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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3.020.40 Z 05 备案号:47049-2015 DB63 青海省地方标准 DB 63/T 13892015 农牧区生活污水处理技术指南 2015-06-30发布 2015-09-30实施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63/T 13892015 I 前 言 本标准按 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青海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青海省环境规划和环保技术中心、青海省环境科学研究设计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园园、王建荣、苟任黎、周小平、王恒山、纳云、李广英、李玉玲、房美娜、党永霞、马巍、关海刚、刘信利、王玫。DB63/T 13892015 1 农牧区生活污水处理技术指南 1 范围 本指南给出了农牧区生活污水处理的术语和定义、水量与水质、总体要求、收集系统、处理设施设计、监测与过程控制、运行与维护等方面的内容与要求。本指南适用于海拔3500m以下、建制镇以外的农牧区生活污水处理工程。本指南适用于设计规模小于200m3/d的农牧区生活污水处理工程。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4284 农田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 GB 7959 粪便无害化卫生要求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50003 砌体结构设计规范 GB 50014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GB 50019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 50034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 50052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 50054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 50069 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结构设计规范 CJJ 60 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 CJJ 124 镇(乡)村排水工程技术规程 CJJ/T 163 村庄污水处理设施技术规程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337 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 生物接触氧化成套装置 HJ 574 农村生活污染控制技术规范 HJ 577 序批式活性污泥法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HJ 2005 人工湿地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HJ 2016-2012 环境工程名词术语 HJ-BAT-9 村镇生活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指南 3 术语和定义 HJ 2016-2012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为了便于使用,以下重复列出了HJ 2016-2012中的一些术语和定义。DB63/T 13892015 2 3.1 农村生活污水 农村居民日常生活或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生活污水,主要包括冲厕、炊事、洗衣、洗浴、清扫排水,旅游接待户、旅馆饭店、家庭圈养畜禽排水等,不包括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工业活动(如村办企业、农产品加工、集中畜禽养殖)产生的污水。3.2 黑水 水冲式厕所产生的冲厕水,以及家庭圈养禽畜产生的圈舍粪尿冲洗水(即粪便污水)等高浓度的农村生活污水。3.3 灰水 厨房炊事、洗衣和洗浴等排水,以及黑水经化粪池或沼气池处理后的上清液等低浓度的农村生活污水。3.4 农村生活污水分散处理 指针对区域内布局分散、人口规模较小、污水不易集中的单户、连户或者小型村庄,以就地处理方式对生活污水进行处理的模式。3.5 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 指针对村庄人口数量较大、污水排放量较大、城市管网不能覆盖的情况,对一定区域内产生的生活污水通过较大范围的管网进行收集,输送到指定地点集中进行处理的模式。3.6 人工湿地 利用土地对污水进行自然生物处理的一种方法。用人工筑成的水池或沟槽,种植芦苇类维管束植物或根系发达的水生植物,污水以推流方式与布满生物膜的介质表面和溶解氧进行充分接触,使污水得到净化。HJ 2016-2012,定义3.6.12 3.7 地下渗滤 将污水有控制地投配到距地表一定深度、具有一定构造和良好扩散性能的土层中,使污水在土壤的毛细管浸润和渗滤作用下,向周围运动且达到净化污水要求的土地处理工艺。HJ 2016-2012,定义3.6.8 DB63/T 13892015 3 4 水量与水质 4.1 水量 4.1.1 用水量 表1分区域列出农村居民生活用水量参考取值,在具体确定用水量时,可参考表1并结合当地居民的用水现状酌情确定。取值时,应对各村具体用供水条件、经济条件、用水习惯等情况进行调查分析,综合考虑;调查分析结果与本表有出入时,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增减。表1 农村居民生活用水量参考取值表 区域 供、用水设施情况 人均用水量(L/capd)全日供水,户内用水设施齐全 5080 全日供水,户内有部分用水设施 4060 户内有供水龙头,无用水设施 2050 农区和半农半牧区 户内无供水龙头,无用水设施 1530 全日供水,户内用水设施齐全 4060 全日供水,户内有部分用水设施 3050 户内有供水龙头,无用水设施 2040 牧区 户内无供水龙头,无用水设施 1525 注1:本表中的用水设施主要指洗衣机、淋浴器和水冲厕所等。注2:本表中所指牧区为:玉树藏族自治州全区;果洛藏族自治州全区;海北藏族自治州海晏县、刚察县、祁连县;海南藏族自治州同德县、兴海县;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天峻县;黄南藏族自治州河南县、泽库县。4.1.2 排水量 农村居民排水量可由用水量乘以排水系数得到,排水系数可参考表2取值。表2 农村居民生活排水系数参考取值表 排水收集形式 排水系数 黑水灰水混合收集进入污水管网 0.650.8 只收集黑水和部分灰水进入污水管网 0.40.75 只收集灰水进入污水管网 0.40.5 只收集部分灰水进入污水管网 0.20.4 4.2 水质 农村生活污水水质随污水来源、地域、农村发展状况、生活习惯等变化幅度较大,宜根据实地监测确定。若无条件实地监测,可参考同类地区的调查数据或表3取值。表3 农村居民生活污水水质参考取值表 项目 单位 参考值 pH值 无量纲 7.08.5 化学需氧量(COD)mg/L 100400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mg/L 45250 DB63/T 13892015 4 表 3 农村居民生活污水水质参考取值表(续)项目 单位 参考值 悬浮物(SS)mg/L 100300 氨氮(NH3-N)mg/L 550 总氮(以N计)mg/L 20100 总磷(以P计)mg/L 18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mg/L 318 5 总体要求 5.1 一般规定 5.1.1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应根据各村庄的具体情况和要求综合考虑,并充分利用现有条件和设施,不宜在海拔高于 3500m 的地区建设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5.1.2 应根据村落和农户的分布,因地制宜地规划排水系统和污水处理系统,避免长距离排水管道的建设。5.1.3 应根据村落所处区位、人口规模、聚集程度、地形地貌、排水特点及排放要求、经济承受能力等具体情况,采用适宜的污水收集模式和处理技术。5.1.4 农村污水治理宜实行黑水和灰水的源头分离和尾水回收利用,推行节约用水。5.2 工程类型与规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按照规模可分为分散型和集中型,具体见表4。对于分散居住的农户,污水通过分散收集系统收集后,宜采用农村生活污水分散处理技术处理;对于人口密集、污水排放相对集中的村落,污水通过集中收集系统收集后,宜采用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技术处理。表4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类型 工程类型 水量(m3/d)家庭数(户)人数(人)分散型 4 120 100 集中型 4200 201000 1005000 5.3 工程组成 5.3.1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由主体处理工程和辅助工程组成。5.3.2 主体处理工程包括预处理、污水处理、污泥处理、恶臭控制等处理构筑物及设备。5.3.3 辅助工程包括场区道路、围墙、电气系统、给排水、暖通、消防、建筑与结构等工程。5.4 场址选择 5.4.1 场址选择应符合当地总体发展、土地利用、环境保护、水污染防治和生态建设等相关规划的要求,并应综合地形地貌、水文地质、气候特征、土地面积及周边环境等自然条件因素进行确定。5.4.2 工程场址应不受洪水或内涝的威胁,建设在河流周边的工程应符合防洪规划且不影响行洪安全。5.4.3 宜充分利用荒地、盐碱地等闲置土地或未利用土地。5.4.4 应选在村镇水源地下游,且应位于居民点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并应符合卫生防护距离的要求。DB63/T 13892015 5 5.5 总平面布置 5.5.1 应充分利用自然条件,按照功能和流程合理布局,设置尽可能紧凑,并应满足工程施工、运行管理和维护方便的要求。5.5.2 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布置应充分利用地形高差,符合排水通畅、降低能耗、平衡土方的要求。5.5.3 排放口的设置应避免雨季和洪水季节自然水体的倒灌。5.5.4 各建筑物造型宜简洁美观,建筑物和构筑物群体的效果宜与周围环境协调。6 收集系统 6.1 污水收集模式的选择应综合考虑区域的人口分布、污水水量、经济发展水平、环境特点、气候条件、地理状况,以及当地已有的排水体制、排水管网现状等。6.2 靠近城区、镇区且满足市政排水管网标高接入要求的,宜就近接入市政排水管网,将村庄生活污水纳入城镇生活污水收集处理系统。6.3 农户有用肥需求的地区宜实行黑水与灰水的分离,分别收集与处理;黑水处理排出的上清液宜与灰水混合,经处理后可农业利用或达标排放。6.4 管网污水收集率宜大于 80%。6.5 集中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宜采用集中收集系统(参见图 1);分散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宜采用分散收集系统(参见图 2)。图1 集中收集系统示意图 图2 分散收集系统示意图 6.6 新建排水管网的村庄,宜采用雨水和生活污水分流排水体制;现采用合流制排水体制的村庄,宜改造为分流制排水体制。分流制排水体制见图 3,合流制排水体制见图 4。厨房 洗漱间 厕 所 畜禽粪尿 厕 所畜禽粪尿化粪池集水井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 厨房 洗漱间 上清液厨房 洗漱间 厕所 畜禽粪尿化粪池 集水井 上清液 集水井 主集水井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 厨房 洗漱间 厕所 畜禽粪尿化粪池DB63/T 13892015 6 图3 分流制排水体制示意图 图4 合流制排水体制示意图 7 处理设施设计 7.1 工艺选择原则 7.1.1 宜根据村落地理位置、污水规模、人口规模、聚集程度、地形地貌、排水特点、污水排放要求、经济承受能力等具体情况,采用适宜的处理技术,达到投资省、占地省、动力微、管理易、费用低的效果。7.1.2 宜利用源头控制技术,将黑水和灰水源头分离。分离后黑水用于农业施肥和灌溉,灰水处理后排放或回用,最终构建区域内的良性生态循环系统。7.1.3 根据我省农村生活污水水质特性,宜采用生物和生态处理技术。7.2 技术要求 7.2.1 源头控制技术 7.2.1.1 采用源头控制技术的目的是将黑水和灰水分离后分别处置。7.2.1.2 黑水处理宜先采用三格化粪池、净化沼气池、粪尿分集式、双瓮漏斗式、双坑交替式等无害化粪便污水处理技术。黑水的最终处置宜与农业无害化利用相结合,如粪便堆肥产品、尿液农业利用等。粪便堆肥应符合 GB 7959 的规定。7.2.1.3 灰水处理宜采用人工湿地、土地处理等生态处理技术。灰水处理后可用于灌溉或排放。7.2.2 农村生活污水分散处理技术 7.2.2.1 农村生活污水分散处理技术宜用于分散型处理工程,宜采用人工湿地、土地处理等生态处理技术。7.2.2.2 人工湿地宜用于土地较宽裕、海拔 2800m 以下的农村地区。人工湿地分为表面流人工湿地和潜流人工湿地。7.2.2.3 土地处理宜用于地下水位较深(大于 1.5m)的农村地区。土地处理包括快速渗滤、慢速渗滤、地下渗滤和地表漫流等处理方式。7.2.3 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技术 管网 管网雨 水 生活污水 污水处理设施利用 排放 管网管网 管网自然水体生活污水 雨 水 污水处理设施 利用 排放 DB63/T 13892015 7 7.2.3.1 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技术宜用于集中型处理工程,宜采用厌(缺)氧/好氧、生物膜法、活性污泥法等生物处理技术。7.2.3.2 厌(缺)氧/好氧处理技术难以兼具脱氮除磷,对出水水质要求高、条件适宜的地区,可增加人工湿地单元作为深度处理。7.2.3.3 生物膜法、活性污泥法适用于经济条件较好的农村地区;对出水水质要求高的地区,宜将生物膜法与活性污泥法结合以保证污水处理效果。7.3 工艺模式要求 7.3.1 源头分离与人工湿地结合模式 7.3.1.1 模式概述 污水收集时将黑水、灰水分开收集,黑水进入三格式化粪池或净化沼气池处理后,上清液汇入灰水一同处理,污泥定时清掏后堆肥农用;灰水污染物浓度低,经过格栅、初沉、匀质等预处理后进入人工湿地,出水可回用或直接排放。该模式宜用于分散型污水处理工程,工艺流程见图5。图5 源头分离与人工湿地结合模式工艺流程图 7.3.1.2 适用条件 采用该模式宜满足以下条件:a)土地较宽裕;b)周边无特殊环境敏感点;c)处理规模小于 10m3/d;d)人工湿地进水水质满足 HJ 2005 的规定;e)海拔 2800m以下温度适宜地区;f)农户有用肥需求。7.3.1.3 注意事项 采用该模式应注意以下事项:a)净化沼气池的副产物沼液可收集并作为液肥直接还田利用;b)化粪池清除的粪渣、沼气池清除的沼渣以及粪便污泥等,宜就地或就近进行高温堆肥等无害化处理,不可直接使用未经过无害化处理的粪便施肥;c)湿地单元宜采用潜流式人工湿地,处理后出水可就地利用。7.3.2 源头分离与地下渗滤技术结合模式 7.3.2.1 模式概述 上清液 堆肥 源头分离 生活污水 黑水灰水 三格化粪池或净化沼气池 农用 人工 湿地 回用 排放 预处理DB63/T 13892015 8 灰水经过格栅、初沉、匀质等预处理后进入地下渗滤系统,出水可回用或直接排放。地下渗滤技术是土地处理技术的一种,其原理是通过土壤、微生物对污染物的分解和转化,达到污水净化的目的。该模式宜用于分散型污水处理工程,工艺流程见图6。图6 源头分离与地下渗滤技术结合模式工艺流程图 7.3.2.2 适用条件 采用该模式宜满足以下条件:a)土地较宽裕;b)地下水位大于 1.5m;c)周边无特殊环境敏感点;d)处理规模小于 10m3/d,进水水质无特殊要求;e)对出水水质要求较高、地区经济条件好。7.3.2.3 注意事项 采用该模式应注意以下事项:a)应采用负荷高、不易堵塞的地下渗滤系统;b)为保证冬季正常运行,地下渗滤系统宜设置辅热风机。7.3.3 厌(缺)氧/好氧一体化与人工湿地结合模式 7.3.3.1 模式概述 污水经过格栅、匀质等预处理后,由泵或自流进入厌(缺)氧/好氧一体化装置主单元,经生物氧化、二次沉淀、消毒等处理后,可进入人工湿地深度处理,出水可回用或直接排放。该模式宜用于集中型污水处理工程,工艺流程见图7。图7 厌(缺)氧/好氧一体化与人工湿地结合模式工艺流程图 7.3.3.2 适用条件 采用该模式宜满足以下条件:a)处理规模为 10 m3/d100m3/d,进水水质无特殊要求;生活污水 预 处 理 一体化处理设备人工 湿地 回用 排放 消 毒 上清液 堆肥 源头分离 生活污水 黑水灰水 三格化粪池或净化沼气池 农用 地下渗滤系统回用 排放 预处理DB63/T 13892015 9 b)人工湿地进水水质满足 HJ 2005 的规定;c)人工湿地深度处理适合海拔 2800m以下温度适宜、对出水水质要求较高的地区。7.3.3.3 注意事项 采用该模式应注意以下事项:a)一体化设备宜采用接触氧化法工艺;b)一体化设备应采用耐腐蚀、使用寿命长的材质;c)宜采用新型的填料和曝气方式,以克服填料易堵塞、曝气装置维修困难等弊病。7.3.4 生物膜法与活性污泥法结合模式 7.3.4.1 模式概述 污水混合通过生物膜反应器后,进入溶解氧含量不同的四个曝气池,经生物氧化、二次沉淀、灭菌消毒后回用或直接排放。另有内外回流系统将4号池的混合物及沉淀池的污泥回流至混合池和1号曝气池。该模式宜用于集中型污水处理工程,工艺流程见图8。图8 生物膜法与活性污泥法结合模式工艺流程图 7.3.4.2 适用条件 采用该模式应满足以下条件:a)处理规模大于 100m3/d;b)进水水质满足:COD 大于 200 mg/L,BOD 大于100 mg/L;c)地区经济条件好、对出水水质要求较高。7.3.4.3 注意事项 采用该模式应注意以下事项:a)由于工段多,工艺流程长,为保证处理效果宜补充营养液;b)宜多关注溶解氧的调节;c)宜委托专业公司运营。7.4 参数设计 7.4.1 一般规定 7.4.1.1 设计曝气装置功率时宜比平原地区高 10%30%。7.4.1.2 水力停留时间宜比平原地区长 10%30%。7.4.2 预处理设计 生活污水 混合池生物膜 反应器 曝气池4 曝气池3 曝气池2 曝气池1 沉淀池 消 毒 回用排放污泥回流曝气液回流剩余污泥外排 DB63/T 13892015 10 常用的预处理技术包括格栅、调节池、沉砂池、初沉池和隔油池等。预处理的参数设计可参考 GB 50014、CJJ 124、CJJ/T 163 等有关内容。7.4.3 化粪池和净化沼气池设计 化粪池和净化沼气池工艺设计可参考 HJ 574 和HJ-BAT-9 中有关内容。7.4.4 人工湿地设计 人工湿地设计可参考 HJ 2005、HJ 574 和HJ-BAT-9 中有关内容。7.4.5 地下渗滤设计 地下渗滤系统工艺设计可参考 HJ-BAT-9 中有关内容。7.4.6 一体化设备工艺设计 一体化设备具体工艺设计可参考 HJ/T 337 中有关内容。7.4.7 生物膜法 生物膜法工艺设计可参考 HJ 574 和CJJ/T 163 中有关内容。7.4.8 活性污泥法 活性污泥法工艺设计可参考HJ 577和HJ-BAT-9中有关内容。7.5 消毒 消毒宜采用二氧化氯消毒和紫外线消毒。7.6 污泥处理与处置 7.6.1 污水分散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宜自然干化。7.6.2 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宜机械脱水。7.6.3 污泥作填埋处置时,含水率应小于 60%。7.6.4 污泥作农用肥料使用时,应符合 GB 4284 中的有关规定。7.7 恶臭控制 7.7.1 恶臭排放执行 GB 14554中的有关规定。7.7.2 污水处理设施宜建在居民区下风向和通风无遮蔽物的地方。7.7.3 污水处理单元宜采用封闭措施控制恶臭,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7.8 保温防冻措施 7.8.1 污水处理设施冬季水温应保证不低于 4。7.8.2 污水管网管材宜采用预制直埋保温管。7.8.3 地上污水处理设施宜采取建造内外双层保温墙的方式保温。DB63/T 13892015 11 7.8.4 地埋式污水处理设施宜采取使有效水深处于冻土层以下的措施保证设施冬季正常运行。7.8.5 人工湿地冬季宜采用建造大棚、植被覆盖、增加滤层厚度、提高湿地池体超高、加快表流湿地流速等措施以保证人工湿地冬季正常运行。7.8.6 地下渗滤系统宜采用增加辅热风机的措施保证冬季正常运行。7.9 辅助工程 7.9.1 供电方式应根据用电要求,与当地电力部门协商确定。供配电系统应符合 GB 50052 中的有关规定,低压配电设计应符合 GB 50054中的有关规定,照明设计应符合 GB 50034 中的有关规定。7.9.2 建筑物的采暖设计应符合 GB 50019中的有关规定。7.9.3 给排水设计应符合 GB 50014 中的有关规定。7.9.4 建(构)筑物结构设计应符合 GB 50069 的有关规定,构筑物设计应符合 GB 50003 的有关规定。8 监测与过程控制 8.1 应按环境保护部门要求、工艺设计和运行管理要求设置相应的监测和控制系统。8.2 日常运行中应对处理设施的进、出水水质进行定期监测,监测规范应符合 HJ/T 91中的相关要求。监测项目应包括:流量、水温、pH值、BOD5、COD、氨氮、SS、总氮、总磷、阴离子表面活性剂和粪大肠菌群。监测频率宜为半年一次。8.3 污水处理工程的主要处理工艺单元,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自动控制。采用成套设备时,设备本身控制宜与系统控制结合。9 运行与维护 9.1 一般规定 9.1.1 工程的运行应符合 CJJ 60 中的有关规定,同时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9.1.2 运行管理、操作和维护人员应按要求定期检查设施、设备的运转状况并做好记录。9.1.3 设施、设备的使用与维护保养应按照设施、设备的操作规程和维修保养规定执行。9.1.4 各种阀门井应保持无积水,寒冷季节应对外露管道、阀门等设备采取防冻措施。9.1.5 设施、设备应保持清洁,及时处理跑、冒、滴、漏、堵等问题。9.1.6 对栅渣、浮渣、污泥等废弃物的输送系统应定期做维护保养,在室内设置有除渣、除泥等处理设施时,应保持室内良好的通风条件。9.1.7 人工湿地、土地渗滤等生态处理工艺的运行与维护要求应执行 HJ 2005、HJ 574 的相关规定。9.2 污水分散处理设施运行与维护 9.2.1 污水分散处理设施的维护包括化粪池的定期清淘、生物处理设施的定期排泥、生态处理单元的植物收割等。DB63/T 13892015 12 9.2.2 污水分散处理设施宜由专业技术人员维护,也可由农户自行看管。农户自行看管的村庄,宜统一聘请专业人员,为农户提供技术指导和专业咨询,并对村落范围内的分散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定期巡查,巡查周期不宜大于 3 个月。9.3 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行与维护 9.3.1 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宜由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委托专业运营公司负责运行和维护工作。9.3.2 运行人员、维护人员及管理人员应进行相关法律法规、专业技术、安全防护、应急处理等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运行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9.3.3 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在运行前应制定设备台帐、运行记录、定期巡视、交接班、安全检查、应急预案等管理制度。9.3.4 工艺流程图、操作和维护规程等应贴挂于明显位置,运行人员应按规程进行系统操作,并定期检查构筑物、设备、电器和仪表的运行情况。9.3.5 各岗位人员在运行、巡视、交接班、检修等生产活动中,应做好相关记录。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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