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技术规范DB35/T 1583-201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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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3.310 A 91 福建省地方标准DB35/T 15832016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技术规范 Technical Code of Security&Protection System For Residential Area 2016-04-06 发布 2016-07-06 实施DB35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福建省地方标准 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技术规范 DB35/T 15832016*2016年 11 月第一版 2016年 11 月第一次印刷 DB35/T 1583-2016 I 目 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系统组成和设计原则1 5 系统要求2 6 方案论证、系统检验、工程验收11 7 使用、维护、保养11 DB35/T 15832016 II 前 言 本标准由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福建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泉州市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泉州市公安局科技通信保障处、福建省数字安防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福建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泉州佳乐电器有限公司、福建泉州环宇通电子有限公司、福建省泉州恒通数码有限公司、福建省公安厅科技通信处、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文杰、曾慧敏、洪泉益、郑荣宗、陈木生、翁玉官、林新章、阮星、陈奋忠。DB35/T 1583-2016 1 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的基本要求,是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方案设计、工程施工、系统检验和竣工验收的基本依据。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住宅小区,也适用于单幢(多幢)独立住宅楼。已建的住宅小区和住宅楼安全防范系统的改造升级应参照本标准执行。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12663 防盗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 GB 20815-2006 视频安防监控数字录像设备 GB/T 21741 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通用技术要求 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198-2011 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GB 50303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343-2012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 GB 50348-2004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 GB 50394 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 50395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 50396-2007 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A/T 72 楼寓对讲系统及电控防盗门通用技术条件 GA/T 75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 GA/T 644 电子巡查系统技术要求 GA/T 669.1 城市监控报警联网系统 技术标准 第1 部分:通用技术要求 GA/T 669.5 城市监控报警联网系统 技术标准 第5 部分: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求 GA/T 678-2007 联网型可视对讲系统技术要求 DB35/T 1247-2012 数字高清视频监控系统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GB 50348-2004、GB 50394、GB 50395、GB 50396-2007、GB/T 21741、DB35/T 1247-2012 中确立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4 系统组成和设计原则 4.1 系统组成 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应由周界报警、视频安防监控、出入口控制、室内入侵报警、电子巡查、停车场(库)管理、安全管理系统、安全防范实体防护装置以及监控中心组成;出入口控制子系统由楼寓(可视)对讲和识读式出入口控制组成。DB35/T 1583-2016 2 4.2 设计原则 安全防范系统应满足外周界敞开、内部道路公共化的非封闭住宅小区使用要求,应达到无盲点探测报警和监控目的,系统应采用数字化、网络化技术,使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进行智能化管理。4.2.1 安全防范系统建设应纳入相关单位或部门的工程建设总体规划,根据其使用功能、管理要求和建设规模,进行综合设计、同步施工和验收。4.2.2 安全防范系统建设由各地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部门指导实施,各住宅小区涉及公共安全的安防信息应逐步与公安机关联网。4.2.3 安全防范系统的操作应有安全保护措施,应有完善的系统应急处置机制和相应的应急队伍。4.2.4 安全管理系统应预留接口,支持联网功能,接处警信息及视频图像能通过安全隔离设备及SIP 网关连接到公安机关,应有对传输的图像质量、有效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和评价功能,数字视频图像信息应单向传输给公安机关。4.2.5 安全管理系统能够对本系统内的设备进行在线监测,发生故障时维护机构应在 2h内做出响应,重要设备的故障应在 8h 内予以排除。4.2.6 安全管理系统可通过重新启动、重新配置、重新安装操作系统等手段进行维护,应有数据维护、系统配置、用户管理、数据备份恢复功能和机制。4.2.7 安全防范系统应具有安全性、可靠性、可扩充性和使用灵活性,应达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实用可靠要求;系统设计应符合国家法律和地方法规的规定,还应符合国家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4.2.8 工程中所使用的设备、材料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并经法定机构检验/认证合格、出具合格的检验报告或认证证书等相关质量证明。5 系统要求 5.1 技术要求 5.1.1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应符合 GA/T 75 的规定,系统的设计原则、设计要素、传输与布线,以及供电、防雷与接地设计应符合 GB 50348-2004 中第 3 章的相关规定。5.1.2 安全防范系统设计应同本市监控报警联网系统的建设相协调、配套,作为社会监控报警接入资源时,其网络接口、性能和功能应符合 GA/T 669.1、GA/T 669.5 等相关标准要求。5.1.3 各子系统的设置、运行、故障等相关信息保存时间应大于或等于 90 d,图像信息保存时间应大于或等于 30 d。5.1.4 安全管理系统应具备向各住户发布文字、图像、语音信息功能。5.2 基本配置 5.2.1 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配置规定 DB35/T 1583-2016 3 表1 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配置 序号 项目 设施 安装区域或覆盖范围 配置要求住宅小区周界 推荐 不设值守人员的出入口 应有 与住宅相连,且高度在6m以下(含6m),用于商铺、活动场所等功能的建筑物(包括裙房)顶层平台 应有 与外界相通用于商铺、活动场所等功能的建筑物(包括裙房),其与住宅相通的窗户 推荐 入侵探测装置 内部重要设施或者场所的外部和内部周界 推荐 1 周界报警子系统 控制、记录、显示装置 监控中心 应有 住宅小区周界 推荐 出入口含与外界相通用于商铺、活动场所等功能的建筑物(包括裙房),其与住宅相通的出入口 应有 地下停车库出入口(含与住宅地面、住宅楼相通的人行出入口)、地下机动车停车库内主要通道 应有 地面机动车集中停放区 应有 重要设施(供电、供水、供气、通信和消费等)机房和住宅监控中心 应有 主要通道、交叉路口 推荐 商铺、活动场所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 推荐 住宅楼出入口 应有 电梯轿厢、电梯厅 应有 公共租赁房各层楼梯出入口、电梯厅或公共楼道 应有 彩色摄像机 其他重要场所和部位 推荐 控制、记录、显示装置 监控中心 应有 2 视频安防监控子系统 联网传输接口 监控中心,支持城市报警联网 应有 管理副机 出入口 应有 每户住宅 应有 多层别墅、复合式住宅的每层楼面 应有 对讲分机 监控中心 推荐 住宅楼栋出入口 应有 对讲主机 地下停车库与住宅楼相通的出入口 推荐 3 出入口控制子系统 楼寓访客(可视)对讲 管理主机 监控中心 应有 DB35/T 1583-2016 4 表1(续)序号 项目 设施 安装区域或覆盖范围 配置要求 出入口 推荐 地下停车库与住宅楼相通的出入口 应有 住宅楼栋出入口、电梯 推荐 出入口凭证检验和控制装置 监控中心 应有 控制、记录装置 监控中心 应有 3 出入口控制子系统 识读式出入口控制 出入口人员通道装置 小区出入口 推荐 每户住宅(含复合式住宅的每层楼面)、门、窗、阳台 推荐 一、二层住宅,顶层住宅(含复合式住宅每层楼面)、门、窗、阳台 推荐 别墅住宅每层楼面(含与住宅相通的私家停车库)推荐 与住宅相连,且高度在6m以下(含6m),用于商铺、活动场所等功能的建筑物(包括裙房)顶层平台上一、二层住宅、门、窗、阳台 推荐 水泵房和房屋水箱部位出入口、配电间、通信机房等、门、窗、阳台 应有 入侵探测器 物业办公场所,活动场所、商铺、门、窗阳台、推荐 住户客厅、卧室及未明确用途的房间 推荐 卫生间 推荐 物业办公场所,活动场所、商铺 推荐 紧急报警(求助)装置监控中心 推荐 安装入侵探测器的住宅 推荐 多层别墅、复合式住宅的每层楼面 推荐 物业办公场所,活动场所、商铺 推荐 控制、记录、显示装置监控中心 推荐 4 室内入侵报警子系统 预留端口 有需要的部位 推荐 电子巡查感应装置 周界,住宅楼周围,地下停车库,地面机动车集中停放区,水箱(池),水泵房、配电间等重要设备机房区域 应有 5 电子巡查子系统 控制、记录、显示装置 监控中心 应有 DB35/T 1583-2016 5 表1(续)序号 项目 设施 安装区域或覆盖范围 配置要求 电控防盗门 住宅楼栋出入口(别墅住宅除外)应有 商铺(包括裙房)等建筑物作为住宅小区周界的,建筑物与住宅小区相通的一、二层窗户 应有 住宅楼栋内一、二层公共区域与住宅小区相通的窗户 应有 与住宅小区相通的监控中心窗户 应有 与住宅小区外界相通的监控中心窗户 应有 6 实体防护装置 内置式防护栅栏 建筑物外墙管道防攀爬设施 应有 7 车辆管理子系统 车牌识别装置 住宅小区出入口,地面、地下机动车停车库出入口 应有 楼寓对讲管理平台(主机)应有 门禁管理、记录控制装置,预留数据传输接口 应有 报警信息受理处置平台(报警、设防、撤防等信息保存90d以上),配套相应的预案和处警队伍装备。应有 电子巡查管理终端(相关信息保存90d以上)应有 车辆管理终端(车牌识别系统),预留上联数据接口 应有 安防监控和报警系统实现与辖区公安机关联网并预留系统向上联网接口 应有 有、无线通信设施。作为住宅小区的禁区,应有对外及时求助装置 应有 双回路供电、不间断备用电源 推荐 8 监控中心 配置消防、空调等设施,设置门禁、可视对讲和视频监控装置、落实防雷和接地等保护措施 应有 5.3 周界报警子系统 5.3.1 系统的前端应选用不易受气候、环境影响,误报率低的入侵探测装置,当使用电子围栏等主动防御型探测装置或者对特定对象可能造成安全威胁的其他装置时,应设置安全警示标识。5.3.2 周界前端入侵探测防区宜设置安防监控摄像机,通过视频监控与报警的联动,对入侵行为进行图像复核和延时预览,夜间工作时宜采用红外摄像机或者设置联动照明装置,系统的联动、图像复核、记录等应符合 5.4 的相关规定。DB35/T 1583-2016 6 5.3.3 系统的防区划分,应有利于报警时准确定位,各防区的覆盖距离应根据产品技术参数设置,并充分考虑环境和气候等因素对探测效果的影响,探测器的有效作用范围要有足够的冗余,各防区的衔接应做到无盲区和无死角,并尽可能提高非法穿越难度。5.3.4 设备应具备防拆和防区短路/断路自动报警功能,周界报警子系统管理平台应具备故障诊断功能,系统应 24h 设防。5.3.5 栅栏、与住宅相连的裙房顶层平台,宜在外沿顶端安装入侵探测装置。5.3.6 电子围栏入侵探测装置的报警响应时间应小于或等于 5s,其它类型入侵探测装置的报警响应时间应小于或等于 2s;报警声讯持续时间应大于或等于 5s,并可根据需要调整时间;灯光联动装置应具备即时触发和后延时功能,延时调整范围应大于或等于(5s300s)。室外报警讯响声压等级应大于或等于 100dB。5.3.7 周界报警子系统报警时,住宅小区监控中心应有声光报警信号显示,并应在显示屏或电子地图上准确标示报警的方位和周界区域,同时应显示相应的处置预案,具备视频复核功能的防区,应同步自动显示报警防区关联的复核图像。5.3.8 周界报警主机应能够通过工具软件进行编程设置,周界报警防区可与室内报警防区共用报警主机,当共用报警主机时,监控中心安全管理系统平台应能准确区分前端警情类型和具体方位,报警声讯持续时间应大于或等于 5min,报警应具备联动功能。5.3.9 报警信息应能够保存大于或等于 90 d,周界报警系统主机应符合 5.6.10的要求,系统的其他要求应符合 GB 50394的规定。5.4 视频安防监控子系统 5.4.1 摄像机安装要求:5.4.1.1 出入口、通道应安装固定焦距摄像机,视场较大或者对图像细节要求较高的部位宜安装高清摄像机。前端摄像机应配置 1080P 及以上,支持 H.265、H.264 编码标准,宜支持越界侦测,场景变更侦测,区域入侵侦测,虚焦侦测,移动侦测等多种报警功能。5.4.1.2 摄像机的选型、镜头的配置和监控覆盖区域应根据具体效果需求和环境条件进行确定,重要部位应做到无监控盲区。5.4.1.3 合理选择摄像机的安装位置和指向角度,避免或减少图像出现逆光现象,电梯厅不应采用带云台摄像机,不能出现盲区。5.4.1.4 保证监控区域的照度满足摄像机基本要求(监控范围内的平均照度应大于或等于 50Lux),光线不足或者夜间工作时宜设置与摄像机指向一致的辅助照明光源,也可使用日夜型低照度摄像机或者红外摄像机。5.4.1.5 摄像机应牢固安装,安装位置和安装方法应保证摄像机不易受外界干扰和损伤,且不影响现场设备运行和人员正常活动,同时保护住宅小区私人隐私。5.4.1.6 同一建筑物和建筑物内同一层面所有出入口(含楼梯出入口)、电梯厅内摄像机的安装朝向应一致,电梯轿厢的摄像机应安装在电梯轿厢门体上方一侧的顶部或操作面板上方,且应能监视到楼层显示器。5.4.1.7 带有云台、变焦镜头的摄像机,在停止云台、变焦操作 2 min0.5 min后,应自动恢复至预置状态。5.4.1.8 室外摄像机的防护等级必须与所处环境相适应,一般情况下不低于 IP66,并采取有效的防破坏和防雷击等保护措施。5.4.1.9 球机安装时应有安全保护措施,应考虑在供电电压范围25%下正常工作。5.4.2 包括设于地下停车库的机动车辆出入口摄像机的安装应符合以下要求:5.4.2.1 摄像机朝向应一致向外(车牌识别系统除外)。5.4.2.2 人行道、机动车行道应分别安装摄像机。DB35/T 1583-2016 7 5.4.2.3 每条机动车行道应至少安装一台摄像机(选用数字高清摄像机除外)。5.4.2.4 安装车牌智能识别系统,宜实现各出入口及停车场的联网管理。5.4.3 视频监控图像应符合以下要求:5.4.3.1 周界的视频图像应清晰显示人员的行为、体貌特征,应配置 1080P 及以上、120以上广角的宽动态摄像机。5.4.3.2 出入口的视频图像应清晰地显示进出人员面部特征和/或机动车牌号,且进出人员的面部有效画面宜大于显示画面的 1/60。5.4.3.3 安装车牌智能识别系统的住宅小区(含地下停车库)车辆出入口,视频图像应满足进出机动车的车牌识别要求并清晰地显示进出人员的面部、体貌特征。5.4.3.4 地下停车库与地面及住宅楼相通的人行出入口、地下非机动车停车库与地面相通的出入口、住宅楼出入口,以及商铺、活动场所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等处,夜间应有照明或红外补光装置,视频图像应清晰地显示进出人员面部特征。5.4.3.5 地面机动车集中停放区、地下机动车停车库主要通道、别墅区域机动车主要道路交叉路口、小区主要通道的视频图像,应清晰显示过往人员的行为特征和机动车的行驶情况。5.4.3.6 公共租赁房每层楼梯出入口、电梯厅或公共楼道的视频图像,应清晰地显示过往人员的面部、体貌特征。5.4.3.7 住宅小区内开阔地带(如广场、主干道)等处,应安装球机,并支持巡航等功能。5.4.4 摄像机在标准照度下,视频监控图像质量主观评价应符合 GB 50198-2011 规定的评分等级 4级的要求,系统显示水平分辨力应大于或等于 850 TVL。5.4.5 系统所有功能的控制响应时间、图像信号的传输时间不应有明显时延现象。5.4.6 视频监控与报警联动的安全防范系统,当报警控制器发出报警信号时,监控中心应能联动显示与报警区域相关联的全屏视频图像,联动响应时间应小于或等于 2s。5.4.7 视频图像应有日期、时间、监视画面位置等字符叠加显示功能,字符叠加应不影响对图像的监视和记录回放效果,显示时间与北京标准时间的误差应在15s 以内。5.4.8 具有 16 路以上视频图像安防监控子系统,监控中心应配置与监控管理需求相适应的显示设备,重点图像应固定监视或切换监视,宜采用拼接屏或其他形式的电视墙进行监视和管理,所有视频监控图像进行 24h 记录。5.4.9 数字录像机设备应符合 GB 20815-2006 标准中、类 A 级机的要求。最高质量等级,全部采用大于或等于 25 帧/秒实时记录的图像信息,保存时间应大于或等于 30d。5.4.10 在不影响图像采集和回放识别效果的前提下,允许适当降低录像帧率,特殊应用场合可采用动态录像模式。5.4.11 录像回放宜在本机播放,也可通过其它通用设备在本地进行联机播放。5.4.12 安全管理系统应保证设备之间及相关软硬件的兼容,多台数字录像设备组成并同时运行时,在确保图像不丢失的前提下,宜配置统一时钟源对所有数字录像设备进行时钟同步。5.4.13 安全管理系统宜采用智能化视频分析处理技术,具备虚拟警戒、目标检测、行为分析、视频远程诊断、快速图像检索等功能,前端摄像机应具有越界、场景变更、区域入侵、声音异常侦测及动态分析等多种图像报警功能。5.4.14 安全管理系统应提供开放的接口,按要求能够接入公安联网系统,实现统一管理。5.5 出入口控制子系统 5.5.1 楼寓(可视)对讲系统要求:5.5.1.1 住宅小区出入口的管理副机应能正确选呼各住户分机,并应能听到回铃声。DB35/T 1583-2016 8 5.5.1.2 楼栋出入口和地下机动车、非机动车车库与住宅楼相通的出入口的对讲主机应能正确选呼该楼栋内任一住户分机,并应听到回铃声。5.5.1.3 别墅住宅内的室内对讲分机应至少有 1 个具备可视对讲功能,应安装室内外摄像机。5.5.1.4 宜选用楼寓可视对讲系统,为保障楼宇对讲系统与梯控联动的稳定性要求,相应的设备应能配套。5.5.1.5 楼寓(可视)对讲系统的通话语音应清晰,图像应能清晰显示人员的面部特征,开锁功能应可靠,提示信息应及时、准确。系统应具有智能分析应用功能,能够与智能家居设备接口联接,有条件的支持手机 APP实现远程自动控制。5.5.1.6 楼寓可视对讲系统的对讲分机宜具有访客图像的记录、回放功能,图像记录存储设备的容量可根据应用需求进行扩展。可视对讲室内机屏幕应优先选用大于或等于 7 英寸,分辨率应大于或等于 800480 像素,开锁应可靠便捷,室内机应具有添加管理摄像机功能,以便实时预览监控图像。5.5.1.7 楼寓电控防盗门应以钥匙或识读式感应卡和通过室内对讲分机遥控等方式开启,或从内部手动解锁,不应以楼栋口对讲主机数字密码按键方式开启电控防盗门。5.5.1.8 管理主机或者安全管理系统平台应能与小区出入口的管理副机、楼栋口的对讲主机、住户对讲分机之间进行双向选呼和通话。5.5.1.9 管理主机或者安全管理系统平台的软硬件资源应与所管控的住户分机数相适应,避免音(视)频信号和其他交互信息堵塞。5.5.1.10 管理主机应有访客信息(访客呼叫、住户应答等)的记录和查询功能,以及异常信息(系统停电、楼寓电控防盗门开启状态超时等)的声光报警显示、记录和查询功能。信息内容应包括各类事件日期、时间、楼栋门牌号等。5.5.1.11 采用集成有安防报警、视频监控、门禁一卡通、短信平台等功能的数字化楼宇对讲系统时,宜具备通过小区管理平台实现远程互联网或移动终端查询、布防、撤防等功能,其技术指标必须符合各分类的相关规定。5.5.1.12 系统必须配置后备电源,保证在市电脱供后可以维持 24h正常工作时间。5.5.2 识读式出入口控制系统要求:5.5.2.1 识读式出入口控制系统应根据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管理的需要,按不同的通行对象及其准入级别进行控制与管理,对人员逃生疏散口的识别控制应符合 GB 50396-2007第 9.0.1 条第2 款的相关规定,发生火灾时,出入口应开放紧急通道,楼栋出入口处的门应能自动解锁或从内部手动解锁,出入口控制器及其供电系统应设置在受控门以内。5.5.2.2 住宅小区出入口、地下机动车停车库出入口宜安装防冲撞道闸,并应有清晰的警示标志。道闸应有防止由于误操作造成伤人、砸车等事故发生的安全措施。5.5.2.3 重要出入口和应用条件比较成熟的识读式出入口系统,可采用指纹、人像等较为成熟的生物识别技术或者多重识读方式叠加应用,以提高安全性。5.5.2.4 采用 IC 卡识读方式的出入口,其出入刷卡记录信息宜同步传送到管理平台,便于事后查询、分析,读卡机的通讯格式应能支持 RS-485和 Wiegand等协议,其它要求应符合 GA/T 72、GA/T 678-2007、GB 50396-2007 的规定。5.5.2.5 有条件的住宅小区可考虑部署人脸识别系统,实现进出人员管控。5.6 停车场(库)管理子系统 5.6.1 住宅小区停车场车辆管理系统应具备功能完善、兼容性强的要求,能够进行身份识别、权限管理和统计。5.6.2 停车场管理子系统应对出入车辆进行车辆识别、识别内容不限于车牌号码、车身颜色等相关车辆信息。5.6.3 停车场管理子系统的车牌识别摄像机,建议抓拍的车辆图像分辨率不小于 1280(W)960(H)。DB35/T 1583-2016 9 5.6.4 车辆出入记录信息应能够保存 90d以上。5.6.5 停车场管理子系统须预留有接口,便于有条件的第三方平台(如公安的视频共享平台等)进行对接。5.7 室内报警子系统 5.7.1 入侵探测器的选用和安装应确保对非法入侵行为及时发出报警响应,探测范围应有效覆盖住宅与外界相通的门、窗、阳台等区域,同时应避免或减少因室内人员正常活动而引起误报的情况发生,分户门应设置独立防区并设定为延时方式。5.7.2 报警防区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5.7.2.1 住户的每个卧室、客厅(起居室)、书房等区域应分别独立设置报警防区,住宅内相邻且同一层面的厨房、卫生间等可共用一个报警防区;紧急报警(求助)装置可共用一个报警防区,但串接数应小于或等于 4个。5.7.2.2 与别墅住宅相通的私家车库应独立设置报警防区。5.7.2.3 住宅小区的水泵房和房屋水箱部位出入口、配电间、电信机房、等重要机房应分别独立设置报警防区。5.7.2.4 防盗报警控制器的防区数应满足防区设置的需要,住宅内的防盗报警控制器、操作键盘应设置在防区内。5.7.3 住宅内入侵探测器报警信号应首选有线方式传输,特殊情况也可以采用无线传输,紧急报警信号应采用有线方式传输,住宅与监控中心的报警联网信号应采用专线方式传输,有条件的可采用专线与无线双路由传输。5.7.4 住宅内防盗报警控制器应能通过操作键盘按时间、部位任意设防和撤防,紧急报警防区应设置为不可撤防模式,无线入侵探测器应有欠压报警指示功能。5.7.5 防盗报警控制器操作键盘宜安装在便于操作的部位,在前端入侵探测器满足基本配置要求的前提下,别墅、复式住宅每户各层应增加防盗报警控制器操作键盘,并统一控制所有防区,或分别控制不同防区。5.7.6 当住宅内选用含有楼寓(可视)对讲设备的报警控制器操作键盘时,其报警部分应符合 GB 12663 的要求,楼寓(可视)对讲部分应符合 GA/T 72 和GA/T 678-2007 附录A 的要求。5.7.7 除一、二层及顶层住宅外,其它层面的住宅应预留与监控中心报警联网的信号接口。5.7.8 住宅小区监控中心报警主机应符合以下要求:5.7.8.1 应有显示(声光报警)、存储、统计、查询、屏蔽(旁路)、巡检和打印输出各相关前端入侵报警控制器发来的信息的功能,信息应包括防区、各住户和相关用户的名称、部位、报警类型(入侵报警、求助、故障、欠压等)、工作状态(布防、撤防、屏蔽、自检等)所发生的日期与时间。5.7.8.2 应具备支持多路报警接入、处理多处或多种类型报警的功能。5.7.8.3 应有密码操作保护和用户分级管理功能。5.7.8.4 应配置满足系统连续工作大于或等于 8h 的不间断电源。5.7.8.5 无线和总线制入侵报警系统报警响应时间应小于或等于 2s,基于电话线接入的报警系统,采用 7 号信令报警相应时间应小于或等于 3s,采用 1 号信令报警响应时间应小于或等于 20s;基于无线移动网接入的,报警响应时间应小于或等于 10s。5.7.8.6 应留有与属地区域安全防范报警网络的联网接口。5.8 电子巡查子系统 5.8.1 应根据小区的安全防范管理要求确定巡查路线,配置与之相适应的巡查设备和管理平台,配备必要的人员、装备和工具,建立相应的运作管理制度。5.8.2 系统应具备巡查线路和巡查程序编制、修改和违规提示以及意外情况报警等基本功能,可对巡查时间、地点、人员和顺序等数据进行显示、归档、查询和打印,巡查信息保存时间不少于 90d。DB35/T 1583-2016 10 5.8.3 电子巡查子系统可独立设置,也可与出入口控制子系统或入侵报警子系统联合设置,独立设置的电子巡查子系统应与小区监控中心安全管理系统联网。5.8.4 对于户外巡查路线,宜选用基于无线对讲通信网络并结合地理信息(GIS)、全球定位(GPS)和射频识别(RFID)等多技术的巡查管理系统,实现巡查装备和安全防范功能的集成化、巡查管理的实时化与可视化。5.8.5 有条件的住宅小区,可对电子巡查、停车场(库)管理、出入口控制、考勤、收费等系统进行“一卡通”集成管理。5.8.6 其他要求应符合 GA/T 644 的规定。5.9 监控中心要求 5.9.1 监控中心宜独立设置,面积宜大于或等于 20 m2,设备的配置和功能必须满足安全管理需求,并与前端各子系统的建设规模相适应。5.9.2 监控中心设在值班室内的,应设有防盗安全门与值班室相隔离。5.9.3 监控中心应配备有线、无线通信联络设备和消防设备。5.9.4 监控中心的入侵报警、视频安防监控、出入口控制的终端接口及通信协议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可与上一级安全管理系统进行更高一级的集成,同时预留与城市监控报警联网系统联网的接口。5.9.5 监控中心室内应具有良好的通风条件,工作区域照明应大于或等于 300Lux,宜设置空调设施。5.9.6 监控中心设备布置应符合“强弱电分排布放、系统设备各自集中、同类型机架集中”的原则。5.9.7 机柜(架)设备排列与安放应便于维护和操作,各系统的设计装机容量应留有适当的扩展冗余,机柜(架)排列和间距应符合 GB 50348-2004 中3.13.10、3.13.11 的规定,且安装的设备具有良好的通风散热措施。5.9.8 监控中心布线应符合以下要求:5.9.8.1 管线宜敷设在吊顶内、地板下或墙内,并应采用金属管、槽防护。5.9.8.2 监控中心设置在地下室时,管线引入时应做防水处理。5.9.8.3 金属护套电缆引入监控中心前,应先作接地处理后引入。5.9.8.4 监控中心的线缆应敷设规范并配线整齐,线端应压接线号标识。5.9.8.5 所有系统设备应作等电位接地,等电位连接线(铜质)截面积应大于或等于 16mm2,接地汇流环或汇集排应采用铜质材料,汇集接地线截面积应大于或等于 35mm2。5.9.9 监控中心配电箱应安装有效的电涌保护器 SPD,其他要求应符合 GB 50348-2004 的规定。5.10 系统管网和配线设备要求 5.10.1 系统管槽、线缆敷设和设备安装,应符合 GB 50303 中的相关规定。5.10.2 安全防范系统的中继箱/中继间至各住宅控制箱的管线,低层建筑宜采用暗管敷设,高层建筑宜通过弱电井和桥架相结合的方式敷设。5.10.3 中继箱/中继间应便于维修操作并有防撬的实体防护装置。5.10.4 应统一规划并预留必要的传输管网。5.11 防雷与接地 5.11.1 安装于建筑物外的技防设施应按 GB 50057 的要求设置电涌保护装置。5.11.2 安装于建筑物内的技防设施,应采用等电位连接到共用接地系统,并应符合 GB 50343 的要求。DB35/T 1583-2016 11 5.11.3 安全防范系统的电源线、信号线经过不同防雷区的界面处,宜安装电涌保护器,电涌保护器接地端和防雷接地装置应做等电位连接,等电位连接应采用铜质线,其截面积应大于或等于16mm2。5.11.4 监控中心的接地宜采用联合接地方式,其接地电阻应小于或等于 1。5.12 实体防护装置 5.12.1 周界报警应沿住宅小区的外周界有效闭合,入侵探测装置应根据建筑结构特点规范安装。5.12.2 住宅小区设有内周界实体防护设施的,应沿内周界封闭设置,周界高度应大于或等于2000mm,上沿宜平直。5.12.3 内周界实体墙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或砖石构筑,栅栏应采用单根直径大于或等于 20mm、壁厚大于或等于 2mm 的钢管(或单根直径大于或等于 16mm 的钢棒、单根横截面大于或等于 8mmX20mm 的钢板)组合制做,竖杆间距应小于或等于 150mm,栅栏 1000mm 以下不应有横撑等可助攀爬的物饰。5.12.4 楼栋出入口电控防盗门应符合 GA/T 72 及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5.12.5 内置式防护栅栏应采用单根直径大于或等于 15mm、壁厚大于或等于 2mm的钢管(或单根直径大于或等于 12mm 的钢棒、单根横截面大于或等于 6mmX16mm 的钢板)组合制做。单个栅栏空间最大面积应小于或等于 600mmX100mm。5.13 安全防范系统管理和操作 5.13.1 监控中心为一级风险部位,实行封闭管理,严禁非当班值守人员进入,任何人员不得进入监控中心参观、拍照、录像及采访。公安机关管理人员检查工作的,须由单位领导或监控中心负责人陪同,并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5.13.2 应建立值守人员奖惩机制、值班日志和信息报告制度,值守人员必须认真履行交接班手续,不得泄露监控中心文字、图像等信息。5.13.3 应建立安全防范系统出现故障、遭受破坏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5.13.4 监控中心实行 24h 值守,每班宜 2人以上,采取 24h 查看和在线管理,对前端采集的视频监控、报警、出入口管理信息,常每 2h 至少进行一次全方位监控巡查。5.13.5 严禁随意拆卸、加装、调试安全防范系统设备。6 方案论证、系统检验、工程验收 6.1 方案论证 安全防范系统按GA/T 75、GB 50348-2004的规定程序组织方案论证,形成的正式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调整或变更应经过审核批准。6.2 系统检验 系统在竣工验收前必须按GB 50348-2004第7章要求进行系统检测,检测项目应覆盖工程合同、正式设计文件的主要内容,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调整或变更应经过审核批准。6.3 工程验收 工程应经技术方案论证、深化设计、安装调试、试运行、自行初验和系统检验合格后,根据GB 50348-2004中第8章要求进行竣工验收。7 使用、维护和保养 7.1 移交使用 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应协助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建立有效的管理机制与措施,进行相关安保人员DB35/T 1583-2016 12 的专业操作培训之后,才能移交工程并正常使用。7.2 维护和保养 安全防范系统的维护、保养应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应履行维修等售后技术服务承诺,提供系统操作和有关设备日常维护操作说明。应专人负责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工作,及时排除故障,淘汰、更换过期和损坏的设备器材,保持各系统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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