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标准制定原则和程序DB11/T 1001-201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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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1.120 A 00 备案号: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 11/T 1001 2016 代替 DB11/T 1001-2009 企业标准制定原则和程序 Rules and procedure for development of enterprise standard 2016-10-19发布 2017-02-01实施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11/T 1001 2016 I 目 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总则.错误!未定义书签。5 标准的制定程序.3 附 录 A(资料性附录)企业标准编制说明.9 附 录 B(资料性附录)企业标准审定纪要.12 附 录 C(资料性附录)企业标准审查人员意见表.14 DB 11/T 1001 2016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 2009标准工作导则 第 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代替 DB11/T 1001-2009企业标准制定原则和程序,与 DB11/T 1001-2009相比,除编 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删除第 2章规范性引用文件中的 DB11/T 1002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第 3章术语和定义按照 GB/T 20000.1-2014版进行了调 整;将 第 4章的 名称 改 为“总则”,同时对 第 4章的结构和部分 内容 进行了调 整 和 增加;在 第 五 章中 增加 了 有关管理 和 服务 的 内容。删除 5.6.1中 注 的 内容;删除 5.6.3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的 内容;删除 5.7.1.1中 经 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企业 应严格执 行的 内容;删除 5.7.5.2中企业产品标准的修改 应符合 DB11/T 1002的相 关 规定的 内容;删除 5.8.2中标准备案 有效期届满 的 内容;删除 5.8.3中企业产品标准修 订后,应到 原备案 机 构 办理 备案 手续 的 内容;删除 5.8.5经复 审 被确认继续有效或废止 的企业产品标准,企业 应填 写企业产品标准 复 审 通 知单 报告 原 受理 备案部 门;被确认需 要修 订 的企业产品标准,修 订后重新办理 备案的 内容;将 附录 B中 所有 的“企业产品标准”改 为“企业标准”。本标准 由北京市质量 技术 监督局提 出 并归口。本标准 由北京市质量 技术 监督局组织实施。本标准起草 单位:北京 标准化 协会。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宋丰华、权京华、刘菡洁、郭建国。本标准 2009年首次 发布,本 次为 第 一 次 修 订。DB 11/T 1001 2016 1 企业标准制定原则和程序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企业标准的制定原则和制定程序。本标准 适 用 于 北京市 行 政区域 内 企业标准的制定。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 列 文件 对 于 本文件的 应 用 是必不可少 的。凡是 注 日 期 的引用文件,仅 注 日 期 的版本 适 用 于 本文件。凡是不 注 日 期 的引用文件,其最 新 版本(包括 所有 的修改 单)适 用 于 本文件。GB/T 20000.1 标准化工作 指南 第 1部分:标准化和相 关 活动 的 通 用术语 DB11/T 1000(所有 部分)企业产品标准编写 指南 3 术语和定义 GB/T 20000.1界 定的术语和定义 适 用 于 本文件。为 了 便于使 用,以 下 重复 列 出了 GB/T 20000.1-2014中的术语和定义。3.1 企业标准 enterprise standard 由 企业 通 过供该 企业 使 用的标准。GB/T 20000.1-2014,定义 5.3.6 4 总则 4.1 基本原则 制(修)订 企业标准 应 遵循以 下 基 本原则:贯彻 国 家 和 地方 有关 标准化的 方针、政策、法律、法 规,严格执 行 强 制性标准,积极采 用 推荐 性标准;有 利于保障安全、卫生 和人 体健康,充 分 考虑 市 场 需 求,保护消费者利益,保护环境;有 利于 合理 利 用 国 家 资 源、节约能源,有 利于 产品的 通 用 互换,符合 使 用要 求,做 到 技术 先 进,经 济 合理;有 利于 产业 优 化 升级,促 进企业 转型 与技术改 造,保证 和 提 高 产品 或服务质量,改 善生 产 经营 管理,提 高社 会经 济 效 益;有 利于科 技 创 新,加 快 科 学 技术 成果 或 专 利 的 转 化,有 利于推动 新 产品、新 材 料、新 能源 和 先 进技术 装 备的 不 断涌现,提 升 企业 创 新 驱 动 和 核心竞争 能 力;积极采 用 国 际 标准和 国 外 先 进标准,有 利于促 进 国 际贸易 和 对 外 经 济 技术 合 作;在 没 有国 家 标准、行业标准和 地方 标准的 情况 下,制定 包括:产品(服务)、管理 和工作 等 企DB 11/T 1001 2016 2 业标准;鼓励 企业制定 严 于 国 家 标准、行业标准、地方 标准的企业标准 并在 此 基 础上 建 立 适 合 企业 自 身 发 展 的企业标准 体 系。4.2 编制原则 4.2.1 需求导向 4.2.1.1 制定标准 应 充 分了 解 社 会需 求、城 市建 设 与 管理需 求、市 场 与 消费者 需 求,全 面 考 量 标准制 定 对满 足上述 需 求 所 产 生 的 社 会效 益 和 经 济 效 益。4.2.1.2 制定标准 应 充 分 考虑生 产 需 求、管理需 求、服务需 求,明 确 目 标和要 解决 的 问题,围 绕目 标和 问题,合理 选择 标准化 对 象。4.2.1.3 制定标准 应 充 分 考虑 国 际 规则和 国内 法律、法 规、政策 的 影响,避免 出 现 版 权、著 作 权、专 利以 及 知 识 产 权 等 权 利 纠纷。4.2.2 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4.2.2.1 制定标准 应 把握好 先 进性与 合理 性的 尺度,在 采 用 先 进技术的 同时 还 要 考虑 经 济 合理 性,既要 满 足当 前 市 场 需 求,又 要 考虑科 学 技术的 最 新 发 展。4.2.2.2 制定标准 应 从 实 际 出 发,不 要 盲目 地 追 求高指 标和 高 质量,高 质量 的产品(服务)可能 带来 高 收 益,但也 会 导 致成 本 上涨。4.2.2.3 制定标准的技术 或管理内容时,应 了 解 该 技术 或管理内容在国 际 和 国内 水平 中的 先 进性,应采 用 切 实 可 行的技术 或 管理 要 求,所有 指 标 应通 过 相 应实 验验 证 后 方可采 用,以 满 足 国 际贸易 中 对 产品、过 程和 服务 的 合格 评 定要 求。4.2.3 安全可靠 4.2.3.1 制定标准要 充 分 考虑生 产 过 程 安全 和产品 使 用 安全,充 分 考虑 人 民 的 生 命 和 财 产 安全,特别 是 老 年 人、儿童 以 及残 障 人员 等特殊 人 群 的 安全。当 产品 使 用 或 生 产 过 程中 涉及 到 安全 和 职 业 健康 等因素 时,应 制定 严格 的 安全可 靠 指 标。4.2.3.2 制定 安全 管理 标准 应 充 分 考虑社 会 治 安安全、消 防 安全、防汛 安全、运输 安全、信息 安全、设 备 设 施 的 使 用 及 维 修 安全 等 方 面 的 内容。标准中要明 确 但 不 限 于以 下 管理 要 求:安全 责任 部 门 及职 责;安全 教育 与 培训;安全 警示 标 识;安全 风险 识别 与 评 估;安全 预防 与 防控措 施;安全 检 查;应 急预 案;事故 分 析 和 处 理。4.2.4 科学适用 4.2.4.1 在 做 好 全 面 的 市 场 需 求以 及 技术 经 济 分 析 的 基 础上,应 充 分 考虑 用 户 的 使 用要 求,根据 不 同 需 求 制定 满 足 不 同质量 等 级 的标准。4.2.4.2 制定标准 应 具 有 可 操 作性,便于 直接 使 用,还 要 易 于 被 标准、法律、法 规和规章 所 引用。4.2.4.3 制定标准 既 要 符合 生 产、流 通、使 用、管理 和 服务 的 实 际 需 要,还 要 符合 我 国 政 治、经 济、法律、政策以 及 我 国 人 民群 众 的 生活 习惯。DB 11/T 1001 2016 3 4.2.5 时机适宜 4.2.5.1 标准制定 过 早,可能 会 约 束甚至阻碍事物 的 正常 发 展。标准制定 过 迟,事物 会 向多样 化 发 展,易 造 成 不 统 一、不 配套、不互换 等 使 用 不方便 问题,给标准 最 终 的 协 调 统 一 工作 带来 困难。4.2.5.2 制定标准的 最 好 时机 是 标准化 对 象 的技术 稳 定、管理经 验成 熟、经 济 效 益 较 好、满 足 消费者需 求 的 时 候 为 宜。4.2.5.3 当 出 现 以 下 情况 时,应 及 时 分 析、研究,确 定标准制(修)订或废止:国 家法律法 规、政策 对 标准化 对 象 的要 求、技术 水平评 价 发生 变化 时;相 关 的 国 家 标准、行业标准和 地方 标准 发生 变化 时;出 现 新 技术 或 技术 内容 发生 较大 变化 时;市 场、顾客 需 求以 及 服务对 象 发生 变化 时。4.2.6 协调统一 4.2.6.1 制定标准 应 与 现 行的 国 家 标准、行业标准、地方 标准 保 持 协 调 一 致,不 得 与 强 制性标准相 抵 触。4.2.6.2 制定标准 应 遵 守 现 行 基 础 标准的 有关 条款,保 持 与 基 础 标准的 协 调 统 一。4.2.6.3 同 一 标准化 对 象 应在 最 大限 度 范围 内 得 到 统 一,各类 标准中 对同 一 标准化 对 象 的 有关 规定 应 协 调 一 致,同 一 标准中的表 述 方 式 应协 调 一 致。4.2.6.4 制定 一 项 标准 或 一 项 标准中分 为 多个 部分的标准 以 及 一 系 列 相 关 标准 时,应注 意标准的结构、文 体、术语和 形式 的 统 一,避免 由 于 同 样 内容 不 同 的表 述 而 使 标准的 使 用 者 产 生 疑惑。4.2.7 文本规范、通俗易懂 4.2.7.1 制定标准 应内容 完 整,文要 对 题,条款 的 内容应 与标准中规定的章 或 条 标 题 相 匹配,不能 只 规定了部分 内容,而丢掉 了 其 他 内容。4.2.7.2 制定标准 应 层 次 清楚,结构 合理,章、条、段 前 后次 序分明,内容 不 应 交叉 重复。4.2.7.3 标准中 条款 的用 词 应 准 确、逻 辑 严 谨,语言和表 达 形式 应 尽 可能 简 单、明了、通 俗 易 懂,避 免 使 用 方 言、口 语和 深奥 的 词汇。4.2.7.4 标准中 条款 的表 述 应合理 使 用 助 动 词“应或 不 应”、“宜 或 不 宜”、“可 或 不必”、“能 或不能”、“可能 或 不可能”等,避免 使 用“必 需”、“严 禁”、“禁 止”等 非 等 效 表 述 用 词。5 标准的制定程序 5.1 计划、准备阶段 5.1.1 组织 成立 标准制定工作 小 组,确 定工作 职 责。编制标准制(修)订 工作 计划,按照 计划开 展 标准的编制工作。5.1.2 调研 应 根据 标准化 对 象 所 涉及 的 内容 和 适 用范围,从 以 下 方 面 进行调查 研究:制定标准 时应首 先 了 解 标准化 对 象 的 国内 外 现 状 和 发 展 方 向,技术 水平、产品(服务)现 实 情况、质量 状 况、市 场 占 有 情况、发 展 趋势 等 内容;然 后 分 析 本企业 实 现 产品(服务)的 能 力;了 解 国内 外 先 进的 管理经 验 和 服务 模 式,找 出 适 合 本企业 发 展 的 有效 信息 与 方法;DB 11/T 1001 2016 4 通 过 对国内 外 有关 科 技文 献 及 出版 物,有关 专 利 和 发 明 信息 等 方 面 的调 研,了 解 有关 最 新 科 技 成果 的 发 展 趋势;通 过 对市 场 的调 研 了 解 顾客 对 产品(服务)的 需 求 和 期 望;通 过 对 自 己 经 营 管理 和 服务 过 程中的 个各 环节 产 生 的 测 量、检 验、验 证 记 录 以 及 市 场、顾客 反馈 的 统 计数 据 进行分 析、对 比、研究,找 出 有 用 信息;了 解 国 际 标准、国 外 先 进标准和技术 法 规 及 国内 相 关 标准的 现 状。5.1.3 资料收集 5.1.3.1 制定标准 需 要 收 集 下 列 资料:国 家 有关 法律、法 规;标准化 对 象 的 有关 技术 数 据 和 试 验 方法;国内 外 有关 标准、技术 法 规 等 资料;有关 技术 创 新 及 科 技 成果 资料;管理 模 式、流 程、服务 过 程、方法 的 有关 资料;与产品(服务)实 现 有关 的 其 他 资料。5.1.3.2 资料 收 集 应 完 整、齐 全,所 得信息 应 真 实、可 靠。5.1.3.3 资料 收 集 的 途径 和 方 式 为:国 家 有关 法律、法 规 可 通 过 书刊 出版 发 行 机 构 或 政 府网站取 得;标准化 对 象 的 有关 技术 数 据 可 通 过 试 验、实 际 检 测 和 验 证 或 查 询 技术 刊 物 取 得,试 验 方法可 通 过 查 询 相 关 技术资料 或 标准 取 得,也 可 通 过 企业 自 我研 发 的 试 验 方法 取 得;国内 外 有关 标准、技术 法 规 等 资料,通 过 各 级 标准化 专 业 期 刊、杂志、标准出版 发 行 机 构、标准化 管理 部 门 等 网站取 得;有关 技术 创 新 及 科 技 成果 资料,通 过 各 种 专 业 杂志、书刊、网络 及 相 关 信息 查 询 系 统 取 得;管理 模 式、流 程;服务 过 程、方法 的 有关 资料 可 向 相 关 的 管理或服务 部 门 索取;与产品(服务)实 现 有关 的 其 他 资料,通 过 刊 物、实 践 积 累取 得。5.1.3 资料分析 资料的 筛 选 和分 析 应 遵 守 实 事 求是 原则,企业 应在 现 有 的 经 济、技术 基 础上,充 分 考虑 企业、顾客的 实 际,对 收 集 的资料进行 筛 选 和分 析,将 不 符合 企业 实 际 的 有关 信息 资料 去 除,以 确 保 资料 真 实 性、可 靠 性。5.1.4 数 据及 方 法 的 验证 必 要 时对 相 关 的技术 数 据 和 试 验 方法,应 进行 充 分的、科 学验 证。数 据 的 确 定 应 体 现 科 学 性、先 进 性、现 实 性和 经 济 性。试 验 方法 应 采 用 国 际 通 用的 方法。5.2 起草 阶段 5.2.1 起草 在 充 分调 研 和分 析、验 证 的 基 础上,根据 确 定的 对 象 和 目 的,按照 DB11/T 1000的编写要 求 或 工程建 设 标准编制要 求 起草标准的 征 求 意见 稿,同时 起草编制说明。5.2.2 编制 说明 编制说明 是 标准起草 过 程的 真 实 记 录和标准中 重 要技术 内容 的 解 释 说明。每 个 标准 都 应有 标准编制说明。企业标准编制说明 参 见附录 A,根据 所 制定标准的 具 体 情况,其 内容 可包括:DB 11/T 1001 2016 5 标准制(修)定的 背景 和 必 要性;标准制定的 依 据 及 标准主要技术 指 标的说明;标准的结构和 有关内容 的说明;与 有关 的 现 行 法律、法 规和 强 制性标准的 关 系;主要 试 验(或 验 证)的分 析;产品(服务)应 用 情况;采 用 国 际 标准和 国 外 先 进标准的 一 致 性程 度;重 大 分 歧 意见的 处 理经 过 和 依 据;其 他 需 要说明的 事项。5.3 征 求 意见 阶段 5.3.1 标准 征 求 意见 稿 完 成 后,应将 标准 征 求 意见 稿 和标准编制说明 发 送 至 有关 的部 门,广泛征 求 意见,必 要 时应 征 求 用 户 意见。征 求 意见 一 般 采 取 会 议征 求 和 发 函征 求 两种 方 式,发 函征 求 时应 明 确 收 回 时 间、处 理 方 式。5.3.2 标准制定 者 在 收 到 各 方 面 意见 后,应 分 类 整理,逐 一 分 析研究,形 成 意见 汇 总 处 理 表。合理 的 意见 应 采 纳,不 予 采 纳 的意见 需 作说明,对 难 以 确 定 取舍 的分 歧 意见 可 进 一 步 分 析研究、协 商 调 整,直到确 定结 论。根据 意见 经 反 复 修改 后,形 成 标准 送 审 稿。5.4 审查 阶段 5.4.1 一 般要 求 5.4.1.1 标准的 送 审 稿 完 成 后,企业 应组织 审查人员和 有关 专 家 对 标准进行审查。审查 内容 包括:企业标准与 国 家法律、法 规和 强 制性标准规定的 符合 性;标准中的技术、管理、服务 等 内容应符合国 家方针政策以 及当 前 科 技和 经 济发 展 方 向,科 学 合理,安全可 靠,符合 企业 实 际;(几 条 合并)试 验 方法 的 科 学 性、检 验 规则的 可 操 作性;与 有关 的 国 际 标准 或国 外 先 进标准的 一 致 性程 度;标准编写的规则与 DB11/T 1000系 列 标准的 符合 性;标准规定的要 求 应有 充 分的 依 据,并 且 是 在 试 验 研究 和总结 实 践 经 验 的 基 础上 确 定的;标准 应符合 预 定的 目 的和要 求;各 方 面 的意见 应 得 到 充 分 反映,并 得 到协 调 解决;关 于 实施 标准的要 求,实施建 议 和 过 渡 办 法 的 合理 性。5.4.1.2 标准审查 有 两种 方 式,会 议 审查和 函 审(或 电子邮 件)。宜 采 用 会 议 审查。重 要 涉及面 广,分 歧 意见 较多 的 送 审 稿 应 进行 会 议 审查。5.4.1.3 审查 会 召开 前 应提 前 将 资料 发 送 给与 会 审查人员和 有关 专 家,资料 包括:标准 送 审 稿;标准编制说明;标准 征 求 意见 汇 总 处 理 表。5.4.1.4 采 用 会 议 审查 方 式 时,审查 组应 当 根据 审查意见 形 成 企业标准审定纪要 参 见附录 B。审 查人员 应对 审查的标准给出“通 过”或“不 通 过”的结 论,并 按附录 C的要 求 填 写企业标准审查人员 意见表,标准起草人员 不 参 加 表 决。标准 应经 审查人员 三 分 之二 以 上 同 意 方可 通 过。会 议 专 家 出 席率不 足 三 分 之二 时,应重新组织 审查。DB 11/T 1001 2016 6 5.4.1.5 采 用 函 审(或 电子邮 件)方 式 时,接 收 函 审的部 门或 人员 应 按 时填 写 并 寄 回 审查意见,应对 审查的标准给出“通 过”或“不 通 过”的结 论。没 有 意见 时,也 应 回函,过 期 不 予 复 函 的按 同 意 处 理。函 审 时,应有 四 分 之 三回函 同 意 为通 过,函 审结 束 后应 形 成 企业标准审定纪要。函 审 回函 率 不 足 三分 之二 时,应重新组织 审查。5.4.1.6 标准 送 审 稿 经 审查 通 过 后,标准制定 者 应 根据 审查意见,对 标准 送 审 稿 进行修改,修改 后 形 成 标准 报 批 稿。5.4.2 审查人员 5.4.2.1 标准审查人员 宜 来自 本企业标准 使 用的相 关 部 门,必 要 时应 外 请 专 家 和用 户 代表,审查 组 原 则 上 不少于 5人。直接 参 与企业标准起草的人员 不 应 作 为 审查 组 成 员 参 加 审查。5.4.2.2 标准审查人员 应 具 备相 应 的 知 识 和 能 力,并 具 有 中 级以 上专 业技术 职 称或 大 专 以 上学 历,从事 相 关 行业工作 3年 以 上,熟 悉 相 关 法律、法 规、规章和 强 制性标准,了 解 相 关 产品、工程 或服务 的工艺 及 过 程、技术要 求 和 国内 外 该 领 域 技术、标准 发 展 状 况,能 够独 立解决 本 领 域 中相 关 的技术 问题。5.4.3 审 定 纪要 5.4.3.1 标准 会 审 时应 形 成 审定纪要,审定纪要 宜 包括 下 列 内容:审查 时 间;地 点;组织 审查 机 构;参 加会 议 的人员 及 其 单位;审查意见和审查结 论。5.4.3.2 审查意见主要 包括:与 法律、法 规和 强 制性标准的 一 致 性;主要修改意见;审查结 论。5.4.3.3 以 函 审 方 式 审查标准 时,其 审定纪要 内容应 包括:参 加 函 审的人员 及 其 单位;发 出和 收 回函 审 信息 的 时 间 及 数 量;一 般 问题 的原则审查意见;标准中 重 大 问题 的 一 致 审查意见;审查结 论。5.5 批 准、发布阶段 5.5.1 标准 报 批 稿 完 成 后,将报 批 材 料 送 企业 法 定代表人 或 其 依 法 授 权 人 批 准。5.5.2 标准 应在 企业 法 定代表人 或 其 依 法 授 权 人 批 准 后 发布,企业标准的 发布日 期 与 实施 日 期 之 间 宜 留 有 过 渡 期。5.5.3 批 准、发布 所需 的文件 包括:标准 报 批 稿;标准编制说明;标准审定纪要;标准审查人员意见表;标准 批 准、发布 通知。DB 11/T 1001 2016 7 5.6 实施、检查 阶段 5.6.1 实施标准的程序 5.6.1.1 标准 经 批 准 发布 后,各 相 关 部 门应 按照标准规定的 时 间 组织实施。标准 实施 前 应 做 好 宣传、培训,并 做 好 思想 准备、组织 准备、技术准备和资 金 准备。5.6.1.2 标准 实施 包括:计划、准备、实施、检 查、总结 五 个 程序。5.6.2 编制实施计划 5.6.2.1 在实施 标准 之 前,应 根据 实施 标准的 具 体 领 域 或单位 的 实 际情况,制定出 实施 标准的 计划。标准 计划 的 内容 主要 包括:实施 标准的 方 式、内容、步 骤、负 责 人员、起 止时 间、应 达 到 的要 求 等。5.6.2.2 在 编制 实施 标准 计划 时,应 考虑以 下 几 个 问题:任 务 分 解,确 定 实施 的 先 后 顺 序和 应 采 取 的 措 施;明 确 职 责,确 定起 止时 间 以 及 各 部 门 相 互 配 合 的 内容 和要 求;根据难 易 程 度,选择 合 适 的 实施 方 式,先 易 后 难;要 合理 地 组织 人 力,保障 经 费 的 合理 使 用。5.6.3 准备 实施 标准的准备工作 一 般 应 从 以 下 几 方 面 进行:通 过 宣传、培训,使 有关 人员 熟 悉 和 掌 握 标准的 内容。建 立 相 应 的 组织机 构,负 责 对 标准 实施 的 协 调、统 一 工作;为 各类 人员准备 实施 标准 所需 的标准文本、相 关 文件、宣 贯 教 材、挂图 及 其 他 图片(影 像)资料 等;新 的技术文件 及 标准下 发,旧 的技术文件 及 标准 应 收 回;准备 好 标准 实施所需 的 设 备、设 施 及 生 产工 具 和 服务 用品,拟 定 好 补救 采 取 的技术 措 施;有 些 标准的 实施需 要 先 试 点,取 得 经 验 后 再 推 广。5.6.4 实施 标准 实施 的中 心 工作 是 把 标准规定的 内容,在 生 产、服务、经 营、管理、流 通、使 用 等 各 领 域 加 以贯彻 执 行。对实施 过 程中 可能 遇 到 的 各 种 技术 难 题,应组织 力 量 解决,必 要 时应 进行技术 攻 关,确 保 标准 实施 的 有效 性。5.6.5 检查 5.6.5.1 标准 实施后,应组织有关 人员 对 标准 实施 情况 进行 检 查,以 评 价 实施效 果;对 标准 实施 过 程 中 存 在 的 问题 进行分 析、研究,为 修改和 补 充 标准 做 好 技术准备。5.6.5.2 标准 实施应 检 查 以 下 几 方 面 的 内容:检 查准备工作 应满 足 标准 实施 的要 求,提 出标准 可 进 入 实施 阶 段;检 查 生 产、服务、经 营、管理 和 使 用中的 情况,发 现问题,应督 促 实施 标准的部 门或 人员,采 取 有效 措 施 进行 整 改。在 标准 实施 的 整 个 过 程中,这 种 检 查 应 反 复 进行。5.6.5.3 检 查中 发 现 标准的部分 条 文、图 表 需 要进行 少 量 修改、补 充 时,可采 用修改 单 的 形式,对 标准 补 充 完 善,与标准 放 在 一 起 使 用。DB 11/T 1001 2016 8 5.6.6 评价 5.6.6.1 标准 实施后,应对 标准 实施 情况 进行 全 面评 价,可 通 过 组织内 部、外部 或 第 三 方 的 评 价 人员 对 标准 实施 的 效 果 和 存 在 的 问题 进行分 析 和 评 价,找 出 不 合格 项 和产 生 的原 因,提 出 预防 和改进 措 施。5.6.6.2 评 价 过 程中,评 价 人员 应 遵 守 实 事 求是、客 观、公 正 的原则,保证 评 价 的 有效 性。5.7 复审 阶段 5.7.1 企业标准 应 定 期复 审,复 审 周 期 一 般 不 超 过 3年。5.7.2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时,企业标准 应 当及 时复 审:国 家 有关 法律、法 规、规章 以 及 产业 发 展 方针、政策做 出调 整或重新 规定的;新 发布 了相 关国 家 标准、行业标准、地方 标准的;规范性引用文件中相 应 的 国 家 标准、行业标准、地方 标准 做 出修 订 的;企业 生 产、服务、管理、工 艺 或 原 材 料 发生 重 大 改变的;其 他 应 当 进行 复 审的。5.7.3 对 标准 复 审结 果 按下 列 情况 分 别 处 理:标准 内容 不做 修改,仍 能适 应 当 前 需 要,符合 当 前 科 学 技术 水平 的,应确认继续有效。继续 有效 的标准,不 改变标准的 顺 序 号 和 年 代 号;标准的技术、管理或服务 的主要 内容 发生 较大 变化 时,应 修 订 标准,按制(修)订 标准的程序 进行修 订。修 订后 的标准 不 改变 顺 序 号,只 改变 年 号;标准的 内容 已 不能适 应 当 前的 需 要,或为新 的标准 所 代替的,标准 应 予 以 废止。5.7.4 企业标准 复 审 后应提 出 以 下明 确 结 论:继续有效;修 订;废止。DB 11/T 1001 2016 9 附 录 A(资料性 附录)企业标准编制 说明 A.1 企业标准编制 说明 企业标准编制说明见表 A.1。表 A.1 企业标准编制 说明 标准 名称 标准编 号 标准制(修)定的 背景 和 必 要性 标准制定的 依 据 及 标准主要技术 指 标的说明 与 有关 的 现 行 法律、法 规和 强 制性标准的 关 系 主要 试 验(或 验 证)的分 析*产品(服务)应 用 情况*采 用 国 际 标准和 国 外 先 进标准的程 度。以 及 与 国 际、国 外 同 类 标准水平 的 对 比 情况,或 与 测试 的 有关数 据 对 比 情况*重 大 分 歧 意见的 处 理经 过 和 依 据 其 它 需 要说明的 事项 注 1:相 关 栏 目 填 写 不 下 时,可 附 页。注 2:标 注*的 项 目 需 要 时 根据 实 际情况 填 写。A.2 企业标准编制 说明填写说明 A.2.1 标准 名称 填 写标准文本 上 的标准 名称。A.2.2 标准编号 填 写标准文本 上 的标准编 号。DB 11/T 1001 2016 10 A.2.3 标准制(修)定的 背景 和 必要 性 符合 下 列 情况 之 一 时需 要进行标准制(修)定:没 有国 家 标准、行业标准 或 者地方 标准的;国 家 标准、行业标准 或 者地方 标准中 只 有 安全卫生 要 求 的;与 推荐 性 国 家 标准、行业标准、地方 标准中技术 指 标 存 在 差异 的;对 已 有 的 国 家 标准、行业标准、地方 标准的技术 内容 进行 补 充 的;其 他 需 要制(修)定企业标准的;根据 XXXX年 度 标准化工作 计划 制定;根据 新 产品 研 制 开 发、投放 市 场 的 需 要 追 加 计划;市 场 需 求 制定;本企业产品(服务)研 制、使 用和 提 供 情况;标准制定的 时机 是 否 成 熟,能 否 为 企业 带来 效 益。A.2.4 标准制定的 依据及主要 技术 指 标的 说明 A.2.4.1 标准制定的 依 据 为:国内 外标准、文 献 资料、专 利、检 索;设 计 验 证、自 检 报告、数 据。A.2.4.2 主要技术 指 标的说明:等 同或 修改 采 用 国 际 或国 外 先 进标准;与 国 家 标准、行业标准和 地方 标准的 关 系;根据 用 户 的要 求 和本企业 生 产、管理 和 服务 的 需 要;根据 产品分 析 验 证 数 和产品 使 用 试 验 结 果;在 制定标准 之 前进行标准 指 标 验 证。A.2.5 与有关 的 现行法律、法 规和 强 制性 国家 标准的 关系 表 现 为:本标准与 现 行 法律、法 规和 强 制性标准 有 没 有 冲突;本标准与 国 家 标准、行业标准、地方 标准相比 有 哪些 先 进性。A.2.6 主要试验(或 验证)的分析 试 验(或 验 证)分 析 应 做 到:试 验 方法 要与标准中 确 定的主要技术 指 标 一一 对应;试 验 方法可以 直接 引用 XXX标准 号;也 可 直接 参 照 执 行 XXX标准的 XXX条款 方法;没 有 的 自 行 确 定;当 满 足 要 求 的 试 验 方法不 止 一 种 时,应 当 优先 选择 一 种。若 需 要 同时 规定 两种 或 两种 以 上 的 试 验 方法 时,应 规定 一 种 仲裁 方法。A.2.7 产品(服务)应 用 情况 包括:产品(服务)试 用的 效 果 和 经 济利益;用 户 的意见。DB 11/T 1001 2016 11 A.2.8 采 用 国际 标准和 国外 先进标准的程 度。以及与国际、国外同类 标准 水平 的 对比情况,或 与测试的 有关 数 据对比情况 对 本标准 是 否 达 到国 际 或国 外 先 进 水平及 国内或 行业 先 进 水平 的 评 价,有 参 照 依 据 的 应 做 出说明,如 无 参 照 依 据 的 可不 填 写。A.2.9 重大 分 歧意见 的 处 理经 过 和 依据 包括:征 求 意见的 处 理 情况;涉及 技术 指 标的 认同 情况。A.2.10 其它 需 要说明 的 事项 包括:贯彻该 标准的 措 施、要 求、建 议 及 需 要 注 意的 事项;标准中 因现 有 技术、管理、服务 等 原 因 限 制 而 留待 以 后 条 件 成 熟 时 解决 的 问题;技术 经 济 效 果 预 测;参 考 文件资料 目 录。DB 11/T 1001 2016 12 A B 附 录 B(资料性 附录)企业标准 审 定 纪要 B.1 企业标准 审 定 纪要 企业标准审定纪要见表 B.1。表 B.1 企业标准 审 定 纪要 标准 名称 单位名称 主要起草人 审查 方 式 审查意见:审查结 论:审查 组 长签字:年 月 日 B.2 企业标准 审 定 纪要填写说明 B.2.1 标准 名称 填 写标准文本 上 的标准 名称。B.2.2 单位名称 填 写标准文本 上 的企业 名称。B.2.3 主要起草人 标准文本 上 起草人 名称,有 几 个 写 几 个 或填 写起草人前 三 个。B.2.4 审查 方 式 会 审 或 函 审。B.2.5 审查意见 B.2.5.1 会审 会 审 时 审定意见 包括:详细 列 出审定 时 间、地 点、组织 审定 机 构、参 加会 议 的人员 及 其 单位;审定结 论 主要 涉及:与 法律、法 规和 强 制性标准的 一 致 性;主要修改意见;审定结 论 DB 11/T 1001 2016 13 B.2.5.2 函审 以 函 审 方 式 审查标准 时,其 审查意见 包括:参 加 函 审的人员 及 其 单位、发 出和 收 回函 审 信息 的 时间 及 数 量、一 般 问题 的原则审查意见、标准中 重 大 问题 的 一 致 审查意见、审查结 论。B.2.6 审查结论 审查 通 过 或 审查 不 通 过。标准审查 通 过 应经 审查 组 全体 人员 三 分 之二 以 上 同 意。B.3 企业标准 审 定 纪要示例 示 例:企业标准 审 定 纪要 标准 名称 XXX(与标准 封 面 名称 一 致)单位名称 XX公司(与 营 业 执 照 名称 一 致)主要起草人 XXX(与前言中 所 列 起草人 一 致)审查 方 式 会 审 审查意见:XX年 X月 X日 XX年 X有 X日,XX公司 以 会 审 方 式,邀请 XXX、XXX等 X位 专 家 对 我 公司 XXXX企业标准进 行了审查。各 专 家 提 出审查意见 综 合 如下:1、XX产品(服务)目 前 没 有 相 应 的 国 家 标准、行业标准,XX公司 制定企业标准 符合 相 关 标准化的 法律、法 规要 求。2、标准中的主要技术 指 标(或 要 求)先 进、安全、合理。3、审查中 XX企业 提 供 的文件资料 齐 全,符合 审查要 求。4、(其 他 审查意见)5、审查 专 家一 致 认为 该 标准按 专 家 提 出的修改意见 完 成 修改工作 后,报 企业 法 定代表人 或 授 权 的 负 责 人 批 准、发布。审查结 论:经 讨 论 研究,一 致 同 意标准 通 过 审查,建 议 发布 实施。审查 组 长签字:年 月 日 DB 11/T 1001 2016 14 B C 附 录 C(资料性 附录)企业标准 审查人员意见表 C.1 企业标准 审查人员意见表 企业标准审查人员意见表见表 C.1。表 C.1 企业标准 审查人员意见表 姓 名 及 本人 身 份 证 号码 单位名称 职 务 职 称 表 决 意见 签 字 通 过 不 通 过 注:1.审查人员 可以是 本企业 或 企业外的 专 业技术人员。2 起草人 不 应 作 为 审查人员,审查人员 不能少于 5人。C.2 要 求 C.2.1 填 写企业标准审查人员意见表,要 字迹 工 整、项 目 齐 全。C.2.2 审查人员 可以是 本企业 或 企业外的 专 业技术人员。C.2.3 审查 组应 当 由 相 关 部 门 的人员 组 成,原则 上 不能少于 5人。C.2.4 直接 参 与企业标准起草的人员 不 得 作 为 专 家 组 成 员 参 加 审查,即 起草人 不能 作 为 审查人员。C.2.5 参 与企业标准审查工作的审查人员 应 当 具 有 中 级以 上专 业技术 职 称或 者 大 专 以 上学 历,从 事 相 关 行业工作 3年 以 上,熟 悉 有关 法律、法 规、规章和 有关 强 制性标准,了 解 相 关 产品 生 产的工 艺、技术要 求 和 国 外 该 领 域 技术、标准 发 展 的 状 况。C.3 企业标准 审查人员意见表填表说明 C.3.1 姓名及 本 人身份证 号 码 填 写与 身 份 证 件 一 致 的 姓 名 全 称 和 身 份 证证 件 号码。C.3.2 单位名称 填 写企业标准审查人员 所 就 职 的 单位名称。DB 11/T 1001 2016 15 C.3.3 职 务 填 写企业标准审查人员 所 就 职 单位 担 任 的工作。例 如:“经理”“厂长”。C.3.4 职 称 填 写 所 取 得 的 专 业技术 职 称 证 书 的 名称。例 如:“工程 师”“技术员”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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