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I C S 03.200A 1 2备 案 号:4 7 8 3 1-2 0 1 6DB46海 南 省 地 方 标 准D B 4 6/T 3 4 3 2 0 1 5停 车 场 管 理 及 服 务 规 范T h e S p e c i f i c a t i o n s F o r P a r k i n g L o t M a n a g e m e n A n d S e r v i c e t2 0 1 5-1 0-0 8 发 布 2 0 1 6-0 1-0 1 实 施海 南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发 布D B 4 6/T 3 4 3 2 0 1 5I前 言本 标 准 按 照 G B/T 1.1-2 0 0 9 给 出 的 规 则 起 草。本 标 准 的 附 录 A、附 录 B、附 录 C、附 录 D 均 为 资 料 性 附 录。本 标 准 由 三 亚 市 交 通 运 输 局 提 出 并 归 口。本 标 准 起 草 单 位:三 亚 市 交 通 运 输 局、三 亚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李 维、刘 万 祥、吴 小 琳、旷 冬 年、阮 敬 辉、吴 先 锋、李 志 勇、许 翔。本 标 准 于 2 0 1 5 年 8 月 首 次 发 布。D B 4 6/T 3 4 3 2 0 1 5I引 言本 标 准 的 制 定 旨 在 规 范 三 亚 市 停 车 场 的 管 理 及 服 务 工 作,提 高 停 车 场 经 营 者 的 服 务 质 量 和 管 理 水平,满 足 三 亚 市 居 民 和 外 地 游 客 的 出 行 需 求。本 标 准 在 充 分 调 研 并 分 析 三 亚 市 停 车 场 总 体 经 营 和 服 务 情 况 的 基 础 上,根 据 国 家 和 海 南 省 相 关 法律、法 规 的 规 定 并 参 照 有 关 国 家 标 准 和 行 业 标 准 的 要 求 而 制 定。D B 4 6/T 3 4 3 2 0 1 51停 车 场 管 理 及 服 务 规 范1 范 围本 标 准 规 定 了 停 车 场 管 理 及 服 务 一 般 要 求、设 施 设 备 要 求、安 全 要 求、标 志 和 服 务 质 量 要 求。本 标 准 适 用 于 在 三 亚 市 辖 区 内 的 经 营 性 公 共 停 车 场,其 他 市 县 可 参 照 执 行。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对 于 本 文 件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所 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件。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 文 件。G B 2 8 9 4 安 全 标 志 及 其 使 用 导 则G B 5 7 6 8.1 道 路 交 通 标 志 和 标 线 第 1 部 分:总 则G B 5 7 6 8.2 道 路 交 通 标 志 和 标 线 第 2 部 分:道 路 交 通 标 志G B 5 7 6 8.3 道 路 交 通 标 志 和 标 线 第 3 部 分:道 路 交 通 标 线G B 1 3 4 9 5.1 消 防 安 全 标 志 第 1 部 分:标 志G B 1 5 6 3 0 消 防 安 全 标 志 设 置 要 求G B 1 7 9 0 7 机 械 式 停 车 设 备 通 用 安 全 要 求G B 1 7 9 4 5 消 防 应 急 照 明 和 疏 散 指 示 系 统G B 5 0 0 6 7 汽 车 库、修 车 库、停 车 场 设 计 防 火 规 范G B 5 0 7 6 3 无 障 碍 设 计 规 范G B/T 1 0 0 0 1.1 公 共 信 息 图 形 符 号 第 1 部 分:通 用 符 号G B/T 1 0 0 0 1.9 标 志 用 公 共 信 息 图 形 符 号 第 9 部 分:无 障 碍 设 施 符 号G B/T 1 5 5 6 6.1 公 共 信 息 导 向 系 统 设 置 原 则 与 要 求 第 1 部 分:总 则G B/T 1 5 5 6 6.1 1 公 共 信 息 导 向 系 统 设 置 原 则 与 要 求 第 1 1 部 分:机 动 车 停 车 场G B/T 2 4 9 7 3 收 费 用 电 动 栏 杆G B/T 2 4 9 7 4 收 费 用 手 动 栏 杆G B/T 2 6 7 7 0 停 车 诱 导 信 息 集G B/T 2 9 4 8 1 电 气 安 全 标 志G B/T 2 0 2 3 4.1 电 动 汽 车 传 导 充 电 用 连 接 装 置 第 1 部 分:通 用 要 求G B/T 2 0 2 3 4.2 电 动 汽 车 传 导 充 电 用 连 接 装 置 第 2 部 分:交 流 充 电 接 口G B/T 2 0 2 3 4.3 电 动 汽 车 传 导 充 电 用 连 接 装 置 第 3 部 分:直 流 充 电 接 口G B/T 2 8 1 8 1 安 全 防 范 视 频 监 控 联 网 系 统 信 息 传 输、交 换、控 制 技 术 要 求G A/T 3 9 4 出 入 口 控 制 系 统 技 术 要 求G A/T 7 6 1 停 车 库(场)安 全 管 理 系 统 技 术 要 求G A/T 8 5 0 城 市 道 路 路 内 停 车 泊 位 设 置 规 范G A/T 9 9 2 停 车 库(场)出 入 口 控 制 设 备 技 术 要 求J G J 1 0 0 汽 车 库 建 筑 设 计 规 范J G J/T 3 2 6 机 械 式 停 车 库 工 程 技 术 规 范D B 4 6/T 3 4 3 2 0 1 52建 标 1 2 8 城 市 公 共 停 车 场 工 程 项 目 建 设 标 准D B 4 6/T 2 0 1 公 共 场 所 信 息 标 识 英 文 译 写 规 范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停 车 场 经 营 者 O p e r a t o r s o f p a r k i n g l o t自 主 经 营 或 接 受 委 托 经 营 停 车 场 的 组 织。3.2停 车 场 P a r k i n g l o t停 放 和 存 储 机 动 车 辆 的 场 地 或 构 筑 物。3.3封 闭 式 停 车 场 C l o s e d p a r k i n g l o t建 在 构 筑 物 中 由 封 闭 空 间 构 成 的 停 车 场,如 停 车 楼、地 下 停 车 场 或 机 械 式 停 车 库 等。3.4开 放 式 停 车 场 O p e n e d p a r k i n g l o t依 托 露 天 场 地 和(或)部 分 构 筑 物 建 成 的 停 车 场,如 路 侧 停 车 场、楼 间 停 车 场 等。3.5机 械 式 停 车 库 M e c h a n i c a l g a r a g e使 用 机 械 设 备 做 为 运 送 及 停 放 车 辆 的 封 闭 式 停 车 场。3.6路 侧 停 车 场 R o a d s i d e p a r k i n g l o t设 在 城 市 道 路 规 划 红 线 范 围 内,占 用 部 分 机 动 车 道 和 非 机 动 车 道 的 开 放 式 停 车 场。3.7停 车 位 P a r k i n g s p a c e停 车 场 中 为 停 放 车 辆 而 划 分 的 空 间 或 机 械 停 车 设 备 中 停 放 车 辆 的 位 置。3.8诱 导 系 统 P a r k i n g g u i d a n c e i n f o r m a t i o n s y s t e m通 过 交 通 信 息 显 示 板、无 线 通 讯 设 备 等 方 式 提 供 停 车 场 位 置、使 用 情 况、行 车 路 线 及 交 通 状 况 变 化的 信 息 系 统。3.9突 发 事 件 E m e r g e n c i e sD B 4 6/T 3 4 3 2 0 1 53指 突 然 发 生,造 成 或 可 能 造 成 严 重 社 会 危 害,需 要 采 取 应 急 处 置 措 施 予 以 应 对 的 自 然 或 人 为 灾 难、事 故 灾 难 以 及 社 会 安 全 事 件 等。4 一 般 要 求4.1 停 车 场 应 具 有 合 法 有 效 的 经 营 资 质 证 明。4.2 停 车 场 的 建 筑、设 施 设 备、安 全 要 求、标 志 应 符 合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和 行 业 标 准 的 规 定。4.3 停 车 场 应 有 明 确 的 服 务 地 域 范 围。4.4 停 车 场 经 营 者 应 建 立 适 合 停 车 场 管 理 及 服 务 需 要 的 组 织 管 理 机 构 并 运 行 有 效。4.5 车 场 经 营 者 应 建 立 完 善 的 各 级 管 理 制 度、规 范 和 工 作 流 程。4.6 停 车 场 经 营 者 和 从 业 人 员 应 遵 守 职 业 道 德,诚 信 经 营。5 设 施 设 备 要 求5.1 基 础 设 施 建 设5.1.1 停 车 场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应 符 合 建 标 1 2 8 的 规 定。5.1.2 机 械 式 停 车 库 建 设 应 符 合 J G J/T 3 2 6 的 规 定。5.1.3 路 侧 停 车 场 建 设 应 符 合 G A/T 8 5 0 的 规 定。5.1.4 停 车 场 规 模 按 照 建 标 1 2 8 划 分 为 特 大 型、大 型、中 型 和 小 型 四 类。5.1.5 停 车 场 入 口 显 著 位 置 应 设 置 机 动 车 停 车 场 标 牌、收 费 价 目 牌、公 示 牌。5.1.6 停 车 位 的 设 置 不 应 妨 碍 电 力、消 防、燃 气、环 卫 等 公 共 设 施 以 及 消 防 车 通 道、安 全 出 口、应 急出 口、盲 道 和 车 辆 通 道 的 正 常 使 用。5.1.7 停 车 位 的 尺 寸 应 符 合 J G J 1 0 0 的 相 关 规 定。车 位 线 宜 为 宽 度 不 小 于 0.1 5 m 的 白 线,施 划 应 清晰、规 范。停 车 位 编 号 宜 用 线 体 宽 度 为 0.1 0 m 0.1 5 m 的 白 色 字 体 标 注。5.2 无 障 碍 设 施5.2.1 无 障 碍 停 车 位 的 设 置 应 符 合 G B 5 0 7 6 3 的 要 求。5.2.2 公 共 停 车 场 应 按 场 内 停 车 位 总 数 量 的 2%设 置 无 障 碍 停 车 位,比 例 不 足 一 个 无 障 碍 停 车 位 的 至少 应 设 置 一 个 无 障 碍 停 车 位。5.2.3 无 障 碍 停 车 位 应 与 停 车 场 的 无 障 碍 设 施 相 衔 接,其 位 置 宜 靠 近 停 车 场 人 行 出 入 口。停 车 位 一 侧应 留 有 不 小 于 1.2 m 宽 的 轮 椅 通 道,其 坡 度 应 不 大 于 5。5.3 辅 助 设 施5.3.1 停 车 场 道 路 拐 弯 处 应 设 置 凸 面 镜。D B 4 6/T 3 4 3 2 0 1 545.3.2 封 闭 式 停 车 场 应 配 备 减 速 垫、挡 车 器、护 角、路 锥、防 撞 柱、轮 廓 标、道 灯、引 导 标 识 等 辅 助停 车 设 施。5.3.3 停 车 场 地 面 标 线 应 清 晰,标 志 明 显,其 设 置 应 符 合 G B 5 7 6 8.1 的 规 定。标 志 的 设 计 应 符 合 G B5 7 6 8.2 的 规 定,标 线 的 设 计 应 符 合 G B 5 7 6 8.3 的 规 定。5.3.4 大 型、特 大 型 停 车 场 在 场 内 宜 划 分 停 车 区 域,并 使 用 颜 色、编 号 或 标 志 物 等 方 式 识 别。5.3.5 服 务 岗 亭 的 设 置 应 不 影 响 驾 驶 员 的 行 车 视 线,并 应 采 取 必 要 的 安 全 防 护 措 施。5.3.6 电 子 计 时 收 费 装 置 应 设 置 在 平 坦 路 段 并 采 取 必 要 的 安 全 防 护 措 施。在 计 时 收 费 装 置 前 宜 留 有 不少 于 1 0 m 的 直 线 行 车 距 离。未 安 装 电 子 计 时 收 费 装 置 的 停 车 场(如 路 侧 停 车 场 等)应 配 备 符 合 要 求 的手 持 电 子 计 时 收 费 机,并 按 每 名 管 理 员 管 理 不 超 过 2 0 个 停 车 位 核 算 定 员。5.3.7 停 车 场 宜 提 供 电 动 汽 车 充 电 服 务,相 关 设 备 应 符 合 G B/T 2 0 2 3 4 的 要 求。5.3.8 地 下 停 车 场 内 宜 设 置 广 播 服 务 系 统 和 通 讯 信 号 增 强 设 备。5.3.9 停 车 场 应 根 据 自 身 需 要 配 置 符 合 G B/T 2 8 1 8 1 规 定 的 覆 盖 全 部 停 车 位 的 视 频 监 控 系 统,视 频 资 料的 保 存 期 不 少 于 3 0 d。5.3.1 0 公 共 停 车 场 宜 设 置 1 0 m2 1 5 m2的 卫 生 间 和(或)休 息 室 等 基 本 服 务 设 施。5.4 停 车 诱 导 系 统5.4.1 停 车 场 应 配 备 停 车 诱 导 系 统。并 入 区 域 内 停 车 诱 导 系 统 的 公 共 停 车 场 应 配 备 与 停 车 诱 导 系 统 联网 相 适 应 的 设 备 和 日 常 信 息 处 理 系 统,并 做 好 日 常 维 护 和 安 全 保 障 工 作。5.4.2 停 车 诱 导 系 统 的 设 计 和 开 发 应 符 合 G B/T 2 6 7 7 0 的 规 定。5.4.3 相 关 数 据 集 应 符 合 G B/T 2 6 7 7 0 的 要 求,并 实 时 上 传 至 有 关 部 门。5.5 设 施 设 备 管 理5.5.1 停 车 场 应 建 立 设 施 设 备 的 运 行 操 作、安 全 检 查、维 护 维 修 和 档 案 管 理 等 制 度,并 制 定 相 应 的 工作 流 程。5.5.2 对 属 于 纳 入 国 家 特 种 设 备 管 理 范 围 的 设 施 设 备,除 按 5.5.1 执 行 外,亦 应 按 照 国 家 相 关 规 定 管理。6 安 全 要 求6.1 设 施 安 全6.1.1 停 车 场 设 施 安 全 防 护 应 符 合 建 标 1 2 8 的 规 定。6.1.2 机 械 式 停 车 库 安 全 防 护 应 符 合 G B 1 7 9 0 7 的 规 定。6.2 出 入 口 安 全6.2.1 特 大 型 停 车 场 出 入 口 不 得 少 于 3 个,大、中 型 停 车 场 出 入 口 不 得 少 于 2 个,并 应 设 置 专 用 人 行出 入 口,且 两 个 机 动 车 出 入 口 之 间 的 净 距 不 小 于 1 5 m。D B 4 6/T 3 4 3 2 0 1 556.2.2 停 车 场 的 出 口 与 入 口 宜 分 开 设 置,单 向 行 驶 的 出(入)口 宽 度 不 得 小 于 5 m,双 向 行 驶 的 出(入)口 宽 度 不 得 小 于 7 m。小 型 停 车 场 只 有 一 个 出 入 口 时,出 入 口 宽 度 不 得 小 于 9 m。6.2.3 公 共 停 车 场 出、入 口 不 应 与 公 交、货 车 等 专 用 停 车 场 出 入 口 混 用。6.2.4 公 共 停 车 场 出、入 口 前 1 0 m 范 围 内 应 禁 止 停 车,并 在 显 著 位 置 设 置 禁 停 标 志。当 出、入 口 停 止使 用 时,应 在 停 用 处 显 著 位 置 设 置 相 应 的 标 志 或 文 字 说 明。6.2.5 封 闭 式 停 车 场 入 口 候 车 道 及 坡 道 的 设 置 应 符 合 J G J 1 0 0 的 要 求。螺 旋 坡 道 应 设 反 光 道 钉、反 光轮 廓 标、反 光 警 示 带 等。6.2.6 封 闭 式 停 车 场 出、入 口 坡 道 应 进 行 路 面 防 滑 处 理,并 可 装 遮 光、防 雨 等 设 施。6.2.7 地 下 停 车 场 和 停 车 楼 入 口 处 应 设 置 限 高 装 置,并 在 显 著 位 置 设 置 限 高、限 速、禁 烟、禁 火、禁停 等 标 志。标 志 的 设 计 及 设 置 应 符 合 G B 2 8 9 4 和 G B 5 7 6 8.2 的 相 关 规 定。6.2.8 封 闭 式 停 车 场 安 装 的 出、入 口 控 制 系 统 应 符 合 G A/T 3 9 4 的 规 定。收 费 用 栏 杆 应 符 合 G B/T 2 4 9 7 3和 G B/T 2 4 9 7 4 的 规 定。6.3 场 内 安 全6.3.1 停 车 场 人 车 应 分 流。必 须 共 用 一 个 通 道 时 应 设 置 宽 度 不 小 于 0.5 m 的 人 行 道,并 施 划 宽 度 不 小于 0.1 5 m 的 白 线 分 离 人 行 道 与 车 行 道。无 障 碍 通 道 宽 度 不 得 小 于 1.5 m。6.3.2 场 内 行 人 坡 道 的 坡 度 不 应 大 于 8%,带 扶 手 的 坡 道 坡 度 不 应 大 于 1 0%,无 障 碍 坡 道 坡 度 不 应 大于 5%。6.3.3 封 闭 式 停 车 场 地 面 应 进 行 硬 化 处 理。地 下 停 车 场 和 停 车 楼 场 内 地 面 应 满 足 耐 磨、耐 油、耐 水 及防 滑 等 要 求。6.3.4 封 闭 式 停 车 场 应 在 场 内 柱 体、阳 角 及 凸 出 构 件 距 地 面 1 m 处 设 防 撞 设 施。6.3.5 封 闭 式 停 车 场 应 在 场 内 墙 体 距 离 地 面 1 m 处 设 置 宽 度 不 小 于 0.1 5 m 的 反 光 警 示 线 或 反 光 轮 廓标。车 行 道 轮 廓 线 上 宜 设 置 反 光 道 钉。6.3.6 公 共 停 车 场 应 在 驾 驶 员 视 线 死 角 区 域 对 面 相 应 位 置 设 置 反 光 镜。6.3.7 公 共 停 车 场 应 在 场 内 车 行 道 交 叉 口 处 设 置 减 速 带(垄)。直 行 道 每 1 0 0 m 应 至 少 设 置 一 个 减 速带(垄)。6.3.8 双 向 行 车 道 中 间 应 用 不 小 于 0.1 5 m 宽 度 的 黄 色 虚 线 分 开。6.3.9 电 梯 间 出 入 口 处 不 应 设 置 停 车 位,与 车 行 道 交 叉 处 应 施 划 人 行 横 道 标 线。6.3.1 0 停 车 位 内 应 设 置 挡 车 器,挡 车 器 的 高 度 为 0.1 5 m 0.2 0 m。挡 车 器 应 设 置 于 停 车 位 端 线 汽 车前 悬 或 后 悬 内 0.2 m 处,并 不 得 阻 碍 地 面 排 水。6.3.1 1 封 闭 式 停 车 场 场 内 地 面、墙 体、柱 体 及 其 他 设 施 设 备 所 用 颜 色 不 得 影 响 驾 驶 员 对 警 示 线 和 安 全标 志 的 识 别。6.4 消 防 安 全6.4.1 设 施D B 4 6/T 3 4 3 2 0 1 566.4.1.1 停 车 场 消 防 设 施 的 设 置 应 符 合 G B 5 0 0 6 7 的 规 定。机 械 式 停 车 库 消 防 设 施 设 备 的 设 置 及 管 理应 符 合 G B 1 7 9 0 7 和 J G J 1 0 0 的 相 关 规 定。6.4.1.2 封 闭 式 停 车 场 消 防 应 急 照 明 系 统 应 符 合 G B 1 7 9 4 5 的 规 定。6.4.1.3 封 闭 式 停 车 场 应 在 显 著 位 置 设 置 火 灾 应 急 疏 散 指 示 图。火 灾 应 急 疏 散 指 示 图 的 设 计 应 符 合 G B1 7 9 4 5 的 规 定。地 下 停 车 场 和 停 车 楼 内 应 设 置 火 灾 应 急 广 播。6.4.2 管 理6.4.2.1 停 车 场 经 营 者 应 建 立 安 全 管 理 部 门,明 确 安 全 责 任 人,组 织 工 作 人 员 进 行 消 防 安 全 知 识 培 训并 定 期 进 行 消 防 演 练。所 有 工 作 人 员 应 掌 握 消 防 器 材 的 使 用 方 法。6.4.2.2 停 车 场 经 营 者 应 建 立 消 防 设 施 设 备 档 案 以 及 相 应 的 管 理 制 度。设 施 设 备 应 由 专 人 负 责 保 养 和维 护,保 持 正 常 使 用 状 态。6.4.2.3 封 闭 式 停 车 场 安 全 管 理 系 统 技 术 要 求 应 符 合 G A/T 7 6 1 的 规 定。6.4.2.4 公 共 停 车 场 内 发 生 火 灾 时,工 作 人 员 应 及 时 拨 打 1 1 9 报 警,同 时 采 取 有 效 措 施,保 证 人 员 及时 疏 散。7 标 志7.1 公 共 信 息 标 志7.1.1 公 共 停 车 场 应 按 照 G B/T 1 5 5 6 6.1 和 G B/T 1 5 5 6 6.1 1 的 要 求 建 立 公 共 信 息 导 向 系 统。7.1.2 公 共 信 息 图 形 符 号 应 符 合 G B/T 1 0 0 0 1.1 的 要 求。7.1.3 无 障 碍 设 施 图 形 符 号 应 符 合 G B/T 1 0 0 0 1.9 的 要 求。7.1.4 文 字 标 志 宜 使 用 中、英 文 对 照,英 文 译 法 应 符 合 D B 4 6/T 2 0 1 的 要 求。7.2 安 全 标 志7.2.1 公 共 停 车 场 应 按 照 G B 2 8 9 4 的 规 定 设 置 安 全 标 志。7.2.2 消 防 安 全 标 志 设 置 应 符 合 G B 1 5 6 3 0 的 规 定。标 志 设 计 应 符 合 G B 1 3 4 9 5.1 的 规 定。7.2.3 电 气 安 全 标 志 应 符 合 G B/T 2 9 4 8 1 的 规 定。8 服 务 质 量 要 求8.1 信 息 明 示8.1.1 管 理 制 度、收 费 标 准、停 放 车 型、服 务 电 话、监 督 举 报 电 话、应 急 处 置 流 程 图。8.1.2 提 示 和 禁 止 性 信 息,包 括 但 不 限 于:a)驾 驶 员 应 服 从 工 作 人 员 引 导 或 指 挥 有 序 停 放 车 辆;b)驾 驶 员 应 爱 护 停 车 设 施;c)驾 驶 员 不 应 在 非 停 车 区 域 停 放 车 辆;D B 4 6/T 3 4 3 2 0 1 57d)驾 驶 员 不 应 在 场 内 长 时 间 鸣 笛、大 声 播 放 音 乐 等 易 产 生 噪 音 的 操 作;e)车 辆 内 禁 带 易 燃、易 爆、有 毒 和 放 射 性 等 危 险 物 品 或 有 污 染 的 物 品;f)驾 驶 员 不 应 在 场 内 有 乱 扔 垃 圾、使 用 明 火 以 及 试 车 和 练 车 等 行 为;g)驾 驶 员 停 车 入 位 后 应 关 闭 发 动 机,锁 好 车 门 和 车 窗,拿 好 财 物 并 妥 善 保 管 好 停 车 凭 证。8.2 经 营 者8.2.1 停 车 场 经 营 者 应 对 服 务 人 员 进 行 岗 位 培 训,培 训 内 容 至 少 应 包 括 管 理 制 度、安 全 规 范、行 业 消防 知 识 和 消 防 应 急 处 置 措 施、收 费 管 理、纠 纷 处 理 及 应 急 预 案 等 与 停 车 服 务 相 关 基 本 知 识 和 要 求。8.2.2 落 实 服 务 人 员 岗 位 责 任,定 期 对 停 车 场 进 行 巡 查,发 现 漏 水、漏 油、未 关 好 车 门 窗、未 上 锁 等异 常 现 象 应 及 时 处 理 和 通 知 车 主。8.2.3 应 确 保 停 车 场 内 的 设 备、设 施 和 停 放 车 辆 的 安 全,做 到 车 场 内 整 齐 有 序 并 做 好 登 记 和 记 录。8.2.4 车 辆 停 放 期 间 经 调 查 核 实,停 车 场 经 营 者 应 承 担 车 辆 损 坏、被 盗 的 责 任。8.3 服 务 人 员8.3.1 服 务 人 员 应 遵 守 职 业 道 德 和 岗 位 规 范,维 护 驾 驶 员 的 合 法 权 益。8.3.2 服 务 人 员 在 工 作 时 应 着 统 一 工 装 并 佩 带 标 志。工 装 应 干 净、整 洁。8.3.3 指 挥 车 辆 进、出 场 时 手 势 应 规 范 统 一,易 于 驾 驶 员 理 解。8.3.4 服 务 人 员 工 作 全 程 应 使 用 普 通 话,用 语 应 文 明、规 范、清 晰、准 确。8.3.5 设 备 操 作 人 员 应 能 够 按 操 作 规 程 熟 练、安 全 地 使 用 所 需 的 设 备。8.4 引 导8.4.1 停 车 场 经 营 者 应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制 定 车 辆 引 导 或 指 挥 服 务 流 程。8.4.2 车 辆 进、出 场 时,停 车 场 管 理 员 应 进 行 引 导 或 指 挥。场 内 出 现 拥 堵 时 应 及 时 疏 导。8.4.3 开 放 式 停 车 场 的 管 理 员 应 指 挥 车 辆 按 顺 序 顺 向 停 放。在 路 侧 停 车 场 中 停 放 的 机 动 车 辆 不 得 阻 碍公 共 交 通。8.4.4 停 车 场 管 理 员 应 目 测 车 辆 是 否 有 明 显 漏 水、漏 油 和 外 观 破 损 等 现 象。发 现 上 述 现 象 应 及 时 通 知驾 驶 员 并 记 录。8.4.5 车 辆 引 导 流 转 服 务 流 程 可 参 照 附 录 A。8.5 收 费8.5.1 实 行 政 府 指 导 价 和 政 府 定 价 的 公 共 停 车 场,应 按 收 费 标 准 收 取 停 车 费 用;实 行 市 场 调 节 价 的 公共 停 车 场,停 车 场 经 营 者 应 合 理 制 定 收 费 标 准 并 明 码 标 价。8.5.2 实 行 人 工 计 时 收 费 的 停 车 场 宜 在 出、入 口 的 显 著 位 置 配 置 准 确 的 计 时 装 置。8.5.3 停 车 场 管 理 员 应 准 确 记 录 进 场 车 辆 的 停 放 时 间,并 及 时 发 放 停 车 凭 证。8.5.4 车 辆 出 场 时,停 车 场 管 理 员 应 及 时 核 对 出 场 车 辆 的 停 车 凭 证,按 标 准 收 取 停 车 费 用 并 提 供 税 务部 门 统 一 印 制 或 认 可 的 发 票。D B 4 6/T 3 4 3 2 0 1 588.5.5 收 费 服 务 流 程 可 参 照 附 录 B。8.6 巡 查8.6.1 停 车 场 管 理 员 可 通 过 行 走、骑 车、视 频 监 控 等 多 种 方 式 加 强 巡 查 工 作。8.6.2 停 车 场 管 理 员 应 阻 止 游 商 小 贩 及 无 关 人 员 等 进 入 停 车 场。8.6.3 停 车 场 管 理 员 对 停 放 超 过 2 4 h 的 车 辆 应 进 行 登 记。8.6.4 发 现 车 辆 在 停 放 期 间 被 损 坏 或 被 盗 时,停 车 场 管 理 员 应 立 即 报 告 停 车 场 经 营 者 处 理。若 事 故 责任 人 明 确,停 车 场 管 理 员 应 挽 留 责 任 人 并 保 护 现 场,协 助 处 理 工 作。8.6.5 停 车 场 管 理 员 对 管 理 范 围 内 发 生 的 突 发 事 件 或 发 现 安 全 隐 患、可 疑 人 员 等 非 正 常 情 况 时 应 及 时报 告 停 车 场 经 营 者,配 合 妥 善 做 好 现 场 保 护 工 作。8.7 拾 遗 处 理8.7.1 停 车 场 应 制 定 拾 遗 物 品 管 理 制 度,做 好 拾 遗 物 品 的 登 记、保 管、核 实、归 还 和 移 交 工 作。8.7.2 停 车 场 管 理 员 在 场 内 拾 到 财 物 或 收 到 拾 获 的 财 物 时,应 予 以 登 记 并 报 告,拾 获 或 收 到 违 禁 或 贵重 物 品 时,应 立 即 报 告 并 移 交 公 安 机 关 处 理。8.7.3 停 车 场 管 理 员 接 待 失 主 认 领 财 务 时,应 详 细 核 实,防 止 错 领,必 要 时 可 请 公 安 机 关 配 合 认 领 工作。8.7.4 暂 时 无 人 认 领 的 失 物,停 车 场 经 营 者 应 妥 善 保 管。8.8 纠 纷 处 理8.8.1 停 车 场 经 营 者 应 通 过 提 高 服 务 质 量、加 强 与 驾 驶 员 沟 通,尽 最 大 努 力 减 少 纠 纷。8.8.2 停 车 场 经 营 者 应 制 定 纠 纷 处 理 办 法,明 确 责 任 人、处 理 程 序 和 时 限 等 内 容。8.8.3 投 诉 人 未 就 处 理 意 见 与 停 车 场 经 营 者 达 成 一 致 时,停 车 场 经 营 者 应 明 确 告 知 投 诉 人 必 要 的 投 诉渠 道,并 配 合 相 关 部 门 做 好 后 续 工 作。8.8.4 纠 纷 处 理 完 毕 后,停 车 场 经 营 者 应 对 纠 纷 进 行 剖 析,改 进 服 务,防 止 再 次 发 生 类 似 纠 纷。8.8.5 纠 纷 处 理 流 程 可 参 照 附 录 C。8.9 服 务 终 止 处 理8.9.1 发 生 或 发 现 下 列 情 况 时,停 车 场 经 营 者 应 拒 绝 或 终 止 服 务:a)驾 驶 员 拒 绝 进 场 登 记;b)驾 驶 员 为 醉 酒 驾 车 或 非 法 驾 驶 车 辆;c)车 辆 无 号 牌 且 无 有 效 移 动 证 明;d)车 辆 中 携 带 违 禁、易 燃、易 爆、毒 害、腐 蚀 及 放 射 性 等 危 险 品 或 其 他 违 禁 物 品;e)车 辆 外 观 破 损 严 重,或 者 发 现 制 动 失 灵、漏 水、漏 油 等 严 重 影 响 安 全 的 故 障;f)超 出 停 放 范 围 的 车 辆;g)停 车 场 内 发 生 突 发 事 件,启 动 应 急 预 案。D B 4 6/T 3 4 3 2 0 1 598.9.2 拒 绝 或 终 止 服 务 应 向 驾 驶 员 说 明 理 由,寻 求 理 解,发 生 纠 纷 时 按 8.7 处 理。8.1 0 突 发 事 件 处 理8.1 0.1 应 急 预 案8.1 0.1.1 停 车 场 应 制 定 针 对 自 身 可 能 发 生 的 各 类 突 发 事 件 的 应 急 预 案,并 与 当 地 相 关 部 门 和 政 府 的 预案 紧 密 衔 接。8.1 0.1.2 应 急 预 案 应 具 体 规 定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管 理 工 作 的 组 织 指 挥 体 系 与 职 责 和 突 发 事 件 的 预 防 与 预警 机 制、处 置 程 序、应 急 保 障 措 施 以 及 事 后 恢 复 与 重 建 措 施 等 内 容。8.1 0.1.3 应 急 预 案 应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变 化 不 断 补 充 和 完 善。8.1 0.1.4 应 急 管 理 部 门 应 结 合 实 际,每 年 至 少 进 行 两 次 相 关 预 案 的 培 训 及 演 练,并 记 录 备 案。8.1 0.1.5 应 急 处 理 流 程 可 参 照 附 录 D。8.1 0.2 应 急 处 置8.1 0.2.1 突 发 事 件 发 生 后,现 场 工 作 人 员 应 于 1 0 m i n 内 向 应 急 管 理 部 门 报 告。重 大 突 发 事 件 发 生 应立 即 报 告。8.1 0.2.2 应 急 管 理 部 门 在 收 到 突 发 事 件 报 告 后,应 立 即 启 动 相 关 应 急 预 案,及 时、有 效 进 行 处 置。8.1 0.2.3 相 关 危 险 因 素 消 除 后,停 车 场 经 营 者 应 按 有 关 规 定 做 好 善 后 处 置,并 对 事 件 起 因、性 质、影响、责 任 和 恢 复 重 建 等 问 题 进 行 调 查 与 评 估。D B 4 6/T 3 4 3 2 0 1 51 0附 录 A(资 料 性 附 录)车 辆 引 导 流 转 服 务 流 程A.1 车 辆 引 导 流 转 服 务 流 程车 辆 引 导 流 转 服 务 流 程 见 图 A.1。图 A.1动 态 交 通车 辆 进 入 车 场 入 口检 查 车 辆 状 况 是否 符 合 进 场 要 求告 知计 时(计 费)开 始,车 辆 进 场引 导 人 员 离 场是 否 有 出 场 凭 证引 导 人 员 进 场 取 车收 费结 束禁 止 出 场,报 告 上 级是否引 导 车 辆 入 位车 辆 出 场动 态 交 通开 始是否D B 4 6/T 3 4 3 2 0 1 51 1附 录 B(资 料 性 附 录)车 辆 收 费 流 程B.1 收 费 服 务 流 程收 费 服 务 流 程 见 图 B.1。图 B.1启 动 收 费 系 统问 候 顾 客发 放 计 费 小 票开 启 门 闸(门 禁 系 统)引 导 车 辆 出 场计 费、收 费、发 放 票问 候 顾 客开 启 门 闸(门 禁 系 统)抽 取 票 卡 或 电 子 识 别读 取 票 卡 或 电 子 识 别结 束开 始电 子 计 费电 子 计 费人 工 计 费人 工 计 费D B 4 6/T 3 4 3 2 0 1 51 2否否否否是是是是附 录 C(资 料 性 附 录)纠 纷 处 理 流 程C.1 纠 纷 处 理 流 程纠 纷 处 理 流 程 见 图 C.1。受 理 登 记结 束开 始调 查 核 实 是 否属 于 车 场 责 任属 于 车 场上 报 上 级 审批顾 客 投 诉形 成 初 步 处 理 意 见是 否 达 成 处 理协 议明 确 处 理 方 案与 顾 客 沟 通实 施 处 理 方 案顾 客 确 认诉 诸 法 律处 理顾 客 是 否 满 意处 理 结 果图 C.1D B 4 6/T 3 4 3 2 0 1 51 3是是否否附 录 D(资 料 性 附 录)应 急 处 理 流 程D.1 应 急 处 理 流 程应 急 处 理 流 程 见 图 D.1。图 D.1发 生 突 发 事 件结 束开 始事 态 控 制 判 断事 态 控 制 判 断报 警先 期 处 理成 立 应 急 指 挥 小 组启 动 应 急 预 案实 施 救 援申 请 增 援、扩 大 应 急后 期 处 理事 故 调 查 总 结、评 审D B 4 6/T 3 4 3 2 0 1 51 49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对 于 本 文 件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所 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件。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 文 件。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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