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动不便人员使用的楼道升降机安装安全验收规范DB42/T 837-201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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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C S 9 1.1 4 0.9 0Q 7 8备 案 号:3 4 9 3 6-2 0 1 2DB42湖 北 省 地 方 标 准D B 4 2/T 8 3 7 2 0 1 2行 动 不 便 人 员 使 用 的 楼 道 升 降 机安 装 安 全 验 收 规 范S p e c i f i c a t i o n f o r i n s t a l l a t i o n s a f e t y a c c e p t a n c e o f s t a i r l i f t sf o r p e r s o n s w i t h i m p a i r e d m o b i l i t y2 0 1 2-0 6-0 5 发 布 2 0 1 2-1 0-0 1 实 施湖 北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发 布D B 4 2/T 8 3 7 2 0 1 2I目 次前 言.I I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4 安 装 安 全 验 收 条 件.55 检 验 项 目 和 技 术 要 求.55.1 文 件 资 料.55.2 驱 动 系 统.65.3 制 动 系 统.75.4 导 轨.75.5 限 速 器 和 安 全 钳.75.6 电 气 设 备.75.7 运 载 装 置.95.8 紧 急/手 动 操 作、报 警 装 置 及 标 识.1 05.9 电 气 安 全 装 置.1 15.1 0 试 验.1 16 验 收 规 则.1 2附 录 A(规 范 性 附 录)楼 道 升 降 机 检 验 仪 器 设 备 及 其 准 确 度 要 求.1 3附 录 B(规 范 性 附 录)楼 道 升 降 机 安 装 安 全 验 收 检 验 项 目 分 类 表.1 4D B 4 2/T 8 3 7 2 0 1 2I I前 言本 标 准 按 照 G B/T 1.1-2 0 0 9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的 结 构 和 编 写 给 出 的 规 则 起 草。本 标 准 可 能 涉 及 专 利,本 标 准 的 发 布 机 构 不 承 担 识 别 专 利 的 责 任。本 标 准 由 武 汉 市 特 种 设 备 监 督 检 验 所 提 出。本 标 准 由 湖 北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归 口。本 标 准 起 草 单 位:武 汉 市 特 种 设 备 监 督 检 验 所、蒂 森 克 虏 伯 电 梯 有 限 公 司 武 汉 分 公 司、宜 昌 市 特种 设 备 检 验 所。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李 平、魏 克 彬、陈 纯 杰、王 艳 平、董 浩 明、望 斌、吴 爱 国、余 长 征、陈 向 前、陈 峥、祝 学 军、刘 跃 进。D B 4 2/T 8 3 7 2 0 1 21行 动 不 便 人 员 使 用 的 楼 道 升 降 机 安 装 安 全 验 收 规 范1 范 围本 标 准 规 定 了 安 装 于 公 共 场 所、供 行 动 不 便 人 员(可 站 立、坐 着 或 乘 坐 轮 椅 车)使 用 的 楼 道 升 降机 的 安 装 安 全 验 收 条 件、检 验 项 目、技 术 要 求 和 安 装 安 全 验 收 规 则。本 标 准 仅 适 用 于 电 力 驱 动 的 并 且 满 足 如 下 条 件 的 楼 道 升 降 机:a)在 固 定 层 站 之 间 的 楼 道 或 倾 斜 面 上 运 行;b)额 定 速 度 不 大 于 0.1 5 m/s;c)导 轨 与 水 平 面 的 倾 斜 角 不 大 于 7 5;d)运 载 装 置 由 一 条 或 多 条 导 轨 支 撑 或 导 向。其 他 场 所 使 用 的 楼 道 升 降 机 可 参 照 本 标 准 执 行。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对 于 本 标 准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所 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标 准。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 标 准。G B 2 4 8 0 6 行 动 不 便 人 员 使 用 的 楼 道 升 降 机3 术 语 和 定 义G B 2 4 8 0 6-2 0 0 9 界 定 的(为 便 于 使 用,将 有 关 内 容 重 复 列 出)以 及 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安 装 安 全 验 收 i n s t a l l a t i o n s a f e t y a c c e p t a n c e设 备 安 装 后,为 验 证 设 备 安 全 运 行 性 能,受 相 关 方 委 托 进 行 的 的 验 收 检 验。3.2防 护 臂 b a r r i e r a r m护 栏/围 杆 或 类 似 的 装 置,用 于 防 止 使 用 人 员 从 楼 道 升 降 机 上 坠 落。对 应 G B 2 4 8 0 6-2 0 0 9 的 3.1 3.3运 载 装 置 c a r r i a g e用 于 运 送 和 承 载 乘 客(包 括 乘 坐 轮 椅 车 的 乘 客)的 楼 道 升 降 机 运 动 部 件 的 总 成。对 应 G B 2 4 8 0 6-2 0 0 9 的 3.3 3.4D B 4 2/T 8 3 7 2 0 1 22承 载 螺 母 d r i v i n g n u t/l o a d c a r r y i n g n u t内 部 具 有 螺 纹 的 零 件,它 与 螺 杆 共 同 作 用 使 楼 道 升 降 机 产 生 线 性 运 动。如:一 个 转 动 的 螺 杆 与 固 定的 螺 母 啃 合,反 之 亦 然。对 应 G B 2 4 8 0 6-2 0 0 9 的 3.1 3 3.5极 限 开 关 f i n a l l i m i t s w i t c h在 运 载 装 置 超 出 正 常 运 行 行 程 的 情 况 下,自 运 载 装 置 机 械 强 制 断 开 的 电 气 安 全 开 关。对 应 G B 2 4 8 0 6-2 0 0 9 的 3.1 7 3.6搁 脚 板 f o o t r e s t为 了 让 乘 客 在 运 载 装 置 运 行 中 或 停 止 时 能 够 安 全 地 站 立 或 搁 脚 而 设 计 的 具 有 一 定 强 度 的 平 台 或 支架。对 应 G B 2 4 8 0 6-2 0 0 9 的 3.1 9 3.7导 轨 g u i d e r a i l供 运 载 装 置 运 行 的 导 向 部 件。对 应 G B 2 4 8 0 6-2 0 0 9 的 3.2 1 3.8层 站 l a n d i n g楼 道 升 降 机 要 服 务 的 制 定 平 面,具 有 足 够 的 空 间,使 用 人 员(可 能 乘 轮 椅 车)能 登 上 或 离 开 运 载装 置。对 应 G B 2 4 8 0 6-2 0 0 9 的 3.2 5 3.9限 速 器 o v e r s p e e d g o v e r n o r当 楼 道 升 降 机 达 到 预 定 速 度 时,其 动 作 能 导 致 安 全 钳 起 作 用 使 楼 道 升 降 机 停 止 的 安 全 装 置。对 应 G B 2 4 8 0 6-2 0 0 9 的 3.2 6 3.1 0小 齿 轮 p i n i o n与 具 有 相 同 齿 形 的 齿 轮 或 齿 条 啮 合,用 来 传 递 相 对 运 动,并 具 有 机 械 加 工 齿 形 的 齿 数 较 少 的 齿 轮。对 应 G B 2 4 8 0 6-2 0 0 9 的 3.2 7 3.1 1平 台 p l a t f o r mD B 4 2/T 8 3 7 2 0 1 23楼 道 升 降 机 上 用 于 承 载 使 用 人 员 的 部 分。对 应 G B 2 4 8 0 6-2 0 0 9 的 3.2 8 3.1 2齿 条 r a c k/d r i v i n g r a c k具 有 特 定 形 状 齿 的 条,小 齿 轮 与 其 啮 合,将 旋 转 运 动 转 换 为 直 线 运 动。对 应 G B 2 4 8 0 6-2 0 0 9 的 3.3 1 3.1 3额 定 载 重 量 r a t e d l o a d楼 道 升 降 机 设 计 所 规 定 的 运 载 装 置 载 重 量。对 应 G B 2 4 8 0 6-2 0 0 9 的 3.3 2 3.1 4额 定 速 度 r a t e d s p e e d楼 道 升 降 机 设 计 所 规 定 的 运 载 装 置 运 行 速 度。对 应 G B 2 4 8 0 6-2 0 0 9 的 3.3 3 3.1 5安 全 触 点 s a f e t y c o n t a c t通 过 强 制 方 式 可 靠 断 开 电 路 的 触 点。对 应 G B 2 4 8 0 6-2 0 0 9 的 3.3 7 3.1 6安 全 钳 s a f e t y g e a r在 下 行 超 速 和/或 悬 挂 装 置 断 裂 的 情 况 下,用 于 制 停 和 保 持 运 载 装 置 静 止 在 导 轨 上 的 机 械 装 置。对 应 G B 2 4 8 0 6-2 0 0 9 的 3.3 9 3.1 7安 全 螺 母 s a f e t y n u t内 部 具 有 螺 纹 的 零 件,它 与 螺 杆/螺 母 驱 动 装 置 一 起 使 用,在 正 常 运 行 时 不 承 载,但 承 载 螺 母 失 效时 它 能 承 受 载 荷。对 应 G B 2 4 8 0 6-2 0 0 9 的 3.4 0 3.1 8安 全 开 关 s a f e t y s w i t c h由 一 个 或 多 个 安 全 触 点 组 成 的 电 气 开 关。对 应 G B 2 4 8 0 6-2 0 0 9 的 3.4 1 3.1 9D B 4 2/T 8 3 7 2 0 1 24自 锁 式 驱 动 系 统 s e l f-s u s t a i n i n g d r i v e s y s t e m在 制 动 器 松 开 的 情 况 下,该 系 统 使 楼 道 升 降 机 的 速 度 不 能 增 大。对 应 G B 2 4 8 0 6-2 0 0 9 的 3.4 2 注:在 制动 器松 开时,该 系统 使楼 道升 降 机在 停止 状态 下不 能自 行移 动。除此 以 外的 其他 驱动 系统 都是 非自 锁式的。3.2 0感 知 边 s e n s i t i v e e d g e设 置 在 运 载 装 置 任 意 边 缘 的 安 全 装 置,以 防 止 在 运 载 装 置 的 边 缘 发 生 剪 切、挤 压 或 卡 阻。对 应 G B 2 4 8 0 6-2 0 0 9 的 3.4 3 3.2 1感 知 面 s e n s i t i v e s u r f a c e与 感 知 边 有 相 似 功 能 的 安 全 装 置,用 于 运 载 装 置 下 表 面 或 其 他 较 大 平 面 下 部 的 保 护。对 应 G B 2 4 8 0 6-2 0 0 9 的 3.4 4 3.2 2绳/链 松 弛 开 关 s l a c k r o p e/c h a i n s w i t c h当 悬 挂 的 绳 或 链 松 弛 到 设 定 量 时,使 楼 道 升 降 机 停 止 的 开 关 或 开 关 组 合。对 应 G B 2 4 8 0 6-2 0 0 9 的 3.4 5 3.2 3楼 道 升 降 机 s t a i r l i f t一 种 为 运 送 行 动 不 便 人 员(包 括 乘 坐 轮 椅 车 人 员)而 使 用 的 楼 梯 升 降 运 输 设 备。它 包 括 一 个 被 导向 的 运 载 装 置,运 载 装 置 能 够 在 两 个 或 多 个 水 平 面 间 沿 楼 道 方 向 平 稳 地 运 行。对 应 G B 2 4 8 0 6-2 0 0 9 的 3.4 6 3.2 4楼 道 s t a i r w a y建 筑 物 中 提 供 上/下 通 道 的 部 分,由 一 段 或 多 段 楼 梯 和 一 个 或 多 个 休 息 平 台 组 成。对 应 G B 2 4 8 0 6-2 0 0 9 的 3.4 7 3.2 5端 站 开 关 t e r m i n a l s w i t c h可 使 楼 道 升 降 机 在 接 近 或 达 到 端 站 出 入 口 时 自 动 停 止 的 开 关 或 开 关 组 合。对 应 G B 2 4 8 0 6-2 0 0 9 的 3.4 8 3.2 6行 程 t r a v e lD B 4 2/T 8 3 7 2 0 1 25楼 道 升 降 机 在 起 点 和 终 点 之 间 运 行 路 程 的 长 度。对 应 G B 2 4 8 0 6-2 0 0 9 的 3.5 0 3.2 7开 锁 区 域 u n l o c k i n g z o n e层 站 上 下 延 伸 的 区 域。仅 当 运 载 装 置 在 这 个 区 域 时,才 能 开 启 相 应 的 坡 板 和 防 护 臂。对 应 G B 2 4 8 0 6-2 0 0 9 的 3.5 1 3.2 8使 用 人 员 u s e r利 用 楼 道 升 降 机 为 其 服 务 的 人 员。对 应 G B 2 4 8 0 6-2 0 0 9 的 3.5 2 4 安 装 安 全 验 收 条 件4.1 楼 道 升 降 机 的 工 作 条 件 应 符 合 G B 2 4 8 0 6 中 4.1 0 的 规 定。4.2 对 楼 道 升 降 机 进 行 安 装 验 收 时,现 场 应 当 具 备 以 下 安 装 验 收 条 件:a)对 于 安 装 于 室 内 的 楼 道 升 降 机,环 境 温 度 应 保 持 在 5 4 0 之 间;对 于 安 装 于 室 外 的 楼 道升 降 机,使 用 环 境 应 该 满 足 该 产 品 使 用 说 明 书 的 要 求;b)检 验 现 场 没 有 与 楼 道 升 降 机 工 作 无 关 的 物 品 和 设 备,检 验 现 场 放 置 表 明 正 在 进 行 检 验 的 警 示牌;c)各 机 械 活 动 部 位 应 按 照 说 明 书 要 求 加 注 润 滑 油;各 安 全 装 置 安 装 齐 全、位 置 正 确,功 能 有 效,能 保 证 楼 道 升 降 机 安 全 运 行。4.3 检 验 现 场 必 须 有 使 用 单 位 的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和 安 装 单 位 的 机 械 和 电 气 操 作 人 员 配 合。4.4 检 验 人 员 应 熟 悉 所 验 收 的 楼 道 升 降 机,熟 悉 相 应 的 检 验 方 法 和 要 求。4.5 检 验 所 需 仪 器 设 备 及 其 准 确 度 要 求 见 附 录 A。检 验 仪 器 设 备 应 当 依 法 检 定 或 校 准 合 格,并 且 在 有效 期 内。5 检 验 项 目 和 技 术 要 求5.1 文 件 资 料5.1.1 安 装 资 料制 造 或 安 装 单 位 应 提 供 以 下 资 料:a)产 品 质 量 合 格 证 明;b)安 装 及 使 用 维 护 说 明;c)电 气 原 理 图。5.1.2 使 用 资 料使 用 单 位 应 提 供 以 下 资 料:a)和 楼 道 升 降 机 安 装 有 关 的 隐 蔽 工 程 资 料;b)设 备 使 用 和 运 营 安 全 管 理 制 度;D B 4 2/T 8 3 7 2 0 1 26c)已 经 接 受 了 正 确 与 安 全 地 使 用 楼 道 升 降 机 的 相 应 培 训 和 演 示 的 确 认 书;d)设 备 技 术 档 案;e)事 故 与 故 障 的 应 急 措 施 和 救 援 预 案 管 理 规 章 制 度。5.2 驱 动 系 统5.2.1 一 般 要 求5.2.1.1 在 两 个 运 行 方 向 上 均 应 提 供 动 力。5.2.1.2 防 护 材 料 应 是 无 孔 的。5.2.1.3 如 果 驱 动 系 统 中 间 传 动 采 用 链 条 或 皮 带,应 满 足 以 下 要 求:a)驱 动 输 出 装 置 应 设 置 在 传 动 的 链 条 或 皮 带 负 载 侧;b)驱 动 输 出 装 置 是 自 锁 型 的;c)制 动 器 在 链 条 或 皮 带 传 动 的 负 载 侧 且 至 少 使 用 二 根 链 条 或 皮 带。5.2.2 钢 丝 绳 驱 动5.2.2.1 钢 丝 绳钢 丝 绳 应 满 足 以 下 要 求:a)钢 丝 绳 末 端 应 固 定 在 运 载 装 置、平 衡 重 或 系 结 钢 丝 绳 固 定 部 件 的 悬 挂 部 位 上,固 定 应 安 全 可靠;b)钢 丝 绳 公 称 直 径 不 应 小 于 5 m m;c)至 少 使 用 2 根 相 互 独 立 的 钢 丝 绳;d)应 设 置 调 整 装 置 以 均 衡 各 钢 丝 绳 张 力;e)不 允 许 采 用 钢 丝 绳 曳 引 驱 动。5.2.2.2 卷 筒卷 筒 应 满 足 以 下 要 求:a)卷 筒 上 仅 绕 一 层 钢 丝 绳;b)运 载 装 置 在 最 低 位 置 时,绳 槽 中 应 至 少 剩 有 1.5 圈 的 安 全 圈。5.2.2.3 卷 筒、滑 轮(如 果 有)应 进 行 防 护,确 保 钢 丝 绳 保 持 在 绳 槽 内,且 不 会 与 滑 轮 或 卷 筒 挤 夹 在一 起;其 他 危 险 位 置 也 应 进 行 防 护。5.2.3 齿 轮 与 齿 条 驱 动齿 轮 与 齿 条 的 防 护 应 满 足 以 下 要 求:a)应 采 取 防 护 措 施,防 止 齿 条 和 小 齿 轮 及 其 他 部 分 之 间 卡 阻;b)如 使 用 弯 轨 式 楼 道 升 降 机,对 可 能 产 生 危 险 的 楼 道 区 域 应 设 置 警 示 标 识。5.2.4 链 条 驱 动5.2.4.1 链 条链 条 应 满 足 以 下 要 求:a)链 条 应 至 少 有 2 根;b)链 条 至 少 有 一 端 设 置 调 整 装 置 以 均 衡 各 链 条 张 力。5.2.4.2 链 条 悬 挂 系 统 应 有 防 护 装 置,防 止 链 轮 与 链 条 之 间、链 条 与 其 他 部 分 之 间 产 生 卡 阻,防 止 链条 脱 链 或 跳 齿。D B 4 2/T 8 3 7 2 0 1 275.2.5 螺 杆 和 螺 母 驱 动5.2.5.1 所 有 运 动 部 件 应 采 取 措 施 有 效 保 护,防 止 灰 尘 或 异 物 附 着 在 螺 杆 的 螺 纹 上。5.2.5.2 安 全 螺 母安 全 螺 母 应 满 足 以 下 要 求:a)在 承 载 螺 母 失 效 的 情 况 下,用 以 承 受 负 载;b)自 锁 式 螺 杆 和 螺 母 驱 动,可 采 用 安 全 螺 母 代 替 安 全 钳。5.2.6 其 他 类 型 驱 动应 满 足 5.2.1 及 制 造 厂 家 的 相 关 要 求。5.3 制 动 系 统5.3.1 制 动 器 应 为 机 电 式 摩 擦 制 动 器。5.3.2 被 制 动 零 件 应 以 机 械 方 式 与 卷 筒、链 轮、齿 轮、螺 母 或 螺 杆 等 最 终 驱 动 零 件 直 接 刚 性 连 接(除自 锁 型 驱 动 系 统)。5.3.3 手 动 释 放 的 制 动 器 应 需 用 持 续 力 保 持 制 动 器 的 松 开 状 态。5.4 导 轨5.4.1 一 般 要 求5.4.1.1 应 在 整 个 行 程 上 设 置 为 运 载 装 置 导 向 的 导 轨。5.4.1.2 导 轨 应 由 金 属 材 料 制 成。5.4.1.3 导 轨 应 当 安 装 牢 固,可 靠。5.4.2 可 折 叠 导 轨5.4.2.1 可 折 叠 导 轨 在 折 叠 位 置 时,不 应 阻 碍 楼 道 或 层 站 的 通 道。5.4.2.2 应 设 置 安 全 装 置 避 免 在 非 正 常 工 作 位 置 的 折 叠 导 轨 上 运 行。5.4.2.3 电 动 折 叠 导 轨 应 由 手 动 持 续 施 力 操 作,并 同 时 具 有 手 动 紧 急 操 作 功 能。5.5 限 速 器 和 安 全 钳5.5.1 限 速 器5.5.1.1 限 速 器 动 作 时 应 在 1 0 s 时 间 或 1 m 行 程 内 断 开 驱 动 电 机 和 制 动 器 的 供 电。5.5.1.2 限 速 器 机 械 动 作 速 度 不 能 大 于 0.3 m/s。5.5.1.3 限 速 器 的 试 验 方 法 应 标 注 在 显 著 位 置。5.5.2 安 全 钳5.5.2.1 安 全 钳 使 载 有 1 2 5%额 定 载 重 量 的 运 载 装 置 制 停 距 离 不 应 大 于 1 5 0 m m。5.5.2.2 只 有 将 运 载 装 置 提 起,才 能 使 安 全 钳 释 放 并 自 动 复 位。5.6 电 气 设 备5.6.1 电 源用 专 用 电 源 供 电。除 了 电 池 供 电 的 楼 道 升 降 机,电 源 与 楼 道 升 降 机 之 间 应 设 置 主 开 关 和 熔 断 器 或过 载 保 护 装 置。D B 4 2/T 8 3 7 2 0 1 285.6.2 电 压电 压 应 符 合 以 下 要 求:a)驱 动 单 元 的 工 作 电 压 不 应 大 于 5 0 0 V;b)对 于 控 制 电 路 和 安 全 电 路,导 体 之 间 或 导 体 与 地 之 间 的 额 定 直 流 电 压 或 额 定 交 流 电 压 不 应 大于 2 5 0 V。5.6.3 接 地电 气 接 地 应 符 合 以 下 要 求:a)零 线 与 任 何 电 路 保 护 的 导 线 应 分 开;b)所 有 易 于 带 电 的 外 露 金 属 构 件 应 接 地。5.6.4 绝 缘 电 阻导 线 与 导 线 之 间 以 及 导 线 与 接 地 之 间 的 绝 缘 电 阻 应 大 于 1 0 0 0/V,且 应 满 足:a)电 源 电 路 和 含 有 电 气 安 全 装 置 的 电 路 的 绝 缘 电 阻 不 应 小 于 0.5 M;b)其 他 电 路 的 绝 缘 电 阻 不 应 小 于 0.2 5 M。5.6.5 随 行 电 缆动 力 和 控 制 电 缆 应 可 靠 地 夹 紧,且 不 承 受 机 械 载 荷,有 防 磨 损 措 施。5.6.6 用 于 换 向 的 接 触 器 应 设 置 电 气 互 锁。5.6.7 电 动 机 和 制 动 器 电 路 应 符 合 以 下 要 求 之 一:1)由 交 流 电 源 直 接 供 电 的 电 动 机,应 采 用 两 个 独 立 的 接 触 器 切 断 电 源,其 触 点 应 串 联 于 电 动 机和 制 动 器 电 源 电 路 中。当 楼 道 升 降 机 停 止 时,如 果 其 中 一 个 接 触 器 的 主 触 点 没 有 断 开,则 最 迟 在 下 一次 改 变 运 行 方 向 时 应 防 止 楼 道 升 降 机 的 再 运 行;2)由 固 态 元 件 控 制 并 供 电 的 直 流 或 交 流 电 动 机,应 有 一 个 切 断 各 相(极)电 流 的 接 触 器。至 少 在每 次 改 变 运 行 方 向 之 前 应 释 放 接 触 器 线 圈。如 果 接 触 器 未 释 放,应 防 止 楼 道 升 降 机 再 运 行。同 时 还 有用 来 阻 断 固 态 元 件 中 电 流 流 动 的 独 立 控 制 装 置。以 及 用 来 检 验 楼 道 升 降 机 每 次 停 止 时 电 流 流 动 阻 断 情况 的 监 测 装 置。在 正 常 停 止 期 间,如 果 未 能 有 效 地 阻 断 通 过 固 态 元 件 的 电 流,监 测 装 置 应 使 接 触 器 释放 并 应 防 止 楼 道 升 降 机 再 运 行。5.6.8 驱 动 电 动 机 和 制 动 器 供 电方 向 控 制 信 号 终 止、电 气 供 电 故 障 或 电 气 安 全 装 置 的 动 作 应 切 断 驱 动 电 动 机 和 制 动 器 的 供 电。5.6.9 驱 动 电 动 机 的 保 护驱 动 电 动 机 应 采 用 自 动 断 路 器 进 行 过 载 保 护。5.6.1 0 外 壳 要 求控 制 箱 带 电 部 分 和 安 全 触 点 应 设 置 在 防 护 罩 壳 内。壳 盖 应 保 持 关 闭,使 用 工 具 才 能 打 开。对 于 安装 于 公 共 场 所 的 楼 道 升 降 机,还 应 采 用 需 要 钥 匙 或 专 用 工 具 才 能 打 开 的 固 定 装 置 或 锁 住 装 置 进 行 防 护。5.6.1 1 时 间 延 迟楼 道 升 降 机 从 停 止 到 再 启 动 之 前,应 至 少 有 1 s 的 延 迟。5.6.1 2 电 气 标 识D B 4 2/T 8 3 7 2 0 1 29端 子、连 接 器 件 和 电 气 元 件 应 在 适 当 的 地 方 进 行 标 识。5.6.1 3 剩 余 电 流 装 置剩 余 电 流 装 置 应 符 合 以 下 要 求:a)所 有 对 地 电 压 高 于 5 0 V 的 电 气 电 路(除 电 池 供 电),应 采 用 一 个 剩 余 电 流 装 置(R C D)进 行 保 护;b)剩 余 电 流 装 置 的 最 大 额 定 跳 闸 电 流 应 为 3 0 m A。5.6.1 4 电 池 供 电5.6.1 4.1 电 池 供 电 时 控 制 电 路 的 电 压 不 应 大 于 6 0 V。5.6.1 4.2 在 电 池 的 供 电 线 路 中 宜 安 装 熔 断 器,该 熔 断 器 只 有 使 用 适 当 的 工 具 才 能 接 近。5.6.1 4.3 电 池 应 被 固 定 在 安 全 的 位 置 上,即 使 倾 斜 也 不 应 泄 漏。5.6.1 4.4 只 有 停 止 在 指 定 的 位 置 时 才 能 对 电 池 充 电,充 电 触 点 宜 设 置 在 导 轨 的 两 端。5.6.1 4.5 当 驻 停 时,如 果 充 电 触 点 未 接 触,电 池 的 充 电 电 路 应 以 视 觉 信 号 或 听 觉 信 号 提 示 使 用 人 员。5.6.1 4.6 运 载 装 置 上 应 设 置 断 路 开 关,它 可 切 断 电 池 对 控 制 电 路 和 驱 动 电 动 机 电 路 的 供 电。5.6.1 5 无 线 控 制5.6.1 5.1 无 线 控 制 系 统 应 仅 能 在 单 一 的 楼 道 升 降 机 上 使 用。5.6.1 5.2 遥 控 装 置 应 位 于 楼 道 升 降 机 附 近 的 固 定 位 置,或 由 专 人 管 理。5.6.1 5.3 运 载 装 置 上 安 装 的 停 止 开 关、安 全 触 点 和 安 全 电 路 应 优 先 于 所 有 方 向 的 信 号(不 管 是 来 自 于楼 道 升 降 机 操 作 装 置 还 是 遥 控 装 置)。5.6.1 5.4 无 线 通 信 连 接 应 在 整 个 运 载 装 置 行 程 中 保 持 有 效。5.6.1 6 操 作 装 置5.6.1 6.1 应 在 每 个 层 站 和 运 载 装 置 上 设 置 操 作 装 置。它 们 可 以 用 来 控 制 楼 道 升 降 机 的 上 下 运 行,用于 控 制 楼 道 升 降 机 运 行 的 操 作 装 置 应 持 续 施 力 以 保 持 运 行。5.6.1 6.2 运 载 装 置 上 应 设 置 紧 急 停 止 装 置,该 停 止 装 置 应 为 双 稳 态 安 全 开 关,该 开 关 动 作 时,应 直接 断 开 安 全 回 路。该 开 关 对 于 使 用 人 员 应 清 晰 可 见、可 接 近 且 易 操 作,并 应 以 位 置 或 设 计 来 防 止 误 动作。5.6.1 6.3 应 在 每 个 层 站 操 作 装 置 上 设 置 能 直 接 切 断 控 制 运 行 方 向 电 路 的 装 置。5.6.1 6.4 应 设 置 可 锁 住 的 开 关,以 便 使 楼 道 升 降 机 只 为 指 定 的 使 用 人 员 服 务。5.7 运 载 装 置5.7.1 扶 手 间 距运 载 装 置 用 作 可 支 撑 扶 手 的 部 件 或 边 缘 与 固 定 部 件 之 间 的 距 离 不 应 小 于 8 0 m m。5.7.2 座 椅 式 运 载 装 置5.7.2.1 座 位 表 面 距 离 顶 部 上 空 障 碍 物 的 垂 直 净 高 度 不 应 小 于 1.1 m。5.7.2.2 对 于 座 椅 是 可 滑 动 或 旋 转 的,应 可 通 过 机 械 定 位 装 置 安 全 地 固 定 在 各 个 位 置。5.7.3 站 立 平 台 式 运 载 装 置5.7.3.1 站 立 平 台 距 离 顶 部 上 空 障 碍 物 的 垂 直 净 高 度 不 应 小 于 2 m。5.7.3.2 站 立 平 台 表 面 在 正 常 层 站 停 靠 位 置 时,距 离 地 面 高 度 不 应 大 于 2 0 0 m m。D B 4 2/T 8 3 7 2 0 1 21 05.7.4 轮 椅 车 平 台 式 运 载 装 置5.7.4.1 轮 椅 车 平 台 入 口 边 缘 应 设 置 坡 板,坡 板 打 开 后 的 上 表 面 距 离 层 站 地 面 的 垂 直 高 度 不 应 大 于1 5 m m,轮 椅 车 平 台 地 面 与 层 站 地 面 垂 直 高 度 不 应 大 于 7 5 m m。5.7.4.2 坡 板 处 于 抬 起 位 置 时,坡 板 上 缘 高 出 轮 椅 车 平 台 地 面 不 应 小 于 1 0 0 m m。5.7.4.3 轮 椅 车 平 台 防 护 臂轮 椅 车 平 台 防 护 臂 应 满 足 以 下 要 求:a)轮 椅 车 应 在 下 楼 侧 设 置 防 护 臂;b)对 于 运 行 中 有 弯 道 的 运 载 装 置 或 平 台 地 面 与 楼 梯 梯 级 前 沿 的 垂 直 距 离 大 于 3 0 0 m m 的 运 载 装置,其 上 楼 侧 和 下 楼 侧 都 应 设 置 防 护 臂。对 于 无 弯 道 的 运 载 装 置,如 果 轮 椅 车 平 台 与 楼 梯 扶 手 之 间 间隙 不 大 于 1 0 0 m m,则 扶 手 侧 的 防 护 臂 可 以 不 设 置;c)相 邻 防 护 臂 之 间 的 间 隙 不 应 大 于 8 0 m m;d)防 护 臂 的 定 位 应 是 稳 定 安 全 的。5.7.4.4 防 护 臂 和 坡 板 的 安 全 开 关 和 锁 紧 装 置防 护 臂 和 坡 板 的 安 全 开 关 和 锁 紧 装 置 应 满 足 以 下 要 求:a)轮 椅 车 平 台 打 开 位 置 时,所 有 防 护 臂 都 应 伸 出 且 坡 板 被 完 全 提 起;轮 椅 车 平 台 折 叠 时,所 有防 护 臂 应 被 折 叠 且 坡 板 被 适 当 而 安 全 的 固 定;b)防 护 臂 和 坡 板 应 有 锁 紧 装 置,在 开 锁 区 域 外 时,如 轮 椅 车 平 台 未 折 叠 时,可 自 动 的 以 机 械 方式 将 防 护 臂 锁 在 伸 出 位 置,坡 板 锁 在 抬 起 位 置;其 锁 紧 应 是 通 过 重 力、永 久 磁 铁、压 缩 弹 簧 或 其 它 等效 的 方 法 保 持 其 锁 紧 状 态;c)仅 在 紧 急 情 况 下,才 能 在 轮 椅 平 台 上 或 层 站 处 使 用 工 具 或 等 效 的 装 置 进 行 手 动 开 锁。5.7.4.5 如 轮 椅 车 平 台 或 防 护 臂 的 折 叠 操 作 是 由 电 力 驱 动 的,则 它 们 也 应 可 以 手 动 折 叠。5.7.4.6 如 果 在 层 站 控 制 区 域 的 操 作 人 员 不 能 在 整 个 楼 道 升 降 机 的 行 程 中 直 接 看 到 轮 椅 车 平 台,则 处于 未 折 叠 状 态 的 轮 椅 车 平 台 应 不 能 由 位 于 层 站 的 操 作 装 置 来 操 纵。5.7.4.7 轮 椅 车 平 台 式 升 降 机 应 设 置 载 荷 控 制 装 置,载 荷 超 过 1 2 5%额 定 载 重 量 时 应 能 防 止 正 常 启 动,并 且 运 载 装 置 上 应 有 音 响 或 发 光 信 号 提 示。5.8 紧 急/手 动 操 作、报 警 装 置 及 标 识5.8.1 手 动 紧 急 操 作手 动 紧 急 操 作 应 使 用 一 个 光 滑 且 无 轮 辐 的 盘 车 子 轮 来 操 作 提 升 装 置。如 果 需 要,应 设 置 一 个 安 全触 点 来 防 止 紧 急 操 作 期 间 正 常 控 制 装 置 误 动 作。当 通 过 紧 急 盘 车 子 轮 提 供 的 扭 矩 不 足 以 克 服 制 动 器 所 施 加 的 扭 矩 时,应 提 供 松 开 制 动 器 的 方 法。在 任 何 情 况 下,不 应 出 现 失 控 的 自 由 下 行 的 情 况。用 来 操 作 制 动 器 的 装 置 应 易 于 取 得。5.8.2 紧 急 电 动 运 行可 采 用 一 个 备 用 电 源 供 电 做 紧 急 电 动 运 行。备 用 电 源 应 使 载 有 最 大 工 作 载 荷 的 运 载 装 置 到 达 层 站。5.8.3 紧 急 操 作 说 明 应 标 示 在 明 显 易 见 的 位 置,并 清 晰 标 明:在 紧 急 操 作 情 况 下,须 先 切 断 楼 道 升 降机 电 源 且 运 载 装 置 应 在 完 全 监 控 之 下 运 行。5.8.4 应 在 明 显 位 置 设 置 运 行 方 向 标 识 说 明 运 载 装 置 运 行 方 向。5.8.5 轮 椅 车 平 台 楼 道 升 降 机 应 设 置 紧 急 报 警 操 作 装 置。5.8.5.1 紧 急 报 警 装 置轮 椅 车 平 台 的 紧 急 报 警 装 置 应 为 下 列 两 者 之 一:a)独 立 于 驱 动 电 动 机 主 电 源 的 电 源 供 电;b)配 置 备 用 电 源(例 如 备 用 电 池)。5.8.5.2 轮 椅 车 平 台 楼 道 升 降 机 紧 急 报 警 装 置 应 为 黄 色 且 采 用 警 铃 进 行 标 志。D B 4 2/T 8 3 7 2 0 1 21 15.8.6 运 载 装 置 上 的 标 识运 载 装 置 上 的 明 显 位 置 应 有 明 显 标 识,至 少 应 标 明:a)额 定 载 重 量,乘 客 人 数;额 定 载 重 量 应 在 每 个 层 站 都 有 标 示;b)制 造 商 名 称、序 列 号 及 安 装 日 期;c)用 于 公 共 场 所 的 楼 道 升 降 机,应 在 每 个 层 站 附 近 标 示 符 合 G B 2 4 8 0 6-2 0 0 9 的 无 障 碍 设 施 标 志;d)操 作 说 明,应 能 识 别 操 作 运 载 装 置 运 行 的 所 有 装 置 的 功 能。5.9 电 气 安 全 装 置5.9.1 应 有 电 源 断 错 相 保 护。5.9.2 应 有 失 压 保 护。5.9.3 悬 挂 绳 系 统 或 悬 挂 链 系 统 应 有 一 个 装 置,在 绳 或 链 松 弛 的 情 况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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