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工民品安全生产作业与评价规程DB22/T 1927-201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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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3.100 C 65 DB22 吉林省 地方标准 DB 22/T 1927 2013 军工民品安全生产作业与评价规程 Regulation of safty production operation and evaluation for military civilian goods 2013-12-04发布 2013-12-31实施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22/T 1927 2013 I 目 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基本要求.1 4 岗位安全作业要求.2 5 评价与处置.4 附录 A(规范性附录)量化评分标准.6 DB22/T 1927 2013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 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提出。本标准由吉林省军工民用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东北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吉林江机公司、吉林东光精密机械厂、中国人民解放军装 甲兵驻长春地区军代 室、中国人民解放军驻 524厂军代 室。本标准 主 要起草人:杨守君、王晓秋、郑学 东、马振芳、赵伟、孙志伟、刘艳姝、孙德森、高红。DB22/T 1927 2013 1 军工民品安全生产作业与评价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 定了 军工民品装 配生 产安全作业 及监督管理 工作的 一般 要求。本标准 适 用 于对 机械 结构 的军工民品(非火 工品)手 工装 配或半自动生 产 线 装 配 作业的安全 操 作与 安全 监督管理。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 文件 对于 本文件的 应 用 是必不可少 的。凡是注日期 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 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 本(包括所 有的 修改 单)适 用 于 本文件。GB 12266 机 加设备一般 安全要求 AQ/T 9006 企 业安全 生 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3 基本要求 3.1 职责要求 3.1.1 军工民品 生 产 企 业 应设 置 独立 的 监管部门,配备专职 安全 生 产 管理 人员。3.1.2 军工民品 生 产 企 业 应 按 AQ/T 9006的有 关 要求 建立监管制度及监管记 录。3.2 操作规程 3.2.1 生 产作业 应根据生 产 特点,编制 岗位安全 操 作规 程,并发 放 到 相 关 岗位。3.2.2 执行 岗位 定 员、定 量的规 定。3.3 岗位员工安全教育 3.3.1 应对操 作岗位人员 进行 安全 生 产 教育 和 生 产技 能培训,使 其 熟悉 有 关 的安全 生 产规 章 制度 和安全 操 作规 程,并 确认 其 能力符合 岗位要求;未经 安全 教育培训,或 培训考核 不 合格 的 从 业人员,不 得上岗作业。3.3.2 班 前会 每周 有 不 得 少于 三次 安全 生 产 教育 性 内容 或 布 置安全 生 产工作。3.3.3 操 作岗位人员 转 岗、离 岗 一 年以上重 新 上 岗 者,应 进行 安全 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 可 上岗工作。3.4 岗位人员基本要求 3.4.1 年龄、学 历符合相 关 要求。3.4.2 作业人员要 做 到 上 岗前、岗中、离 岗前 进行 职 业 健康体检;身体健康状况良好,校正后视力正常。3.4.3 经过 安全 培训合格。3.4.4 掌握 本岗位 所 涉 及 作业 场 所 内 设备、设 施 操 作 使 用安全要求,具 有处 理 异常情况 的 能力。DB22/T 1927 2013 2 3.4.5 掌握 本岗位 危险 有 害因素 及 控 制 措施,具 有 避险、自 救、互救 和 应 急 处置 能力。4 岗位安全作业要求 4.1 设备设施要求 4.1.1 设备设施运行管理 生 产作业 所 用的 设备设 施 应 满足 下列 要求:a)设备设 施 应 符合 GB 12266的 相 关 规 定;b)生 产 设备设 施变更 应 执行变更 管理制度,履行变更 程 序,并对 变更 的全 过 程 进行隐患控 制;c)应对生 产 设备设 施进行 规范化 管理,保证 其 安全 运行。4.1.2 安全设备设施设置 安全 设备设 施 应 满足 下列 要求:a)安全 设备设 施 应 与 主 体 设备 同时投入 生 产和 使 用;b)应 有 专 人 负责 管理 各种 安全 设备设 施,建立 台账,定期 检 维 修。对 安全 设备设 施 应制定 检 维 修 计划;c)安全 设备设 施 不 得 随意拆除、挪 用 或 弃 置 不 用;确因检 维 修 拆除 的,应 采取临 时 安全 措施,检 维 修 完毕 后 立 即复原。4.2 行为安全要求 4.2.1 行 为 安全准则:a)严 格 遵 守 安全规 程;b)佩戴 安全 劳 动 防护 用 具;c)将器 具 放置 在 岗位作业 现 场确 切 位置;d)准 时 按量 领取 制 品 并 放置 指 定 位置;e)操 作 过 程动 作准 确;严禁磕碰、击打;f)时 刻 点 检 作业 场 所 出 现 的 异常 现象;g)作业 结 束 后 将 制 品放置 指 定 存 放 点;h)严 格 按 操 作规 程 进行 作业,执行 作业 审批、交接 班 等 规 章 制度,禁止各种 不 安全 行 为(吸烟等)及 与作业 无 关 行 为;i)杜绝违 章 操 作,对 违 章 指挥 有 权拒绝 执行 并 向 一 级 管理 者 报告,对 本岗位的工作 改 进 建 议 要 及 时 提出。4.2.2 对 带 有 热 处 理 过 程 的 生 产 线,要 严 格控 制 热源,按 隔 离 和 防护 要求 操 作。4.2.3 及 时 清 理 作业 现 场 产 生 待 处 理 的 制 品。4.2.4 岗前、岗中、岗 后 都 要 认 真 点 检(目 视、手 触、听声、嗅味、问查)进行 排查 隐患。对 作业 条 件 进行 安全 确认,不 具 备 安全作业 条 件 时 拒绝 作业。4.2.5 严 格 遵 守 岗位 所 使 用 设备 的 操 作规 程,发 现 异常 立 即停 机 检 查 确认。4.2.6 擦拭 设备,清 理设备 周 围 环境 时 要 切断电源,关 闭阀 门。4.3 装备护品要求 4.3.1 正确 佩戴劳 动 护 具 和 正确使 用工 器 具,护 品的 配备 齐 全、可 靠,穿戴 准 确,防护 装置安装 应 符 合 防毒 害、防 伤 害 的规 定。DB22/T 1927 2013 3 4.3.2 使 用的工 具 不应 产 生新 的 危险 源 和安全 隐患。4.3.3 各种防护器 具 应定点 存 放 在 安全、便 于 取 用的地 方,并 有 专 人 负责保 管,定期 校 验 和 维护。4.3.4 应对 现 场急救 用品、设备 和 防护 用品 进行经常 性的 检 维 修,定期 检 测 其 性 能,确保 其 处 于 正常状 态。4.3.5 检 查 安全装置 及 接 地 情况 是 否 完 整、可 靠;检 查各 紧固 装置 是 否松 动;检 查各 类仪表 是 否 指 示灵敏、可 靠、在 校检周 期 内。4.4 作业现场要求 4.4.1 作业 环境 要求:温湿 度、通风 符合相 关 作业规范,确保 化 学 因素 和 物 理 因素 现 场检 测值 满足 标 准限 值 要求。4.4.2 应定期对 作业 场 所职 业 危害进行检 测,在 检 测 点设 置标 识牌予 以 告 知,并 将 检 测 结 果 存 入 职 业 健康 档案。4.4.3 设 置 目 视 提 示看板 管理,显示 提 示、告 知、要求 及 运行状况 等 内容;有 事故风 险 分 析;有 危险因素 辨识;有 应 急措施 及 防 范 措施。4.4.4 有 定期 安全 检 查 记 录;班 组 安全 记 录 完 整 及管理 看板 安全 资料 保 持 最新 状 态。4.4.5 消 防器 材、设 施 完 好,无 阻碍。4.4.6 作业 车间 门不应设 置 门 槛,开启 方 向 应 向 外开,门 窗 应 采取防止 阳 光 直 接 照 射 在 产品 上 的 措施。4.4.7 安全 通道 应 畅通、无 阻碍物;安全 警示、提 示 标 志 醒 目。4.4.8 场 所 需 设 置 消 防器 材,并 正确使 用 危险 化 学 品。4.4.9 存 放区 域 和 操 作区 域 严 格 界 定;材料、工 具 摆 放 合 理。4.5 工艺布置要求 4.5.1 工 艺 布 置 合 理、顺畅;所 需 设 置 防护 可 靠;操 作 台 案、工 器 具 齐 备应 符合相 关 要求。4.5.2 制 品的 操 作岗位要 严 格 规 定 安全 定 员和安全 定 量。4.5.3 定 员、定 量标 识牌 目 视 醒 目;内容 告 知简洁、明 确。4.5.4 工作 场 所 整洁,工 具、材料(半 成 品)及加 工 后 制 品 定 置 摆 放,安全标 识 清 楚。4.5.5 不 合格 品 及 时周转 到 隔 离 室或 指 定 区 域。4.6 应急救护要求 4.6.1 应 急 机 构:应 按规 定建立 安全 生 产 应 急 管理 机 构或 指 定专 人 负责 安全 生 产 应 急 管理 工作。应建立 与本单位安全 生 产 特点 相 适应 的 专 兼 职应 急救 援队伍,或 指 定专 兼 职应 急救 援 人员,并 组织 训 练。4.6.2 应 急 预案:应 按规 定制定生 产安全 事故 应 急 预案,并 针 对 重 点 作业岗位 制定应 急 处置 方 案 或 措施,形成 安全 生 产 应 急 预案 体 系。应 急 预案 应定期 评 审,并根据 评 审 结 果 或 实际 情况 的 变 化 进行 修 订 和 完 善。4.6.3 应 急 设 施、装 备、物资:应 按规 定建立应 急 设 施,配备应 急 装 备,储 备应 急 物资,并 进行经常性的 检 查、维护、保 养,确保 其 完 好、可 靠。4.6.4 应 急 演练:应 组织 生 产安全 事故 应 急 演练,并对 演练效果 进行 评 估。根据 评 估 结 果,修 订、完 善 应 急 预案,改 进 应 急 管理 工作。4.7 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要求 4.7.1 事故 报告:企 业 发生 事故 后,应 按规 定及 时 向 上 级 单位、政府 有 关部门 报告,并 妥善 保 护 事故现 场 及 有 关 证 据。必 要 时 向 相 关 单位和人员 通 报。DB22/T 1927 2013 4 4.7.2 事故调 查 和处 理:发生 事故 后,应 按规 定 成 立 事故调 查 组,明 确 其职 责 与 权 限,进行 事故调 查 或配 合上 级 部门 的 事故调 查。事故调 查 应 查 明事故 发生 的 时 间、经过、原 因、人员 伤亡 情况 及 直 接 经 济 损失 等。事故调 查 组 应根据 有 关 证 据、资料,分 析事故 的 直 接、间 接原 因 和 事故 责 任,提出 整 改 措施 和 处 理建 议,编制 事故调 查报告。5 评价与处置 5.1 评价组织 由 企 业安全 管理部门或 相 关管理部门 实 施检 查、评价。5.2 评价程序 在 进行 资料 审 核、现 场检 查 后,依 据 审 核 及 检 查 结 果 进行 量化评价 打 分。5.3 评价资料 评价 方 法 及 分 级 表 见 附录 A。5.4 评价分级及处置要求 判 定 标准 如 下:a)评价 得 分 90分 及 以上,判 定 为 优秀 状 态;b)80分 及 以上 90分 以 下,判 定 为 合格状 态;c)不 足 80分 判 定 为 不 合格状 态,60分 以上 80分 以 下,下 达 安全 隐患 整 改 要求 书;责 令 进行 原 因 分 析、责 任追究、制定 措施、实 施 整 改;d)对不 足 60分的,下 达 安全 违 规 警 告 通知 单 或 停 产 整 顿 通知 单。DB22/T 1927 2013 5 A A 附 录 A(规范性附录)量化评分标准 A.1 量化评分标准见 表 A.1 表 A.1 量化评分标准 项 目 具体内容 考核 要求 及 分 值 备注 基本要求(5分)符合 3.1、3.2、3.3、3.4相 关 要求 培训 查 试卷、记 录,人 数 每 少 1%扣 5分;机 构设 置 不 符合 扣 5分;查 签 到及 会 议 记 录,每 少一 次 扣 3分。行 为 要求(30分)符合 4.2相 关 要求 查现 场,不 符合 一 处 扣 2分 5分 设备 要求(10分)符合 4.1相 关 要求 查现 场,不 符合 一 处 扣 2分 5分 装 备 护 品(10分)符合 4.3相 关 要求 查现 场,不 符合 一 处 扣 2分 5分 工 艺 要求(10分)符合 4.5相 关 要求 查 记 录、资料,不 符合 一 处 扣 3分 生 产作业 现 场(30分)符合 4.4相 关 要求:查现 场,不 符合 一 处 扣 2分 5分;现 场“三 违”每 人 次 扣 3分 应 急 演练(5分)符合 4.6相 关 要求 不 符合每 项扣 2分 5分 事故 管理(扣 分 项)符合 4.7相 关 要求 发生火 灾、死 亡、重 伤、急 性中 毒、环境 污染 事故 为 否 决项;轻 伤 超 标 否 决,不 超 标 每 起 扣 5分 10分;隐 瞒 不 报 扣 10分 20分。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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