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卫生机构首诊服务规范DB22/T 2201-201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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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1.020 C 05 DB22 吉林省地方标准 DB 22/T 22012014 社区卫生机构首诊服务规范 Community health agencies first diagnosis service specification 2014-11-25发布 2014-12-25实施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22/T 22012014 I 前 言 本标准按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吉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标准由吉林省人民医院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淞、庞猛、张逊娟、高凯、阚英、贾小影、刘伯岩、薛晶、牛晓立、张馨、李贯绯、李彦彬、王春海、王贺、李丽、史维嘉。DB22/T 22012014 1 社区卫生机构首诊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社区卫生机构首诊的定义、服务对象、服务人员、服务内容和工作要求、转诊、医疗档案。本标准适用于社区卫生机构首诊服务。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2.1 社区首诊 the first treatment in the community 分级医疗制,即根据卫生机构的规模、水平确定不同的医疗服务任务。遵循“小病在社区、大病进医院”的原则,社区卫生机构负责诊治辖区居民的常见病、多发病;及时监控居民的大病征兆,让居民在大病初期能得到尽早治疗。2.2 双向转诊 dual referral 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首诊后不适合继续治疗的患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及时向本人或家属提出向上级医院转诊建议,办理转诊。2.3 首诊负责制 responsibility for the initial diagnosis 医疗核心制度之一。首诊负责制包括医院、科室、医师三级。病人初诊的医院为首诊医院;初诊的科室为首诊科室;首先接诊的医师为首诊医师。2.4 首诊责任人 the first diagnosis responsibility 第一位接诊医师(首诊医师),应对其所接诊患者,特别是对危、急、重患者的检查、诊断、治疗、会诊、转诊、转科、转院、病情告知等医疗工作负责到底。3 服务对象 社区居民中慢性病患者和急性轻症患者。DB22/T 22012014 2 4 服务人员 4.1 从事社区医疗服务的医生、护士,应具有注册的全科执业医师和注册护士资质,并具有 2 年以上临床工作经历,能独立工作。4.2 社区医生为防治结合型的基层医生(临床预防和群体预防),能提供综合性服务,能医治各科常见病、多发病,能识别、发现少见但可能会威胁病人生命的疾病并及时正确地转诊。4.3 从事社区医疗服务的医生、护士应定期到上级医院进行培训或进修学习。5 服务内容 诊疗服务包括:a)常见病的门诊医疗、家庭病床;b)康复;c)预防保健;d)健康教育;e)传染病报告及处理;f)儿童健康管理;g)孕产妇健康管理;h)老年人健康管理。6 工作要求 6.1 首诊负责制 6.1.1 社区居民中慢性病患者(急诊除外)应在本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诊。6.1.2 疑难重症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转到上级医院诊治。6.2 首诊责任人 6.2.1 首诊医师对病人进行初步诊断,并做出相应处理。6.2.2 需要急诊抢救的危重病人,应就地抢救治疗。6.2.3 遇危重、疑难病人处理困难时,应及时请上级医师及其他科室协助处理、转诊。6.2.4 因设备、条件有限,首诊医师在应急对症处理的同时与上级医院或 120 急救中心联系,并做好交接。6.3 首诊科室 6.3.1 病人病情涉及多个科室,原则上首诊科室先处理,同时请其他科室协同处理,各科室经治医师均应详细记录处理经过。6.3.2 病人因病情需要留观或住院,首诊医师须与有关科室医师或上级医院取得联系并做好交接,以保证医疗安全。6.3.3 危重病人进行检查、转科、留观、住院均需有医护人员护送。6.3.4 各类传染病人或传染病疑似病例转至传染病定点收治医院,并按规定上报疫情。6.4 首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DB22/T 22012014 3 建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二级以上医院双向转诊关系,设专人负责,转诊渠道应畅通。7 社区医疗档案 7.1 卫生服务机构根据收治范围和患者情况确定建立社区医疗档案。7.2 首诊医师、护士详细告知患者(或家属)建立社区医疗档案手续、服务内容、患者及家属责任及诊疗基本方案、收费和可能发生意外情况等注意事项。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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