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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97.200.40 Y 57 DB34 安徽省地方标准 DB 34/T 17222012 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检验规程 Inspection Regulation For Garden Patrol Minibus 2012-11-06发布 2012-12-06实施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34/T 17222012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安徽省特种设备检测院提出。本标准由安徽省特种设备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安徽省特种设备检测院。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安徽合叉叉车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蔡光辉、高林寒、干创柱、陶雪梅、蒋扬、许林、靳松、禹言春。DB34/T 17222012 1 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检验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检验规程的术语和定义、一般规定、检验项目、技术要求和方法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按 GB/T 21268-2007 的规定生产制造的在用车的检验。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7258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T 7593 机动工业车辆 驾驶员控制装置及其他显示装置用符号 GB 9656 汽车安全玻璃 GB/T 21268 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通用技术条件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 garden patrol minibus 在指定区域内行驶,以电动机或内燃机驱动,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无架线的乘用车辆。3.2 非公路用旅游观光列车 sightseeing combination-bus 由一辆观光车与一节或多节车厢组合,其使用区域与观光车相同。3.3 验收检验 check inspection 在观光车使用单位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的基础上,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对“新车及经大修或者改造的观光车,投入使用前;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观光车;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观光车”的检验。3.4 DB34/T 17222012 2 定期检验 periodical inspection 在观光车使用单位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的基础上,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依据本规程对纳入使用登记的在用的观光车进行的每年一次的检验。4 一般规定 4.1 对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进行检验,检验机构检验前应制定详细的检验方案,检验后出具检验报告。4.2 在检验过程中检验人员如发现异常或特殊情况,经请示检验机构认可,可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增加检验项目;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观光车,以及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安全和健康损害时,检验人员可以终止检验。4.3 观光车检验机构,至少应当配备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所列的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相应的检测工具,其精度也应当满足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中提出的要求。属于法定计量检定范畴的,必须经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4.4 实施现场检验时应具备下列检验条件:a)露天检验应在无雨情况下进行;b)检验现场环境符合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通用技术条件中的相关要求;c)检验现场(主要指试车场地、车辆检验场地等)应清洁,不应有与检验无关的物品和设备,并设置表明现场正在进行检验的警示牌。4.5 检验人员必须取得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观光车检验工作。现场检验至少由 2 名具备厂内机动车辆检验员以上资格的人员进行。4.6 受检单位应当向检验机构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并安排相关的专业人员到现场配合检验。4.7 观光车检验合格判定条件为:a)本规程第 5 章中注有的项目为重要项目;本规程第 5 章中未注有的项目为一般项目;b)重要项目应全部合格,一般项目不合格项不超过 5 项(含5 项)。对于不合格的一般项目,检验机构应当出具整改通知单,由使用、修理、改造等有关单位进行整改,或者由使用单位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在整改情况报告上签署监护使用意见。对判定为不合格的观光车,受检单位整改后可申请复检。4.8 现场检验时,检验人员应当配备和穿戴检验作业必须的个体防护用品。5 检验项目、技术要求和方法 5.1 技术资料及档案审查 5.1.1 查验出厂技术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修说明、型式试验合格证明等文件技术资料应齐全。出厂技术文件在观光车首次检验时必须审查,在以后的检验中可根据需要查阅)。5.1.2 查验历次验收检验报告和运行周期内的年度检验报告。5.1.3 查验车辆使用登记、牌照、检验合格标志。5.1.4 查验使用单位使用记录(包括定期自行检查记录、日常使用状况记录、日常维护保养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5.1.5 查验观光车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范以及操作人员的资格证。5.2 整车检验 5.2.1 标牌 DB34/T 17222012 3 观光车上应安装一个符合 GB/T 21268 规定的产品标牌,标牌内容应清晰、耐久且易于识别,标牌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a)内燃观光车:制造厂名称、产品名称和型号、制造日期和产品编号、整车整备质量、最大能力、额定载额人数(含驾驶员)、满载最大运行速度、制造许可证编号;b)电动观光车:除 5.2.1.1 内容外还应包括:电气系统中蓄电池的额定电压、容量、电动机功率。5.2.2 安全标志 5.2.2.1 起吊位置 观光车应有明显的起吊位置,并能保证安全吊装;或在说明书中明确装卸方式并详细说明。5.2.2.2 轮胎气压 观光车使用充气轮胎时,应在车体上标记充气轮胎规定的压力值。5.2.2.3 注油部位 在观光车上应按 GB 7593 规定标记燃油和液压油注油点。5.2.2.4 警告标识和警示装置 观光车应安装能发出清晰声响的警示装置且在有潜在危险的地方应设有警告提示。5.2.3 发动机及底盘编号 5.2.3.1 发动机缸体上应有清晰字样的编号。5.2.3.2 车架上应有清晰字样的编号。5.2.4 车体 5.2.4.1 车容、车貌及各部机件完整性 观光车须车容整洁,各项设备齐全有效;车辆车身周正,车身两侧不得有超出车身外廓的突出物(后视镜除外);车身蒙皮平整,漆面光洁、美观、油漆应均匀,不应有裂纹、起皮、堆积及起泡等缺陷;车辆应配备性能可靠,处于有效期的随车灭火器。5.2.4.2 车身凸起物 车身内部和外部,凡在乘客或司机可能触及的任何部位都不应有可能使人致伤的尖锐凸起物(如尖角、锐边及毛刺等)。5.2.4.3 车辆后视镜 车辆的左、右两侧应各装一面后视镜;后视镜安装位置、角度适宜,应能使驾驶员看清车身左右外侧、车后 50 m 以内的环境情况。5.2.4.4 车身状况、观光视野 观光车的车身状况应能保证驾驶员的正常工作条件和乘客安全,并能提供良好的观光视野。5.2.4.5 车轮的防护装置 DB34/T 17222012 4 观光车车轮不得超出车体,避免由于车轮的离心力抛出的物体伤及乘员,且应装置有效的防护装置。5.2.4.6 座椅 座椅具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并安装可靠。5.2.4.7 非封闭式车身结构 非封闭式车身结构的观光车靠近车体边缘的乘客应有安全扶手,每位乘员应有安全把手,观光车最后部的乘客座位与运行方向相反布置的还应安装保护围栏等安全防护设施,以避免车辆行驶时乘员发生意外落车事故。5.2.4.8 坐垫 每位乘员坐位的坐垫宽度不小于 400 mm,靠背高度不小于 450 mm(体重 70 kg 的乘员座下后,座椅最低点至靠背上边缘的垂直距离)。5.2.4.9 地板 观光车地板应防滑。5.2.4.10 前风挡玻璃、刮水器 观光车装有前挡风玻璃的,前风挡玻璃、刮水器应满足 GB 7258 的要求。5.2.4.11 门锁、门窗玻璃 封闭式车身结构的观光车,其门锁应安全可靠,行驶中不得自行启开;采用动力开启的乘客门,在有故障的情况下,应能简便地靠手动来开关,并应有醒目的标志和使用方法提示;门窗应使用符合 GB 9656 的安全玻璃。5.2.4.12 乘客通道 封闭式车身结构的观光车应设置乘客通道,距通道地板上平面 900 mm 以下范围内的通道宽应不小于 300 mm,900 mm 以上的通道宽应不小于 450 mm,通道上设有折叠座椅时,在收起座椅后通道宽应满足上述要求(若每排座椅两侧均设计有车门供乘客上、下的除外)。5.2.5 仪表、信号及音响装置 5.2.5.1 内燃观光车仪表及信号 内燃观光车应装备里程表或计时表、车速表、发动机水温表或水温报警装置、机油压力表或油压报警器、蓄电池充电(报警)指示灯和燃油表,采用气压制动系统的观光车还应装有气压表。5.2.5.2 电动观光车仪表及信号 电动观光车应装备里程表或计时表、车速表、电流表或蓄电池荷电状态指示器。蓄电池电量低于一定值时,应通过一个明显的信号装置(例如,声或光信号)显示。5.2.5.3 音响 观光车应设置具有连续发声功能的音响装置,如喇叭,其工作应可靠有效;音量不得超过 115 dB(A);观光车应装备倒车声音警告音响装置。DB34/T 17222012 5 5.3 动力系检验 5.3.1 发动机、电动机的安装及连接部位状况 发动机、电动机的安装是否牢固可靠,连接部位应无松动、脱落、损坏。5.3.2 发动机、电动机运转情况 操作试验与外观检查发动机、电动机动力性能应良好,应运转平稳、没有异响、能正常启动和熄火。5.3.3 发动机各系统运转情况 操作试验与外观检查点火系、燃料系、润滑系、冷却系性能应良好,工作正常,安装牢固;线路、管路无漏电、漏水、漏油现象。5.4 灯光电气系统检验 5.4.1 灯光的配置 查对资料并外观检查观光车灯光的配置是否符合设计要求。5.4.2 信号与照明装置 查对资料并外观检查观光车的信号与照明装置是否包括:大灯、制动灯、转向灯和倒车灯。5.4.3 绝缘电阻 电器设备载流部分的冷态绝缘电阻在正常使用温度,湿度小于 95的条件下用 500 V 兆欧表测量,其值不小于 0.5 M。5.4.4 安全隔离装置 查对资料、外观检查、验证与测量电动观光车上蓄电池金属盖板与蓄电池带电部分之间以空间方式绝缘时应有 30 以上的空间。如金属盖板和带电部分之间具有绝缘层时,则其间隙应不小于 10;蓄电池或蓄电池箱是否远离高温并牢固固定。如果蓄电池安装在乘客舱内,应设置相应的装置将其安全隔离,如放置的蓄电池的乘客舱为密封载人车厢,蓄电池与外界应保持良好的通风状态。5.4.5 充电保护装置 查对资料、外观检查、验证蓄电池充电时应能有效地保证电源与主电路分离,接插器应有定向防护,防止。5.4.6 紧急断电装置 查对资料、外观检查、验证电动观光车总电源应设有机械方式紧急断电装置,该装置在电路失控时,驾驶员应能方便地切断主电源。5.4.7 开关 外观检查、验证所有开关安装应牢固,开启、关闭应自如,不应因车辆震动而自动开启或关闭。5.4.8 操作保护 DB34/T 17222012 6 操作验证蓄电池观光车经过两次操作,车辆应能从“电源切断”状态到“可行驶”状态。应以钥匙开关作为“电源切断”装置。5.4.9 座位互锁开关 操作验证蓄电池观光车座位上应设置互锁开关,驾驶员应在座位上才能启动电动机。5.5 传动系检验 5.5.1 传动系运转情况 操作试验后查验传动系统应无异常噪声,变速箱应无自动脱档、串档现象。5.5.2 离合器踏板的自由行程 查对资料、外观检查、验证离合器踏板的自由行程是否符合原出厂的技术规定。5.5.3 变速器整体性能 操作试验变速器变速杆的位置应适当,自锁、互锁应可靠,变速器、分动器应不缺油、不漏油、无异响。5.5.4 换挡装置及性能 操作试验动力换档应平稳无冲击;机械传动换档应有同步器。5.5.5 液力传动车辆启动发动机时的制动状态 操作试验液力传动车辆应在空挡位置时,才能启动发动机。5.5.6 观光列车的连接装置 观光列车的连接装置应满足 GB 7258 的要求。5.6 行驶系检验 5.6.1 车架与前后桥的检验 外观检查,必要时测量或使用仪器探伤车架与前后桥应无变形、裂纹,前后桥与车架的连接应紧固。5.6.2 同一桥上的车轮轮胎的一致性 同一桥上的车轮轮胎应同型号,且符合说明书规定;轮胎气压和承受的的负荷应不大于该轮胎的额定规定值。5.6.3 轮胎中心花纹、胎面和胎壁 充气轮胎胎面中心花纹深度不得小于 2 mm,胎面和胎壁不得有长度超过 30 mm、深度足以暴露轮胎帘布层的破裂和割伤。5.6.4 轮毂、轮辋完整性及安装 轮毂及轮辋应完整无损,车轮螺母齐全,并按规定紧固。5.6.5 钢板弹簧片的完整性及安装 DB34/T 17222012 7 钢板弹簧片整齐,卡子齐全,螺栓紧固;与转向桥、驱动桥和车架的连接紧固可靠。5.6.6 减震器性能 减震器性能应良好。5.7 转向系检验 5.7.1 转向操作 操作试验顺时针转动方向盘,必须使车辆在前进方向运行时应右转弯。5.7.2 方向盘位置及状况 外观检查、操作试验观光车的方向盘不应右置,应设置转向限位装置,在平坦、硬实、干燥和清洁的道路上行驶时方向不应有摆振、路感不灵或有其它异常现象。当观光车以 15 km/h 的速度直线行驶,方向盘保持不动时,车辆不应有明显的蛇形现象。5.7.3 转向机构状况 外观检查、操作试验转向机构应轻便灵活;不得缺油、漏油,固定托架必须牢固,转向垂臂、横向拉杆等转向零件不得采用拼凑、焊接方法修复,并且球销不应松旷。5.7.4 侧滑量 用侧滑仪检测侧滑量,不得超过 5 m/km。5.7.5 最大转角时的侧滑 操作试验最大转角时,转向轮不应有明显的侧滑。5.7.6 方向盘的最大自由转动量 使用转向参数测试仪检测方向盘的最大自由转动量,从中间位置向左或向右各转角均应不大于 15度。5.8 制动系检验 5.8.1 制动器方式 查对资料、操作试验观光车应具有完好的足以使其减速、停车和驻车的行车制动系统和驻车制动装置。行车制动应作用在观光车的所有车轮上(总质量不大于 750 kg 的车厢除外),行车制动的控制装置与驻车制动的控制装置应相互独立。5.8.2 行车制动状况 查对资料、外观检查、操作试验观光车的行车制动应采用双管路或多管路,行车制动系统制动踏板的自由行程应符合该车设计的要求。行车制动在产生最大制动效能时的踏板力,应不大于 700 N。5.8.3 行车制动的制动距离和制动稳定性 操作试验行车制动的制动距离和制动稳定性应满足 GB/T 21268 的要求。5.8.4 驻车制动状况 DB34/T 17222012 8 查对资料、操作试验驻车制动应通过纯机械装置把工件部件锁止,驾驶员在座位上就可以实现驻车制动。观光车驻车制动性能应满足 GB 7258 的要求。驻车制动时驾驶员施加于操纵装置上的力:手操纵时,应不大于 500 N;脚操纵时,应不大于 600 N。5.8.5 液压制动器的制动系统状况 外观检查液压制动器的制动系统不得漏油或进入空气。5.9 环保要求 5.9.1 内燃观光车车外噪声 用声级计按 GB/T 21268 要求测量内燃观光车在标准载荷、最高车速下、匀速行驶的车外噪声:汽油观光车噪声应不大于 75 dB(A),柴油观光车噪声应不大于 80 dB(A)。5.9.2 电动观车车外噪声 用声级计按 GB/T 21268 要求测量电动观车在标准载荷、最高车速下、匀速行驶的车外噪声,其应不大于 70 dB(A)。5.10 整车速度限制 无论是空载还是满载状态下观光车的最高速度限值为 50 km/h;观光列车的最高速度限值为 20 km/h;具有牵引功能的观光车最高速度限值与观光列车相应限值相同;且用户无法自行调整限速。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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