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服务管理规范DB22/T 2312-201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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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3.080.01 A 12 DB22 吉林省地方标准 DB 22/T 23122015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服务管理规范 Standard of service management for community home care service center 2015-09-28发布 2015-11-01实施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22/T 23122015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的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吉林省民政厅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吉林省民政厅。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綦殿学、亓智勇、张炜娜、裴悦。DB22/T 23122015 1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服务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服务与管理的术语和定义,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服务与管理的职责、工作内容等方面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服务管理。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280012011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要求 GB 504372007 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 GB/T 503402003 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 GB 50763 无障碍设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老年人 old people 60周岁及以上的人口。3.2 社区居家养老 community service for home care of elderly 依托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为社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文体娱乐、医疗保健、精神慰藉以及法律援助等服务。3.3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 community home care service center 为社区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4 基本要求 4.1 建筑 4.1.1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选址及规划布局应符合 GB/T 503402003 第3章和 GB 504372007第 4、5 章的要求。4.1.2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应有无障碍设计,无障碍设计应符合 GB 50763的要求。4.2 设施设备 DB22/T 23122015 2 4.2.1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筑面积应不小于 500 m2。4.2.2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使用统一标识,名称为县(市、区)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中心。4.2.3 文体娱乐区应配有桌球案、乒乓球案和棋牌等。4.2.4 康复保健区应配有康复器材、基本医疗设备和老年人常用药品等。4.2.5 学习教育区应配有图书、电脑和基本的教学用具等。4.2.6 休息区可配有适量供老年人休息的床位或躺椅。4.2.7 就餐区应配有炊具、餐桌、餐具等。4.2.8 托养区应设置日间照料和短期托养的养老床位,为家庭日间或者短期无人照护的老年人提供服务。床位数量根据辖区内老人实际需求确定。4.3 人员要求 4.3.1 从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管理、护理等工作人员需经过培训持证上岗。4.3.2 护理人员应有健康证明。4.3.3 提供服务时,应遵守养老服务的职业道德,保护老年人隐私。4.3.4 应服饰整洁、态度热情、语言文明、细致周到、操作规范。4.4 服务方式 4.4.1 无偿服务 对城镇“三无”、农村五保、孤老优抚对象及高龄、独居、失能等困难老年人实行政府购买服务,由当地政府发放一定数额的服务补贴。4.4.2 低偿服务 4.4.2.1 对有一定经济来源,但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提供低于市场价格、由政府给予适当补助的服务。4.4.2.2 对无偿服务和低偿服务的补助标准,由当地政府视情况确定。4.4.3 有偿服务 对有经济能力,需要提供服务的老年人,以自费的形式购买服务。4.4.4 社工服务 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为社区老年人提供服务。4.4.5 其它服务 倡导邻里之间开展互帮互助服务、低龄老人为高龄老人提供养老储备服务等。4.5 服务协议 4.5.1 服务机构应与接受日间照料服务的老年人或其家属(其他监护人)签订服务协议,协议内容要公正、公平,使双方权益都得到保障,并按照服务约定提供相应服务。4.5.2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委托专业服务机构提供服务,签订委托服务协议。5 服务 DB22/T 23122015 3 5.1 生活照料服务 5.1.1 饮食服务 5.1.1.1 尊重老年人的饮食生活习惯。5.1.1.2 注意营养、合理配餐,每周有食谱。5.1.1.3 餐具做到每餐消毒,送餐工作应保持清洁卫生。5.1.1.4 厨房一餐一清理。5.1.2 卫生清理服务 5.1.2.1 每天清扫房间 1 次,室内应做到无蝇、无蚊、无鼠、无蟑螂、无臭虫。保持室内空气新鲜、无异味。5.1.2.2 每周换洗 1次被罩、床单、枕巾(必要时随时换洗)。5.1.3 代办服务 5.1.3.1 代领、代办处理的文书资料符合老人要求。5.1.3.2 代购应有购物凭证。5.2 文体教育服务 5.2.1 文化 定期组织开展文化娱乐活动。5.2.2 体育 开展体育健身等活动。5.2.3 教育 维护老年人基本学习权利。5.3 健康护理服务 5.3.1 预防 为老年人制定个性自我预防方案,定期指导老年人慢性病的防治。5.3.2 康复保健 在专业人员的辅助下,指导老年人正确使用康复器具,开展肢体功能性康复训练。5.3.3 医疗协助 遵照医嘱,提醒和监督老年人按时服药,或陪同就医,完成就医任务。5.3.4 健康咨询 定期为老年人提供老年病的预防、康复、老年期的营养方面的知识教育。5.4 精神慰藉服务 5.4.1 心理疏导 DB22/T 23122015 4 通过专业的心理干预,使老年人不良心理状态有所改变。5.4.2 精神支持 通过平时的交流、谈心,使老年人精神状况有所好转。5.5 慈善救助服务 5.5.1 无偿服务 通过服务使老年人精神及生活状况有所好转。5.5.2 救助、救济服务 符合条件的老人,按需救济,通过服务,使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有所保障。5.6 法律援助服务 5.6.1 法律咨询服务 提供服务及时,使老年人对咨询的问题有所认知。5.6.2 权益维护服务 开展矛盾调解和法律维权等活动,有效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6 管理 6.1 职责 6.1.1 民政部门职责 指导协调相关工作,对街道办事处(乡镇)、社区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工作运行进行监督和检查。6.1.2 街道办事处(乡镇)职责 提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服务场所和设施,组织实施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做好监督和检查工作。6.1.3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职责 6.1.3.1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负责确定服务项目、服务对象、接收社会捐助和组织志愿服务等,组织实施养老服务工作。6.1.3.2 为有服务需求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体教育、健康护理、精神慰藉、代购代办、慈善救助和法律援助等形式多样、较为专业的服务。优先保障高龄、独居、空巢等生活困难老年人的服务需求,适当兼顾全体老年人改善和提高养老服务条件的要求。6.1.4 居(村)委会职责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由居(村)委会管理,派社区服务工作者或社会工作者承担日常服务工作。6.1.5 社会福利中心职责 DB22/T 23122015 5 发挥社会福利中心的专业服务优势,利用现有设施和资源提供服务或承包经营管理。6.1.6 专业服务机构职责 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委托开展相关工作。6.2 业务管理部门的要求 6.2.1 各级民政部门负责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研究制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6.2.2 从事社区居家养老的服务机构,属于非营利性的应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属于营利性的应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6.3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管理要求 6.3.1 机构应具有与服务项目相符合的服务人员和管理人员;配备与服务项目相符合的相关设备设施和场所;应制定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6.3.2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应定期进行职业病防范教育,应符合 GB/T 280012011 第4章要求。6.3.3 建立健全各项服务制度和工作流程,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服务承诺和投诉方式等信息,信息内容要真实准确,便于老年人了解和获取。6.3.4 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委托协议和服务协议应全部归档,建立详细的老年人基本信息、服务项目、服务记录等资料,妥善保管,及时更新,实现网络化管理。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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