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零售行为评价规范DB5204/T 9-202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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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C S 0 3.9 8 0.0 1C C S A 1 0DB5204安 顺 市 地 方 标 准D B 5 2 0 4/T 9 2 0 2 3烟 草 专 卖 零 售 行 为 评 价 规 范E v a l u a t i o n c r i t e r i a f o r t o b a c c o m o n o p o l y r e t a i l b e h a v i o r2 0 2 3-0 9-1 5 发 布 2 0 2 3-1 0-0 1 实 施安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D B 5 2 0 4/T 9 2 0 2 3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 起草。本 文 件 由 安 顺 市 烟 草 专 卖 局 提 出 并 归 口。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安 顺 市 烟 草 专 卖 局。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熊 凯、伍 廷 磊、程 凡、袁 朝 宇、苏 小 婷。D B 5 2 0 4/T 9 2 0 2 31烟 草 专 卖 零 售 行 为 评 价 规 范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烟 草 专 卖 零 售 行 为 评 价 规 范 的 原 则 和 依 据、评 价 人 员、评 价 准 备、评 价 内 容 要 求、评 价结 果 运 用、申 诉 与 投 诉、改 进 的 要 求。本 文 件 适 用 于 烟 草 专 卖 零 售 行 为 监 管。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本 文 件 没 有 规 范 引 用 文 件。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记 分 管 理(S c o r i n g m a n a g e m e n t)按 照 专 卖 零 售 许 可 证 管 理 部 门 制 定 的 记 分 管 理 办 法,对 本 地 专 卖 零 售 许 可 证 持 有 者 的 经 营 活 动 进 行量 化 评 价,汇 总 形 成 对 应 周 期 内 的 许 可 证 分 值,并 在 一 定 周 期 内 按 照 得 分 对 其 兑 现 对 应 服 务 的 一 种 管 理方 式。4 原 则 和 依 据4.1 评 价 原 则对 烟 草 专 卖 零 售 行 为 评 价 时,应 遵 循 以 下 原 则:a)合 法 规 范;b)客 观 公 正;c)科 学 严 谨;d)全 面 准 确;e)注 重 实 效。4.2 评 价 依 据评 价 依 据 包 括 以 下 内 容:a)与 烟 草 专 卖 有 关 的 法 律、法 规、规 章、制 度;b)卷 烟 市 场 监 管 记 录。5 评 价 人 员评 价 人 员 应 具 备 下 列 要 求:a)应 持 有 烟 草 专 卖 执 法 证;D B 5 2 0 4/T 9 2 0 2 32b)应 为 行 政 区 域 内 有 执 法 权 限 的 烟 草 专 卖 执 法 人 员;6 评 价 准 备6.1 评 价 策 划 依 据评 价 策 划 的 输 入 内 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a)法 律、法 规、规 章、制 度、方 针、政 策 要 求;b)烟 草 专 卖 零 售 行 为 管 理 动 态;c)烟 草 专 卖 零 售 行 为 管 理 现 状;d)烟 草 专 卖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要 求。6.2 评 价 策 划 内 容评 价 策 划 的 内 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a)评 价 组 的 组 成;b)评 价 时 间;c)评 价 程 序 和 方 法;d)评 价 沟 通;e)特 殊 情 况 处 理。7 评 价 内 容 要 求 烟 草 专 卖 零 售 许 可 证 初 始 分 值 为 1 2 分,烟 草 专 卖 零 售 行 为 评 价 应 符 合 附 录 A 要 求。8 评 价 结 果 运 用在 日 常 检 查 中 记 录 分 值,并 在 信 用 管 理 平 台 中 完 成 更 新 后,根 据 记 分 结 果 进 行 服 务 管 理。9 申 诉 与 投 诉9.1 申 诉 与 投 诉 的 内 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a)对 评 价 人 员 组 成 或 行 为 有 意 见;b)对 评 价 过 程 有 异 议;c)对 评 价 结 论 有 异 议。9.2 对 申 诉 与 投 诉 处 理 包 括:a)建 立 受 理、确 认 和 调 查 申 诉 与 投 诉 的 处 理 流 程;b)及 时 对 申 诉 人/投 诉 人 提 出 的 意 见 组 织 开 展 调 查 和 复 核;c)对 申 诉 与 投 诉 意 见 处 理 情 况 应 书 面 通 知 申 诉 人/投 诉 人。1 0 改 进1 0.1 改 进 依 据改 进 的 依 据 包 括 但 不 限 于:a)适 用 的 烟 草 专 卖 法 律、法 规、规 章 发 生 变 化 时;b)上 级 烟 草 专 卖 主 管 部 门 等 相 关 方 反 馈 的 意 见;c)领 导 意 识、评 价 员 工 能 力 和 建 议。D B 5 2 0 4/T 9 2 0 2 331 0.2 改 进 内 容改 进 的 内 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a)改 进 和 完 善 烟 草 专 卖 零 售 行 为 管 理 标 准;b)改 进 和 提 升 专 卖 执 法 人 员 的 素 质 和 能 力,调 整 人 员 结 构,提 升 人 员 技 能 等;c)改 进、升 级 设 施 设 备。D B 5 2 0 4/T 9 2 0 2 34附 录 A(规 范 性 附 录)烟 草 专 卖 信 用 行 为 评 价 表表 A.1 烟 草 专 卖 零 售 行 为 评 价 表序号行为类别 行为内容 建议标准扣减许可证分值1未严格执行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定经营,且未及时改正未亮证经营 未亮证经营且未当场改正 12擅自使用“中国烟草”等字样及标识擅自使用“中国烟草”“C H I N A T O B A C C O”等字样及标识且未当场改正23暂停经营未申请停业暂停经营一个月以上未申请停业 24张贴回收烟草制品广告违规张贴宣传回收烟草制品广告且未当场改正35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符合 贵州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36存在轻微涉烟违法违规行为等情形,经批评教育,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不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经检查确认,被责令改正 37 未在核定地址经营 经检查确认存在有关情形,现场批评教育 38擅自改变经营场所条件经检查确认存在有关情形,现场批评教育 39利用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制品经检查确认存在有关情形,现场批评教育 41 0存在轻微涉烟违法违规行为等情形,经批评教育,不予行政处罚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经检查确认存在有关情形,现场批评教育 41 1未设置相关禁止销售警示标志经检查确认存在有关情形,现场批评教育 31 2 擅自收购烟叶 经检查确认存在有关情形,现场批评教育 41 3受到涉烟行政处罚(一般情形)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查获真品卷烟 3 0 万支以下或经营数额 5万元以下51 4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查获卷烟 1 万支以下 81 5销售无标志外国卷烟、出口倒流国产卷烟案值 1 0 0 0 元以下 61 6受到涉烟行政处罚(一般情形)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批发烟草制品被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 5 0%以上8 0%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71 7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被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7D B 5 2 0 4/T 9 2 0 2 35表 A.1 烟 草 专 卖 零 售 行 为 评 价 表序号行为类别 行为内容 建议标准扣减许可证分值1 8受到涉烟行政处罚(一般情形)超限量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被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61 9 擅自收购烟叶 被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72 0销售霉坏、变质烟草制品存在销售霉坏、变质烟草制品行为 72 1拒绝、阻碍烟草执法检查拒绝、阻碍执法,被公安机关批评教育或行政处罚82 2 不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被处以 1 0 0 0 元以下的罚款 82 3超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准的许可范围经营被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 62 4 未在核定地址经营 被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 62 5擅自改变经营场所条件被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 62 6利用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制品被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 82 7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被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 82 8未设置相关禁止销售警示标志被处以责令限期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82 9 向未成年人售烟被处以责令限期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83 0受到涉烟行政处罚(严重情形)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查获真品卷烟 3 0 万支以上或经营数额 5万元以上93 1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查获卷烟 1 万支以上 1 13 2销售无标志外国卷烟、出口倒流国产卷烟案值 1 0 0 0 元以上 1 03 3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批发烟草制品被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 8 0%以上1 倍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1 1D B 5 2 0 4/T 9 2 0 2 31表 A.1 烟 草 专 卖 零 售 行 为 评 价 表序号行为类别 行为内容 建议标准扣减许可证分值3 4受到涉烟行政处罚(严重情形)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被处以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93 5 超限量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被处以没收违法运输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1 03 6 擅自收购烟叶被处以没收违法收购烟叶和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93 7 向未成年人售烟被责令停业整顿或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1 13 8受到涉烟行政处罚(严重情形)暴力、威胁抗拒烟草执法检查以暴力、威胁手段抗拒执法,被公安机关批评教育或行政处罚1 03 9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 94 0 不执行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决定 被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 1 24 1 不及时办理变更手续被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或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94 2 使用涂改、伪造、变造烟草专卖许可证 被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94 3 未设置相关禁止销售警示标志被责令停业整顿或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1 0D B 5 2 0 4/T 9 2 0 2 32参 考 文 献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2 9 号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商 标 法 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6 3 号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处 罚 法 3 国 务 院 令 第 2 2 3 号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烟 草 专 卖 法 实 施 条 例 4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令 第 3 7 号 烟 草 专 卖 许 可 证 管 理 办 法 5 国 烟 法 2 0 2 0 2 0 5 号 烟 草 专 卖 许 可 证 管 理 办 法 实 施 细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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