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植物疫情监测与处置规范DB37/T 3601-201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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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65.020.20 B 05 DB37 山东省 地 方 标 准 DB 37/T 3601 2019 农业植物 疫情监测 与处置规 范 Standards on the monitoring and disposal of agricultural plant epidemic situation 2019-07-23 发布 2019-08-23 实施 山 东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布 DB37/T 3601 2019 I 目 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疫情 处置 原则.1 3 疫情 调查 监测.1 3.1 疫 情调 查.1 3.2 疫 情监 测.1 4 疫情 诊断 与确 认.1 4.1 疫 情诊 断.1 4.2 疫 情确 认.2 5 疫情 报告 与发 布.2 5.1 疫 情报 告.2 5.2 疫 情发 布.2 6 疫情 处置.2 6.1 疫 情处 置措 施.2 6.2 疫 情处 置结 果报 告.3 6.3 疫 情跟 踪监 测.3 7 疫情 信息 资料 记录 与归 档保存.3 DB37/T 3601 2019 II 前 言 本标准 按照GB/T 1.1 2009 给出 的规 则起 草。本标准 由山 东省 农业 农村 厅提出 并监 督实 施。本标准 由山 东省 农业 标准 化技术 委员 会归 口。本标准 起草 单位:山 东省 植物保 护总 站、潍坊 市植 物保护 站。本标准 主要 起草 人:商 明 清、谢传 峰、徐 兆春、刘 存 辉、李洪 刚、张 德满、金 扬 秀、徐鲁、李华 春、李洪奎、王 雪影、张 小冬。DB37/T 3601 2019 1 农 业植物 疫情监测 与处置 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 规定 了农 业植 物疫 情的调 查监 测、疫 情诊 断 与确认、疫情 报告 与发 布、疫情处 置程 序及 主要措施。本标准 适用 于农 业植 物疫 情的监 测与 处置。2 疫情处 置原 则 植物疫 情处 置遵 循“依法、科学、及 时、分级 负责、属地 管理”原 则,实行 政府统 一领 导、部 门 分工负责,逐 级建 立责 任制,进行 疫情 处置。3 疫情调 查监 测 3.1 疫情调 查 3.1.1 疫情普 查 根据当 地农 业植 物疫 情的 发生分 布范 围和 危害 情况 等,按 照已 有普 查方 案或 制定具 体普 查方 案,开展疫情 普查。疫 情普 查一 般每3 至5年 开展 一次,重 点普查 对象 应每 年进 行普 查。3.1.2 专项调 查 对于重 点作 物上 发生 的疫 情和重 点检 疫性 有害 生物 疫情,按照 已有 调查 方案 或 制定具 体的 专项 调 查方案,每年 进行 有针 对性 的调查,查 清其 发生 分布 范围、危害 情况 及动 态等。3.2 疫情监 测 按照已 有的 有关 监测 技术 规范或 制定 具体 的监 测技 术方案,常 年开 展疫 情监 测,明 确当 地某 种 检 疫性有害 生物 是否 发生、发 生分布 范围 和危 害情 况等。4 疫情诊 断与 确认 4.1 疫情诊 断 4.1.1 现场诊 断 根据检 疫性 有害 生物 的形 态鉴定 特征、典 型危 害症 状等,由植 物检 疫人 员进 行现场 诊断。4.1.2 实验室 鉴定 现场诊 断不 能确 定的,采 集样品 或标 本带 回实 验室,由植 物检 疫机 构 或 其委 托的有 关教 学科 研 单 位依据有 关的 鉴定 技术 规程 或鉴定 方法 进行 鉴定,并 出具鉴 定报 告。DB37/T 3601 2019 2 省内首 次发 现的 疑似 全国 农业植 物检 疫性 有害 生物 疫情、境外 新传 入或 境内 新 发现的 潜在 的农 业 植物检疫 性有 害生 物疫 情等 重大植 物疫 情,需经 农业 农村部 所属 植物 检疫 机构 或其指 定的 专家 进行 鉴 定,并出具 鉴定 报告。4.2 疫情确 认 根据现 场诊 断结 果和 实验 室鉴定 结果,由 植物 检疫 机构进 行疫 情确 认,并保 存样品 或标 本。5 疫情报 告与 发布 5.1 疫情报 告 县 级 以 上植 物 检疫 机 构在疫 情 确 认后12 小时 内 报告省 级 植 物检 疫 机构,省级植 物 检 疫机 构 经核 实后,根 据情 况应 当在12小 时内 报 告农 业农 村部 所属 的植物 检疫 机构,农 业农 村部所 属的 植物 检 疫 机 构 应当在12 小时 内报 告农 业农 村部。县级 以上 植物 检疫 机构向 上一 级植 物检 疫机 构报告 植物 疫情 时,应 当 同时报告 本级 人民 政府 农业 主管部 门。5.2 疫情发 布 5.2.1 全国农 业植 物检 疫性 有害 生物疫 情首 次发 生和 疫情 解除情 况由 农业 农村 部发 布。5.2.2 省补充 的农 业植 物检 疫性 有害生 物疫 情及 其发 生和 疫情解 除情 况、农业 农业 部已发 布的 全国 农业植物 检疫 性有 害生 物在 本行政 区域 内的 发生 及处 置情况 由省 级人 民政 府农 业主管 部门 发布,并 报 农 业农村部 备案。5.2.3 疫情发 生地 市、县级 农业 行政主 管部 门及 其所 属的 植物检 疫机 构应 当在 农业 农村部 或省 级人 民政府农 业行 政主 管部 门发 布疫情 后,及时 向社 会通 告相关 疫情 在本 行政 区域 内发生 的具 体情 况,指 导 有关单位 和个 人开 展疫 情防 控工作。6 疫情处 置 6.1 疫情处 置程 序 植物疫 情确 认后,疫 情发 生地植 物检 疫机 构应 根据 疫情的 发生 场所(地 区)、发生范 围、发生 程度、危害特 点、危害 状况 等及时 提出 疫情 处置 技术 意见 报农业 主管 部门,由 农业 主管部 门提 请当 地 人 民 政 府进行疫 情处 置,植物 检疫 机构负 责技 术指 导。疫情 处置技 术意 见 应 报上 一级 植物检 疫机 构备 案。6.2 疫情处 置措 施 6.2.1 启动应 急预 案 根据疫 情发 生状 况,对于 当地有 农 业重 大有 害生 物 应急 预案 且 符合 预案 启动条 件的 植物 疫 情,提请当 地人 民政 府启 动应 急预案。6.2.2 封锁疫 情 对作物 生长 期间 发生 的植 物疫情,及 时查 清疫 情,确定疫 情发 生范 围,封锁 疫情发 生区(点),疫情发生 区内 的植 物及 植物 产品禁 止向 外调 运或 流通,就地 销毁 或进 行除 害处 理;对 调运 过程 中 发 现 的 植物疫情,现 场就 地销 毁或 进行除 害处 理,切断 传染 源;对 重点 植物、植 物产 品及其 它应 检物 品,依 法 采取强制 措施 进行 扣押 或封 存待处 理。DB37/T 3601 2019 3 6.2.3 进行除 害处 理 对于大 田发 生的 植物 疫情,拔 除收 集带 有疫 情的 寄 主植物、植物 产品 以及 其 他受污 染物 等疫 源,集中就地 销毁;并 采取 土壤 消毒处 理,实行 轮作,改 种其他 非寄 主作 物等 措施。对于保 护地 内发 生的 疫情,除 收集 疫源 集中 销毁、进 行土壤 消毒 处理 和实 行轮 作外,还 应对 保护 地的棚架、棚 膜等 设施 及营 养钵、栽培 工具、草 苫等 用具进 行消 毒处 理。对调运 过程 中发 现的 带有 疫情的 种子、苗木 等繁 殖 材料和 其它 应施 检疫 的植 物、植物 产品 等,可 用熏蒸、辐照、冷 冻、高温、机械 处理 等方 法进 行除 害处理 或就 地销 毁。带有疫 情的 种子、苗 木等 繁殖材 料和 其它 应施 检疫 的植物、植 物产 品,经除 害处理 后,仅限 于 在 疫情发生 区内 种植、使 用,严禁外 运。6.2.4 划定疫 区和 保护 区 根据疫 情发 生状 况,符合 划定疫 区和 保 护 区条 件的 疫情,按有 关规 定划 定疫 区和保 护区。6.2.5 设立临 时植 物检 疫检 查站 发生特 大疫 情的 地区,按 照有关 规定 设立 临时 植物 检疫检 查站。6.3 疫情处 置结 果报 告 疫情处 置工 作完 成后,疫 情处置 结果 应按 照有 关规 定及时 逐级 上报。6.4 疫情跟 踪监 测 疫情处 置后,做 好疫 情的 跟踪调 查监 测,一旦 发现 疫情,及时 采取 措施。7 疫情信 息资 料记 录与 归档 保存 疫情发 生地 植物 检疫 机构 应详细 记录、收 集、汇总 整理疫 情监 测调 查、诊断 鉴定、确认、处 置 等 过程中的 各种 信息 资料,及 时立卷 归档 保存。档 案资 料永久 保存。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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