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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 1.0 4 0.9 7CCS A 2 04101郑 州 市 地 方 标 准D B 4 1 0 1/T 7 6 2 0 2 3少 林 武 术 套 路 竞 赛 规 则G u i d e l i n e s f o r S h a o l i n W u s h u r o u t i n e c o m p e t i t i o n2 0 2 3-1 0-2 0 发 布 2 0 2 4-0 1-2 0 实 施郑 州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D B 4 1 0 1/T 7 6 2 0 2 3I目 次前 言.I I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4 竞 赛 组 织 机 构.15 竞 赛 裁 判 人 员.26 竞 赛 通 则.47 竞 赛 程 序.68 评 分 标 准 及 方 法.8附 录 A(资 料 性)竞 赛 礼 仪、器 材 及 常 用 表 格 样 式.1 4附 录 B(资 料 性)全 场 比 赛 裁 判 席 位 图.2 2参 考 文 献.2 3D B 4 1 0 1/T 7 6 2 0 2 3I 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起 草。本 文 件 由 郑 州 市 体 育 局 提 出。本 文 件 由 郑 州 市 少 林 武 术 标 准 化 技 术 委 员 会(Z Z T C 0 9)归 口。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登 封 市 嵩 山 少 林 塔 沟 武 术 学 校、郑 州 市 体 育 局、嵩 山 少 林 武 术 职 业 学 院、河 南 大学 武 术 文 化 研 究 所、河 南 省 武 术 协 会 少 林 拳 研 究 会、郑 州 市 武 术 协 会、登 封 少 林 武 术 中 等 专 业 学 校。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刘 海 科、刘 少 鹏、王 景 会、温 佐 惠、刘 少 勇、张 鑫、刘 少 云、张 茂 松、苏 士 华。D B 4 1 0 1/T 7 6 2 0 2 31少 林 武 术 套 路 竞 赛 规 则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少 林 武 术 套 路 竞 赛 的 组 织 机 构、裁 判 人 员、通 则、程 序、评 分 标 准 及 方 法。本 文 件 适 用 于 少 林 武 术 套 路 竞 赛 组 织。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本 文 件 没 有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少 林 武 术又 称 少 林 拳 或 少 林 功 夫,古 称 少 林 捶,是 以 中 华 文 化 为 基 础,以 技 击 动 作、多 种 功 法 为 基 本 内 容,讲 求 曲 而 不 曲、直 而 不 直、滚 出 滚 入、拳 打 一 线,注 重 内 外 合 一,形 神 兼 备,强 健 体 魄 的 民 族 传 统 体 育项 目。套 路以 技 击 动 作 为 素 材,以 攻 守 进 退、动 静 疾 徐、刚 柔 虚 实 等 矛 盾 的 相 互 变 化 规 律 所 组 成 的 链 条 式 演 练形 式,主 要 有 拳 术、器 械、对 练、集 体、功 法、绝 技 等 项 目。4 竞 赛 组 织 机 构竞 赛 委 员 会应 设 立 竞 赛 委 员 会,负 责 竞 赛 大 会 的 组 织 工 作。竞 赛 监 督 委 员 会4.2.1 人 员 组 成由 主 任、副 主 任、委 员 3 人 或 5 人 组 成。4.2.2 职 责4.2.2.1 竞 赛 监 督 委 员 会 为 竞 赛 的 最 高 监 督 机 构,应 监 督、指 导 和 检 查:仲 裁 委 员 会 的 工 作;裁 判 人 员 的 工 作;参 赛 队 的 竞 赛 行 为。4.2.2.2 竞 赛 监 督 委 员 会 不 应:直 接 参 与 仲 裁 委 员 会 和 裁 判 人 员 职 责 范 围 内 的 工 作;D B 4 1 0 1/T 7 6 2 0 2 32 干 涉 仲 裁 委 员 会、裁 判 人 员 正 确 履 行 自 己 的 职 责;介 入 裁 决 结 果 的 纠 纷;改 变 裁 判 人 员、仲 裁 委 员 会 的 裁 决 结 果。仲 裁 委 员 会4.3.1 人 员 组 成由 主 任、副 主 任、委 员 3 人 或 5 人 组 成。4.3.2 职 责4.3.2.1 仲 裁 委 员 会 接 受 参 赛 队 的 申 诉,并 及 时 做 出 裁 决,但 不 改 判 裁 判 评 判 结 果。4.3.2.2 仲 裁 委 员 会 会 议 出 席 人 员 应 超 过 半 数,表 决 时 超 过 半 数 以 上 做 出 的 决 定 方 为 有 效。表 决 投 票相 等 时,仲 裁 委 员 会 主 任 有 决 定 权。仲 裁 委 员 会 成 员 不 参 与 本 人 所 在 单 位 的 讨 论 与 表 决。4.3.2.3 仲 裁 委 员 会 的 裁 决 为 最 终 裁 决。5 竞 赛 裁 判 人 员执 行 裁 判 员执 行 裁 判 员 由 以 下 人 员 组 成:a)总 裁 判 长 1 人、副 总 裁 判 长 1 2 人;b)可 根 据 竞 赛 规 模 设 若 干 个 裁 判 组,每 个 裁 判 组 设 裁 判 长 1 人、副 裁 判 长 1 人、评 分 裁 判 员 3 5人;c)编 排 记 录 长 1 人;d)检 录 长 1 人。辅 助 裁 判 员辅 助 裁 判 员 由 以 下 人 员 组 成:a)计 时 员 1 人;b)记 录 员 1 人;c)编 排 记 录 员 3 5 人;d)检 录 员 3 6 人;e)宣 告 员 1 2 人;f)放 音 员 1 2 人;g)仲 裁 和 技 术 监 督 摄 像 人 员 2 4 人;h)医 务 监 督 人 员 若 干。执 行 裁 判 员 职 责5.3.1 总 裁 判 长5.3.1.1 组 织 领 导 裁 判 工 作,保 证 竞 赛 规 则 和 规 程 的 执 行,检 查 落 实 赛 前 各 项 准 备 工 作。5.3.1.2 解 释 规 则、规 程,但 无 权 修 改。5.3.1.3 竞 赛 过 程 中,可 根 据 需 要 调 动 裁 判 人 员 工 作;裁 判 人 员 发 生 严 重 错 误 时,有 权 处 理。5.3.1.4 审 核 并 宣 布 成 绩,做 好 裁 判 工 作 总 结。D B 4 1 0 1/T 7 6 2 0 2 335.3.2 副 总 裁 判 长5.3.2.1 协 助 总 裁 判 长 的 工 作,可 重 点 负 责 竞 赛 中 某 一 部 分 的 工 作。5.3.2.2 总 裁 判 长 缺 席 时,代 行 其 职 责。5.3.3 裁 判 长5.3.3.1 组 织 裁 判 员 的 业 务 学 习 和 实 施 裁 判 工 作。5.3.3.2 执 行 竞 赛 中 对 运 动 员 套 路 完 成 时 间 不 足 或 超 出 规 定、重 做、集 体 项 目 少 于 规 定 人 数、配 乐 项目 不 符 合 要 求 等 项 目 的 扣 分。5.3.3.3 经 总 裁 判 长 同 意 后,有 权 对 不 合 理 的 运 动 员 应 得 分 进 行 调 整,但 无 权 更 改 裁 判 员 的 评 分。5.3.3.4 评 分 裁 判 员 发 生 严 重 的 评 判 错 误 时,可 向 总 裁 判 长 建 议 给 予 相 应 的 处 理。5.3.4 副 裁 判 长5.3.4.1 协 助 裁 判 长 进 行 工 作。5.3.4.2 裁 判 长 缺 席 时,代 行 其 职 责。5.3.5 评 分 裁 判 员5.3.5.1 服 从 裁 判 长 的 领 导,参 加 裁 判 学 习,做 好 准 备 工 作。5.3.5.2 认 真 执 行 竞 赛 规 则,独 立 进 行 评 分,并 作 详 细 记 录。5.3.5.3 负 责 运 动 员 整 套 动 作 质 量 及 演 练 的 评 分。5.3.6 编 排 记 录 长5.3.6.1 组 织 安 排 编 排 记 录 工 作。5.3.6.2 审 査 报 名 表 及 规 定 内 容 申 报 表,并 根 据 赛 事 要 求 编 排 秩 序 册、成 绩 册。5.3.6.3 准 备 竞 赛 所 需 的 表 格(见 附 录 A),审 核 参 赛 队 成 绩 及 排 列 名 次。5.3.6.4 竞 赛 采 用 电 子 竞 赛 评 分 系 统 时,做 好 裁 判 组 与 电 子 竞 赛 系 统 操 作 组 的 协 调 工 作,确 保 竞 赛 成绩 无 误。5.3.7 检 录 长5.3.7.1 组 织 安 排 检 录 工 作。5.3.7.2 按 竞 赛 顺 序 按 时 检 录。5.3.7.3 检 查 竞 赛 服 装 和 器 械。5.3.7.4 组 织 颁 奖 仪 式 的 检 录 工 作。5.3.7.5 负 责 检 录 组 的 全 部 工 作,如 有 变 化 及 时 上 报 总 裁 判 长。辅 助 裁 判 员 职 责5.4.1 计 时 员赛 前 核 准 秒 表,赛 中 准 确 记 录 时 间。5.4.2 记 录 员认 真 记 录 评 判 结 果。5.4.3 编 排 记 录 员D B 4 1 0 1/T 7 6 2 0 2 34根 据 编 排 记 录 长 分 配 的 任 务 工 作。5.4.4 检 录 员根 据 检 录 长 分 配 的 任 务 工 作。5.4.5 宣 告 员介 绍 竞 赛 规 程、规 则 和 武 术 套 路 运 动 知 识,及 时 做 好 临 场 宣 告。5.4.6 放 音 员5.4.6.1 为 参 赛 队 试 播 音 乐,并 做 好 电 脑 备 份。5.4.6.2 为 配 乐 项 目 播 放 音 乐。5.4.7 仲 裁 和 技 术 监 督 摄 像 人 员5.4.7.1 对 全 部 竞 赛 项 目 进 行 现 场 摄 像。5.4.7.2 遵 照 仲 裁 委 员 会、竞 赛 监 督 委 员 会 的 要 求,负 责 播 放 相 关 项 目 录 像。5.4.7.3 管 理 全 部 录 像,存 档 保 留。5.4.8 医 务 监 督5.4.8.1 审 核 运 动 员 体 检 证 明。5.4.8.2 负 责 赛 前 对 运 动 员 进 行 体 检 抽 查。5.4.8.3 负 责 临 场 伤 病 的 治 疗 与 处 理。5.4.8.4 负 责 运 动 员 受 伤 情 况 的 鉴 定。5.4.8.5 发 现 运 动 员 因 伤 病 不 宜 参 加 竞 赛 时,应 及 时 向 总 裁 判 长 提 出 停 赛 建 议。5.4.8.6 配 合 兴 奋 剂 检 测 人 员 检 查 运 动 员 是 否 使 用 违 禁 药 物。5.4.8.7 负 责 在 竞 赛 场 地 配 备 救 护 车 1 辆、担 架 1 副、急 救 箱 1 个、氧 气 袋 1 袋 或 氧 气 瓶 1 瓶。6 竞 赛 通 则竞 赛 性 质6.1.1 按 竞 赛 类 型 分 为:a)个 人 赛。b)团 体 赛。c)个 人 及 团 体 赛。6.1.2 按 年 龄 分 类 分 为:a)成 年 赛。b)青 少 年 赛。c)儿 童 赛。竞 赛 项 目6.2.1 少 林 拳 术。6.2.2 少 林 短 器 械。6.2.3 少 林 长 器 械。D B 4 1 0 1/T 7 6 2 0 2 356.2.4 少 林 双 器 械。6.2.5 少 林 软 器 械。6.2.6 少 林 对 练 项 目:徒 手 对 练、器 械 对 练、徒 手 与 器 械 对 练。6.2.7 集 体 项 目:集 体 竞 赛、集 体 表 演。6.2.8 少 林 功 法、绝 技 项 目。竞 赛 年 龄 分 组6.3.1 儿 童 组(A 组):1 2 周 岁(不 含)以 下。6.3.2 少 年 组(B 组):1 2 1 7 周 岁。6.3.3 青 年 组(C 组):1 8 3 9 周 岁。6.3.4 中 年 组(D 组):4 0 5 9 周 岁。6.3.5 老 年 组(E 组):6 0 周 岁(含)以 上。竞 赛 时 间套 路 完 成 时 间 要 求 如 下:少 林 拳 术、器 械 不 应 低 于 1 m i n,但 不 超 过 2 m i n;对 练 套 路 不 少 于 5 0 s;集 体 竞 赛 项 目 为 3 m i n 4 m i n,集 体 表 演 项 目 为 5 m i n 8 m i n;少 林 功 法、绝 技 项 目 不 超 过 6 m i n;儿 童 组 不 低 于 3 0 s。竞 赛 服 饰裁 判 员 应 穿 统 一 服 装,运 动 员 应 穿 武 术 竞 赛 服 装。集 体 项 目 人 数6.6.1 集 体 竞 赛 项 目 不 少 于 8 人。6.6.2 集 体 表 演 项 目 人 数 不 少 于 1 2 人。竞 赛 场 地6.7.1 个 人 项 目 的 竞 赛 场 地,长 1 4 m、宽 8 m,其 四 周 至 少 有 2 m 宽 的 安 全 区。6.7.2 场 地 四 周 内 沿 应 标 明 5 c m 宽 的 白 色 边 线。6.7.3 场 地 的 地 面 空 间 高 度 不 少 于 8 m。6.7.4 两 个 竞 赛 场 地 之 间 的 距 离 6 m 以 上。6.7.5 场 地 灯 光 垂 直 照 度 和 水 平 照 度 在 规 程 规 定 范 围 之 内。6.7.6 全 场 参 赛 队 裁 判 席 位 图 见 附 录 B,具 体 设 置 由 赛 事 主 办 方 确 定。竞 赛 器 械6.8.1 符 合 国 家 竞 赛 标 准 的 器 械(稀 有 兵 器 除 外)。6.8.2 器 械 要 求:左 手 持 剑 或 抱 刀,剑 尖 或 刀 尖 不 低 于 运 动 员 本 人 耳 上 端,刀 彩 自 然 下 垂 的 高 度 不 短于 3 0 c m;棍 的 长 度 不 短 于 运 动 员 本 人 直 立 眉 间 高 度;枪 的 长 度 不 短 于 运 动 员 本 人 并 步 直 立 直 臂 上 举 时从 脚 底 至 中 指 尖 的 长 度,枪 缨 长 度 不 短 于 2 0 c m 且 不 应 太 稀 疏(特 殊 项 目 器 械 不 作 规 定)。6.8.3 儿 童 组 器 械 不 受 限 制。D B 4 1 0 1/T 7 6 2 0 2 36竞 赛 音 乐配 乐 项 目 应 在 音 乐 伴 奏 下 进 行(不 含 说 唱),音 乐 自 行 选 择。竞 赛 设 备根 据 竞 赛 规 模 需 要,应 配 备 摄 像 机、显 示 屏 及 音 响 设 备 若 干。竞 赛 礼 仪运 动 员 听 到 上 场 点 名、完 成 竞 赛 套 路 及 现 场 成 绩 宣 告 时,应 向 裁 判 长 行 抱 拳 礼(详 见 附 录 A)。7 竞 赛 程 序抽 签在 竞 赛 监 督 委 员 会 和 总 裁 判 长 的 监 督 下,由 编 排 记 录 长 在 技 术 会 议 后 组 织 抽 签,确 定 竞 赛 顺 序。竞赛 如 有 预、决 赛,决 赛 的 竞 赛 顺 序 按 运 动 员 预 赛 成 绩 由 低 到 高 确 定。如 预 赛 排 名 相 同,则 抽 签 确 定 竞 赛顺 序。检 录运 动 员 应 在 赛 前 3 0 m i n 到 达 指 定 地 点,参 加 第 一 次 检 录,并 检 查 服 装 和 器 械。赛 前 2 0 m i n 进 行 第 二次 检 录,第 三 次 检 录 时 间 为 赛 前 1 0 m i n,如 本 人 不 在,其 他 人 代 替 无 效。计 时运 动 员 由 静 止 姿 势 开 始 动 作,计 时 开 始;当 运 动 员 完 成 全 套 动 作 后 并 步 站 立,计 时 结 束。示 分对 运 动 员 的 竞 赛 结 果,公 开 示 分。弃 权运 动 员 无 故 不 参 加 检 录 与 竞 赛,按 弃 权 论 处,之 前 已 取 得 的 各 项 成 绩 全 部 无 效。申 诉7.6.1 要 求仲 裁 委 员 会 只 受 理 参 赛 队 在 竞 赛 时 裁 判 长 对 本 队 运 动 员 的 扣 分 有 异 议 的 申 诉。7.6.2 程 序7.6.2.1 参 赛 队 对 裁 判 长 扣 分 有 异 议 时,应 在 该 场 该 项 竞 赛 结 束 后 1 5 m i n 内,由 该 队 领 队 或 教 练 向 仲裁 委 员 会 以 书 面 形 式 提 出 申 诉,同 时 交 付 相 应 申 诉 费 用。7.6.2.2 一 次 申 诉 仅 限 一 个 内 容。7.6.3 裁 决 与 处 理7.6.3.1 仲 裁 委 员 会 依 据 申 诉 内 容 进 行 认 真 审 议,查 看 录 像,如 裁 判 长 的 评 判 无 误,提 出 申 诉 的 参 赛队 应 坚 决 服 从。D B 4 1 0 1/T 7 6 2 0 2 377.6.3.2 如 果 因 不 服 而 无 理 纠 缠,根 据 情 节 轻 重,可 由 仲 裁 委 员 会 建 议 竞 赛 监 督 委 员 会 给 予 严 肃 处 理,直 至 取 消 竞 赛 成 绩。如 裁 判 长 评 判 错 误,仲 裁 委 员 会 提 请 竞 赛 监 督 委 员 会 对 裁 判 长 进 行 处 理,但 不 改 变裁 判 结 果,退 回 申 诉 费。7.6.3.3 裁 决 结 果 应 及 时 通 知 有 关 各 方。名 次 评 定7.7.1 个 人 单 项(含 对 练)名 次按 竞 赛 成 绩 高 低 排 列 名 次,得 分 最 高 者 为 该 单 项 的 第 一 名,次 高 者 为 第 二 名,依 次 类 推。7.7.2 个 人 全 能 名 次按 各 单 项 成 绩 总 和 的 高 低 排 列 名 次,得 分 最 高 者 为 全 能 第 一 名,次 高 者 为 第 二 名,依 次 类 推。7.7.3 集 体 项 目 名 次按 竞 赛 成 绩 高 低 排 列 名 次,得 分 最 高 者 为 该 项 的 第 一 名,次 高 者 为 第 二 名,依 次 类 推。7.7.4 团 体 名 次根 据 竞 赛 规 程 关 于 团 体 名 次 的 确 定 办 法 进 行 评 定。7.7.5 得 分 相 同 的 处 理7.7.5.1 个 人 项 目、对 练 项 目 得 分 相 同 时 的 处 理:a)两 个 无 效 分 数 的 平 均 值 接 近 有 效 分 的 平 均 值 者 列 前;b)两 个 无 效 分 数 的 平 均 值 高 者 列 前;c)两 个 无 效 分 数 中,低 无 效 分 数 高 者 列 前;d)如 仍 相 等,名 次 并 列。7.7.5.2 个 人 全 能 得 分 相 同 时 的 处 理:a)得 分 相 同 时,竞 赛 中 获 单 项 第 一 名 多 者 列 前;b)如 仍 相 同,则 获 得 第 二 名 多 者 列 前,依 次 类 推;c)如 获 得 所 有 名 次 均 相 同,则 并 列。7.7.5.3 集 体 项 目 得 分 相 同 时,按 个 人 项 目 得 分 相 同 的 处 理 办 法 处 理。7.7.5.4 团 体 总 分 相 同 时 的 处 理:a)得 分 相 同 时,以 全 队 获 得 单 项 第 一 名 多 者 列 前;b)如 仍 相 等,则 获 得 第 二 名 多 者 列 前,依 次 类 推;c)如 获 得 单 项 名 次 均 相 同,则 并 列。7.7.6 等 级 奖 项 评 定功 法、绝 技 项 目 分 别 设 一、二、三 等 奖,确 定 获 奖 等 级 办 法 按 各 项 最 后 得 分 高 低 排 序,各 奖 项 的 比例 由 竞 赛 规 程 规 定。7.7.7 未 完 成 套 路 与 重 做7.7.7.1 运 动 员 未 完 成 竞 赛 套 路 不 予 评 分。7.7.7.2 运 动 员 因 客 观 原 因 造 成 竞 赛 中 断,可 申 请 重 做 一 次,在 该 类 项 目 最 后 一 名 上 场。D B 4 1 0 1/T 7 6 2 0 2 388 评 分 标 准 及 方 法竞 赛 项 目8.1.1 分 值各 项 竞 赛 的 满 分 为 1 0 分。8.1.2 评 分 标 准8.1.2.1 等 级 分 的 评 分 标 准:a)技 术 演 练 综 合 评 定 评 分 标 准:分 为 3 档 9 级,其 中:8.5 0 1 0.0 0 分 为 很 好;7.0 0 8.4 9 分为 一 般;5.0 0 6.9 9 分 为 较 差,具 体 评 分 标 准 见 表 1。b)等 级 评 分 要 求:运 动 员 应 表 现 出 拳 打 一 线、曲 而 不 曲、直 而 不 直、滚 出 滚 入、进 低 退 高 的 少林 武 术 技 术 风 格 特 点,所 演 练 的 拳 种 及 项 目 的 技 术 和 风 格 特 点,应 包 含 该 项 目 的 主 要 内 容 和技 法,要 求 动 作 规 范、方 法 正 确(见 表 2),具 体 如 下:1)劲 力 顺 达,力 点 准 确,通 过 运 动 员 的 肢 体 以 及 器 械 表 现 出 该 项 目 的 力 法 特 点;手、眼、身、法、步 配 合 协 调,器 械 项 目 身 械 协 调;2)节 奏 分 明,表 现 出 该 项 目 的 节 奏 特 点;3)结 构 严 密,编 排 合 理,整 套 动 作 均 应 与 该 项 目 的 技 术 风 格 保 持 一 致,具 有 传 统 性;4)少 林 武 术 技 术 风 格 特 点 表 现 突 出,姿 势 准 确、方 法 清 楚、劲 力 顺 达、节 奏 分 明、动 作 连贯 为 很 好;少 林 武 术 技 术 风 格 特 点 表 现 较 突 出,姿 势 较 准 确、方 法 较 清 楚、劲 力 较 顺 达、节 奏 较 分 明、动 作 较 连 贯 为 一 般;少 林 武 术 技 术 风 格 特 点 表 现 不 突 出、姿 势 不 准 确、方法 不 清 楚、劲 力 不 顺 达、节 奏 不 分 明、动 作 不 连 贯 为 较 差;(见 表 3)5)对 练 项 目:以 直 线 技 法 为 主,招 式 灵 活 多 变,内 容 充 实,结 构 紧 凑,攻 防 合 理,动 作 熟练,配 合 严 密,利 于 实 战;(见 表 4)6)集 体 项 目:队 形 整 齐,应 以 该 项 目 的 技 术 为 主 要 内 容,突 出 该 项 目 的 风 格 特 点,配 合 默契,动 作 协 调 一 致,结 构 恰 当,布 局 匀 称,并 有 丰 富 的 图 案 变 化;(见 表 5)7)配 乐 项 目:动 作 与 音 乐 和 谐 一 致,音 乐 的 风 格 应 和 该 项 目 的 技 术 风 格 相 一 致。8.1.2.2 评 分 裁 判 员 执 行 的 其 它 错 误 内 容 及 扣 分 标 准:a)遗 忘:扣 0.1 分;b)出 界:扣 0.1 分;c)脚 晃 动、移 动、跳 动:扣 0.1 分;d)器 械、服 装 影 响 动 作:扣 0.1 分;e)器 械 变 形:扣 0.1 分;f)附 加 支 撑:扣 0.2 分;g)倒 地:扣 0.3 分;h)器 械 折 断:扣 0.2 分;i)器 械 掉 地:扣 0.3 分;j)对 练 项 目:击 打 动 作 落 空 扣 0.1 分;误 中 对 方 扣 0.2 分;误 伤 对 方,扣 0.3 分。两 种 以 上 其它 错 误,应 累 积 扣 分。(见 表 6)8.1.2.3 裁 判 长 执 行 的 其 它 错 误 内 容 及 扣 分 标 准:a)完 成 套 路 时 间 超 出 的 规 定:运 动 员 完 成 套 路 时 间 超 出 2 s 以 内 者(含 2 s)扣 0.1 分;2 s 以上 至 4 s 以 内 者(含 4 s),扣 0.2 分,以 此 类 推;b)运 动 员 在 规 定 套 路 竞 赛 中 每 漏 做 或 多 做 一 个 完 整 动 作,扣 0.2 分;D B 4 1 0 1/T 7 6 2 0 2 39c)运 动 员 因 客 观 原 因 未 完 成 套 路,可 重 做 一 次,不 扣 分;d)集 体 项 目 竞 赛 的 人 数,少 于 竞 赛 规 程 规 定 的 人 数,每 少 1 人,扣 0.5 分;e)配 乐 不 符 合 竞 赛 规 程 规 定 者,扣 0.2 分;f)少 林 拳 术、器 械 竞 赛 项 目,在 演 练 中 出 现 竞 技 项 目 武 术 套 路 竞 赛 规 则 中 所 规 定 的 B 级 及 B级 以 上 的 难 度 动 作,每 出 现 一 次,扣 1 分。表 1 等 级 评 分 标 准等别 级别 评分分值很好上 级 9.5 0 1 0.0 0中 级 9.0 0 9.4 9下 级 8.5 0 8.9 9一般上 级 8.0 0 8.4 9中 级 7.5 0 7.9 9下 级 7.0 0 7.4 9较差上 级 6.5 0 6.9 9中 级 6.0 0 6.4 9下 级 5.0 0 5.9 9表 2 基 础 动 作 要 求类别 动作名称 动作要求一般动作步 型 动 作弓步 两脚前后站立,前腿屈膝半蹲,脚尖微内扣,后腿蹬直,脚尖斜向前方马步两脚开立,略宽于肩,屈膝半蹲,大腿接近水平,脚尖朝前,上体直立、敛臀仆步 一 腿 屈 膝 全 蹲,另 一 腿 平 仆 伸 直,脚 尖 内 扣,两脚全脚掌着地虚步两 脚 前 后 站 立,一 腿 屈 膝 半 蹲,大 腿 略 高 于 水 平,另 一 腿 微 屈 膝,脚 尖 内 扣 虚 点 地 面歇步两 腿 交 叉 屈 膝 下 蹲,前 脚 脚 尖 外 展,全 脚 掌 着 地,后 脚 脚 跟 离 地,臀 部 接 近 脚 跟丁步一 腿 屈 膝 半 蹲,另 一 腿 脚 尖 点 地,靠 于 屈 蹲 腿 脚 弓 内 侧,大 腿 接 近水 平椅子步 两 脚 并 立,两 腿 并 膝 半 蹲,大 腿 呈 水 平,上 体 正 直七星步双 膝 下 蹲,前 脚 微 扣,另 一 脚 脚 尖 接 近 前 脚 脚 弓 内 侧,合 膝 半 蹲,大 腿 呈 水 平器械方法刀扎刀 刀 刃 向 上,刀 尖 向 前 直 出,臂 与 刀 成 一 直 线,力 达 刀 尖,抖 弹 有 力缠头刀 尖 下 垂,刀 背 要 贴 近 肩 背 环 绕 运 行,力 达 刀 身 中 部裹脑枪拦枪 枪 尖 外 划 弧,拦 把 至 肩 齐,力 达 枪 身 前 段拿枪 枪 尖 内 划 弧,拿 把 至 腰 间,力 达 枪 身 前 段扎枪 使 枪 直 出,劲 达 于 枪 尖,抖 弹 有 力,后 手 应 触 及 前 手舞花枪 枪 杆 贴 近 身 体,左 右 立 圆 绕 行D B 4 1 0 1/T 7 6 2 0 2 31 0表 2 基 础 动 作 要 求(续)类别 动作名称 动作要求一般动作棍云棍棍 在 头 前 上 方 或 上 方 向 左(右)平 圆 绕 环 一 周,动 作 连 贯,快 速 有力,力 达 棍 身 前 端舞花棍 棍 贴 近 身 体,左 右 立 圆,连 贯 绕 行提撩花棍 棍 贴 近 身 体,棍 梢 在 身 体 两 侧 由 下 向 前 上 连 续 左 右 立 圆 舞 动器械方法剑刺剑 剑 尖 向 前 直 出,臂 与 剑 成 一 条 直 线,力 达 剑 尖挂剑 立 剑,剑 尖 由 前 向 下、向 后 贴 身 立 圆 环 绕,力 达 剑 身 前 段撩剑 立剑,由下向前上方弧形撩起,力达剑刃前段表 3 基 础 动 作 规 格 常 见 错 误 内 容 参 照 标 准类别 动作 易犯错误平衡持久性和非持久性平衡 支撑腿弯曲前举腿低势平衡上举腿弯曲、低于水平支撑大腿未呈水平腿法前扫腿支撑腿大腿高于水平扫转腿脚掌离地扫转腿弯曲后扫腿扫转腿脚掌离地扫转腿弯曲扫蹚腿支撑腿大腿高于水平扫转腿弯曲击响性腿法击响落空踢起腿未起膝弹踢踢起腿或支撑腿弯曲击响脚过肩或击响手未前插击拍正踢腿、侧踢腿、斜踢腿膝关节弯曲支撑腿脚跟离地里合拍脚、外摆拍脚击响腿脚尖未过肩击拍落空弹腿、蹬腿、踹腿 腿未由曲至伸自然收回后绞腿 绞缠不明显步型弓步步子过大或过低前腿膝部未达脚背后腿弯曲或脚跟离地后腿脚尖未内扣马步躯干明显前倾两脚间距过大或过小脚跟离地脚尖外展虚步、高虚步屈蹲腿脚跟离地前脚尖未触地或脚跟触地仆步平铺腿未伸直平铺腿全脚掌未内扣着地D B 4 1 0 1/T 7 6 2 0 2 31 1表 3 基 础 动 作 规 格 常 见 错 误 内 容 参 照 标 准(续)类别 动作 易犯错误臀部贴坐小腿坐盘两大腿未交叉臀部未贴坐地面前脚离地步 型丁步大腿未呈水平丁步未脚尖着地或未靠另脚弓内侧椅子步大腿未呈水平两脚未并拢跪步 下跪腿膝部未贴地七星步下蹲腿大腿高于水平双膝未贴靠后脚跟离地手型手法身法整套路线手型 与动作要求不符剑指食指与中指未伸直并拢拇指未压在无名指与小指上手法 抖弹不足、送肩器械方法身法拳术、器械与动作要求不符明显未在一条横线上运动刺剑、挂剑、撩剑刺剑时手臂未与剑身成一直线挂剑、撩剑直腕未成立圆扎刀、缠头、裹脑扎刀力点不准缠头、裹脑时刀背远离身体拦、拿、扎枪扎枪时未自然弹回、屈直有度拦抢未与肩齐,拿枪不到腰间枪尖未划弧后手留把立舞花抢、立舞花棍、双手提撩花棍 未呈立圆平抡棍 未呈平圆握剑 食指扣握在剑盘前沿触及剑刃表 4 对 练 项 目 参 照 标 准类别 错误内容方法远离或偏离进攻部位静止姿势超过 3 s无攻防演练超过 3 s配合击打落空或防守落空等待对方进攻误中对方D B 4 1 0 1/T 7 6 2 0 2 31 2表 5 集 体 项 目 参 照 标 准类别 错误内容方法步型、腿法动作与要求不符跳跃、跌扑动作与要求不符器械方法与要求不符配合对练时击打落空或防守落空对练时等待对方进攻对练时误中对方同一动作不整齐队形不整齐表 6 其 他 错 误 内 容 及 扣 分 标 准错误种类错误内容及扣分标准扣 0.1 分扣 0.2 分 扣 0.3 分服装、饰物影响动作刀彩、剑穗、枪缨掉地、刀彩、剑穗缠手(缠身)服装开纽或撕裂服饰、头饰掉地-器械触地、脱把、碰身、变形、折断、掉地器械触地;器械脱把;器械碰(缠)身器械弯曲变形器械折断(含即将折断)枪头掉地器械掉地出界 身体任何部位触及线外地面-失去平衡 脚晃动、移动或跳动 附加支撑 倒地遗忘 遗忘-平衡时间 持久性平衡静止时间不足 2 s-对练项目 击打落空 误中对方 误伤对方注1:“晃动”,是指支撑状态时,躯干出现双向或多向位移。注2:“移动”,是指双脚或单脚或一脚一腿支撑时,任何脚出现的位移。注3:“附加 支撑”,是 指由 于身 体失去 平衡 造成 的,在支撑 动作 正常 状态所 需的 肢体 以外的 身体 任何 一个 部位(除躯干)触地或被动借助器械支撑。注4:“倒地”,是 指由 于身 体失去 平衡 造成 的,在支撑 动作 正常 状态所 需的 肢体 以外,躯干 或身 体其 他任何 两个部位触地。注5:“器械变形”,是指器械弯曲变形角度超过4 5。注6:“平衡静止时间”,以首次出现静止状态开始计时。注7:在一个动作中连续出现两个以上其他错误,应累计扣分。8.1.3 评 分 方 法8.1.3.1 评 分 裁 判 员 根 据 运 动 员 现 场 发 挥 的 技 术 水 平,按 8.1.2 的 要 求,并 与 其 他 运 动 员 进 行 比 较,确 定 运 动 员 等 级 分 数。减 去“其 他 错 误”的 扣 分 即 为 运 动 员 的 得 分。评 分 裁 判 员 评 分 应 到 小 数 点 后 2位 数,尾 数 为 0 9。8.1.3.2 应 得 分 数 的 确 定:a)3 名 裁 判 员 评 分 时,取 3 名 裁 判 员 评 出 的 运 动 员 得 分 的 平 均 值 为 运 动 员 的 应 得 分;D B 4 1 0 1/T 7 6 2 0 2 31 3b)4 名 裁 判 员 评 分 时,取 中 间 2 名 裁 判 员 评 出 的 运 动 员 得 分 的 平 均 值 为 运 动 员 的 应 得 分;c)5 名 裁 判 员 评 分 时,取 中 间 3 名 裁 判 员 评 出 的 运 动 员 得 分 的 平 均 值 为 运 动 员 的 应 得 分;d)应 得 分 应 取 到 小 数 点 后 2 位 数,第 3 位 数 不 做 四 舍 五 入。8.1.3.3 裁 判 长 对 评 分 的 调 整:当 评 分 中 出 现 明 显 不 合 理 现 象 时,在 示 出 运 动 员 最 后 得 分 前,裁 判 长可 调 整 运 动 员 的 应 得 分。裁 判 长 调 整 分 数 范 围 为 0.0 1 0.0 5 分。如 须 调 整 更 大 幅 度 方 可 纠 正 明 显 不 合理 现 象 时,裁 判 长 须 经 总 裁 判 长 同 意,调 整 分 数 范 围 扩 大 为 0.0 5 0.1 分。8.1.3.4 最 后 得 分 的 确 定:裁 判 长 从 运 动 员 的 应 得 分 中 减 去“裁 判 长 的 扣 分”或 加 上“裁 判 长 调 整 分”,即 为 运 动 员 的 最 后 得 分。功 法、绝 技 表 演 类 项 目8.2.1 评 分 标 准8.2.1.1 技 术 演 练 综 合 评 定 评 分 标 准:分 为 3 档 9 级,其 中:8.5 0 1 0.0 0 分 为 很 好;7.0 0 8.4 9 分为 一 般;5.0 0 6.9 9 分 为 较 差。(具 体 评 分 标 准 见 表 1)8.2.1.2 功 法、绝 技 表 演 类 项 目 评 分 要 求 如 下:a)以 少 林 传 统 功 法、绝 技 技 术 为 主 要 内 容,并 能 较 好 地 继 承 与 创 新,融 合 其 他 艺 术 形 式 的 元 素;b)能 较 好 地 利 用 传 统 和 其 他 艺 术 形 式 的 表 现 手 法,展 示 少 林 武 术 技 术 风 格 与 特 点;c)结 构 严 密,内 容 充 实,技 术 熟 练,主 题 突 出,富 于 时 代 气 息,充 分 展 现 健 康 有 益、强 身 健 体的 精 神 风 貌;d)音 乐 与 主 题 和 表 演 内 容 配 合 紧 密、和 谐 顺 畅。8.2.2 评 分 方 法8.2.2.1 该 项 竞 赛 的 满 分 为 1 0 分。8.2.2.2 评 分 裁 判 员 根 据 运 动 员 现 场 发 挥 的 技 术 和 功 力 表 演 水 平,按 照 8.2.1 的 要 求,并 与 其 他 运 动员 进 行 比 较,确 定 该 项 目 的 等 级 分 数。裁 判 员 评 分 应 到 小 数 点 后 2 位 数,尾 数 为 0 9。其 他在 竞 赛 性 质、任 务 有 特 殊 情 况 时,可 在 竞 赛 规 程 中 做 出 相 应 规 定。D B 4 1 0 1/T 7 6 2 0 2 31 4A A附 录 A(资 料 性)竞 赛 礼 仪、器 材 及 常 用 表 格 样 式A.1 竞 赛 礼 仪、器 材 要 求 如 下:a)抱 拳 礼:并 步 站 立,左 掌 右 拳 在 胸 前 相 抱(左 指 根 线 与 右 拳 棱 相 齐),高 与 胸 齐,拳、掌 与胸 间 距 离 为 2 0 c m 3 0 c m;b)抱 刀 礼:并 步 站 立,左 手 抱 刀,屈 臂 抬 起 使 刀 横 于 胸 前,刀 刃 向 上;右 手 成 掌,以 掌 心 附 于左 手 拇 指 第 一 指 节 上,高 与 胸 齐,两 手 与 胸 间 距 离 为 2 0 c m 3 0 c m;c)持 剑 礼:并 步 站 立,左 手 持 剑,屈 臂 抬 起 使 剑 身 贴 前 臂 外 侧 斜 横 于 胸 前;右 手 成 掌,以 掌 外沿 附 于 左 手 食 指 根 节,高 与 胸 齐,两 手 与 胸 间 距 离 为 2 0 c m 3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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