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ICS 03.220.20 R 80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T 1236 2015 轨道交通接驳设施设计技术指南 Rail transit interchange facilities design guideline 2015-09-23发布 2016-04-01实施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11/T 1236-2015 I 目 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术语和定义.1 3 总体设计要求.2 3.1 一般规定.2 3.2 设施组成.3 3.3 设施规模预测.3 3.4 交通组织.3 3.5 技术路线.4 4 行人接驳设施.4 4.1 一般规定.4 4.2 站前广场.4 4.3 行人过街设施.6 5 非机动车接驳设施.6 5.1 一般规定.6 5.2 非机动车停车场.6 6 公交接驳设施.8 6.1 一般规定.8 6.2 公交车停靠站.8 6.3 公交场站.9 7 出租汽车接驳设施.10 7.1 一般规定.10 7.2 出租汽车停靠站.10 7.3 出租汽车调度站.11 8 小汽车接驳设施.12 8.1 一般规定.12 8.2 小汽车驻车换乘停车场.12 附录 A(规范性附录)轨道交通接驳设施方案设计编制要求.15 附录 B(资料性附录)非机动车接驳设施需求预测方法.17 附录 C(资料性附录)非机动车车辆停放形式及停车场设计标准.19 附录 D(资料性附录)港湾式公交停靠站型式.20 附录 E(资料性附录)小汽车驻车换乘停车场车辆停放方式.21 参考文献.23 DB11/T 1236-2015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北京 市 交通 委员会提 出 并归口。本标准由北京 市 交通 委员会 组织 实 施。本标准起草 单位:北京 市市政工程 设计 研究 总 院有限 公 司。本标准 主 要起草人 员:张仁、刘勇、张建军、沈建 文、刘智丽、顾启英、聂大华、陈金川、安志强、俞宏熙、李高芳、钟建、金涛、冯燕宁、刘跃、张伟、赵强、袁倩倩、潘 京。DB11/T 1236-2015 1 轨道交通接驳设施设计技术指南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 了 轨道交通接驳设施设计的总体设计要求 以 及行人接驳设施、非机动车接驳设施、公交接驳设施、出租汽车接驳设施、小汽车接驳设施的 具 体设计要求。本标准 适用于 轨道交通接驳 新建、改建工程 的设计 阶段,规 划阶段可 参考 使用。2 术语和定义 下列 术语和定义 适用于 本文 件。2.1 轨道交通接驳设施 rail transit interchange facilities 为 轨道交通乘 客与其他 交通方式 进 行 转 换 所 设 置 的交通设施。2.2 行人接驳设施 pedestrian facilities 为 轨道交通乘 客提供集散空间 及路 径 的交通设施。2.3 站前广场 station square 为 轨道交通乘 客提供集散 及公 共服务 功能 的场 所。2.4 非机动车停车场 non-automobile parking lot 为 轨道交通乘 客提供 驻车换乘 功能 的非机动车停放场 所。2.5 港湾式公交车停靠站 bus bay 公交 运营 车辆停靠 时不占 用 正常 行车道的公交车停靠站。2.6 直线式公交车停靠站 curbside bus stop 公交 运营 车辆 直 接停靠 在外侧 行车道 上 的公交车停靠站。2.7 港湾式出租汽车停靠站 taxi bay DB11/T 1236-2015 2 出租 运营 车辆停靠 时不占 用 正常 行车道的出租汽车站。2.8 直线式出租汽车停靠站 curbside taxi stop 出租 运营 车辆 直 接停靠 在外侧 行车道 上 的出租汽车站。2.9 出租汽车调度站 taxi dispatching station 设 立在 轨道交通车站 周边 的,具 备 调度 管理功能 的出租汽车站。2.10 小汽车驻车换乘停车场 park&ride(P+R)parking lot 为 轨道交通乘 客提供 驻车换乘 功能 的机动车停放场 所。2.11 绿化停车场 green parking lot 栽植乔木 为主,乔木株 间 距不 大于 6m 6m,种植数量 一般 不少 于 4行 4列,可 计 算 为 绿化 用 地面积的停车场。2.12 公共服务信息指示牌 public information sign 为 轨道交通乘 客服务,设 置 在 交通接驳设施场 地内 的标 志 牌。注:版面内容 一般 包括 乘 客所 处 的方 位、轨道交通车站出 入 口位置、各项 轨道交通接驳设施 平面 位置、周边重 要 建 筑物 位置、场站 收费 标准及 其他 相关 规定 等。3 总体设计要求 3.1 一般规定 3.1.1 总体设计 应包括 以下 内容:设计 原 则及技术路线;交通接驳设施规模、服务 等级;交通组织设计。3.1.2 轨道交通接驳设施 宜 按照行人、非机动车、公交车、出租汽车、小汽车的 优先顺序 进 行设计。3.1.3 轨道交通接驳设计 应 与 城 市 交通 发展 政 策 以 及 城 市用 地 规 划 相协 调。3.1.4 轨道交通接驳设施设计 应 按照 安 全、环保、节能、节地、经济合理 的 原 则 进 行设计。3.1.5 轨道交通接驳设施 应 具 备必 要的 市政 接 入条 件。3.1.6 轨道交通接驳设施 应 设 置 无障碍 设施,并 符合相关 规范要求。3.1.7 轨道交通接驳设施 应 与市政 道路设施 相连 接,或 预 留 与 规 划市政 道路设施 衔 接的 条 件。DB11/T 1236-2015 3 3.2 设施组成 轨道交通接驳设施组成及 内容如表 1所 示。表 1 交通接驳设施组成 交通接驳设施 交通接驳设施 内容 设 置 要求 行人接驳设施 站前广场 应 设 置 行人过街设施 应 设 置 非机动车接驳设施 非机动车停车场 应 设 置 公交接驳设施 公交车停靠站 应 设 置 公交场站 结合 需求及规 划用 地 条 件 设 置 出租汽车接驳设施 出租汽车停靠站 应 设 置 出租汽车调度站 结合 需求及规 划用 地 条 件 设 置 小汽车接驳设施 小汽车驻车换乘停车场 结合 需求及规 划用 地 条 件 设 置 3.3 设施规模预测 3.3.1 轨道交通接驳设施的规模 应根据 交通接驳需求预测 确 定。3.3.2 轨道交通接驳设施需求预测 应采 用 定性、定 量相结合 的方法 进 行预测,具 体要求 如 下:定性 分析 应 综 合 考 虑 城 市 总体规 划、城 市 综 合 交通规 划、城 市 轨道交通 建 设规 划、城 市 公 共 交通线 网 规 划、城 市 轨道交通 沿 线 土 地 利 用 现况 与 规 划、城 市 交通 政 策等各项 影响因素,并为 远期 发展 预 留条 件;定 量 分析 应 以 各 预测 目 标 年 限 全 市 域(或 中心 城)范围的 居民 总体出行 特征 为 基础,以 各 预测目 标 年 限 的 全 线 客 流、车站 客 流、分 段客 流、换乘 客 流、超 常 客 流、全 日 和 高 峰 小 时各 车站 出 入 口 分 方 向 客 流 量等 轨道交通线路 客 流 预测 结 果 为 依 据 进 行预测。3.4 交通组织 3.4.1 应保 证 轨道交通接驳设施 与 外 部 各 类 交通的 流 线 顺 畅。3.4.2 应 减 少各 类 轨道交通接驳设施 之 间 的交通 流 线交 叉干扰。3.4.3 应保 证 各 类 轨道交通接驳设施 内 部 的交通 流 线 连 续、合理、便捷。3.4.4 应合理 设 置 交通标 志 标线,对 行人和车辆 进 行 有 序 引导。DB11/T 1236-2015 4 3.5 技术路线 轨道交通接驳设施设计 应 与 轨道交通设计 阶段 相 对 应,两者 应 密切配 合,技术路线 如 图 1所 示。轨道交通接驳设施 工程 方案设计编制要求 见 附录 A。图 1 技术路线 4 行人接驳设施 4.1 一般规定 4.1.1 行人接驳设施设 置 应 安 全、连 续、舒 适,同 时 满足消防 安 全 要求。4.1.2 行人接驳设施 应保障 行人通行 基 本要求,任何 其他 设施 不应 侵 占 行人通行 空间。4.1.3 行人接驳设施 应结合 轨道交通车站的 位置、相 邻 道路 等级、客 流 量 大 小、周边 建 筑 性 质 与 规模等 因素 进 行 合理 布 设,并 设 置 必 要的交通 安 全 设施。4.2 站前广场 4.2.1 平面、竖向 l 依 据 车站总 平面 设计、各 站 口 分向 客 流 预 测 等相关 资料,进 一 步核 实 交通接驳设施 规模;l 提 出交通接驳设施 所 需 水电 容量 需求;l 确 定交通接驳设施设计方案。初 设 阶段 l 确 定轨道线 位 及车站站 位 l 确 定车站总 平面 设计 l 稳 定 各 站 口 分向 客 流 预测 l 预 留 交通接驳设施 水电 容量 提供 资料,配 合交通接驳 专业意见 进 行方案调 整 落 实 方案的 可 行性及 合理 性 施 工 图 阶段 l 完 成轨道交通施 工 图 设计 l 完 成交通接驳设施施 工 图 设计。提供 资料 与 轨道交通车站设计 配 合 可研阶段 l 确 定轨道线 位 及车站站 位 l 完 成 全 线 进 出站及换乘 客流 预测 l 确 定车站 服务 等级;l 进 行交通接驳设施规模预测。提供 资料 依 据 规模预测 结果,提 出接驳设施 用 地 要求 提供 资料 反馈 研究 意见,在规 划 层 面 预 留 用地条 件 规 划阶段 l 确 定轨道线路 走向;l 落 实 轨道 沿 线 用 地 规 划。l 依 据 沿 线 用 地 规 划以 及轨道交通线 网 规 划 等 资料,预 留 交通接驳设施 用 地;l 结合 轨道线路 功能 定 位以 及 相关 规 划 统筹 分析 确 定公交场站、小汽车驻车换乘停车 场 等 大 型接驳设施的 必 要性及规 划 选址;l 结合 用 地 规 划、出行方式调 查 等相关 资料,对 各项 交通出行方式 比例 划 分 以 及设施规 模 提 出规 划 意见。轨道交通接驳设施设计 轨道交通设计 DB11/T 1236-2015 5 4.2.1.1 站前广场 应 紧邻 轨道交通车站出 入 口 布 设,面积应根据 客 流 预测 确 定,不宜 小 于 50m2。4.2.1.2 站前广场设计 应 满足消防 安 全 要求。4.2.1.3 站前广场设计 时应 与其他 交通接驳设施、人行 步 道、周边 建 筑相 接,当 无 法 直 接 衔 接 时应 设置 人行 步 道,人行 步 道通行 宽 度 应 大于 3m,并 满足儿童 车、轮椅 及 残疾 人的 使用 要求。4.2.1.4 站前广场 竖 向 设计 应 综 合 考 虑 周边地 形、轨道交通车站出 入 口、相 邻 建 筑物 及道路、河 道、市政 设施 等相关 标 高以 及 排 水 要求 等 因素。4.2.1.5 站前广场 竖 向 设计 坡 度 宜 为 0.3 2.0,与 相 邻 区 域 有高 差 时,应 设 置 坡 道 或 阶 梯,并 设置 护栏 等 安 全 防 护 设施。4.2.2 铺装、结构 4.2.2.1 站前广场 铺装 应结合 区 域 环 境 特 点 进 行 选 择,按照 平顺、耐久、防 滑、美观、经济、环保 的原 则 进 行设计。4.2.2.2 站前广场的 铺装材 料 应 满足 强 度、稳 定性、和 耐久 性的要求。4.2.2.3 站前广场的 结 构 设计形式 应根据 荷载、筑 路 材 料、路 基土 种 类、水 文 情 况 以 及 当 地经 验 等 因素 确 定。4.2.2.4 站前广场的 结 构 一般由 面 层、基层 组成。面 层 材 料 应 防 滑透 水,基层 材 料的 选 择 应 遵循 因 地 制 宜 的 原 则,选 择 水 泥 稳 定 类 或级 配 碎石 等 材 料 作 为 基层 材 料。4.2.3 绿化 4.2.3.1 站前广场 绿化应结合环 境 及 竖 向特 点 设 置,并 协 调 好 交通 与 绿化 的 关 系。4.2.3.2 站前广场 树 种 选 择 应 适 应 当 地 土 壤 与 环 境 条 件,因 地 制 宜 选 择树 种。4.2.3.3 站前广场 绿化 设计 内容 及规模 宜 与 站前广场规模 相 匹 配,绿化 设计 适用 范围参 见 表 2。表 2 站前广场绿化设计 适用 范围 绿化 设计 广场规模 结合 市政 绿化,不 单 独做 绿化 景观 设计 站前广场 面积 50m2 考 虑 一定 绿植、花坛、街 景 及小 品 设计 50m2站前广场 面积 200m2 宜 进 行 详细 的 景观 设计 站前广场 面积 200m2 4.2.3.4 应根据 站前广场 绿化 规模设 置 相应 的 供 水 设施,满足 绿化 用 水 需求。4.2.4 附属 设施 4.2.4.1 站前广场附 属 设施 包括 公 共服务 设施、排 水 设施、照 明 设施、交通 安 全 设施 等。设计 时应合 理 安 排 各项 设施 之 间 的 关 系,不应 侵 占 行人 安 全 疏 散空间,影响 行人交通组织 流 线。4.2.4.2 附 属 设施的设计 应不 妨 碍 行人的通行 安 全,并与客 流 规模 相 匹 配。4.2.4.3 站前广场 宜根据 规模及 周 围 环 境 设 置 垃圾桶、餐饮购 物 车、座椅、公 共 卫生 间 等 公 共服务 设施。场 馆 周边、景点 附 近 等 瞬 时 客 流 较 大 的站前广场 其 公 共服务 设施 应 配 备 齐 全,规模 适 当 增加。DB11/T 1236-2015 6 4.2.4.4 站前广场 排 水 应采 用 明排 或管 道 排 水,设计 时应结合 区 域 排 水 规 划、毗 邻 道路和 周边 的 地 形环 境 条 件以 及 周边 市政 排 水 设计 统筹 考 虑。4.2.4.5 站前广场照 明 设计 应 按照 安 全 可 靠、技术 先 进、经济合理、节能环保、维修 方 便 的 原 则 进 行,采 用 对 称 式 布 灯、周边 式 布 灯 等 方式,灯 具 按照 无 眩光 标准 控 制,照度 应 略 高于与其 衔 接的道路。4.2.4.6 站前广场 宜 设 置 交通标 志、人行 护栏、人行道 桩、智 能 监控 设施 等 交通 安 全 设施。4.2.4.7 交通标 志 应包 含 公 共服务 信息指 示牌、引导 牌等。4.2.4.8 人行道 桩 设 置 在 站前广场 与市政 道路 相 接 处,设 置间 距应 控 制 在 1.0m 1.5m,高 度 不 低 于 0.4m。4.2.4.9 在 易 引 发 限 流 的轨道交通车站站前广场 宜 设 置 遮阳、防 雨 设施。4.3 行人 过街 设施 4.3.1 行人过街设施 分 为 平面 过街和 立 体过街 两 种 形式。平面 过街设施 主 要 包括 人行 横 道线、行人 安 全 岛、行人 信号灯 等 设施。立 体过街设施 主 要 包括 人行 天桥、人行 地 道、空 中 连 廊 等 形式。4.3.2 行人过街设施 以 平面 过街形式 为主,立 体形式 为 辅。道路 等级 较 高 或 车 流 量 较 大 时,宜结合 轨 道交通车站设计 采 用 立 体过街形式。4.3.3 行人过街设施 距 公交车停靠站、轨道交通车站出 入 口 宜 小 于 等 于 50m。4.3.4 当 相 邻 道路 主 路设 置有 公交车站 时,应在 辅 路 上 设 置 人行过街 横 道,并 配 备相应 的交通 安 全 设 施。5 非机动车接驳设施 5.1 一般规定 5.1.1 非机动车停车场 宜结合 轨道交通车站出 入 口 分 别 布 置。5.1.2 非机动车停车场 应根据 轨道交通车站 服务 等级、周边 道路交通 条 件、规 划用 地条 件、客 流 需求等,进 行 合理 设计,并 设 置 必 要的交通 安 全 设施。非机动车接驳设施需求预测方法参 见 附录 B。5.1.3 非机动车停车场 在 用 地 允许 的 条 件下 应 设 置 专 用 场 地 集 中 停放车辆,用 地条 件 困难 时,可 利 用行道 树 池 间 道路设施 带、过街 天桥、高 架桥桥 下空间 等 区 域分 散 布 设。5.1.4 非机动车停车场 宜结合 公租 自 行车站 点 需求设 置 一定规模的车 位。5.1.5 非机动车停车场出 入 口 至 轨道交通车站出 入 口 距 离 宜 小 于 等 于 50m。5.2 非机动车停车场 5.2.1 平面、竖向 5.2.1.1 非机动车停车场 平面 设计 合理 安 排 停车 区、通道及附 属 设施的 位置,满足防 火 安 全 要求。5.2.1.2 非机动车停车场 平面 设计 宜 与 绿化 设计 相结合,用 地面积 可 参考 以下 指 标:非 绿化 停车场设计 指 标 为 1.8m2/辆;DB11/T 1236-2015 7 绿化 停车场设计 指 标 为 2.8m2/辆。5.2.1.3 非机动车停车场设计 应结合 用 地条 件 选 取 适 当 的停放形式。非机动车车辆停放形式及标准参 见 附录 C。5.2.1.4 非机动车停车场 内 车 位 布 置 应 按 纵 向 或 横 向分 组 排 列,每 组停车 长 度 宜 为 15m 20m。5.2.1.5 非机动车停车场车行出 入 口 宜 与 人行出 入 口 分 开 设 置,人行出 入 口 应 与 轨道交通车站站前广 场 或 人行 步 道 连 接。5.2.1.6 非机动车停车场停车 位大于 500辆 时 车行出 入 口 不应少 于 2个,并 应 设 置 专 用 人行出 入 口。车行出 入 口 宽 度 宜 为 2.5m 3.5m;人行出 入 口 宽 度 宜 为 0.75m。5.2.1.7 非机动车停车场 竖 向 设计 应根据周边地 形、相 邻 建 筑物 及道路标 高、河 道 控 制标 高、管 线 控制标 高以 及 排 水 要求 等 因素 结合 考 虑。5.2.1.8 非机动车停车场 最 小 净 空 不宜 小 于 2.5m。5.2.1.9 非机动车停车场 竖 向 设计 应 与 排 水 设计 相结合,坡 度 宜 为 0.3 2.5。非机动车停车场车行出 入 口与 非机动车道 存 在 高 差 时,应 设 置 坡 道 连 接。5.2.2 铺装、结构 5.2.2.1 非机动车停车场 铺装 应 满足 平 整、坚 实、防 滑、美观 的要求。5.2.2.2 非机动车停车场 内 停车 区 及通道的 铺装 在 颜色 或 铺 设形式 上应 区 别 处理,并 施 化 标线。5.2.2.3 非机动车停车场的路 面结 构 应根据 车辆 荷载、筑 路 材 料、路 基土 种 类、水 文 情 况 以 及 当 地经 验 等 因素 进 行设计。5.2.3 绿化 5.2.3.1 非机动车停车场 绿化 设计 应结合城 市 布 局 及 环 境 要求,发 挥 遮阳 与 美 化环 境 的 作 用。5.2.3.2 非机动车停车场 绿化 设计 应符合 净 空 要求,植物 分 支 点 高 度 应不 小 于 2.5m。5.2.3.3 非机动车停车场 绿化 设计 应 选 择 本 地 区 适 宜种植 的 植物种 类,树 池 应 设 置 树 池盖板。5.2.3.4 应根据 非机动车停车场 绿化 规模设 置 相应 的 供 水 设施,满足 绿化 用 水 需求。5.2.4 附属 设施 5.2.4.1 非机动车停车场 内宜 设 置 公 共服务 信息指 示牌、围 栏、停车 棚、停车 架、配 套 用 房、给 排 水、消防、照 明、智 能 监控、交通 安 全 设施 等 附 属 设施,附 属 设施的设 置 不应 影响 乘 客集散。5.2.4.2 非机动车停车场 外 围 应 设 置 围 栏,高 度 宜 为 1.2m 1.5m。5.2.4.3 停车 棚 宜结合 车站 周边环 境 及 景观 要求设 置,布 设 应 满足 视 距 及 净 空 要求。5.2.4.4 停车 架 应 分 单 元 布 设,长 度 以 15m 20m为 宜。用 地条 件 受 限 时,可 采 用 立 体停车 架。5.2.4.5 非机动车停车场的车行出 入 口 处 均 应 设 置 配 套 用 房,面积宜不 小 于 6m2,并 配 备 打气筒、自 行车 修 理 工具 等 便民 服务 设施。5.2.4.6 非机动车停车场 应 设 置 交通标 志、标线、凸 面 镜 等 交通 安 全 设施。DB11/T 1236-2015 8 6 公交接驳设施 6.1 一般规定 6.1.1 公交接驳设施 应根据 轨道交通车站 服务 等级、周边 道路交通 条 件、规 划用 地条 件、客 流 需求 等,进 行 合理 设计,并 设 置 必 要的交通 安 全 设施。6.1.2 公交接驳设施的设 置 应 与 公交线 网 规 划 相结合,并 根据 轨道交通线路、车站站 位、客 流特 性 等,对 公交线路、公交车停靠站站 位进 行 优化 调 整。6.1.3 公交接驳设施 应 考 虑 公交线路 输送 能 力、接驳换乘 距 离、设施 服务 水 平、公交 与 轨道交通的 应 急 配 合 支援 等 因素 进 行设计。6.1.4 公交车停靠站 距 轨道交通车站出 入 口 宜 小 于 等 于 50m。公交车停靠站 与 站前广场 结合 设 置 时,应 增加 站前广场 面积。6.1.5 公交车停靠站 宜 与 出租汽车停靠站 分 开 设 置。6.1.6 公交场站的 位置、规模 应符合城 市 规 划 布 局 和道路交通组织要求,根据 轨道交通车站 服务 等级、周边 道路交通 条 件、规 划用 地条 件、客 流 需求 等,进 行 合理 设计,以 接驳 中远 距 离 换乘 客 流 为主。6.1.7 公交场站出 入 口 至 轨道交通车站出 入 口 距 离 宜 小 于 等 于 150m。6.2 公交车停靠站 6.2.1 平面、竖向 6.2.1.1 公交车停靠站按 几 何 形 状 分 为 港湾式公交车停靠站和 直 线式公交车停靠站。道路交通 条 件 允许 的 情 况 下,宜 设 置为 港湾式公交车停靠站,常 见 港湾式公交车停靠站型式参 见 附录 D。6.2.1.2 道路 中 央 无 分 隔 设施的路 段,上 下 行公交车停靠站 应 错开 设 置。6.2.1.3 每个 公交车停靠站停靠的线路 数不宜 超 过 6条;线路 超 过 6条时,可 分 站 台 布 设,站 台 总 数不宜 超 过 3个。6.2.1.4 港湾式公交车停靠站由 减 速 段、站 台、加 速 段 组成,减 速 段 长 度 宜 为 12 15m,加 速 段 长 度宜 为 15m 20m,站 台 的 长 度 可 按公式(1)确 定:Lb=n(lb+2.5)(1)式 中:Lb 公 共 汽 电 车停靠站站 台长 度(m);n 同 时在 站 台 停靠的公交车辆 数,无 实 测 数据时,取 n=公交线路 数+1;lb 公交车辆 长 度,一般 为 15m 20m。6.2.1.5 港湾式公交车停靠站的车道 宽 度 应 为 3m,条 件 受 限 制 时,不应 小 于 2.8m;公交车道 与 相 邻 车 道 之 间 应 设 置 专 用 标线。6.2.1.6 公交车停靠站站 台 的 高 度 宜 为 0.15m 0.3m;站 台 宽 度 不应 小 于 2m,条 件 受 限 制 时,不应 小于 1.5m。6.2.1.7 公交车停靠站 最 小 纵 坡 度 应 大于 等 于 0.3,最 大 纵 坡 度 应 小 于 等 于 2,地 形 困难 路 段 应 小 于 等 于 3。站 台 横 向 坡 度 应 坡 向 道路 雨 水 口、雨 水 边 沟 等 排 水 设施 处,坡 度 不应 大于 2。DB11/T 1236-2015 9 6.2.2 铺装、结构 6.2.2.1 公交车停靠站站 台 铺装 应 满足 平 整、坚 实、防 滑、美观 的要求。6.2.2.2 公交车停靠站车道路 面结 构 设计 应根据 公交车车型、停靠 数量、进 出站 特 性 等 因素,并 结合 相 邻 道路 结 构 进 行设计。6.2.3 附属 设施 6.2.3.1 公交车停靠站 应 设 置 站 牌、公 共服务 信息指 示牌、候 车 亭、安 全 护栏、地面 标线、垃圾桶 等附 属 设施,附 属 设施 不应 设 置 在 乘 客集散 通道 上。6.2.3.2 公交站 牌应包 含 轨道交通换乘 信息,并与 轨道交通车站及公交车 内 换乘 信息 一 致。6.2.3.3 公交车停靠站 上 下客 区 域 宜 设 置安 全 护栏,护栏 设 置 应符合 道路 限 界 要求,平 行 于 路 缘 石 外沿,距 路 缘 石 外 沿 0.25m,护栏 高 度 不宜 小 于 1.1m。6.3 公交场站 6.3.1 平面、竖向 6.3.1.1 公交场站 平面 设计 应合理 安 排 停车 区、通道及附 属 设施的 位置,满足防 火 安 全 要求。6.3.1.2 公交场站规模 应根据 线路 所 配 运营 车辆总 数确 定,每 辆标准车 用 地面积宜 按 100m2 120m2计算。首末 站 面积不宜 小 于 1000m2。6.3.1.3 公交场站出 入 口 不宜直 接设 置 在 主 干 路及 以 上等级 道路 上,距 交 叉 路 口转 角缘 石 曲 线 端 点 不宜 小 于 100m,并 不应 设 置 在 人行 横 道、公交车停靠站及 桥隧 引 道 处。6.3.1.4 公交场站车行出 入 口 宜 与 人行出 入 口 分 开 设 置,人行出 入 口 应 与 轨道交通车站站前广场 或 人 行 步 道 连 接。6.3.1.5 公交场站车行出 入 口 宜 分 开 设 置,宽 度 为 7.5m 10m,出 入 口 合 并 设 置 时,其 总 宽 度 不应 小 于 12m。6.3.1.6 公交场站 内 部 人行、车行 等 交通组织 应 统筹 考 虑,车行 应 为单 向 交通组织。公交场站车行出 入 口 宜采 用 右 转进 入 右 转 驶 出的交通组织方式。6.3.1.7 公交场站 绿化 用 地不宜 小 于用 地面积 的 20。6.3.1.8 公交场站 竖 向 设计 应根据周边地 形、相 邻 建 筑物 及道路标 高、河 道 控 制标 高、管 线 控 制标 高以 及 排 水 要求 等 因素 结合 考 虑。6.3.1.9 公交场站 最 小 净 空 不应 小 于 4.5m。6.3.1.10 公交场站 上 下客 站 台 宜 高 出路 面 0.15m 0.3m,最 小 纵 坡 度 应 大于 等 于 0.3,最 大 纵 坡 度 应 小 于 等 于 2,地 形 困难 路 段 应 小 于 等 于 3。站 台 横 向 坡 度 应 坡 向 道路 雨 水 口、雨 水 边 沟 等 排 水 设施 处。6.3.1.11 公交场站停车 坪 的 坡 度 宜 为 0.3 0.5。6.3.2 铺装、结构 6.3.2.1 公交场站 上 下客 区 域 站 台 铺装 应 满足 平 整、坚 实、防 滑、美观 的要求。DB11/T 1236-2015 10 6.3.2.2 公交场站的路 面结 构 应根据 公交车行 驶 特 性、车辆 荷载、筑 路 材 料、路 基土 种 类、水 文 情 况 以 及 当 地经 验 等 因素 进 行设计。6.3.3 附属 设施 6.3.3.1 公交场站 内宜 设 置 站 牌、公 共服务 信息指 示牌、候 车 亭、办 公 用 房、给 排 水、消防、照 明、智 能 监控、交通 安 全 设施、公 共 卫生 间、充 电 桩 等 附 属 设施,附 属 设施的设 置 不应 影响 乘 客集散。6.3.3.2 办 公 用 房 应在 满足 场站 管理、人 员 办 公的 基础 上,结合周边 建 筑 风格、自然 环 境、道路 环 境 等条 件进 行设计。6.3.3.3 公交场站 应 设 置 交通标 志、标线、凸 面 镜 等 交通 安 全 设施。7 出租汽车接驳设施 7.1 一般规定 7.1.1 出租汽车接驳设施 应根据 轨道交通车站 服务 等级、周边 道路交通 条 件、规 划用 地条 件、客 流 需求 等,进 行 合理 设计,并 设 置 必 要的交通 安 全 设施。7.1.2 出租汽车接驳设施 应 考 虑 出租汽车 输送 能 力、接驳换乘 距 离、设施 服务 水 平等 因素 进 行设计。7.1.3 出租汽车停靠站 距 轨道交通车站出 入 口 宜 小 于 等 于 50m。出租汽车停靠站 与 站前广场 结合 设 置 时,应 增加 站前广场 面积。7.1.4 出租汽车停靠站 宜 与 公交车停靠站 分 开 设 置。7.1.5 出租汽车调度站 应根据 轨道交通车站 服务 等级、周边 道路交通 条 件、规 划用 地条 件、客 流 需求等 因素 进 行 合理 设计,出租汽车调度站 应 具有 上 下客、停车、换乘、到 发、调度、运营管理等功能。7.1.6 出租汽车调度站的 位置、规模 应符合城 市 规 划 布 局 和道路交通组织要求,根据 轨道交通车站 服 务 等级、周边 道路交通 条 件、规 划用 地条 件、客 流 需求 等,进 行 合理 设计,以 接驳 中远 距 离 换乘 客 流 为主。7.1.7 出租汽车调度站出 入 口 至 轨道交通车站出 入 口 距 离 宜 小 于 等 于 150m。7.2 出租汽车停靠站 7.2.1 平面、竖向 7.2.1.1 出租汽车停靠站按 几 何 形 状 分 为 港湾式出租汽车停靠站和 直 线式出租汽车停靠站。道路交通 条 件 允许 情 况 下,宜 设 置为 港湾式出租汽车停靠站。7.2.1.2 直 线式出租汽车停靠站停靠 数量宜 为 2辆 4辆;港湾式出租汽车停靠站停靠 数量应根据 客流 需求,结合 用 地条 件、道路交通 条 件 等 因素 确 定,宜 为 3辆 5辆。7.2.1.3 港湾式出租汽车停靠站由 减 速 段、站 台、加 速 段 组成,减 速 段 长 度 宜 为 9m 10m,加 速 段 长 度 宜 为 6m 7m,站 台 的 长 度 可 按 6m 停车 数量确 定。7.2.1.4 港湾式出租汽车停靠站的停车 位 宽 度 宜 为 3m,条 件 受 限 制 时,不应 小 于 2.5m。DB11/T 1236-2015 11 7.2.1.5 出租汽车停靠站站 台 的 高 度 宜 为 0.15m 0.2m;站 台 宽 度 不应 小 于 2m,条 件 受 限 制 时,不应 小 于 1.5m。7.2.1.6 出租汽车停靠站 最 小 纵 坡 度 应 大于 等 于 0.3,最 大 纵 坡 度 应 小 于 等 于 2,地 形 困难 路 段 应 小 于 等 于 3。站 台 横 向 坡 度 应 坡 向 道路 雨 水 口、雨 水 边 沟 等 排 水 设施 处,坡 度 不应 大于 2。7.2.2 铺装、结构 7.2.2.1 出租汽车停靠站站 台 铺装 应 满足 平 整、坚 实、防 滑、美观 的要求。7.2.2.2 出租汽车停靠站车道路 面结 构 设计 应 与 相 邻 道路路 面结 构 一 致。7.2.3 附属 设施 7.2.3.1 出租汽车停靠站 应 设 置 站 牌、公 共服务 信息指 示牌、候 车 亭、安 全 护栏、地面 标线、垃圾桶 等 附 属 设施,附 属 设施 不应 设 置 在 乘 客集散 通道 上。7.2.3.2 出租汽车停靠站 应 施 划 地面 标线,停车 位 内 附 加“出租车”文 字。7.3 出租汽车调度站 7.3.1 平面、竖向 7.3.1.1 出租汽车调度站 平面 设计 应合理 安 排 停车 区、通道及附 属 设施的 位置,满足防 火 安 全 要求。7.3.1.2 出租汽车调度站规模 应根据 所 配 运营 的车辆总 数 及 运营管理 需求 确 定,每 辆标准车 用 地面积 宜 按 25m2 30m2计 算。7.3.1.3 出租汽车调度站出 入 口 不宜直 接设 置 在 主 干 路及 以 上等级 道路 上,距 交 叉 路 口转 角缘 石 曲 线端 点 不宜 小 于 100m,并 不应 设 置 在 人行 横 道、公交车停靠站及 桥隧 引 道 处。7.3.1.4 出租汽车调度站车行出 入 口 宜 与 人行出 入 口 分 开 设 置,人行出 入 口 应 与 轨道交通车站站前广 场 或 人行 步 道 连 接。7.3.1.5 出租汽车调度站车行出 入 口 宜 分 开 设 置,单 向 行 驶 的出 入 口 宽 度 宜不 小 于 5m。出 入 口 合 并 设置 时,总 宽 度 宜不 小 于 9m。7.3.1.6 出租汽车调度站 内 部 人行、车行 等 交通组织 应 统筹 考 虑,车行 应 为单 向 交通组织。出租汽车 调度站车行出 入 口 宜采 用 右 转进 入 右 转 驶 出的交通组织方式。7.3.1.7 出租汽车调度站 竖 向 设计 应根据周边地 形、相 邻 建 筑物 及道路标 高、河 道 控 制标 高、管 线 控制标 高以 及 排 水 要求 等 因素 结合 考 虑。7.3.1.8 出租汽车调度站 上 下客 站 台 宜 高 出路 面 0.15m 0.2m,最 小 纵 坡 度 应 大于 等 于 0.3,最 大 纵 坡 度 应 小 于 等 于 2,地 形 困难 路 段 应 小 于 等 于 3。站 台 横 向 坡 度 应 坡 向 道路 雨 水 口、雨 水 边 沟 等 排水 设施 处。7.3.1.9 出租汽车调度站停车 坪 竖 向 设计 坡 度 宜 为 0.3 2.0。7.3.2 铺装、结构 7.3.2.1 出租汽车调度站 上 下客 区 域 站 台 铺装 应 满足 平 整、坚 实、防 滑、美观 的要求。DB11/T 1236-2015 12 7.3.2.2 出租汽车调度站的路 面结 构 应根据 车辆 荷载、筑 路 材 料、路 基土 种 类、水 文 情 况 以 及 当 地经 验 等 因素 进 行设计。7.3.3 附属 设施 7.3.3.1 出租汽车调度站 内宜 设 置 站 牌、公 共服务 信息指 示牌、候 车 亭、办 公 用 房、给 排 水、消防、照 明、智 能 监控、交通 安 全 设施、公 共 卫生 间、充 电 桩 等 附 属 设施,附 属 设施的设 置 不应 影响 乘 客集散。7.3.3.2 出租汽车调度站 内 的 办 公 用 房 应在 满足 场站 管理、人 员 办 公的 基础 上,结合周边 建 筑 风格、自然 环 境、道路 环 境 等条 件进 行设计。7.3.3.3 出租汽车调度站 应 设 置 交通标 志、标线、凸 面 镜 等 交通 安 全 设施。8 小汽车接驳设施 8.1 一般规定 8.1.1 小汽车接驳设施 应符合城 市 规 划 布 局 和道路交通组织要求,根据 轨道交通车站 服务 等级、周边道路交通 条 件、规 划用 地条 件、客 流 需求 等 进 行设计,并 设 置 必 要的交通 安 全 设施。8.1.2 小汽车驻车换乘停车场 选址 应根据 交通接驳需求 以 及车站 周边 规 划用 地等 综 合 考 虑,宜 设 置 在中心 城外 围的 远 端 车站。8.1.3 小汽车驻车换乘停车场 宜结合绿化、高 架桥桥 下空间 及 地 块开 发 进 行设 置,宜采 用 立 体停车方式。8.1.4 小汽车驻车换乘停车场出 入 口 至 轨道交通车站出 入 口 距 离 宜 小 于 等 于 150m。8.2 小汽车驻车换乘停车场 8.2.1 平面、竖向 8.2.1.1 小汽车驻车换乘停车场 平面 设计 应合理 安 排 停车 区、通道及附 属 设施的 位置,满足防 火 安 全要求。8.2.1.2 小汽车驻车换乘停车场 内 部 人行、车行 等 交通组织 应 统筹 考 虑,车行 宜 为单 向 交通组织,必 要 时应 设 置 环 形通道。8.2.1.3 小汽车驻车换乘停车场规模 应根据 需求预测 确 定,非 绿化 停车场 指 标 宜 为 25m2 30m2/辆,绿化 停车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