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维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 1228-201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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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3.040.40 Z 60 DB11 北京市 地 方 标 准 DB11/1228 2015 汽车维修 业大气污 染物排放 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vehicle maintenance and repair industry 2015-08-18 发布 2015-09-01 实施 北 京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北 京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发布 DB11/1228 2015 I 目 次 前言.II 引言.III 1 范围.1 2 规 范性 引用 文件.1 3 术 语和 定义.1 4 大 气污 染物 排放 控制 要 求.3 5 监 测与 检测.5 6 实 施与 监督.6 附录 A(规范 性附 录)工艺措 施和 管理 要求.7 DB11/1228 2015 II 前 言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自 标准 实施 之日 起,北京市 汽车 维修 业大 气污 染物 排 放按 照本 标准 执行,不再 执行DB11/501大气污染 物综 合排 放标 准。本标准 依据GB/T1.1-2009 给出的 规则 起草。本标准 由北 京市 环境 保护 局提出 并归 口。本标准 由北 京市 人民 政府 于2015 年8 月18 日批 准。本标准 由北 京市 环境 保护 局组织 实施。本标准 起草 单位:北 京市 环境保 护科 学研 究院、中 国科学 院生 态环 境研 究中 心。本标准 主要起 草人:聂 磊、高喜 超、潘 涛、邵霞、郝郑平、李国 昊、任培芳、闫磊、袁勋、王 敏燕、王 海林、何 万清、高 美平 DB11/1228 2015 III 引 言 为 控制 北京 市 汽 车维 修业 大气污 染物 排放,改 善区 域大气 环境 质量,引 导汽 车维修 业的 生产 工艺 和污染治 理技 术的 发展 方向,根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环 境保护 法、中华 人民 共 和国大 气污 染防 治法、北京 市大 气污 染防 治条 例 制 定本 标准。DB11/1228 2015 1 汽 车维修 业大气污 染物排 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 规定 了 汽 车维 修 业 大气污 染物 排放 控制、监 测与检 测 以 及标 准的 实施 与监督 要求。本标准 适用 于现 有汽 车维 修 企业 的 大 气污 染物 排放 管理,以 及新 建、改 建、扩 建 汽车 维修 企业 建设项目的 环境 影响 评价、环 境保护 设施 设计、竣工 环 境保护 验收 及其 投产 后的 大气污 染物 排放 管理。2 规范性 引用 文件 下列文 件对 于本 文件 的应 用是必 不可 少的。凡 是注 日期的 引用 文件,仅 所注 日期 的 版本 适用 于本 文件。凡 是不 注日 期的 引用 文件,其最 新版 本(包括 所有的 修改 单)适用 于本 文件。GB/T 3186 色漆、清 漆和 色漆与 清漆 用原 材料 取样 GB/T 15432 环 境空气 总悬浮 颗粒 物的 测定 重 量法 GB/T 16157 固定 污染 源排 气中颗 粒物 测定 与气 态污 染物采 样方 法 GB/T16739.1-2004 汽车 维 修业开 业条 件 第1部 分:汽车整 车维 修企 业 GB/T16739.2-2004 汽车 维 修业开 业条 件 第2部 分:汽车专 项维 修业 户 GB/T 23985-2009 色漆 和 清漆 挥发 性有 机化 合物(VOC)含 量的 测定 差值 法 GB/T 23986-2009 色漆 和 清漆 挥发 性有 机化 合物(VOC)含 量的 测定 气相 色 谱法 HJ/T 38 固 定污 染源 排气 中非甲 烷总 烃的 测定 气 相 色谱法 HJ/T 42 固 定污 染源 排气 中氮氧 化物 的测 定 紫外 分光光 度法 HJ/T 43 固 定污 染源 排气 中氮氧 化物 的测 定 盐酸 萘乙二 胺分 光光 度法 HJ/T 55 大气 污染 物无 组 织排放 监测 技术 导则 HJ/T 56 固 定污 染源 排气 中二氧 化硫 的测 定 碘量 法 HJ/T 57 固 定污 染源 排气 中二氧 化硫 的测 定 定电 位电解 法 HJ/T 373 固定 污染 源监 测质量 保证 与质 量控 制技 术规范(试 行)HJ/T 397 固定 源废 气监 测技术 规范 HJ 583 环境 空气 苯系 物 的测定 固 体吸 附/热脱 附-气相色 谱法 HJ 584 环境 空气 苯系 物 的测定 活 性炭 吸附/二 硫 化碳解 吸-气相色 谱法 HJ 629 固 定污 染源 废气 二氧化 硫的 测定 非 分散 红外吸 收法 HJ 692 固 定污 染源 废气 氮氧化 物的 测定 非 分散 红外吸 收法 HJ 693 固 定污 染源 废气 氮氧化 物的 测定 定 电位 电解法 HJ 732 固定 污染 源废 气 挥发性 有机 物的 采样 气袋法 HJ 734 固定 污染 源废 气 挥发性 有机 物的 测定 固 定 相吸附-热脱 附/气相 色谱-质谱法 DB11/1195 固 定污 染源 监 测点位 设计 技术 规范 3 术语和 定义 下列术 语和 定义 适用 于本 文件。DB11/1228 2015 2 3.1 汽车维 修企业 vehicle maintenance and repair plant 从事汽车修理、维护和保养服务的企业。本 标 准 中 汽 车 维 修 企 业 指 符 合GB/T16739.1-2004 或GB/T16739.2-2004 的要 求 并含有 涂漆 工序 的汽 车维 修企业,不 包括 从事 油罐 车、化 学品 运输 车等 危险 品运输车 辆维 修的 企业。3.2 喷烤漆 房 spray booths 可以加 热空 气介 质,并在 其中 进 行喷 漆、烘烤 作业 的装置。3.3 底漆 primer 多层涂 装时,直 接涂 到经 过前处 理的 底材 上的 涂料。3.4 中涂 intermediate paints 多层涂 装时,施 涂于 底涂 层与面 涂层 之间 的涂料。3.5 底色漆 base coats 表面需 涂装 罩光 清漆 的色 漆。3.6 本色面 漆 solid color paints without clearcoat 表面不 需涂 装罩 光清 漆的 实色漆。3.7 罩光清 漆 overcoat varnishes 涂于面 漆之 上形 成保 护装 饰涂层 的清 漆 3.8 即用状 态 ready for use 原料产 品调 配好 即可 用于 生产的 状态。3.9 挥发性 有机 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DB11/1228 2015 3 参与大 气光 化学 反应 的有 机化合 物,或者 根据 规定 的方法 测量 或核 算确 定的 有机化 合物。3.10 非甲烷 总烃 non-methane hydrocarbons 采用HJ/T 38 规 定的 监测 方法,检测器 有明 显响 应 的除甲 烷外 的碳 氢化 合物 的总称(以碳 计)。本标准使 用 非甲 烷总 烃(NMHC)作为 排气 筒及 无 组织挥 发性 有机 物 排 放的 综合控 制指 标。3.11 苯系物 benzene homologues 苯系物 是指 分子 式中 只含 有一个 苯环 的芳 烃统 称。本标准 中的 苯系 物仅 包括 苯、甲 苯、二甲 苯(间、对二甲 苯和 邻二 甲苯)、三甲苯(1,2,3-三甲苯、1,2,4-三甲 苯和 1,3,5-三甲苯)、乙 苯及 苯乙烯合计。无 标气 物种 以甲 苯计。3.12 无组织 排放 fugitive emission 大气污 染物 不经 过排 气筒 的无规 则排 放。3.13 无组织 排放 监控 点浓 度限 值 concentration limit at fugitive emission reference point 监控点 的污 染物 浓度 在任 何1小 时的 平均 值不 应超 过 的限值。3.14 水性涂 料 water based coatings 以水为 溶剂 或以 水为 分散 介质的 涂料。3.15 挥发性 有机 物 处 理设 施 treatment device for VOCs 用于减 少 挥 发性 有机 物 向 空气中 排放 的燃 烧装 置、吸收装 置、吸附 装置、冷 凝装置、生 物处 理设 施或其他 有效 的污 染控 制设 施。3.16 现有污 染源 existing pollution source 本标准 实施 之日 前,已建 成投产 或环 境影 响评 价文 件已通 过审 批的 工业 企业 或生产 设施。3.17 新建污 染源 new pollution source 本标准 实施 之日 起,环境 影响评 价文 件通 过审 批的 新建、改建 和扩 建的 建设 项目。4 排放控 制要 求 DB11/1228 2015 4 4.1 时段划 分 4.1.1 现有污 染源 自本 标准 实施 之日起 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止执 行第 时 段的 排放 限值,自 2017 年1 月 1 日起 执行 第 时段 的排放 限值。4.1.2 新建污 染源 自本 标准 实施 之日起 执行 第 时段 的排 放限值。4.1.3 无组织 排放 监控 点浓 度限 值、排 气筒 高度 要求 以及 工艺措 施和 管理 要求 自本 标准实 施之 日起 执行。4.2 涂料要 求 汽车维修 过 程中 使用 的 处 于即用 状态 的涂料 挥 发性 有机物 含量 限值(以 单位 体 积涂料 中挥 发性 有 机物的质 量浓 度计,g/L)应执行 表 1 规定 的 限值。表1 涂料挥 发性 有机 物 含 量限 值 单位:g/L 涂 料种类 时段 时段 底漆 670 540 中涂 550 540 底色漆(效应颜料漆、实色漆)750 420 罩光清漆 560 480 本色面漆 580 420 4.3 排气筒 排放 限值 4.3.1 喷烤漆 房排 气筒 排放 限值 汽车维修 过 程中,喷 烤漆 房 排气 筒排 放的 大气 污染 物 浓度 应执 行 表 2 规 定的 限值。表2 喷烤漆 房排 气筒 大气 污染 物 排放 浓度 限值 单位:mg/m3 污 染物项目 时段 时段 苯 1 0.5 苯系物 20 10 非甲烷总烃 30 20 4.3.2 喷烤漆 房加 热炉 排气 筒排 放限值 汽车维 修过 程中,喷 烤漆 房加热 炉排 气筒 排放 的大 气污染 物浓 度应 执行 表3 规 定的限 值。表3 加热炉 排气 筒大 气污 染物 排放浓 度限 值 单位:mg/m3 污 染物项目 时段 时段 颗粒物 30 10 DB11/1228 2015 5 表3(续)污 染物项目 时段 时段 二氧化硫 200 20 氮氧化物 200 100 4.4 无组织 排放 监控 点 浓 度限 值 无组织 排放 监控 点 大 气污 染物浓度 应 执行 表3 规定 的 限值。表4 无组织 排放 监控 点浓 度限 值 单位:mg/m3 监 控位置 苯 苯 系物 非 甲烷总烃 颗 粒物 厂房 外或露天操作工位旁 0.10 1.0 2.0 1.0 4.5 排气筒 高度 要求 排气筒 具体 高度 及距 周围 建筑物 的距 离按 批复 的环 境影响 评价 文件 确定,且 不应低 于15m。4.6 工艺措 施 和 管理 要求 工 艺措施 和 管理 要求 见附 录A。5 监测 与 检测 5.1 涂料挥 发性 有机 物含量 测定 按照GB/T 3186 的规定对即用状态 涂料取样,涂料挥发性有 机物含量测定应按照表4规定的方法 执行。溶 剂型 涂料 根据GB/T 23985-2009 的8.4 核算,水 性涂料 根据GB/T 23986-2009 的10.4 核 算。表5 涂料挥 发性 有机 物含 量测定 方法 序号 涂 料类型 标 准名称 标 准号 1 溶剂型涂料 色漆和清漆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含量的测定 差值法 GB/T 23985 2 水性涂料 色漆和清漆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含量的测定 气相色谱 法 GB/T 23986 5.2 排气筒 监测 5.2.1 应按 DB11/1195 的 规定 设置 废气 采样 口 和 采样 平台,并满 足 GB/T 16157 和 HJ/T 397 规定 的采样条件。5.2.2 排气筒 废气 的 监 测采 样 应 按照 GB/T16157、HJ/T397、HJ732 的规 定执 行。5.3 无组织 排放 监测 5.3.1 大气污 染物 无组 织排 放监 测应 按 HJ/T55 的规 定执行。DB11/1228 2015 6 5.3.2 无组织 监控 点位 设在 厂房 门或窗 口 外 1m,距 离地 面 1.5m 以上 位置 处。打 磨、打 腻子、打蜡 等露天操 作的,则 无 组织 监控 点位 设在 操作 工位 旁 1m,距 地 面 1.5m 至 2m 位置 处。无组 织 监 控点 的数 量一般不少于 3 个,并 选取 浓度最 大值。5.4 大气污 染物 测定 方法 大气污 染物 的分 析测 定应 按照表6规 定的 方法 执行。表6 大气污 染物 测定 方法 序号 污 染物 项目 标 准名称 标 准号 1 苯 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 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析-气相色谱法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定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583 HJ 584 HJ 734 2 苯系物 3 非甲烷总烃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38 4 颗粒物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重量 法 GB/T 15432 GB/T 16157 5 二氧化硫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T 57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 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29 6 氮氧化物(以 NO2 计)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 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 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 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 693 注:本标准实施之日后,国家再行发布的适用的大气污染物分析方法也应执行。5.5 监测工 况要 求 5.5.1 对于建 设项 目环 境保 护设 施竣工 验收 监测 或限 期治 理后的 监测,采 样期 间的 工况不 应低 于设 计工况 的 75%。对 于监 督性 监测,不受 工况 和生 产负 荷限制。5.5.2 生产设 施应 采用 合理 的通 风措施,不 应稀 释排 放。6 实施与 监督 6.1 本标准 由市 和区(县)环 境保护 主管 部门 统一 监督 实施。6.2 在任何 情况 下,汽车 维修 企业均 应遵 守本 标准 的大 气污染 物排 放控 制要 求,采取必 要措 施保 证污染防治 设施 正常 运行。各 级环保 部门 在对 设施 进行 监督性 检查 时,可 以现 场 即时采 样或 监测 结果,作 为判定排 污行 为是 否符 合 排 放标准 以及 实施 相关 环境 保护管 理措 施的 依据。DB11/1228 2015 7 A A 附 录 A(规范 性附 录)工艺措 施和 管理 要求 A.1 含 挥发 性有机 物 原 辅材料 在运输 和储存 过程 中应保 持密闭,使用 过程 中随取 随开,用后应 及时 密闭,以 减少 挥发。A.2 应设置 专门的 调漆 室,并 安装集 气系统,保 证调配 环节产生 的挥 发性 有机物 经由集 气系统 导入 挥发性有 机物 控制 设施,达 标排放。A.3 使用溶 剂型 涂料 的喷 枪,应密 闭 清洗。A.4 喷漆和 烘干操 作应 在喷烤 漆房内 完成,产生 的 挥发 性有机 物 集中 收集 并导入 挥发性 有机物 处理 设施,达 标排 放。A.5 采 用非 原位再 生 吸 附处理 工艺,应按 审 定的 设计文 件 要求 确定吸 附剂 的使用 量及 更 换周期,且 每万m3/小时设计风 量的 吸附 剂使用 量不 应小 于 1m3,更换周 期不 应长 于 1 个月。废吸 附剂 应进 行处 置 或综合利 用,购买 吸附 剂 和 废吸附 剂处 理 的 相关 合同、票据 至少 保存 三年。A.6 废溶剂、沾有 涂料 或溶 剂 的棉纱抹 布等 废弃 物应 放 入具有 标识 的密 闭容 器中,定 期处 理,并 记录处理量 和去 向。A.7 汽车维 修 企 业需 要做 以下 记录,并至 少保 存三 年。记录包 括但 不限 于以 下内 容:a)每 月各 种 含 挥发 性有 机 物 原辅 材料(涂 料、稀释 剂、固 化剂、清 洗剂 等)的使用 量,回收 和处 置量;b)每 种含 挥发 性有 机物 原 辅材料 中 挥 发性 有机 物 的 含量;c)喷 烤漆 房设 计风量;d)过 滤材 料 的 更换 和处 置 记录;e)采 用 挥 发性 有机 物污染 处理设 施,应记 录保 养维 护事项,并 每日 记录 主要 操作参 数。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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