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射线探伤辐射安全和防护分级管理要求DB11/T 1033-2013.pdf

返回 相关 举报
工业射线探伤辐射安全和防护分级管理要求DB11/T 1033-2013.pdf_第1页
第1页 / 共15页
工业射线探伤辐射安全和防护分级管理要求DB11/T 1033-2013.pdf_第2页
第2页 / 共15页
工业射线探伤辐射安全和防护分级管理要求DB11/T 1033-2013.pdf_第3页
第3页 / 共15页
工业射线探伤辐射安全和防护分级管理要求DB11/T 1033-2013.pdf_第4页
第4页 / 共15页
工业射线探伤辐射安全和防护分级管理要求DB11/T 1033-2013.pdf_第5页
第5页 / 共15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ICS 13.280 Z11 备案号: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T 1033 2013 工业射线探伤辐射安全和防护分级管理要 求 Requirements for radiation safety and protection of industrial radiography 2013-12-20发布 2014-01-01实施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11/T 1033 2013 I 目 次 前言.II 引言.I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分级管理.2 5 通用管理要求.2 6 分级管理要求.5 参考文献.11 DB11/T 1033 2013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组织实施。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何荣华、王绍林、李航、薛建中、陈文梅。DB11/T 1033 2013 III 引 言 为规范北京市工业射线探伤行业的辐射安全和防护管理,根 据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放 射性 污染 防 治法、放 射性 同 位 素与 射线 装置 安全和防护 条例 和 放 射性 物品运输 安全管理 条例等法律法 规 制定本标准。DB11/T 1033 2013 1 工业射线探伤辐射安全和防护分级管理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 了 工业射线探伤辐射安全和防护的通用和分级管理要求。本标准 适 用 于固 定 式 和 移动式 工业射线探伤 作 业的辐射安全和防护管理。本标准 不适 用 于 工业射线探伤 设备生产、销售过程 中的辐射安全和防护管理。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 文件 对于 本文件的 应 用 是必不可少 的。凡是注日期 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 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 本(包括所有 的 修改 单)适 用 于 本文件。GB/T14058 射线探伤 机 GBZ 117 工业 X射线探伤 放 射 卫生 防护标准 DB11/412-2010 放 射性 物品库 安全防范要求 DB11/413-2007 放 射性 物品公路运输风险等 级和安全防范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 术语定义 适 用 于 本文件。3.1 工业射线探伤 Industrial radiography 利 用 X、射线探伤 装置(包括含放 射 源 的探伤 机、产生 X射线的 X射线 机)对物 件 进 行探伤 作 业的活动。3.2 工业射线探伤室 Industrial radiography room 具有屏蔽效 能和安全 联锁系统 的 专 用 于 工业射线探伤 作 业的 固 定 场所。3.3 固定式探伤 Stationary radiography 在 工业射线探伤 室内 用 固 定安 装 的 或可有限移动 的探伤 装置进 行的工业射线探伤 作 业。3.4 移动式探伤 Mobile radiography 在 工业射线探伤 室以外 使 用 可移动 的探伤 装置进 行的工业射线探伤 作 业。DB11/T 1033 2013 2 3.5 辐射安全和防护机构 Radiation safety and protection organization 制 订 和实施辐射安全和防护 相关 的 技 术 及 管理 措 施的 机 构。3.6 管理等级 Management grades 根 据 工业射线探伤 作 业中 正常 照射和 潜 在 照射 风险 大小划 分为 四个 管理 等 级。4 分级管理 本标准 将 管理 等 级 共 分为 四 级,管理 等 级的 划 分 及相 应 的辐射安全和防护管理要求 见表 1。表 1 管理等级的划分及管理要求 管理 等 级 管理 对 象 管理要求 一 级 射线 移动式 探伤 通用管理要求 及 级管理要求 二 级 射线 固 定 式 探伤 通用管理要求 及二 级管理要求 三 级 X射线 移动式 探伤 通用管理要求 及三 级管理要求 四 级 X射线 固 定 式 探伤 通用管理要求 及四 级管理要求 5 通用管理要求 5.1 对工业射线探伤单位的要求 5.1.1 应 依 法 取得 辐射安全 许 可 证 并 在其有效期内 从事 规定范围 内 的 活动。5.1.2 应 建 立 辐射安全和防护 机 构,并 至 少设置 1名 辐射安全和防护 负责 人和 1名 辐射防护人 员。5.1.3 应 建 立 辐射安全和防护管理 制 度,包括 岗 位 职责、人 员培训、探伤 装置 检查维 护、放 射 源 管理、台账 管理、辐射 监测、辐射安全 检查 等。5.1.4 应制 订健 全的 操 作 规 程,包括 探伤 室 及现 场作 业、探伤 设备 使 用、监测仪表操 作等,并定 期修订。5.1.5 应 成立 辐射 应 急 组织,明确 参 与应 急 准 备与 响 应 的 部门及 人 员,并 制 订 辐射 应 急预案。5.1.6 应对 本单位的辐射安全和防护 状况 进 行 年度评估,并 于 每年 1月 31日 前 向 环保 部门 提 交上一年 度 的 评估报告。5.2 对辐射安全和防护机构的要求 5.2.1 辐射安全和防护 机 构 应 明确 规定 成员 的管理 职责 和工 作程 序。5.2.2 该 机 构 的 职责 范围 应 覆盖 所有与 辐射安全和防护 有 关 的 活动。5.2.3 该 机 构 应对 本单位的 法 人 负责,在 贯彻执 行辐射安全和防护管理 制 度 过程 中 具有 充 分的 监督权和 核查权,相关部门及个 人 应 予 以 配合。DB11/T 1033 2013 3 5.3 对辐射工作人员的岗位要求 5.3.1 辐射工 作 人 员 包括 辐射安全和防护 负责 人、辐射防护人 员 和射线探伤 作 业人 员、射线探伤 装置保管人 员 等。5.3.2 辐射安全和防护 负责 人。5.3.2.1 辐射安全和防护 负责 人 应 由探伤单位 内 负责 辐射安全和防护的 领导担任。5.3.2.2 负责 辐射安全和防护 机 构及 人 员 的 监督、管理工 作。5.3.2.3 负责 辐射安全和防护管理 制 度 的 贯彻 实施。5.3.2.4 组织本单位 相关部门及 人 员开展 辐射 应 急 行 动。5.3.2.5 组织 对 本单位的辐射安全和防护 状况 进 行 评估。5.3.3 辐射防护人 员。5.3.3.1 定 期 组织 对 探伤 室、探伤 装置 和 放 射 源 的安全 状况 进 行 检查 并 记录。5.3.3.2 组织 开展相关 辐射 监测,并 负责监测数 据 的 记录及 管理。5.3.3.3 负责个 人 剂量计 及 辐射 监测仪 器 的 维 护、检 定 及 比 对。5.3.3.4 负责 辐射防护用 品与应 急 物 资 的管理 及 发 放。5.3.3.5 参 与 本单位的辐射 应 急 行 动,控 制应 急 人 员 的 受 照 剂量。5.3.3.6 负责 对 辐射工 作 人 员 进 行辐射防护 知识 和 监测仪表操 作 技 能的 培训。5.3.4 射线探伤 作 业人 员。5.3.4.1 遵守 辐射安全和防护 制 度、执 行探伤 作 业 相关 规 程。5.3.4.2 正确 佩戴 个 人 剂量计 和 个 人 剂量 报 警 仪,使 用辐射 监测仪。5.3.4.3 负责 作 业前 后 对 探伤 装置进 行安全 检查,作 业 过程 中 对作 业 场所进 行安全 检查。5.3.4.4 在 探伤 作 业 时采 取合 理的防护 措 施 减 少 人 员 受 照 剂量。5.3.4.5 发 现 辐射安全 隐患 及 时 向 辐射安全和防护 负责 人 报告。5.3.5 射线探伤 装置 保管人 员。5.3.5.1 遵守 辐射安全和防护 制 度、执 行探伤 装置 保管 相关 规 程,熟练 使 用辐射 监测仪。5.3.5.2 负责 建 立 射线探伤 装置 及 放 射 源 的 台账 并定 期 盘 查。其 中,放 射 源 台账 的 内 容 包括 核 素 名 称、放 射 源 编码、出 厂时间、活 度、来 源 及 去 向 等。5.3.5.3 负责 移动式 射线探伤 装置 的出 入 库 管理 及 安全 状况检查。检查 时需 要 在 探伤 装置 相 对固 定的 位 置进 行辐射 水平 监测,以 确 认 放 射 源 处 于 安全位 置。5.3.5.4 负责 定 期对 射线探伤 装置 及 保管 场所进 行安全 检查 并 记录。5.3.5.5 发 现 辐射安全 隐患 及 时 向 辐射安全和防护 负责 人 报告。DB11/T 1033 2013 4 5.4 对辐射工作人员的管理要求 5.4.1 职业健康管理要求 5.4.1.1 辐射工 作 人 员上岗 前,应进 行 上岗 前 职 业 健 康 检查,符 合 辐射工 作 人 员健 康 标准的,方 可 参加 探伤工 作。5.4.1.2 辐射工 作 人 员上岗 后 应 定 期进 行 职 业 健 康 检查,两次 检查 的 时间间隔 不应 超 过 2年,必 要 时可 增加临时 性 检查。5.4.1.3 辐射工 作 人 员 脱离 辐射工 作 岗 位 时,应进 行 离 岗 前的 职 业 健 康 检查。5.4.1.4 射线探伤单位 应 建 立 辐射工 作 人 员 的 职 业 健 康档 案。5.4.2 个人剂量管理的要求 5.4.2.1 辐射工 作 人 员 应进 行 个 人 外 照射 剂量 监测。5.4.2.2 辐射工 作 人 员 在 紧 急 情 况、突发 事 件 或 执 行 应 急 程 序 时 所 受到 的 剂量,应与 常 规工 作 中 所 受 到 的 剂量加 以 区 分。5.4.2.3 个 人 剂量档 案 应包括 辐射工 作 人 员 的 个 人 基 本 信息、工 作 岗 位、剂量 监测 结果 等 材料,并保 存 至 辐射工 作 人 员年 满七十五周岁,或 者停止 辐射工 作 后 三 十 年。5.4.3 培训的要求 5.4.3.1 从事 工业 射线探伤 活动 的辐射工 作 人 员 应 通 过有 资质 单位的中级 以 上 辐射安全 培训,经 考试 合 格后持 证上岗,并 且 每四年 接受 一 次再 培训。5.4.3.2 从事 工业 X射线探伤 活动 的辐射工 作 人 员 应 通 过有 资质 单位的 初 级 以 上 辐射安全 培训,经 考试 合 格后持 证上岗。5.4.3.3 辐射工 作 人 员 应 参 加 单位 内 部 的辐射安全和防护管理 制 度、作 业规 程、射线探伤 设备 及 辐射 监测仪 器 的 使 用、辐射 事 故 应 急 处 置等 培训。5.5 辐射监测的要求 5.5.1 辐射 监测 应包括外 照射 个 人 剂量 监测、探伤 装置 监测、作 业 场所 监测、周 围环境 监测及 应 急监测 等内 容。5.5.2 监测记录 包括 监测 位 置、监测 方 法、监测 设备、场所 和环境 剂量率水平,控 制 区 与 监督 区边界的 剂量率水平、监测 频 度 以 及监测 人 姓 名 等内 容。5.5.3 探伤 室、放 射 源库 和 现 场作 业 场所应 配 备 便携 式 辐射 监测仪。辐射工 作 人 员 均 应 配 备 个 人 剂量计,从事 辐射工 作 时还 应 配 备 个 人 剂量 报 警 仪。5.5.4 便携 式 辐射 监测仪 的主要性能 应 满足 以下 要求:a)量 程 范围:最 低示 值 不 高 于 1 10-1 Gy h-1(Sv h-1),最 高 示 值 不 低 于 1 102mGy h-1(mSv h-1);b)能 量 响 应:50keV 1.3MeV 30%(137Cs);c)具有 声、光 报 警 及 电池电 量 检查 功 能。DB11/T 1033 2013 5 5.5.5 应 保 证至 少有 1台 辐射 监测仪 经 过有 资质 部门 的 检 定 或 校 准,并 确 保 在 检 定 或 校 准的 有效期内使 用。其 他 监测仪 器 应与 经 过 检 定 或 校 准的 仪 器 定 期进 行 比 对。5.6 辐射应急的要求 5.6.1 辐射 应 急预案 应包括以下内 容:a)应 急 机 构 和 职责 分工;b)应 急 人 员 的组织、应 急培训 和 应 急 救助 的 程 序;c)应 急事 故 类型 与应 急响 应程 序;d)辐射 事 故 调 查、报告 和 处 理 程 序;e)综 合预案、专 项 预案 和 现 场 处 置 方 案。5.6.2 发 生放 射 源 卡堵、脱 落 等 辐射 事 件 时,应 急 准 备与 响 应包括以下内 容:应 急 物 资 的准 备:a)功 能 完好 的能 测 量 高 剂量率 辐射 监测仪;b)个 人 剂量 报 警 仪、备 用的 个 人 剂量计;c)备 用 铅皮、铅衣、源 容器;d)指 示 灯、警示 标 识、警 戒绳;e)适 当 的工 具 和 源 恢复 设备(1.5米 以 上 的 长杆夹 具、钳 子、螺丝刀、断 线 钳、活动 扳手、钢 锯、手电筒 等)。应 急 处 置 措 施:a)辐射安全和防护 负责 人 及 辐射防护人 员 应 及 时到 场;b)禁 止 无 关 人 员 进 入控 制 区;c)在 辐射 监测仪监测 下 并 佩 带 个 人 剂量 报 警 仪 才 能 进 入 潜 在 高 剂量 或 未 知剂量率 的 地 区;d)必 要 时 应 向 专 业 技 术人 员 或放 射 源 供 应 商寻 求 支援,现 场作 业人 员 不可 超 越 职责 范围 依 靠 个 人 技 能 及 经 验擅自 行 动。5.6.3 发 生 辐射 事 故时,应 按 以下 要求 向相关部门报告:a)射线探伤单位 自 发 生(发 现)事 故 起,2小 时 内 报告 环保 部门;b)发 生放 射 源 丢失、被盗 和 故 意 引 发 的辐射 事 故 应同 时 报告 公 安 部门;c)发 生(发 现)人 员 受 照射 剂量 可 能 达 到 对 人 体 产生 危害 时,应同 时 报告 卫生 主管 部门。6 分级管理要求 6.1 四级管理要求 6.1.1 X射线探伤装置 应 满足 GBZ117中的要求。6.1.2 探伤室及安全设施 6.1.2.1 屏蔽设 计 应 充 分考 虑 有 用线 束 照射的 方 向 和范围、装置 的工 作 负 荷 及 周 围环境 情 况。在进 行屏蔽 墙 设 计时剂量 约束值 应 取 为 0.3mSv a-1,探伤 室屏蔽 墙 外 30cm处 空气 比 释 动 能 率 不 大 于 2.5 Gy h-1,无迷 路 探伤 室 门 的防护性能 应与同 侧墙 的防护性能 相 同。DB11/T 1033 2013 6 6.1.2.2 应 安 装 门-机联锁 安全 装置。联锁 安全 装置应具有以下 功 能:安全 门开 启 时 射线 装置不 能 启 动照射,在 照射 过程 中安全 门一 旦 开 启 射线 装置 自 动 停止,重 新 启 动 被 中 止 的照射 只 能通 过 控 制 台 进 行。6.1.2.3 应在 控 制 台、迷道 和探伤 室内 及 出 入 口 处 安 装 紧 急 停止 按 钮。紧 急 停止 按 钮 应 清晰 标 记 和 说 明。6.1.2.4 探伤 室 工 作 人 员 出 入 口 门 外 和 被 探伤 物 件出 入 口 门 外 醒目 位 置应 安 装 电 离 辐射 警 告 标 志 和工 作 状 态 指 示 灯。探伤 作 业 开 始 前,应有 声 音 警示,探伤 过程 中 指 示 灯 应 醒目显 示 禁 止入 内 的标 识。6.1.2.5 同 一 探伤 室内 每 次 只 能 启 动 1台 射线探伤 装置进 行探伤 作 业。6.1.3 辐射监测 6.1.3.1 X射线探伤 装置 的 泄漏 辐射 监测 应 符 合 GBZ 117的要求。6.1.3.2 X射线探伤 室应 配 备 便携 式 辐射 监测仪。6.1.3.3 对于 X射线探伤 室,应 采 取 定 点 监测 和 巡 测相 结 合 的 方 式 监测 探伤 室 周 围的辐射 水平。其 中,定 点 监测 应 至 少包括以下内 容:a)通 过 巡 测,发 现 的辐射 水平 异 常 高 的位 置;b)探伤 室 门 外 30cm离 地 面 高 度 为 1m处,测门 的 左、中、右 侧 3个 点 和 门 缝 四 周;c)探伤 室 墙 外或 邻 室 墙 外 30cm离 地 面 高 度 为 1m处,每个 墙 面 至 少 测 3个 点;d)人 员 可 能 到 达 的探伤 室 屋顶 或 探伤 室 上 层 外 30cm处,至 少包括 主射 束 到 达 范围的 5个监测 点;e)人 员 经 常 活动 的位 置。6.1.3.4 探伤 室 建 成 后 应 由 有 资质 的 机 构 进 行 验 收 监测,投 入 使 用 后 每年至 少进 行 1次 常 规 监测。6.1.4 安全检查和维护 6.1.4.1 每 次 工 作 前,探伤 作 业 操 作 人 员 应 检查 安全 联锁装置 的性能 及 警示信 号 的 状 态。确 认 探伤 室内 无 人 且 门 已 关 闭、所有 安全 装置 起 作 用 后 才 能 启 动 照射。6.1.4.2 辐射防护人 员 应 定 期 检查 探伤 室 安全 门-机联锁装置,以 及 出 束 信 号 指 示 灯 等 安全 措 施,当 探 伤 室有 多 台 探伤 装置 时,每台 装置在 使 用 时均 应联锁。6.1.4.3 辐射安全和防护 负责 人 应 至 少 每 半 年 组织 一 次 对联锁 安全 装置 和 紧 急 停止 按 钮 的安全 检查,发 现 问题 应 及 时 组织 检 修 和 维 护,保 存 检查 和 维 护 记录。6.2 三级管理要求 6.2.1 X射线探伤装置 应 符 合 6.1.1的要求。6.2.2 X射线移动式探伤作业 6.2.2.1 探伤单位 应 向 被 检测 方 了 解 现 场作 业的 特殊 管理和 特殊 安全 等 相关 问题,并 配合现 场 管理 者对 相关 工 作 人 员 进 行安全 培训。6.2.2.2 开 始 探伤 作 业前,应 划 定 作 业 场所 警 戒 区 域,并 在 相 应 的 边界 设置 警示 标 识:DB11/T 1033 2013 7 a)将 作 业 时 被 检 物 体 周 围的 空气 比 释 动 能 率 大 于 15 Gy h-1的范围 内 划 为 控 制 区,并 在其 边界上 设置 清晰 可 见 的“禁 止 进 入 射线 区”警 告 牌,拉 警 戒绳,探伤 作 业人 员 应在 控 制 区边界 外操 作;b)在 控 制 区边界 外 将 作 业 时 空气 比 释 动 能 率 大 于 1.5 Gy h-1的范围 划 为 监督 区,并 在其 边界 上 设置 清晰 可 见 的“无 关 人 员 禁 止入 内”警 告 牌,必 要 时 设专 人 警 戒,在 监督 区边界 附近 不应有经 常 停 留 的 公 众 成员。6.2.3 辐射监测 6.2.3.1 应符合 6.1.3.1的要求。6.2.3.2 使 用 移动式 X射线探伤 装置进 行 现 场 探伤 时,通 过 巡 测划 出 控 制 区 和 监督 区,记录 辐射 监测 数 据。6.2.3.3 当 射线探伤 装置、场所、被 检 物 体(材料、规 格、形 状)、照射 方 向、屏蔽等条 件 发 生 变化 时,均 应 重 新进 行 巡 测,确 定 新 的 划 区界 线。6.3 二 级管理要求 6.3.1 放 射 源使 用 6.3.1.1 放 射 源 的 转让、运输 及 送贮 的 审批 和 备 案 应 按 相关 管理规定 执 行。6.3.1.2 探伤单位 应对含放 射 源装置 的 使 用人 员 进 行 授 权。经 授 权 的射线探伤 作 业人 员 才 能按出 入 库 程 序将 放 射 源 从 源库 里 取 走。每 次 进 行 射线探伤 作 业的射线探伤 作 业人 员 应不少于 2名。6.3.1.3 射线探伤 作 业人 员领 用 含源装置 时,应进 行辐射 水平 测 量,确 认 源在装置内。工 作 完 毕 交 还 时,应 再 进 行辐射 水平 监测,确 认 源在装置内,并 将 含源装置放 回储 存 位 置 存 放。探伤 装置 的 领 用、交还 和辐射 水平 监测 都 应有 详细 的 记录。6.3.2 射线探伤装置 6.3.2.1 射线探伤 装置应 符 合 GB/T 14058的要求,射线探伤 装置源 容器周 围 剂量 当 量率 应不 超 过 表 2中规定的 限 值。表 2 周 围剂量 当 量 率极限值 射线探伤 装置 类 别 与 代号 最 大 周 围 剂量 当 量率/(mSv/h)源 容器 外 表 面 5cm 100cm 手 提 式 P 2 0.5 0.02 移动式 M 2 1 0.05 固 定 式 F 2 1 0.1 6.3.2.2 射线探伤 装置 的安全性能 如 安全 锁、联锁装置、源 的位 置 指 示 等 安全 装置 的性能 应 满足GB/T14058的要求。射线探伤 装置 的 使 用 年 限应不 超 过 10年。6.3.3 射线探伤装置的安全检查 6.3.3.1 探伤 作 业 之 前,作 业人 员 应对 探伤 机进 行 以下 检查,确 认 正常 后方 可 开 始 探伤 作 业:DB11/T 1033 2013 8 a)使 用辐射 监测仪测 量 源 容器 表 面 的辐射 水平 是 否 符 合表 2规定的 限 值,判 断 放 射 源是 否 在 容器内;b)源 容器 和 源 导 管的照射 末端 是 否损 伤、磨损 或 者 有污物;c)确 认 放 射 源锁 紧 装置 工 作 正常;d)源 容器 和 源 导 管 是 否连 接 牢 固;e)驱 动 缆 与源 辫 是 否连 接 牢 固;f)源 辫 位 置 指 示器 是 否显 示 正常;g)铭牌 是 否 清晰。6.3.3.2 每 次 探伤 作 业 完 成 后,射线探伤 作 业人 员 应 立 即 使 用 可 靠 的辐射 监测仪 沿 源 导 管和探伤 装置 周 围 进 行 检测,确 认 放 射 源 回 到 源 容器 的安全 屏蔽 位 置 并 记录,及 时 送回 源库。6.3.4 源库 6.3.4.1 放 射 源库应 符 合 DB11/412-2010中的 相关 要求。6.3.4.2 射线探伤 装置 保管人 员 应 定 期 核查 探伤 装置 中的 放 射 源 并 记录。6.3.5 探伤室及安全设施 6.3.5.1 探伤 室应 符 合 6.1.2.1的要求。6.3.5.2 探伤 室 的 联锁装置可 采 用 手 动 方 式 启 动 和 关 闭。射线 装置 启 动 之 前 手 动 关 闭 安全 门 并 使 其 保 持 闭 锁 状 态。探伤 结 束 之 后,如 固 定 式 辐射 监测仪 显 示结果 正常,可 通 过联锁装置 手 动 开 启 安全 门。6.3.5.3 探伤 室 的 固 定 式 辐射 监测仪 应具有 报 警 功 能并 设有 合 理的 报 警 值。当 固 定 式 辐射 监测仪报 警后,辐射防护人 员 应 到 场 并 采 取相关措 施,工 作 人 员 方 可进 入。6.3.5.4 应在 迷道 和探伤 室内 安 装 安全 门 的 紧 急开 启 按 钮 并 配 有应 清晰 的标 记 和 说 明。6.3.5.5 应 符 合 6.1.2.4的要求。6.3.5.6 同 一 探伤 室内 每 次 只 能 启 动 1台 探伤 装置进 行探伤 作 业。6.3.6 辐射监测 6.3.6.1 射线探伤 室应 配 备固 定 式 辐射 监测仪。6.3.6.2 射线探伤 作 业人 员 进 入 探伤 室 前 应 确 认 固 定 式 辐射 监测仪 显 示 值 在 正常 范围 内,并 携 带 便携 式 辐射 监测仪 进 行 复 测,结果 正常 方 可 入 内 工 作。6.3.6.3 射线探伤 装置 周 围的辐射 水平 应不 大 于 表 2规定的 数 值。6.3.6.4 射线探伤 室 周 围辐射 水平 的 监测 应 符 合 6.1.3.2的要求。6.3.6.5 探伤 室 建 成 后 应 由 有 资质 的 机 构 进 行 验 收 监测,投 入 使 用 后 每年至 少进 行 1次 常 规 监测。当 放 射 源活 度 增加时,应 重 新 测 量 并根 据 测 量结果 做 出 适 当 改进。6.3.7 安全检查和维护 6.3.7.1 应 符 合 6.1.4的要求。DB11/T 1033 2013 9 6.3.7.2 探伤 装置 保管人 员 应 每月 对 探伤 装置 的 配 件 进 行 检查、维 护,每 3个月 对 探伤 装置 的性能 进行全 面 检查、维 护,发 现 问题 应 及 时 维 修,并 做 好 记录。6.4 一 级管理要求 6.4.1 放 射 源使 用 应 符 合 6.3.1的要求。6.4.2 射线探伤装置 应 符 合 6.3.2的要求。6.4.3 探伤作业前、后 射线探伤装置的安全检查 应 符 合 6.3.3的要求。6.4.4 源库 应 符 合 6.3.4的要求。6.4.5 射线移动式探伤作业 6.4.5.1 应符合 6.2.2.1的要求。6.4.5.2 应 根 据 实 际 需 要 使 用 合 适 的准 直 器,以 缩 小监督 区 及 控 制 区 的范围。6.4.5.3 探伤单位 应 配 备 至 少 5台 的射线探伤 装置,每台 探伤 装置应 配 备 至 少 2名 探伤 作 业 操 作 人 员。6.4.5.4 移动 使 用的 射线探伤 装置应 加 装卫 星 定位 装置。6.4.5.5 开 始 探伤 作 业前,应 划 定 作 业 场所 警 戒 区 域,并 在 相 应 的 边界 设置 警示 标 识:a)将 作 业 时 被 检 物 体 周 围的 空气 比 释 动 能 率 大 于 15 Gy h-1的范围 内 划 为 控 制 区,并 在其 边界上 设置 清晰 可 见 的“禁 止 进 入 射线 区”警 告 牌,拉 警 戒绳,探伤 作 业人 员 应在 控 制 区边界 外 操作;b)在 控 制 区边界 外 将 作 业 时 空气 比 释 动 能 率 大 于 2.5 Gy h-1的范围 划 为 监督 区,并 在其 边界 上 设置 清晰 可 见 的“无 关 人 员 禁 止入 内”警 告 牌,必 要 时 设专 人 警 戒,在 监督 区边界 附近 不应有经 常 停 留 的 公 众 成员。6.4.5.6 应 通 过利 用 地 形、局 部 屏蔽或 使 用 专 用探伤 装置等 措 施 减 小 周 围环境的辐射 水平。6.4.5.7 探伤 作 业 时 对 射线 不 能 有效屏蔽 且 操 作 人 员 无 法 躲避 时,应 使 用全 自 动 探伤 装置进 行探伤,以 减 小 人 员 的 受 照 剂量。6.4.6 辐射监测 6.4.6.1 应 符 合 6.3.6.2的要求。6.4.6.2 探伤 装置 处 在 照射 状 态 时,用 便携 式 辐射 监测仪从 探伤位 置 四 周 由 远 及 近 测 量 空气 比 释 动 能 率,直 到 2.5 Gy h-1为 监督 区边界,到 15 Gy h-1为 控 制 区边界。6.4.7 探伤装置 现场使 用、保 管及 运输 DB11/T 1033 2013 10 6.4.7.1 在 探伤 作 业 结 束 之 后 移动 探伤 装置,射线探伤 作 业人 员 应对 探伤 装置 的 状况 进 行 检查,并 将驱 动 缆、源 导 管 等 附 件 与 探伤 装置 断 开,关 闭 安全 锁、盖上 防护 盖,以 免 在移动 途 中 损坏。6.4.7.2 移动 探伤 使 用 过程 中的 运输应 符 合 DB11/413-2007的要求,工 作 人 员 应 全 程 监 护,并 使 用 便携 式 辐射 监测仪 进 行辐射 监测。6.4.7.3 探伤 装置 用 毕 不 能 及 时 返回 本单位 放 射 源库 保管的,应利 用保 险 柜 现 场 保 存,并 派 专 人 24小 时 现 场 值 守。保 险 柜 表 面 明 显 位 置应 粘贴 电 离 辐射 警 告 标 志。DB11/T 1033 2013 11 参 考 文 献 GB18871-2002 电 离 辐射防护 与 辐射 源 安全 基 本标准 GB11806 放 射性 物 质 运输 管理规 程 GBZ132 工业 射线探伤 放 射防护标准 _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copyright@ 2017-2022 报告吧 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宁ICP备17002310号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宁B2-20200018  | 宁公网安备640106020006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