.5.2 上级部 门对 检查 记录 文书 有统一 规定 的,从其 规定;没有 统一 规定 的,可参 见附 录 D。7.8.2.5.3 应要求 检查对 象法 定代表 人(负 责人)或受 委托人 签字并 盖章,法定 代表人(负责 人)或受委托 人拒 绝的,执 法检 查人员 应注 明情 形。公示检 查结 果与 监督 7.9.1 形成检 查结 果 7.9.1.1 检查组 应综合 分析 检查对 象自查、书面 检查、网络 监测、实地检 查、受委托 第三方 机构专 业检验检 测报 告等 各方 面情 况,及 时形 成检 查结 果。7.9.1.2 跨部门 联合 随 机 抽查 的各 参与部 门,应对 各自 抽查 事项的 检查 结果 分类 进行 统一汇 总。7.9.1.3 检查结 果应 按规 定及 时告 知被检 查对 象。7.9.2 公示检 查结 果与 监督 7.9.2.1 应在检 查结 束之 日 起 20 个 工作日 内,按照“谁 检查、谁录 入、谁负 责”的原 则和行 政执 法 公示制度 要求,向 社会 公示 检查结 果,检查 结果 一经 公开不 应随 意擅 自更 改。7.9.2.2 市场主 体检查 结果 信息应 通过国 家企业 信用 信息公 示系统(湖北)或 信用中 国网站、湖北 省社会信 用信息 服务 平台、湖北省“互联 网+监 管”监 管平台 或各部 门门 户网 站 公开公 示,向社会 公开;信息录 入应及 时、准确、完整。对非市 场主 体的检 查结果 应通过 部门 网站或 互联网+监管 等平台 公开 公示,向 社会 公开。7.9.2.3 其他不 宜公 开的 检查 结果,应按 照法 律法 规等 规定。7.9.2.4 已实施 检查 但未 进行 公开 的,视 为未 完成 检查。DB42/T 2124 2023 8 7.9.2.5 自检查 结果 公示 之日 起 30 个工作 日内,相 关部 门应 受理被 检查 对象 提交 的,对检查 结果 有 异议的申 请材 料,并在 收到 申请材 料之 日 起 20 个工 作 日内组 织复 查;经复 查确 有错误 的,应按 规定 予 以及时更 正,无错 误的 予以 维持;复查 情况 自作 出复 查结果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反馈。7.9.2.6 检查结 果应 主动 接受 纪检 监察和 社会 监督。后续处 理 7.10.1 汇总报 送 检查组 应对本 组检 查情况 及时汇 总,形 成统 计表,见附录E,报 送牵头 部门;牵头部 门要将 联合 抽查资料 收集、汇 总、整理、归档、备 查。实行季 报告、年总 结制 度。各部门 将季 度工 作开 展情 况、年度 工作 总结 情况 分 别于每 季度 最后 一周前和当 年11 月30 日前 报送 市场监 管联 席会 议办 公室。7.10.2 违法情 形处 理 7.10.2.1 对检查 结果 中的 违法 情形,属 于本 部门 职责 范围 内 的,应按 规定 及时 作出 处 理决定,涉及 行政处罚 的应 向社 会公 示。7.10.2.2 对检查 结果 中涉 嫌违 法行 为,属 于其 他部 门管 辖的,应及 时移 送。7.10.3 材料归 档 7.10.3.1 检查组 应将 随机 抽查 工作 方案、抽查 对象 名单、现 场检查 执法 文书、检 查结 果、违 法情 形 处理等各 项材 料在 检查 结束 后 60 个工 作日 内装 订成 册 统一归 档。7.10.3.2 档案保 存期 限一 般不 少 于2 年,法律 法规 规章 对保 存期限 另有 规定 的,从其 规定。7.10.3.3 通过湖 北省“互联 网+监 管”双随 机一公 开监 管平台 或网络 操作实 施抽 查,记 录抽查 情形 和结果的,可 以网 络留 痕代 替纸质 档案 移交。8 结果运 用 应根据 工作需 要,将抽查 结果与 相关部 门共 享,作 为检查 对象信 用状 况分类 的重要 考量,实施 守信联合 激励、失 信联 合惩 戒。应建立 健全 经营 异常 名录 制度,实行 分类 分级 动态 监管。应对抽 查结果 进行 汇总和 统计整 理,并 应用 大数据 分析手 段进行 数据 监测、挖掘和 比对,掌握 相关领域 违法 活动 特征,进 而发现 问题 和防 范化 解区 域性、行业 性及 系统 性风 险。9 协同联 动 应充分 发挥“双随 机、一 公开”监管基 本手 段作用,实现 与信用 监管、互联 网+监管、智 能监管 和重点监 管、综合 监管 相联 动,并 与投 诉举 报、案件 线索核 查、专项 整治 和网 络监测、相 关大 数据 分 析 运用等监 管方 式相 互补 充、相互衔 接。DB42/T 2124 2023 9 附录A(资料 性)单一部 门随 机抽 查事 项清 单 表A.1 给出 了单 一部 门随 机 抽查事 项清 单。表A.1 单一部 门随 机抽 查事 项清 单 序号 抽查项目 检查对象 事项类别 检查方式 检查实施主体 检查依据 备注 DB42/T 2124 2023 10 附录B(资料 性)跨部门 联合 抽查 事项 清单 表B.1 给出 了单 一部 门随 机 抽查事 项清 单。表B.1 跨部门 联合 抽查 事项 清单 序号 抽查领域 抽查事项 检查对象 牵头部门(承办处室)配合部门 DB42/T 2124 2023 11 附录C(资料 性)监管实 施流 程 图C.1 给出 了监 管实 施流 程 图。图C.1 监管实 施流 程图1 制定 工作计划 2 明 确 抽 查任务 4 选 取 检 查方式 5 随 机 抽 取市场主 体 6 随 机 选 派执 法 检 查 人员 9 形 成 与 公示检查 结果 8 实地 核查 10 后 续处 理 7 明 确 抽 查工作要 点 10.1 汇 总报送 10.3 材 料归档 10.2 违 法违规情形 处理 9.2 公 示 检查结果 9.1 形 成 检查结果 8.1.1 明确工作安 排 8.2.5 填写核查记 录 8.2.4 清点接受检查材料 8.2.3 开展现场检 查 8.2.2 核验企业人员身份 8.2.1 表明来意 3 确 定 抽 查比例和 频次 8.1.准 备 工作 8.2 实 地 核查 8.1.2 明确检查事项和材料清 单 8.1.3 学习培训 DB42/T 2124 2023 12 附录D(资料 性)“双随 机、一公 开”抽查 实地检 查记 录表 表D.1 给出 了“双随 机、一 公开”抽查 实地 检查 记录 表。表D.1 双随机 抽查 实地 检查 记录 表 市 场主 体 名 称 社 会 统 一 信 用 代码/注册 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主 体 类型 联 系 电话 经 营 范围 住 所(经 营 场 所)检 查类 别 检 查事 项 检 查结 果 备注 检 查人 员 备注 检查人:检查日期:法 定 代 表 人(负 责 人、经 营 者)签字(或 加 盖 公 章):检 查 结 果 填 写 说 明:检 查结果只需填写数字,数字对应的文字含义如下所示:1.未 发现问题;2.未 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3.公 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4.通 过 登 记 的 住 所(经 营 场 所)无 法 联 系;5.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6.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7.未 发 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8.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DB42/T 2124 2023 13 附录E(资料 性)抽查工 作情 况汇 总表 表E.1 给出 了抽 查工 作情 况 汇总表。表E.1 抽查工 作情 况汇 总表 序号 检查对象名称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实施抽查的 政府部门 随机抽查 人员名单 现场时间 抽查结果 处理 DB42/T 2124 2023 14 参考文 献 1 国务 院.企业 信息 公示暂 行条 例Z.2014-08-07 2 国务 院.“十 三五”市场 监管 规划 Z.2017-01-12 3(国 发20195 号)国 务院关 于在 市场 监管 领域 全面推 行部 门联 合“双随 机、一 公开”监 管 的意见 4(国发201918 号)国务 院关 于加 强和 规范 事中事 后监 管的 指导 意见 5(国办 发201558 号)国务 院办 公厅 关 于推 广随机 抽查 规范 事中 事后 监管的 通知 6(国办 发201879 号)国务 院办 公厅 关 于印 发全国 深化“放 管服”改 革转变 政府 职能 电视电话会 议重 点任 务分 工方 案的通 知 7(国 市监 信201938 号)市场 监管 总局 关于 全面推 进“双 随机、一公 开”监管 工作 的通 知 8(国 市监信2020111 号)市场 监管 总局等 16 部门关 于印 发 市场 监管 领域部 门联 合抽 查事项清单(第 一版)的通 知 9(鄂政 办发202055 号)湖 北省 人民 政府 办公 厅关 于印 发湖 北省 市场 监管领 域部 门联 合“双随 机、一公 开”监管 工作实 施办 法的 通知 10(鄂 市监 发201995 号)湖 北省 市场 监管 局 关于全 面推 进“双随 机一 公开”监管 工作 的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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