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派遣服务规范DB22/T 1966-201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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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3.080 A 12 备案号:DB22 吉林省 地方标准 DB 22/T 1966 2013 人力资源派遣服务规范 Practices of service of human resources dispatching 2013-12-18发布 2013-12-31实施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22/T 1966 2013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长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本标准由吉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长春市标准研究院、长春市标准化协会、吉林省人才交流开发中心。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高敏、孙佳纯、庞美娟、朱瑜、高杨、何瑶、刘涵。DB22/T 1966 2013 1 人力资源派遣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力资源派遣服务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服务内容及流程、服务管理、服务质量 评价等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从 事 人力资源派遣服务的单位。2 术语和定义 下列 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 文件。2.1 人力资源派遣 human resources dispatching 人力资源派遣服务单位 与 用 工 单位 签订 服务协 议,向 用 工 单位派出 具有劳动关系并且具备相应胜任能 力的 员工,根据约 定 完成工作任 务的 一种 服务 形式。2.2 派遣岗位 post for dispatching 适用于 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任 何 一种岗 位的人 员。2.3 人力资源派遣服务单位 organization of human resources dispatching 具有 派遣资质从 事 人力资源派遣 业 务、为 用 工 单位和派遣 员工 提 供相关 人力资源服务的 组织。2.4 派遣员工 dispatched employee 由人力资源派遣服务单位 依法 派遣 到 用 工 单位提 供 的 工作岗 位,按照用 工 单位的要求 进行工作 的人 员。2.5 用工单位 employing organization 接受 人力资源派遣服务单位 所 派遣 员工 的用 工 单位。2.6 人力资源管理人员 personnel for human resources management DB22/T 1966 2013 2 人力资源派遣服务单位中 具有行业认可 的 执业(职业)资 格或专业岗 位 胜任能 力的 工作 人 员。3 基本要求 3.1 人力资源派遣服务单位资质 3.1.1 应依法取得经营许可。3.1.2 应在工商行政 管理 部门登记。3.2 服务场所及设施 3.2.1 应具备与业 务 范围相 适 应 的 办公场所。3.2.2 办公场所应有必 要的 安全防护、消防设施。3.2.3 文档 资 料应有相应 的保 护、保 密措施。3.2.4 应具备 人力资源派遣服务管理 专 用的 设备 及 软 件。3.3 人力资源派遣服务单位制度 3.3.1 应具有 开 展 人力资源派遣 活 动 的 法 律、法 规、规 范性文件 等资 料。3.3.2 应 制 定开 展 人力资源派遣 活 动 的流程、制度、岗 位 职 责 等。3.4 人力资源管理人员 3.4.1 人力资源派遣服务单位 应 配 备具有执业(职业)资 格或专业岗 位 胜任能 力的人力资源管理人 员。3.4.2 在 服务 项目 中 设 置明确 的 责 任 人,承担 相应 的 职 责。3.4.3 人力资源派遣服务单位 在 同 一 用 工 单位的派遣 业 务 达 到一 定规 模 时,宜委 派 能 满足 管理 需 求的管理人 员。3.5 人员行为规范 3.5.1 仪表 应 合乎身份,做 到 端庄、得 体、整洁、大方。3.5.2 应 保 持积极热情、一 丝不苟 的 工作 态度。3.5.3 用语 应 力求 文 雅、谦逊、得 体、应 使 用规 范 用语。3.5.4 工作时 间 应 按规定 实 行 挂牌 服务。3.5.5 被 派遣人 员应 严 格 遵守 用 工 单位的规 章制度。4 服务内容及流程 4.1 服务内容 4.1.1 人员招聘 用 工 单位 向 人力资源派遣服务单位发出用 工 需 求,双方确 定 合 作关系,由人力资源派遣服务单位 负责 具 体招聘 事 宜,最终达 到 用 工 单位 对被 派遣 员工 数 量 与 质量的要求。4.1.2 面试、录用 由人力资源派遣服务单位 对参加 应 聘 的人 员进行 初步筛选,再统 一组织 用 工 单位 进行 面试,决 定 最 终录 用的 员工。由人力资源派遣服务单位 对已录 用的 被 派遣 员工 的人 事档 案 进行 统 一 管理。DB22/T 1966 2013 3 4.1.3 签订协议 4.1.3.1 被 派遣 员工与 人力资源派遣服务单位 签订 劳动 合同,被 派遣 员工与 用 工 单位 签订 服务协 议,人力资源派遣服务单位 与 用 工 单位 签订 劳 务派遣协 议。4.1.3.2 人力资源派遣服务单位 录 用派遣 员工时,应 核对该 员工 的 身份证、劳动 手册(或 就 业 状态证明)等资 料。4.1.3.3 人力资源派遣服务单位 与 用 工 单位 签订 服务协 议时,应 核查该 单位的 营业执 照、组织 机构 代 码证 或 合 法 的单位 注册 文件 资 料,并 留 存 相关 证 件 复印 件备 查。4.1.4 录用后服务 人力资源派遣服务单位 负责 办 理 录 用、社保、工 资发 放、个税 代 扣缴 等 手 续,提 供员工 培训、劳 资 关系 协 调 等服务。4.1.5 退回、离职管理 退回、离 职 按 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 劳动 合同 法 执行。4.2 服务流程 服务流程 见图 1。DB22/T 1966 2013 4 图 1 服务流程 5 服务管理 5.1 管理内容及服务事项 5.1.1 人力资源派遣服务单位 负责 办 理用、退 工 手 续。5.1.2 人力资源派遣服务单位 受 理用 工 单位 与 派遣人 员劳动 双方 的 投诉。5.1.3 人力资源派遣服务单位 负责面试、录 用及 录 用 后 服务。5.2 服务资料保存 人力资源派遣服务单位 在 提 供 服务 过 程中,应 当 做 好以 下 资 料 的 整 理和保 存 工作:a)与 用 工 单位 签订 的派遣服务 合同(协 议)书、往来 确 认事 项 的 备 案 资 料;b)与 派遣 员工签订 的 劳动 合同、单 项 协 议、往来 确 认事 项 的 备 案 资 料;c)与 用 工 单位、派遣 员工 的 三 方 协 议 等资 料;d)与 派遣 业 务 相关 的 其它 资 料。派遣服务单位 与 用 工 单位 洽谈 与 用 工 单位 签订 劳 务派遣协 议 商 定服务 方案 服务的提 供 人 员 招聘 面试 合 格 后 录 用 与 派遣 员工签订 劳动 合同,并协 助 用 工 单位 与派遣 员工签订 服 务协 议 录 用 后 服务 社保 工 资发 放 个税 代 扣缴 员工 培训 劳 资 关系 协 调 退回、离 职 服务 期 满 DB22/T 1966 2013 5 5.3 服务时限 5.3.1 应在 国家 规定和 双方 约 定的 时 间 内及 时办 理用、退 工 手 续。5.3.2 在 收齐 派遣 员工 个 人 材 料 后 应 按 国家 规定 在 结算期 内 办 理派遣 员工 的 相关 手 续。5.3.3 如遇投诉 应在 24小 时 内 响 应,并 及 时 予以反馈 或 回复 有关 信息。5.3.4 按服务 合同 约 定的 时 限 办 理 其他 约 定 事 宜。5.3.5 因 用 工 单位 原因造 成 派遣 员工 退回 情 况 时,人力资源派遣服务单位 应 给派遣 员工 提 供 新 的 工作 岗 位。5.3.6 因 派遣 员工 个 人 原因 提出 离 职 情 况 时,人力资源派遣服务单位 应 给用 工 单位派出 新 的派遣 员工。5.4 争议解决与风险防范 5.4.1 建立健 全 争 议 的 调解 机制 和 解 决 争 议 的 预 案 和流程。5.4.2 人力资源派遣服务单位 与 用 工 单位 或 派遣 员工 之 间 产生争 议时,宜 优先 协 商 解 决,协 商 未果 的 通过 法 定 争 议 调解、仲裁 或 诉讼解 决。5.4.3 建立健 全 财 务 风险、人 身 安全 风险 的 防范 制度 和流程。5.5 服务自律 5.5.1 认 真贯彻 执行 国家 相关 的 法 律、法 规和规 章制度。5.5.2 严 格依法经营,信 守 行业公约,自觉 规 范 服务 行为。5.5.3 公 开 并 严 格执行 服务 项目、收费 标准,自觉 接受 社会监督管理。5.5.4 自觉维 护 用人单位和 被 派遣 员工 的 合 法 权益。5.5.5 不参 与 恶意竞争 及 恶 性 价 格 竞争,不 发 布虚假信息,不做 出 虚假 的服务 承 诺。5.5.6 保 证 派遣 员工 的 个 人资 料 和用 工 单位的 合 法商业 信息 不 泄露。6 服务质量评 价 6.1 评 价原则 服务质量评价 应 以 公 平、公 正、公 开 为 原 则。6.2 自 我 评 价 6.2.1 定 期 对被 派遣 员工 的 工作 表 现 和服务 水平 进行 跟踪 调 查。6.2.2 分别 调 查 评 估 用 工 单位 对 派遣 员工 的 满 意 度 及派遣 员工 对 用 工 单位的 满 意 度。6.2.3 人力资源派遣服务单位定 期 对 本单位的服务 水平 进行 跟踪 调 查。6.3 第三 方评 价 6.3.1 通过“满 意 度 调 查”,了 解 人力资源派遣服务单位人 员 服务 态度、人 员 素 质、办事时 效、专业 能 力等 方面 的 情 况。6.3.2 通过 研 讨 会、邮 件、电话、调 查 问卷 等 形式 听 取 意见 和 建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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