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ICS 3.040.50 Z64 备案号: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185 2013 代替 DB11/185-2003 非道路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 限值及测量方法 Limits and measurement methods for exhaust pollutants from diesel engines of non-road machinery 2013-02-16发布 2013-07-01实施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11/185 2013 I 目 录 前 言.II 引言.I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排放限值和有效寿命.2 5 系族和源机.3 6 试验方法和要求.4 7 环保一致性检查.5 8 试验用燃油要求.5 附录 A(规范性附录)耐久性试验方法.6 附录 B(资料性附录)发动机的主要特征和与进行试验有关的资料.9 DB11/185 2013 II 前 言 本标准全文强制。本标准依据 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是对 DB11/185-2003的修订,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 DB11/185-2003。本标准与 DB11/185-2003相比主要变化如下:修改了本标准的适用范围(见 1,2003年版 的 1);在 规范性引用文件 清单中更新 了本标准 涉及 的标准 条 文(见 2,2003年版 的 2);修改了 部分 术语和定义(见 3,2003年版 的 3);修改了 非道路 机 械 用 柴 油机排 气污染物 限值(见 4,2003年版 的 5);修改了 非道路 机 械 用 柴 油机排 气污染物测量 方法(见 6,2003年版 的 6);增加 了 非道路 机 械 用 柴 油机环保一致性检查要求(见 7);增加 了附录 A耐久性试验方法(见 附录 A)。本标准 由北京市 环 境 保 护局提 出 并归口。本标准 由北京市 环 境 保 护局组织 实施。标准起草 单位:北京理工大学,济南汽车 检 测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 人:葛蕴珊、郝利君、艾毅、王世龙、蒲雨新、陆宪忠 DB11/185 2013 III 引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 和 国 环 境 保 护 法 和 中华人民共 和 国大气污染防治 法,防治非道路 机 械 用柴 油机的排 气污染,由北京市 环 境 保 护局提 出 并组织 实施制定 非道路 机 械 用 柴 油机排 气污染物 限值 及测量 方法,标准规定了 北京市新生产非道路 机 械 用 柴 油机排放限值和 测量 方法,是对 DB11/185-2003标准的修订。本标准 中 排 气污染物部分参考采 用 欧盟(EU)指令 97/68/EC(截止到 修订 版 2004/26/EC)关 于协调各 成员 国采 取措 施 防治非道路 移 动机 械 用 压 燃 式 发动机 气 态 污染物 和 颗粒 物 排放的法 律 的有关 技 术 内 容;本标准 中 排 气 烟度 部分参考采 用 欧 洲委员会 指令 77/537/EEC 关 于各 成员 国测量 农 用 或林 用 轮式拖拉 机用 柴 油机 污染物 排放的法 律、GB20891-2007非道路 移 动机 械 用 柴 油机排 气污染物 排放限值 及测量 方法(中国、阶段)、和 GB3847-2005车 用 压 燃 式 发动机和 压 燃 式 发动机 汽车 排 气 烟度 排放限值及测量 方法 等 标准法规的相关 技 术 内容。DB11/185 2013 1 非道路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限值及测量方法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 非道路 机 械 用 柴 油机排 气污染物 排放限值 及测量 方法。本标准适用 于 标定 净功率不超过 560kW的 非道路 机 械 用 柴 油机,也 适用 于在道路 上 用 于 载 人(货)车 辆装 用的 辅助 动 力 柴 油机。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 列 文件对 于 本文件的 应 用是 必不可少 的。凡 是 注 日 期 的引用文件,仅所注 日 期 的 版 本适用 于 本文件。凡 是 不注 日 期 的引用文件,其最 新版 本(包括所 有的修改 单)适用 于 本文件。GB/T 17692 汽车 用发动机 净功率 测 试方法 GB 3847-2005 车 用 压 燃 式 发动机和 压 燃 式 发动机 汽车 排 气 烟度 排放限值 及测量 方法 GB 20891-2007 非道路 移 动机 械 用 柴 油机排 气污染物 排放限值 及测量 方法(中国、阶段)DB11/239 车 用 柴 油 3 术语和定义 下 列 术语定义适用 于 本文件。3.1 排气污染物 Exhaust pollutants 发动机排 气 管 排出的一 氧 化 碳(CO)、碳氢 化 合 物(THC)(假 定 碳氢 比 为 1:1.86)、氮氧 化 物(NOX)和 颗粒 物(PM),其 中 氮氧 化 物 以二氧 化 氮(NO2)当 量 表示。3.2 排气烟度 Exhaust smoke 柴 油机排 气 被光束照射后吸收光束 的 指 标,以光吸收 系 数 m-1表示。3.3 颗粒物 Particulate matter 柴 油机排 气 经净 化的 空 气 稀释后,在 温度不超过 325K(52)的 稀释 排 气中,由 规定的 过滤介质 收集 到 的排 气中 的 所 有 物 质。3.4 不透光烟度计 Smoke opacimeter 用 于 连续 测量柴 油机排 气 光吸收 系 数 的 仪器。3.5 DB11/185 2013 2 净功率 Net power 在 试验 台架上,按 照 GB/T 17692 规定的 功率 测量 方法,在 发动机 曲轴末端 或其等 效 部 件 上 测 得 的 功率。3.6 标定转速 Rated engine speed 制 造厂使 用 说明书 中 规定的、调 速 器所 允许 的 满负荷 最 高转速;如 果 柴 油机 不 带 调 速 器,则 指 制 造商 在 使 用 说明书 中 规定的 柴 油机 最 大 功率 时 的 转速。3.7 负荷百分比 Load ratio 在 发动机 某 一 转速 下 可 得 到 的 最 大 转矩 的 百 分 数。3.8 最大转矩转速 Speed at maximum torque 制 造厂 规定的发动机发出 最 大 转矩时 的 转速。3.9 中间转速 Intermediate speed 设计 在非 恒 定 转速 下 工 作 的 柴 油机,按 全 负荷转矩曲线运 行 时,符 合 下 列 条 件之一的 转速:如 果 标定的 最 大 转矩转速 在 标定 转速 的 60-75%之 间,则 中 间转速 取 标定的 最 大 转矩转速;如 果 标定的 最 大 转矩转速低 于 标定 转速 的 60%,则 中 间转速 取 标定 转速 的 60%;如 果 标定的 最 大 转矩转速高 于 标定 转速 的 75%,则 中 间转速 取 标定 转速 的 75%。3.10 有效寿命 Useful life 保 证 发动机 及 其 排放 控 制系 统正常运转 并 符 合 有关 气 态 污染物、颗粒 物 排放限值的 时 期。4 排放限值和有效寿命 4.1 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非道路 机 械 用 柴 油机排 气污染物中 一 氧 化 碳(CO)、碳氢 化 合 物(THC)和 氮氧 化 物(NOx)、颗粒 物(PM)的比排放 量,分 阶段不应超过表 1和 表 2中 给出的排放限值。表 1 非道路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第三阶段)分 类 净功率 实施 时间 CO NOx+THC PM kW g/kW h 1 130kW P 560kW 2013.07.01 3.5 4.0 0.2 2 75kW P130kW 2013.07.01 5.0 4.0 0.3 3 37kW P75kW 2013.07.01 5.0 4.7 0.4 4 P37kW 2013.07.01 5.5 7.5 0.6 表 2非道路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第四阶段)分 类 净功率 实施 时间 CO NOx THC PM DB11/185 2013 3 kW g/kW h 1 130kW P 560kW 2015.01.01 3.5 2.0 0.19 0.025 2 75kW P130kW 2015.01.01 5.0 3.3 0.19 0.025 3 56kW P75kW 2015.01.01 5.0 3.3 0.19 0.025 4 37kW P56kW 2015.01.01 5.0 4.7 0.025 4 P37kW 2015.01.01 5.5 7.5 0.6 4.2 排气烟度排放限值 非道路 机 械 用 柴 油机排 气 烟度 的 核 准试验 采 用 稳 态 工 况 法,各 转速 下的 烟度 测量 值 均 不 得 超过表 3的限值。表 3 非道路机械用柴油机排气烟度排放限值 实施日 期 不 透 光度/m-1 2013.07.01 0.80 2015.01.01 0.50 4.3有效寿命 在 正常使 用 条 件下,非道路 机 械 用 柴 油机 在 8000小时 内,排放 应 符 合 本标准的要求。5 系族和 源 机 5.1 确 定柴油机系族 的参数 5.1.1根 据 柴 油机系族 内 柴 油机 应 共 有的 基 本 设计 参 数 确 定。在 某些 条 件下有 些设计 参 数可 能 会 相 互影响,这些影响 也应被 考 虑 进 去,以 确 保 只 有 具 有相 似 排放特性的 柴 油机 包 含 在 一 个 柴 油机系族 内。5.1.2同 一系族的 柴 油机 应 共 有下 列 基 本 参 数 和 型号:a)工 作循 环:2 冲程;4 冲程。b)冷却 介质:空 气;水;油。c)单 缸 排 量:系族 内 各柴 油机 间总 相 差 不超过 15%;气 缸 数(对 于 带 后 处 理 装 置 的 柴 油机)。d)进 气 方 式:自 然 吸 气;增 压;增 压 中 冷。e)燃 烧室型 式/结构:预 燃 式 燃 烧室;DB11/185 2013 4 涡流 式 燃 烧室;直喷 式 燃 烧室。f)气 门 和 气口 结构、尺寸 和 数 量:气 缸盖;气 缸体;曲轴箱。g)燃料 喷 射 系 统:直 列 泵;分 配泵;单 体 泵;泵 喷 嘴;高 压 共 轨。h)其 它 特性:废 气 再 循 环;喷水/乳 化;空 气 喷 射;增 压 中 冷 系 统。i)排 气 后 处 理:氧 化 催 化 器;还原催 化 器;热反 应器;颗粒 捕 集器;选择 性 催 化 还原催 化 器;其 他。5.2 源 机 的选择 5.2.1 柴 油机系族源机的 选 取,应 根 据 最 大 转矩转速时,每 行 程 最 高 燃油 供 油 量 作 为 首选原 则;若 有 两 台或 更 多 的 柴 油机 符 合 首选原 则,则 应 根 据标定 转速时,每 行 程 最 大 燃油 供 油 量 做 为 次选原 则。在 某些情 况 下,可以 另选 一 台 柴 油机进行试验 以 确 定系族 中 的 最 差 排放 率。因此,可以 增 选 一 台 柴 油机进行试 验,选 取 的 柴 油机 具 有本系族 中 的 最 差 排放 水 平。5.2.2 如 果 系族 内 的 柴 油机 还 有 其 它 能 够 影响 排放的 可 变特性,那么选择 源机 时,这些 特性 也应被 确 定并考 虑 在 内。6 试验 方法和 要求 6.1 试验循 环和方法 6.1.1 排气污染物 的 测量 北京市非道路 机 械 用 柴 油机 第三 阶段 排 气污染物测量 方法 采 用 2004/26/EC 规定的 非道路 稳 态 循环(NRSC),进行 热启 动 循 环试验。北京非道路 机 械 用 柴 油机 第四 阶段 排 气污染物测量 方法 采 用 2004/26/EC 规定的 非道路 瞬 态 循 环(NRTC),NRTC需 要 运 行 两次 试验,分 别 对 应 冷 启 动和 热启 动 循 环,最 终 的排放 结果 是 由 10%的 冷 启 动 循 环试验 结果 和 90%的 热启 动 循 环试验 结果 的 加 权 之和。DB11/185 2013 5 6.1.2 排气烟度 的 测量 在 发动机 台架上 进行排 气 烟度 试验,排 气 烟度 的 测量 方法依据 GB 3847-2005附录 C中 规定的方法进行。6.1.3 耐久 性 试验 方法 发动机耐久性 运 行试验 按 照 附录 A的要求,完 成 规定的耐久性试验,并 确 定 劣 化系 数。应 通 过 耐久性试验 证明 试验 柴 油机 在 正常 工 作 条 件下,在 规定的有效寿命 期内 能 够 满 足 本标准的要求,耐久性试验 可 通 过技 术 成 熟 的 工 程 方法 来完 成。耐久性试验 过 程 中,不可 更 换 排 气 后 处 理 装 置、供油系 统 及增 压 系 统 等 排放 控 制关 键 部 件。6.2 对试验 用 仪器设 备 的要求 试验用 气 体 污染物 和 颗粒 排放 测 试 设 备、试验用 测 功 机 等仪器 设 备 的 工 作 原 理、准 确 度应 满 足 GB 20891-2007标准对 测 试 设 备 的要求。排 气 烟度 试验用排放 测 试 设 备(不 透 光烟度 计 等)、试验用 测 功 机 等仪器 设 备 的 工 作 原 理、准 确 度应 满 足 GB 3847-2005的相关要求。6.3 柴油机 在动力装置上安装的附加要求 柴 油机 在 动 力装 置 上 的 安 装应 符 合 下 列 要求:进 气 阻 力不 得 超过 附录 B中 对排放试验 柴 油机 所 规定的 数 值;排 气 背 压不 得 超过 附录 B中 对排放试验 柴 油机 所 规定的 数 值。7 环保 一致 性 检查 7.1 批 量生产 的 非道路 机 械 用 柴 油机,应 与 该 机 型 试验 样 机(或 系族)一致。7.2 从批 量生产 的 非道路 机 械 用 柴 油机 中 抽 取 三 台 样 机,制 造厂 不 得 对 抽样 后 用 于 检验的 柴 油机进行 任何 调 整,但 可以 按 照 制 造厂 的 技 术规范进行 磨 合。7.3若抽 取 的 上 述三 台 柴 油机 通 过 试验 测 得 的一 氧 化 碳(CO)、碳氢 化 合 物(THC)、氮氧 化 物(NOx)及 颗粒物(PM)的比排放 量 平 均 值 均 不超过 本标准 第 4条 规定的限值,则 该批 产 品 的排放 合 格。如 果 任 一 项 污染物 比排放 量 平 均 值 超过 限值,则 该批 产 品 的排放 不合 格。8 试验 用 燃 油 要求 柴 油机试验用燃油 满 足 DB11/239的要求。DB11/185 2013 6 附 录 A(规范性 附 录)耐久 性 试验 方法 A.1 概述 本附件规定 非道路 机 械 用 柴 油机 台架 耐久性试验方法。本附件规定了 非道路 机 械 用 柴 油机 劣 化系 数 的 确 定方法。本附件规定了耐久性 运 行试验 过 程 中 有关的 维 护 保 养项目,包括 与排放有关和与排放 无 关的 维 护 保养项目。A.2 试验 发 动 机 的选取 A.2.1 根 据 正 文 第 5条 定义的发动机系族、源机,确 定用 于 耐久性试验的发动机机 型。A.2.2 如 果 其 它 机 型能 更 好地 代 表 发动机系族的 最 差 排放 水 平,则 应 与 非道路 机 械(或 发动机)制 造 企业来 共 同 选 取 另外 一 台 发动机。A.3 耐久 性 试验 方法 A.3.1 非道路 机 械(或 发动机)制 造 企业需 在 发动机 台架或 整 车 上 对 所 选 源机进行耐久性试验。A.3.1.1 非道路 机 械(或 发动机)制 造 企业 应 根 据 工 程 经 验,选择 合 适的发动机 运 行试验 工 况 及 每 工 况发动机 运 行 时间。耐久性试验 运 行 时间 在 任何情 况 下,都 不应少 于 4.3中 规定的有效寿命的 四 分 之一。A.3.1.2 对 于 同 一 个 发动机 后 处 理 系 统 系族 内 的 所 有发动机,只能使 用 唯 一的耐久性试验方法。对 于 不同 的发动机 后 处 理 系 统 系族,耐久性试验方法 可以不 同。A.3.1.3 非道路 机 械(或 发动机)制 造 企业 在提 交 耐久性试验 申请 时,应 充 分 描述 发动机耐久性试验方案。A.3.1.4 发动机 后 处 理 系 统预处 理 对 带 有 后 处 理 的发动机,非道路 机 械(或 发动机)制 造 企业 应 确 定发动机 后 处 理 系 统 开始 运转 后 达 到 稳 定 所 需 的 时间。必 要 时,非道路 机 械(或 发动机)制 造 企业 应 提 供 有关的 数 据和 分 析 资料。作 为 替代方法,非道路 机 械(或 发动机)制 造 企业 可以 选择 不超过 125 小时作 为 发动机 后 处 理 系 统 达 到 稳 定 所需 时间。发动机 后 处 理 系 统预处 理 后,开始 进行耐久性试验,并 将该点 作 为 耐久性试验的起 点。A.3.2依据检 测 需 要,可 在非道路 机 械(或 发动机)制 造 企业选择 的 测量 点 之 间 再 增加 试验 循 环的试验 点。非道路 机 械(或 发动机)制 造 企业 应 根 据要求修改耐久性试验方法。A.3.3 耐久性试验 应 使 用 符 合 标准规定的 柴 油。A.3.4 耐久性试验 期 间 进行的排放试验 使 用的燃料 应 符 合 本标准的规定。A.3.5 耐久性试验 使 用的 仪器 设 备 应 符 合 国 家 相关标准的规定。A.3.6 在 耐久性试验 期 间,可 按 照 第 A.6 条 的规定对发动机进行 维 护。A.4 报告 A.4.1 耐久性试验 期 间 的 所 有排放 测 试 结果均 应 提 交。如 果 有 任何无 效的排放 测 试,应 有 原因 分 析 和 解释,并 应 在 随 后 的 100小时 之 内 再 进行一 组 排放 测 试。A.4.2 应 保 留 耐久性 期内 的 所 有发动机排放 测 试和 维 护 的 记 录。该记 录和耐久性试验 期 间 排放试验 结果应 一起 提 交。A.5 劣化 系 数/修正 值 的确 定 A.5.1 对耐久性试验 过 程 中,每 个 试验 点 所 测量 的 每 种 排放 物 的 测量 结果,用“最 小 二 乘 法”确 立 线 性回 归 方 程。测量 结果 应 保 留 比标准对 应 的排放 物 限值的 小 数 位 数 多 一 位。A.5.2 根 据 A5.2.1和 A5.2.2 条 所 确 立 的 回 归 方 程,利 用 插 值法 计 算 出 4.3规定的有效寿命 期 终点(Mi1)和耐久性试验起 点(Mi0)的标准 中 排放 物 的 插 值。DB11/185 2013 7 A.5.2.1 对 于 安 装 排 气 后 处 理 系 统 的发动机,各污染物 的 劣 化系 数(DFi)计 算 如下:DFi=Mi1/Mi0 式 中:Mi0耐久性试验起 点 的 污染物 i 的排放 量,g/kW h;Mi1有效寿命 期 终点 的 污染物 i的排放 量,g/kW h。如 果 DFi小 于 1,则 视 为 1。A.5.2.2 对 于 不 安 装 排 气 后 处 理 系 统 的发动机,各污染物 的 劣 化修 正 值(DCi)计 算 如下:DCi=Mi1-Mi0 式 中:Mi0耐久性试验起 点 的 污染物 i 的排放 量,g/kW h;Mi1有效寿命 期 终点 的 污染物 i的排放 量,g/kW h。如 果 DCi 小 于 0,则 视 为 0。A.6 维 护 A.6.1 在 耐久性试验 期 间,对发动机系 统正常运 行的 维 护,分为 与排放有关的 维 护 和与排放 无 关的 维 护,同时 可 进一 步 分为 计 划 维 护 和 非 计 划 维 护,某些 与排放有关的 维 护 还 被 认 为 是与排放有关的关 键 性 维护。A.6.2 与排放有关的 计 划 维 护 A.6.2.1 在 耐久性试验 期 间 所 进行的与排放有关的 计 划 维 护 的 项目,应 与 非道路 机 械 或 发动机制 造 企业的用 户 维 护 保 养 说明书 要求的 维 护 保 养项目 相 同。A.6.2.2 在 耐久性试验 期 间 所 进行的与排放有关的 计 划 维 护 时间间 隔,应 在非道路 机 械 或 发动机制 造 企 业 的用 户 维 护 保 养 说明书 中 有 详细 描述。如有 必 要,可以 修改 更新 耐久性试验 期 间 的 维 护 计 划。如 果 已经 对耐久性试验 过 程 中 的发动机进行了 某 项维 护,则 该维 护 项目 不 允许 从 修改 更新 后 的 维 护 计 划 中 删 除,并 应 补 充 到 用 户 维 护 保 养 说明书 中。A.6.2.3 对发动机进行的 任何 与排放有关的 维 护 项目,均 应 为 确 保 车 辆 达 到在 用 车 符 合 性要求的 必 要 项目;同时 应 提 交 相关的资料,证明 所 有与排放有关的 计 划 性 维 护 项目 在 技 术 上 是 必 要的。A.6.2.4 制 造 企业 应 对下 列 项目 的 调 整、清 洗 和保 养(如 需 要)进行 说明:a)废 气 再 循 环系 统,包括 相关的 过滤器,冷却 器,控 制 阀 门 和 管 路;b)曲轴箱 通 风 装 置;c)喷 油 器(只允许 清 洗);d)喷 油 泵;e)涡 轮 增 压器;f)发动机 电子 控 制 单 元 及 相关的 传感 器 和 执 行 器;g)颗粒 物 捕 集器(包括 相关 零 部 件);h)任何 排 气 后 处 理 系 统。A.6.2.5 下 列 零 部 件的 维 护为 与排放有关的关 键维 护:a)任何 排 气 后 处 理 系 统;b)发动机 电子 控 制 单 元 及 相关的 传感 器 和 执 行 器 c)废 气 再 循 环系 统,包括 相关的 过滤器,冷却 器,控 制 阀 门 和 管 路;d)曲轴箱 通 风 装 置。A.6.2.6 所 有与排放有关的关 键 计 划 维 护 应 在 实 际 应 用 中 具 有 合 理 可 能 性,非道路 机 械 或 发动机制 造 企 业 应 在 耐久性试验的 维 护 之前 应 证明这 种 合 理 可 能 性。A.6.2.7 满 足 A6.2.7.1 条 A6.2.7.3 条中 任 一 条 件的与排放有关的关 键 计 划 维 护 项目,被 认 为在 实 际DB11/185 2013 8 应 用 中 具 有 合 理 可 能 性。A.6.2.7.1 制 造 企业 应 提 交 用 以 确 立 排放与 车 辆 性 能 之 间 关系的 数 据,比如:由于 缺 少 维 护 而 使得 排放量增加,非道路 机 械 性 能同时 会 劣 化 到 典 型 行 驶状 态 下 不 能 接受 的 程 度。A.6.2.7.2 制 造 企业 应 提 交 用 以 证明 80%的发动机 已 按 推荐 的 时间间 隔,在 实 际 使 用 时 进行了关 键维 护的 调 查 统计 数 据(80%置 信 度)。A.6.2.7.3 任何 用 以 确 立 关 键维 护 项目 在 实 际 使 用 中 实施的 合 理 可 能 性的 其 它 方法。A.6.3 与排放有关的 计 划 维 护 项目 的 更 改 A.6.3.1 在 耐久性试验 期 间,非道路 机 械 或 发动机制 造 企业 如 需开 展 新 的 维 护 保 养项目,应 及 时 报告 并获 批 准;新 的 维 护 保 养项目 同时 也应 通 知 用 户。非道路 机 械 或 发动机制 造 企业 应 对 新 的 计 划 性 维 护 保 养项目 进行 分 类(例 如,与排放有关、与排放 无 关、关 键 和 非 关 键项目 等),其 中 与排放相关 项目 应 规定可 行的 最 大 维 护 保 养 里 程(时间)。应 同时 提 交 材 料 说明 新 的 计 划 性 维 护 保 养项目 及 其 维 护 保 养 间 隔里程(时间)的 合 理 性。A.6.4 与排放 无 关的 计 划 维 护 项目 在 耐久性试验 期 间,允许 对耐久性试验的发动机 或 非道路 机 械 按 照 制 造 企业 推荐 的 最 长 时间间 隔(如:不 是 在 最 苛刻 的 工 作 条 件下的 维 护 时间间 隔)、进行 合 理 和 技 术 需 要的与排放 无 关的 计 划 性 维 护 保 养项目(如,更 换 润滑 油、更 换 燃油 滤 和 空滤、冷却 系 统 保 养、怠 速 调 整、调 速 器 调 整、发动机 螺栓拧紧 力 矩 检查、气 门间 隙 调 整、喷 油 器 间 隙 调 整、正时 和 驱 动 带 张 力 调 整 等)。A.6.5 对试验发动机的 维 护 A.6.5.1 在 整 个 耐久性试验 期 间,除 了发动机、排放 控 制系 统 或 燃油系 统 之 外 的发动机 零 部 件,仅当 该 部 件 失 效 或 导 致发动机系 统 故障 时,才 可 进行修 理。A.6.5.2 应 使 用与 经 销 商 或其 它 服务网 点 相 同 或等 效的 设 备、仪器或 工 具 来 识 别 发动机 部 件的 故障、调整 不当或 损坏,进行 计 划 维 护 和 故障诊断。DB11/185 2013 9 附 录 B(资料 性 附 录)发 动 机 的主要特征 和 与进行试验 有 关的资料 B1 发 动 机 概况 B1.1 制 造厂:B1.2 制 造厂 的发动机 型号:B1.3 循 环:四 冲程/二 冲程 B1.4 缸 径:mm B1.5 行 程:mm B1.6 气 缸 数 目 及 排 列:B1.7 发动机排 量:cm3 B1.8 标定 功率/转速:kW/r/min B1.9 最 大 转矩/转速:Nm/r/min B1.10 容 积 压 缩 比:B1.11 燃 烧 系 统说明:B1.12 燃料:柴 油:B1.13 燃 烧室 和 活塞顶 部 图 B1.14 进、排 气道 最 小 截 面积:B1.15 冷却 系 统 B1.15.1 液 冷:B1.15.1.1冷却 液 性 质 B1.15.1.2 循 环 泵:有/无 特性 或 厂 牌 和 型号(如适用):传 动比(如适用):B1.15.2 风 冷 风 机:有/无 特性 或 厂 牌 和 型号(如适用):传 动比(如适用):B1.16 制 造厂允许 温度 B1.16.1 液 冷:出 口 最 高 温度:K B1.16.2 风 冷:基 准 点:,基 准 点 最 高 温度:K B1.16.3 中 冷 器(如适用)出 口 处 最 高 进 气 温度:K B1.16.4 靠近 排 气 歧 管 出 口 法 兰 处 的排 气 管 中 最 高 温度:K B1.16.5 燃油 温度:最 低:K,最 高:K B1.16.6 润滑 油 温度:最 低:K,最 高:K B1.17 增 压器:有/无 B1.17.1 厂 牌:B1.17.2 型号:B1.17.3 系 统说明(如:最 大增 压压力、废 气 旁 通 阀,如适用):B1.17.4 中 冷 器:有/无 B1.18 进 气 系 统:在 发动机标定 转速 和 100%负荷时 最 大 允许 进 气 阻 力:kPa DB11/185 2013 10 B1.19 排 气 系 统:在 发动机标定 转速 和 100%负荷时 最 大 允许 进 气 背 压:kPa B2 燃 油 供给 系 统 B2.1 输 油 泵 压力:kPa 或 特性 曲线:kPa B2.2 喷 射 系 统 B2.2.1 喷 油 泵 B2.2.1.1 厂 牌:B2.2.1.2 型号:B2.2.1.3 在 全 负荷 供 油 位 置,泵 转速 为:r/min时,供 油 量:mm3/每 行 程 或 循 环;或 特性 曲线:说明 所 用的试验方法:在 发动机 上 在 油 泵 试验 台上 B2.2.1.4 喷 油 提 前 B2.2.1.4.1 喷 油 提 前 曲线:B2.2.1.4.2 喷 油 正时:B2.2.2 高 压 油 管 B2.2.2.1 管 长:mm B2.2.2.2 内 径:mm B2.2.3 喷 油 器 B2.2.3.1 厂 牌:B2.2.3.2 型号:B2.2.3.3 开启 压力:kPa 或 特性 曲线:kPa B2.2.4 调 速 器 B2.2.4.1 厂 牌:B2.2.4.2 型号:B2.2.4.3 全 负荷 开始 减 油 点 的 转速:r/min B2.2.4.4 最 高 空载 转速:r/min B2.2.4.5 怠 速转速:r/min B2.3 冷 起动 装 置 B2.3.1厂 牌:B2.3.2型号:B3 配 气 正时 B3.1 气 门 最 大 升 程 和相对 于 上、下 点 的 启 闭角 度或等 效的 数 据 B3.2 基 准和(或)调 节 范围 B4 由 发 动 机 驱动的附 件 按 照 GB/T 17692关 于 发动机 功率 测量 所 规定的 运转 条 件,在 发动机标定 转速 和 中 间转速 下,由 制 造厂提 出的、由 发动机 驱 动的附件 允许 吸收 的 最 大 功率;中 间转速 下:kW,标定 转速 下:kW B5 试验条 件 的附加说明 B5.1 所 用的 润滑 油:B5.1.1 厂 牌:B5.1.2 牌 号:B5.2 由 发动机 驱 动的附件(如 装 用)B5.2.1 列 举 并 说明 细 节:DB11/185 2013 11 B5.2.2 在指 定的发动机 转速 下 吸收 的 功率(按 照 制 造厂 的规定)(表 B1)表 B1 发 动 机 的吸收 功率 附件 不 同 发动机 转速 下 吸收 的 功率,kW 中 间转速 标定 转速 共 计 B5.3 测 功 机 设 定值(表 B2)表 B2 测功机 的设 定值 负荷百 分 比 不 同 发动机 转速 下 测 功 机 设 定值,kW 中 间转速 标定 转速 25-50 75 100 B6 发 动 机性 能 B6.1 发动机 转速 怠 速:r/min,中 间转速:r/min,标定 转速:r/min B6.2 发动机 净功率(按 照 GT/T 17692的规定 测量),表 B3。表 B3 发 动 机 的 净功率 条 件 不 同转速 下发动机 功率,kW 中 间转速 标定 转速 实 测 最 大 功率,kW(a)按 B5.2,由 发动机 驱 动的附件 吸收 的 功率 之和,kW(b)发动机 总 功率,kW(c)按 B4,允许 吸收 的 最 大 功率,kW(d)发动机 最 小 净功率,kW(e)注:c=a+b 且 e=c-d B6.2.1 附 加 的 污染 控 制 装 置(如有,而 没 有 包 含 在 其 它项目 内)B6.2.1.1 催 化 转 化 器:有 无)B6.2.1.1.1 制 造厂:B6.2.1.1.2 型号:B6.2.1.1.3 催 化 转 化 器 及 其 催 化 单 元 的 数 目:B6.2.1.1.4 催 化 转 化 器 的 尺寸、形 状 和 体 积:B6.2.1.1.5 催 化 反 应 的 型 式:B6.2.1.1.6 贵金属 总含 量:B6.2.1.1.7 贵金属 的相对 浓 度:B6.2.1.1.8 载 体(结构 和 材 料):B6.2.1.1.9 孔密 度:B6.2.1.1.10 催 化 转 化 器 壳 体 的 型 式:DB11/185 2013 12 B6.2.1.1.11 催 化 转 化 器 的 位 置(在 排 气 管 路中 的 位 置 和 基 准 距离):B6.2.1.2 氧 传感 器:有 无 B6.2.1.2.1 制 造厂:B6.2.1.2.2 型号:B6.2.1.2.3 位 置:B6.2.1.3 空 气 喷 射:有/无 B6.2.1.3.1 类型(脉 动 空 气,空 气 泵 等):B6.2.1.4 EGR:有/无 B6.2.1.4.1 特性(流 量 等):B6.2.1.5 颗粒 物 捕 集器:有/无 B6.2.1.5.1 制 造厂:B6.2.1.5.2 型号:B6.2.1.5.3 颗粒 物 捕 集器 的 尺寸、形 状 和 容 积:B6.2.1.5.4 颗粒 物 捕 集器 的 型 式 和 结构:B6.2.1.5.5 位 置(排 气 管 道中 的 基 准 距离):B6.2.1.5.6 再 生 方法 或 系 统,描述 和/或 图 纸:B6.2.1.6 其 它 系 统:有/无 B6.2.1.6.1 种 类 和 作 用: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