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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67.140.10 X 55 DB34 安 徽 省 地 方 标 准 DB 34/T 18242013 白云春毫茶 Baiyun chunhao tea 文稿版次选择 2013-02-04 发布 2013-03-04 实施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DB34/T 18242013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庐江县茶叶协会提出。本标准由安徽省农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安徽省庐江县茶叶协会、庐江县农委、庐江县白云春毫名茶开发服务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许德福、夏维洁、黄曙东、强光超、张克金。DB34/T 18242013 1 白云春毫茶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白云春毫茶的术语和定义、等级、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白云春毫茶。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2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302 茶 取样 GB/T 8304 茶 水分测定 GB/T 8305 茶 水浸出物测定 GB/T 8306 茶 总灰分测定 GB/T 8311 茶 粉末和碎茶含量测定 GB 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GB/T 23776 茶叶感官审评方法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SB/T 10035 茶叶销售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DB34/T 773 清洁茶生产加工技术规范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令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白云春毫茶 采用庐江当地群体种茶树品种等鲜叶为原料,经杀青、做形、初烘、足烘等工序制成的符合本标准品质要求的茶叶。4 要求 DB34/T 18242013 2 4.1 鲜叶 4.1.1 鲜叶生产基地应符合DB34/T 773的要求。4.1.2 鲜叶采摘标准为一芽一叶初展至一芽二叶,要求芽叶完整、新鲜、匀净,无劣变及病虫害叶,不含非茶类夹杂物。4.1.3 各级芽叶组成见表 1。表1 各级芽叶组成 等级 特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芽叶组成 一芽一叶初展占 90以上 一芽一叶开展占 85以上 一芽二叶初展占 80以上 一芽二叶 4.2 生产场所和加工过程 4.2.1 生产场所和加工过程的卫生条件、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4.2.2 加工厂、加工车间、加工机械、加工人员、加工技术应符合 DB34/T 773的规定。4.2.3 加工工艺流程:鲜叶摊放杀青摊放冷却做形摊放初烘足烘。4.3 品质要求 4.3.1 基本要求 洁净卫生,品质正常,无异味,无劣变,不混有非茶类夹杂物。4.3.2 等级 白云春毫茶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共四个等级。4.3.3 感官品质 见表 2。表2 白云春毫茶感官品质 项目(品质)外形 内质 等级 形状 色泽 香气 滋味 汤色 叶底 特级 紧直挺秀微扁 绿润隐翠 嫩香持久 鲜醇甘爽 嫩绿明亮 嫩黄绿匀整 一级 紧直挺秀微扁 绿润 嫩香高长 鲜醇尚爽 嫩绿明亮 嫩黄绿匀整 二级 紧直微扁 黄绿 清香尚高 醇厚 绿明亮 黄绿完整 三级 平直 黄绿 有清香 醇尚厚 绿明亮 黄绿完整 4.3.4 理化指标 见表 3。表3 白云春毫茶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6.5 DB34/T 18242013 3 表3(续)项 目 指 标 总灰分/()6.5 碎末茶/()1.5 水浸出物/()34.0 4.3.5 卫生指标 4.3.5.1 污染物限量指标符合 GB 2762 的规定。4.3.5.2 农药残留限量指标符合 GB 2763 的规定。4.4 净含量允差 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5 试验方法 5.1 感官品质检验 按 GB/T 23776 的规定执行。5.2 理化指标检验 5.2.1 水分按 GB/T 8304 规定的方法进行。5.2.2 水浸出物按 GB/T 8305 规定的方法进行。5.2.3 总灰分按 GB/T 8306 规定的方法进行。5.2.4 碎末茶按 GB/T 8311 规定的方法进行。5.3 卫生指标检验 5.3.1 污染物限量按 GB 2762 规定的方法进行。5.3.2 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按 GB 2763 规定的方法进行。5.4 净含量允许短缺量 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进行,依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判定。6 检验规则 6.1 取样 6.1.1 取样按GB/T 8302的规定执行。6.1.2 取样以“批”为单位,同一批投料生产、同一班次加工过程中形成的独立数量的产品为一个批次,同批产品的品质和规格应一致。6.2 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6.2.1 出厂检验 6.2.1.1 每批产品均应做出厂检验,经检验合格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DB34/T 18242013 4 6.2.1.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品质、水分、碎末茶和净含量。6.2.2 型式检验 6.2.2.1 型式检验的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第4.3、4.4 条规定的项目。6.2.2.2 正常生产条件下,检验周期每年一次。但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1)如原料来源有较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2)出厂检验结果与上一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出入时;3)国家法定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6.3 判定规则 6.3.1 凡劣变、有污染、有异味和卫生指标不合格的产品,均判为不合格品。6.3.2 除卫生指标外,其他指标不合格的,应在原批中加倍抽取样本检验不合格项目,检验中仍有一项不合格的,则判为不合格。6.4 复验 对检验结果有争议时,应对留存样或在同批产品中重新按 GB/T 8302 的规定加倍取样,对有争议的项目进行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7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7.1 标志、标签 7.1.1 标志、标签可按贸易合同规定条款清晰标明标记,但应符合 GB 7718 及 GB 28050 的规定。7.1.2 运输包装箱的图示标志符合 GB/T 191的规定。7.2 包装 7.2.1 包装容器干燥、清洁、无异味。7.2.2 接触茶叶的包装材料符合 SB/T 10035规定。7.2.3 包装牢固、防潮、整洁。7.3 运输 7.3.1 运输符合 SB/T 10035 的要求。7.3.2 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干燥、无异味、无污染;运输时应防潮、防雨、防曝晒;装卸时轻装轻卸,防撞击,防重压;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7.4 贮存 7.4.1 产品贮存于清洁、干燥、无异气味的专用仓库中,并用木架子架空离地面 25 以上。仓库周围无异气味污染源。7.4.2 贮存仓库不得使用化学合成的杀虫剂、灭鼠剂及防霉剂。7.4.3 在本标准规定的包装储运条件下,产品保质期为12个月以上。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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