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大厅行政审批服务管理规范DB22/T 1891-201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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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1.040.03 A 00 DB22 吉林省 地方标准 DB 22/T 1891 2013 政务大厅行政审批服务管理规范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of Project Approval government affair hall 2013-11-04发布 2013-12-04实施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22/T 1891 2013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 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吉林省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协调办公室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吉林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协会。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田桂英 李宁 李桂君 李毅然 何超 蔡英华 张学民 王文魁 DB22/T 1891 2013 1 政务大厅行政审批服务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政务大厅行政审批服务管理的术语和定义、合法性、服务标准化、服务总体要求、项目目录管理和信息公开等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政务大厅的行政审批服务的管理。非行政审批管理 可参 照本标准。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 文 件对 于本文 件 的 应 用 是必不可少 的。凡是注日期 的 引 用文 件,仅所注日期 的 版 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 的 引 用文 件,其最新版 本(包括所有 的 修改 单)适用于本文 件。GB/T 10001.1 公 共 信息 图形符号 第 1部分:通 用 符号 DB22/T 1506 政务大厅服务管理规 范 DB22/T 1507 政务大厅 资源 管理规 范 DB22/T 1509 政务大厅服务 现场(6S)管理规 范 DB22/T 1514 机关工作 人 员 公务 礼仪 规 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 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 件。3.1 行政审批服务 government service items 地 方 各级人民政府 及其所属部门、机构 和法 律 法规 授权 的 组织,为 公民、法人和 其他组织依 法办理 行政 许可 和非行政 许可 审批(以下 合 称 行政审批)及 提 供相关 服务的 活动。3.2 服务对象 service object 依 法 律、法规和政府规 范 性文 件对 行政审批 事 项提出 申请,对 公 共 服务和公 共资源交易及其他社 会 服务 事 项提出 需 求的公民、法人和 其他组织。3.3 政务大厅 government affair hall 各级人民政府 面向社 会 设立 的,对 本级人民政府 所属部门、机构 和法 律 法规 授权 的 组织集中受 理、办理行政审批、公 共 服务和 共资源交易及其他社 会服务 事 项提 供 服务、实施监督 的办公 机构。3.4 DB22/T 1891 2013 2 窗口 window 政务大厅 工作 人 员直接与 服务 对象接触 的开 放式 办公 机构。3.5 窗口单位 window unit 在 政务大厅 受 理、办理行政审批、公 共 服务 事 项的各级人民政府 所属部门、机构及 法 律 法规 授权 的组织 内 设机构。4 合法性要求 4.1 进驻 政务大厅的 窗 口单位 应 具 有受 理行政审批项目的法定 职能。4.2 窗 口单位 实施 行政审批 事 项 应 当具 有 明确 的法 律依 据,接受 各级政务大厅 统一 组织实施 和管理。4.3 政务大厅 实施 的行政审批 事 项 应 在 相关 媒 体 上 公开 发布,按照法定 程序 实施 管理行政 许可 项目,详 见 DB22/T 1506。5 服务标准化要求 5.1 政务大厅管理 机构对 行政审批 事 项 应 建 立 标准化服务 运 行 模 式,贯彻 实施 服务 基础 标准、服务保 障 标准和服务提 供 标准。5.2 窗 口单位 应分 解 实施 政务大厅管理 机构 建 立 的政务服务标准化管理要求和 考核 规定。5.3 各级政务大厅的办公 场所、设 备 设施 和人 员 等 资源 配置 要求 应符 合 DB22/T 1507的规定。5.4 窗 口的管理 应 执 行 DB22/T 1509的规定。5.5 政务大厅 工作 人 员 服务行 为 要求 应 执 行 DB22/T 1514的规定。5.6 政务大厅服务 事 项 引 导牌、公 示板 和服务标 识 应 执 行 GB/T 10001.2 规定。6 行政审批服务总体要求 6.1 各级政府 部门、机构及 法 律 法规 授权 的 组织应 当推 行行政审批 权相对集中改 革,将 部门 内 分 散在 各 个处 室的行政审批 职责 和 权 力 相对集中 到一个处 室,成 立 行政审批办,将 行政审批办 成建制 地 集中 进 驻 政务大厅,确 保各 部门机构、人 员、职能、授权、进 厅和 监 管 到 位,实 行“两 集中 六到 位”。6.2 纳入 政务大厅 集中 办理的行政审批 事 项,原 则 上 不 得在 本 机关 或者 其他场所 办理。6.3 县 级 以 上编制、政府法 制 和政务大厅 及有关 行政 机关应 当认真 审 核进入 政务大厅的行政审批 事 项。6.4 进 厅 部门应 当 以 书 面形式 将 行政审批 事 项的办理 权 限 授 予 办 事 窗 口,委托 其 使 用行政审批 专 用 章。6.5 窗 口单位 依 法办理行政审批 事 项,应 当在 法定的 期 限内 作 出 承诺,其 承诺 期 限 不 得 超 过该 部门 办理 该 行政审批的法定 期 限。依 法 需 要 听证、招 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 定和 专家评 审的,所需 时间 不 计算在 本 节 规定的 期 限内。行政 机关应 当将 所需 时间在 办 事 指南告知 申请 人。6.6 窗 口单位 依 法 做 出 不 予 受 理 决 定的,应向申请 人出 具 加盖 本 部门 行政审批 专 用 章 和 注 明 日期 的 不 予 受 理 通 知 书,并 在 通 知 书上 说 明具 体理由。6.7 根 据 法定的 条 件 和 程序,窗 口单位 应 在承诺 的 期 限内 完 成 审 核。申请 人的 申请符 合法定 条 件 和标 准的,行政 机关应 当 及 时 做 出准 予 的 书 面 决 定。7 行政审批项目实行目录管理 DB22/T 1891 2013 3 7.1 统一管理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7.1.1 每 项行政审批 事 项 应 当编 码,确 立 唯 一 身份,并 纳入 各级行政审批 事 项目录管理 系 统 管理。7.1.2 行政审批的 实施、监督 和公开等 应 当 以 行政审批 事 项目录 为依 据,未 纳入 行政审批 事 项目录的行政审批 事 项 不 得 实施。7.1.3 行政审批 事 项目录管理,应 当 遵循便 民、公开的 原 则,提 高 办 事 效率,提 供 优质 服务。7.2 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内容 7.2.1 行政审批 事 项目录 必 须 明确 事 项 名 称、事 项 类型、办理主体、行 使 依 据、法定 期 限、收费 标准 与依 据 等 内 容。7.2.2 行政审批 事 项 内 容 包括事 项 编 码、事 项 分 类、事 项 名 称、行 使 依 据、办理主体、受 理 条 件、收 费 依 据 和标准、法定 期 限、承诺 期 限、办理 部门、办理地 点、联系电话、权 力运 行 流 程 图、服务 表格、常 见 问题 解 答、监督 电话、在 线 办理 链 接 等审批 事 项要 素 和 内 容。7.2.3 行政审批 事 项 涉 及 收费 的,应 当明确 收费 依 据 和标准;涉 及 前 置 审批的,应 当明确 前 置 审批 机 关。7.2.4 各级政务大厅管理 机构 要 建 立 行政审批 事 项目录管理 系 统,对 行政审批 事 项 增加、调 整 或者 变 更 的 过程 和 结果 的信息化管理。并 与部门 行政审批 业 务 系 统、行政审批 电子 监 察系 统 对接 联 通,实现 行政审批目录的 动 态 管理。8 行政审批信息公开 8.1 窗口单位公布的信息 各 窗 口单位 所 在 部门对相关 的行政审批服务信息 应向社 会公 布,公 众 有权 免费查阅。8.2 公布行政审批目录的形式 8.2.1 同 级政府 网站、政府公 报 和 相关 媒 体 上 登载。8.2.2 目录 变更 时,在 同 级政府 网站、政府公 报 和 相关 媒 体 上 登载,专 设 XXXX年度“行政审批 事 项目录 变更”的 特殊 标 题。8.2.3 公 布内 容 包括:事 项 编 码、事 项 名 称、办理 部门、行 使 依 据、申请 材料 目录、受 理 条 件、批准条 件、收费 依 据 和标准、法定 期 限、承诺 期 限、办理地 点、联系电话、监督 电话、审批 结果 等信息。8.3 公示时间 8.3.1 法 律、法规和规 章确 定的行政审批服务 事 项,以其 公开 发布 的 日期为 公 示时间。8.3.2 法 律、法规和规 章确 定 增、减 的行政审批服务 事 项,由行政审批主管 部门及 时 告之 本级政务大厅管理 机构,并 向社 会公 示。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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