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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3.100.01 A02 备案号:36114-2013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T 937 2012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 Standard for enterprise intellectual property management 2012-12-12发布 2013-04-01实施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11/T 937 2012 I 目 次 引言.IV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知识产权管理体系.2 4.1 总要求.2 4.2 文件要求.2 5 知识产权管理职责.3 5.1 知识产权管理方针.3 5.2 知识产权管理目标.3 5.3 最高管理者职责.3 6 知识产权管理制度.4 6.1 知识产权管理程序.4 6.2 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其他管理程序.4 7 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及资源保障.5 7.1 知识产权管理机构.5 7.2 知识产权人力资源与培训.5 7.3 知识产权工作经费.6 7.4 信息资源.6 7.5 其他配套资源.6 8 知识产权的取得.6 8.1 知识产权的原始取得.6 8.2 知识产权的继受取得.7 9 知识产权的维护.7 9.1 知识产权的维持.7 9.2 知识产权的保护.7 9.3 法律风险防范.7 9.4 争议处理.8 10 知识产权的运用.8 10.1 运用策略.8 10.2 知识产权评估.8 11 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持续改进.8 11.1 持续改进总体要求.8 DB11/T 937 2012 II 11.2 监督检查.9 11.3 问题的处理.9 11.4 分析.9 11.5 改进.9 DB11/T 937 2012 III 前 言 本标准依据 GB/T 1.1 2009给出 的规 则起草。本 标 准由北京市 知识产权 局提出并归口。本 标 准由北京市 知识产权 局组织实施。本 标 准起草单位:北京市 知识产权 局、北京 知识产权保护 协会。本 标 准主 要 起草 人:汪洪、潘新胜、周砚、张志豹、张伯友、李春玲、黄显智、倪昊、高 永懿、王静、刘立堂。DB11/T 937 2012 IV 引 言 背景 在企业层面推 进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以国家 知识产权 战 略和 首都 知识产权 战 略 提出 的“激励创造、有效 运用、依 法保护、科学 管理”为指导 方针,制定 企业 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引 导企业更好 管理知识产权,为提升企业 知识产权管理 水平,转变 经 济发展 方 式,优 化 产 业 结 构,改 善盈利模 式,参 与 更 高 水平的 竞 争 服务。本 标 准 根 据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专利 法、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专利 法 实施 条例等 法律法规,参照 国家 知识产权 战 略 纲 要、关 于 实施首都 知识产权 战 略的 意见等 国家 和 地 方相关 政 策,并 结合 企业 知识产权管理的 实 践 制定,旨 在 帮助 北京市企业有效提 高知识产权管理 水平,增强 企业 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 能 力,提升企业 核心竞 争力。目标 通过建 立 一 套 科学有效 的 企业 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在北京 地区普 及 企业 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企业 普 遍能自觉、娴熟地 运用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将 知识产权 转 化 为 经 济优 势;具备 科学、规范管理知识产权的 能 力。逐步建 立起 与 我 国市 场 经 济 条 件相 适应、与 科 技 发展水平 相 协 调 的 企业 知识产权工作 新 机制;形成 以企业为主 体、以 人 才 为 支撑、规范 有效 的 企业 知识产权管理 新 体系。持续改进 本 标 准 将随 国 内外 知识产权与经 济 社 会发展 形势 以 及相关法律 政 策的 变 化而不断修订 和 完善。DB11/T 937 2012 1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 标 准 规定 了 企业 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管理方针和目标、管理制度、管理 组织、资源保障,知识产权的取得、维护、运用,知识产权人 才 与文 化建设 和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持续改进。本 标 准 适 用 于 企业 知识产权管理。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 文件 对于 本 文件的 应 用 是必不可少 的。凡是注日期 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 的引用文件,其最 新 版 本(包括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 文件。GB/T 21374 2008 知识产权文 献 与信息 基 本 词汇 GB/T 27914 企业 法律风险管理 指 南 3 术语和定义 GB/T 21374 2008确 定的 以 及 下列 术语和定义 适 用 于 本 文件。3.1 知识产权 intellectual property 在科学 技 术、文 学 艺 术 等 领域 中,发 明 者、创造 者 等对自 己 的 创造 性 劳动 成 果 依 法 享 有 的 专 有 权,其范围 包括专利、商 标、著 作权及相关权、集 成 电路布图 设 计、地 理标 志、植物 新 品种、商 业 秘密、传统 知识、遗传 资源 以 及 民 间 文 艺 等。GB/T 21374 2008,术语 3.1.1 3.2 知识产权管理 intellectual property management 围 绕 知识产权取得、维护和运用 所 开 展 的规 划、组织、协 调等 系 列 活动 的总 称。3.3 知识产权管理方针 guiding principle for intellectual property management 由企业 最高管理者 发 布 的关 于 知识产权方 面 的 全部 意 图 和方 向。3.4 知识产权管理目标 intellectual property management objectives 依据 其知识产权管理方针 在 知识产权方 面 所 追 求的目的。3.5 DB11/T 937 2012 2 知识产权原始取得 original acquisi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通过设 计研 发 活动获 得知识产权的 过 程,设 计研 发 活动 包括 进 行 自 主 知识产权 创造 活动,或 者 通过合 作 开 发、委托开 发 进 行 知识产权 创造 活动。3.6 知识产权继受取得 derivative acquisi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未 经 过设 计研 发 活动,而是通过 交易或赠 与 等 方 式 从 他人 手 中 取得知识产权的 过 程。3.7 知识产权成果完成人 intellectual property completer 对 知识产权 成 果 完成 有实 质贡献 的 企业 员 工,包括成 果 的 设 计 人 员、研 发 人 员、技 术 交底书撰写 人员 以 及知识产权 申请 文件的 撰写 人 员 等。3.8 企业知识产权战略 enterprise intellectual property strategy 企业为 获 取与保持 市 场竞 争 优 势,通过 知识产权的 获 得、保护与运用 从 而 谋 取最 佳 经 济效 益 的策划。4 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4.1 总要求 企业 应根 据 自 身 性 质、规 模 以 及经 营 目标,实 现 合 理 有效 的知识产权管理:a)识 别 所 涉 知识产权及其作用,并以 此 为 根 据 确 定知识产权管理的 适 用范围;b)确 定 所 需 的 准则 和方法,以 确 保知识产权管理的运 行 和 控 制 有效;c)确 保 可 以 获 得 必 要的资源和信息,以 支 持知识产权管理的运 行 和监督检查;d)实施 必 要的 措 施,以实 现 所 策 划 的 结 果 和 对 知识产权管理的持续改进;e)实施 相 应 的 措 施 宣传 知识产权及知识产权管理,培 育 知识产权文 化。4.2 文件要求 4.2.1 知识产权管理文件 知识产权管理文件 应包括:a)形成 文件的管理方针和目标;b)知识产权管理 手册;c)形成 文件的知识产权相关管理程序,应 作 为企业 知识产权管理 活动 的运 行 依据;d)企业为 确 保程序 有效 制定、运 行 和监督 所 需 的文件,包括 记录表格样 式。4.2.2 文件控制 企业 应 编 制 形成 知识产权文件管理 控 制程序,以 规定 以 下 方 面 所 需 要的 控 制:a)文件 在发 布前 得 到审 核 和 批 准;b)必 要 时 对 文件进 行 评估和 更新,并发 布 更新 的文件;c)确 保文件的 更 改 能 被 识 别;d)确 保 在 使 用处 能 获 得 适 用 版 本 的文件;DB11/T 937 2012 3 e)确 保文件保持 清晰、易 于 识 别;f)文件 被 定 为 保 密 文件的,应 加 以 标 注,并 按 照 本 标 准 6.2.2的规定 采 取保 密措 施;g)防 止 作 废 文件的 非预 期 使 用,如 果 出 于 某 种 目的 而 保 留 作 废 文件,应对 这些 文件进 行 适 当 的标识;h)搜 集 并 保 存 适 用的 外 来 文件,使 其 易 于 识 别 和取用,对于可能成 为 证 明 证 据 的 外 来 文件,明确取得 时间、取得 来 源、保 存 方 式 与 期 限,并 且 确 保其 使 用受 到 管 控;对于 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建 立 获取 渠道,及 时 更新有 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 变 动,并 传 达 给 员 工。4.2.3 记录控制 4.2.3.1企业 应建 立并 保 存 确 保知识产权管理程序 有效 审 核、批 准、运 行 和监督 所 需 的 记录表格样 式。4.2.3.2 企业 应 制定 形成 记录控 制程序,以 规定 记录 的标识、贮存、保护、检 索、保 留 和处 置 所 需 的 控 制。4.2.3.3 记 录 应 保持 清晰、易 于 识 别 和检 索。4.2.4 知识产权管理手册 企业 应 编 制和保持知识产权管理 手册,包括:a)知识产权机构 设 置、职责和权 限;b)为 建 立 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所形成 文件的程序 或 对 其引用;c)知识产权管理程序 之 间 相 互 作用的 表 述。5 知识产权管理职责 5.1 知识产权管理方针 企业 应 制定知识产权管理方针,知识产权管理方针 应:a)符 合 法律法规的要求;b)符 合 企业 总体方针;c)根 据企业 所 处的 行 业 及其 技 术、经 济实 力和 市 场地 位 等 因素 制定;d)贯穿 在 知识产权管理目标 中;e)由企业 最高管理者 发 布;f)使 企业 全 体 员 工知 晓。5.2 知识产权管理目标 企业 应 明确 知识产权管理目标,该 目标 应:a)符 合 相关法律法规和 企业 总体 发展 对于 知识产权的 需 求;b)与 企业 知识产权管理方针相 一 致;c)分 解落 实 到 各 相关 部 门 目标 中,并 体 现 在 相 应 的文件 中;d)可 量 化;e)被 相关责 任 人 员明确 知 晓;f)被 定 期 评 价 和改进。5.3 最高管理者职责 DB11/T 937 2012 4 企业 最高管理者 是 企业 知识产权管理的 第 一 责 任 人,应通过 以 下 活动,建 立、实施 知识产权管理体 系 并 持续改进其 有效 性:a)向 企业 全 体 员 工 传 达 知识产权的 重 要性;b)制定知识产权管理方针;c)确 保知识产权管理目标的制定;d)企业 制定知识产权 战 略 时,负 责 战 略制定;e)确 保知识产权管理相关程序的制定;f)进 行 知识产权管理评 审;g)确 保资源的 获 得;h)本 规范要求的其他 事项。6 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6.1 知识产权管理程序 企业 应 依据 自 身 性 质 和规 模,建 立 达 成 管理目标 所 需 的知识产权管理程序。知识产权管理程序 应包括:a)管理程序文件制定和 更新 的程序;b)知识产权的取得、维护和运用的程序;c)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其他管理程序。6.2 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其他管理程序 6.2.1 人事管理控制程序 人 事 管理 控 制程序 应包括:a)在企业 与 员 工 签 订 的 劳动 合 同 中,应 明确 知识产权 归 属 和保 密 要求;b)企业 应 要求 新 进 员 工 申 报 所 负 有 的 竞 业 禁止 和保 密 等 知识产权义 务,并 保 留 记录;c)负 有 保 密 义 务 的 员 工 离 职 时,企业 应 提 醒离 职 员 工 遵守 适 用的知识产权义 务,并 保 留 记录。6.2.2 保密管理控制程序 保 密 管理 控 制程序 应包括:a)文件管理:企业 应 确 定保 密 文件的范围,并 对 保 密 文件 采 取保 密措 施,明确 文件保 密 等 级、保密 期 限 以 及保 存 和 销毁 程序;b)人 员 管理:企业 应 界 定 能 够接触 保 密 文件的人 员 范围,并 根 据 文件保 密 登 记 设 定 接触 权 限;c)设备 管理:企业 应 确 定保 密 设备 的范围,明确 设备 使 用人 员 范围和 使 用程序,保 留 使 用 记录;d)环境 管理:企业 应 界 定工作 环境 的保 密 区 域,并 采 取保 密措 施。6.2.3 奖励管理控制程序 奖 励 管理 控 制程序 应包括:a)确 定 并 记录 知识产权 成 果 完成 人;b)明确 对 知识产权 成 果 完成 人的 奖 励 或 报酬。6.2.4 合同 管理控制程序 合 同 管理 控 制程序 应包括:DB11/T 937 2012 5 a)合 同 在 签 订 前 应 针 对 知识产权 内 容 进 行审 查;b)应 制定 合 同 的知识产权 审 查程序 并 保 留 记录。6.2.5 外包 管理控制程序 企业 将 知识产权 业 务外包 时,应 制定知识产权 事 务外包 管理 控 制程序。外包 管理 控 制程序 应包括:a)对 提 供 服务 的机构进 行 资 质 及 能 力 审 查和评 价 的要求;b)在 外包服务 生 效 之 前 与 提 供 服务 的机构 签 订 书 面 合 同,并在 合 同 中 明确 保 密 要求和相关知识产权的权 利 归 属;c)跟踪、监督 外包 业 务 的要求;d)定 期 评估 提 供 服务 的机构 或 人 员 的 服务 质 量,并 保 留 评估 记录;e)处理 外包 纠纷 的 办 法。7 知识产权管理 机构及资源 保 障 7.1 知识产权管理 机构 7.1.1 企业 应根 据 知识产权管理 适 用范围 确 定 企业组织 机构的知识产权权责和管理分工。7.1.2 企业 应设 置 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 应 由企业 最高管理者 领 导。7.1.3 知识产权管理机构 应:a)组织 编写 企业 知识产权管理方针、管理目标;b)确 保 整个 企业 对 知识产权管理目标的 认 知;c)建 立、实施并 且 持续改进知识产权取得、维护和运用 所 需 的程序;d)向 企业 最高管理者 报告 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运 行 效 果,并 持续改进;e)协 调 其他 部 门 完成 涉 及知识产权的相关 活动;f)组织 知识产权 教 育 培训;g)监督知识产权取得、维护和运用的相关 环节;h)在企业 制定知识产权 战 略 时,起草 知识产权 战 略。7.2 知识产权人 力资源 与 培训 7.2.1 知识产权管理人 员 7.2.1.1 企业 应 配 备 知识产权管理人 员。7.2.1.2 企业 宜 有 意 识 地 在 内 部 培 养 并 选拔 具 有 丰富 知识产权工作经 验且 具 有 管理 能 力的人 员,作 为 知识产权管理人 员。企业 可 从 外 部 招聘 引进知识产权管理人 员。7.2.1.3 企业 应 培训知识产权管理人 员,使 其 了 解:a)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b)知识产权取得、维护和运用 实 务;c)其他知识产权相关知识。7.2.1.4 企业 聘 用 外部 知识产权 专家顾问为 企业 提供服务时,应符合本 标准 6.2.5的要求。7.2.2 全员普及教育 企业 应 定 期对 全 体 员 工 提 供 必 要的知识产权 普 及 教 育,并 对 新 入 职 员 工 提 供 知识产权 入 职 教 育,教育 内 容 包括 知识产权 基 本 概念、企业 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等。DB11/T 937 2012 6 7.2.3 管理 层意 识 培养 企业 管理 层 应 定 期 接 受 专 门 的知识产权 教 育或 培训。7.2.4 相关 部门培训 企业 应 培训与知识产权工作相关的 员 工,使 其 了 解 其工作与 实 现 知识产权管理目标的关系。7.3 知识产权 工作经费 企业 应 在 年 度 预算 中设 立 知识产权工作经费。知识产权工作经费 应包括:a)维持知识产权管理机构运 行 的经费;b)知识产权 教 育 培训费用;c)取得和维护知识产权 所 需 支 付 的费用;d)对 知识产权 成 果 完成 人进 行 奖 励 的费用;e)开 展 其他知识产权管理 活动 所 需 要的费用。7.4 信息资源 企业 信息资源管理 应:a)建 立 信息 收 集 渠道,及 时获 取 所 属 领域、竞 争 对 手 的知识产权信息;b)对 信息进 行 分 类筛 选 和分析 加 工,并 加 以有效 利 用;c)在 对外 信息 发 布 之 前 进 行 相 应 审批;d)有 条 件的 企业 可建 立 知识产权信息 数 据 库,并有效 维护和及 时 更新。7.5 其他 配套资源 企业 应根 据 需 要配套相关资源,主 要 包括:a)软硬 件 设备,如 知识产权管理 软 件、计 算 机和 网络 设 施 等;b)办 公 场所(地);c)其他知识产权管理 所 需 的配套资源。8 知识产权的取得 8.1 知识产权的原始取得 8.1.1 知识产权 检索 8.1.1.1 在 项 目 立 项 前 和知识产权取得 过 程 中,企业 应 进 行 知识产权检 索,保 存 知识产权检 索报告 和 记录。8.1.1.2 企业 应 定 期 更新 知识产权检 索报告,并 保 存 检 索 记录。8.1.2 设计研 发 企业 进 行 设 计研 发 获 得知识产权 时,企业:a)应 明确 知识产权 成 果 完成 人;b)应 记录 设 计研 发 过 程,并 保 存 设 计研 发 记录;c)应 在 设 计研 发 记录 中 记录 可 识 别 的 设 计(研 发)人 员、时间、地 点、设 计(研 发)内 容;d)宜跟踪 所 在 领域 的知识产权 动 态,及 时 调 整 研 发 策略和方 向。DB11/T 937 2012 7 8.1.3 合作开 发 8.1.3.1 企业 进 行 合 作 开 发 获 取知识产权 时,企业 应 与受 托 方 签 订 书 面 合 同,合 同 应 明确 成 果 的知识产权 归 属,注 明 双 方 应 遵守 的保 密 义 务。8.1.3.2 企业 与高 校、科 研 院 所 进 行 合 作 开 发 时,应建 立 研 究 信息 发 布 程序。8.1.4 成果保 护形式 8.1.4.1 企业 应 审 查 通过设 计研 发 取得的 成 果,并 决 定 对成 果 的保护 形 式。对 决 定 公 开 不 需 进 行 保护的成 果 应 进 行 再次 审 查,并由企业 最高管理者 批 准。8.1.4.2 对于 需 要保护的 成 果,企业 应 按 如 下 要求处理:a)将成 果 作 为 专利、商 标、著 作权、集 成 电路布图 设 计或 者 植物 新 品种 等 保护的,在提 交 关 于 申 请或 登 记 的文件 前,企业 知识产权管理机构 应对 相关文件进 行审 核,并 按 照 相关法律程序 办 理;b)将成 果 作 为 商 业 秘密 进 行 保护的,应 按 相关程序进 行 保护。8.1.4.3 企业 聘 请 知识产权 服务 机构 协 助 企业 取得知识产权 时,应 符 合 本 标 准 6.2.5的要求。8.2 知识产权的继受取得 8.2.1 企业 通过 继受取得方 式 取得知识产权的,在 确 定取得知识产权 前,应 确 定 拟 取得知识产权 清 单,确 认 拟 取得知识产权的 状况,并 保 留 记录。8.2.2 企业 宜 对 拟 取得知识产权进 行 评估。8.2.3 企业 通过 知识产权 转 移 方 式 获 取知识产权的,应订 立 书 面 合 同,并在 合 同 中注 明 所 转 移 知识产权法律 状态、转 移 范围 以 及 转 移 条 件。8.2.4 企业 通过 并 购 重 组 获 取知识产权的,应订 立 书 面 合 同,并在 合 同 中 明确 知识产权 归 属。8.2.5 企业 应 在 合 同 中 明确 在 继受取得知识产权 基 础上 形成 的 新 知识产权的 归 属。8.2.6 企业 应 按 照 法律法规的规定 办 理相关 手 续。9 知识产权的 维护 9.1 知识产权的 维 持 9.1.1 企业 应建 立 知识产权 清 单,并 定 期 盘点。9.1.2 企业 应 依据 不 同 知识产权的性 质,定 期 评估知识产权维持 成 本并 决 定 是 否 继续维持。决 定维持的,应 依 相关规定 办 理 手 续;决 定 不 再 维持的,应 经 企业 最高管理者 批 准。9.2 知识产权的保 护 9.2.1 企业 应将 涉 及知识产权取得和 确 权的文件作 为 受 控 文件进 行 管理。9.2.2 企业 可根 据 自 身 情况 和经 营 目标,在 销 售、宣传 过 程 中 宣 示 自 有 知识产权。9.2.3 企业 应建 立 产 品 销 售 市 场 监 控 办 法,采 取保护 措 施,及 时 跟踪 和 调 查相关知识产权 被 侵 权 情况,建 立 和保持相关 记录。当存 在 他人 侵犯 企业 自 有 知识产权的 情况 时,企业 应 采 取 对应 措 施,减 少 知识产权 被 侵害 的 损失。9.2.4 企业 委托 服务 机构处理知识产权保护 事宜 的,应 符 合 本 标 准 6.2.5的要求。9.3 法律风险防 范 9.3.1 企业 法律风险的管理 可参照 GB/T 27914的要求,并 符 合 9.3.2 9.3.5的要求。9.3.2 在 采 购 过 程 中,企业 应订 立 书 面 采 购 合 同,并在 合 同 中 明确 所 采 购 标的 物 的知识产权法律责 任。DB11/T 937 2012 8 9.3.3 在 对外合 作 生 产 过 程 中,企业 应订 立 书 面 合 作 合 同,并在 合 同 中 明确 相关知识产权权 属 或 者相关知识产权的 许 可 使 用范围。9.3.4 在 进 行 产 品 许诺 销 售 或 销 售 前,企业 应对 产 品 进 行 知识产权检 索,识 别 风险。9.3.5 在 遭遇侵犯 他人知识产权的风险 前,企业 应 制定 并 演练 应对 预 案,并 根 据实 际情况 加 以 完善。9.4 争议处 理 9.4.1 发 现 和监 控 知识产权 被 侵犯 的 情况,企业 可 运用 行 政 和 司 法 途径 保护知识产权。9.4.2 在 处理知识产权 纠纷 时,应 评估 诉讼、仲裁、调 解、谈判 等不 同 处理方 式 对 企业 的 影响,选 取 适 宜 的争议 解 决 方 式。10 知识产权的 运 用 10.1 运 用 策 略 10.1.1 企业 制定的知识产权运用策略,应建 立在 评估 自 有 知识产权 价 值,收 集 分析知识产权和 商 业 情 报 的 基 础上。10.1.2 知识产权运用策略 可包括 知识产权 实施1)、许 可、转 让、资 本 化、商 业 阻击、商 业 储 备、商 业联盟 等。10.1.3 企业在 开 展 知识产权运 营活动时,应 按 照 法律法规的规定 办 理相关 手 续。10.1.4 在 进 行 知识产权的运用 时,涉 及 第 三 方的 情况 应订 立 相关 书 面 合 同。10.2 知识产权 评估 10.2.1 在 下列 情 形 出 现时,企业 宜 进 行 知识产权评估:a)继受取得经 营 发展 所 需 知识产权 时;b)运用 自 有 知识产权 前;c)设 计开 发新 技 术、新 产 品、新业 务 的规 划 阶段;d)产 业出 现 新 产 品、新 技 术 趋 势;e)新 技 术标 准 开 始 研 发 或 公 布;f)知识产权相关法律 变 动时。10.2.2 企业 可自 行 对 知识产权进 行 评估,也 可 委托 专 业 机构进 行 评估。10.2.3 知识产权评估 应 考虑:a)法律 因素;b)技 术 因素;c)市 场 因素。11 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持续改进 11.1 持续改进总体要求 企业 应 策 划 并实施以 下 方 面 所 需 的监督检查、分析和改进程序:a)证 实 知识产权要求的 符 合 性;1)此 处知识产权 实施指企业在 生 产、经 营 中 使 用、宣 示 自 有 知识产权,例 如生 产 自 有 知识产权保护范围的产 品,在 产 品 上 加 注自 有 知识产权标 记 等。DB11/T 937 2012 9 b)确 保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 符 合 性;c)持续改进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 有效 性。11.2 监督 检查 11.2.1 监督检查 事项 应包括:a)知识产权法律法规 变 动;b)各项 知识产权管理程序运 行 情况;c)知识产权目标 达 成结 果;d)突 发 性 事项,如 侵害 第 三 方知识产权 事项;e)知识产权管理 所 涉部 门 或 人 员 意见。11.2.2 企业 应 定 期 进 行 内 部 监督检查 并 保 留 记录。监督检查 可 使 用管理 审 查、监 控 网络 等 方 式。11.3 问题 的 处 理 11.3.1 企业 应通过下列一 种或 几 种 方 式 处理 不 符 合 事项:a)采 取 措 施,消除 发 现 的 不 符 合 事项;b)采 取 措 施,防 止 不 符 合 事项 原 预 期 的 应 用 或 运 行;c)当 与 第 三 方相关的 不 符 合 事项 发 生 时,企业 应 采 取与 不 符 合 事项 影响 或 潜 在 影响 的程度相 适应 的 措 施。11.3.2 在 不 符 合 事项 得 到 纠 正后,应对 其 再次 进 行 监督检查,以 证 实 符 合 要求。11.3.3 应 保持 不 符 合 事项 的性 质 的 记录 以 及 随 后 所 采 取的 任 何 措 施 的 记录。11.4 分析 11.4.1 企业 应根 据 监督检查 结 果,分析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实施 所 取得的 效 果、存 在 的问题与 不 足。11.4.2 企业 可 委托 外 部 机构 对 其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进 行 分析,外 部 机构 应 出 具对 企业 知识产权管理体 系的分析 报告 和改进 意见。11.4.3 分析 结 果 应 及 时 报告 最高管理者,便 于 管理 层 适 时 调 整 知识产权管理目标 或 修 正 知识产权管理 体系。11.5 改进 11.5.1 改进要求 企业 知识产权管理机构 应根 据 分析 报告,从 企业 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本 身或 者体系 实施 环境、目标规划 执 行 等 方 面 制定和 落 实 改进 措 施。11.5.2 纠正措 施 11.5.2.1 企业 应 采 取 措 施,以 消除 不 符 合 事项 的原 因,防 止 不 符 合 事项 的 再 发 生。纠 正 措 施 应 与 所 遇 到 不 符 合 事项 的 影响 程度相 适应。11.5.2.2纠 正 措 施 的 控 制程序 应包括:a)评 审 不 符 合 事项;b)确 定 不 符 合 事项 产 生 原 因;c)确 保 不 符 合 事项 不 再 发 生 的 措 施 的 需 求;d)确 定和 实施 所 需 的 措 施;e)记录 所 采 取 措 施 的 结 果;DB11/T 937 2012 10 f)评 审 所 采 取的 纠 正 措 施 的 有效 性。11.5.3 预防措 施 11.5.3.1企业 应 确 定 措 施,以 消除潜 在 不 符 合 事项 的原 因,防 止 不 符 合 事项 的 发 生。预 防 措 施 应 与 潜 在 问题的 影响 程度相 适应。11.5.3.2预 防 措 施 的 控 制程序 应包括:a)确 定 潜 在 不 符 合 事项 及其原 因;b)评 价 防 止 不 符 合 事项 发 生 的 措 施 的 需 求;c)确 定和 实施 所 需 的 措 施;d)记录 所 采 取 措 施 的 结 果;e)评 审 所 采 取的 纠 正 措 施 的 有效 性。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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