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标准制定规范DB6101/T 3168-202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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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 1.1 2 0CCS A 0 06101西 安 市 地 方 标 准D B 6 1 0 1/T 3 1 6 8 2 0 2 3地 方 标 准 制 定 规 范2 0 2 3-1 0-1 0 发 布 2 0 2 3-1 1-1 2 实 施西 安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D B 6 1 0 1/T 3 1 6 8 2 0 2 3I目 次前 言.I I I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4 组 织 管 理.15 制 定 程 序.26 项 目 征 集.27 立 项.27.1 形 式 审 查.27.2 立 项 评 审.37.3 计 划 下 达.38 标 准 起 草.38.1 成 立 起 草 组.38.2 开 展 调 查 研 究.48.3 试 验 验 证.48.4 征 求 意 见 稿.49 征 求 意 见.49.1 报 送 资 料.49.2 意 见 征 集.49.3 意 见 处 理.51 0 审 查.51 0.1 提 交 申 请.51 0.2 资 料 初 审.51 0.3 审 查 会.61 1 报 批.71 2 批 准、编 号、发 布、备 案.71 3 复 审.71 4 印 刷、归 档.81 5 涉 及 专 利 的 管 理.8附 录 A(规 范 性)地 方 标 准 制 定 工 作 程 序.9附 录 B(资 料 性)西 安 市 地 方 标 准 立 项 申 请 表 单.1 0B.1 西 安 市 地 方 标 准 制 修 订 立 项 申 请 书.1 0B.2 西 安 市 地 方 标 准 制 定 计 划 立 项 申 请 汇 总 表.1 4附 录 C(规 范 性)地 方 标 准 编 制 说 明 的 编 写 要 求.1 5D B 6 1 0 1/T 3 1 6 8 2 0 2 3I I附 录 D(规 范 性)地 方 标 准 征 求 意 见 表 单.1 6D.1 地 方 标 准 征 求 意 见 表.1 6D.2 地 方 标 准 征 求 意 见 汇 总 处 理 表.1 7附 录 E(规 范 性)地 方 标 准(征 求 意 见 稿)报 送 公 文.1 8附 录 F(规 范 性)地 方 标 准(送 审 稿)报 送 公 文.1 9附 录 G(资 料 性)地 方 标 准 审 查 会 表 单.2 0G.1 地 方 标 准 审 查 会 议 纪 要.2 0G.2 地 方 标 准 审 查 会 专 家 意 见 签 名 表.2 1G.3 地 方 标 准 审 查 会 专 家 意 见 汇 总 处 理 表.2 2附 录 H(规 范 性)地 方 标 准(报 批 稿)报 送 公 文.2 3参 考 文 献.2 4D B 6 1 0 1/T 3 1 6 8 2 0 2 3I I 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起 草。请 注 意 本 文 件 的 某 些 内 容 可 能 涉 及 专 利。本 文 件 的 发 布 机 构 不 承 担 识 别 专 利 的 责 任。本 文 件 由 西 安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提 出 并 归 口。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西 安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西 安 市 质 量 与 标 准 化 研 究 院。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蒲 伟 华、雷 震、赖 静、刘 欣、聂 娉 舒、张 星、刘 志 千、王 迁、李 春 政、冯 辰 星、惠 蕙、朱 玉 帆、韩 子 田、安 少 谋、徐 甜 甜、申 强、武 苗、白 雲 心、赵 海 波、张 美 龙。本 文 件 由 西 安 市 质 量 与 标 准 化 研 究 院 负 责 解 释。本 文 件 首 次 发 布。本 文 件 在 实 施 过 程 中 如 有 疑 问 或 建 议,请 将 咨 询 或 修 改 建 议 等 信 息 反 馈 至 下 列 单 位:单 位:西 安 市 质 量 与 标 准 化 研 究 院地 址:西 安 市 雁 塔 区 科 技 六 路 1 9 8 号电 话:0 2 9-8 2 0 1 9 8 7 6邮 编:7 1 0 0 6 5D B 6 1 0 1/T 3 1 6 8 2 0 2 31地 方 标 准 制 定 规 范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地 方 标 准 制 定 工 作 的 组 织 管 理、制 定 程 序、项 目 征 集、立 项、培 训、标 准 起 草、征 求意 见、审 查、报 批、批 准、编 号、发 布、备 案、复 审、印 刷、归 档 以 及 涉 及 专 利 的 要 求。本 文 件 适 用 于 西 安 市 地 方 标 准 的 制 定 工 作。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文 件。G B/T 1.1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G B/T 2 0 0 0 0(所 有 部 分)标 准 化 工 作 指 南G B/T 2 0 0 0 1(所 有 部 分)标 准 编 写 规 则G B/T 2 0 0 0 2(所 有 部 分)标 准 中 特 定 内 容 的 起 草G B/T 2 0 0 0 3.1 标 准 制 定 的 特 殊 程 序 第 1 部 分:涉 及 专 利 的 标 准3 术 语 和 定 义本 文 件 没 有 需 要 界 定 的 术 语 和 定 义。4 组 织 管 理4.1 市 级 标 准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应 承 担 以 下 工 作:a)负 责 地 方 标 准 的 征 集、立 项、技 术 审 查、编 号、发 布、备 案、复 审;b)协 调 有 关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做 好 地 方 标 准 制 定 的 组 织 管 理 工 作;c)组 织 地 方 标 准 实 施 情 况 的 监 督 检 查 和 评 估、复 审。4.2 市 级 有 关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应 承 担 以 下 工 作:a)负 责 提 出 地 方 标 准 的 立 项 申 请;b)对 地 方 标 准 的 制 定 进 行 指 导 和 监 督;c)组 织 地 方 标 准 的 实 施、宣 贯 和 培 训;d)开 展 地 方 标 准 实 施 效 果 评 估,根 据 反 馈 和 评 估 情 况 对 标 准 进 行 复 审。4.3 地 方 标 准 制 定 项 目 主 导 单 位 应 承 担 以 下 工 作:a)组 织 成 立 标 准 起 草 组,按 计 划 完 成 标 准 起 草 工 作;b)提 供 必 要 的 人 员、物 资、经 费 等 工 作 保 障;c)完 成 标 准 的 征 求 意 见、送 审 和 报 批 等 工 作;d)负 责 标 准 的 技 术 解 释;e)其 他 应 承 担 的 工 作。D B 6 1 0 1/T 3 1 6 8 2 0 2 324.4 县(区)级 标 准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统 一 管 理 本 行 政 区 域(辖 区)内 的 地 方 标 准 制 定 工 作。4.5 县(区)级 有 关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分 工 管 理 本 行 政 区 域(辖 区)内 本 部 门、本 行 业 的 地 方 标 准 制 定 工作。5 制 定 程 序5.1 地 方 标 准 制 定 程 序 分 为 常 规 程 序(A 程 序)和 快 速 程 序(B 程 序)。A 程 序 包 括 项 目 征 集、立 项、起 草、征 求 意 见、审 查、报 批、批 准、编 号、发 布、备 案、复 审 等 阶 段。B 程 序 是 在 A 程 序 的 基 础 上 省 略 了 起草 阶 段 的 程 序。地 方 标 准 制 定 工 作 程 序 应 符 合 附 录 A 的 规 定。5.2 符 合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项 目,可 向 市 级 标 准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申 请 进 入 快 速 程 序(B 程 序):a)等 同 采 用 或 修 改 采 用 国 际 标 准 或 国 外 先 进 标 准 的 标 准 制 修 订 项 目;b)市 级 地 方 标 准 的 修 订 项 目 和 团 体 标 准 转 化 为 地 方 标 准 的 项 目。5.3 进 入 快 速 程 序 的 地 方 标 准 项 目 应 当 按 照 对 应 程 序 和 立 项 申 报 进 度 安 排 完 成。6 项 目 征 集6.1 为 满 足 本 市 地 方 自 然 条 件、风 俗 习 惯 等 特 殊 技 术 要 求,可 以 在 农 业、工 业、服 务 业 以 及 社 会 事 业等 领 域 制 定 地 方 标 准。6.2 市 级 标 准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每 年 面 向 全 市 发 布 地 方 标 准 项 目 征 集 公 文,公 开 征 集 年 度 地 方 标 准 制 修订 项 目。6.3 市 级 有 关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应 面 向 组 织 或 公 民 广 泛 收 集 地 方 标 准 制 定 项 目 的 书 面 建 议 和 申 请,对 收 集的 申 请、建 议 进 行 归 集 研 究 后,向 市 级 标 准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提 出 地 方 标 准 制 修 订 项 目 立 项 申 请。6.4 立 项 申 请 应 提 交 以 下 材 料:a)有 关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地 方 标 准 立 项 申 请 公 文;b)西 安 市 地 方 标 准 制 修 订 立 项 申 请 书(样 式 见 附 录 B.1);c)地 方 标 准 草 案,标 准 草 案 应 具 有 较 完 整 的 标 准 结 构,包 括 章 条 标 题 和 规 范 性 要 素 的 技 术 内 容;d)立 项 申 请 汇 总 表(样 式 见 附 录 B.2);e)地 方 标 准 项 目 涉 及 专 利 的,提 供 专 利 的 相 关 证 明 和 相 关 专 利 授 权 文 件。7 立 项7.1 形 式 审 查7.1.1 市 级 标 准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受 委 托 的 相 关 单 位 对 征 集 到 的 地 方 标 准 项 目 进 行 形 式 审 查,形 式审 查 包 括 以 下 内 容:a)申 报 材 料 的 完 整 性 和 符 合 性;b)地 方 标 准 的 制 定 范 围 和 适 用 范 围;c)检 索 有 无 现 行 有 效 的 相 同 或 相 近 的 国 家 标 准、行 业 标 准、陕 西 省 地 方 标 准、西 安 市 地 方 标 准以 及 立 项 计 划。7.1.2 存 在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形 式 审 查 不 予 通 过:a)不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强 制 性 要 求 的;b)不 属 于 本 市 地 方 标 准 制 定 范 围 的;D B 6 1 0 1/T 3 1 6 8 2 0 2 33c)技 术 要 求 仅 在 个 别 区 县 区 域 内 适 用 的(地 理 标 志 保 护 产 品 除 外);d)国 家、行 业 或 地 方 已 有 类 似 标 准,且 申 报 材 料 中 未 阐 明 异 同 点,或 刻 意 回 避 的;e)申 报 项 目 的 负 责 人 已 承 担 的 地 方 标 准 制 定 任 务 尚 未 完 成 的;f)标 准 适 用 区 域 内 未 得 到 充 分 验 证 和 推 广 的;g)其 他 不 符 合 立 项 要 求 的。7.2 立 项 评 审7.2.1 评 审 原 则评 审 工 作 应 遵 循“过 程 公 开、结 果 公 正、择 优 选 取、重 点 优 先”的 原 则,以 社 会 需 求 为 导 向,对 列 入市 级 重 点 工 作 的 地 方 标 准 项 目 应 优 先 立 项。7.2.2 基 本 要 求市 级 标 准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应 组 织 地 方 标 准 立 项 评 审 工 作。立 项 评 审 采 用 资 料 评 审 与 专 家 评 审 相 结 合的 方 式 进 行。7.2.3 评 审 流 程7.2.3.1 资 料 评 审市 级 标 准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对 符 合 7.1 要 求 的 立 项 申 报 材 料 进 行 复 查,符 合 要 求 的 提 交 专 家 评 审。7.2.3.2 专 家 评 审7.2.3.2.1 由 市 级 标 准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主 持 召 开 立 项 评 审 会,邀 请 市 级 行 业 主 管 部 门、相 关 领 域 专 家和 标 准 化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组 成 立 项 评 审 组(原 则 上 人 数 不 少 于 5 人,应 为 单 数)。立 项 评 审 组 现 场 听 取 项目 起 草 单 位 立 项 说 明 并 提 出 质 询,对 提 出 的 地 方 标 准 制 修 订 项 目 进 行 评 估。评 审 的 主 要 内 容 包 括:项 目 与 现 行 法 律 法 规、强 制 性 国 家 标 准 和 相 关 标 准 的 协 调 配 套 情 况;项 目 相 关 方 的 实 际 需 求;项 目 的 必 要 性、可 行 性;立 项 申 请 是 否 符 合 地 方 标 准 的 制 定 事 项 范 围。7.2.3.2.2 立 项 评 审 会 议 意 见 原 则 上 应 协 商 一 致,评 审 组 专 家 人 数 的 四 分 之 三 以 上 同 意 为 通 过。专 家形 成 评 审 意 见 并 在 评 审 意 见 上 签 字。7.2.3.2.3 市 级 标 准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在 评 审 意 见 的 基 础 上 综 合 评 定,确 定 拟 立 项 项 目。7.3 计 划 下 达7.3.1 市 级 标 准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拟 制 立 项 计 划 并 上 报 省 级 标 准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经 审 批 后,下 达 地 方标 准 制 修 订 项 目 计 划,并 通 过 门 户 网 站 向 社 会 公 布。7.3.2 地 方 标 准 制 修 订 项 目 计 划 下 达 之 后,市 级 标 准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和 有 关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适 时 组 织 地方 标 准 主 导 单 位、参 与 单 位 开 展 标 准 编 制 程 序、标 准 编 写 等 内 容 的 相 关 公 益 性 培 训。8 标 准 起 草8.1 成 立 起 草 组D B 6 1 0 1/T 3 1 6 8 2 0 2 348.1.1 项 目 计 划 下 达 后,项 目 主 导 单 位 应 组 织 成 立 标 准 起 草 组,制 定 项 目 工 作 计 划。8.1.2 标 准 起 草 组 成 员 应 具 有 专 业 性 和 代 表 性,具 有 该 领 域 丰 富 的 理 论 知 识 和 实 践 经 验,具 备 一 定 的标 准 化 知 识 和 素 养,了 解 标 准 化 的 相 关 规 定,人 数 应 不 少 于 5 人。8.1.3 标 准 起 草 组 负 责 人 及 成 员 对 标 准 起 草 质 量 及 技 术 内 容 全 面 负 责。8.2 开 展 调 查 研 究开 展 调 查 研 究 应 包 括 以 下 内 容:a)相 关 的 方 针 政 策、法 律 法 规;b)相 关 的 国 家 标 准、行 业 标 准、省 级 地 方 标 准、市 级 地 方 标 准;c)该 领 域 的 技 术 发 展 现 状;d)相 关 的 实 践 经 验、存 在 问 题 及 解 决 方 法;e)相 关 的 试 验 数 据、最 新 科 研 成 果、专 利 等。8.3 试 验 验 证标 准 起 草 组 对 需 要 进 行 试 验 验 证 才 能 确 定 的 技 术 内 容 或 指 标,应 选 择 有 条 件 的 单 位 进 行 试 验 验证,并 提 交 试 验 验 证 报 告 和 结 论。8.4 征 求 意 见 稿8.4.1 应 对 起 草 过 程 中 出 现 的 争 议、重 大 分 歧、矛 盾 进 行 研 讨,提 出 并 确 定 标 准 修 改 内 容。8.4.2 应 根 据 讨 论 内 容 逐 条 修 改,经 起 草 组 研 讨 确 认 后 形 成 征 求 意 见 稿。8.4.3 编 写 应 符 合 G B/T 1.1、G B/T 2 0 0 0 0、G B/T 2 0 0 0 1、G B/T 2 0 0 0 2 等 的 要 求。8.4.4 起 草 征 求 意 见 稿 时,应 编 写 地 方 标 准 征 求 意 见 稿 的 编 制 说 明,编 制 说 明 应 符 合 附 录 C 的 规 定。9 征 求 意 见9.1 报 送 资 料项 目 主 导 单 位 应 将 下 列 材 料 报 送 至 市 级 标 准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a)地 方 标 准(征 求 意 见 稿)报 送 公 文(样 式 应 符 合 附 录 E 的 规 定);b)地 方 标 准(征 求 意 见 稿);c)地 方 标 准(征 求 意 见 稿)编 制 说 明。9.2 意 见 征 集9.2.1 市 级 标 准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应 通 过 市 级 标 准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门 户 网 站 向 社 会 公 开 征 求 意 见,征 求 意 见 时 间 不 少 于 3 0 日。9.2.2 有 关 行 政 主 管 部 门应 通 过 有 关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门 户 网 站 向 社 会 公 开 征 求 意 见。9.2.3 项 目 主 导 单 位D B 6 1 0 1/T 3 1 6 8 2 0 2 359.2.3.1 应 向 有 关 行 政 主 管 部 门、企 业 事 业 组 织、社 会 团 体、消 费 者 组 织 和 教 育、科 研 机 构 等 方 面 广泛 征 求 意 见,并 向 征 求 意 见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提 供 地 方 标 准(征 求 意 见 稿)、地 方 标 准(征 求 意 见 稿)编 制说 明、地 方 标 准 征 求 意 见 表(样 式 应 符 合 附 录 D.1 的 规 定)。9.2.3.2 可 选 用 以 下 三 种 方 式,广 泛、充 分 地 征 求 各 方 意 见:a)网 络:将 征 求 意 见 稿 及 相 关 材 料 在 起 草 单 位 网 站 上 公 开 征 求 意 见;b)函 件:将 征 求 意 见 稿 及 相 关 材 料 以 信 函 或 电 子 文 档 形 式 发 送 有 关 单 位 或 专 家 征 求 意 见;c)会 议:组 织 相 关 单 位 和 个 人 召 开 会 议 征 求 意 见。9.3 意 见 处 理9.3.1 提 出 修 改 性 和 建 设 性 等 有 效 意 见 的 利 益 相 关 方 应 不 少 于 1 0 家,且 收 回 的 有 效 反 馈 意 见 应 不 少 于1 0 条。9.3.2 标 准 起 草 组 归 纳、汇 总 收 回 的 反 馈 意 见,分 析 研 究 后,按 以 下 四 种 情 况 逐 条 提 出 处 理 意 见,形成 地 方 标 准 征 求 意 见 汇 总 处 理 表(样 式 应 符 合 附 录 D.2 的 规 定)。对 于 b)c)两 种 情 况 应 说 明 理 由 和依 据。a)采 纳;b)部 分 采 纳;c)不 采 纳;d)由 标 准 审 查 会 决 定。9.3.3 标 准 起 草 组 根 据 征 求 意 见 汇 总 情 况 对 地 方 标 准(征 求 意 见 稿)逐 项 进 行 修 改,形 成 地 方 标 准(送审 稿)和 地 方 标 准(送 审 稿)编 制 说 明。1 0 审 查1 0.1 提 交 申 请项 目 主 导 单 位 应 向 市 级 标 准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提 出 标 准 审 查 书 面 申 请,并 报 送 下 列 资 料:a)地 方 标 准(送 审 稿)报 送 公 文(样 式 应 符 合 附 录 F 的 规 定);b)地 方 标 准(送 审 稿);c)地 方 标 准(送 审 稿)编 制 说 明;d)有 关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意 见;e)标 准 查 新 报 告;f)地 方 标 准 征 求 意 见 汇 总 处 理 表;g)相 关 试 验、验 证 报 告 等 资 料。1 0.2 资 料 初 审市 级 标 准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接 收 到 项 目 主 导 单 位 提 交 的 送 审 材 料 后,应 对 所 提 交 的 材 料 进 行 初 审。初审 包 括 以 下 内 容:a)提 交 资 料 的 完 整 性;b)地 方 标 准(送 审 稿)与 立 项 计 划 的 内 容 一 致 性;c)标 准 起 草 程 序 的 合 规 性;d)标 准 内 容 要 素 的 完 整 性;e)标 准 文 本 的 规 范 性;D B 6 1 0 1/T 3 1 6 8 2 0 2 36f)征 求 意 见 的 充 分 性 与 合 理 性。1 0.3 审 查 会1 0.3.1 市 级 标 准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组 织 召 开 地 方 标 准 审 查 会。1 0.3.2 市 级 标 准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应 邀 请 市 级 有 关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参 加 标 准 审 查 会。1 0.3.3 审 查 专 家 组 成 员 应 具 有 代 表 性 和 权 威 性,一 般 应 具 有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称,应 有 来 自 生 产 贸 易、检 验 检 测 机 构、科 研 院 所、大 专 院 校、学 术 团 体、消 费 者 及 用 户 等 利 益 相 关 方 的 代 表 和 专 家,应 不 少 于5 人,根 据 需 要 可 适 当 增 加 专 家 人 数,专 家 人 数 应 为 单 数。承 担 起 草 工 作 的 人 员 不 应 承 担 技 术 审 查 工 作。1 0.3.4 审 查 会 议 议 程 主 要 包 括:a)介 绍 审 查 组 成 员 及 参 会 人 员,确 定 审 查 组 组 长;b)提 出 审 查 工 作 要 求;c)市 级 有 关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介 绍 标 准 的 编 制 背 景 及 在 本 行 业 实 际 工 作 中 的 作 用 和 意 义;d)标 准 起 草 组 介 绍 标 准 起 草 过 程、标 准 主 要 内 容 的 确 定 依 据、标 准 征 求 意 见 的 情 况、重 大 分 歧意 见 的 处 理 情 况;e)审 查 组 专 家 对 标 准 文 本 逐 条 进 行 审 查;f)审 查 组 讨 论 形 成 地 方 标 准 审 查 会 议 纪 要(见 附 录 G.1),就 标 准 是 否 通 过 审 查 进 行 投 票 表决,表 决 时 标 准 起 草 组 成 员 应 回 避;g)宣 读 地 方 标 准 审 查 会 议 纪 要。1 0.3.5 审 查 会 应 对 以 下 内 容 重 点 进 行 审 查:a)是 否 达 到 立 项 的 要 求 与 目 的;b)内 容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强 制 性 标 准 的 情 况,与 相 关 国 家 标 准、行 业 标 准、陕 西 省 地 方标 准、西 安 市 地 方 标 准 的 协 调 性;c)重 大 意 见 分 歧 的 处 理 情 况,相 关 各 方 意 见 是 否 协 调 一 致;d)标 准 文 本 编 写 的 规 范 性;e)标 准 结 构 的 合 理 性、完 整 性;f)标 准 内 容 的 科 学 性、适 用 性、先 进 性 和 可 操 作 性,标 准 提 出 的 重 要 技 术 数 据 是 否 有 必 要 的 试验 验 证、论 证 材 料;g)标 准 表 述 是 否 清 楚、准 确、无 歧 义;h)存 在 采 用 国 际 或 国 外 先 进 标 准 的,应 审 查 与 被 采 用 标 准 一 致 性 程 度 界 定 是 否 恰 当,与 被 采 用标 准 指 标 的 一 致 性 程 度 情 况。1 0.3.6 审 查 结 论 分 为 以 下 两 种 情 况:通 过。不 少 于 审 查 专 家 组 人 数 数 量 的 四 分 之 三 同 意 视 为 通 过。不 通 过。标 准 起 草 组 应 根 据 审 查 意 见 进 行 修 改 后 重 新 按 程 序 申 请 审 查。专 家 组 也 可 根 据 项 目实 际 情 况 向 市 级 标 准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和 市 级 有 关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提 出 变 更 或 者 终 止 建 议。1 0.3.7 地 方 标 准 发 布 前,提 出 立 项 申 请 的 有 关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可 根 据 专 家 组 建 议,认 为 相 关 技 术 要 求 存在 重 大 问 题 或 者 出 现 重 大 政 策 性 变 化 的,可 以 向 市 级 标 准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提 出 项 目 变 更 或 者 终 止 建 议。市 级 标 准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可 以 根 据 有 关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的 建 议 等,作 出 项 目 变 更 或 者 终 止 决 定。1 0.3.8 审 查 会 上 形 成 地 方 标 准 审 查 会 议 纪 要,并 经 专 家 组 组 长 签 字,专 家 组 填 写 地 方 标 准 审 查 会 专 家意 见 签 名 表(样 式 见 附 录 G.2)。1 0.3.9 标 准 起 草 组 应 对 审 查 专 家 组 提 出 的 问 题 和 修 改 意 见 如 实 记 录 并 汇 总,形 成 专 家 意 见 汇 总 处 理 表(样 式 见 附 录 G.3),作 为 审 查 会 议 纪 要 附 件。D B 6 1 0 1/T 3 1 6 8 2 0 2 371 0.3.1 0 标 准 起 草 组 宜 在 地 方 标 准 审 查 通 过 后 3 0 日 内 完 成 地 方 标 准(报 批 稿)和 地 方 标 准(报 批 稿)编 制 说 明 的 编 写,并 经 专 家 组 组 长 签 字 确 认。1 1 报 批1 1.1 项 目 主 导 单 位 应 向 市 级 标 准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提 交 以 下 报 批 资 料:a)地 方 标 准(报 批 稿)报 送 公 文(样 式 应 符 合 附 录 H 的 规 定);b)地 方 标 准(报 批 稿)(同 时 提 交 可 编 辑 电 子 版);c)地 方 标 准(报 批 稿)编 制 说 明(同 时 提 交 电 子 版);d)地 方 标 准 审 查 会 议 纪 要;e)地 方 标 准 审 查 会 专 家 意 见 签 名 表;f)标 准 涉 及 专 利 等 知 识 产 权 的,提 交 知 识 产 权 持 有 人 授 权 文 件;g)其 他 必 要 的 试 验、验 证 报 告 等 资 料。1 1.2 市 级 标 准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应 组 织 标 准 化 技 术 机 构 对 地 方 标 准(报 批 稿)格 式 规 范 性 及 相 关 材 料 进行 审 核,与 标 准 起 草 组 共 同 完 成 标 准 文 本 最 终 的 核 查 与 校 对。1 2 批 准、编 号、发 布、备 案1 2.1 市 级 标 准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对 报 送 材 料 齐 全、制 定 程 序 规 范 的 地 方 标 准 予 以 批 准、编 号。1 2.2 地 方 标 准 的 编 号,由 地 方 标 准 代 号、顺 序 号 和 年 代 号 三 部 分 组 成,如 图 1 所 示。修 订 的 地 方 标 准沿 用 原 顺 序 号,仅 变 更 年 代 号。图 11 2.3 地 方 标 准 由 市 级 标 准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以 通 告 形 式 发 布,并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2 0 日 内 在 其 门 户 网 站上 公 布 地 方 标 准 的 目 录 及 文 本。1 2.4 地 方 标 准 应 在 发 布 之 日 起 6 0 日 内 完 成 备 案 工 作。1 3 复 审1 3.1 市 级 标 准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建 立 地 方 标 准 实 施 信 息 反 馈 和 评 估 机 制,并 根 据 反 馈 和 评 估 情 况,对 地 方 标 准 进 行 复 审。1 3.2 地 方 标 准 复 审 周 期 一 般 不 超 过 5 年,但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应 当 及 时 复 审:D B 6 1 0 1/T 3 1 6 8 2 0 2 38a)法 律、法 规、规 章 或 者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的;b)涉 及 的 国 家 标 准、行 业 标 准、地 方 标 准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的;c)关 键 技 术、适 用 条 件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的;d)应 当 及 时 复 审 的 其 他 情 形。1 3.3 复 审 地 方 标 准 的,市 级 标 准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征 求 同 级 有 关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以 及 企 业 事 业 组 织、社 会 团 体、消 费 者 组 织 和 教 育、科 研 机 构 等 方 面 意 见,并 根 据 有 关 意 见 作 出 地 方 标 准 继 续 有 效、修 订或 者 废 止 的 复 审 结 论。1 3.4 复 审 结 论 为 继 续 有 效 的 标 准,向 社 会 公 布 复 审 日 期;复 审 结 论 为 修 订 的 标 准,按 照 本 文 件 的 规定 执 行;复 审 结 论 为 废 止 的 标 准,按 照 程 序 发 布 废 止 公 告。1 4 印 刷、归 档1 4.1 市 级 标 准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应 在 地 方 标 准 公 告 发 布 后 及 时 组 织 标 准 文 本 的 印 刷。1 4.2 市 级 标 准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应 对 以 下 地 方 标 准 制 修 订 项 目 材 料 及 时 归 档:a)西 安 市 地 方 标 准 制 修 订 立 项 申 请 书;b)地 方 标 准 制 修 订 项 目 立 项 计 划;c)地 方 标 准 征 求 意 见 汇 总 处 理 表;d)地 方 标 准(报 批 稿)报 送 公 文;e)地 方 标 准(报 批 稿);f)地 方 标 准(报 批 稿)编 制 说 明;g)地 方 标 准 审 查 会 议 纪 要;h)地 方 标 准 审 查 会 专 家 意 见 签 名 表;i)地 方 标 准 发 布 公 告;j)其 他 材 料。1 5 涉 及 专 利 的 管 理涉 及 专 利 的 信 息 披 露 和 实 施 许 可 按 照 G B/T 2 0 0 0 3.1 的 要 求 执 行。AD B 6 1 0 1/T 3 1 6 8 2 0 2 39附 录 A(规 范 性)地 方 标 准 制 定 工 作 程 序西 安 市 地 方 标 准 制 定 工 作 程 序 如 图 A.1 所 示。图 A.1 西 安 市 地 方 标 准 制 定 工 作 程 序征 集 阶 段(第 6 章)立 项 阶 段(第 7 章)起 草 阶 段(第 8 章)征 求 意 见 阶 段(第 9 章)审 查 阶 段(第 1 0 章)报 批 阶 段(第 1 1 章)批 准、编 号、发 布、备 案(第 1 2 章)复 审 阶 段(第 1 3 章)D B 6 1 0 1/T 3 1 6 8 2 0 2 31 0附 录 B(资 料 性)西 安 市 地 方 标 准 立 项 申 请 表 单B.1 西 安 市 地 方 标 准 制 修 订 立 项 申 请 书西 安 市 地 方 标 准 制 修 订 立 项 申 请 书 见 表 B.1。表 B.1 西 安 市 地 方 标 准 制 修 订 立 项 申 请 书西 安 市 地 方 标 准 制 修 订立 项 申 请 书项 目 名 称: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项 目 主 导 单 位(加 盖 公 章):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项 目 联 系 人: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联 系 电 话: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通 讯 地 址 及 邮 编: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邮 箱 地 址: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D B 6 1 0 1/T 3 1 6 8 2 0 2 31 1*项目名称1*主导单位*参与单位2(可多填)*主导单位地址和邮编归口技术委员会编号及名称3*制定或修订4被代替标准号项 目组 组 成人 员项目组负责人姓名 办公电话职务 手机职称 电子邮箱项目组联系人姓名 办公电话职务 手机职称 电子邮箱项目组其他主要成员姓名 职称姓名 职称姓名 职称姓名 职称姓名 职称姓名 职称姓名 职称D B 6 1 0 1/T 3 1 6 8 2 0 2 31 2*拟 制 修 订 地 方 标 准 项 目 的 必 要 性、目 的 及 意 义(包 括 对 促 进 产 业 结 构 的 调 整 优化,提 升 产 品 在 国 际、国 内 市 场 竞 争 力,规 范、引 领 产 业 发 展,形 成 优 势 特 色 产 业,占 领 产 业 竞争 制 高 点 等 方 面 的 情 况;或 者 在 保 障 人 民 生 命 和 财 产 安 全,保 护 自 然 资 源 和 环 境,提 高 公 共 管 理和 社 会 服 务 效 能,建 设 服 务 型 政 府 等 方 面 的 情 况,可 以 量 化 的 应 尽 量 量 化 说 明)拟 制 修 订 地 方 标 准 项 目 转 化 先 进 科 研 成 果 的 说 明(如 有,需 填 写 科 研 项 目 名 称、项 目 号、单 位、立 项 时 间、结 题 时 间、鉴 定 时 间、鉴 定 单 位、鉴 定 号、其 他 需 要 补 充 说 明 的。如没 有,此 项 不 填)拟 制 修 订 地 方 标 准 项 目 转 化 自 主 知 识 产 权 的 说 明(如 没 有,此 项 不 填):专利类型:发明专利 实用新型专利 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名称:专利申请号:专利获取时间:专利证书号:其他需要补充说明的:*拟 制 修 订 地 方 标 准 项 目 与 国 内 外 已 有 标 准 对 比 情 况(包 括 同 类 国 际、国 家、行业 和 地 方 标 准,应 填 写 相 关 标 准 编 号 和 名 称,发 布 单 位 和 时 间,标 准 主 要 技 术 指 标 对 比 等 相 关 信息)D B 6 1 0 1/T 3 1 6 8 2 0 2 31 3 注 1 表 格 中 带*号 的 栏 目 为 必 填 项;注 2 至 少 应 有 但 不 限 于 一 家 参 与 单 位;注 3 标 准 项 目 内 容 属 于 已 经 成 立 的 市 级 标 准 化 技 术 委 员 会 业 务 范 围 的 应 填 写,没 有 相 应 的 市 级标 准 化 技 术 委 员 会 归 属 的 不 填;注 4 修 订 标 准 必 须 填 写 被 修 订 标 准 号,涉 及 多 个 被 修 订 标 准 的 应 全 部 填 写。*拟 制 修 订 地 方 标 准 项 目 工 作 进 度 安 排1、调 研、验 证、起 草 阶 段年 月 日 到 年 月 日2、征 求 意 见 阶 段年 月 日 到 年 月 日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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