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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3.220.20 R 11 DB22 吉林省地方标准 DB 22/T 24732016 城市公交营运安全管理规范 Management standard of urban transit operation safety 2016-05-31发布 2016-07-01实施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22/T 24732016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吉林省运输管理局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长春市标准研究院、长春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军、孙佳纯、张颖、郭彬、王磊、庄茜、庞光伟、张殿波、张志良、李晓双。DB22/T 24732016 1 城市公交营运安全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公交营运安全管理总则、组织机构、基本要求、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考核。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公共汽、电车辆的营运安全管理。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5768.2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2部分:道路交通标志 GB 5768.3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3部分:道路交通标线 GB 7258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CJJ 15 公共汽电车站、场、厂工程设计规范 DB22/T 1968 城市公交客运车辆附加车载设备使用规范 3 总则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树立“安保维稳、重在防范、以客为尊”品牌服务理念,树立安全意识、服务意识、规范意识、成本意识、环保意识,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谨慎的规范操作习惯,致力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环保、舒适”的公交服务。4 组织机构 组织机构及人员构成如下:a)安全管理委员会;b)营运安全部门;c)营运安全管理人员。5 基本要求 5.1 营运企业 5.1.1 应制定营运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逐级签订安全责任书。5.1.2 应制定营运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计划,按计划对营运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5.1.3 应制定司乘人员的培训计划,按计划对司乘人员进行培训和考试。5.1.4 应组织营运安全管理人员对司乘人员、线路、停车场站、营运车辆进行安全检查。5.1.5 对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应及时处理,做好可追溯的质量记录,制定防范和改进措施。5.1.6 应制定安全事故紧急救援预案。DB22/T 24732016 2 5.1.7 对违规操作或责任事故或严重违章的驾驶员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5.2 司乘人员 5.2.1 驾驶员应随车携带有效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5.2.2 乘务员应随车携带从业资格证。5.2.3 应接受岗前技能和安全培训,熟悉营运线路基本情况。5.2.4 不得穿高跟鞋、拖鞋或赤脚上岗。5.2.5 应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见附录 A。5.3 车辆 5.3.1 营运车辆的安全性能应符合 GB 7258 的规定。5.3.2 应执行车辆维护制度。5.3.3 车辆故障应及时报修,不得带故障运行。5.3.4 应按车辆管理部门要求定期检验。5.3.5 车载 GPS 设备应符合 DB22/T 1968 的规定。5.3.6 车辆应配备故障车警示标志牌。5.3.7 车载灭火器、灭火弹应定期检测,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更换。5.3.8 新型车辆应随车配备安全使用说明书。5.3.9 应建立车辆安全管理档案。5.4 线路及停车场、站 5.4.1 线路及停车场、站的设计应符合 CJJ 15 的要求。5.4.2 对客流高峰路段、事故多发地段及主要场、站宜设置视频监控系统。5.4.3 停车场、站内应按 GB 5768.2 的规定设置安全标志,按 GB 5768.3 的规定施划交通标线。5.4.4 场站内通道及出入口应保持畅通。5.4.5 停车场应设场内限速 15 km/h,出入口限速 5 km/h 的标志。5.4.6 建立停车场安全值班制度和场站设施安全检查制度。6 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 6.1 应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6.2 司乘人员应熟悉和掌握各项应急预案。6.3 对各项应急预案应定期进行演练,针对演练中的问题,修改和完善应急预案。6.4 定期检查应急预案所需物资的有效性。7 考核 7.1 驾驶员安全教育合格率应为百分之百,计算方法见公式(1)%100=cba.(1)式中:a驾驶员安全教育合格率;b安全教育合格的驾驶员人数;DB22/T 24732016 3 c在岗驾驶员人数。7.2 机件安全检查合格率应为百分之百,计算方法见公式(2)%100=shl.(2)式中:l机件安全检查合格率;h受检件合格数;s受检件总数。7.3 行车责任事故间隔里程应不小于 65万公里/次,计算方法见公式(3)xzj=.(3)式中:j行车责任事故间隔里程;z 车辆总行驶里程;x行车责任事故次数。7.4 重、特大事故量应为零。DB22/T 24732016 4 A A 附 录 A(规范性附录)驾驶员安全操作规程 A.1 检车 A.1.1 出车前检查内容应包括:a)发动机:燃油、机油、冷却液、皮带;b)电器电路:电池、灯光、仪表、电器、音响系统;c)行驶系:刹车油、刹车、轮胎、轮胎螺丝、变速器、主减速器;d)制动系:驻车制动、行车制动、制动分泵;e)传动系:传动轴、半轴螺丝;f)转向系:方向机、液压油、横直拉杆;g)车身:车门、钣金、后视镜、玻璃、踏板,座椅、地板、扶手;h)附属设施:灭火器、灭火弹、应急开关、安全锤、报站器、票款箱、电子路牌、服务标识标志;i)证件标志:车辆营运证件、车辆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环保标志。A.1.2 行驶中检查内容应包括:a)仪表指示信号、车辆动力状况;b)离合器、刹车、方向行程和性能;c)异响、异味、异常状况。A.1.3 收车后检查内容应包括:a)检查发动机工作情况;b)检查轮胎、灯光、踏板、玻璃状况;c)检查车厢卫生、电源、门窗、排放贮气筒。A.2 起步要求 A.2.1 乘客上车后,应先关好车门,提示乘客坐好扶稳,然后观察车辆四周情况,打左转向灯,确认安全后用一档(自动档车辆用“D”档)平稳起步。A.2.2 起步时应预防急速起动车辆跌伤人、与直行车刮碰、与行人相碰等事故。A.3 普通道路行驶要求 A.3.1 行驶中应做到加速平稳、刹车平稳、停车平稳、转弯平顺。A.3.2 有公交专用车道的应在公交专用车道内行驶。A.3.3 车速控制要求如下:a)保持与交通流和道路环境相适应的车速行驶;b)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按标明车速以下的速度行驶;c)进出停车场时速应控制在 5 km 以下;d)通过路口、斑马线、辅道进出口、绿化带缺口时应按交通指示、标志、标线或警察指挥行驶,速度控制在 20km/h 以内。DB22/T 24732016 5 A.4 特殊路面行驶要求 A.4.1 通过普通水浸路面应先选好路线、测好水深,低速档加油通过,中途不得停车,过后应停车检查,点刹去除轮毂积水后方可继续正常运行。中途车辆熄火后不得强行再启动,应人工将车辆推离水浸路面,并经过检查确认车辆安全后方可再行启动。A.4.2 凹凸不平路面应先选好路线小心行驶。A.4.3 遇雨、雾、风、雪天气或路面洒水、结冰、有油污时,应增大安全行车间距、谨慎采取制动措施、小心慢速行驶,不得高速空档滑行。防止车辆因制动不均衡侧滑失控,发生侧滑时,应及时放松刹车,先顺着滑出方位打方向,侧滑结束后慢慢修正。A.5 行车安全间距要求 A.5.1 应注意与前车保持安全行车间距,一般保持相当于本车速度绝对值米数的距离。A.5.2 应注意与道路其它交通参与人保持侧向安全间距。A.5.3 遇路边、站台人多拥挤时,应与行人保持50 cm以上安全间距。A.5.4 不得高速并排行车。A.5.5 前方车辆或其它静止障碍物形成视线盲区时,应提前减速、交替使用近远光灯、鸣笛小心通过(禁止鸣笛区域除外)。A.6 进站停车上下客要求 A.6.1 营运中按站点停车,不得在站点范围外上下客,不得中途下客。A.6.2 车辆靠站停车应提前100 m30 m减速到5 km/h,打右转向灯,进入车站、靠边摆直(右轮外侧距路边50 cm以内为宜、车辆侧边与路沿平行)、停稳后方可开门上下客。遇有积水应避开停靠。不得在道路中间上下客、紧急制动停车上下客。A.6.3 营运中车辆应排队按先后顺序进站,不得强行进站。在港湾式站台停靠要尽量摆到站台前方,方便后方车辆跟随进站。遇站前有两辆以上公交车停车上下客的,应待前方车辆起步后起步,依次从站前出站。A.7 车辆发生事故、故障要求 A.7.1 车辆发生事故,驾驶员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设置警示标志、抢救伤者、收集证人证据,并及时报警、报告车队救援。A.7.2 车辆因故障需停车时,应将车辆尽量停放在不阻碍交通的安全地点,并设置警示标志。A.7.3 在夜间或者遇风、雨、雪、雾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在普通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示廓灯、后位灯。A.7.4 在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应尽快将乘客疏散到路边安全地带。A.7.5 车辆因故无法正常营运时,应向乘客说明原因,并引导乘客安全转乘本线路后续车辆。后续车辆驾驶员应积极协助转乘,共同做好转乘过程中的安全工作,不得拒载。A.8 车厢服务要求 DB22/T 24732016 6 A.8.1 司乘人员应积极动员上车乘客往车内靠拢,提醒乘客站好扶好,劝止乘客在车辆行驶过程中来回走动、头臂伸出车窗外。A.8.2 应照顾“老、弱、病、残、孕妇和抱婴者”乘车,动员乘客让座。A.8.3 应依法阻止夹带危险品、违禁品、宠物的乘客上车,阻止无效可报警处理。对乘客遗留在车内的物品,属危险品应当场处理,其它物品当次上交车队处理。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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