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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3.220 R 09 备案号:35792-2013 DB22 吉林省 地方标准 DB 22/T 1658 2012 公路客运站旅客运输规范 Highway bus station passenger transport standard 2012-12-17发布 2013-01-01实施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22/T 1658 2012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辽源市客运总站提出。本标准由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辽源市客运总站。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于洋、刘研、毛瑞刚、姜庆卓。DB22/T 1658 2012 1 公路客运站旅客运输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公路客运站旅客运输管理的基本要求、提供服务、辅助服务。本规范适用于一、二级公路客运站,其他等级的公路客运站可参照执行。2 基本要求 2.1 按照交通运输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要求,接纳合法客运车辆进站经营,禁止无合法手续的车辆进站从 事 经营 活动。2.2 根据 行 业 管理要求,为符 合进站要求的营运车辆 办 理进站手续,合理 安排班次,建立 基 础 管理 档案和台帐,营运车辆 应符 合 以下 要求:a)客运车辆 牌证 手续 齐全,包括 行 驶证、道路运输 证、客运标 志牌、承 运人 责任险 等 保险凭证 及 证件;b)客运车辆 驾驶员持有驾驶证、从 业资格证 等;c)客运站 应与 客运经营 者签订 进站 协议,双方应 按照吉林省 班 车进站 协议 履 行 各自 的 权利、义 务 和责任;d)客运站 对 客运经营 者 按照行 业相关 规定的 收费 标准、结算方式与结算周期 等。3 提供服务 3.1 建立 合理的车辆 排班制度,按 核 定的运营 线 路(站 点)、班次、车 型、票价、发 车 时间编制 运行 计划,并 按 计划报班。对 旅客运输 中 出 现 的 特殊情况应 按照行 业有关 规定合理 调整班次。3.2 按照行 业 管理的要求 对外 公 布 车站 地 理位 置、到离 公交 线 路、班 车 类别、客车 类 型、运输 线 路、班次、起 迄 站 点、停靠 站 点、发 车 时间、票价 等 信息。3.3 客运站 应 严 格 执行 国家 价格 管理规定,在 经营 场所 公 示 收费 项目、收费 标准,价格调整 依 据,如 有价格 合理 变 动,应 做好解释工作。3.4 客运站 对 运营车辆 应 进行 应班 管理,保证 运营车辆手续 齐 备,车 况 良好,保证发 车 正 班 率、正 点 率 符 合标准。3.4.1 客运站 应 按照进站 协议签订 的 内容 对 经营 者 进行 应班 管理,要求运营车辆 在 发 车 30分钟前备 齐 相关证件 进站 报班,等 待 发 车(流水 班 车 和 旅客 高峰 期 除 外)。无 特殊情况,运营车辆 不 按 时应班,1小时以 内视 为 误 班,1小 时以 上视 为 脱 班。3.4.2 经营 者 因故不能 发班 的,应 提 前 1日告知 客运站,双方以保证 旅客运输 为 原 则 协 商解决 办 法。3.4.3 按行 业 规定 和 进站 协议对 误 班、脱 班 及 不 办 理 报 停 手续 私 自 停 班 的经营 者 进行 处 理。对 无 故停 班 连 续 达 3日 以 上 的进站经营 者,客运站 应 向当地 道路运输管理 机构 报 告。3.4.4 客运站 对 经营 者 提出的 长 期 停 班、增减 班次 及 更改 车 型 等 情况,按行 业 规定执行。3.5 为 进站经营 者 提供 以下保 障:DB22/T 1658 2012 2 a)维护好 站 内 各 种设施、设备 并保证 正常使 用,没 有 县 级 以 交通运输主管部 门批 准,不得改变 客运站用 途 和 服务 功能;b)制 定 严 格 的运 费结算制度,对 进站车辆的运 费结算,要本 着便捷 的 原 则,及 时 按 月 和 客运经营 者 进行 清 算,不得拖欠 应 予支 持 的运 费;c)工作 人 员应 帮 助进站运营车辆 解决 困难;d)客运 驾驶员和 乘 务 员 提供 必 要的服务 设施 和 临 时 休 息场所。4 辅助服务 4.1 客运站可 根据自 身条 件 提供 住宿、餐饮 和 购物 等 生 活 辅助服务,提供 清 洁、消毒、维 修、检测、加油、配餐、卧具 清 洗 等 生产 辅助服务。4.2 提供辅助服务,应保证 不 影响 车站的 封闭 式 管理。发 车 区、停 车 区 不 应 设商 业 服务。售 票 处(厅)、侯 车厅 内商 业 服务 设施 占 地 面积 不得得 超过候 车 室面积 的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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