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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13.040.50 Z64 备案号:36760-2013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946 2013 轻型汽车(点燃式)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北京阶段)Limits and measurement methods for emissions from light-duty vehicles(positive ignition)(BEIJING)2013-01-15发布 2013-02-01实施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11/946 2013 I 目 次 前言.II 引言.I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技术要求和试验.3 5 环保核准车型的扩展.7 6 环保一致性检查.9 7 在用车符合性检查.11 8 标准的实施.12 附录 A(规范性附录)试验燃料的技术要求.13 DB11/946 2013 II 前 言 本标准全文强制。本标准依据 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本标准根据关于北京市实施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复函(环函 201313号),经北京市人民政府同意,于 2013年 1月 15日批准。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组织实施。本标准起草单 位:中国汽 车技术 研究中心。本标准 主 要起草人:方茂东、杜建波、陆红雨、艾毅、吴迪、付铁强、刘双喜、戴春蓓、刘宪、冯雪、郭冬冬、刘俊女、王猛、连爱萍、宋希迅、高杰、田野 DB11/946 2013 III 引 言 为贯彻 中华 人民 共 和 国 环境保护 法 和 中华 人民 共 和 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和北京市实施 办法,防治 机动车 污染物 排放 对 环境的 污染,改善 环境 空气质量,制 定本 标准。本标准规定 了装点 燃 式发 动机的 轻 型 汽 车,在 常温 和 低温下 排 气污染物、双怠速 排 气污染物、曲轴箱污染物、蒸发污染物 排放 限值及测量方法,污染控制装置耐久 性、车 载诊断(OBD)系统 的技术要求 及测量 方法;以 及 环保核准要求、环保一致性和在用车符合性的检查 与判 定 方法。OBD系统 的实 际监 测 频率(IUPR)和 NOx监 测 功能自 2014年 9月 1日起实施。DB11/946 2013 1 轻型汽车(点燃式)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北京阶段)1 范围 本标准规定 了装点 燃 式发 动机的 轻 型 汽 车,在 常温 和 低温下 排 气污染物、双怠速 排 气污染物、曲轴 箱污染物、蒸发污染物 排放 限值及测量方法,污染控制装置耐久 性、车 载诊断(OBD)系统 的技术要求 及 测量方法;以 及 环保核准要求、环保一致性和在用车符合性的检查 与判 定 方法。本标准 适 用于 以 点 燃 式发 动机 为 动 力、最 大 设计 车 速大 于 或等 于 50km/h的 轻 型 汽 车(包括混 合动 力 电 动 汽 车)。基 准 质量 不超过 2610kg的 M1、M2和 N1类 汽 车 可按 本标准 进行 环保核准;对 已获得 本标准环保核准的车型,在 满足相应 要求 时可 扩展 至基 准 质量 不超过 2840kg的 M1、M2和 N1类 汽 车。本标准 不适 用于 已 根据 GB 17691-2005的规定 获得 第 阶段环保核准的 N1类 汽 车。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 列 文件 对 于本文件的 应 用 是必不可少 的。凡是注 日 期 的引用文件,仅所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 日 期 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 本(包括所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于本文件。GB/T 15089-2001 机动车 辆 及 挂 车 分类 GB 17691-2005 车用 压 燃 式、气 体 燃料 点 燃 式发 动机 与 汽 车排 气污染物 排放 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阶段)GB 18352.3-2005 轻 型 汽 车 污染物 排放 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 III、IV阶段)HJ/T 390 环境保护 产品 技术要求 汽 油 车燃 油 蒸发污染物控制 系统(装置)HJ 509 车用 陶瓷催化转化器 中 铂、钯、铑 的 测 定 电感耦 合 等离子体 发 射光谱 法 和 电感耦 合 等离子体 质 谱 法 DB11/238-2012 车用 汽 油 ECE R83-06(2011)关于根据 发 动机燃料要求 就 污染物 排放 方 面 批准车 辆 的 统 一规定 3 术语和定义 GB/T 15089-2001和 GB 18352.3-2005 界 定的 以 及下 列 术语和定义 适 用于本文件。为了 便 于 使 用,以 下 重 复 列 出 了 GB/T 15089-2001和 GB 18352.3-2005中 的 某些 术语和定义。3.1 轻型汽车 light-duty vehicle 指最 大 总 质量 不超过 3500kg的 M1类、M2类 和 N1类 汽 车。GB 18352.3-2005,定义 3.1 注:本标准 适 用的 汽 车 为装点 燃 式发 动机的 轻 型 汽 车。3.2 M1、M2和 N1类汽车 vehicle of category M1、M2 and N1 按 GB/T 15089-2001规定:M1类 车 指包括 驾驶员座 位 在 内,座 位 数 不超过 九座 的 载 客 汽 车。DB11/946 2013 2 M2类 车 指包括 驾驶员座 位 在 内座 位 数 超过 九座,且 最 大 设计总 质量 不超过 5000kg的 载 客 汽 车。N1类 车 指最 大 设计总 质量 不超过 3500kg的 载 货 汽 车。GB 18352.3-2005,定义 3.2 3.3 第一类车 vehicle of category I 指包括 驾驶员座 位 在 内,座 位 数 不超过 六座,且 最 大 总 质量 不超过 2500kg的 M1类 汽 车。GB 18352.3-2005,定义 3.3 3.4 第二类车 vehicle of category II 指 本标准 适 用范围 内除 第一 类 车 以 外 的 其 他 所有 汽 车。GB 18352.3-2005,定义 3.4 3.5 气态污染物 gaseous pollutants 指 排 气污染物中 的一 氧 化 碳(CO)、氮氧 化 物(NOX)和 碳氢 化 合 物(THC和 NMHC)。氮氧 化 物(NOX)以 二氧 化 氮(NO2)当 量 表示;碳氢 化 合 物(THC和 NMHC)假 定 碳氢比如 下:汽 油:C1H1.85;液 化 石 油 气(LPG):C1H2.525;天然 气(NG):CH4。3.6 颗粒物 particulate matter(PM)指 I型试验和 OBD试验 时 在 最 高温 度 为 325K(52)的 稀释 排 气中,由 过 滤 器 收集到 的排 气 成 分。3.7 OBD系统 OBD system 指 排放 控制 用车 载诊断(OBD)系统。它 应 具 有 识别 可能 存 在 故障 的 区域 的 功能,并 以 故障代码 的 方 式 将该信息存储 在 电 控 单 元存储 器 内。3.8 燃料 fuel 指 发 动机 正 常 使 用的燃料 种 类:汽 油 液 化 石 油 气(LPG)天然 气(NG)汽 油 和 LPG 汽 油 和 NG 4 技术要求和试验 4.1 一般要求 4.1.1 影响 排 气污染物、曲轴箱污染物 和 蒸发污染物 排放的 零部 件,在 设计、制 造 和组 装 上 应使 汽 车 在 正 常 使 用 条 件 下,不 论遇到哪种振 动,均 应能满足 本标准的要求。4.1.2 汽 车在 正 常 使 用 条 件 下 和 正 常 寿命 期 内,应能有 效 控制 其 排 气污染物、曲轴箱污染物 和 蒸发污染物 在本标准规定的 限值 内。这还 包括 排放 控制 系统所使 用的 软管 及 其 接头,以 及 各个接线 的 可 靠 性,它们 在 制 造上 应 符合 其设计 的 原始 意 图。DB11/946 2013 3 4.1.3 所有 汽 车 应 装 备 OBD系统,该 系统应 在 设计、制 造 和 汽 车 安 装 上,能 确 保 汽 车在 整个寿命 期 内识别 并 记 录 劣 化或 故障 的 类 型。4.1.4 如果 满足 了 4.3(环保核准)、第 6章(环保一致性检查)和第 7章(在用车符合性检查)的规定,则 认 为 满足 了 4.1.1 4.1.3的要求。4.1.5 不应使 用 GB 18352.3-2005第 3.25条 所 述 的 失 效 装置。4.1.6 应 采取 下 列 措 施 之 一,防 止 由于 油 箱 盖丢失 造成 的 蒸发污染物 超 标和燃 油 溢 出。不可 拿掉 的 自 动 开启 和关 闭 的 油 箱 盖;从 设计 结构 上 防 止 油 箱 盖丢失 所 造成 的 蒸发污染物 超 标;其 他具 有 同 样 效果 的 任何措 施。例 如,拴住 的 油 箱 盖;或油 箱 盖锁 和 汽 车 点 火 使 用同一 把钥匙,且 油 箱 盖只 有 锁 上 时 才 能 拔掉钥匙。4.1.7 电 控 系统 安 全 性 应 符合 GB 18352.3-2005第 5.1.3条 的规定。4.2 环保核准试验项目 不 同 类 型 汽 车在环保核准 时应进行 的试验 项目见 表 1。其 中 型试验 应 选取 3辆 车,其 余 试验 选取 1辆 车。对 于 混 合动 力电 动 汽 车(HEV),相 关试验 应按 ECE R83-06(2011)附录 14的规定 进行。表 1 第 V阶段环保核准试验项目 试验 项目 轻 型 汽 车(包括 HEV)汽 油 车 两 用燃料车 单一 气 体 燃料车 型-气 态 污染物 型-颗粒 物质量 II型 型 型 型 型 OBD系统 贵金属含 量 进行 进行 进行 进行 进行 进行 进行 进行 进行 进行(试验 两 种 燃料)进行(只 试验 汽 油)进行(试验 两 种 燃料)进行(只 试验 汽 油)进行(只 试验 汽 油)进行(只 试验 汽 油)进行(只 试验 汽 油)进行 进行 进行 不进行 进行 进行 不进行 进行 不进行 进行 进行 注 1:型试验 指 常温下 冷 起动 后 排 气污染物 排放试验。颗粒 物质量测量 仅适 用于 装 缸 内 直喷 发 动机的 汽 车。注 2:II型试验 指 测 定 双怠速 的 CO、HC和 高怠速 的 l值(过 量空气 系 数)。注 3:型试验 指 曲轴箱污染物 排放试验。注 4:型试验 指 蒸发污染物 排放试验。注 5:型试验 指 污染控制装置耐久 性试验。注 6:型试验 指 低温下 冷 起动 后 排 气中 CO和 THC排放试验。注 7:贵金属含 量 试验 指 检 测 催化转化器载体体 积、贵金属 总 含 量及 贵金属 比 例。4.3 环保核准试验描述和要求 4.3.1 型试验(常温下冷起动后排气污染物排放试验)4.3.1.1 所有 汽 车 均 应进行 此项 试验。4.3.1.2 汽 车放 置 在 带 有 负荷 和 惯 量 模拟 的 底盘 测 功 机 上,按 ECE R83-06(2011)附录 4a规定的 运 转 循 环、排 气 取样 和 分 析 方法、颗粒 物 取样 和 称 量方法 进行 试验。试验 汽 车的 磨 合 行 驶 里程 应 小 于 3500km。DB11/946 2013 4 4.3.1.2.1 试验 共 持续 19min40s,由 两 部 分(1部 和 2部)组 成,应不 间 断 地完 成。经 制 造 厂 同意,可以 在 1部 结束 和 2部 开 始 之间加入 不超过 20s的 不 取样 时 段,以便 调 整 试验 设 备。4.3.1.2.2 试验 1部 由 4个 城 区 循 环组 成。每 个 城 区 循 环 包 含 15个 工况(怠速、加 速、匀 速、减 速 等)。4.3.1.2.3 试验 2部 由 1个 城郊循 环组 成。该 城郊循 环 包 含 13个 工况(怠速、加 速、匀 速、减 速 等)。4.3.1.2.4 试验 期 间 排 气 被 稀释,并 按 比 例 将 样 气 收集到 一 个 或 多 个 袋 中,在 运 转 循 环 结束后 进行分析,并 测量 稀释 排 气 的 总 容积。4.3.1.3 记 录 表 2所 要求的 污染物 排放 结 果。4.3.1.4 对 3辆 汽 车 分 别 进行 试验。每 一 项 试验 结 果 应 采 用 4.3.5确 定的实 测 劣 化系 数 进行 校 正。每 次 试验求 得 的排 气污染物 排放 量,应 小 于 表 2所 规定的 限值:表 2 型试验排放限值 基 准 质量(RM)(kg)限值 CO THC NMHC NOx PMa L1(g/km)L2(g/km)L3(g/km)L4(g/km)L5(g/km)类 别 级 别 第一 类 车-全 部 1.00 0.100 0.068 0.060 0.0045 第 二 类 车 I RM 1305 1.00 0.100 0.068 0.060 0.0045 II 1305RM 1760 1.81 0.130 0.090 0.075 0.0045 III 1760RM 2.27 0.160 0.108 0.082 0.0045 a 仅适 用于 装 缸 内 直喷 发 动机的 汽 车 4.3.1.5 按 GB18352.3-2005附录 M的要求,3辆 样 车的试验 统计 量 应满足 通 过判 定 临 界 值。4.3.2 型试验(双怠速 试验)4.3.2.1 所有 汽 车 均 应进行 此项 试验。4.3.2.1.1 对 于 两 用燃料车,应 对 两 种 燃料 分 别 进行 此项 试验。4.3.2.1.2 对 于单一 气 体 燃料车,仅 用 该 气 体 燃料 进行 此项 试验。4.3.2.2 试验在 型试验 结束后 立即 进行,参照 GB 18352.3-2005附录 D的规定,进行 常 规 怠速 以 及 高怠速(2000 50r/min,或 制 造 厂 规定的范围)试验。4.3.2.3 如果 实 测 的 双怠速 CO、HC排放 值 和 高怠速 值 在 制 造 厂 申报 的 控制 范围 内,则 记 录 申报 值,否 则 记 录实 测值 作 为 环保核准 申报 值。4.3.3 型试验(曲轴箱 污染物排放试验)4.3.3.1 所有 汽 车 均 应进行 此项 试验。4.3.3.1.1 对 于 两 用燃料车,仅 对 燃用 汽 油进行 此项 试验。4.3.3.1.2 对 于单一 气 体 燃料车,仅 对 燃用 气 体 燃料 进行 此项 试验。4.3.3.2 按 GB 18352.3-2005附录 E的规定 进行 III型试验,发 动机 曲轴箱 通风 系统不应有 任何 曲轴 箱污染物 排 入 大气。4.3.4 型试验(蒸 发污染物排放试验)4.3.4.1 除 单一 气 体 燃料车 外,所有 汽 车 均 应进行 此项 试验。两 用燃料车 仅 对 燃用 汽 油进行 此项 试验。4.3.4.2 按 GB 18352.3-2005附录 F的规定 进行 试验 时,蒸发污染物 排放 量 应 小 于 2.00g/试验。4.3.4.3 试验 报告 中 应 记 录 炭罐 有 效 容积 和 初 始 工 作 能力 的 申报 值。DB11/946 2013 5 4.3.5 型试验(污染 控制装置耐久 性试验)4.3.5.1 所有 汽 车 均 应进行 此项 试验。4.3.5.1.1 试验前,还 应 单 独 提 供 一 套 相 同的 催化转化器。应 任选 一 套 进行 耐久 性试验;另 一 套 按 HJ 509的规定检 测 其载体体 积、贵金属 总 含 量及 贵金属 比 例,测量 结 果 与 制 造 厂 申报 值 的 差异 不应超 出 10%。4.3.5.1.2 整 车 耐久 性试验,按 ECE R83-06(2011)附录 9所 述 的 程 序 在 底盘 测 功 机 上 或 试验 跑道 上 进 行 160000km耐久 性试验。4.3.5.1.3 与已按 4.3.5.1.2进行 了 整 车 耐久 性试验的车型 相 比,如果 试验车 辆仅 污染控制装置 的 变化超 出 了 5.3规定的扩展 条 件,可按 ECE R83-06(2011)附录 9所 述 的 发 动机 台架老 化(SBC)试验 方法 进行 耐久 性试验。4.3.5.1.4 在 制 造 厂 要求 下,可 在 完 成 型试验 之 前,使 用 表 3的 劣 化系 数 进行 型试验。完 成 型 试验 后,应 用实 测 劣 化系 数 替 代表 3的 劣 化系 数,以修 正 环保核准 型试验 结 果。表 3 劣化 系 数 排放 污染物 CO THC NMHC NOX PM 劣 化系 数 1.5 1.3 1.3 1.6 1.0 4.3.5.2 通 过 4.3.5.1.2和 4.3.5.1.3规定的试验 程 序 和 方法 确 定 劣 化系 数。劣 化系 数 用于 确 定 汽 车 的排放 污染物 是 否 满足 4.3.1.4和 6.1相应 限值 的要求。4.3.6 型试验(低 温下冷起动后排气 中 CO和 THC排放试验)4.3.6.1 除 单一 气 体 燃料车 外,所有 汽 车 均 应进行 此项 试验。两 用燃料车 仅 对汽 油进行 此项 试验。4.3.6.2 试验 按 GB 18352.3-2005附录 H的规定 进行。4.3.6.3 四轮驱 动 汽 车 可 在 两 轮驱 动 运 行 模 式下 进行 试验。在 两 轮驱 动 模 式下 进行 试验 时,应 在 原始 设计 驱 动 模 式(四轮驱 动)下 运 行 汽 车 以 确 定 底盘 测 功 机 设 定用的 总 道路 负荷 力。4.3.6.4 试验 应进行 3次,CO和 THC测 得 的排放 量 应 小 于 表 4所 示 限值。4.3.6.4.1 虽 然 有 4.3.6.4的要求,但 对 于 每 种 污染物 而 言,只 要 这 3次 测量 结 果 的 算 术 平 均 值 小 于 规定的 限值,3次 测量 结 果 中 允许 有 一 次 的 值 超过 限值,但 不应超过 该 限值 的 1.1倍。即 使有 一 种 以 上 的 污染物 超过 规定的 限值,不 管 是 发 生 在同一 次 试验 中,还 是 发 生 在 不 同 次 的试验 中 都 是 允许 的。表 4 型试验 的 排放限值 试验 温 度 266K(-7)类 别 级 别 基 准 质量(RM)(kg)CO THC L1(g/km)L2(g/km)第一 类 车 全 部 15.0 1.80 第 二 类 车 RM 1305 15.0 1.80 1305 RM 1760 24.0 2.70 1760 RM 30.0 3.20 4.3.6.4.2 如果 3次 测量 结 果 的 算 术 平 均 值 在 限值 的 100%到 110%之间,在 制 造 厂 要求 下,4.3.6.4规 定的试验 次 数 可以最 多 增 加 到 十 次,此 时,仅 要求 十 次 测量 结 果 的 算 术 平 均 值 小 于 限值。4.3.6.5 符合 下 面 的 条 件,4.3.6.4规定的试验 次 数 可以 减 少。DB11/946 2013 6 4.3.6.5.1 如果 每 种 污染物 的 测量 结 果,不 大 于 0.70L,则 只 进行 一 次 试验。4.3.6.5.2 如果 不满足 4.3.6.5.1的要求,但 每 种 污染物 能满足 V1 0.85L、V1+V2 1.70L且 V2 L,则只 需 进行 两次 试验:4.3.7 OBD系统试验 4.3.7.1 所有 汽 车 均 应进行 此项 试验。4.3.7.2 在 型 耐久 性试验用 汽 车 上,按 ECE R83-06(2011)附录 11的试验 程 序 进行 试验。试验在 型 耐久 性试验 结束 时进行。如果 没 有进行 型 耐久 性试验,或应 制 造 厂 的要求,可使 用经 适 当 老 化(经检 测 机 构 确认 相 当 于 行 驶 了 160000km)并 具 有 代表 性的 汽 车 进行 OBD系统 验 证 试验。4.3.7.3 当 失 效 导 致排放 超过 表 5规定的 极 限值 时,OBD系统应指 示 出 与 排放 相 关的 失 效部 件 或系统。表 5 OBD极 限值 基 准 质量(RM)kg 极 限值 CO(g/km)NMHC(g/km)NOx(g/km)PM a(g/km)类 别 级 别 第一 类 车 全 部 1.90 0.250 0.300 0.050 第 二 类 车 RM 1305 1.90 0.250 0.300 0.050 1305 RM 1760 3.40 0.330 0.375 0.050 1760 RM 4.30 0.400 0.410 0.050 a 仅适 用于 装 缸 内 直喷 发 动机的 汽 车。4.3.7.4 为 满足 4.3.7.3的要求,OBD系统应至少监 测下 述 内 容。4.3.7.4.1 应监 测 NMHC和 NOx污染物 来 判断催化转化器 的 效 率 下 降。可 单 独 监 测 前 催化转化器,或 者 与其 下 游 相 邻 的 催化转化器 结 合在一起 进行监 测。当 NMHC或 NOx排放 量 超过 4.3.7.3规定的 极 限值 时,应 认 为 被 监 测 的 各 催化转化器或催化转化器 组出 现 故障。4.3.7.4.2 发 动机 运 转时 的 失火 监 测 区域 由 下 列 边 界 条 件 确 定:最 高 转 速为 4500r/min或 比 型试验 期 间 出 现 的 最 高 转 速高 1000r/min,两 者 中 的 较 小 者;变 速箱 在 空 档 时 发 动机的 扭矩 曲 线;发 动机 下 述运 转 点 的 连 线:b)中 扭矩 线上 3000r/min的 点,与 a)中 最 高 转 速 线上 发 动机 进 气 管 真 空 度比 b)中 扭矩 线 低 13.33kPa的 点。4.3.7.4.3 所有 安 装 的并用于 监 测 催化转化器 故障 的 氧 传 感器 的 劣 化 情 况 均 应 被 监 测。4.3.7.4.4 失 效 后 将 导 致排 气污染物 超过 4.3.7.3规定的 极 限值 的 其 他 排放 控制 部 件 或系统,或与电控 单 元 相 连 并 与 排放 有 关的动 力系 部 件 或系统。4.3.7.4.5 除 非另 有监 测,否 则 对 其 他 任何 与 排放 有 关的,且 与电 控 单 元 相 连 接 的动 力系 部 件,包括任何 能 实 现 监 测 功能 的 相 关 传 感器,均 应监 测 其电 路 的 连 通状 态。4.3.7.4.6 对蒸发污染物 电 控 脱 附 系统,应至少监 测 其电 路 的 连 通状 态。4.3.7.4.7 对 于 装 缸 内 直喷 点 燃 式发 动机的 汽 车,任何 可能 导 致排放 超过 4.3.7.3规定的 颗粒 物 极 限 值 的 故障,以 及 ECE R83-06(2011)附录 11对装 压 燃 式发 动机 汽 车要求 监 测 的 故障,均 应 被 监 测。4.3.7.5 OBD系统 的 功能 性 项目 试验,按 ECE R83-06(2011)附录 11的要求 进行。制 造 厂 应 提 供 有 缺陷部 件和(或)电 气装置 用于 故障 模拟。当 进行 型试验 时,这 些有 缺陷 的 部 件 或 装置 不得 导 致 汽 车排放量 达 到 4.3.7.3规定的 极 限值 的 1.2倍 以 上。当 对装 用 这 些有 缺陷 部 件 或 装置 的 汽 车 进行 试验 时,如果MI被 激活,则 该 OBD系统 通 过 环保核准。若 MI在 低 于 OBD系统 极 限值 时 被 激活,则 该 OBD系统 也通 过环保核准。DB11/946 2013 7 4.3.7.6 汽 车 应 具 有 ECE R83-06(2011)附录 11规定的 OBD实 际监 测 频率(IUPR)功能。对 于 汽 车 装 备的 某 个 特 定 监 测,应 申报 IUPR值 且 不得 小 于 0.1。汽 车 应至少 在 160000km的 里程 内 满足 申报 值 要求。4.3.7.7 汽 车 OBD和 汽 车 维 护 修 理 信息 的 获 取,按 GB 18352.3-2005和 HJ 500的规定 进行。4.3.8 燃用 LPG或 NG汽车 的 环保核准试验 对 于燃用 LPG或 NG的 汽 车,按 GB 18352.3-2005附录 K的规定 进行 试验。4.4 试验燃料 进行 4.3所 述 的试验 时,V型试验 应 采 用 等 同于北京市 售 燃料技术规 格 的燃料,其 他 试验 项目 所 用的燃料 应 符合附录 A的规定。4.5 与 燃料 特 性 有关的参数 要求 进行 4.3所 述 的试验 时,与 燃料 特 性 有 关的 参 数(如:排放 物 计 算 时 采 用的标准 状 态 下气 体 密 度,氢、碳、氧原 子 比 等)应 采 用 GB 18352.3-2005的规定。5 环保核准车型 的扩展 5.1 与 排气污染物 有关的扩展(型和 型试验)5.1.1 基 准质量 不同的 车型 5.1.1.1 如果 基 准 质量 只 要求 使 用 相 邻 的 较 大 二 级 或 任何 较 小级 的 当 量 惯 量,则 已 环保核准的车型 可以 扩展 到该 车型。5.1.1.2 对 于第 二 类 车,如果 须 扩展车型的 基 准 质量 所 要求 使 用的 当 量 惯 量 小 于 已 环保核准车型 所 用 的 当 量 惯 量,且 已 环保核准车型 测 得 的 污染物质量 在要求扩展车型 所 规定的 限值 之 内,则 可 允许 其 扩展。5.1.2 总传 动 比不同的 车型 5.1.2.1 对 于在 型和 型试验 中 所使 用的 每 一 传 动 比,均 须 确 定 其 比 例:E=(V2-V1)/V1,V1和 V2分 别 为发 动机 转 速 在 1000r/min时,已 环保核准车型和要求扩展车型 所 对 应 的车 速。5.1.2.2 对 于 每 一 传 动 比,若 E 8%,则 无须 重 复 型和 型试验,即 可 允许 其 扩展。5.1.2.3 如果 至少有 一 个 档 位 的 传 动 比 E 8%,但 每 种 档 位下,传 动 比 E 13%,则 应重 做 型和 型 试验。5.1.3 基 准质量和 传 动 比不同的 车型 只 要 完全 符合 上 述 5.1.1和 5.1.2规定的 条 件,则 某 一 已 环保核准的车型,可以 扩展 到 基 准 质量 和 传 动比 不 同的 其 他 车型。5.2 与蒸 发污染物 有关的扩展(型试验)5.2.1 已 环保核准的车型 可以 扩展 到 蒸发污染物控制 系统满足 下 列 条 件的 其 他 车型:燃料/空气 计 量(如 单 点 喷 射)的 基 本 原 理 相 同;燃 油 箱 的 形状,燃 油 箱 和 液 体 燃料 软管 的 材 料 相 同;试验 应 在 截 面 和 软管 大 致 长 度 方 面最 恶 劣 的车型 进行。由检 测 机 构 决 定 是 否 接 受 不 同的 油 气 分离器;燃 油 箱 的 容积 差 在 10%以 内;DB11/946 2013 8 燃 油 箱 呼 吸阀 的 设 定 相 同;贮 存 燃 油 蒸气 的 方法 相 同,即活 性 炭罐 的 形状 和 容积、贮 存 介 质(活 性 炭)、空气 滤 清 器(如 果 用于 蒸发污染物 排放 控制)等;脱 附 贮 存 蒸气 的 方法(空气 流 量,启 动 点 或 运 转 循 环 中 的 脱 附 容积)相 同;燃 油计 量 系统 的 密 封 和 通 气方法 相 同。5.2.2 按 5.2.1扩展的车型 下 列 条 件 可以不 同:发 动机 尺寸;发 动机 功率;自 动 变 速 器 和 手 动 变 速 器;两 轮 和 四轮驱 动;车 身 形状;车 轮 和 轮 胎尺寸。5.3 与 污染 控制装置耐久 性 有关的扩展(型试验)5.3.1 已 环保核准的车型 可以 扩展 到 下 述 参 数 相 同 或能 保 持 在规定范围 内 的 其 他 车型:a)汽 车:当 量 惯 量 等 级 应是 邻 近 的 较 大 二 级 或 任何 较 小级 的 当 量 惯 量 等 级。b)发 动机:气 缸 数;发 动机排 量(15%);缸 体 构 造;气 阀 数 和 气 阀 控制;燃 油系统;冷 却 系 型 式;燃 烧 过 程。c)污染控制装置 参 数:1)催化转化器:催化转化器 和 催化 单 元 的 数 量;催化转化器 的 尺寸 和 形状(载体体 积 10%);催化 活 性的 类 型(氧 化,三 效 或其 他)和 催化 剂 生 产 厂;贵金属 总 含 量(相 同 或 更 多);各种 贵金属 比 例(15%);载体(结构、材 料和 生 产 厂);孔 密 度;在 催化转化器 入 口 处 温 度 的 变 化应不 大 于 50K,应 在 型试验的 设 定 负荷 和 120km/h匀 速 行 驶 条 件 下 检查 该 温 度 变 化。2)空气 喷 射:有或 无;型 式(脉 动,空气 泵,或其 他)。3)排 气 再 循 环(EGR):有或 无;型 式(冷 却 的 或 非 冷 却 的,主 动 或 被 动 控制,高 压或 低 压)。5.3.2 型试验 可 在一 辆与 待 环保核准车型 下 列 条 件 不 同的 汽 车 上 进行:DB11/946 2013 9 车 身;变 速 器(自 动 或 手 动);车 轮 或 轮 胎 的 尺寸;催化转化器 封 装 厂。5.4 与 OBD系统 有关的扩展 5.4.1 环保核准的车型 可以 扩展 到 同一 汽 车 OBD系 族 的 其 他 车型。下 述 参 数 相 同的车型 可 视 为 同一 汽 车 OBD系 族:a)发 动机:燃 烧 过 程(二 冲 程、四 冲 程);发 动机燃 油 供 给 方式(单 点 或 多 点 燃 油 喷 射);燃料 类 型(汽 油、NG、LPG、两 用燃料 汽 油/NG、两 用燃料 汽 油/LPG)。b)污染控制装置:催化转化器 型 式(氧 化 型、三 效 型、加 热 催化、其 他);二 次 空气 喷 射(有或 无);排 气 再 循 环(EGR)(有或 无)。c)OBD系统 部 件和 功能:OBD系统功能 性 监 测、故障 监 测 和 向 汽 车 驾驶员 指 示故障 的 方法。5.4.2 扩展车型的 下 列 特 性 可以不 同:发 动机附件;轮 胎;当 量 惯 量;冷 却 系统;总 传 动 比;变 速 器 型 式;车 身 型 式。5.5 其他 车 辆的扩展 当 某 一车型 按 5.1至 5.4的规定 获得 扩展 后,此 扩展车型 不可 再 扩展 到 其 他 车型。6 环保一 致 性 检查 6.1 型试验 的 环保一 致 性 检查 6.1.1 进行 型试验 时,如果 环保一致性检查的 汽 车 具 有 一 个 或 多 个 扩展,此 试验 可 在环保核准车型或其 扩展车型 上 进行。6.1.2 选 定 汽 车 后,不应 对 所 选 汽 车 进行 任何调 整。6.1.2.1 在同一 系列 的批 量 产品 中 任 意 选取 3辆 车 按 4.3.1进行 型试验。试验 结 果 应 采 用实 测 的 劣化系 数 进行 校 正,限值 由 4.3.1.4给出。6.1.2.2 以 3辆 试验 样 车 为 基 础,按 GB 18352.3-2005附录 M的要求 进行判 定。一 旦 所有 污染物 均 满 足 通 过判 定 临 界 值,则 认 为 型试验环保一致性检查合 格;一 旦 某 种 污染物 满足不 通 过判 定 临 界 值,则认 为 型试验环保一致性检查 不 合 格。如果 3辆 试验 样 车 按 GB 18352.3-2005附录 M不能判 定 是 否 合 格,则 不 追 加样 车,并 按 如 下 判 定准则 进行判 定:DB11/946 2013 10 若 3辆 车的 各种 污染物 排放 结 果均 不超过 限值 的 1.1倍,且 其 平 均 值 不超过 限值,则 判 定 型试验环保一致性检查合 格;若 3辆 车 中 有 任 一 辆 车的 某 种 污染物 排放 结 果 超过 限值 的 1.1倍,或其 平 均 值 超过 限值,则 判定 型试验环保一致性检查 不 合 格。6.1.3 应 从 生 产 线 下 线 合 格,登 记 注 册 前的车 辆 中 抽 取样 车 进行 试验。试验车 辆不 需 磨 合。6.1.3.1 在 制 造 厂 要求 下,试验 也 可 在 行 驶 不足 3000km的 汽 车 上 进行。此 时,按 制 造 厂 的 磨 合规范 进 行 磨 合,但 不应 对 这 些 汽 车 进行 任何调 整。6.1.3.2 如果 制 造 厂 要求 磨 合 汽 车,则 3辆 样 车 均 须 进行 磨 合,磨 合 里程 应 小 于 3000km。6.2 型试验 的 环保一 致 性 检查 6.2.1 应 抽 查 生 产 下 线 的 汽 车 进行 双怠速 试验。6.2.2 汽 车的 双怠速 CO、HC排放 值 和 高怠速 值 均 应 在环保核准 时 申报 的 控制 范围 内。6.3 型试验 的 环保一 致 性 检查 6.3.1 进行 型试验 时,应 对 6.1抽 取 的 所有 汽 车 均 进行 此项 试验。6.3.2 进行 III型试验 时,测量 结 果 应满足 4.3.3.2的要求。6.4 型试验 的 环保一 致 性 检查 6.4.1 按 GB 18352.3-2005附录 F第 F.7章 的规定 进行 环保一致性检查,但通 气 试验规定的 等 效 替 代方法 不适 用。6.4.2 必 要 时,从 批 量 产品 中 随 机 抽 取 一 辆 车,进行 整 车 蒸发 排放试验。若 测量 结 果 符合 4.3.4.3的 要求,则 认 为 型试验的环保一致性 满足 要求。6.5 炭罐的 环保一 致 性 检查 6.5.1 从 装 配 线上 或 批 量 产品 中 随 机 抽 取 3辆 车(或 3套炭罐),检 测 炭罐 的 有 效 容积,并 采 用 50%容积 丁烷(正 丁烷)和 50%容积 氮 气 的 混 合 气,以 40g/h丁烷 的 充 气速 率,参照 HJ/T 390的规定 对 抽 取 的 炭罐 检 测 其 初 始 工 作 能力(BWC)。6.5.2 炭罐 环保一致性检查的 判 定准则:若 被 测 的 3套炭罐 的 有 效 容积 和 初 始 工 作 能力 测量 结 果均 不 低 于 申报 值 的 0.9倍,且 其 平 均 值不 低 于 申报 值,则 判 定 炭罐 的环保一致性检查合 格;若 被 测 的 3套炭罐 中 有 任 一 套 的 有 效 容积 或 初 始 工 作 能力 测量 结 果 低 于 申报 值 的 0.9倍,或其平 均 值低 于 申报 值,则 判 定 炭罐 的环保一致性检查 不 合 格。6.6 催化转化器的 环保一 致 性 检查 6.6.1 从 装 配 线上 或 批 量 产品 中 随 机 抽 取 3辆 车(或 3套 催化转化器),按 HJ 509的规定,对 抽 取 的催化转化器 检 测 其载体体 积、贵金属 总 含 量及 贵金属 比 例。6.6.2 催化转化器 环保一致性检查的 判 定准则:若 被 测 的 3套 催化转化器 的 载体体 积、贵金属 总 含 量及 贵金属 比 例 均 不 低 于 申报 值 的 0.85倍,且 其 平 均 值 不 低 于 申报 值 的 0.9倍,则 判 定 催化转化器 的环保一致性检查合 格;若 被 测 的 3套 催化转化器 中 有 任 一 套 的 载体体 积、贵金属 总 含 量 或 贵金属 比 例 测量 结 果 低 于 申 报 值 的 0.85倍,或其 平 均 值低 于 申报 值 的 0.9倍,则 判 定 催化转化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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