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ICS 91.120.25 P 15 DB35 福建省地方标准 DB35/T 14882015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要求 Requirements of emergency shelter for earthquake disasters 2015-02-28 发布 2015-06-01实施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35/T 14882015 I 目 次 前 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分类.2 5 规划和设计.2 6 设施配置.3 7 建成验收.5 8 日常运行管理.5 9 应急期运行管理.6 附录 A(资料性附录)应急停机坪面积要求.10 附录 B(资料性附录)应急物资明细.11 附录 C(资料性附录)避难人员情况登记表.12 附录 D(资料性附录)应急避难场所物资领用登记表.13 DB35/T 14882015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编写。本标准由福建省地震局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福建省地震局、福建省标准化研究院、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厦门市城邦园林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黄向荣、危福泉、延旭东、梁静、孙宇、王海滨、洪榕、陈仲光、林岩钊、叶明云、彭顺良、陈朋文、张永春、洪星、叶晓明、郑黎辉、陈雪依、刘长雄、成青、范李锋。DB35/T 14882015 1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简称避难场所)的分类、规划和设计、设施配置、建成验收、日常运行管理和应急期运行管理。本标准适用于各类避难场所的新建、改建、扩建和运行管理。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18207.1 防震减灾术语 第1部分:基本术语 GB/T 18207.2 防震减灾术语 第2部分:专业术语 GB 21734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 场址及配套设施 GB/T 23648 社区志愿者地震应急与救援工作指南 GB/T 24362 地震公共信息图形符号与标志 GB 50011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 50223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GB/T 18207.1、GB/T 18207.2、GB/T 21734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 emergency shelter for earthquake disasters 为应对地震等突发事件,经规划、建设,具有应急避难生活服务设施,可供居民紧急疏散、临时生活的安全场所。GB/T 21734-2008,定义3.1 3.2 室外应急避难场所 outdoor emergency shelter 利用公园、绿地、学校操场、广场、地面停车场等开敞空间建设的具有灾时紧急避难和临时生活功能的场地。3.3 室内应急避难场所 indoor emergency shelter 利用体育场馆、会展中心、学校教室等公共建筑具有灾时紧急避难和临时生活功能的场所。DB35/T 14882015 2 3.4 有效避难面积 ground(venue)effective area of evacuation 避难场所内扣除场地内水域面积、大于7的陡坡占地面积、文物古迹保护占地面积、因灾害建(构)筑物倒塌影响的面积以及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不可用面积后,可用于避难人员安置和配套服务的场址面积。3.5 人均有效避难面积 per capita effective emergency shelter area 避难场所内每位避难人员的平均有效避难面积,即有效避难面积除以可安置的避难人员数量。3.6 特殊帮助人员 special assistance personnel 地震应急期间需要给予特殊帮助的避难人员,如老年人、儿童、孕妇、残疾人、受伤人员等。4 分类 4.1 按空间类型,可将避难场所分为两类:室外避难场所;室内避难场所。4.2 按安置时限和设施配置,可将避难场所分为四类:类避难场所:避难时间 30 d 以上,具备基本设施配置、一般设施配置和综合设施配置;类避难场所:避难时间 10 d30 d,具备基本设施配置和一般设施配置;类避难场所:避难时间 10 d 以内,具备基本设施配置;类避难场所:满足地震临时避险需要,具备应急供水、应急供电、应急厕所、应急标志、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设施等要求。5 规划和设计 5.1 原则 5.1.1 避难场所的规划设计应与各类抗震防灾专项规划及相关规划相衔接,与公园、绿地、广场、学校、体育场馆、会展中心、地面停车场等建设相结合。5.1.2 避难场所的建筑应根据 GB 50223 确定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重点设防类;抗震设计应符合GB 50011 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应进行加固改造。5.2 用地 5.2.1 避难场所规划用地面积应根据有效避难面积进行折算。5.2.2 不同类型避难场所的有效避难面积要求见表 1,与用地面积的折算系数见表 2。表1 不同类型避难场所的有效避难面积和容纳人数要求 类 型 人均有效避难面积(m2/人)容纳人数(人)有效避难面积(m2)类避难场所 2 10 000 20 000 类避难场所 2 5 000 10 000 类避难场所 1.5 2 000 3 000 DB35/T 14882015 3 表 1(续)类 型 人均有效避难面积(m2/人)容纳人数(人)有效避难面积(m2)类避难场所 2 000 2 000 注:起应急避难疏散作用的超高层建筑避难层(间)的人均有效避难面积不小于0.2 m2。表2 避难场所有效避难面积与用地面积的折算系数 类 别 有效避难面积与用地面积折算系数 学校 0.3 公园、绿地 0.5 体育场馆 0.8 广场、地面停车场 1.0 5.3 选址 5.3.1 可选择公园(不包括动物园和公园内的文物古迹保护区域)、绿地、广场、体育场、室内公共的场、馆、所等作为避难场所。5.3.2 避难场所选址应综合考虑地形、地貌、气象、水文、地质、人口、经济等条件,并符合如下要求:应避开地震断裂带及洪涝、台风、山体滑坡、泥石流、海啸等自然灾害易发生地段;应选择有毒气体储放地、易燃易爆物或核放射物储放地、高压输变电线路等设施对人身安全可能产生影响的范围之外;应选择在高层建筑物、高耸构筑物的垮塌范围距离之外。5.4 隔离 5.4.1 避难场所距次生灾害危险源的距离应满足国家重大危险源和防火的有关标准要求。5.4.2 避难场所与周围易燃建筑等一般地震次生火灾源之间应设置不小于 30 m 的防火安全带;距易燃易爆工厂仓库、供气站、储气站等重大次生火灾源或爆炸危险源距离应不小于 1,000 m。5.4.3 避难场所内应划分避难区块,区块之间设防火安全带。5.5 疏散通道 5.5.1 避难场所应有方向不同的 2 条以上(含 2 条)与外界相通的疏散通道。5.5.2 各类避难场所疏散通道应符合:a)类避难场所内外的疏散主通道应不小于 15 m;b)类避难场所内外的疏散主通道应不小于 7 m;c)、类避难场所内外的疏散通道应不小于 4 m。5.5.3 避难场所的人员进出口与车辆进出口应分开设置,并应有 2 个以上(含 2 个)不同方向的进出口。6 设施配置 6.1 基本设施配置 DB35/T 14882015 4 6.1.1 基本设施配置包括应急篷宿区设施、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设施、应急供水设施、应急供电设施、应急排污系统、应急厕所、应急垃圾储运设施、应急通道、应急标志、应急炊事设施和应急通信设施。6.1.2 应急篷宿区设施应符合:a)设置满足应急生活需要的帐篷、活动简易房等临时用房;b)若篷宿区设施无法满足需要时,可利用在震后经过抗震评估的建筑物作为临时用房;c)应急篷宿区应进行分区,每个应急蓬宿区分区不超过 1,000 m2,应急蓬宿区分区之间有宽度不小于 2 m 的人行道。6.1.3 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设施应符合:a)设有临时或固定的用于紧急处置的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设施;b)可与附近医疗、防疫机构签订协议,在避难场所启动时由其提供相应服务。6.1.4 应急供水设施应符合:a)可选择设置供水网管、供水车、蓄水池、水井、机井等 2 种以上供水设施,并根据所选供水设施和当地水质配置净化和消毒设备,将自然水体净化成为饮用水;b)每 250 人至少设一处饮水处,每 100 人至少设一个水龙头,可供避难人员的饮用水量不少于 3 L/(人日),生活用水量不少于 10 L/(人日);c)饮用水应符合 GB 5749的要求。6.1.5 应急供电设施应符合:a)设置保障照明、医疗、通讯用电的具有多路电网供电系统或太阳能供电系统,或配置可移动发电机等应急供电设施;b)应急指挥、应急医疗、应急棚宿设施、应急炊事等设施周边有应急供电点,供电点设计应要达到国家室外用电标准;c)供、发电设施具备防触电、防雷击保护措施,牢固可靠,其固定螺栓或焊接强度满足抗震要求;d)篷宿区照明照度不低于 50 Lx。6.1.6 应急排污系统应符合:a)设置生活污废水和场地雨水的排放管线以及简易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水质符合相关排放要求;b)与市政管道相连接或设立独立排污系统。6.1.7 应急厕所应符合:a)设置满足应急生活需要的暗坑式厕所或移动式厕所。暗坑式厕所应具备水冲能力,并附设或单独设置化粪池,按每 30 人50 人一个坑位、1.2 kg/(人日)的容量设计;b)厕所与篷宿区距离不小于 30 m。6.1.8 应急垃圾储运设施应符合:a)设置满足应急生活需要的可移动的垃圾、废弃物分类储运设施;b)与应急篷宿区距离大于 5 m。6.1.9 应急通道:a)篷宿区周围和场所内按照防火、卫生防疫要求设置通道,并保持畅通;b)室外避难场所的应急通道宽度不小于 4 m。6.1.10 应急标志:a)避难场所及周边应设置避难场所标志、人员疏导标志 和应急避难功能分区标志;b)应符合 GB/T 24362 的要求,且安装牢固,保持外形完好,图形清晰,指示方向准确。6.1.11 应急炊事设施:应设置临时或固定的应急炊事设施,或由附近的机构提供相应的炊事设施保障。DB35/T 14882015 5 6.1.12 应急通信设施:应设立临时通讯服务点,为避难人员提供通话服务,有条件的地区可提供无线上网服务。6.2 一般设施配置 6.2.1 一般设施配置应在基本设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设施:应急消防设施、应急物资储备设施和应急指挥管理设施。6.2.2 应急消防设施:应急期间篷宿区应配置灭火工具或器材设施。6.2.3 应急物资储备设施应符合:a)根据避难场所容纳人数和作息时间,在避难场所内或周边设置储备应急物资的设施,可利用避难场所内或周边的饭店、商店、超市、药店、仓库等场所;b)应急物资储备设施与避难场所的距离小于 500 m。6.2.4 应急指挥管理设施应符合:a)设置广播、图像监控、有线通信、无线通信等应急管理设施(见表 3);b)广播系统覆盖整个避难场所;c)图像监控范围覆盖篷宿区和避难场所内的道路。表3 应急指挥管理设施要求 类 型 管理设施要求、类避难场所 广播、图像监控、对讲机、无线网络、电子屏、类类避难场所 根据实际情况配置 6.3 综合设施配置 6.3.1 综合设施配置应在基本设施、一般设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设施:应急停车场、应急停机坪、应急洗浴设施、应急通风设施、功能介绍设施。有条件的可在场地内或场地附近设置救援人员的驻地。6.3.2 应急停车场:避难场所附近应设置应急车辆停车场所。6.3.3 应急停机坪应符合:a)在避难场所内或周边设置供直升飞机起降的应急停机坪;b)应急停机坪地面平坦硬质,坡度不大于 5,坪地中心左右 15范围 1,000 m 内、直升机起降通道向上 5视野内无障碍物;c)应急停机坪面积要求参见附录 A。6.3.4 应急洗浴设施:应结合应急厕所设置,增加洗浴功能或设立可移动式洗浴设施。6.3.5 应急通风设施:通风条件有限的室内应急避难场所,应增加通风设施。6.3.6 功能介绍设施应符合:a)在避难场所入口处设置避难场所平面图和居民疏散路线图,并辅以相应的文字说明;b)避难场所内设置信息宣传长廊、触摸屏、电子屏幕等设施。7 建成验收 避难场所建设完毕后,由有关部门按本标准第5章和第6章的要求进行验收,并报上级地震部门备案。8 日常运行管理 DB35/T 14882015 6 8.1 职责分工 8.1.1 各级政府负责本辖区内避难场所启用预案制定与发布、组织宣传演练等;地震、民政等相关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避难场所运行的业务指导和协调。8.1.2 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负责避难场所的日常维护与管理,包括制度设立、物资储备、设施维护和检查等。8.2 预案制定 8.2.1 县级以上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制定避难场所启用预案。8.2.2 避难场所启用预案内容应包括:组织机构与职责、相关单位职责分工、应急避难结束条件、日常管理要求等。8.3 制度设立 避难场所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应设立并张贴管理制度:a)设施设备定期维护及检查制度;b)设施设备使用情况登记备案制度;c)避难场所与供水、供电、供气等相关部门、单位的运行协作联动保障制度;d)避难场所管理人员职责和避难人员守则等制度。8.4 物资储备 8.4.1 避难场所应急物资包括基本生活物资、基本医药物资和疏散安置用具,物资明细参见附录 B。8.4.2 政府有关部门应根据避难场所的类型做好应急物资的储备,或与避难场所周边商场、超市、药店、卫生医疗机构等签订合作协议,明确物资储存、供应的工作职责及流程。8.4.3 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应做好避难场所内储备物资的日常管理与维护,提出储备物资更新建议。8.5 设施维护 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应指定专人对避难场所内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及检修,发现损坏、老化立即更换。8.6 宣传演练 8.6.1 各级政府应在政务网站公布本辖区内避难场所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详细地址、面积、可容纳人员及平面示意图等。8.6.2 各级政府应通过网络、电视、广播、报纸、杂志、讲座、培训、宣传册等手段,开展疏散安置知识的宣传与教育。8.6.3 县级以上政府应组织地震、民政等相关部门,按照本辖区避难场所启用预案的要求开展演练。8.7 例行检查 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应每年至少对避难场所检查1次,内容主要包括:a)避难场所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b)避难场所设施维护情况;c)避难场所物资储备情况;d)避难场所宣传及演练情况。DB35/T 14882015 7 9 应急期运行管理 9.1 场所启用 9.1.1 启用条件 避难场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即可启用:a)政府下达避难场所启动命令;b)地震等灾害发生后,造成人员伤亡或建筑物损坏,或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避难场所可直接启动。9.1.2 启用准备 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在接到启动命令后,应对照启用预案检查各项功能设施,排除安全隐患,完成迎接安置的各项准备工作,并将准备情况报告避难场所指挥部。9.1.3 避难人员入场 9.1.3.1 基层组织及单位应通知、组织本辖区内避难人员按照疏散路线进行疏散、安置,并在关键位置安排引导人员,引导避难人员迅速、准确到达指定的安置区域。9.1.3.2 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进行安置,若有特殊帮助人员宜单独安置;有条件的避难场所可在室外为宠物设立单独饲养区域,并搭建围栏。9.1.3.3 若避难人员超过 10 人,应指定不少于 1 名的人员负责避难人员的引导与安置。9.1.3.4 避难场所管理人员应与基层组织及单位进行工作对接,做好避难人员的接收、安置工作。9.2 运行管理 9.2.1 组织管理 9.2.1.1 避难场所应设立现场管理指挥部(简称指挥部),下设灾民安置、卫生防疫、餐饮服务、物资分发、治安管理、环境卫生、信息发布、志愿者队伍等方面的工作组,避难场所业主单位和相关部门人员对照预案分工编入各工作组。9.2.1.2 各篷宿区设工作站,以社区(村)为单位,负责指挥部与本篷宿区的工作对接。9.2.1.3 避难人员应遵守避难场所各项规定,服从避难场所管理人员指挥。9.2.2 人员登记 9.2.2.1 各个工作站应登记、核对所负责篷宿区避难人员的基本信息(参见附录 C),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健康状况、居住地、安置时间、安置位置等,并向指挥部报告。特殊帮助人员应单独登记。有人员变化时应及时变更信息并上报。9.2.2.2 指挥部应向上级政府相关部门每日定时汇总上报各篷宿区人员基本信息,提出物资保障需求。9.2.2.3 应建立失散人员登记、查询区域。9.2.3 物资管理 9.2.3.1 应急物资管理应由专人负责,及时登记接收与发放情况,并注意防潮、防火、防盗。9.2.3.2 生活物资、医疗卫生物资、疏散安置用具应分类登记、发放(表格参见附录 D),领取人当场签字确认。9.2.3.3 应急物资供应应满足避难人员基本生存需求,优先保障特殊帮助人员的生存需求。DB35/T 14882015 8 9.2.3.4 物资发放现场,应派专人监督,并维护秩序。9.2.4 医疗救护 医疗救护内容包括:a)为避难人员提供诊疗服务,发放预防药品;b)定期进行场内巡诊;c)对危重病人及时转移;d)开展心理干预。9.2.5 卫生防疫 卫生防疫内容包括:a)实时监控场内疫情,发放预防药品;b)对篷宿区、应急炊事、应急厕所、垃圾点等重点区域定时进行消毒处理;c)对饮用水源、食品等进行定期检测;d)开展卫生防疫宣传。9.2.6 治安管理 治安管理内容包括:a)维护场内秩序,对人员密集区域实时监控,化解避难人员纠纷;b)定期开展巡逻,防范治安事件发生;c)加强治安宣传,安抚避难人员情绪;d)做好防火、防盗等工作,保障避难人员生命、财产安全;e)宜开展法律咨询、法律援助。9.2.7 环境管理 环境管理内容包括:a)应急厕所、应急洗浴等公共区域定时清扫,引导避难人员按时清扫生活区域;b)垃圾点及时清理,对医疗垃圾、生活垃圾、食品垃圾等分类处理。9.2.8 志愿者管理 9.2.8.1 根据实际情况,可设立志愿者临时报到点,对志愿者信息进行登记。9.2.8.2 参照 GB/T 23648 的规定,对志愿者进行临时培训,并分解工作任务。9.2.9 信息发布 9.2.9.1 各工作组、工作站应将收集到的次生灾害信息、突发状况信息、交通信息、人员救治及疫情信息等随时报送指挥部。9.2.9.2 指挥部应在避难场所显要区域开辟信息发布专栏,公布灾情信息、失散人员信息、救灾情况等,并开展防震减灾、火灾防范、卫生防疫等知识宣传。9.3 应急结束 9.3.1 结束条件 避难场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即可结束运行:DB35/T 14882015 9 a)按政府命令关闭;b)避难场所不适宜继续安置避难人员,已组织人员转移至其他避难场所;c)居民原驻地的基本生活设施功能恢复正常,可离开避难场所返回原驻地进行妥善安置。9.3.2 命令发布 避难场所指挥部依据命令发出应急结束通知,告知避难场所关闭时间、人员撤离准备及注意事项等。9.3.3 善后处理 9.3.3.1 避难人员撤离后,避难场所管理人员应组织检查、收集、清点、归还设施设备及器材等,并对救灾物资进行核对,将物资消耗情况上报上级主管部门。9.3.3.2 避难场所业主单位应编制避难场所恢复修缮方案,上报当地政府相关部门。DB35/T 14882015 10 附 录 A(资料性附录)应急停机坪面积要求 应急停机坪面积要求见表A.1。表 A.1 应急停机坪面积要求 直升机机型 停机坪面积 米-117 60 m60 m 米-8、直-5、直-9 60 m40 m 米-6 50 m50 m 云雀 30 m20 m DB35/T 14882015 11 附 录 B(资料性附录)应急物资明细 B.1 基本生活物资 基本生活物资主要包括:a)篷宿用品:如帐篷、棉被、彩条布、蚊帐、睡袋、折叠床等;b)食品及饮用水:如方便面、压缩饼干、矿泉水等;c)生活用品:如简易照明灯、手电筒、蜡烛、餐具、雨具、电池、电热水壶、暖水瓶、毛巾、卫生纸等。d)母婴用品:如奶粉、奶瓶、纸尿布、妇女卫生用品等。B.2 基本医药物资 基本医药物资主要包括:a)常用药品:如感冒发热药、防暑降温药、止泻药、镇痛药、抗感染药、止血药、伤口清洗及消毒药、降压药等。b)常用医疗器材:如血压计、体温计、听诊器、夹板、三角巾、动(静)脉止血带、创可贴、绷带卷、胶布、脱脂棉签(花)等。c)卫生防疫药械:如消毒药械、杀虫、灭鼠药械等。B.3 疏散安置用具 疏散安置用具主要包括:a)疏散用具:如手持喇叭、哨子、应急照明灯具、收音机、应急通讯设备、折叠担架、警示带等。b)安置工具:如灭火器材、锤子、铲子、铁锹、斧子等。DB35/T 14882015 12 附 录 C(资料性附录)避难人员情况登记表 避难人员情况登记表见表C.1。表 C.1 避难人员情况登记表 应急避难场所名称:登记人:日期:序号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健康状况居住地 安置时间 安置位置 撤离时间 DB35/T 14882015 13 附 录 D(资料性附录)应急避难场所物资领用登记表 应急避难场所物资领用情况登记表见表D.1。表 D.1 应急避难场所物资领用登记表 序号 物资类型 物资名称 领用数量领用时间 领用人 身份证号码 经办人 DB35/T 14882015 14 参 考 文 献 1 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2 GB 50413-2007 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 3 GB 50191-2012 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 4 CJJ 45-2006 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 _ DB35/T 14882015 福建省地方标准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要求 DB35/T 14882015*2015年 3月第一版 2015年 3月第一次印刷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