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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3.220.20 R 84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 11/T 1166 2015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规范 Code for safety management in urban rail traffic operation 2015-01-28发布 2015-05-01实施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11/T 1166 2015 I 目 次 1 范围.1 2 术语和定义.1 3 基本要求.2 4 人员安全管理.2 5 行车安全管理.3 6 客运安全管理.3 7 设备设施安全管理.3 8 事故和事件管理.4 9 风险及应急管理.5 10 安全运营指标.6 参考文献.7 DB11/T 1166 2015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 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北京市交通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标准由北京市交通委员会组织实施。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春强、徐小林、张文强、张岚、徐田坤、楚柏青、王思民、于志强、刘 元常、王 敏、严磊、胡清梅、顾庆宜、李莉、潘晓军、张通 利、张 爱军、孙晓 林、马瑞樯 DB11/T 1166 2015 1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 了城 市 轨道 交通运营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人员安全管理、行车安全管理、客运安全管理、设备设施安全管理、事故和事件管理、风险和应急管理及安全运营指标 相关 要求。本标准 适用 于 城 市 轨道 交通运营的安全管理。2 术语和定义 下列 术语和定义 适用 于本文件。2.1 运营安全管理 operation safety management 以乘 客安全和行车安全 为中心内容 的 城 市 轨道 交通运营 生产 管理。2.2 运营事件 operation incident 由于 城 市 轨道 交通运营 企业责任导致 的 影响 运营的 情况。2.3 限流 incoming passenger control 为 客运组织安全 需 要 而采取 的限 制乘 客 进站速度 的 措 施。2.4 高峰时段 peak period 轨道 交通 在一天 运营 时间内,进站量明显高 于 其他时段 的 时间 范围。2.5 乘客信息系统 passenger information system 依据多媒体网络技 术,以计算机系统为核心,以 车 站 和车 载显示终端为媒介向乘 客提 供信 息服务 的系统。2.6 事件间平均里程 average kilometers between incidents DB11/T 1166 2015 2 统计 期 内,运营 线路发 生 两次 事件 间 的 平均 运营 里程。本指标主要 是 用 事件 发 生 的 频率来衡 量城 市 轨道 交通的 可靠性。注:事件 间 平均里程=运营 线路 运营 里程(百万 车公 里)/事件 总数,单位 为 万 车公 里/件。2.7 列车服务可靠度 reliability of trains service 统计 期 内,运营 线路 列 车 每发 生一 次 5分钟 及 以 上延误 事件 平均 行 驶 的 万 车公 里数。本指标主要 是 用 5分钟 以 上延误 事件 频繁程 度 来衡 量城 市 轨道 交通的 可靠 度。注:列 车 服务可靠 度=运营 线路 运营 里程(百万 车公 里)/线路延误 事件 数,单位 为 万 车公 里/件。2.8 列车掉线率 dropping rate of the trains 统计 期 内,运营 线路 列 车运行 图(时 刻表)计 划开 行的 列 车 每 行 驶 一 万 组公 里掉线 的 列 数。本指标主要 是 用 万 组行 驶里程发 生列 车 掉线次数来衡 量城 市 轨道 交通的 可靠 度。注:因 车 辆、乘 务等原因 致 使 列 车 未完成 列 车运行 图(时 刻表)所 规定的 任 务记 为 掉线。线路 列 车 掉线率=(线路 列 车 掉线 列 数线路 列 车 编 组 辆数)/线路 列 车运营公 里,单位 为 件/万 车公 里 3 基本要求 3.1 运营 企业 应 成立 安全 生产 委员会,建立健 全安全 生产责任制度、运营事故 控 制 标准、安全管理规 章 制度 和 各岗 位安全 操作 规 程,宜 2至 3年修订 一 次。3.2 运营 企业 应设 置专门 的安全 生产 管理 机 构。配 备 不少 于 企业 人员 总数 3 的 专职 安全管理人员,实行 分级 管理、各负 其责。3.3 运营 企业 应 具 备安全 生产 基本 条 件,确保 安全 投入、管理、装 备、培训等 措 施 落 实 到 位。3.4 运营 企业 应提出安全 生产 工作 计 划 并组织实施,组织 开展 安全 生产 检查,督促消除 安全 隐患,定 期 组织应急 演练,对 安全事故和运营事件 进 行 调 查 处 理,实行安全 绩效 考 核。3.5 运营 企业 应定 期开展 乘 客安全 宣传活动,提 高乘 客的安全 意识 和 自我防护能力。4 人员安全管理 4.1 列 车 乘 务 员、综 控 员、调 度 员、维 修 人员 等岗 位人员应 取 得 上岗 资格。4.2 从 业 人员应 遵守 各岗 位安全 操作 要求。4.3 列 车 乘 务 员 上岗 前 应 接受 不少 于 10000km的 见习驾 驶训 练。4.4 综 控 员、调 度 员 上岗 前 应 接受 不少 于 6个月 的 见习 培训。4.5 维 修 人员 上岗 前 应 接受 不少 于 一 年 的 见习 培训。4.6 站 务 员 上岗 前 应 当接受 不少 于 3个月 的 见习 培训。DB11/T 1166 2015 3 4.7 运营 企业 安全管理人员 每年 应参 加 不少 于 16学 时 的安全 培训,一 线 员 工每年 安全 教育 培训 时 长 应 不少 于 20学 时,培训 过 程 和考 核情况 要 进 行 记 录。4.8 特种 作 业 人员应 取 得 相 应的 特种 作 业 操作 证,并按规定 复审。4.9 离 岗 半 年 以 上 以 及 使 用 维 修 新 工 艺、新 技 术、新材料 设备设施的 从 业 人员,应 接受 不少 于 8学 时 的 培训,培训 过 程 和考 核情况 要 进 行 记 录,并 经 考 试合格后重新 上岗。5 行车安全管理 5.1 运营 企业 应 制 定本 企业 行车安全 技 术标准,并 严 格执 行。5.2 列 车 乘 务 员应 保 证 列 车运行安全 平 稳,人 工 驾 驶 时 应 严 格 按规定 速度 行 驶。5.3 列 车 发 生 突 发 事件 时,列 车 乘 务 员应及 时 处 置,或 按照 调 度 命令 采取 应急 措 施。5.4 运营 企业 应 制 定 非正 常情况 行车组织 方案 和 突 发 事件应急 处 置 预案。5.5 运营 企业 应 加 强 列 车 防灾、报警、救助 等 应急设施设备的 使 用 维护,确保 其 功能 完 善。5.6 当 运营 线路发 生 突 发 事件 或 地 面、高 架 线路 遇 到 雨、雪、雾、风 等 恶劣 天 气 影响 运营安全 时,运营 企业 应及 时 启动 应急 预案,进 行应急 处 置。5.7 运营 企业 应 建立 运营 线 施 工作 业 管理 制度,并 严 格执 行。6 客运安全管理 6.1 运营车 站 应 制 定本 站 客运组织 方案、应急 预案或共 管 站 协同处 置 预案,遇大 客 流冲击 时,采取 限流、封 站 等 措 施。6.2 运营车 站 应安 排 人员 巡视 检查,按照车 站 客运组织 方案 进 行 宣传 疏 导,维护 车 站 秩序,引 导乘 客有 序 乘 车。6.3 遇 危 及 乘 客安全的 情况时,运营车 站 应及 时 启动 应急 预案,及 时 通 过 广播、乘 客 信 息 系统、通 告等 方 式告知 乘 客并组织 疏散。6.4 在站 台、站 厅、出 入 口、疏散 通 道、区 间、列 车车 厢 及 其他 运营 场 所 应设 置 安全标志。6.5 运营车 站、列 车车 厢 内 应设 置 报警、消 防、应急照 明、应急通 讯、应急 广播、乘 客 信 息 系统、视 频 监 控等 安全设备设施,并 保 证 齐 全有 效。7 设备设施安全管理 7.1 运营 企业 应 当加 强设备、设施 维护 保 养,制 定 落 实 相 应的 维护 检修 制度 和 作 业 安全规 程,对 达 到使 用 年 限的设备、设施及 时进 行 报 废更 新。7.2 运营 企业 应 配 备 必 要的备 品 备件、抢 修 和应急 救 援器 材,并 做好日 常 管理和定 期检 测,确保完 好可靠。DB11/T 1166 2015 4 7.3 车 辆 段 及 停 车 场 应 制 定安全管理 制度,行车及 检修 区域 应 封闭 管理,安全标志 齐 全,视 频 监 控 系统 应 覆盖 重 点区域、重 点部 位。7.4 运营 企业 应 加 强 对 轨道 交通 控 制 保 护 区 内 的 巡视 检查,发 现问题 及 时采取措 施并 上 报;应 督促 外部 工程 项目做好 安全 防护 措 施和应急 预案。7.5 委 托 给 其他 单位的 场 所、设备设施,运营 企业 应 与 受 托 单位 签 订 安全管理 协 议书,或 者 在 合同 中约 定安全 职 责;运营 企业 应 对受 托 单位的安全 工作 加 强 监 管。7.6 电梯、锅炉、压 力 容 器、起 重 设备 等 特种 设备的 使 用 与 维护 应按照 国家 相关 标准和规定 执 行。8 事故和事件管理 8.1 分类原则 8.1.1 按照事故 造 成 的人员 伤亡 或 者直 接经 济损失,根 据中 华 人民 共 和 国国 务 院第 493号 令 生产 安 全事故 报 告 和 调 查 处 理 条 例,城 市 轨道 交通运营事故 等级分 为 特 别 重大 事故、重大 事故、较 大 事故和一 般 事故 四 个 级 别。8.1.2 按照 对正 常 运营 造 成 的 影响 程 度,由 高 到 低 分 为一 级 运营事件、二 级 运营事件和 三 级 运营事件。8.2 运营事件 8.2.1 出 现 以下情况 之 一 的,定 为一 级 运营事件:造 成 轨道 交通运营 中 断 3小 时(含)以 上;运营 线 列 车 冲 撞;运营 线 列 车 脱 轨;8.2.2 出 现 以下情况 之 一 的,定 为 二 级 运营事件:造 成 轨道 交通运营 中 断 1小 时(含)以 上,3小 时(不 含)以下;运营 线 列 车 溜逸;运营 线 列 车 分 离;运营 中 车 站 照 明 全 部熄灭;电梯 运行 中 发 生 冲 顶 或 溜梯;运营 线上发 生明 火;设备设施事件 或 人 为 操作 失 误 造 成 非正 常 封 站 90分钟 以 上;运营 线 列 车 越 过 显示 禁止 信 号 的 信 号 机。8.2.3 出 现 以下情况 之 一 的,定 为 三 级 运营事件:造 成 轨道 交通运营 中 断 20分钟(含)以 上,60分钟(不 含)以下;运营 线路 几何尺寸超 限 影响 正 常 运营;运营 中 走 行 轨 由 轨 头 到 轨 底贯 通 断 裂;轨道 线路发 生 胀 轨 跑 道影响 运营;运营车 站 正 常 照 明 全 部熄灭 或 侧 式 站 台 一 侧 正 常 照 明 全 部熄灭;设备事件 或 人 为 操作 失 误 造 成 运营 线 客 流 高 峰 时段 车 站 被迫 采取 非正 常 封 站;DB11/T 1166 2015 5 运营 线 应 停 列 车全 列 越 过 显示进 行 信 号 的出 站信 号 机;运营 线 列 车 擅 自 退 行;运营 线 车 辆 或 车 辆 载 物超 出车 辆 轮廓 限 界;运营 线 设备设施 侵 入 列 车运行限 界;运营 线 设备设施运行 过 程 中 发 生 非正 常 冒烟。8.3 事故和事件报告 8.3.1 发 生 运营事故和事件 时,运营 企业 应按照管理 权 限及 时向 行 业 主管 部 门 以 及安全 生产 监 督 管理部 门 报 告。8.3.2 运营事故和事件的 报 告 应 包括 以下内容:时间、地 点 以 及事故 现场 情况;事故和事件的 简 要 经过;已 经 造 成 或 者 可 能 造 成 的 伤亡 人 数,初步估 计 的 直 接经 济损失;已 经 采取 的 措 施;已 经 造 成 或 可 能 造 成 的 中 断 运营 时间;其他 应 当报 告 的 情况。8.3.3 在 事故和事件 报 告 时,运营 企业 应 认真 检查确 认 现场 情况,及 时 提 供信 息。对 一时 难 以 判 断 清 楚的 现场 情况,可 先简 报 而 后 继续 了 解 确 认,随 时 续 报。如 发 现 内容 有 误,应 立 即 更 正报 告 内容。8.4 调查处理 8.4.1 运营 企业 应按照 原因未查 清 不 放 过、责任 人 未 受 到 处 理 不 放 过、责任 人和 周 围 群众没 有 受 到 教育 不 放 过、未 制 订 切 实 可 行的 整改 措 施 没 有 落 实 不 放 过 的 原 则 调 查 处 理事故和事件。8.4.2 运营 企业 自 行组织事故和事件 调 查 时 要及 时 查 明 原因,明 确 责任,并 在 5个 工作 日 内 形 成 事故报 告。8.4.3 事故和事件 责任 单位应 认真 落 实 整改 措 施。9 风险及应急管理 9.1 运营 企业 应 建立 风险管理 制度,定 期 进 行 隐患 排 查 及安全风险 评估,对隐患 分级分 类、动 态 管理。9.2 运营 线 更 新 改 造 工程、重大 技 术 升 级 及 新 产 品、新 技 术、新 设备运 用 前,应组织 专 题 安全 评估。9.3 轨道 交通运营 突 发 事件应急 处 置 要按照“快 速 反 应、先 人 后 物、统一 指 挥、分级负 责”的 原 则 进 行。9.4 运营 企业 应 针 对 运营 线路可 能 发 生 的 突 发 事件,制 定 综合 应急 预案、专 项 应急 预案 和 现场 处 置 方案,并定 期修订。9.5 运营 企业 每年 应 制 定应急 演练 计 划,至少每 季 度 组织 一 次 综合 应急 演练,演练 科 目 应 包括 突 发 大客 流、人员 疏散、行车 模 式 变 更、列 车 脱 轨 和 救 援、火 灾、爆炸、设备设施故 障、自 然 灾 害 等。9.6 运营 企业 应 建立专职 应急 救 援 队伍 并 配 备应急 救 援器 材 设备,在 管 辖 线路 内 合 理 布 置 应急 抢 修 点。DB11/T 1166 2015 6 9.7 运营 企业 应 建立 突 发 事件应急 处 置 联 动 机制;突 发 事件 发 生时 应及 时 查 明 现场 情况,安 排 应急人 员和应急 资 源 到 达现场 快 速 处 置。9.8 发 生 突 发 事件 后,运营 企业 应及 时 将 信 息 传 递 到 相关 线路,及 时向乘 客 发 布 信 息,迅 速 按规定 上报。9.9 发 生 危 及运营安全的 突 发 事件 时,运营 企业 可 停 止 部 分 区 段 或 全 线 的运营。9.10 运营 企业 应 积极 配 合 政府 部 门 做好 应急 信 息 的 发 布、交通管 制、医疗卫 生 救助、社 会 力 量 参 与抢险 等工作,运营 企业 及 相关 单位应提 供 突 发 事件 处 置 中需 要的 物 资、设备、器 材 及 其 它 用 品。9.11 突 发 事件应急 处 置完 毕,应 在 具 备安全运营 条 件 后 恢 复 运营。10 安全运营 指 标 10.1 事件 间 平均里程 应 大 于 800万 车公 里/件 10.2 列 车 服务可靠 度 应 大 于 200万 车公 里/件 10.3 列 车 掉线率 应小于 0.4件/万 车公 里 DB11/T 1166 2015 7 参 考 文 献 1 GB/T 50438 2007 地铁运营安全 评 价 标准 2 GB 50157 2013 地铁设 计 规范 3 CJJ/T170 2011 地铁 与 轻 轨系统 运营管理规范 4 DB11/T 647 2009 城 市 轨道 交通运营 服务 管理规范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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