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规范DB22/T 2310-201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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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7.080 B 41 DB22 吉林省地方标准 DB 22/T 23102015 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规范Standards for supervision and administration of farms(farming village)institutions 2015-09-28发布 2015-11-01实施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22/T 23102015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吉林省动物卫生监督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任守爱、唐晓云、葛晨霞、孙亮、刘红侠、颜宏刚、胡大勇、张汝斌、胡广辉、李作臣、陈国芳。DB22/T 23102015 1 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饲养场(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的内容和标准。本标准适用于饲养场(养殖小区)的监督管理。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18596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6548 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HJ/T 81 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 3 属于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饲养场 farms 饲养某一特定动物,具备一定条件,达到一定规模的场所。3.2 养殖小区 farming village 畜禽规模化养殖的一种过渡形式,远离村庄、划出专门供农户从事畜禽养殖的区域。3.3 官方兽医 official veterinarian 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并经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任命的,负责出具检疫等证明的国家兽医工作人员。4 基本要求 4.1 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4.2 人员、场所、设施设备应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相关要求。5 卫生要求 5.1 动物粪便、污水、污物等无害化处理按 HJ/T 81 执行。5.2 畜禽养殖污染物的排放按照 GB 18596 执行。5.3 病死动物处理按照 GB 16548 执行。DB22/T 23102015 2 6 管理 6.1 应建立动物免疫、兽药饲料使用、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畜禽标识、隔离等制度。6.2 应进行强制免疫和免疫效果监测。6.3 应建立养殖档案,载明畜禽品种、数量、检疫、免疫、诊疗、无害化处理等情况。种畜场同时要建立种畜个体档案。6.4 引进动物:a)附有动物检疫证明;b)跨省引进非种用、乳用动物应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c)跨省引进种用、乳用动物应按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进行检疫审批、落地报告和隔离观察。6.5 动物出栏应申报检疫:a)饲养场(养殖小区)出售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动物应当提前 3 天申报检疫。出售乳用、种用等,应当提前 15 天申报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易感动物,除按规定向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外,还应当在起运 3 天前向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b)申报受理 官方兽医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相关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当及时实施产地检疫;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c)申报方式 采取申报点填报、传真、电话等方式申报。7 应急处理 7.1 对发现染疫或疑似染疫的动物要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并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7.2 疫情处置按照动物防疫法规定执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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