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型旅游景区和谐发展指南DB34/T 3002-201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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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3.080 A 16 DB34 安 徽 省 地 方 标 准 DB 34/T 30022016 社区型旅游景区和谐发展指南 Guidelines for harmonious development of community attraction 文稿版次选择 2016-02-02 发布 2016-03-02 实施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DB34/T 30022016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安徽省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合肥斯坦德尔德标准化管理有限公司、安徽省旅游局、黄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安徽省标准化协会、安徽省中国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黟县徽黄西递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黄山京黟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颍上县八里河旅游景区、南陵县丫山花海景区。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贺冉冉、于天厚、张阳志、李国庆、赵各、顾彬、胡国权、傅良成、汪国平、彭彦彬、汪杰、丁林峰、刘璐、牛彦。DB34/T 30022016 II 引 言 旅游景区是一个地区或国家旅游整体形象展示的重要窗口,旅游景区的综合品质直接影响到一个地区或国家旅游业发展水平与竞争能力。伴随着中国旅游业30多年的快速发展,旅游景区在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也正面临着创新发展的抉择,其中,重中之重在于促进社区型旅游景区和谐发展,这将是一个不断调适冲突、调整利益关系的持续过程。发展旅游的终极目标,是促进社会和谐以及人的全面发展。正如可持续旅游宪章指出:“旅行与游览有助于密切人际关系,促进人类和平,使人们理解并尊重文化的多元化与生活方式的多样性。”这也意味着,一方面,社区和谐本身就是旅游景区的灵魂,另一方面,旅游景区的发展成果应当惠及社区与当地居民。本标准从时代要求出发,旨在引导与促进社区型旅游景区平衡性发展、包容性发展、可持续发展。本标准制定过程中,结合了我国社区型旅游景区发展的实际情况,借鉴了国内外相关参考资料和技术规程。DB34/T 30022016 1 社区型旅游景区和谐发展指南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社区型旅游景区和谐发展要求的术语与定义、运营与管理要求、资源与环境要求、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游览与体验要求以及评价体系。本标准适用于古城镇古村落、乡村旅游目的地、民族旅游目的地等社区型旅游景区,其他类型景区可参照执行。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3096 声环境质量标准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9664 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 GB/T 10001.1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1部分:通用符号 GB/T 10001.2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2部分:旅游休闲符号 GB 15618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GB 16153 饭馆(餐厅)卫生标准 GB/T 17775 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 GB/T 20647.1-2006 社区服务指南 第1部分:总则 GB/T 26355 旅游景区服务指南 GB/T 26363 民族民俗文化旅游示范区认定 LB/T 034 景区最大承载量核定工作导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社区 community 居住在一定地域内的人们所组成的多种社会关系的生活共同体。GB/T 20647.1-2006 中定义 3.1 3.2 社区型旅游景区 community attraction DB34/T 30022016 2 以满足旅游者出游目的为主要功能,并具备相应旅游服务设施,提供相应旅游服务的社区。旅游业是该社区的主要经济形式之一,且社区通常是先于旅游景区存在的。3.3 和谐发展 harmonious development 指“经济社会生态系统”的竞争、共生、自生机制的完善结合,是尊重经济发展规律、社会发展规律、自然科学规律的发展方式。4 管理与运营要求 4.1 发展战略 旅游景区应按照下列要求制订与其规模相适应的中长期发展战略:a)综合考虑环境、经济、社会、文化、质量、健康与安全、审美等各种因素;b)有社区机构、居民以及其他非政府组织参与;c)中长期发展战略应当向公众公开。4.2 管理组织 4.2.1 应明确政府组织、非政府组织(NGO)、旅游企业等各自支持社区和谐发展的工作职责。4.2.2 应建立社区和谐发展工作职能部门、工作组或工作委员会等有效的组织体系。这些机构通过有效协调私营、公共部门携手合作的方法与途径来促进旅游业可持续发展。4.2.3 工作职能部门、工作组应与目的地规模相适应,并明确了其在环境、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管理职责、监管责任、执行能力。4.2.4 倡导建设社区志愿者组织以及慈善机构;吸引社会公众与来访游客广泛参与。4.2.5 鼓励和支持建立社区利益共同体联盟。4.3 监测体系 4.3.1 应针对环境、经济、社会、文化、旅游、社区与居民等方面的事务建立监测、公开报告、应对措施等综合体系。4.3.2 旅游景区应对这些监测系统进行周期性的复审与评估。4.4 规划与建设 4.4.1 规划法规体系 4.4.1.1 应颁布实施包括规划准则、法规条例和方针政策在内的规划法规体系,该体系应当展开环境、经济、社会影响评估,并综合考虑了土地使用、规划设计、建筑物拆除等方面的可持续性。4.4.1.2 该体系旨在保护自然与文化资源,该体系在制订过程中,应吸纳当地公众意见以及通过全面评审,经历了公众咨询等环节之后,方可加以实施。4.4.2 建设管理 4.4.2.1 建设选址 4.4.2.1.1 选址应符合总体规划并符合下列要求:a)保留主要景观视线走廊;DB34/T 30022016 3 b)减少原始地形地貌的改变;c)文物古迹保护规划;d)古树名木保护规定。4.4.2.1.2 选址论证应形成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a)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1)必要性和可行性研究;2)环境现状条件分析;3)方案论证。b)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符合下列要求:1)风景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因子;2)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3)方案综合论证和优化调整;4)环境影响跟踪评价。4.4.2.2 环境影响减缓 4.4.2.2.1 环境影响减缓的对策应包括建立环境管理体系、划定禁止和限制开发区域、设定环境准入标准、建立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预案等。4.4.2.2.2 环境影响减缓的措施应包括大气、水、土壤、的污染防治措施和景观环境的安全防护措施。4.4.2.3 景观与生态修复 景观与生态修复管理应包括技术对策和政策对策:a)景观与生态修复的技术对策应包括生态敏感因子甄别、生态敏感区域评价、生态影响程度评价。b)景观与生态修复的政策对策应包括建立生态补偿和环境治理措施。4.5 所有权的获得与保障 4.5.1 关于所有权征用方面的法律法规,在社区型旅游景区被颁布并得到了实施,这些法律法规应遵从于公众以及原居民的权利,且进行了公众咨询。4.5.2 遵循社区土地使用补偿原则,对旅游景区内旅游用地的征用,应进行第三方评估,并采取适当的方式进行等额补偿。4.5.3 在社区公众以及原居民没有被事先告知、没有征求他们同意和/或他们没有得到合理的补偿的情况下,不允许对他们进行重新安置。4.6 安全与卫生 4.6.1 安全保障体系 4.6.1.1 应建立应对犯罪、安全与健康危害等方面的机制。4.6.1.2 安全保障体系应包括监测、预防、处置以及公开报告等方面的程序。4.6.1.3 安全管理应包括游览安全(应符合 GB/T 17775的规定)、治安安全、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等内容。4.6.1.4 应建立安全监控系统、旅游救援救助体系。4.6.2 危机预防与应急管理 DB34/T 30022016 4 4.6.2.1 应建立适用自身危机预防与紧急事件应对的计划,且该计划应根据外部环境、内部条件的变化而及时更新。4.6.2.2 该计划中的重要内容应与社区居民、游客以及企事业单位进行有效沟通。4.6.2.3 该计划应有明确的工作流程、实施步骤以及针对员工、游客、当地居民的教育培训计划及其相应的资源保障。4.6.2.4 安全预警应建立信息发布制度,对旅游景区安全状况评估,并对外发布安全预警信息。4.6.3 环境卫生指标控制 4.6.3.1 空气质量应符合 GB 3095的一类区要求。4.6.3.2 地表水主要指标应符合 GB 3838规定相应水体功能区水质要求。4.6.3.3 声环境质量应符合 GB 3096的环境噪声等效声级限值 O 类要求。4.6.3.4 土壤指标应符合 GB 15618的一级要求。4.6.3.5 环境卫生、容貌、行业卫生管理状况应符合 GB 9664、GB 16153的要求。4.7 营销宣传 4.7.1 关于可持续发展的主张(要求)及其产品、服务等方面的营销宣传应准确表达。4.7.2 营销与宣传资讯应秉持诚信、尊重他人的原则与当地社区、游客进行沟通。4.8 旅游季节性调控 4.8.1 旅游景区应动用多种手段并以适宜的方式来降低旅游季节性波动,努力平衡当地经济、社区、文化、环境等方面需求。4.8.2 旅游景区应努力寻求不同季节的旅游发展机遇。4.9 满足不同人群的可进入条件 4.9.1 在一定前提条件下,景观景点及其设施都应当向所有人群开放。注:景点包括具有重要自然与文化价值的景点;人群包括残疾人以及其他有特殊需求的人。4.9.2 一些无法直接进入的景观景点及其设施,应当通过妥善的设计以及实施方案来解决存在的可进入性的问题。注:该方案应当维护景观景点完整性的前提下,适度考虑游客住宿等需求的供给条件。4.10 应对气候变化 4.10.1 应建立能够识别因气候变化而带来的风险与机遇的管理体系。4.10.2 该体系倡导旅游景区在项目开发、选址、设计以及管理等各个方面考虑了应对气候变化的措施。4.10.3 该体系应有助于实现旅游景区可持续发展及其适应能力,并应向当地居民、游客进行气候方面的公共宣传与教育。4.11 标准化水平提升 4.11.1 应建立相应机制来促进旅游景区内企事业单位平衡性发展、包容性发展、可持续发展标准化水平提高。4.11.2 旅游景区应让公众知悉已通过了可持续发展认证或鉴定的企事业单位名录。4.11.3 旅游景区所执行的与和谐发展相关的标准宜与相应国际准则保持一致。5 资源与环境要求 DB34/T 30022016 5 5.1 资源与环境风险评估与处置 5.1.1 旅游景区应对其所面临的环境风险进行识别与评估。5.1.2 旅游景区应建立相应的机制来应对和处置这些风险。5.2 节约资源 5.2.1 采购建材、生产资料、食品、饮料以及消耗品时,应优先考虑当地相应的生态、环保产品。5.2.2 应衡量是否一定要购买与使用一次性消耗品,并想方设法减少使用该类产品。5.2.3 应监测能源消耗与确认其来源,运用有效措施减少耗能总量,鼓励使用可再生能源。5.2.4 应监测水资源消耗与确认其来源,采取有效措施减少耗水总量。采购与使用符合可持续发展要求的、并且不对环境流产生不利影响的用水。生活饮用水符合 GB 5749 的规定。5.3 减少污染 5.3.1 应对所有可能排放温室气体的源头进行监控,并实施减少排放量的程序以及补偿剩余排放量的鼓励机制。5.3.2 应鼓励消费者、企业员工及其供应商减少与运输相关的温室气体排放量。5.3.3 应对包括灰水在内的废水进行有效处理、再利用或安全地排放,避免对当地居民与环境造成不利影响。5.3.4 应实施固体废弃物减量管理,设置量化目标,以期将不能被再利用或不能再循环的废弃物减到最少程度。任何残余废弃物的处理均不能对当地居民与环境造成不利影响。5.3.5 应尽量减少使用农药、涂料、游泳池消毒剂与清洁材料等有害物质,相应的无害产品或技术成熟时取而代之。同时,应正确管理所有化学物品的存储、使用、处理与处置。5.3.6 应采取措施以减少来自噪音、亮光、径流、侵蚀、消耗臭氧层化合物,以及空气、水、土壤污染物所造成的污染。5.3.7 应推广使用公共交通、动态交通(步行、骑行)等环境影响较小的交通运输系统。5.4 保存景观资源、保持生态系统、保护生物多样性 5.4.1 只有得到国内国际法律法规的许可,且因为被列入监管范畴能够确保可持续利用的前提下,野生生物才能被捕获、消费、陈列展览、出售或交易。5.4.2 除非得到国内国际法律法规的许可,以及被列入妥当的监管范畴,否则不得采捕野生物。只有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并且有适当设备可以圈养照护的条件下,才能持有保育类活体野生物。5.4.3 应采取措施以避免外来物种入侵,宜使用本地原生物种来进行绿化恢复与环境美化,尤其是自然景观。5.4.4 应支持并致力于生物多样性保育,包括支持或赞成设立自然保护区与生物多样性价值高的区域。5.4.5 与野生动物之间的互动,不能对其族群的生存及其生活习性造成不良的后果。应减少对自然生态系统的干扰行为,通过休养生息等保育管理措施对自然生态系统进行有益的补偿。6 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 6.1 经济效益监测 6.1.1 旅游景区管理机构应每年度至少开展一次旅游业对目的地经济的直接与间接贡献方面的监测并向公众公开。DB34/T 30022016 6 6.1.2 在条件允许情况下,监测对象应包括游客消费支出、平均可供出租客房收入、就业人数、投资成本与收益等方面的数据与资料。6.2 扶持当地企业 6.2.1 旅游景区应着眼本地的自然与文化资源,建立扶持当地企业、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机制,开发与推广具有地方特色的可持续产品,促进公平贸易。6.2.2 宜使用本地产品和服务,逐步提高当地采购份额,制定适合社区的培训计划,提高其服务产品和农副产品质量,以达到采购标准。6.2.3 可持续产品应当包括本地食品、饮料、农产品、工艺品以及艺术表演等。6.3 居民就业机会 6.3.1 旅游景区企事业单位应为其所有员工提供平等的聘用与培训机会,并提供可靠的职业安全保障以及合理的薪酬。6.3.2 在同等条件下,旅游景区内的商业机会和工作机会,应优先向社区居民提供。6.3.3 旅游景区周边范围内的非城镇人口的社区居民占旅游景区员工总数的比率大于 30;应优先使用熟悉当地自然文化的地方导游。6.4 知识产权与居民及社区权利 6.4.1 应建立保护社区以及原住民个人知识产权的体系。6.4.2 应监测、保护并视情恢复社区居民进入与访问自然与文化景观景点的权利。6.4.3 旅游景区应从旅游经营利润中单列出不少于 10的经费用于支持收集整理区内的自然和文化资料、生态环境保护、生态旅游宣传、科学研究和生态知识的普及等项目。6.4.4 应尊重当地文化及其敏感性,保证当地文化受到恰当的对待。6.4.5 应制订并实施相关法律与惯例来防止商业剥削或其他形式剥削、骚扰行为,尤其是制止对青少年、妇女、少数族裔的剥削、骚扰行为。这些法律与惯例应当经过公众咨询。6.4.6 旅游景区应对外来人口进行管理,有效控制外来人口规模。6.5 支持社区发展 6.5.1 旅游景区应制订出带动社区共同发展的专项规划,规划应具有可操作性。6.5.2 旅游景区应提供便利条件,鼓励企事业单位、游客、公众积极参与社区活动、支持社区可持续发展,并建立相应的机制。6.5.3 旅游景区应定期举办社区活动,提高居民对旅游业存在的机遇与挑战的认识,增强居民对可持续发展重要性的理解。6.5.4 旅游景区应加强针对社区的宣传教育,推进社区文化建设,培养其对所在旅游景区的重要意义及资源价值的认知,尤其应当加强对社区青少年的教育。6.6 社区民意与公众参与 6.6.1 旅游景区应及时监测、记录并且公开报告当地社区对于目的地管理的期望值、关注度、满意度。6.6.2 涉及当地文化事务,应咨询当地居民,满足他们的合理要求,并真实地反映当地文化价值观。6.6.3 旅游景区在制订发展规划及其他重大决策时,应征询社区居民意见。6.6.4 旅游景区建设应由当地居民参与决策。6.6.5 社区参与可采取社区居民会议、项目听证、参与编制旅游景区发展与保护规划等多种形式。DB34/T 30022016 7 6.6.6 应确保社区意见的表达渠道畅通,对社区意见有档案记录,有处理意见,答复和处理率应达到 100。6.6.7 旅游景区管理部门应设有负责处理社区关系的机构或人员。6.6.8 旅游景区宜与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合作,开展多学科研究,合作推广研究成果。6.6.9 旅游景区宜与周围社区学校开展教育合作,结合学校的自然、历史等方面课程,建设研学旅行基地。6.6.10 鼓励社区居民积极参与解说教育活动,担任解说志愿者。7 游览与体验要求 7.1 游览服务 7.1.1 有统一的旅游管理机构,经营管理应符合 GB/T 17775 的要求。7.1.2 游览服务设施设备应符合 GB/T 17775的要求。7.1.3 质量管理应符合 GB/T 26355的要求。7.1.4 旅游购物应符合 GB/T 17775的要求。7.1.5 人员服务应符合 GB/T 26355的要求。7.2 景区景点解说 7.2.1 旅游景区应对自然与文化景观景点等方面的旅游资源与吸引物进行普查、分类与评价,且资讯应及时更新,并供公众查询。7.2.2 旅游景区境内的自然与文化景区景点应向游客提供科学准确的、有适当文化含量的解说信息。7.2.3 编写信息时,应考虑到社区的共同合作,并考虑到以适宜的语言向不同来访者进行有效的传播。7.2.4 应向旅游者明确提示尊重当地信仰和禁忌。7.3 游客接待容量 7.3.1 承载量核定 景观景点最大承载量的核定原则、核定方法、核定步骤应符合 LB/T 034 的要求。7.3.2 容量调控 景观景点接待容量调控应符合 LB/T 034 的要求。7.4 游客管理 7.4.1 应制订旅游景区景点的游客管理制度,包括保存、保护自然与文化资源以及提升品质、提高价值等各种措施。7.4.2 应发布并提供敏感区域游客行为指南。注:该指南旨在减少敏感区域的负面影响,并强化游客行为的正面影响。7.4.3 倡导文明游览,提升旅游品质。7.5 公共环境 7.5.1 重视公共环境建设,社会秩序稳定,治安状况良好。7.5.2 社区居民对旅游者态度友善,并乐于提供帮助。DB34/T 30022016 8 7.5.3 旅游景区应对社区居民开展旅游知识和服务培训,有专门机构及专职人员,制度健全,经费落实,培训效果好。7.5.4 旅游景区应重视游客满意度监测结果,并视情开展相应行动来提升游客满意度。7.5.5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按 GB/T 10001.1、GB/T 10001.2的规定建设,设置合理,外观具有民族和地方文化特色,宜使用本地原生材质。7.5.6 旅游景区应对在社区中进行的经营活动进行引导,鼓励开展不对风景资源造成破坏、有效展示风景资源的业态;应在划定的经营场地范围内进行经营。7.5.7 旅游景区应对社区下列活动进行控制,以满足景观风貌要求:a)社区中的道路、停车场、绿地等建设;b)社区中的构筑物、相关配套设施等设置;c)广告、宣传标语、告示、招贴等宣传品的张挂、张贴。7.5.8 旅游景区应对社区住宅的新建、改建等进行控制,确需进行的,应满足对其立面、层高、色彩等景观保护要求。7.6 吸引物保护 7.6.1 应制定政策并建立机制,鉴定评价、恢复(重建)、保育(保存)自然与文化景观景点。注:包括(历史的考古的)建筑遗产、乡村风光、城市风情。7.6.2 应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对历史与考古文物的出售、交易、展示或馈赠等方面的事务均进行妥善管理。7.6.3 物质文化传承、非物质文化传承以及文化保护要求,应符合 GB/T 26363 要求。8 评价体系 8.1 内部评价体系 8.1.1 旅游景区应以各基础要素建设为基础,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纳入内部管理体系。8.1.2 旅游景区各单位应建立和谐发展的自我评价体系或评价制度,并纳入考核内容。8.2 社会评价体系 8.2.1 在内部评价的基础上,宜开展对旅游景区和谐发展的社会评价,内容包括:a)居民及其社区组织满意度测评;b)游客满意度测评;c)企业及其员工满意度测评;d)政府主管部门对旅游景区和谐发展的监管评价。8.2.2 旅游景区和谐发展的评价结果应通过网络、广播、电视以及报刊等媒体及时发布。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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