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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3.100.10 A 80 DB22 吉林省地方标准 DB 22/T 25022016 救灾储备物资管理规范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of relief reserve supplies 2016-10-15发布 2016-11-15实施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22/T 25022016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吉林省民政厅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吉林省民政厅。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裴悦、季东飞、谭树林、王宁。DB22/T 25022016 1 救灾储备物资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救灾储备物资的采购、储备、调拨、使用及回收管理等方面的工作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民政部门救灾储备物资管理工作。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24439-2009 救灾物资储备库管理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救灾储备物资 relief reserve supplies 各级民政部门存储和调用的,主要用于救助紧急转移安置人口,满足其基本生活需求的物资,包括帐篷、棉被、棉衣裤、睡袋、应急包、折叠床、移动厕所、救生衣、净水机、手电筒、蜡烛、方便食品、矿泉水、药品和部分救灾应急指挥所需物资以及少量简易的救灾工具等,简称救灾物资。3.2 救灾物资储备库 relief supplies warehouse 承担救灾物资定点储备任务的仓库。3.3 省级救灾物资储备库 relief supplies warehouse of Provincial 承担省级救灾物资定点储备任务、场地设施所有权属省级民政部门的仓库。3.4 省级救灾物资代储库 relief supplies custody warehouse of Provincial 承担省级救灾物资定点储备任务、场地设施所有权属地方民政部门的仓库。3.5 残值 residual value 预计在资产使用寿命的期末处置一项长期资产可能获得的价值。4 采购、入库和验收 4.1 采购 DB22/T 25022016 2 4.1.1 救灾物资主要采取实物储备和协议储备相结合的方式。协议储备适用于保质期短、不宜储存的食品、饮用水等饮食类物资。4.1.2 救灾物资采购由各级民政部门根据需求提出采购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按政府集中采购有关规定实施采购。4.1.3 紧急情况下,救灾物资采购可在遵循救灾物资采购资金使用原则的前提下,采取应急采购的方式实施采购。4.2 入库 4.2.1 接收同级管理部门采购的救灾物资时,凭同级管理部门下发的存储救灾物资通知,填写救灾储备物资入库单参见附录 A,储备库负责人签字后,由保管员或管理人员接收入库。4.2.2 接收社会捐赠的救灾物资时,接收方应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储备库负责人签字后,由保管员或管理人员接收入库。捐赠收据一式三份,分别用于记账凭证、存根、捐赠方留存。4.2.3 接收上级调拨的救灾物资时,凭上级救灾物资储备库管理部门开具的救灾储备物资调拨单参见附录 B,填写救灾储备物资入库单,储备库负责人签字后,由保管员或管理人员接收入库。4.3 验收 4.3.1 外观验收应符合以下要求:a)确认外包装品名、规格、重量应与实物一致;b)生产厂家应与存储救灾物资通知中明确的厂家相符;c)有效期限应符合保管要求;d)外观应无破损现象。4.3.2 数量应与存储救灾物资通知中的数量一致。4.3.3 对新采购的救灾物资,应委托当地检验机构进行检验。4.3.4 验收工作结束后,应向采购部门报告验收结果。采购部门应依据验收结果,与供应商落实结算。5 储备 5.1 救灾物资维护参照 GB/T 24439-2009 4.2 要求执行。5.2 救灾物资实行封闭式管理,专库专储。5.3 存储物资应建立物资台账、管理经费和会计账等(省级财政部门检印),实行计算机管理,落实专人负责,救灾物资入库、保管、出库等要有完备的凭证手续,做到账物相符。5.4 储存的每批物资要用标签详细标注各类信息。救灾储备物资标签要求参见附录 C。5.5 储存物资应当分类存放,码放整齐,留有通道。严禁接触酸、碱、油脂、氧化剂和有机溶剂等危禁物品,定期对物资进行维护、晾晒。5.6 各级民政部门应于每年 5 月20 日进入汛期前,对救灾物资进行定期盘点,并将盘点结果上报省级主管部门。5.7 对因非人为因素致使不能继续使用或超过储备年限无法使用的救灾物资,由使用地民政部门及时书面报告省级主管部门,经审核批准后进行报废。6 调拨 6.1 调拨职责 DB22/T 25022016 3 6.1.1 省和省级救灾物资代储库储备的救灾物资,由省级民政部门统一调拨。6.1.2 市(州)、县(市、区)两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储备的本级救灾物资,由本级民政部门统一调拨。6.1.3 特定情况下,省级主管部门可直接调用市(州)、县(市、区)两级救灾物资储备库的储备物资,事后给予对等的物资补充。6.2 调拨程序 6.2.1 灾害发生后,需使用救灾物资时,受灾地区应先动用本级储备的救灾物资。在本级储备物资全部使用仍不能满足救助需要的情况下,可向省级主管部门申请救灾物资支援。6.2.2 受灾地区向省级主管部门申请救灾物资应提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a)自然灾害发生时间、地点、种类、紧急转移安置人员数量;b)需用救灾物资种类、数量;c)本地救灾物资储备总量,已动用本地救灾物资数量;d)申请省级救灾物资数量等。6.2.3 省级主管部门根据受灾地区书面申请,调查核实情况后,向省或省级救灾物资代储库发出救灾物资调拨单。省和省级救灾物资代储库物资不能满足灾情需要时,由省级主管部门向国家民政部提出物资支援申请。应急状态下,申请使用省级救灾物资的受灾地区民政部门也可先电话上报省级主管部门批准,后补办申请手续。6.2.4 各省级救灾物资代储库应建立救灾物资紧急调拨运输机制,与有关劳务公司和运输企业签订合同,运输应对调运物资办理保价手续,在接到省级主管部门调拨通知后,应在 12小时内完成救灾物资调运工作。6.2.5 救灾物资出库应做到保管时间长的先出,包装简易的先出,易变质的先出。救灾物资出库时,凭同级主管部门开具的救灾物资调拨单,填写救灾储备物资出库单参见附录 D 并据实调运。应急状态下,可按同级主管部门的电话通知,支付救灾物资,事后补办调拨手续。7 使用及回收 7.1 使用原则 救灾物资用于保障因各类自然灾害导致衣、食、住、医等基本生活受到影响的困难群众,不得截留、挪用;救灾物资应按需发放和使用,不得平均分配。7.2 使用要求 7.2.1 应做到账目清楚,手续完备,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7.2.2 各级民政部门应对使用救灾物资的受灾群众进行必要技术指导,教育受灾群众爱护救灾物资,不得出售、出租和抛弃救灾物资。7.2.3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本级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及时对救灾物资的发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7.3 回收 7.3.1 救灾物资按规定分为回收类和非回收类。7.3.2 救灾物资使用结束后,未动用或可回收并能重复使用的救灾物资(如帐篷、净水设备、发电设备等应急类物资),由当地民政部门负责回收、清洗、消毒、整理和储存。对使用过程中损坏、无重复利用价值的物资,进行上报并做报废处理。DB22/T 25022016 4 7.3.3 对非回收类物资(如衣被、毛毯、睡袋等生活类物资),发放给受灾群众使用后,不再回收。7.3.4 回收工作完成后,应及时将救灾物资的使用、回收、损坏、报废情况以及储存地点上报省级主管部门。7.3.5 救灾物资在回收报废中产生的残值,计算方式如下:残值=固定资产原值残值率。残值率常见为 3%-5%,可根据具体情况调整。7.3.6 因管理不当等人为因素造成救灾物资重大损毁和丢失的,由救灾物资储备库及同级主管部门赔偿或追回,并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情节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DB22/T 25022016 5 A A 附 录 A(资料性附录)救灾储备物资入库单 救灾储备物资入库单见表A.1。表A.1 救灾储备物资入库单 收到:年 月 日 No:单位:元 品 名 批 次 货 号 型号 规格 计量单位 单价 数量 金额 入库依据 合 计 储备库负责人(签字)保管员(签字)交货人(签字)储备库(公 章)年 月 日 注:本单一式三份,分别用于记账凭证、存根、同级主管部门留存。DB22/T 25022016 6 B B 附 录 B(资料性附录)救灾储备物资调拨单 救灾储备物资调拨单见表B.1。表B.1 救灾储备物资调拨单 年 月 日 No:单位:元 储备库 接收单位 批 号 品 名 型号规格 计量单位 单价 数量 金额 生产年、月生产厂家 合 计 批准人(签字)经办员(签字)提货人(签字)批准单位(公 章)年 月 日 注:本单一式三份,分别用于记账凭证、存根、调拨方留存。DB22/T 25022016 7 C C 附 录 C(资料性附录)救灾储备物资标签 救灾储备物资标签见表C.1。表C.1 救灾储备物资标签 品 名 规 格 产 地 编 号 数 量 质 量 生产日期 入库时间 年 月 日 DB22/T 25022016 8 D D 附 录 D(资料性附录)救灾储备物资出库单 救灾储备物资出库单见表D.1。表D.1 救灾储备物资出库单 付给:年 月 日 No:单位:元 品 名 货 号 批 次 计量单位单 价 数 量 金 额 出库依据 合 计 储备库负责人(签字)保管员(签字)提货人(签字)储备库(公 章)年 月 日 注:本单一式二份,分别用于记账凭证、存根。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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