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资源审计规范DB3311/T 266─202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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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C S 0 3.1 2 0.3 0C C S A 4 0DB3311浙 江 省 丽 水 市 地 方 标 准D B 3 3 1 1/T 2 6 6 2 0 2 3水 资 源 审 计 规 范2 0 2 3-1 1-2 0 发 布 2 0 2 3-1 2-2 0 实 施丽 水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发 布D B 3 3 1 1/T 2 6 6 2 0 2 3I目 次前 言.I I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4 基 本 要 求.15 管 理 机 制.16 水 资 源 开 发 利 用.27 水 资 源 节 约.38 水 资 源 保 护.49 水 污 染 防 治.51 0 审 计 报 告.7附 录 A(资 料 性)审 计 报 告 内 容 模 板.8D B 3 3 1 1/T 2 6 6 2 0 2 3I 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起 草。请 注 意 本 文 件 的 某 些 内 容 可 能 涉 及 专 利。本 文 件 的 发 布 机 构 不 承 担 识 别 专 利 的 责 任。本 文 件 由 丽 水 市 审 计 局 提 出、归 口 并 组 织 实 施。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丽 水 市 审 计 局、浙 江 省 标 准 化 研 究 院。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吕 银 莲、陈 樟 林、郑 诗 昆、范 志 伟、章 建 华、叶 伟 平、施 鲁 杭、陈 茜 茜。本 文 件 属 首 次 发 布。D B 3 3 1 1/T 2 6 6 2 0 2 31水 资 源 审 计 规 范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水 资 源 审 计 的 术 语 和 定 义、基 本 要 求,明 确 了 水 资 源 管 理 机 制、开 发 利 用、节 约、保护 以 及 水 污 染 防 治 的 审 计 内 容 及 要 求 等。本 文 件 适 用 于 水 资 源 审 计。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本 文 件 没 有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水 资 源 审 计依 法 依 规 对 开 发、利 用、节 约、保 护 和 管 理 水 资 源 情 况 进 行 检 查、分 析、评 估,提 出 改 进 意 见 建 议的 行 为。4 基 本 要 求4.1 审 计 所 需 的 数 据 及 相 关 材 料 应 真 实、准 确。4.2 数 据 的 收 集、验 证 和 分 析 过 程 具 有 可 追 溯 性。4.3 审 计 结 果 出 具 应 保 持 独 立 性。5 管 理 机 制5.1 对 水 资 源 开 发 利 用、水 资 源 节 约、水 资 源 保 护、水 污 染 防 治 等 管 理 制 度、运 行 机 制 的 建 立 与 执 行情 况 进 行 审 查。5.2 发 现 制 度 机 制 不 完 善、措 施 落 实 不 到 位、成 效 不 明 显 的,应 分 析 原 因 并 提 出 改 进 建 议;对 已 采 取改 进 措 施 的,应 对 措 施 落 实 情 况 及 其 效 果 进 行 审 查。6 水 资 源 开 发 利 用6.1 用 水 总 量 强 度 控 制 目 标6.1.1 对 行 政 区 域 用 水 总 量、万 元 地 区 生 产 总 值 用 水 量、万 元 工 业 增 加 值 用 水 量、农 田 灌 溉 水 有 效 利用 系 数 等 控 制 指 标 完 成 情 况 进 行 审 查。审 查 资 料 可 包 含 水 资 源 公 报、上 级 人 民 政 府 及 有 关 部 门 公 布 的 水资 源 管 理 年 度 考 核 结 果 等。D B 3 3 1 1/T 2 6 6 2 0 2 326.1.2 发 现 指 标 未 完 成 或 指 标 设 置 不 合 理 的,应 分 析 原 因 并 提 出 改 进 建 议;对 已 采 取 改 进 措 施 的,应对 措 施 落 实 情 况 及 其 效 果 进 行 审 查。6.2 涉 水 工 程 项 目6.2.1 对 涉 水 工 程 项 目 建 设 及 其 资 金 使 用 的 合 规 性、合 理 性、真 实 性 和 效 益 性 进 行 审 查。审 查 资 料 包含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方 面:a)涉 水 工 程 项 目 建 设 清 单;b)项 目 档 案;c)项 目 专 项 资 金 收 入 支 出 财 务 数 据 和 业 务 数 据。6.2.2 可 利 用 地 理 信 息 技 术 等 手 段,实 地 抽 查 一 定 数 量 或 比 例 的 涉 水 工 程 项 目。6.2.3 发 现 占 用 河 道、造 成 水 土 流 失、破 坏 水 生 态 环 境 等 问 题 的,应 分 析 原 因 并 提 出 改 进 建 议;对 已采 取 改 进 措 施 的,应 对 措 施 落 实 情 况 及 其 效 果 进 行 审 查。6.3 取 用 水 计 量 收 费对 取 水 许 可、水 资 源 有 偿 使 用、用 水 计 量、超 定 额 累 进 加 价 等 制 度 落 实 情 况 进 行 审 查。审 查 资 料 可包 含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方 面:a)取 水 许 可 证 清 单 及 其 审 批 资 料;b)水 资 源 费 征 收、使 用、管 理 的 财 务 数 据 和 业 务 数 据;c)水 费、污 水 处 理 费 征 收、使 用、管 理 的 财 务 数 据 和 业 务 数 据。7 水 资 源 节 约7.1 农 业 节 水 增 效7.1.1 对 农 业 节 水 先 进 技 术、工 艺 和 设 备 运 用 情 况 及 其 节 水 效 果 进 行 审 查。可 依 据 行 业 节 水 实 施 计 划,抽 查 一 定 数 量 或 比 例 的 农 业 经 营 企 业、农 业 合 作 经 营 组 织。7.1.2 发 现 落 后 的、耗 水 量 高 的 技 术、工 艺、设 备 和 产 品 淘 汰 不 到 位 的,以 及 节 水 工 作 推 进 不 力 的,应 分 析 原 因 并 提 出 改 进 建 议;对 已 采 取 改 进 措 施 的,应 对 措 施 落 实 情 况 及 其 效 果 进 行 审 查。7.2 工 业 节 水 减 排7.2.1 对 工 业 节 水 先 进 技 术、工 艺 和 设 备 运 用 情 况 及 其 节 水 效 果 进 行 审 查。可 依 据 行 业 节 水 实 施 计 划和 万 元 工 业 增 加 值 用 水 量 指 标,抽 查 一 定 数 量 或 比 例 的 高 耗 水 企 业。7.2.2 发 现 落 后 的、耗 水 量 高 的 技 术、工 艺、设 备 和 产 品 淘 汰 不 到 位 的,以 及 节 水 工 作 推 进 不 力 的,应 分 析 原 因 并 提 出 改 进 建 议;对 已 采 取 改 进 措 施 的,应 对 措 施 落 实 情 况 及 其 效 果 进 行 审 查。7.3 城 镇 节 水 降 损7.3.1 对 城 镇 先 进 的 制 水 技 术、工 艺 和 设 备 运 用 情 况,供 水 管 网 的 漏 损 情 况 进 行 审 查,并 对 重 点 行 业的 节 水 情 况 进 行 抽 查。审 查 资 料 可 包 含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方 面:a)行 业 节 水 实 施 计 划;b)城 市 供 水 管 网 漏 损 率 指 标;c)公 共 供 水 企 业 对 原 水 管 道 和 供 水 管 网 的 监 测 台 账。D B 3 3 1 1/T 2 6 6 2 0 2 337.3.2 发 现 落 后 的、耗 水 量 高 的 技 术、工 艺、设 备 淘 汰 不 到 位 的,原 水 管 道、供 水 管 网 存 在 用 水 损 耗异 常 的,以 及 重 点 行 业 节 水 不 力 的,应 分 析 原 因 并 提 出 改 进 建 议;对 已 采 取 改 进 措 施 的,应 对 措 施 落 实情 况 及 其 效 果 进 行 审 查。7.4 非 常 规 水 利 用7.4.1 对 再 生 水 和 雨 水 集 蓄 利 用 设 施 建 设、利 用 情 况 及 其 节 水 效 果 进 行 审 查。可 依 据 节 水 实 施 计 划 和非 常 规 水 利 用 量 指 标,抽 查 一 定 数 量 或 比 例 的 污 水 处 理 厂 尾 水 再 生 利 用 和 雨 水 集 蓄 利 用 项 目。7.4.2 发 现 非 常 规 水 利 用 工 作 推 进 不 力 的,应 分 析 原 因 并 提 出 改 进 建 议;对 已 采 取 改 进 措 施 的,应 对措 施 落 实 情 况 及 其 效 果 进 行 审 查。8 水 资 源 保 护8.1 水 质 达 标 率 控 制 目 标8.1.1 对 重 要 江 河 湖 泊 水 功 能 区、水 环 境 功 能 区 断 面 水 质 达 标 率 完 成 情 况 等 进 行 审 查。审 查 资 料 可 包含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确 定 的 重 要 江 河 湖 泊 水 功 能 区、水 环 境 功 能 区 划,国 控、省 控、市 控、县 控 断 面 水 质 监测 点 位 及 水 质 状 况 监 测 数 据 等。8.1.2 发 现 指 标 未 完 成 或 指 标 设 置 不 合 理 的,应 分 析 原 因 并 提 出 改 进 建 议;对 已 采 取 改 进 措 施 的,应对 措 施 落 实 情 况 及 其 效 果 进 行 审 查。8.2 入 河 排 污 口 设 置8.2.1 对 排 污 口 设 置 的 合 规 合 理 性 进 行 审 查。审 查 资 料 可 包 含 入 河 排 污 口 审 批 材 料、设 置 情 况、环 境影 响 报 告 书、排 污 口 水 质 监 测 数 据 等。8.2.2 发 现 排 污 口 设 置 不 合 理 的,应 分 析 原 因 并 提 出 改 进 建 议;对 已 采 取 改 进 措 施 的,应 对 措 施 落 实情 况 及 其 效 果 进 行 审 查。8.3 重 要 河 流 生 态 流 量8.3.1 对 重 要 河 流 的 生 态 流 量 控 制 目 标 完 成 情 况、生 态 流 量 监 测 站 位 设 置 的 合 理 性 进 行 审 查。可 依 据重 要 河 流 生 态 流 量 控 制 目 标、设 置 的 生 态 流 量 监 测 站 位 以 及 生 态 流 量 监 测 数 据 等,实 地 抽 查 一 定 数 量 或比 例 的 监 测 站 位 的 生 态 流 量 情 况。8.3.2 发 现 生 态 流 量 控 制 目 标 未 完 成 的,应 分 析 原 因 并 提 出 改 进 建 议;对 已 采 取 改 进 措 施 的,应 对 措施 落 实 情 况 及 其 效 果 进 行 审 查。8.4 水 工 程 生 态 流 量8.4.1 对 水 工 程 项 目 的 生 态 流 量 控 制 目 标 完 成 情 况、泄 放 生 态 流 量 工 程 设 施 和 监 测 设 施 建 设 情 况、生态 流 量 泄 放 情 况 进 行 审 查。审 查 资 料 可 包 含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方 面:a)水 库、水 电 站、航 运 枢 纽 等 具 有 拦 蓄 水 功 能 的 水 工 程 项 目 清 单;b)项 目 的 可 行 性 研 究 批 复、核 准 或 备 案 文 件;c)生 态 流 量 控 制 目 标;d)泄 放 生 态 流 量 工 程 设 施 和 监 测 设 施 建 设 情 况;e)生 态 流 量 监 测 数 据。8.4.2 实 地 抽 查 一 定 数 量 或 比 例 的 水 工 程 项 目 生 态 流 量 泄 放 情 况,查 看 生 态 流 量 监 测 数 据。D B 3 3 1 1/T 2 6 6 2 0 2 349 水 污 染 防 治9.1 农 业 和 农 村 水 污 染 防 治9.1.1 对 农 村 生 活 污 水 和 生 活 垃 圾 处 理 设 施、畜 禽 养 殖 处 理 设 施 运 行 情 况 和 处 理 效 果 进 行 审 查。审 查资 料 可 包 含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方 面:a)农 村 生 活 污 水、生 活 垃 圾 处 理 设 施 建 设 清 单;b)畜 禽 养 殖 场、养 殖 小 区 建 设 的 畜 禽 粪 便、废 水 综 合 利 用 或 者 无 害 化 处 理 设 施 清 单;c)污 水 排 放 监 测 数 据。9.1.2 发 现 处 理 设 施 运 维 管 理 不 到 位、未 达 到 治 理 效 果 的,应 分 析 原 因 并 提 出 改 进 建 议;对 已 采 取 改进 措 施 的,应 对 措 施 落 实 情 况 及 其 效 果 进 行 审 查。可 对 排 污 情 况 进 行 现 场 抽 检。9.2 水 产 养 殖 业 水 污 染 防 治9.2.1 对 水 产 养 殖 业 污 染 防 治 情 况 进 行 审 查。依 据 水 产 养 殖 业 企 业 清 单、排 污 控 制 标 准 等,实 地 抽 查一 定 数 量 的 企 业。9.2.2 发 现 处 理 设 施 运 维 管 理 不 到 位、未 达 到 治 理 效 果 的,应 分 析 原 因 并 提 出 改 进 建 议;对 已 采 取 改进 措 施 的,应 对 措 施 落 实 情 况 及 其 效 果 进 行 审 查。可 对 排 污 情 况 进 行 现 场 抽 检。9.3 工 业 水 污 染 防 治9.3.1 对 工 业 企 业 布 局 的 规 划 符 合 性、排 污 许 可 证 办 理 情 况、污 水 排 放 指 标 达 标 情 况,工 业 集 聚 区 污水 集 中 处 理 情 况 等 进 行 审 查。审 查 资 料 可 包 含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方 面:a)工 业 企 业 的 排 污 许 可、排 污 量、排 污 监 测 数 据;b)工 业 集 聚 区 内 污 水 集 中 处 理 设 施、自 动 监 测 设 备 及 其 监 测 数 据;c)工 业 企 业 的 水 污 染 治 理 设 施 建 设 及 运 行 情 况。9.3.2 可 实 地 抽 查 一 定 数 量 或 比 例 的 工 业 企 业。9.3.3 发 现 污 水 排 放 指 标 未 达 标、处 理 设 施 未 正 常 运 行 的,应 分 析 原 因 并 提 出 改 进 建 议;对 已 采 取 改进 措 施 的,应 对 措 施 落 实 情 况 及 其 效 果 进 行 审 查。可 对 排 污 情 况 进 行 现 场 抽 检。9.4 城 镇 水 污 染 防 治9.4.1 对 城 镇 污 水 集 中 处 理 的 运 行 情 况 以 及 污 水 达 标 排 放 情 况 进 行 审 查。审 查 资 料 可 包 含 但 不 限 于 以下 方 面:a)城 镇 污 水 集 中 处 理 设 施 及 配 套 管 网 建 设 清 单;b)城 镇 污 水 收 集 率 和 处 理 率;c)城 镇 污 水 集 中 处 理 设 施 的 出 水 水 质 监 测 数 据;d)污 泥 处 理 处 置 记 录。9.4.2 发 现 城 镇 污 水 集 中 处 理 收 集 率 和 处 理 率 未 达 标、处 理 设 施 的 出 水 水 质 未 达 标 的,应 分 析 原 因 并提 出 改 进 建 议;对 已 采 取 改 进 措 施 的,应 对 措 施 落 实 情 况 及 其 效 果 进 行 审 查。可 对 排 污 情 况 进 行 现 场 抽检。1 0 审 计 报 告1 0.1 报 告 出 具D B 3 3 1 1/T 2 6 6 2 0 2 351 0.1.1 审 计 组 对 审 计 事 项 实 施 审 计 后,应 当 出 具 审 计 组 的 审 计 报 告,并 征 求 被 审 计 单 位 意 见。审 计 组应 当 将 审 计 组 的 审 计 报 告 及 被 审 计 单 位 的 书 面 意 见 一 并 报 送 审 计 机 关。1 0.1.2 审 计 机 关 对 审 计 组 的 审 计 报 告 进 行 审 议,对 被 审 计 单 位 的 意 见 一 并 研 究 后,出 具 审 计 机 关 的 审计 报 告,送 达 被 审 计 单 位。1 0.2 报 告 内 容审 计 报 告 的 内 容 包 括 概 述、基 本 情 况、审 计 评 价、审 计 发 现 的 主 要 问 题、问 题 产 生 的 主 要 原 因、审计 建 议、整 改 要 求 等。审 计 报 告 内 容 模 板 参 考 附 录 A。D B 3 3 1 1/T 2 6 6 2 0 2 36A A附 录 A(资 料 性)审 计 报 告 内 容 模 板审 计 报 告 内 容 模 板 见 图 A.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条的规定和*(有其他审计依据时),*审计局(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对*(被调查事项)进行了专项审计调查,*(根据需要可简要列明审计调查重点),对重要事项进行了必要的延伸和追溯(有该项内容时)。本次审计调查得到了*(被审计调查单位)及相关部门的积极配合。*(被审计调查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作出 了书面承诺(作出过书面承诺的)。*(被审计调查单位)及相关部门对其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审计局(审计机关)的责任是依法独立实施专项审计调查并出具专项审计调查报告。一、基本情况表述被调查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与水资源有关的市情、县(市、区)情、管理体制、相关业务活动及其目标、相关业务数据和财务数据、水资源数量和水生态环境质量等情况。二、审计调查评价意见对被调查事项作出评价,主要评价与被调查事项相关的政策和制度执行效果、相关财政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等,包括正面评价,也包括对审计调查发现的主要问题的简要概述。如,对市、县(市、区)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在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等方面取得的成效作出正面评价,并对审计调查发现的主要问题进行简要概述。三、审计调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反映审计调查发现的政策、体制、制度、机制建立健全、执行落实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应表述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定性、事实、原因、影响、定性法律法规依据等,并提出整改意见。问题应合理归类,按照重要性原则排序。图 A.1 审 计 报 告 内 容 模 板D B 3 3 1 1/T 2 6 6 2 0 2 37四、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针对审计调查发现的问题,结合被审计调查单位及有关单位客观存在的实际情况,分析造成问题的主要原因。原因分析可在“三、审计调查发现的主要问题”部分,结合问题一并简要表述,也可在全部问题列完后综合分析。如果原因分析篇幅较长,可以在“四、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部分单列予以反映。五、审计调查建议针对审计调查发现的问题,从政策、体制、制度、机制等层面提出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建议。对本次审计调查发现的问题,请*(被审计调查单位)自收到本报告之日起*日(审计机关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审计局(审计机关)。在整改执行期满后*日内,*(被审计调查单位)及相关部门应当按要求主动向社会公告整改情况,同时将整改结果公告情况书面报送*审计局(审计机关)。本报告及有关整改情况随后将以适当的方式公告(将进行公告的)。*审计局(审计机关)*年*月*日图 A.1 审 计 报 告 内 容 模 板(续)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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