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溯源管理规范DB22/T 2171-201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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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ICS 65.020.01 B 05 DB22 吉林省地方标准 DB 22/T 21712014 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溯源管理规范 Magemente specifacations of special marks of use for PGI 2014-11-25发布 2014-12-25实施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22/T 21712014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GB 17924-2008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吉林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协会提出。本标准由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吉林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协会。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田桂英、李宁、李桂君、何超、孙来福、韩伟海、王丽娟、李宇冰。DB22/T 21712014 1 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溯源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吉林省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溯源的要求、备案溯源、专用标志使用、溯源功能、承载数据、建立档案和监督管理。本标准适用于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以下简称专用标志)使用的单位和归口管理部门。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7924 地理标志产品标准通用要求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6年第109号 关于发布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比例图的公告 3 要求 3.1 一般要求 3.1.1 遵循“自愿、公开、公正”的原则,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公告的地域范围内,生产加工单位使用专用标志的,应建立信息追溯体系。3.1.2 专用标志使用和印制规格执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06 年第109号的规定。3.2 专用标志 申请使用专用标志的单位应满足下列条件:a)产品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保护;b)加工产品的主要原材料全部来自本地区或部分来自其他地区,并在本地区按照特定工艺生产和加工的产品;c)产品获得生产(卫生)许可证;d)产品应按照地理标志产品标准生产并检验合格;具有法人资格或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e)顾客能对产品真实性查询或质量追踪。3.3 提交材料 申请使用专用标志的组织提交下列资料:a)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规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b)管理部门出具的产品产自特定地域范围的证明;c)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d)营业执照复印件。DB22/T 21712014 2 4 备案溯源 4.1 使用专用标志的单位,印刷后应当到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登记备案。备案时填写“吉林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使用登记备案表”见附录 A。登记备案提交的材料如下:a)专用标志使用印刷登记表;b)带有专用标志的印刷图样 10 枚。4.2 负责登记专用标志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建立专用标志登记管理记录,监督管理专用标志印刷的规范性、印刷数量和使用情况。4.3 省级专用标志归口管理部门应控制专用标志的使用数量,建立产品的溯源体系和专用标志信息追溯免费查询系统,供专用标志使用者和消费者免费查询。5 专用标志使用 5.1 专用标志用于产品或包装上的部位应便于消费者识别和电子数据收集。5.2 产品上的专用标志应置于产品正侧面。用于包装箱的专用标志应置于包装箱体的正面可视位置。6 溯源功能 6.1 免费查询 6.1.1 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应提供免费信息查询功能,每枚标志应具有随机生成的数码或二维码等数据供消费者进行免费信息溯源查询。6.1.2 为消费者提供免费信息查询的主要方式包括:a)网站查询;b)手机短信查询;c)电话查询。6.2 溯源系统 6.2.1 生产者应建立产品信息溯源体系,建立产品及原料生产过程动态数据库,保证信息数据链的连续性。6.2.2 数据库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a)品种、产品名称;b)产地、生产者名称;c)养殖/种植过程管理;d)使用投入品名称;e)检验信息;f)档案编号;g)加工储运信息等。7 承载数据 7.1 类型 7.1.1 专用标志一般纸面用不干胶印制,保质期 5 年以上,具有防伪功能。DB22/T 21712014 3 7.1.2 形状:椭圆形、方形等。7.1.3 规格(长宽)mm 7.1.4 色值按国家质检总局 2006 年第109 号规定。7.2 图面承载信息 7.2.1 图面内容按照国家质检总局 2006 年第 109 号规定基础上,增加的内容:a)可溯源的信息,如随机生成不重复的 16 位查询码、二维码等;b)搭载固定的产品信息追溯平台;c)消费者刮开涂层用手机短信或电话将 16 位查询码输入专用信息网,免费获得真伪信息。d)印有生产者名称,明示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主体。7.2.2 印有左上-右下和右上左下对称不通透的对角防转移切口等。8 建立档案 8.1 使用和印制专用标志的单位,应建立专用标志档案或台账,明确责任人。8.2 档案或台账应记录如下内容:a)登记备案印刷的数量;b)加贴专用标志的产品型号、规格、使用期间、数量和领用人;c)专用标志库存量;建立使用专用标志查询等产品溯源方法。8.3 专用标志信息档案至少保存 5 年。9 监督管理 9.1 各级专用标志归口管理部门应对辖区内专用标志的使用单位和使用专用标志的产品逐一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定期监督检查。9.2 对产品使用专用标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采取强制退出措施:a)非法使用专用标志的;b)利用欺诈手段经营专用标志的;c)对环境、生态、资源可能造成破坏或对健康产生危害的;d)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有关标准规定的。DB22/T 21712014 4 A A 附 录 A(规范性附录)吉林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登记备案表 A.1 登记单位 名称:单位性质:地址:法人代表:电话:联系人:手机:固定电话:电子信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公告:年第 号第 批 A.2 登记人承诺 本单位承诺:严格按公告确定的地理标志产品范围加施专用标志,做好标志的使用与存放记录。法人代表签名:年 月 日 A.3 使用专用标志产品情况 产品名称:型号、规格:等级:产量:注册商标:标准编号和名称:A.4 主要原料 名称:产地:年产量:自营基地:合同基地:A.5 标志信息 长方形 正方形 椭圆形 规格(长宽)mm:_ 数量(枚):_ 标志使用部位:_ 标志使用形式:贴 挂 印在标签上 信息追溯说明:A.6 证实性材料 年产品检验报告 份;种植/养殖规程文本 份。(登记组织公章)年 月 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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