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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3.100.01 A 10 DB11 北京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 DB11/Z 880 2012 电动汽车 电能供给 与保障技 术规范 充电站运 营管理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of electricity supply and assurance for electric vehicle enlectric vehicle charging station operation management 2012 05 07 发布 北 京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发布 DB11/Z 880 2012 I 目 次 前言.II 引言.III 1 范围.1 2 规 范性 引用 文件.1 3 基 本要 求.1 4 场 站要 求.1 5 人 员要 求.2 6 服 务要 求.2 7 安 全管 理.3 8 突 发事 件的 应急 处置.4 9 记录.5 10 评 价与 改进.5 DB11/Z 880 2012 II 前 言 本指导 性技 术文 件按 照GB/T 1.1-2009 给出 的规 则起 草。本指导 性技 术文 件由 北京 市电动 汽车 产业 标准 化 工 作组提出。本指导 性技 术文 件由 北京 市发展 和改 革委 员会 组织 实施。本指导 性技 术文 件建 议和 意见,向北 京市 质量 技术 监督局 反映。本指导 性技 术文 件的 主要 起草单 位:北京 公共 交通 控股(集团)有 限公 司、北京交 通大 学、北京 市标准化 研究 所。本指导 性技 术文 件的 参与 起草单 位:北 京市 电力 公 司、普天 新能 源有 限责 任 公司、北 京中 石化 首科新能源 科技 有限 公司、中 信国安 盟固 利动 力科 技有 限公司、北京 电巴 新能 源 科技有 限公 司、北 京普 莱 德新能源 电池 科技 有限 公司。本指导 性技 术文 件的 主要 起草人:黄 彧、孙运 刚、陈言楷、李 永华、刘 雪涛、权京 华。本指导 性技 术文 件的 参与 起草人:马光 耀、张 三卿、周虎、刘 金玉、刘正 耀、张 睿、赵汝 亮、陆 江、陈维、郝景 阳、渠向 东、吴子苗、姜 峰、卢洪 涛。DB11/Z 880 2012 III 引 言 为促进 新能 源汽 车产 业发 展,推 进国 家“十城 千辆”电动汽 车示 范工 程建 设,按照北 京市 新能 源汽车联席 会议 的总 体部 署,结 合北京 市电 动汽 车产 业发 展的总 体规 划和 电动 汽车 电能供 给 与 保障 的实 际需求,北 京市 组织 成立 了由 电动汽 车生 产企 业、充电 设施建 设与 运营 单位、充 电设备 生产 企业、科 研 院 所以及行 业主 管部 门等 四十 余家单 位组 成的 电动 汽车 产业标 准化 工作 组,研究 建 立电动 汽车 电能 供给 与保障标准 体系,制 定 电动 汽 车电能 供给 与保 障技 术规 范 系 列地 方标 准,用以 规 范电动 汽车 生产 与维 护,指导电 能供 给基 础设 施建 设与运 营,支撑 电能 供给 设备制 造与 使用。现阶段 电动 汽车 产业 仍处 于试点 示范 阶段,发 展方 向与技 术路 线均 有待 进一 步验证。本 标准 将在 实践过程 中进行 进 一步 地检 验与验 证,根据 技术 发展 不断进 行补 充与 完善。DB11/Z 880 2012 1 电 动汽车 电能供给 与保障 技术规范 充 电站运 营管理 1 范围 本指导 性技 术文 件规 定 了 电动汽 车充 电站 运营 管理 的基本 要求、场 站要 求、人员要 求、服务 要求、安全管 理、突发 事件 的应 急处理、记 录以 及评 价与 改进。本指导 性技 术文 件 适 用于 电动汽 车充 电站 的运 营管 理。集 中建 设的 交流 充电 桩可参 照执 行。2 规范性 引用 文件 下列文 件对 于本 文件 的应 用是必 不可 少的。凡 是注 日 期的引 用文 件,仅注 日期 的 版本适 用于 本文 件。凡是不 注日 期的 引用 文件,其最 新版 本(包括 所有 的修改 单)适用 于本 文件。GB 2894 安全 标志 及其 使 用导则 GB 5768 道路 交通 标志 和 标线 GB/T 10001.1 标志 用公 共信息 图形 符号 第1 部分 通用符 号 GB 15630 消防 安全 标志 设置要 求 GB 16179 安全 标志 使用 导则 DB11/T 493.1 道路 交通 管理设 施设 置规 范 第1部分 道 路交 通标 志 DB11/T 493.2 道路 交通 管理设 施设 置规 范 第2部分 道 路交 通标 线 DB11/Z 728 电 动汽 车电 能供给 与保 障技 术规 范 充 电站 DB11/Z 797 电 动汽 车电 能供给 与保 障技 术规 范 供 电系统 DB11/Z 798 电 动汽 车电 能供给 与保 障技 术规 范 监 控系统 DB11/Z 802 电 动汽 车电 能供给 与保 障技 术规 范 计 量系统 DB11/Z 823 电 动汽 车电 能供给 与保 障技 术 规 范 充 电设施 标志 与设 置 DB11/Z 878 电 动汽 车电 能供给 与保 障技 术规 范 动 力蓄电 池系统 维 护 3 基本要 求 3.1 充电站 的运 营应 符合 国家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和相 关标 准的要 求。3.2 充电站 运营 机构 应建 立健 全 管理 制度 和安 全规 范。3.3 充电站 的运 营应 根据 服务 环节设 置岗 位,明确 责任 人、工 作流 程、职责,制 定岗位 操作 规程。4 场站要 求 4.1 充电站 基础 设施 应齐 全,符合DB11/Z 728、DB11/Z 797、DB11/Z 798、DB11/Z 802、DB11/Z 878的要求。设 备的 使用 与管 理应由 专人 负责,应 定期 对设备 进行 巡视、维 护与 检修。4.2 充电站 内环 境应 卫生 清洁,设施 整洁。4.3 充电站 内电 气设 备周 围不 应存放 易燃 易爆 物品、污 染和腐 蚀介 质。4.4 充电站 车辆 行驶 范围 内不 应拉设 充电 线缆。4.5 充电站 应设 置出 入口 和车 辆限速 标志,应 在地 面清 晰 标示 行 车 引导 线。充电 站有多 个出 口且 连接多条道 路的 宜设 置指 路标 志。标 志和 标线 应符 合 GB 5768、DB11/T 493.1 和DB11/T 493.2 的 要求。DB11/Z 880 2012 2 4.6 充电站 内图 形标 志应 醒目、清晰、无 破损,使 用规 范,符 合GB/T 10001.1 和DB11/Z 823 的要 求。作业场 所应 按 照GB 2894、GB 15630 和 GB 16179 的规定 设置 安全 标志。5 人员要 求 5.1 一般要 求 5.1.1 管理人 员和 作业 人员 应接 受安全 生产 教育 和岗 位技 能培训,掌 握 电 动汽 车安 全知识、用 电安 全规范、电动 汽车 发生 紧急 情况的 处理 方法 和触 电急 救法,考核 合格 后上 岗。5.1.2 作业人 员应 按照 操作 流程 和岗位 规范 进行 操作。5.1.3 作业人 员应 统一 着装,并 佩戴 易 识别 的 服 务标 志。5.1.4 作业人 员 应 对所 从事 的工 作负责,履 行服 务承 诺,使用文明 规 范用 语。5.2 岗位技 能要 求 5.2.1 管理人 员应 了解 电动 汽车 的构造 和 充 换电 设备 的工 作原理,掌 握 充 换电 服务 流程。5.2.2 安全员 应了 解电 动汽 车的 构造、充电 站 设 备的 工作 原理,掌握 充换 电操 作规 程、安 全知 识和 应急处理 方法。5.2.3 驾驶员 应了 解电 动汽 车原 理及构 造,掌握 本岗 位操 作规程 和紧 急情 况的 处理 方法。5.2.4 充电 作 业人 员 应 了解 动力 蓄电池 应用 的基 础知 识,掌握电 动汽 车充 电安 全知识、本 岗位 操作 规程和紧 急情 况的 处理 方法。5.2.5 换电 作 业人 员 应 了解 动力 蓄电池 应用 的 基 本知 识,电动汽 车的 构造,掌 握换 电设备 的工 作原 理和本岗 位操作 规程。5.2.6 电池维 护人 员应 了解 充换 电设备 和电 动汽 车构 造,掌握动 力蓄 电池 的基 本知 识 和本 岗位 操作 规程,电 池的 检测、故 障判 断和处 理。5.2.7 充换电 设备 维护 人员 应掌握 充换 电设 备的 工作 原理,动力 蓄 电 池的 基本 知识,电动 汽车 构造,掌握本 岗位 操作 规程,充 换电设 备检 测、故障 判断 和处理。5.2.8 充电监 控人 员应 了解 动力 蓄 电池 电化 学性 能和 动力 蓄电池 应用 的 基 本知 识,掌握监 控系 统使 用和充电 控制 方法。6 服务要 求 6.1 告知 与 引导 6.1.1 充电站 应设 置 公 示牌,明 示 运营 机构 名称、开 放时 间、服 务范 围、服务 项目、收费 标准、监督举报电 话以及 当 前站 内充 换电设 施可 供使 用情 况等。6.1.2 电动汽 车进、出 场时,充 电站应 提供 车辆 进场、停 车入位 和离 场 等 引导 服务。6.2 整车充 电 6.2.1 整车直 流充 电服务 应 由充 电作业 人员 为用 户提 供;整车交 流充电 服务 可 采用 客户自 助服 务模 式为用户 提供。6.2.2 车辆驶 入充 电站 时,作业 人员 应 主动 引导 车辆 进 入 充电位 置,告知 车辆 驾驶 员停车 熄火、切断电动汽 车动 力电 源和 辅助 电源、拉紧 手刹、人 员离 车等安 全要 求。6.2.3 充电作 业人 员应 在确 认 车 辆停稳、电 动汽 车动 力电 源和辅 助电 源全 部切 断、手刹拉 紧、人员 离车后,方可 开始 充电 作业。DB11/Z 880 2012 3 6.2.4 整车充 电前,充 电作 业人 员 应检 查动 力蓄 电池 系统,进行 充电 设备 与电 动汽 车连接 确认 以及 充电参数 确认。6.2.5 整车充 电时,充 电监 控人 员应确 认系 统通 讯状 态正 常,并 监控 电动 汽车 和动 力蓄电 池的 相关 状态信息。6.2.6 充电过 程中,车 辆不 应启 动或移 动,不应 带电 插拔 充电插 头和 触碰 动力 蓄电 池包电 极。6.2.7 整车充 电结 束后、行 车前,充电 作业 人员 应确 认充 电终止 以及 充电 设备 与电 动汽车 物理 分离。6.3 动力蓄 电池 包更换 6.3.1 动力蓄 电池 包 更 换服 务 应 由换电 作业 人 员 为用 户提 供。6.3.2 车辆驶 入充 电站 时,换电 作业人 员应 主动 引导 车辆 进 入等 待 位 置,告知 车辆 驾驶员 停车 熄火、拉紧手 刹、人员 离车 等安 全要求。6.3.3 动力蓄 电池 包更 换前,换 电作业 人员 应在 确认 车辆 停稳、电动 汽车 动力 电源 和辅助 电源 全部 切断、手 刹拉 紧、人员 离车 和安全 车距 后,方可 开始 动力蓄 电池 包更 换 作 业。6.3.4 动力蓄 电池 包更 换前 和更 换后,换电 作业 人员 应采 集电动 汽车 和动 力蓄 电池 的相关 状态 信息。6.3.5 更换服 务提 供的 动力 蓄电池 包状 态应 完好。一次 更 换服务 应同 时更 换一 部车 辆动力 蓄电 池系 统内所有 的动 力蓄 电池 包。所更换 的动 力蓄 电池 包应 具有一 致性,实 际 容 量不 应低于 额定 容量 的 80%。6.3.6 动力蓄 电池 包更 换过 程中,车辆 不应 启动 或移 动,不应触 碰动 力蓄 电池 包电 极。6.3.7 动力蓄 电池 包 更 换后,换 电作业 人员 应确 认 动 力蓄 电池包 与车 体锁 止、电池 舱门锁 止,确认 电池连接 状态 和电 池状 态正 常。6.3.8 商用车 整车 动力 蓄电池 包 更换时 间不 宜超 过 10min;乘用 车整 车 动 力蓄 电池 更换时 间不 宜超 过5min。6.4 动力蓄 电池 充电 6.4.1 将等待 充电 的 动 力蓄 电池 包送入 充电 架,换电 作业 人员应 确认 动力 蓄电 池包 可靠锁 止。6.4.2 动力蓄 电池 包 充 电过 程中,充电 监控 人员 应实 时监 测动力 蓄电 池包 的充 电信 息。6.4.3 动力蓄 电池 包 充 电结 束后,充电 作业 人员 应 确 认动 力蓄电 池包 为满电 状态,充电设 备停 止工作。6.5 动力蓄 电池 系统 维护 6.5.1 动力蓄 电池 系统 维护 应由 电池专业 维 护人 员进 行,其他人 员不 应拆 解动 力蓄 电池包。6.5.2 动力蓄 电池 系统 维护 作业 应在电 池维 护区 进行。6.5.3 动力蓄 电池 系统 的维 护项 目与要 求应 符 合 DB11/Z XXX 的 规定。6.5.4 动力蓄 电池 系统 受到 机械 损伤时,应 经检 测无 异常 后方可 使用。6.6 充电计 量与 结算 充电站 运营 机构 应对 充电 过程进 行准 确计 量,根 据 公示的 电价 核算 收费 金额,计 价应 准确,收 费应向用户 明示。7 安全管 理 7.1 组织与 人员 7.1.1 充电站运 营机构 应设置 安 全管理 组织,配 备 专 职或 兼 职的安 全员,各环 节 的安 全 应明确 责任 人,将运营 服务 安全 管理 贯穿 于运营 服务 的全 员和 全方 位。DB11/Z 880 2012 4 7.1.2 作业人 员应 遵守 岗位 安全 操作规 范,应 在 规定 区域 内进行 作业,不 应操 作与 岗位无 关的 机械 电气设备。7.1.3 作业人 员应 按要 求着 工装 和绝缘 鞋,佩戴 安全 防护 用具。7.1.4 作业人 员 应 负责 岗位 范围 内的安 全管 理,发现 安全 隐患应 立即 报告 并处 置。7.2 设备 7.2.1 充电站 应 安 全用 电,规范 使用电 气设 备。7.2.2 作业人 员应 对设 备定 期进 行巡视、维 护与 检修,不 应使用 故障 设备 提供 充换 电服务。7.2.3 电气设 备的 检修、测 试及 维修应 由专 业技术 人 员进 行,非 专业 人员 不应 从事 电气设 备和 电气 装置的维 修,设备 维修 前应 切断电源。7.2.4 管理人 员和 作业 人员 应定期 检查 各种 安全 标志,发 现有变 形、破 损或 褪色,应进行 整修 或更 换。7.2.5 露天设 置的 充电 设备 应 有 安全防护 措施,保证 雷雨 等特殊 天气 的充 电安 全。7.3 车辆 7.3.1 管理人 员和 作业 人员 发现 电动汽 车漏油、故障 或零 件缺损、松 动时,应 告知 用户,提示 用户 进行车辆 维修。7.3.2 充电站 内,电动 汽车 应按 照规定 的限 速在 允许 的范 围内行 驶,并停 靠在 指定 的区域 内。7.4 巡查 安全员 应对 充电 站进 行 巡 查,纠 正违 规操 作,发现 安全隐 患 应 及时 处置。7.5 消防安 全 7.5.1 充电站 的消 防安 全管 理应 符合有关 法 律法 规和 标准 的规定。7.5.2 充电站 运营 机构 应按 法律 法规和 标准 的 规 定配 备消 防设施。消 防设 施应 完善、有效。不 应挪 用消防 设 施,不应 埋压 和圈 占消防 设施。消 防设 施标 志应明 显、清晰。7.5.3 充电站 运营 机构 应定 期进 行消防 安全 检查,消防 设施和监控 器材 应由 专人 定期 进行维 护 与 保养,灭火和 监控 系统 应处于 完好 状态。7.5.4 充电站 运营 机构 应定 期进 行 消防 培训 和应 急演 练,全体人 员应 掌握 消防 知识,熟知 消防 器材 的位置、性能 和使用 方法。7.5.5 充电站 内 各 紧急 出口 通道 应保持 畅通。火灾 发生 时,应 能采 取有 效的 处置 措 施,及时 疏散 人员,并报告 有关 部门。8 突发事 件的 应急 处置 8.1 充电站 运营 机构 应设 置应 急组织,建 立突 发事 件应 急预案,包 括火 灾、车辆 故障、电池 破损 燃烧爆炸、供电 系统 故障、人 员触电、电 池故 障、设备 故障等。8.2 应急预 案应 满足 统一 指挥,分级 负责;组 织机 构健全;人 员和 物资 配备 充足;通信 畅通;行 动迅速、准 确 等 基本 要求。应 急预案 的主 要内 容应 包括:组织 机构、人员、物资、事件 等级、报 告程 序、事故处置 方法、快 速疏 散方 法、紧 急救 护措 施、现场 保护、清理 和善 后工 作等。8.3 应急预 案中 涉及 的应 急设 备应在 指定 场所 存放,专 人负责,并 定期 检查 应急 预案所 需物 资的 有效性。8.4 每半年 应至少 进行 一次 应 急预案 的全 员培 训和 演练,针对 演练 中的 问题,修 改和完 善应 急预 案。8.5 突发事 件 的 处置 应按 应急 预案的 要求 进行。DB11/Z 880 2012 5 9 记录 9.1 充电站 运营 机构 应对 运营 服务过 程进 行记 录,应包 括:充 换电 记录、设 备及 电池维 护记 录、设备及电池 检修 试验 记录、巡查 记录、运 行日 志、交接 班记录 等。9.2 服务过 程应 保留 原始 记录。记录 应及 时、准确、真 实、完 整。9.3 记录保 存期 限不 应少 于 3 年。10 评价 与 改进 10.1 自我评 价 10.1.1 充电站 运营 机构 应采 取日 常检查、定 期检 查、不定 期抽查、普 查、专项 检查 等方式 进行 自我 评价。每 年应 至少 对充 电站 运营整 体情 况进 行一 次自 我评价。10.1.2 自我评 价内 容应 包括:核查、分析 服务 项目 相关 资料。检查、评估 规章 制度、操 作 规程 的制 定和 执行 情况。检查作 业人 员的 现场 记录。10.1.3 评价前 应制 定评 价计 划,成立评 价小 组。评价 后应 编写评 价报 告。10.2 外部评 价 10.2.1 充电站 运营 机构 应接 受社 会对服 务管理 的 监督,设 置服务 监督 机构,公 布服 务监督 电话 和通 信地址。对用户 的 投诉,应在 48h 内调 查处 理,百分 之百回 复。10.2.2 充电站 运营 机构 应建 立投 诉、表 扬记 录和 处理 记录。10.2.3 充电站 运营 机构 每年 应至 少进行 一次 用户 满意 度调查。10.3 持续改 进 充电站 运营 机构 应 统 计分 析 自我 评价 和外部 评价 的 结果,进行 服务 的持 续改 进,包 括:对不符 合标 准要 求的 项目 实施改 进,并对 改进 情况 进行 跟 踪。对用户 进行 回访,听 取用 户对处 理 结 果或 后续 工作 的意见 或建 议。分析服 务 行 为与 管理 规范 的符合 性 和 有效 性,适时 修订服 务规 范。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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