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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91.040.01 P 33 DB13 河 北 省 地 方 标 准 DB 13/T 15342012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与管理规范 The Guide for Building and Menagement of Public Resources Trading Genter 2012-04-19 发布 2012-04-30 实施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DB13/T 15342012 I 目 次 前言.II 引言.I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基本要求.2 5 工作职责.2 6 交易范围.2 7 交易控制.3 8 内设机构和人员配备.5 9 设施建设.5 10 信息化建设.6 DB13/T 15342012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河北省监察厅提出。本标准由河北省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北省监察厅执法监察室、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河北省标准化研究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繁东、韩群、金燕平、丁金堂、翟志永、贾迎新、路源、辛永旺、王峰、毛新明。DB13/T 15342012 III 引 言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投资开发力度持续加大,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愈加频繁,交易活动中存在的管理体制不顺、政事不分、运作不规范、暗箱操作等问题日益彰显,中心多、主体多、效率低、各自为政、监督乏力的问题十分突出;原有市场的功能定位、服务范围、运行方法、监管体制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凸现。把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归并集中,形成规范有序的有形市场,是加快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措施,是优化公共资源配置的有效手段。建设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利于提高政府依法行政、民主行政、科学行政的能力;有利于行政机关改进工作作风,将职能转移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有利于创新管理体制,构建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有利于诚信体系建设,改善经济发展环境,以监督管理保障和促进社会信用,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氛围,保持市场活力;有利于强化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秩序,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实现资源共享和市场化配置。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已在全国范围内大量建设,但是还没有完整的、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的总体设计作为该中心的建设依据。河北省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建设制定本标准,目的是:规范整体设计活动,提高总体设计的质量和效率;规范总体设计的结果表现,使相关业务和技术人员能用共同的方式表达和理解交易中心的建设;明确交易中心的总体结构、业务范围和职能,便于交易中心的建设,从而支撑公共资源交易的公开化、透明化。本标准是对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的顶层框架性设计,对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要素的选择和使用给出了规范性意见,对于各种公共资源入场交易的一体化设计方案至关重要,它将限定和约束其组成部分的实现,是使其成为一个有机整体的必要保证,也是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成和验收的依据。DB13/T 15342012 1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与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与管理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工作职责、交易范围、交易控制、内设机构和人员配备、设施建设和信息化建设。本标准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设区市、县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及具备同等功能的公共资源交易场所的建设。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2893.1 图形符号 安全色和安全标志 GB/T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T 5700 照明测量方法 GB/T 18883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GB/T 19085 商业、服务业经营场所传染性疾病预防措施 GB/T 20269 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要求 GB/T 20270 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基础安全技术要求 GB/T 20271 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系统通用安全技术要求 GB/T 21061 国家电子政务网络技术和运行管理规范 GB/T 21064 电子政务系统总体设计要求 GB/T 22081 信息技术 安全技术 信息安全管理实用规则 GB/T 24001 环境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 GB/T 28001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规范 GB/T 28002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指南 GB/T 10001.1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1部分:通用符号 JGJ 48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公共资源 政府或所属单位以及政府授权的公共管理部门拥有、控制或掌握的经营性、垄断性或特许经营性的资源。3.2 DB13/T 15342012 2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公共资源统一进场进行招投标、拍卖、出让等交易活动的规定场所,是非盈利性质的公益服务机构。3.3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 负责统筹建设和管理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政府行政部门。3.4 政府融资平台贷款 地方政府通过划拨土地、股权、规费、国债等资产,发起设立的资产和现金流均可达融资标准的公司,以政府信誉、公共收费、财政收入作为付息还款承诺、担保,向商业银行或其他放贷人吸收资金,进而将资金运用于市政建设、公用事业等各类开发项目。4 基本要求 4.1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方案应由设区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后实施。4.2 遵循“政府主导、管办分离、集中交易、规范运行、依法监管、行政监察”的建设原则。4.3 实行信息公开化、交易公平化、行为规范化和管理制度化。4.4 确保具有有效和可用的资源,以满足交易服务的要求。4.5 各项基础建设程序要依法进行,施工应由符合国家相关专业资质要求的企业承担。4.6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组织进行的验收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4.7 设区市、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进入本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不能在项目所在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按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规定执行。4.8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涉及的收费应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5 工作职责 5.1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场所、政策法规和信息技术等服务。5.2 受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或行业行政部门委托拟制各类交易规则和管理制度,并按要求具体实施。5.3 协助行业行政部门对交易业务指导、协调和管理,并组织各类公共资源交易业务培训。5.4 负责对派驻交易中心窗口单位的协调和管理,协助处理交易活动中产生的争议和纠纷。5.5 协助监察部门开展交易督查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规行为。5.6 负责各类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库的使用、维护和管理,及时更新专家的准入和退出。5.7 负责进场主体的准入资格验证;对交易过程进行见证,并负责相关资料的整理、收集、统计、归档。5.8 负责对交易保证金的管理和交易项目中标通知书印发。5.9 负责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信息化建设工作,组织建设并管理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诚信和信息平台。5.10 负责对派驻单位工作人员的考勤管理、服务评价等情况进行记录,并定期向其主管部门反馈,同时向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管理机构报告。6 交易范围 6.1 工程建设项目 DB13/T 15342012 3 依法应招标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含房屋、土地开发整理、水利、交通、桥梁、电力、市政、园林、信息、水业、装饰装修、消防、人防、供热、管线铺设、技改等),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保险以及与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等。6.2 政府采购项目 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6.3 土地及矿产交易项目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矿业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及各级政府管辖的河道采砂权。6.4 药品采购项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等所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采购列入医疗机构集中招标采购药品目录内的药品。6.5 产权交易项目 国有(集体)产权、股权、林权、经营权、知识产权、金融债权的转让,行政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的房屋租赁权及实物资产交易,改制事业单位产权交易等。特种行业经营权、城市占道经营权、废旧建筑物拆除权、排污权和排放权,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和其他物品的拍卖,司法机关在执行中凡涉及拍卖国有、集体企业产权(含资源性国有、集体产权)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国有产权,路桥和街道冠名权、大型户外广告经营权,客运线路服务和出租车经营权等。6.6 其他项目 国有投资项目、扶贫开发项目、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项目、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项目以及BT和BOT建设投(融)资人、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公司、招标代理公司等中介机构的选定。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公共事业的项目。7 交易控制 7.1 交易服务策划 7.1.1 制度建设应策划和开发提供各种交易服务所需的流程,明确每环节的名称、内容、办理人员、依据、条件、期限和监督渠道等。7.1.2 应建立明确的业务流程,保障公共资源交易业务在不同部门内的有效作业。7.1.3 应明示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的规章制度。7.2 交易服务提供 7.2.1 应在交易服务区实行窗口服务,交易手续办理应实行一站式办公、一条龙服务。7.2.2 中心工作人员负责为交易提供公平公开的交易环境和服务,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交易的过程和操纵结果,相关各方如发现有违规现象可向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或监察部门举报,由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或监察部门依法进行处理。DB13/T 15342012 4 7.2.3 应建立规范的文档管理制度,按照规范的工作流程对交易全过程形成的文档进行整理核对,形成完整的项目文档,并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妥善保存管理。结合业务系统的运行和国家电子归档的要求,开展电子归档,方便文档查询和信息公开。7.3 测量与改进 7.3.1 建立监督与测评机制,每年进行不少于一次的窗口服务质量测评。7.3.2 建立有效的服务质量的内部评价和外部评价方法。7.3.3 调查了解服务对象的满意程度。主要调查方法包括:a)向服务对象发放满意度调查问卷;b)直接与服务对象进行沟通;c)收集各种媒体的报告;d)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反映的情况;e)其他。7.3.4 汇总对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的信息,利用统计技术进行分析,确定满意度,以此找出提供的服务与服务对象需求之间的差距并制定有效的改进措施。7.3.5 应有专人负责服务质量相关数据的统计,并保证原始记录真实,准确可靠。7.3.6 对于服务提供过程中的不足要采取必要的改进措施,满足服务对象更深层需求,改进措施具体包括:a)树立持续进行服务改进的理念;b)明确服务窗口服务人员的职责和权限,以识别服务提供过程改进的机会;c)确保服务提供改进过程的有效性和效率。7.4 制度建设 7.4.1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委托拟制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和运行管理制度。7.4.2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建立交易管理制度,包括工程建设项目进场范围、交易方式、交易内容、运行程序、系统管理、交易双方行为规范等内容。7.4.3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建立服务管理制度,包括服务理念、服务准则、服务承诺、服务要求、服务标准、服务纪律、服务监督等内容。7.4.4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包括进场工程项目交易活动中形成的有关资料、原始记录等档案的编册、保管和调阅管理。7.4.5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建立信息管理制度,包括信息化设备的维护、信息资料的备份和信息安全防护措施。7.4.6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还应建立保密工作制度、廉洁自律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7.5 监督管理 7.5.1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本级和上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监督管理,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与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不应存在隶属关系。7.5.2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协助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促使所属行政区域内符合要求的项目全部进场交易,并做好服务保障工作。7.5.3 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受本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7.5.4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设立监察室,保障监察机关对公共资源交易进行全流程、全业务、全覆盖监控。DB13/T 15342012 5 7.5.5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依托电子监察系统进行事后评估,对交易内容实质性变更或交易过程存在问题足以影响交易有效性的,应向监察部门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调查处理。8 内设机构和人员配备 8.1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内设机构应满足各种交易的需求和服务要求,包括交易受理、信用信息服务、交易监控、档案管理、行政综合等职能部门。8.2 工作人员分为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设置应满足各项交易工作的需要。8.3 建立人力资源管理规范,确保工作人员能力能够胜任交易活动。8.4 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应经过省、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组织的培训,持证上岗。8.5 市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人宜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级以上职称,从事相关工作满8年。县级交易中心负责人宜具备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从事相关工作满 5 年。8.6 市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宜不少于 50%,县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宜不少于30%。8.7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专业技术人员宜具备以下条件:a)学历:相关专业大专以上;b)职称:初级以上职称;c)工作年限: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以上。9 设施建设 9.1 功能设施配置 9.1.1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具备满足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需要的场所和服务设施。9.1.2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具备交易服务区、信息发布区、开标区、评标区等功能区。9.1.3 设区市交易中心交易场所总面积应在 2000 平米以上;县级交易中心交易场所总面积应在1000平米以上。设区市交易中心应至少具备3个开标室,其中可容纳 200 人的开标室 1个;县级交易中心应至少具备2个以上开标室,其中可容纳100 人的开标室 1 个。9.1.4 评标室的数量和功能设置应满足各类项目评标需要。设区市交易中心应具备 5 个以上评标室,其中电子评标室3个,各配备7台以上计算机;县级交易中心应具备 2 个以上评标室,其中至少 1个电子评标室。开标室和电子评标室内应配置的相应的投影设备,并通过变声对讲设备与质询室相连。9.1.5 交易中心应建立完善的网络平台,支撑交易中心各项业务的开展,应配备专业的机房基础设施,按照需要配备不间断电源。9.1.6 交易中应建立音视频监控系统,实现在门口和功能区域内的全覆盖,监控系统应设置合理、图像清晰,开标室、评标室的监控应采用高清晰度、多角度监控设备,监控系统的资料保存期限应不少于2年,并实现与当地监察部门联网,录像存储设备要确定专人保管,加强安全管理,定期进行检查。9.1.7 交易中心应在信息发布区配置信息查询服务终端,通过服务终端可查询服务流程、查询资源交易信息、办理相关业务等,有条件的交易中心应设立电子大屏幕,发布相关业务信息。9.1.8 评标区应实行封闭式管理,避免无关人员与评标专家接触。交易中心应配备门禁系统、通信屏蔽系统、内部电话系统、答疑对讲系统。9.1.9 应设置评标专家休息区;设区市交易中心应具备隔夜评标条件。9.2 环境设施配置 DB13/T 15342012 6 9.2.1 服务场所内应布局合理,标识清晰,环境整洁。9.2.2 室内照明灯具配备的规格及数量应按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 50034的要求执行,灯具质量要求应符合国家相应的标准规定,室内照明应符合 GB/T 5700 标准的检测要求。通风要良好,地面平整防滑无障碍,墙壁保温、隔壁,排水设施畅通,符合节能环保要求。9.2.3 室内空气质量应符合GB/T 18883以及 GB/T 17093 的要求。9.2.4 室内装修装饰材料应符合GB 18580以及 GB 18584 的要求。9.2.5 空调安装使用应符合GB 17790以及 SB/T 10427的要求。9.2.6 工作场所宜有适当面积的停车场,方便车辆交通和停放。9.3 安全设施配置 9.3.1 服务窗口应配备基本的消费设施和应急照明设施。9.3.2 服务场所的出入口、楼梯、扶梯等基础设施的数量和设置,应当符合 JGJ 48 的有关规定。9.3.3 信息和网络安全执行GB/T 22081、GB/T 20269、GB/T 20270、GB/T 20271、GB/T 21061、GB/T 21064相关国家标准。9.3.4 消防设施要求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外,还应符合 GB 50222 的要求。9.3.5 应建立有效的安全通道,制定紧急事件处理预案。9.3.6 应设立无障碍设施。10 信息化建设 10.1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整合现有的应用系统,建立统一完善的交易服务信息系统,实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业务的全流程覆盖。交易服务信息系统应具备的主要功能包括:a)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采购)交易管理功能。具备各类工程项目(政府采购)办理进场、招标登记、招标公告、资格审查、开评定标、中标公示、招标备案、合同跟踪等功能;b)产权交易管理功能。具备各类国有资产、金融资产、土地、矿产、股权、排污权、文化产权等登记、竞价、拍卖、查看监督、托管等功能;c)评标专家语音随机抽取功能。使用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统一建立的专家库,按照预设的抽取条件,由计算机随机抽取专家、语音通知,并向能参加评标的专家发送确认短信;d)计算机辅助评标功能,通过配套的电子招投标文件制作系统提供统一的电子招、投标文件格式,在评标时为评标专家提供方便快捷的投标文件浏览和对比功能,智能检测不合理报价和雷同内容,自动计算、汇总评标得分;e)网上投标报名功能。通过互联网站、交易中心现场触摸屏等终端设备,为投标企业提供自主报名参加工程项目投标的功能,并打印报名回执;f)信用信息管理功能。建立投标企业、项目经理、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等市场主体的信用档案,记录其在公共资源交易中的市场行为,实施动态综合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g)公共资源交易运行管理必备的其他功能。10.2 交易活动实行全程信息化管理,交易信息应实现全省联网、共享。10.3 行政主管部门已建立信息管理系统的,交易中心应与其进行数据对接。10.4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信息系统应加强信息安全管理,通过网络安全设备、审计系统、CA 认证等方式加强系统安全。10.5 应用系统的建设应注重遵循现有的电子政务数据标准,注重整合政务服务资源,实现与网上审批系统、电子监察应用系统的整合对接。DB13/T 15342012 7 10.6 设区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建立独立的门户网站,提供网上公告公示、申请报名、质询答疑、信用信息及法律法规查询等信息服务。10.7 鼓励集约化建设门户网站和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系统,县级可以使用市级的平台或多家共同组织建设。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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