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职业介绍服务规范DB11/T 1123-201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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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3.040 A12 备案号:XXXXX 201X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 11/T 1123 2014 公共职业介绍服务规范 Service specifications for public occupational introduction 2014-11-05发布 2015-03 01实施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11/T 1123 2014 I 目 次 前言.II 引言.I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通则.2 5 前台接待服务.6 6 自助式职业介绍服务.7 7 招聘洽谈服务.8 8 职业介绍信息服务.9 9 就业援助过程中的职业介绍服务.10 附录 A(资料性附录)单位招聘登记表.12 附录 B(资料性附录)个人求职登记表.15 附录 C(资料性附录)求职人员推荐介绍信、求职人员推荐介绍信回执.17 参考文献.18 DB11/T 1123 2014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 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并归口。本标准由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北京市职业介绍服务中 心。本标准参 与 起草单位:北京市人 才 服务中 心、东城区 职业介绍服务中 心、西城区 职业介绍服务中 心、朝阳区 职业介绍服务中 心、海淀区 职业介绍服务中 心、丰 台 区 职业介绍服务中 心、昌平区 职业介绍服务中 心、大兴区 职业介绍服务中 心、顺 义 区 职业介绍服务中 心。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林革、宋晔、田光哲、薄云艳、廉串德、陈 保 家。本标准 为首次发布。DB11/T 1123 2014 III 引 言 公共 职业介绍服务 是公共 就业服务的 重 要 内容,职业介绍服务 应体现以 人 为 本的服务 理念 和 公共 就业服务 精细化 的 发展方向,遵循公平、自 愿 的 原 则,实 现专 业 化、信息 化、社会 化 服务,努 力 促进 人职匹配 和 稳 定就业。本标准 是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标准 体系 中的 重 要标准 之一,在 DB11/T 494 人力资源服务规范 的 基础上,对公共 职业介绍服务提出 了具体化、精细化 的要求。本标准 对 规范 公共 职业介绍服务业务,提 高公共 就业服务 水平具有现 实 意 义。DB11/T 1123 2014 1 公共职业介绍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 了公共 职业介绍服务的通则、前台接待服务、自助式职业介绍服务、招聘洽谈服务、职业介绍信息服务、就业援助过程中的职业介绍服务。本标准 适 用 于公共 就业服务 机构开展 的 公共 职业介绍服务 活动。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 文件 对于 本文件的 应 用 是必不可 少 的。凡 是 注日期 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文件。凡 是不 注日期 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 本(包括所 有 的 修改 单)适 用 于 本文件。GB 2894 安全 标 志及其使 用 导 则 GB/T 10001.1 公共 信息 图形符号 GB/T 10001.9 标 志 用 公共 信息 图形符号 第 9部分无 障 碍设 施 符号 GB 13495 消防安全 标 志 GB 15630 消防安全 标 志设置 要求 GB 25201 建筑消防设 施的 维护管 理 GA 654 人员 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 理 DB11/T 494 人力资源服务规范 DB11/1024 消防安全疏散 标 志设置 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 术语和定义 适 用 于 本文件。3.1 公共职业介绍服务 public vocational introduction services 由 公共 就业服务 机构 提 供 的 帮 助求职 者寻找工作岗 位和 帮 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的就业服务。3.2 社区(村)级服务站 community(village)service station 在 社 区(村)设立 的,为 劳 动 者 和用人单位提 供劳 动 就业 相关 公共 服务的 网点。3.3 前台接待服务 reception desk services 在公共 就业服务 机构 前台(业务 窗 口)开展 的单位招聘服务和个人求职服务。3.4 DB11/T 1123 2014 2 自助式职业介绍服务 self-service vocational introduction 设置 专 门 区 域,提 供触摸屏、计算 机、互联网 平 台 等 自助服务 设 施,求职 者 和用人单位通过自 己操作,实 现 求职和招聘服务。3.5 招聘洽谈服务 recruitment services 公共 就业服务 机构 提 供 专 门 的 场地、设 施,组织用人单位和求职 者双 方 洽谈、双 向 选择 的就业服务。3.6 跨地区有组织招聘活动 organized recruitment services across different regions 公共 就业服务 机构 组织用人单位 赴 本市 辖 区内 其他 城区,或 本市 以 外其他省、市 开展 的 现 场 招聘 活动。3.7 远程面试 long-range interview 利 用 互联网视频技 术,用人单位 与 求职 者 之 间 开展 的 远距离面试 活动。3.8 职业供求信息 vocational supply and demand information 对 特 定 时间 内 用人单位的招聘信息和求职 者 求职信息 进 行汇 总、统 计、分 析,以 反映这 一 时间 段 内 人力资源市 场供 求 状况 的信息。3.9 就业援助中的职业介绍服务 vocational introduction services during the employment assistance 公共 就业服务 机构 免费 为 就业 困难 人员提 供 的就业 咨询、职业介绍 等 专 业 化 的就业援助服务。3.10 就业困难人员 people with employment difficulties 在 法 定 劳 动 年龄 内,有 劳 动 能 力和就业 愿 望,处 于 无 业 状态 并 难 以 实 现 就业的本市 城 乡 劳 动 者。4 通则 4.1 总体要求 4.1.1 区(县)、街道(乡镇)公共 就业服务 机构、社 区(村)级 服务 站 应 提 供 职业介绍服务,构 建 市、区(县)、街道(乡镇)、社 区(村)四级 联 动机 制,推 动公共 就业服务 均 等 化。4.1.2 应 面 向 所 有 劳 动 者 和用人单位,尊 重 其 意愿,帮 助 劳 动 者 实 现 职业 发展,帮 助用人单位 合 理 用 人。4.1.3 应与公共 职业 指 导、职业 培训 和 其他 公共 就业服务 紧 密 结合。4.1.4 应开展 职业介绍 技 术 研究 与 推 广,普 及 信息 化 技 术和 工 具 的 使 用。4.1.5 应为开展 残疾 人职业介绍 工作 配 置 专 门设 施 与 设 备。4.2 服务场所 DB11/T 1123 2014 3 4.2.1 场所配置与布局 4.2.1.1 区(县)职业介绍服务场所 4.2.1.1.1 应 设置 咨询 服务台、综合 服务 区、自助服务 区、招聘洽谈 区、信息 发布区、服务 等 候 区。各 区 域 应 分 别 设置,服务 功能 有 效衔 接。4.2.1.1.2 咨询 服务台 应 设置 在 服务 场所 入 口 处。4.2.1.1.3 综合 服务 区应 设置 不 少 于 3个 半 开 放 式业务服务 窗 口,开展 求职登记、招聘登记、匹配 推 荐 等 服务。4.2.1.1.4 自助服务 区 面 积 应不 小 于 15。4.2.1.1.5 招聘洽谈 区应 设置 不 少 于 20个招聘洽谈 展 位,开展现 场 招聘、远 程 面试等 服务。4.2.1.2 街道(乡镇)职业介绍服务场所 应 设置 专 门 的职业介绍服务 区 域,包括 服务 窗 口、信息 发布 和自助职业介绍服务 设 施。4.2.1.3 社区(村)职业介绍服务场所 社 区(村)服务 站 应 设置 开展公共 职业介绍的服务 窗 口。4.2.2 服务 环境 4.2.2.1 服务 场所 环境 应 宽敞 通 透、采 光 通 风条 件 良好、温度 适 宜。4.2.2.2 服务 环境 应 朴 实 温馨,具有 亲 和力,格调统 一,简约 大方。4.2.2.3 服务 场所 应在 显著 位 置 提 供 就业服务 项目指南、政策法 规 常识 等 资料,公布 服务 承诺、服务 投诉 方 式 等其他 按照规定 应 当 公开 的信息。4.2.2.4 服务 场所 内应配以 统 一、清晰、明显 的标 识 系 统 与 导 向系 统,对 场所 功能 区 域 划 分、服务 窗口 设置、主要服务 内容 和 流 程 进 行 重 点 标 示。超 过 1000 场所 应对 总 体区 域 布 局 进 行 标 示。标 识 系 统使 用的 公共 信息 图形 标 志 应 符 合 GB 2894、GB/T 10001.1、GB/T 10001.9、GB 13495、GB 15630、DB11/1024的要求。4.2.2.5 服务 场所消防安全 应 符 合 GA 654的要求,消防设 施的 维护管 理应 符 合 GB 25201的要求,紧 急 出口保 持畅 通。4.2.2.6 服务 场所 应 设置 卫生 保 洁、垃圾废物 处 置等 公共 卫生 设 施。4.2.2.7 服务 场所 应为 残疾 人 设置无 障 碍设 施 与 设 备,符 合 相关 标准要求。4.3 服务 设 施 设 备 4.3.1 区(县)职业介绍服务场所服务 设 施 设 备 区(县)职业介绍服务 场所 服务 设 施 设 备 配 置 应 按照表 1的规定执 行。表 1 区(县)职业介绍服务场所服务 设 施 设 备 服务 窗 口 区 域 设 施 设 备 咨询 服务台 服务 柜 台、办 公 桌椅、计算 机、电话、资料 架 DB11/T 1123 2014 4 综合 服务 区 服务 柜 台、办 公 桌椅、计算 机、打印 机、复印 机、服务 对 象座椅、资料 柜、资料 架、叫 号 系 统、服务 评价 系 统 自助服务 区 触摸屏、计算 机、打印 设 备、填 表台、资料 架、桌椅 招聘洽谈 区 招聘 展 位、洽谈 桌椅、招聘信息 显 示 屏、信息 栏、计算 机、电话、远 程 视频 软 件、高 清 摄像头、拾音器、耳麦 信息 发布区 电子 显 示 屏、信息 栏、计算 机、排椅、多媒 体 信息 发布 设 备 服务 等 候 区 排椅、资料 架 4.3.2 街道(乡镇)职业介绍服务场所 设 施 设 备 应 设置 服务 柜 台、办 公 桌椅、计算 机、打印 机、电话、资料 柜、服务 对 象座椅、排椅、服务 评价 系 统、填 表台、资料 架、触摸屏、信息 栏、电子 显 示 屏等设 施 设 备。4.3.3 社区(村)职业介绍服务场所 设 施 设 备 应 设置 办 公 桌椅、计算 机、打印 机、电话、服务 对 象座椅、填 表台、资料 架、信息 栏 等设 施 设 备。4.4 从 业人员 4.4.1 人员要求 4.4.1.1 从事 职业介绍 工作 的人员 应 取得 北京市人力资源市 场 从 业人员资 格 证书。4.4.1.2 从事 信息 分 析 的人员,应 取得 职业信息 分 析 师国 家 职业资 格 证书。每 个 区(县)从事 信息 分析 的人员中,至 少 应有 2人 取得 职业信息 分 析 师国 家 职业资 格 一 级 证书;每 个 街道(乡镇)从事 信息 分 析 的人员中,至 少 应有 1人 取得 职业信息 分 析 师国 家 职业资 格 二 级 证书。4.4.1.3 应具 备 大专 及 以上 文 化 程 度。4.4.1.4 应 熟练掌握 职业介绍 相关 政策法 规,业务 相关 理 论知 识、工作 流 程和 工作 要求。4.4.1.5 应具 备良好 的 沟 通 能 力,较强 的 工作 责任感 和 工作 主 动 性。4.4.1.6 应 能 够熟练 操作计算 机 和 专 门 业务 系 统。4.4.1.7 每 年 参 加 业务 培训 应不 少 于 40学 时。4.4.2 服务准则 4.4.2.1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及相关 规 章 制度。4.4.2.2 工作 中 应 着装得 体,公开 身份 标 识。4.4.2.3 接待求职 者 和用人单位 应 主 动 热情,文 明 礼貌,耐 心细 致,一次 性 告知 服务 对 象 必 要的服务 信息。4.4.2.4 公平对 待服务 对 象。对 就业 困难 人员 应 提 供 重 点帮 扶。4.4.2.5 为 求职 者 和用人单位提 供 真 实、有 效、完整 的就业信息。4.4.2.6 尊 重 服务 对 象 的 意愿 和 选择,并提 供 有 针 对 性的职业介绍服务。DB11/T 1123 2014 5 4.4.2.7 遵 守 保 密 要求,不应 泄露 用人单位和个人的 相关 信息。4.5 服务 内容 4.5.1 提 供 业务 咨询、招聘登记、用人推荐、求职登记、推荐 岗 位 等 服务。4.5.2 提 供触摸屏 查 询、互联网 查 询 等 自助式职业介绍服务。4.5.3 提 供 现 场 招聘、专 场 招聘、跨 地 区有 组织招聘 活动 等 招聘洽谈服务。4.5.4 采 集 职业 供 求信息。4.5.5 分 析 和 发布 职业 供 求信息。4.5.6 提 供 在 就业援助过程中的职业介绍服务。4.6 信息 化 要求 4.6.1 公共 职业介绍服务信息 应 实 现 业务 应 用 软 件 统 一 建设、个人就业信息 统 一 管 理、单位用 工 信息统 一 查 询、业务 协同 规则 统 一应 用。4.6.2 公共 职业介绍服务的 开展应在 全 市 统 一 的业务 系 统 和 互联网 支 持 平 台 上进 行。4.6.3 有 条 件的 公共 职业介绍服务 场所 内 宜 架 设无 线 网 络。4.7 规 章制度 在 满足 DB11/T 494.1要求的 基础上,还 应 符 合 以下 要求:a)按照 相关 规定,制 定服务信息 公开 制度;b)制 定服务 场所 社会 治 安管 理 制度 和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处 置 措 施;c)制 定服务 场所 公共 卫生 管 理 制度;d)制 定服务 场所 事 故灾 难 应 急 处 置 措 施。4.8 服务 评价 和 改进 4.8.1 服务 评价 4.8.1.1 服务 机构应 收 集 服务 评价 的 有 关 信息和 材 料,建立 监督检 查 制度 和服务 评价 机 制,实施 纠正 和 预 防 措 施。4.8.1.2 建立 服务 场所 巡 查 机 制,及时 处 理 服务 对 象 的 不 满 和 抱怨。4.8.1.3 职业介绍服务 质量 评价 采 取 内 部 评价 与 外部 评价 相 结合 的 方 式。4.8.1.4 服务 评价 内容应 包括:a)服务 质量;b)服务提 供 过程的标准 符 合 性;c)服务 政策、服务 项目、服务人员、数据 资料 管 理;d)客户满 意 度;e)服务 补救。4.8.2 投诉处理 4.8.2.1 明 确负 责 调 查、处 理 和回 复 服务 对 象 投诉 的 部门或 人员。4.8.2.2 从 接 到 投诉 到 介 入处 理 时间 不 超 过 3个 工作日。投诉处 理 结 果 应 及时 告知 投诉 人。4.8.3 服务 改进 4.8.3.1 注 重对 服务 体系 的 评价 和 持 续 改 进,追 求 卓越绩 效。DB11/T 1123 2014 6 4.8.3.2 注 重 服务 对 象 的 满 意、服务 流 程 优 化 和服务 效能 的提 升。5 前台接待服务 5.1 服务 内容 5.1.1 单位 招聘服务。为 用人单位 办 理 招聘信息登记 手续,并推荐 符 合 其 用人 条 件的求职 者。包括:a)核 实用人单位资 格;b)了 解 用人单位 基 本 情 况 和招聘 需 求,审 查 招聘信息 内容 合法 性,提 供 一 般 性用人 指 导;c)采 集 用人单位 所 招聘的 岗 位信息;d)根据 用人单位招聘 条 件 查 询 符 合条 件人员,向 用人单位推荐人员。5.1.2 个 人求职服务。为有 求职 意愿 的求职 者 办 理 求职信息登记 手续,并推荐 符 合 其 求职 意愿 和个人 条 件的 岗 位信息。包括:a)核 实求职 者 有 效 证 件;b)了 解 求职 者 基 本 情 况、个人 专 长 和求职 意愿,提 供 一 般 性求职 指 导;c)采 集 求职 者 求职信息;d)根据 求职 者 个人 条 件 查 询 匹配 岗 位并推荐 岗 位。5.2 工作流 程 5.2.1 单位 招聘服务 5.2.1.1 核 实用人单位资 格。核 实用人单位提 供 的 工 商营 业执照 或 组织 机构 代码 证、经 办 人 身份证 件等 资料 原 件 及 复印 件、资 质 有 效 期 限、工 商 年 检 情 况 等 内容。5.2.1.2 采 集 用人单位 基 本信息和招聘信息(主要 内容 参 见 附录 A),录 入 有 关 业务信息 系 统,形 成 单位招聘登记表,并 与 用人单位 及时 沟 通,充 分 了 解 岗 位 需 求和 具体 要求。5.2.1.3 从 业务信息 系 统 中 查 询 求职 者 信息,合 理匹配、推荐 适 合 岗 位要求的求职 者。5.2.1.4 对 用人单位招聘 情 况 进 行 跟踪 回 访,了 解 录用 上 岗 情 况。对 推荐 成 功 的,记 载成 功 记录;对 推荐 未成 功 的,了 解 其 原 因,再 次进 行 用人推荐服务。5.2.1.5 对 用人单位提 供 的 工 商营 业执照 或 组织 机构 代码 证复印 件、经 办 人 身份证 件 复印 件、单位 招聘登记表 等相关 备 案材 料 及时 归 档。5.2.2 个 人求职服务 5.2.2.1 核 实求职 者 的 有 效 证 件。包括 有 效 身份证 件、学 历 证书、职业资 格 证书、就业 失 业登记 证 等。5.2.2.2 采 集 求职 者 基 本信息和求职 意向(主要 内容 参 见 附录 B),录 入 有 关 业务信息 管 理系 统,形成 个人求职登记表,并 与 求职 者及时 沟 通,了 解 求职 意愿 和要求。5.2.2.3 从 业务信息 系 统 中 查 询 岗 位信息,合 理匹配、推荐 适 合 求职要求的 岗 位,开具 求职人员推 荐介绍信(参 见 附录 C)。5.2.2.4 对 求职 者 参 加 面试 情 况 进 行 跟踪 回 访,回 收 求职人员推荐介绍信回执,了 解 录用 上 岗 情况。对 求职 成 功 的,记 载成 功 记录,及时 将 其 求职信息归 档;对 求职 未成 功 的,了 解 其 原 因,再 次 推荐服务。DB11/T 1123 2014 7 5.2.2.5 对 求职 者 填 写 的 个人求职登记表 及时 归 档。5.3 服务 结果 5.3.1 单位 招聘服务 5.3.1.1 招聘信息录 入 应 及时、完整、准 确,信息录 入 准 确率 不应 低 于 98%,纠正率 应 达到 100%。5.3.1.2 单位服务 率 应 达到 100%。5.3.1.3 用人单位招聘 相关 资料 整 理,归 档率 应 达到 100%。5.3.2 个 人求职服务 5.3.2.1 求职信息录 入 应 及时、完整、准 确,信息录 入 准 确率 不应 低 于 98%,纠正率 应 达到 100%。5.3.2.2 求职 者 求职资料 整 理 归 档,归 档率 应 达到 100%。5.3.2.3 求职 成 功 率 不应 低 于 30%。6 自助式职业介绍服务 6.1 设 施 设 备 应 设置 专 门 用 于开展 自助式职业介绍服务的 触摸屏或计算 机。区(县)应 至 少设置 5台,街道(乡、镇)应 至 少设置 2台,有 条 件的 可 设置 低 位自助 触摸屏或计算 机,安 装 语 音 读 屏 软 件。6.2 服务 内容 6.2.1 招聘信息 管 理。6.2.2 职(岗)位 库 查 询。6.2.3 求职 者 信息 管 理。6.2.4 求职 者 信息 查 询。6.2.5 自 动 推荐 功能。6.3 工作流 程 6.3.1 用人 单位网上 招聘 6.3.1.1 核 实用人单位提 供 的 工 商营 业执照 或 组织 机构 代码 证、经 办 人 身份证 件 等 资料 原 件 及 复印 件、资 质 有 效 期 限、工 商 年 检 情 况 等 内容。6.3.1.2 签订 服务 协 议。6.3.1.3 授权 用人单位 维护 招聘信息。6.3.1.4 远 程 审核 用人单位 维护 的信息 内容,提 醒 用人单位 及时 更 新 信息,保 证 信息 真 实、准 确、有效。6.3.1.5 统 计分 析 用人单位 网 上 招聘 成 功 率。6.3.2 个 人 网上 求职 6.3.2.1 指 导 求职 者网 上 注 册。6.3.2.2 审核居民 身份证、社会保障 卡、就业 失 业登记 证 等 个人 有 效 身份证 明,实 行 实 名 制 认 证。6.3.2.3 授权 个人 维护 求职信息。6.3.2.4 统 计分 析 个人 网 上 求职 成 功 率。DB11/T 1123 2014 8 6.4 服务 结果 6.4.1 从 接 到 投诉 到 介 入处 理 时间 不 超 过 3个 工作日,投诉处 理 率 应 达到 100%。6.4.2 应有 效采 集 自助式服务的 成 功 率数据,存档 备 案,并 对 服务 效 果 进 行分 析 和 评 估。6.4.3 应 保 持 自助服务 设 施 设 备 和 互联网 平 台 安全及 正 常 运 行。6.4.4 应 保 持 自助服务 设 施 设 备清 洁卫生。6.4.5 应对 服务 对 象 进 行 满 意 度调 查。7 招聘洽谈服务 7.1 服务 内容 7.1.1 结合 本 地 区 求职和用人 需 求,定 期 组织 开展现 场 招聘 活动。7.1.2 根据 特 定用人单位和 特 殊 求职 群 体 的 需 要,组织 开展专 场 招聘 活动。7.1.3 为 满足 本 地 区 用 工 需 求,组织 跨 地 区有 组织招聘 活动。7.1.4 提 供远 程 面试 的 设 施 条 件,组织用人单位和求职 者 开展 远 程 面试。7.2 工作流 程 7.2.1 现 场招聘洽谈活动 7.2.1.1 开展可 行 性 分 析,确 定招聘洽谈 活动 的 时间、地点、规 模。7.2.1.2 制 定 工作计 划、实施 方 案 和 应 急 预案,建立 招聘洽谈 管 理 制度。明 确 工作 职 责。7.2.1.3 空 岗 信息 收 集 整 理 和 确 定:a)通过 多 种 方 式 征 集 用人单位 空 岗 信息;b)汇 总 整 理 空 岗 信息;c)确 定参 与活动 单位的 负 责 人。7.2.1.4 发布 招聘洽谈 活动 信息,准 备 会 刊、招聘 展 板 及相关 资料 等,布 置 招聘洽谈 活动现 场。7.2.1.5 组织用人单位和求职 者 进 行双 方 洽谈,规范参会单位招聘 行 为,做 好 现 场安全维护 和 管 理 工 作,消 除 安全 隐患。7.2.1.6 做 好 招聘洽谈 活动 相关 数据 统 计工作。7.2.1.7 收 集、整 理 招聘洽谈 活动 相关 文件、资料,并归 档。7.2.2 远程招聘服务 7.2.2.1 确认 用人单位 基 本信息,接 受 远 程招聘 活动 申请。7.2.2.2 发布 远 程招聘 活动 信息。7.2.2.3 组织 开展 求职 者 报 名、简 历 筛 选工作,并 确 定 远 程招聘 对 象。7.2.2.4 与 用人单位 确 定 远 程招聘 活动 时间。7.2.2.5 组织 开展 远 程招聘。7.2.2.6 进 行远 程招聘 结 果跟踪 统 计。7.3 服务 结果 7.3.1 招聘洽谈 活动应 安全、有 序、顺 利 开展,事 故率 应为 0。7.3.2 从 接 到 投诉 到 介 入处 理 时间 不 超 过 3个 工作日,投诉处 理 率 应 达到 100%。7.3.3 应有 效采 集 招聘洽谈 成 功 率、服务 对 象 满 意 度 等 有 关 数据 并归 档,并 对 服务 效 果 进 行 评 估。DB11/T 1123 2014 9 8 职业介绍信息服务 8.1 信息 采集 8.1.1 采集内容 8.1.1.1 劳 动 者 年龄、性 别、学 历、技 能 等 基础 信息。8.1.1.2 劳 动 者 就业 失 业 状况 信息。8.1.1.3 劳 动 者 求职信息。8.1.1.4 单位用人 需 求信息。8.1.2 采集流 程 8.1.2.1 建立 完整 科 学 的信息 采 集 指 标 体系,严 格 按照 统 计 指 标 进 行 采 集。8.1.2.2 制 定 采 集 方 案,明 确 职 责 分工。8.1.2.3 通过业务信息 系 统 日 常采 集 和 专 项调 查 方 法,采 集相关 数据。8.1.2.4 对 采 集 的 数据 进 行 质量 评 估。8.1.2.5 对 评 估 后 的 数据 进 行汇 总 整 理。8.1.3 采集 要求 8.1.3.1 应 通过前台服务 或 主 动上 门 服务,直 接 面 向 服务 对 象 采 集第 一 手 信息,数据 资料 应 符 合 客 观 情 况。8.1.3.2 应 清 楚 全面地 反映 求职 者 和用人单位的信息,避 免 漏 项。8.1.3.3 应 严 格 按照 统 计 指 标 进 行 采 集 并 填 写 报 表。8.1.3.4 应 保 证 信息 采 集 渠 道 畅 通,实 现动 态采 集。8.1.3.5 信息 应 填 写 准 确,注 意 剔除 重 复 信息。8.2 信息发布 8.2.1 发布 内容 8.2.1.1 个人求职信息和用人 需 求信息。8.2.1.2 人力资源市 场 热 点 信息。8.2.1.3 人力资源市 场 统 计 和 分 析 的 宏观 信息。8.2.2 工作流 程 8.2.2.1 对 信息 发布内容进 行分 类 整 理、审核、筛 选 和 校验。8.2.2.2 定 期 进 行 职业 供 求信息会 商,对 职业 供 求 总 量、职业 供 求 结 构、职业 供 求 趋势 和 影响 供 求 关系 的 因 素 等 进 行分 析。8.2.2.3 利 用 多 种渠 道 进 行 发布。8.2.3 发布要求 8.2.3.1 信息 内容应 真 实、完整、有 效。8.2.3.2 信息 应 及时 发布 和 更 新。8.3 服务 结果 DB11/T 1123 2014 10 8.3.1 应 按 时 完 成 规定的 空 岗 信息 采 集 数量,完 成率 不应 低 于 100%。8.3.2 应 按 时 完 成 信息 审核、上 报,数据 复 检 通过 率 不应 低 于 95%。8.3.3 个人求职信息和用人 需 求信息 应在 采 集 后 的 1个 工作日 内发布;人力资源市 场 统 计 和 分 析 的 宏 观 信息 应 按 月、季、年 定 期 发布。人力资源市 场 热 点 信息 应 及时 发布。9 就业援助 过 程中的职业介绍服务 9.1 服务 内容 9.1.1 对 本 辖 区 就业 困难 人员 开展 摸 底 调 查,采 集 就业 困难 人员的就业 意向 和 基 本信息,了 解 援助 对 象 的就业 困难。9.1.2 开发 和 收 集 适 合 就业 困难 人员的就业 岗 位。9.1.3 政策 宣传 引 导 服务。9.1.4 岗 位推荐。9.1.5 跟踪 服务。9.2 工作流 程 9.2.1 通过前台登记、入 户 调 查 等 多 种 方 式,定 期 对 辖 区 就业 困难 人员 进 行摸 底,建立 台 账 并录 入 业务信息 系 统,及时、准 确 掌握 和 分 析 辖 区内 就业 困难 人员 各项 基础 信息 情 况。9.2.2 为 符 合 失 业 条 件的就业 困难 人员 办 理 失 业登记;为有 转移 就业要求的 农 村 就业 困难 人员 办 理 求 职登记;为 符 合 城 乡 就业 困难 人员 条 件的登记 失 业人员和 有 转移 就业要求的 农 村劳 动 力 办 理 就业 困难 人员 认 定 手续。9.2.3 为 每 名 就业 困难 人员 指 定 一 名 就业援助员 进 行 就业 帮 扶。9.2.4 充 分利 用 宣传 海 报、公 交 站 台 广 告、移 动 传 媒、广 播 电 视、移 动 通 讯、就业服务 网 站、微博 等 多 种 媒 体,开展 就业引 导 服务和 政策 宣传。9.2.5 为 就业 困难 人员推荐 岗 位。9.2.6 为 已 实 现 就业的就业 困难 人员 办 理 就业登记,进 行 跟踪 服务。9.3 服务 结果 9.3.1 应 及时 更 新 就业 困难 人员台 账,工作 人员 每 月 与 就业 困难 人员 应 至 少联 系一次。9.3.2 应 每 月 为 每 名 就业 困难 人员 至 少 提 供 1次 岗 位推荐服务。9.3.3 对 零 就业 家 庭 出 现一 户、帮 扶 一 户、消 除 一 户、稳 定 一 户,动 态 管 理应为 零。DB11/T 1123 2014 11 A A 附 录 A(资料 性 附录)单位 招聘 登记表 填 表 日期:年 月 日 基本信息 证 照 类型 证照号码 单位 名 称 单位 简 称 单位 行 业 组织 机构 类型 企 业登记 注 册 类型 单位 经 办 人 经 办 人 身份证 联 系 人 电话 联 系 人 手 机 E-mail 注 册 地 址 省(市)市(县/区)镇(乡/街)传 真 机 号 经营 地 址 邮 政 编 码 发布方 式 大 屏、触摸屏、互联网、移 动 传 媒、报刊、其他 传 媒 是 否 接 受 职业 指 导()是 否 仅 自助服务()空岗信息 招聘 岗 位 1 招聘人 数*文 化 程 度 用 工形 式*全 职、兼 职、临 时、小 时工 月薪 范围(元)()至()时 薪 范围(元)()至()健康 状况 人员 类 别 工作地点 招聘 地 区 岗 位 描述 特 殊需 求 性 别 要求 男()女()性 别 不 限()年龄 要求(岁)()至()户 籍 性 质 是 否 招用 应 届 生()婚姻 状况 是 否 招用 残疾 人 是()否()残疾 类 别 视 力、听 力、言语、智 力、肢 体、精 神 其他 说 明 具有 能 力 计算 机 等 级 熟练 程 度 职业 技 能 技 术 等 级 从事 年 限 具有 外 语 熟练 程 度 精 通、熟练、良好、一 般 精 通、熟练、良好、一 般 DB11/T 1123 2014 12 专 项 招聘 活动 再 就业援助 月、大 学生 服务 月、民营 企 业招聘 周、春 风 行 动 招聘 岗 位 2 招聘人 数 文 化 程 度 用 工形 式 全 职、兼 职、临 时、小 时工 月薪 范围(元)()至()时 薪 范围(元)()至()健康 状况 人员 类 别 工作地点 招聘 地 区 岗 位 描述 特 殊需 求 性 别 要求 男()女()性 别 不 限()年龄 要求(岁)()至()户 籍 性 质 是 否 招用 应 届 生()婚姻 状况 是 否 招用 残疾 人 是()否()残疾 类 别 视 力、听 力、言语、智 力、肢 体、精 神 其他 说 明 具有 能 力 计算 机 等 级 熟练 程 度 职业 技 能 技 术 等 级 从事 年 限 具有 外 语 熟练 程 度 精 通、熟练、良好、一 般 精 通、熟练、良好、一 般 专 项 招聘 活动 再 就业援助 月、大 学生 服务 月、民营 企 业招聘 周、春 风 行 动 填表说明:1.*为必 填 项;2.证 照 类型:组织 机构 代码、工 商营 业执照 号;3.选择“仅 自助服务”,则 该 招聘单位 不发布;4.健康 状况:健康 或 良好、一 般 或 较 弱、有 病、有 生 理 缺陷、有 残疾、其他;5.人员 类 别:就业 转 失 业、新 成长失 业 青 年、其他 失 业人员、在 业人员、离 退休 人员、应 届毕 业 生、复 员 退伍 人员、军队转 业 干 部、其他无 业人员;6.单位 行 业:农、林、牧、渔 业,采 矿 业,制 造 业,电 力、热 力、燃气 及 水 生 产 和 供 应 业,建筑 业,批 发 和 零 售 业,交 通 运 输、仓储 和 邮 政 业,住宿 和 餐饮 业,信息 传 输、软 件和信息 技 术服务业,金融 业,房 地 产 业,租赁 和 商 务服务业,科 学 研究 和 技 术服务业,水 利、环境 和 公共 设 施 管 理 业,居民 服务、修 理 和 其他 服务业,教育,卫生 和社会 工作,文 化、体 育 和 娱乐 业,公共 管 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国 际 组织;7.组织 机构 代码 类型:企 业,机 关,事 业单位,社会 团 体,其他 组织 机构;8.企 业登记 注 册 类型:内 资 企 业(国 有 企 业,集 体 企 业,服 份 合 作 企 业,联 营 企 业,有 限 责任 公 司,服 份 有 限 公 司,私 营 企 业,其他 企 业),港澳 台 投 资企 业,外 商 投 资 企 业。DB11/T 1123 2014 13 B B 附 录 B(资料 性 附录)个 人求职 登记表 填 表 日期:年 月 日 身份证 号 码 姓 名 年龄 照片 性别 民族 政 治 面 貌 婚姻 状况 户 籍 性 质 本市 城 镇、本市 农 村、外省 城 镇、外省 农 村 人员 类 别 就业 转 失 业、新 成长失 业 青 年、其他 失 业人员、在 业人员、离 退休 人员、应 届毕 业 生、复 员 退伍 人员、军队转 业 干 部、其他无 业人员 健康 状况 健康 或 良好、一 般 或 较 弱、有 病、有 生 理 缺陷、有 残疾、其他 视 力 左 右 身 高(厘米)体重(公 斤)户 口 所 在 地 省(市)市(区)镇(街)村(居)工作 简 历 学 历 情 况 文 化 程 度 所 学 专 业 毕 业 时间 毕 业 院 校 第 二学 历 固 定 电话 手机 E-mail 邮 政 编 码 联 系 人 联系人电话 居 住 地 址 其他 说 明 是 否 属 于 灾 区 就业援助 是()否()发布方 式 互联网、移 动 传 媒、报刊 其他 信息 低 保、特 困、应 届 高 校毕 业 生、农转 非、外 埠 转 入、人 户 分离、两 劳 释 放 职业 技 能 名 称 等 级 从事 年 限 外 语 特 长 语 种 熟练 程 度 精 通、熟练、良好、一 般 精 通、熟练、良好、一 般 计算 机 等 级 熟练 程 度 精 通、熟练、良好、一 般 择 业信息 单位性 质 单位 行 业 经 济 类型 工作地 区(可 多填)是 否 参 加 培训()是 否 接 受 职业 指 导()是 否 接 受 短 信()择 业 工 种 1 用 工形 式 全 职、兼 职、临 时、小 时工 期 望 薪 金 月薪:()元/月 时 薪:()元/小 时 择 业 工 种 2 用 工形 式 全 职、兼 职、临 时、小 时工 期 望 薪 金 月薪:()元/月 时 薪:()元/小 时 择 业 工 种 3 用 工形 式 全 职、兼 职、临 时、小 时工 期 望 薪 金 月薪:()元/月 时 薪:()元/小 时 DB11/T 1123 2014 14 注意事项:1.*为必 填 项,固 定 电话、手 机必 填 其 一。2.如 果 是 残疾 人员,请 继 续 填 写 附表信息。附表:残疾 人员信息 表 残疾 证 号 残疾 类 别、残疾 等 级 视 力 残疾:一 级 盲、二 级 盲、一 级 低 视 力、二 级 低 视 力 听 力 残疾:一 级、二 级、三 级、四级 言语 残疾:一 级、二 级、三 级、四级 智 力 残疾:重 度 一 级(极 度 缺陷)、重 度 二 级(重 度 缺陷)、中 度三 级(中 度 缺陷)、智 轻 度四级(轻 度 缺陷)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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