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产化工生产安全技术规程DB22/T 30-201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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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79.020 B 60 备案号:37433-2013 DB22 吉林省 地方标准 DB 22/T 30 2013 代替 DB22/T 30-1991 林产化工生产安全技术规程 The safety technical procedures of forest chemical industry practice 2013-04-01发布 2013-06-01实施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22/T 30 2013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 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代替 DB22/30-1991林产化工生产安全技术规程。本标准与 DB22/30-1991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删除了酚醛石棉摩擦片的内容;删除了木材干馏的内容;删除了浸提松香的内容;删除了造纸的内容;删除了烧制木炭的内容;调整了甲醛生产中最新的安全技术工艺;基本规定中添加了防火、防爆、防静电、安全标志、机构、人员和培训、储罐区和职业危害控制的内容;增 加了制 胶 中 5.1、5.2和 5.3的内容。本标准 由吉 林 省 林业 厅 提出 并归口。本标准起草 单位:吉 林 省 林业 科学研究院、吉 林 森 工 通 化 胶黏剂分公司、吉 林 省森 林工业 集团、三 岔子 林业 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何超、孙成忠、孟黎鹏、沈佳龙、张海霞、王瑞明、万劲 松、周纯洁、陈国民、张建栋、林 光胜、李雪梅、黄硕。本标准 历次版 本 发布情况为:DB22/30-1991。DB22/T 30 2013 1 林产化工生产安全技术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林产化工中甲醛、制 胶 和炭 棒 生产 作 业的基本安全技术规则和要 求。本标准 适用于 林产化工 企 业的生产 管理。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 列文件对于 本 文件 的 应用是必不可少 的。凡是注日期 的 引用文件,仅所 注日期 的 版 本 适用于 本 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 的 引用文件,其 最新 版 本(包括所有 的 修改 单)适用于 本 文件。GB 4387 工业 企 业 厂 内 铁路、道路运输 安全规程 GB 6067.1 起 重 机 械 安全规程 第 1部 分:总 则 GB/T 11651 个体 防 护装备选 用 规 范 GB 12158 防 止 静电 事故 通用 导 则 GB/T 18664 呼吸 防 护 用 品 的 选择、使 用 与 维护 GB/T 25295 电 气设备 安全 设计导 则 GB 50016 建 筑设计 防火规 范 GB 50057 建 筑物 防 雷设计 规 范 GBZ 2.1 工 作 场所有 害 因素 职业 接触限值 第 1部 分:化 学 有 害 因素 GBZ 2.2 工 作 场所有 害 因素 职业 接触限值 第 2部 分:物 理 因素 GBZ 158 工 作 场所 职业 病 危害 警示 标 识 HG/T 20675 化工 企 业静电 接地设计 规程 ZBFGH 1 特种设备 安全 监察条例 3 基本规定 3.1 厂区环境 3.1.1 作 业 场地 应 平坦、整 洁、道路畅 通,要 有完备 的照 明 设备 和 消 防 设施,道路 与 铁道交叉道 口应 设置 明 显 的 警告 标志和 信号装置。为 生产 所设 的 坑壕、水池、水渠、水井、下 水井等都 要 设置栏杆或盖 板。3.1.2 各 生产 厂房、原料库、成 品库、贮存 罐 及各种 电 气设备、设施,应 符合 GB 50016和 GB/T 25295的规定,并 备有完备 的 灭 火 器具。3.1.3 各 生产 车间 应 有 相 应 的 排尘排毒、降低噪声 和 通 风 设施,车间 内 有 毒 有 害 物 质 的 浓度 应 符合 GBZ 1的规定。3.2 厂房(仓库)防火防爆 3.2.1 有 爆 炸 危 险 的 厂房 宜独立 设置。3.2.2 液 体 仓 库 应 设置 防 止 液 体 流散 的 设施。DB22/T 30 2013 2 3.2.3 企 业 应 设置 火 灾报 警及 可 燃 气体 报 警装置。3.2.4 厂 区内 禁 止吸 烟动 火。确需 生产 用 火,需经 安全、防火 部 门批 准,并 严格执行“防火 六 不 准”(没 有 动 火 证 不 准 动 火;不 与生产 系统隔绝 不 准 动 火;不 进行清洗、置 换 不 准 动 火;不 把 周 围易燃 物 清 除 不准 动 火;不 按 时做动 火 分 析 不 准 动 火;没 有消 防 措 施、无 人 监护 不 准 动 火)。3.3 储罐区 3.3.1 可 燃液 体 储罐 不 得 与化 学 药 剂 等 储罐 布 置 在同一 罐 组 内;有 毒 物料 应单 独 布 置 在一 个 罐区内。3.3.2 容 器(如 桶、瓶)存 放在室外时,应 设置 防 晒棚 或水 喷淋(雾)等 防 晒 设施。液 体贮 罐 阀门冬 季 应 有 防 冻措 施。3.4 防雷、防静电 3.4.1 厂 区的 各 类 建 筑物、露天 装置、贮 罐 应 设置 防 雷设施。防 雷 措 施及 防 雷装置 应 符合 GB 50057的要 求。3.4.2 生产区 可 能 产生静电危害的 物体 应 采取 工业防静电 接地 措 施,并应 符合 GB 12158和 HG/T 20675的规定。生产、使 用、贮存、输 送、装 卸、运输 易燃溶 剂 及 胶黏剂、产生 可 燃性 等 易燃易 爆 物品 的生产装置、装 卸 场所 以 及 产生静电 积聚 的生产 设施都 应 有 防静电 接地 措 施。3.4.3 在 重 点 防火、防爆区的 入 口 处,应 设置 人 体 静电 消 除 装置(接地 裸 露 金属 体 如 栏杆、金属支架 等)。3.4.4 禁 止 穿着带 铁 钉(掌)的 鞋 进入 甲醛生产工 序,无 阻 火 器车 辆 严禁 驶 入 甲 醇 库 区。甲 醇、甲醛 生产和 贮存 过 程中 禁 止 一 切 可 能 产生火 花 的 作 业,禁 止使 用 手 机 及 带 静电 设备。3.5 安全标志 3.5.1 厂房(仓 库)的 紧急 通 道 和出 入 口,应 设置 明 显 的标志。生产区 入 口 及其 他 产生火 花 的 场所 应 有“禁 止 烟 火”的安全标志。存 在严 重 职业危害的 作 业 岗 位应 按 GBZ 158的规定 设置 醒目 的 警示 标 识 和 中 文 警示 标志。3.5.2 生产 设备 和容 器 也 应 有 明 显 的标 识 和相 应 的安全防 护 措 施。3.6 机构、人员和培训 3.6.1 进入 作 业区 应 按规定 着 用 劳 动 防 护 用 品,特 殊 工 序戴好 安全 帽,禁 止 穿裙 子、高跟鞋、拖鞋,女 工 应 将长 发 卷 入 工 作 帽 内,冬季室外 作 业人员 应 穿软底鞋。3.6.2 生产 企 业 应 设置 安全 管理 机构,配 备 专 职安全 管理 人员。其 企 业的主要 负责 人和安全 管理 人员 应 经 安全 考核 合格 后方 可 任 职。3.6.3 职工 应 熟知 本 岗 位 安全技术、操 作 规程。调 入 或 招收 的新职工 应 经 安全技术培训 并 考核 合格 后 方 准 上岗 工 作。3.6.4 企 业 应 按照 卫 生 行 政 管理 部 门 的规定 组 织 作 业人员 上岗前、在 岗 期 间进行 职业 健康检查,其 健康状 况应 符合 工 作 性质 要 求。有 职业 禁 忌者,不 得 从 事 生产 作 业。3.6.5 使 用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企 业 应 向 作 业人员 告 知 其 危 险 和 预 防、控制 及 防 护 方法,并 进行 安全技术的 培训(包括 预 防、控制、及 防 止 危 险 方法 的培训和 紧急 情况 处 理 或 应 急 措 施 的的培训)。3.7 职业危害控制 3.7.1 防尘防毒 DB22/T 30 2013 3 a)生产 过 程和 设备,应 尽量考虑 机 械 化和 自 动 化,加 强密闭,避免直 接 操 作,并应 结 合 生产工艺 采取 通 风措 施,使 生产 场所有 害 物 质 及 粉 尘 的 浓度符合 GBZ 2.1和 GBZ 2.2的规定;b)有 毒性 危害的生产 环境,应 设置 淋洗器 等 卫 生防 护设施,其 服务半径 应 小 于 15m。应 根据 作 业特 点 和防 护 要 求,确 定 配 置事故 柜、急 救箱 或个体 防 护 用 品;c)使 用 剧 毒 物品 的 投 料 区 域,应 采 用 密闭、负 压 或 湿式 的 作 业;对 在 不 能 密闭 的 尘毒 逸 散 口,应采取 局 部 通 风排毒 和除 尘 等 措 施。3.7.2 防护用品 a)对作 业人员 应 采取 个体 防 护 措 施,配 备 专 用 的 劳 动 防 护 用 品。易燃易 爆 场所 作 业人员 应 配 用 防 静电工 作 服、防静电 鞋、防 毒 口 罩、工 作 手 套 等。不 同 岗 位作 业人员 配 用 的 劳 动 防 护 用 品 应 符 合 GB/T 11651的规定;b)生产 场所 应 配 备呼吸 防 护 器以 及其 他 应 急 防 护 用 品。呼吸 防 护 器 配 备 应 符合 GB/T 18664的规 定。3.8 机械设备 3.8.1 各种 车 辆 厂 内 运输或装 卸 作 业,应 符合 GB 4387的规定。3.8.2 各种 起 重、升 降 设备及 电 葫芦只 准 载 物 禁 止 载 人,使 用 时 应 执行 GB 6067.1的规定。3.8.3 各种 锅炉 和 压力 容 器 应 执行 ZBFGH 1的规定。3.8.4 各种 机 器 设备 传 动 部 位 的防 护装置 必 须 完 整 齐 备,操 作 台 上、下 梯阶 必 须 有 防 护栏、扶 手。3.8.5 各种 机 械使 用 前 应 认真 检查 各部 件 状 态,确 认良 好方 准 启 动。机 械运 转 中 禁 止 注 油、擦 拭、检修,发 生 堵塞 或故 障 时 应 停 机 处 理,不 得 直 接 用 手 剔 除 堵塞 物或 拨 动 物料。4 甲醛(电解银工艺)4.1 卸甲醇槽车 4.1.1 卸车 人员 必 须懂 得易燃易 爆 物品 的 常 识及 安全 知 识,并 经 安全培训 合格 方 准 操 作。4.1.2 卸车 前 先 检查 槽 车,如安全 装置 不 完 全、车 内 压力 或 温 度 不 正常 不 准 卸车。4.1.3 槽 车 停稳 10 min后方 准 取 祥。4.1.4 开启槽 车 的 槽孔、顶 盖 和 罩 时,应 使 用 有 色 金属 制 成 的工 具,人员 应 站 在 上 风 向操 作。4.1.5 卸车 应 尽量 在 白 天 作 业,夜 间卸车 应 有 人 监护,并 有 充 分 的安全照 明 设备。4.1.6 检 修 甲 醇 槽 车 应 将 槽 车 内 清洗、置 换 干 净,经 化 验 合格 后方 准 检 修。4.2 甲醇运输 4.2.1 搬 运 甲 醇 应 轻拿轻 放,不 准 撞击、颠倒,发 现 容 器 泄 露 要 及 时 处 理。4.2.2 管 道 应 经 常 检查,发 现问题 及 时 处 理。4.2.3 室外 输 送 管 道 的 架 设,其平 面 布 置 与 高 度 应 符合 消 防和 交 通 有 关 规定。4.2.4 室外 输 送 管 道 宜采 用 地 上 铺 设,不 得 从 与生产 无 联 系 的 单 元 及贮 罐区的 上方 或地 下 穿 越。4.2.5 穿 墙 处 的 管 道 应 套 在 铁 制 套 管 内。管 道 积 套 管 的 空隙 应用 石棉 或其 它 不 燃 纤 维 填实。4.2.6 管 道 不 准与电 缆线 设 在一 起,两 类 管 道 之 间 距离 应 符合 规 范 要 求。4.2.7 管 道 支架 应用 非 燃 烧材 料 制 成,并 在 厂房 外 离 外 墙 和最 近 设备 3 m 5 m处 安 设 闸 门、活 门 等,以 便 紧急 情况 下 启 闭。DB22/T 30 2013 4 4.2.8 操 纵 管 道 的 阀门、活 门 的 手 轮 和按 钮 等,应 安 设 在 便 于 操 作 的 位 置,并应 经 常 维护,保持 开启 灵 活。4.2.9 输 送 泵、管 道 应 采取 防静电 措 施。4.2.10 检 修 管 道 应 先 进行 置 换清洗,经 化 验 合格 后方 准 检 修。4.3 甲醇贮存 4.3.1 甲 醇 不 得 与 其 它 各 类 的 物品 共 同 贮存。4.3.2 甲 醇 贮 罐的 排 气 管 上 应 安 装 阻 火 器,大型 贮 罐 还 应 安 装呼吸 阀。4.3.3 一组 地 上 甲 醇 贮 罐中,贮 罐 之 间 的 距离,应不 小 于 相 邻 贮 罐中 较大 贮 罐的 直径。4.3.4 甲 醇 贮 罐区 应 设置 防火 堤,防火 堤 的 设置 应 符合 GB 50016的规定。4.3.5 甲 醇 库 内 应 设有 通 风 装置 和 通 风 孔,有 效 控制 空 气 中甲 醇 浓度 0.5%。4.3.6 外 来 人员 未 经同 意 禁 止 进入 甲 醇 库。4.3.7 甲 醇 库 的电 气 按 钮 应 隔间 安 装。4.4 甲醛生产 4.4.1 禁 止 非 操 作 人员 乱 动、触 摸 操 作 盘 上 的 仪表、旋钮、开关 等,巡 查 人员 发 现 表盘异 常 应 立 即 通知操 作 人员 或 班 长 调整,不 得 私 自 调整。4.4.2 操 作 人员 应 确 认 下 列 事 项 后方 准 开 车:a)原 材 料、仪表、药 品、水、电、气等 满足 生产 需 要;b)照 明 完 好,设备、管 路、阀门、仪表 等 正常;c)冲 洗、烘 干、系统 预 热 等都完 成并 无 隐患;d)系统 的 阻 火 器、信号 报 警 器 等 安全 设施 灵敏、有 效;e)按照 操 作 工艺要 求 完 成 所有 开 车 的准 备 工 作。4.4.3 甲醛生产 过 程中,甲 醇、空 气、水 蒸 气或 甲 醇、空 气、循 环 烟 道气 三 者 的 配 比 应 控制 在 工艺规 定的 范 围 内,不 得 出 现 配 比 紊乱。4.4.4 氧 化 器 温 度一 般 应 控制 在 620 650,保 证 电 解银 触 媒 不 烧 结。4.4.5 废热汽 包 应 保持 正常 水 位。4.4.6 各 工艺 参数 和 泵 的 运 转 情况应 在 操 作 室 仪表盘 上 显示。主要工艺 参数 应 设 声 光 报 警 系统。4.4.7 尾 气 锅炉 的 点 火 应 符合 下 列 条 件:a)锅炉 水 位 正常;b)触 媒 全 红;c)氧 化 器 旁 路 阀 全 关;d)工艺 条 件 正常。4.4.8 尾 气 锅炉 点 火 应 按下 列 步骤 操 作:a)起 引 风 机 抽 空炉 膛 内 可 能 残留 的 尾 气;b)将 引 火 物 点 着,放入 炉 内 点 火;c)打 开 进 气 阀,关 闭 排 空 阀;d)观 察 尾 气 燃 烧 情况,正常 后 关 闭 炉 门。4.4.9 尾 气 锅炉正常 操 作 中 应 做 到:a)注 意观 察 锅炉 水 位 和 压力 指 示;b)注 意观 察 尾 气 锅炉 燃 烧 情况;c)锅炉 排 污每班 两 次,每班 将阻 火 器 中的 水 放一 次,打 开 阻 火 器 上 部 排 水 阀 至 无 水 排 出 时 关 闭。4.4.10 因 停 电 紧急 停 车时 应 采取 下 列 措 施:DB22/T 30 2013 5 a)立 即 切 换 正 旁 路,开 尾 气 锅炉 排 空 阀,关 进 气 阀;b)关 甲 醇 薄膜 调 节 阀,关 配 料 蒸 气 阀 和 总 蒸汽 阀;c)及 时 与 配 电 室 联 系。4.4.11 因 停 水 紧急 停 车时 应 采取 下 列 措 施:a)开 氧 化 器 旁 路,关 氧 化 器 正 路,开 尾 气 锅炉 排 空 阀、关 进 气 阀;b)全 排风,关 进风 总 阀;c)关 甲 醇 薄膜 调 节 阀、配 料 蒸 气 阀 和 总 蒸 气 阀。4.4.12 因 停 气 紧急 停 车时 应 采取 下 列 措 施:a)全 排风、关 进风 总 阀,开 尾 气 锅炉 排 空 阀、关 进 气 阀;b)切 换 正、旁 路;c)关 甲 醇 薄膜 调 节 阀、配 料 蒸 气 阀 和 总 蒸 气 阀。4.4.13 甲醛生产 过 程中 应 达到 以 下要 求:a)开、关 风 机 室排 空 阀门 应 缓慢;b)停 车时 氧 化 器 正 路 应 关 严,不 得 有 渗漏;c)经 常 检查 热 水 泵 的 运 转 情况;d)停 车时 应 打 开 尾 气 锅炉 的 排 空 阀;e)不 准 打 开 蒸 发 器 的 排 污 阀;f)水 压 不 足 应 按 紧急 停 车 处 理;g)铺 装 三 元 混 合 过 滤 棉 时 不 准 将过 滤 棉 漏 出 钢丝网。4.4.14 操 作 人员 进入 甲醛、甲 醇 容 器 达到 以 下要 求:a)应 申请 并 得 到 批 准;b)应 做 到 安全 隔绝;c)应对 容 器 内 进行 置 换、通 风;d)应 按 时间 要 求 进行 安全 分 析;e)容 器外 应 有 人 监护;f)应 有 抢 救 措 施。4.5 甲醛的贮存和装运 4.5.1 甲醛 库 墙 和 屋 顶 要 设 通 风 孔。4.5.2 防火、防爆、防中 毒、防 腐蚀。4.5.3 操 作 人员 在 槽 车 上 装 卸 甲醛 时 应 遵守 下 列 规定;a)检查 槽 车 上 的安全 装置 是 否 完 好;b)开启槽 车 的 槽孔、顶 盖 和 罩 时 应 站 在 上 风 向,不 得 用 钢 铁 工 具 敲打 开 闭 装置;c)用 液 泵 装 卸 甲醛 时 应 及 时 开 动 与 停 止 液 泵,及 时 开启 管 道 上 的 阀门 和 球 阀。5 制胶 5.1 原料与投料 5.1.1 投 料 前 所 用 的 原料 应 检 验 合格,不 合格 的 原料 不 得 投 料。投 料计 量 应 准 确,应 按工艺技术要 求 注 意 投 料 顺 序 和加 料 速 度,轻拿轻 放,防 止 液 体物料 四溅 或 固 体 粉 料 飞扬,保持 岗 位 的 环境卫 生。5.1.2 人工 破碎、溶 解 氢 氧 化 钠 时,应 佩 带 保 护 用 品,并 在 规定的 场所 进行。上 面 应 盖 上 防 止 飞 溅 的布 或 编 织 袋,破碎 现 场 周 围 5 m内 严禁无 关 人员 进入。溶 解 时 应 缓慢 加 入,防 止 急 剧 放 热 灼伤。DB22/T 30 2013 6 5.1.3 反 应 釜 的 装料 量 应 根据 所 生产 胶黏剂 品种 的工艺技术要 求 和 物料 性质 来 确 定 装料 量,但 不 得 大 于 釜 体 容 积 的 70%,以 防 物料 外 溢 出 釜。反 应 釜 最 低液 面 应 高 于 反 应 釜壁 的加 热 面,搅拌 时液 面 应 有效 淹 没 温 度 仪 接触 点。反 应 釡 应 导 线 接地,以 防 止 加 料 时 产生静电。5.2 加热与温度 控制 5.2.1 生产 过 程的 反 应 温 度 应 按 胶黏剂 的工艺技术要 求 控制,不 得 超 过 所 用 主要 原料 的 自 燃点 温 度。应 定 时采 样测 定 胶黏剂 的 酸 值 和 粘 度 值等 工艺控制 指 标。5.2.2 发 生 物料 溢 锅 时,应 立 即 进行 处 理。溢 锅 严 重 时,应 立 即 停 止 加 热,降 温 进行 处 理。5.2.3 反 应 过 程中,如 遇突然 停 电 或 停 水 时,应 立 即 停 止 加 热。并应 视 生产 情况 采取 相 应 措 施或 紧急 出 料。5.2.4 反 应 过 程中,如 遇反 应 釜 内 物料 起火 时,应 立 即 停 止 加 热,切 断 电 源,通 入 二 氧 化 碳(或 氮 气)等 惰 性 气体,隔绝 空 气及 时 扑熄。5.3 胶 黏剂 的 出料 5.3.1 胶黏剂 在 出 反 应 釜(罐)前 应 进行 冷却,出 料 温 度 应 符合 其 工艺技术的要 求。5.3.2 反 应 釜(罐)内 物料 排 完 时,应 根据 生产安 排 及 时进行 配 料或 注 入清洗液,防 止 反 应 釜(罐)壁 残 存物料 粘 结 或 自 燃。6 炭棒 6.1 锯末 上 料 时,应 先 清 除 锯末 中的 树皮、板条、砂 石 等 杂 物,并 待皮 带 传 送 机 启 动 后方 可 上 料。6.2 筛 选 机 震 动 频率 不 得 超 过 120 次/min,筛 选 人员 应 既 据 筛 内 存料 情况 及 时 向上 料 人员 发 出 信号,避免 造 成 原料 积 压 或 供 料 不 足。6.3 干 燥 机 周 围 应 保持 清 洁,通 风 良 好,下 班 前 应 将 筛 选 箱 内的 锯末、杂 物 清 出 室外。6.4 成 型 机出 口 前 禁 止 站 人,地 面 应 平 整 清 洁。6.5 成 型 机 操 作 者 应 站 在 侧 面 作 业。加 热 中 严格 控制 温 度。6.6 应 经 常 对 炭化 窑 进行 检查,发 现 损坏 应 指 派 技术 熟 练 的人员 进行 处 理。6.7 点燃 炭化 窑 时 应 在 指 定 燃 烧 灶 内 点 火,待窑 内火 焰 全 部 熄 灭 后方 可 离开。禁 止 用 汽 油、煤 油 点 火。6.8 成 品 出 窑 时,应 先 通 风散 热,确 认 无 中 毒 或 中 暑 危 险 后方 可 进 窑,同时 要准 备 好 充 足 的 水,防 止炭 棒 遇 空 气 复 燃。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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