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I C S 6 5.0 2 0.0 1B 1 4DB14山 西 省 地 方 标 准D B 1 4/T 1 2 0 1 2 0 1 62 0 2 2 年 1 0 月 1 4 日 确 认 有 效森 林 抚 育 规 程2 0 1 6-0 3-3 0 发 布 2 0 1 6-0 5-3 0 实 施山 西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发 布D B 1 4/T 1 2 0 1 2 0 1 6I目 次前 言.I I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4 总 则.45 林 木 分 类 与 分 级.56 各 种 抚 育 方 式、抚 育 措 施 和 辅 助 作 业 措 施 适 用 的 条 件.67 控 制 指 标.88 生 物 多 样 性 保 护.1 09 作 业 设 计.1 11 0 作 业 施 工 与 检 查 验 收.1 21 1 档 案 管 理.1 4附 录 A(规 范 性 附 录)山 西 省 主 要 树 种 龄 级 与 龄 组 划 分 表.1 6附 录 B(资 料 性 附 录)山 西 主 要 树 种 不 同 平 均 胸 径、不 同 郁 闭 度 下 合 理 保 留 株 数 表.1 7附 录 C(资 料 性 附 录)山 西 省 林 木 分 类 经 营 主 要 树 种 目 标 胸 径 表.2 1附 录 D(规 范 性 附 录)森 林 抚 育 作 业 监 督 主 要 处 罚 项 目.2 2附 录 E(规 范 性 附 录)森 林 抚 育 作 业 质 量 检 查 标 准.2 3D B 1 4/T 1 2 0 1 2 0 1 6I I前 言本 标 准 按 照 G B/T 1.1 2 0 0 9 给 出 的 规 则 起 草。本 标 准 由 山 西 省 林 业 厅 提 出 并 归 口。本 标 准 起 草 单 位:山 西 省 林 业 科 学 研 究 院、山 西 省 林 业 调 查 规 划 设 计 院。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孙 拖 焕、梁 守 伦、邸 富 宏、刘 增 光、龚 怀 勋、刘 菊、孙 向 宁、郭 晓 东、梁 林 峰、盖 强、王 勇 强、李 效 东。D B 1 4/T 1 2 0 1 2 0 1 61森 林 抚 育 规 程1 范 围本 标 准 规 定 了 森 林 抚 育 的 对 象、抚 育 条 件、措 施、方 法 及 技 术 指 标。本 标 准 适 用 于 用 材 林、防 护 林 的 抚 育。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对 于 本 文 件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 文 件。G B/T 1 5 7 8 1 森 林 抚 育 规 程G B/T 1 5 7 7 6 造 林 技 术 规 程L Y/T 1 6 4 6 森 林 采 伐 作 业 规 程L Y/T 1 7 2 4 短 轮 伐 期 和 速 生 丰 产 用 材 林 采 伐 作 业 规 程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森 林 抚 育 f o r e s t t e n d i n g o p e r a t i o n s从 幼 林 郁 闭 成 林 到 林 分 成 熟 前 根 据 培 育 目 标 所 采 取 的 各 种 营 林 措 施 的 总 称,包 括 抚 育 采 伐、补 植、修 枝、浇 水、施 肥、人 工 促 进 天 然 更 新 以 及 视 情 况 进 行 的 割 灌、割 藤、除 草 等 辅 助 作 业 活 动。3.2目 的 树 种 o b j e c t i v e t r e e s p e c i e s适 合 本 地 立 地 条 件、能 够 稳 定 生 长、符 合 经 营 目 标 的 树 种。3.3目 标 树 g o a l t r e e在 目 的 树 种 中,对 林 分 稳 定 性 和 生 产 力 发 挥 重 要 作 用 的 长 势 好、质 量 优、寿 命 长、价 值 高,需 要 长期 保 留 直 至 达 到 目 标 胸 径 方 可 采 伐 利 用 的 林 木。3.4干 扰 树 i n t e r f e r e n c e t r e eD B 1 4/T 1 2 0 1 2 0 1 62对 目 标 树 生 长 直 接 产 生 不 利 影 响 或 显 著 影 响 林 分 卫 生 条 件,需 要 抚 育 时 采 伐 的 林 木。3.5辅 助 树 s u p p l e m e n t t r e e又 称“生 态 目 标 树”,是 有 利 于 改 善 森 林 树 种 结 构 和 空 间 结 构、提 高 森 林 的 生 物 多 样 性、保 护 珍 稀濒 危 物 种、保 护 和 改 良 土 壤 等 功 能 的 林 木。3.6霸 王 树 w o l f t r e e位 于 目 标 树 上 方,树 冠 庞 大,但 活 力 和 质 量 低 下,影 响 目 标 树 正 常 生 长,需 要 移 除 的 非 目 的 树 种 林木。3.7抚 育 采 伐 i n t e r m e d i a t e c u t t i n g根 据 林 分 发 育、林 木 竞 争 和 自 然 稀 疏 规 律 及 森 林 培 育 目 标,适 时 适 量 伐 除 部 分 林 木,调 整 树 种 组 成和 林 分 密 度,优 化 林 分 结 构,改 善 林 木 生 长 环 境 条 件,促 进 保 留 木 生 长,缩 短 培 育 周 期 的 抚 育 方 式。抚 育 采 伐 又 称 间 伐,采 伐 的 对 象 是 乔 木 或 大 灌 木。抚 育 采 伐 的 类 型 分 为 透 光 伐、疏 伐(包 括 定 株 疏伐)、生 长 伐 和 卫 生 伐 等 四 种 方 式。3.7.1透 光 伐 r e l e a s e c u t t i n g在 林 分 郁 闭 后 的 幼 龄 林 阶 段,当 目 的 树 种 林 木 受 上 层 或 侧 方 霸 王 树 等 非 目 的 树 种 压 抑,高 生 长 受 到明 显 影 响 时 进 行 的 抚 育 方 式 之 一。伐 除 上 层 或 侧 方 遮 荫 的 劣 质 林 木、霸 王 树、萌 芽 条、大 灌 木、蔓 藤 等,留 匀 间 密、留 优 去 劣,调 整 林 分 树 种 组 成 和 空 间 结 构,改 善 保 留 木 的 生 长 条 件,主 要 促 进 林 木 高 生 长。3.7.2疏 伐 t h i n n i n g c u t t i n g在 林 分 郁 闭 后 的 幼 龄 林 或 中 龄 林 阶 段,当 林 木 间 关 系 从 互 助 互 利 生 长 开 始 向 互 抑 互 害 竞 争 转 变 后 进行 的 抚 育 方 式 之 一。主 要 针 对 同 龄 林 进 行。伐 除 密 度 过 大、生 长 不 良 的 林 木,留 匀 间 密、留 优 去 劣,进一 步 调 整 林 分 树 种 和 空 间 结 构,为 目 标 树 或 保 留 木 留 出 适 宜 的 营 养 空 间。定 株 疏 伐:在 幼 龄 林 中,同 一 穴 中 种 植 或 萌 生 了 多 株 幼 树 时,按 照 合 理 密 度 伐 除 质 量 差、长 势 弱 的林 木,保 留 质 量 好、长 势 强 的 定 株 方 式,为 保 留 木 保 留 适 宜 生 长 空 间 的 抚 育 方 式 之 一。3.7.3生 长 伐 a c c r e t i o n c u t t i n g在 中 龄 林 阶 段,当 林 分 胸 径 连 年 生 长 量 明 显 下 降,目 标 树 或 保 留 木 生 长 受 到 明 显 影 响 时 进 行 的 抚 育方 式 之 一。生 长 伐 与 疏 伐 的 差 别 在 于,进 行 生 长 伐 需 要 确 定 目 标 树 或 保 留 木 的 最 终 保 留 密 度(终 伐 密 度)。D B 1 4/T 1 2 0 1 2 0 1 63采 用 目 标 树 分 类 的,通 过 林 木 分 类,选 择 和 标 记 目 标 树,采 伐 干 扰 树;采 用 林 木 分 级 的,保 留、级 木 和 部 分 级 木,采 伐、级 木 和 部 分 级 木,为 目 标 树 或 保 留 木 保 留 适 宜 的 营 养 空 间,主 要 促进 林 木 径 向 生 长。3.7.4卫 生 伐 s a n i t a t i o n c u t t i n g在 遭 受 自 然 灾 害 的 森 林 中 以 改 善 林 分 健 康 状 况 为 目 标 进 行 的 抚 育 方 式 之 一。伐 除 已 被 危 害、丧 失 培育 前 途、难 以 恢 复 或 危 及 目 标 树 或 保 留 木 生 长 的 林 木。3.8采 伐 强 度 t h i n n i n g i n t e n s i t y采 伐 强 度 包 括 蓄 积 采 伐 强 度、株 数 采 伐 强 度,分 别 是 抚 育 采 伐 小 班 采 伐 木 的 蓄 积、株 数 与 该 小 班 的总 蓄 积、总 株 数 之 比。合 理 的 采 伐 强 度 取 决 于 林 分 生 长 状 态、立 地 条 件、经 营 目 的 和 树 种 生 物 学 特 性。一 般 根 据 不 同 立 地条 件、经 营 目 的 以 及 森 林 生 长 与 林 木 之 间 的 数 量 关 系,确 定 不 同 生 长 阶 段 的 合 理 密 度、断 面 积、最 适 株数、郁 闭 度。依 据 不 同 生 长 阶 段 的 合 理 密 度、断 面 积、最 适 株 数、郁 闭 度 等 确 定 合 理 的 采 伐 强 度。3.9补 植 e n r i c h m e n t p l a n t i n g在 郁 闭 度 低 的 林 分,或 林 隙、林 窗、林 中 空 地 等,或 在 缺 少 目 的 树 种 的 林 分 中,在 林 冠 下 或 林 窗 等处 补 植 目 的 树 种,调 整 树 种 结 构 和 林 分 密 度、提 高 林 地 生 产 力 和 生 态 功 能 的 抚 育 方 式。3.1 0人 工 促 进 天 然 更 新 a r t i f i c i a l p r o m o t e d n a t u r a l r e g e n e r a t i o n采 取 识 别、标 记 和 保 护 幼 苗 幼 树 的 方 式 来 促 进 天 然 更 新,并 通 过 松 土 除 草、平 茬 或 断 根 复 壮、补 植或 补 播、除 蘖 间 苗 等 措 施 促 进 目 的 树 种 幼 苗 幼 树 生 长 发 育 的 抚 育 方 式。3.1 1修 枝 b r a n c h p r u n i n g又 称 人 工 整 枝,人 为 地 除 掉 林 木 下 部 枝 条 的 抚 育 措 施。主 要 用 于 培 育 天 然 整 枝 不 良 的 大 径 级 用 材 林木 或 珍 贵 树 种 用 材 林 木。3.1 2浇 水 i r r i g a t i o n补 充 自 然 降 水 量 不 足,以 满 足 林 木 生 长 发 育 对 水 分 需 求 的 抚 育 措 施。提 倡 采 用 滴 灌 或 喷 灌 等 节 水 措施。3.1 3施 肥 f e r t i l i z a t i o nD B 1 4/T 1 2 0 1 2 0 1 64将 肥 料 施 于 土 壤 中 或 林 木 上,以 提 供 林 木 所 需 养 分,并 保 持 和 提 高 土 壤 肥 力 的 抚 育 措 施。提 倡 测 土配 方 施 肥。3.1 4割 灌 除 草 b r u s h c u t t i n g a n d w e e d i n g清 除 妨 碍 林 木、幼 树、幼 苗 生 长 的 灌 木、藤 条 和 杂 草 的 辅 助 作 业 措 施。4 总 则4.1 森 林 抚 育 目 标改 善 森 林 的 树 种 组 成、年 龄 结 构 和 空 间 结 构,提 高 林 地 生 产 力 和 林 木 生 长 量,促 进 森 林、林 木 生 长发 育,丰 富 生 物 多 样 性,促 进 森 林 安 全,维 护 森 林 健 康,充 分 发 挥 森 林 多 种 功 能,协 调 生 态、社 会、经济 效 益,培 育 健 康 稳 定、优 质 高 效 的 森 林 生 态 系 统。4.2 森 林 抚 育 方 式 确 定 原 则根 据 森 林 发 育 阶 段、培 育 目 标 和 森 林 生 态 系 统 生 长 发 育 与 演 替 规 律,确 定 森 林 抚 育 方 式:幼 龄 林 阶 段 由 于 林 木 差 异 还 不 显 著 而 难 于 区 分 个 体 间 的 优 劣 情 况,不 宜 进 行 林 木 分 类 和 分 级,需 要 确 定 目 的 树 种 和 培 育 目 标。幼 龄 林 阶 段 的 天 然 林 或 混 交 林 由 于 成 分 和 结 构 复 杂 而 适 用 于 进 行 透 光 伐 抚 育,幼 龄 林 阶 段 的 人工 同 龄 纯 林(特 别 是 针 叶 纯 林)由 于 基 本 没 有 种 间 关 系 而 适 用 于 进 行 疏 伐 抚 育,必 要 时 进 行 补 植。中 龄 林 阶 段 由 于 个 体 的 优 劣 关 系 已 经 明 确 而 适 用 于 进 行 基 于 林 木 分 类(或 分 级)的 生 长 伐,必要 时 进 行 补 植,促 进 形 成 混 交 林。只 对 遭 受 自 然 灾 害 显 著 影 响 的 森 林 进 行 卫 生 伐。条 件 允 许 时,可 以 进 行 浇 水、施 肥 等 其 他 抚 育 措 施。退 化 防 护 林 可 采 用 沿 等 高 线、品 字 型 交 错 排 列 的 小 块 状(2 5 m2)或 带(行)状(带 宽 为 树 高 1/2)卫 生 伐,保 护 天 然 更 新 幼 树、结 合 补 植,促 进 形 成 混 交 林。同 一 林 分 需 要 采 用 两 种 及 以 上 抚 育 方 式 时,要 同 时 实 施,避 免 分 头 作 业,其 中:抚 育 采 伐、定株、补 植、人 工 促 进 天 然 更 新 等 可 单 独 或 组 合 使 用 作 为 森 林 抚 育 方 式;修 枝、浇 水、施 肥 等 抚 育 措 施 和割 灌、除 草 等 辅 助 作 业 措 施 要 与 其 他 抚 育 方 式 结 合 实 施,暂 不 单 独 或 组 合 作 为 森 林 抚 育 方 式。确 定 森 林 抚 育 方 式 要 有 相 应 的 设 计 方 案,使 每 一 个 作 业 措 施 都 能 按 照 培 育 目 标 产 生 正 面 效 应,避 免无 效 工 作 或 负 面 影 响。4.3 龄 组 和 起 源 划 分 原 则4.3.1 龄 组 划 分根 据 山 西 省 森 林 抚 育 实 际 需 要,依 据 目 的 树 种 划 分 龄 组,主 要 树 种(组)龄 组 与 龄 级 划 分 按 照 附 录A 执 行。对 于 层 次 明 显 的 异 龄 复 层 林,应 分 别 层 次 划 分 目 的 树 种 和 龄 组。4.3.2 起 源 划 分起 源 划 分 为 人 工 林、天 然 林。对 于 人 工 天 然 混 生 的 林 分,按 照 林 分 中 的 目 的 优 势 树 种 确 定 其 起 源。对 于 层 次 明 显 的 异 龄 复 层 林,应 分 别 层 次 划 分 目 的 树 种 和 起 源。D B 1 4/T 1 2 0 1 2 0 1 654.4 抚 育 采 伐 作 业 原 则留 优 采 劣、留 壮 采 弱、留 稀 采 密、强 度 合 理、保 护 幼 苗 幼 树 及 兼 顾 林 木 分 布 均 匀。抚 育 采 伐 作 业 要 与 具 体 的 抚 育 采 伐 措 施、林 木 分 类(分 级)要 求 相 结 合,避 免 对 森 林 造 成 过 度 干 扰。5 林 木 分 类 与 分 级5.1 林 木 分 类5.1.1 适 用 对 象林 木 分 类 适 用 于 所 有 林 分(单 层 同 龄 人 工 纯 林 也 可 以 采 用 林 木 分 级,见 5.2)。林 木 类 型 划 分 为 目标 树、辅 助 树、干 扰 树 和 其 他 树。5.1.2 目 标 树选 择 目 标 树 的 一 般 标 准 是:(1)属 于 目 的 树 种;(2)生 活 力 强;(3)干 材 质 量 好;(4)没 有(或 至少 根 部 没 有)损 伤;(5)优 先 选 择 实 生 起 源 的 林 木。选 择 目 标 树 可 以 根 据 不 同 的 森 林 情 况 灵 活 掌 握。对 于 树 种 价 值 差 异 不 显 著 的 天 然 林,可 以 不 苛 求“目的 树 种”而 直 接 选 择“生 活 力 强 的 林 木 个 体”作 为 目 标 树;对 于 人 工 同 龄 纯 林 可 以 不 苛 求“实 生”与“萌 生”的 区 别,按 照“与 周 边 其 他 相 邻 木 相 比 具 有 最 强 生 活 力”的 原 则 选 择 目 标 树。5.1.3 辅 助 树有 利 于 增 加 森 林 的 生 物 多 样 性、保 护 珍 稀 濒 危 物 种、能 改 善 森 林 树 种 结 构 和 空 间 结 构、保 护 和 改 良土 壤 等 功 能 的 林 木。比 如,针 叶 林 中 的 阔 叶 树 或 阔 叶 林 中 的 针 叶 树 以 及 珍 稀 和 濒 危 树 种,能 为 鸟 类 或 其他 动 物 提 供 栖 息 场 所 的 林 木,对 景 观 起 重 要 作 用 的 树 木,可 选 择 为 辅 助 树 加 以 保 护。5.1.4 干 扰 树对 目 标 树 生 长 直 接 产 生 较 严 重 的 压 制 或 挤 压,影 响 到 目 标 树 正 常 生 长 的 林 木 和 藤 条。5.1.5 其 他 树林 分 中 除 目 标 树、辅 助 树、干 扰 树 以 外 的 林 木。5.2 林 木 分 级5.2.1 适 用 对 象林 木 分 级 适 用 于 单 层 同 龄 人 工 纯 林。林 木 级 别 分 为 5 级。5.2.2 级 木 级 木 又 称 优 势 木,林 木 的 直 径 最 大,树 高 最 高,树 冠 处 于 林 冠 上 部,占 用 空 间 最 大,受 光 最 多,几 乎 不 受 挤 压。5.2.3 级 木 级 木 又 称 亚 优 势 木,直 径、树 高 仅 次 于 优 势 木,树 冠 稍 高 于 林 冠 层 的 平 均 高 度,侧 方 稍 受 挤 压。D B 1 4/T 1 2 0 1 2 0 1 665.2.4 级 木 级 木 又 称 中 等 木,直 径、树 高 均 为 中 等 大 小,树 冠 构 成 林 冠 主 体,侧 方 受 一 定 挤 压。5.2.5 级 木 级 木 又 称 被 压 木,树 干 纤 细,树 冠 窄 小 且 偏 冠,树 冠 处 于 林 冠 层 平 均 高 度 以 下,通 常 光 照、营 养不 足。5.2.6 级 木 级 木 又 称 濒 死 木、枯 死 木,处 于 林 冠 层 以 下,接 受 不 到 正 常 的 光 照,生 长 衰 弱,接 近 或 已 经 死 亡。5.3 抚 育 采 伐 顺 序在 满 足 本 标 准 第 4 章 总 则 的 前 提 下,抚 育 采 伐 按 以 下 顺 序 确 定 保 留 木、采 伐 木:a)没 有 进 行 林 木 分 类 或 分 级 的 幼 龄 林,保 留 木 顺 序 为:目 的 树 种 林 木、辅 助 树 种 林 木;b)实 行 林 木 分 类 的,采 伐 木 顺 序 为:干 扰 树、(必 要 时)其 他 树;保 留 木 顺 序 为:目 标 树、辅 助树、其 他 树;c)实 行 林 木 分 级 的,采 伐 木 顺 序 为:级 木、级 木、(必 要 时)级 木;保 留 木 顺 序 为:级木、级 木、级 木。6 各 种 抚 育 方 式、抚 育 措 施 和 辅 助 作 业 措 施 适 用 的 条 件6.1 透 光 伐透 光 伐 主 要 解 决 幼 龄 林 阶 段 或 异 龄 林 中 更 新 层 的 目 的 树 种 林 木 上 方 或 侧 上 方 严 重 遮 阴 问 题。所 谓 严重 遮 阴 与 树 种 的 喜 光 性 有 关。只 有 当 上 方 或 侧 上 方 遮 阴 妨 碍 目 的 树 种 高 生 长 时 才 认 为 是 严 重 遮 阴。通 常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之 一:a)郁 闭 后 目 的 树 种 受 压 制 的 林 分;b)上 层 林 木 已 影 响 到 下 层 目 的 树 种 林 木 正 常 生 长 发 育 的 复 层 林,需 伐 除 上 层 的 干 扰 木 时。6.2 疏 伐疏 伐 主 要 解 决 同 龄 林 密 度 过 大 问 题。合 理 密 度 与 树 种 年 龄、立 地 质 量、树 种 组 成 有 关。应 满 足 下 列条 件 之 一:a)郁 闭 度 0.8 以 上 的 中 龄 林 和 幼 龄 林;b)天 然、飞 播、人 工 直 播 等 起 源 的 第 一 个 龄 级,林 分 郁 闭 度 0.7 以 上,林 木 间 对 光、空 间 等 开 始产 生 比 较 激 烈 的 竞 争;符 合 条 件 b)的,可 采 用 定 株 为 主 的 疏 伐。6.3 定 株 疏 伐符 合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的,可 采 用 定 株 疏 伐:a)在 幼 龄 林 中,同 一 穴 中 种 植 或 萌 生 了 2 株 或 以 上 幼 树 的;b)飞 播 造 林 所 形 成 的 幼 龄 林 中,团 块 状 分 布 株 数 大 于 单 位 面 积 合 理 保 留 株 数 的;c)通 过 封 山 育 林、天 然 更 新、萌 芽 或 萌 蘖 所 形 成 的 幼 龄 林 中,团 块 状 分 布 株 数 大 于 单 位 面 积 合 理保 留 株 数 的。D B 1 4/T 1 2 0 1 2 0 1 676.4 生 长 伐生 长 伐 主 要 是 调 整 中 龄 林 的 密 度 和 树 种 组 成,促 进 目 标 树 或 保 留 木 径 向 生 长。应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之 一:a)立 地 条 件 良 好、郁 闭 度 0.8 以 上,进 行 林 木 分 类 或 分 级 后,目 标 树、辅 助 树 或 I 级 木、I I 级 木株 数 分 布 均 匀 的 林 分;b)复 层 林 上 层 郁 闭 度 0.7 以 上,下 层 目 的 树 种 株 数 较 多、且 分 布 均 匀;c)林 木 胸 径 连 年 生 长 量 显 著 下 降,枯 死 木、濒 死 木 数 量 超 过 林 木 总 数 1 5%的 林 分;符 合 条 件 c)的,应 与 补 植 同 时 进 行。6.5 卫 生 伐符 合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的,可 采 用 卫 生 伐:a)发 生 检 疫 性 林 业 有 害 生 物;b)遭 受 森 林 火 灾、林 业 有 害 生 物、风 折 雪 压 等 自 然 灾 害 危 害,受 害 株 数 占 林 木 总 株 数 1 0%以 上;c)退 化 防 护 林 中 枯 死 木、濒 死 木 株 数 占 林 木 总 株 数 2 0%以 上。6.6 补 植符 合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的,可 采 用 补 植:a)人 工 林 郁 闭 成 林 后 的 第 一 个 龄 级,目 的 树 种、辅 助 树 种 的 幼 苗 幼 树 保 存 率 小 于 8 0%;b)郁 闭 成 林 后 的 第 二 个 龄 级 及 以 后 各 龄 级,郁 闭 度 小 于 0.5;c)卫 生 伐 后,郁 闭 度 小 于 0.5 的;d)含 有 大 于 2 5 m2林 中 空 地 的;e)立 地 条 件 良 好、符 合 经 营 目 标 的 目 的 树 种 株 数 少 的 有 林 地;f)按 经 营 目 标 确 定 为 向 混 交 林 导 引 经 营 的 林 分;符 合 条 件 e)、f)的,应 结 合 抚 育 采 伐 进 行 补 植。6.7 人 工 促 进 天 然 更 新在 以 封 育 为 主 要 经 营 措 施 的 复 层 林 或 近 熟 林 中,目 的 树 种 天 然 更 新 等 级 为 中 等 以 下、幼 苗 幼 树 株 数占 林 分 幼 苗 幼 树 总 株 数 的 5 0%以 下,且 依 靠 其 自 然 生 长 发 育 难 以 达 到 成 林 标 准 的,可 采 用 人 工 促 进 天然 更 新。6.8 修 枝对 以 下 林 木,可 采 用 修 枝 措 施:a)珍 贵 树 种 或 培 育 大 径 材 的 目 标 树;b)高 大 且 其 枝 条 妨 碍 目 标 树 生 长 的 其 他 树;c)采 用 林 木 分 级 抚 育 方 式 时,林 分 中 部 分 级 林 木。6.9 浇 水符 合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的,可 采 用 浇 水 措 施:a)4 0 0 m m 降 水 量 以 下 地 区 的 人 工 林;b)4 0 0 m m 降 水 量 以 上 地 区 的 人 工 林 遭 遇 旱 灾 时。6.1 0 施 肥D B 1 4/T 1 2 0 1 2 0 1 68符 合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的,可 采 用 施 肥 措 施:a)用 材 林 的 幼 龄 林;b)短 周 期 工 业 原 料 林;c)珍 贵 树 种 用 材 林。6.1 1 割 灌 除 草符 合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的,可 采 用 割 灌 除 草 辅 助 作 业 措 施:a)林 分 郁 闭 前,目 的 树 种 幼 苗 幼 树 生 长 受 杂 灌 杂 草、藤 本 植 物 等 全 面 影 响 或 上 方、侧 方 严 重 遮 阴影 响 的 人 工 林;b)林 分 郁 闭 后,目 的 树 种 幼 树 高 度 低 于 周 边 杂 灌 杂 草、藤 本 植 物 等,生 长 发 育 受 到 显 著 影 响 的。7 控 制 指 标7.1 抚 育 采 伐 的 控 制 指 标7.1.1 除 卫 生 伐 外,其 他 森 林 抚 育 方 式 的 使 用 间 隔 期 最 短 不 低 于 3 年;7.1.2 抚 育 采 伐 的 蓄 积 强 度 控 制 在 2 0%以 内;7.1.3 定 株 抚 育 的 林 分,株 数 采 伐 强 度 一 次 不 超 过 3 5%;7.1.4 主 要 树 种 在 不 同 平 均 胸 径、不 同 郁 闭 度 下 合 理 保 留 株 数 参 见 附 录 B;7.1.5 柏 树、华 山 松、樟 子 松 抚 育 的 合 理 保 留 株 数 参 见 油 松 执 行;7.1.6 硬 阔 叶 类 树 种 抚 育 的 合 理 保 留 株 数 参 照 栎 类 执 行;7.1.7 针 阔 混 交 林 抚 育 的 合 理 保 留 株 数,根 据 符 合 林 分 经 营 目 标 的 目 的 树 种 拟 调 整 比 例 确 定 合 理 保 留株 数。两 个 及 两 个 以 上 目 的 树 种 的 合 理 保 留 株 数,按 各 目 的 树 种 拟 调 整 比 例 与 伐 后 郁 闭 度 所 对 应 的 合 理株 数 的 乘 积 之 和,作 为 林 分 合 理 保 留 株 数;7.1.8 采 用 林 木 分 类 法 进 行 抚 育 的 林 分,要 根 据 目 标 树 的 目 标 胸 径 确 定 目 标 树 的 株 数。山 西 省 林 木 分类 经 营 主 要 树 种 目 标 胸 径 的 确 定 参 见 附 录 C。7.2 透 光 伐采 用 透 光 伐 抚 育 后 的 林 分 应 达 到 以 下 要 求:a)透 光 伐 后 林 分 郁 闭 度 不 低 于 0.6;b)在 容 易 遭 受 风 倒 雪 压 危 害 的 地 段,或 第 一 次 透 光 伐 时,郁 闭 度 降 低 不 超 过 0.2;c)透 光 伐 后 更 新 层 或 演 替 层 的 林 木 没 有 被 上 层 林 木 严 重 遮 阴;d)透 光 伐 后 林 分 目 的 树 种 和 辅 助 树 种 的 林 木 株 数 所 占 林 分 总 株 数 的 比 例 不 减 少;e)透 光 伐 后 林 分 目 的 树 种 平 均 胸 径 不 低 于 采 伐 前 平 均 胸 径;f)透 光 伐 后 保 留 株 数 参 见 附 录;g)透 光 伐 后 林 木 分 布 均 匀,不 造 成 林 窗、林 中 空 地 等。7.3 疏 伐采 用 疏 伐 抚 育 后 的 林 分 应 达 到 以 下 要 求:a)疏 伐 后 林 分 郁 闭 度 不 低 于 0.6;D B 1 4/T 1 2 0 1 2 0 1 69b)在 容 易 遭 受 风 倒 雪 压 危 害 的 地 段,或 第 一 次 疏 伐 时,郁 闭 度 降 低 不 超 过 0.2;c)疏 伐 后 林 分 目 的 树 种 和 辅 助 树 种 的 林 木 株 数 所 占 林 分 总 株 数 的 比 例 不 减 少;d)疏 伐 后 林 分 目 的 树 种 平 均 胸 径 不 低 于 采 伐 前 平 均 胸 径;e)疏 伐 后 保 留 株 数 参 见 附 录;f)疏 伐 后 林 木 分 布 均 匀,不 造 成 林 窗、林 中 空 地 等。7.4 定 株 疏 伐采 用 定 株 疏 伐 抚 育 后 的 林 分 应 满 足 以 下 要 求:a)一 穴 两 株 及 多 株 的 可 根 据 土 壤、风 向、风 力 以 及 降 雪 强 度 等 因 素,一 次 定 株 采 伐 强 度 应 控 制 在3 5%以 内;b)对 封 山 育 林、天 然 更 新、飞 播 或 萌 生 等 形 成 的 团 块 状 分 布 林 分,一 次 定 株 抚 育 强 度 应 小 于 3 5%。7.5 生 长 伐采 用 生 长 伐 抚 育 后 的 林 分 应 达 到 以 下 要 求:a)生 长 伐 后 林 分 郁 闭 度 不 低 于 0.6;b)在 容 易 遭 受 风 倒 雪 压 危 害 的 地 段,或 第 一 次 生 长 伐 时,郁 闭 度 降 低 不 超 过 0.2;c)生 长 伐 后 林 分 目 标 树 数 量,或 级 木、级 木 数 量 不 减 少;d)生 长 伐 后 目 的 树 种 平 均 胸 径 不 低 于 采 伐 前 平 均 胸 径;e)生 长 伐 后 保 留 株 数 参 见 附 录;f)生 长 伐 后 林 木 分 布 均 匀,不 造 成 林 窗、林 中 空 地 等。如 果 出 现 林 窗 或 林 中 空 地 应 进 行 补 植。7.6 卫 生 伐采 用 卫 生 伐 抚 育 后 的 林 分 应 达 到 以 下 要 求:a)卫 生 伐 后 没 有 受 林 业 检 疫 性 有 害 生 物 及 林 业 补 充 检 疫 性 有 害 生 物 危 害 的 林 木;b)卫 生 伐 后 蛀 干 类 有 虫 株 率 在 2 0%(含)以 下;c)卫 生 伐 后 感 病 指 数 在 5 0(含)以 下。感 病 指 数 按 G B/T 1 5 7 7 6 的 规 定 执 行;d)除 非 严 重 受 灾 或 退 化 防 护 林 改 造,采 伐 后 郁 闭 度 应 保 持 在 0.5 以 上。采 伐 后 郁 闭 度 在 0.5 以 下,或 出 现 林 窗 的,要 进 行 补 植。7.7 采 伐 剩 余 物 处 理采 伐 剩 余 物 处 理 应 达 到 以 下 要 求:a)伐 后 要 及 时 将 可 利 用 的 木 材 运 走,同 时 清 理 采 伐 剩 余 物,按 一 定 间 距 沿 等 高 线 均 匀 堆 放 或 平 铺在 林 内,特 殊 需 要 时 可 采 取 运 出 等 方 式 处 理;有 条 件 时,可 粉 碎 后 堆 放 于 目 标 树 根 部 鱼 鳞 坑 中;坡 度 较 大 情 况 下,可 在 目 标 树 根 部 做 反 坡 向 的 水 肥 坑(鱼 鳞 坑)并 将 采 伐 剩 余 物 适 当 切 碎 堆 埋于 坑 内;b)对 于 感 染 林 业 检 疫 性 有 害 生 物 及 林 业 补 充 检 疫 性 有 害 生 物 的 林 木、采 伐 剩 余 物 等,要 全 株 清 理出 林 分,集 中 烧 毁,或 集 中 深 埋。7.8 补 植补 植 树 种 要 选 择 能 与 现 有 树 种 互 利 生 长 或 相 容 生 长、并 且 其 幼 树 具 备 从 林 下 生 长 到 主 林 层 的 基 本 耐阴 能 力 的 目 的 树 种。D B 1 4/T 1 2 0 1 2 0 1 61 0对 于 人 工 用 材 林 纯 林,要 选 择 材 质 好、生 长 快、经 济 价 值 高 的 树 种;对 于 天 然 用 材 林,要 优 先 补 植材 质 好、经 济 价 值 高、生 长 周 期 长 的 珍 贵 树 种 或 乡 土 树 种。对 于 人 工 防 护 纯 林,应 按 照 针 中 补 阔 或 阔 中 补 针 的 原 则,选 择 能 在 冠 下 生 长、防 护 性 能 良 好 并 能 与主 林 层 形 成 复 层 混 交 的 树 种。针 中 补 阔 时,采 用 团 块 密 植、团 块 辐 射 状 分 布,塑 造 阔 叶 树 通 直 干 型。补 植 后 的 林 分,达 到 以 下 要 求 的 为 合 格:a)用 材 林 和 防 护 林 经 过 补 植 后,林 分 内 的 目 的 树 种 不 低 于 4 5 0 株/h m2,分 布 均 匀,并 且 整 个 林 分中 没 有 半 径 大 于 主 林 层 平 均 高 1/2 的 林 窗;b)不 损 害 林 分 中 原 有 的 幼 苗 幼 树;c)尽 量 不 破 坏 原 有 的 林 下 植 被,尽 可 能 减 少 对 土 壤 的 扰 动;d)主 要 在 林 窗、林 中 空 地、林 隙 等 处 补 植;e)成 活 率 应 达 到 8 5%以 上,三 年 保 存 率 应 达 8 0%以 上。7.9 人 工 促 进 天 然 更 新采 取 人 工 促 进 天 然 更 新 方 式 抚 育 的 林 分,达 到 以 下 要 求 的 为 合 格:a)达 到 天 然 更 新 中 等 以 上 等 级;b)目 的 树 种 幼 苗 幼 树 生 长 发 育 不 受 灌 草 干 扰;c)目 的 树 种 幼 苗 幼 树 占 幼 苗 幼 树 总 株 数 的 5 0%以 上。7.1 0 修 枝采 取 修 枝 抚 育 后 的 林 分 应 达 到 以 下 要 求:a)修 去 枯 死 枝 和 树 冠 下 部 1 2 轮 活 枝;b)幼 龄 林 阶 段 修 枝 后 保 留 冠 长 不 低 于 树 高 的 2/3、枝 桩 尽 量 修 平,剪 口 不 能 伤 害 树 干 的 韧 皮 部 和木 质 部;c)中 龄 林 阶 段 修 枝 后 保 留 冠 长 不 低 于 树 高 的 1/2、枝 桩 尽 量 修 平,剪 口 不 能 伤 害 树 干 的 韧 皮 部 和木 质 部。7.1 1 浇 水浇 水 采 用 穴 浇、喷 灌、滴 灌,尽 可 能 避 免 漫 灌,浇 水 后 林 木 生 长 发 育 良 好。7.1 2 施 肥施 肥 应 针 对 目 标 树 或 级 木、级 木。追 肥 种 类 应 为 有 机 肥 或 复 合 肥,应 经 过 施 肥 试 验,或 进 行 测土 配 方 施 肥;追 肥 施 于 林 木 根 系 集 中 分 布 区,不 超 出 树 冠 覆 盖 范 围,并 用 土 盖 实,避 免 流 失。7.1 3 割 灌 除 草采 取 割 灌 除 草 抚 育 后 的 林 分 应 达 到 以 下 要 求:a)影 响 目 的 树 种 幼 苗 幼 树 生 长 的 杂 灌 杂 草 和 藤 本 植 物 全 部 割 除;b)割 灌 除 草 施 工 要 注 重 保 护 珍 稀 濒 危 树 木、林 窗 处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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