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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标准 DB 编号:DB11/689-2016 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seismic strengthening of buildings 2016年 12月 26日 发布 2016年 07月 01日 实施 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 联合发布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北京市地方标准 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seismic strengthening of buildings 编号:DB11/689-2016 主编单位: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批准部门: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实施日期:2016年 07月 01日 2016 北 京 前 言 根据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十二五”时期城乡规划标准化工作规划和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 局关于印发 2015年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京质监发 2015 22号)的要求,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 总结 实 践经验、参考 有关国 际 标准和国 外先进 标准、吸取科 研 成果以及 广泛 征 求 意见 的 基础上,修订 本 规 程。本 规 程 的主要 内容是:1.总则;2.术 语 和 符 号;3.基本 规 定;4.地 基 和 基础;5.多层砌 体房屋;6.多层 和 高层钢筋混凝 土 房屋;7.内框架 和 底层框架砌体房屋;8.单 层 工 业厂房;9.单 层砖柱厂房与空旷房屋;10.预 制 装配式大板房屋;11.内浇外砌、内浇外挂结构房屋;12.消 能减震 技术 加固;13.隔震 技术 加固;14.外套结构加固。本 规 程 修订的主要 内容是:1.取消了 关于建筑 抗震鉴定 的 内容;2.新增了砌体结构后张预应力加固、内浇外砌 和 内浇 外挂结构房屋加固、消能减震 技术 加固、隔震 技术 加固、外套结构加固 的 内容。本规程中以黑体字标志的第 3.0.3条为本规程强制性条文,以斜体字为标志的第 5.3.13、6.3.1、6.3.4、6.3.7、7.3.1、9.3.1、9.3.5条为国家(行业)相关标准强制性条文,均必须严格执行。本 规 程由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归口 管理,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负责具体 技术 内容 的 解释,标准日 常 管理 机构为 北京市建筑设计标准化 办 公 室。在 执行过 程 中,希望各 单位 结 合 工 程 实 践总结 设计、施工 经验,如 发 现需 要修 改 和 补充之处,请将 意见 和有关资 料寄交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市 西 城 区南礼士路 62号,邮 编:100045),联系电话:88043399。北京市城乡规划标准化 办 公 室 电话:68017520,邮箱:。本 规 程 主编单位: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 规 程参 编单位:清华 大 学 中 国建筑 科 学 研究院 北京工 业大 学 北京市建筑工 程 研究院有限 责 任 公司 北京市 住宅 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北京 羿射旭 科 技有限公司 北京筑 福 国 际 工 程 技术有限 责 任 公司 北京 欣兴奥 建筑 结构 工 程 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 荣 大 兴 业 建筑 材料 有限公司 本 规 程 主要 起草人:苗启松 李文峰 孙宏伟 刘 航 邱仓虎 赵 作 周 石 彪 高 向宇 潘 鹏 閤东东 方 云飞 林劲松 杨 涛 王家祥 阮爱兵 刘 红 王宏伟 本 规 程 主要 审 查 人:任庆英 钱稼茹 程 绍 革 薛彦 涛 张 惠江 曾德民 刘 彦生 目 次 1 总 则.1 2 术 语 和 符 号.2 2.1 术 语.2 2.2 主要 符 号.3 3 基本 规 定.4 4 地 基 和 基础.7 4.1 一般 规 定.7 4.2 承载 力验 算 及 变形 计 算.7 4.3 地 基 处 理 与加固.8 4.4 基础加固.8 5 多层砌体房屋.10 5.1 一般 规 定.10 5.2 抗震加固 方 案.10 5.3 抗震加固 设计 与 施工.12 6 多层 和 高层钢筋混凝 土 房屋.23 6.1 一般 规 定.23 6.2 抗震加固 方 案.24 6.3 抗震加固 设计 与 施工.24 7 内框架 和 底层框架砌体房屋.34 7.1 一般 规 定.34 7.2 抗震加固 方 案.34 7.3 抗震加固 设计 及 施工.35 8 单 层 工 业厂房.37 8.1 一般 规 定.37 8.2 抗震加固 方 案.37 8.3 单 层钢筋混凝 土 柱厂房加固 设计 与 施工.38 8.4 单 层钢结构厂房 的 加固 设计 与 施工.40 9 单 层砖柱厂房与空旷房屋.41 9.1 一般 规 定.41 9.2 抗震加固 方 案.41 9.3 单 层砖柱厂房加固 设计 与 施工.42 9.4 空旷房屋 的 加固 设计 与 施工.44 10 预 制 装配式大板房屋.45 10.1 一般 规 定.45 10.2 抗震加固 方 案.45 10.3 抗震加固 设计 与 施工.45 11 内浇外砌、内浇外挂结构房屋.49 11.1 一般 规 定.49 11.2 抗震加固 方 案.49 11.3 抗震加固 设计.49 12 消能减震 技术 加固.51 12.1 一般 规 定.51 12.2 减震加固 方 案.51 12.3 减震加固 设计.51 12.4 减震加固 施工、验 收 和 维护.56 13 隔震 技术 加固.60 13.1 一般 规 定.60 13.2 隔震加固 设计.60 13.3 隔震加固 施工、验 收 和 维护.63 14 外套结构加固.68 14.1 一般 规 定.68 14.2 抗震加固 设计.69 14.3 加固 施工和 验 收.71 本 规 程 用词说明.73 引用 标准 名录.74 条 文 说明.75 CONTENTS 1 General Principles.1 2 Terms And Symbols.2 2.1 Terms.2 2.2 Symbols.3 3 Basic Requirements.4 4 Soil And Foundation.7 4.1 General Requirements.7 4.2 Bearing Capacity Calculation And Deformation Calculation.7 4.3 Ground Treatment And Strengthening.8 4.4 Seismic Strengthening Of Soil And Foundation.8 5 Multi-Story Masonry Buildings.10 5.1 General Requirements.10 5.2 Seismic Strengthening Schemes.10 5.3 Design And Construction Of Seismic Strengthening.12 6 Multi-Story And Tall Reinforced Concrete Buildings.23 6.1 General Requirements.23 6.2 Seismic Strengthening Schemes.24 6.3 Design And Construction Of Seismic Strengthening.24 7 Multi-Story Masonry Buildings With Inner-Frame Or Bottom-Frame.34 7.1 General Requirements.34 7.2 Seismic Strengthening Schemes.34 7.3 Design And Construction Of Seismic Strengthening.35 8 Single-Story Factory Buildings.37 8.1 General Requirements.37 8.2 Seismic Strengthening Schemes.37 8.3 Design And Construction Of Seismic Strengthening Of Single-Story Factory Buildings With Reinforced Concrete Columns.38 8.4 Design And Construction Of Single-Story Steel Factory Buildings.40 9 Single-Story Factory Buildings With Brick Columns And Single-Story Spacious Buildings.41 9.1 General Requirements.41 9.2 Seismic Strengthening Schemes.41 9.3 Design And Construction Of Single-Story Factory Buildings With Brick Columns.42 9.4 Design And Construction Of Single-Story Spacious Buildings.44 10 Prefabricated Large Panel Building.45 10.1 General Requirements.45 10.2 Seismic Strengthening Schemes.45 10.3 Design And Construction Of Seismic Strengthening.45 11 Building With Internal Cast-In-Situ Concrete Wall And Masonry External Wall And With Internal Cast-In-Situ Concrete Wall And Out-Hung Panel.49 11.1 General Requirements.49 11.2 Seismic Strengthening Schemes.49 11.3 Design Of Seismic Strengthening.49 12 Seismic Strengthening Using Energy Dissipation Devices.51 12.1 General Requirements.51 12.2 Energy Dissipation and Seismic Mitigation Design of Strengthening Schemes.51 12.3 Energy Dissipation and Seismic Mitigation Design of Seismic Strengthening.51 12.4 Construction、Acceptance And Maintenance of Seismic Mitigation Strengthening.56 13 Seismic Strengthening Using Isolation Devices.60 13.1 General Requirements.60 13.2 Isolation Design Of Seismic Strengthening.60 13.3 Isolation Construction Of Seismic Strengthening.63 14 Seismic Strengthening Using Outer Concrete Structure.68 14.1 General Requirements.68 14.2 Seismic Strengthening Schemes.69 14.3 Design And Construction Of Seismic Strengthening.71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Standard.73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74 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75 11 总 则 1.0.1 为 贯彻 执行 中华人 民共 和国建筑 法 和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防 震减 灾法,实 行 以预 防 为 主的方 针,减 轻 地 震 破坏,减 少损失,使既 有建筑的 抗震加固 做到 抗震 安全、经 济、合 理、有 效、实 用,制 定本 规 程。1.0.2 本 规 程 适用 于北京市 行 政 区 域 内 既 有建筑的 抗震加固,不适用 于 新 建建筑工 程 的 抗震 设计和施工质量 评 定。既 有建筑的 抗震加固应 采用 建筑 所 在地的 抗震 设 防烈度。古 建筑和有 行 业 特殊 要求的建筑,其 抗震加固应 遵循专 门的规 定进 行。1.0.3 既 有建筑的 抗震加固 设计、施工 及验 收,除 应符 合 本 规 程 的规 定外,尚 应符 合 国 家 及 北京 市 现行 有关标准、规 范 的规 定。22 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1.1 既 有建筑 existing buildings 除古 建筑、新 建建筑 以外 的 依法 建 成 的建筑。2.1.2 建筑 抗震加固 seismic strengthening of buildings 使既 有建筑 满足 抗震鉴定 要求 所 进 行 的设计 及 施工。2.1.3 综 合 抗震能力 comprehensive seismic capability 整个 建筑 结构 综 合 考 虑其 构 造 和 承载 力 等因素所 具 有的 抵 抗 地 震 作 用 的 能力。2.1.4 面 层加固 法 masonry strengthening with mortar splint 在 砌体 墙侧面 增 抹一 定 厚度 的 无 筋 或 有 钢筋 网 的 水泥砂浆,形 成 组 合 墙 体 的 加固 方 法。2.1.5 板 墙 加固 法 masonry strengthening with concrete splint 砌体 或低 配筋混凝 土 墙侧面植入 钢筋 并 浇 注 或 喷 射 一 定 厚度 的 混凝 土,形 成抗震 墙 的 加固 方 法。2.1.6 外加柱加固 法 masonry strengthening with tie-columns 在 砌体 墙 纵横 墙 交 接 处 等 位 置 增 设 钢筋混凝 土 构 造 柱,形 成 约束 砌体 墙 的 加固 方 法。2.1.7 壁 柱加固 法 brick column strengthening with concrete columns 在 砌体 墙 垛、墙 柱 或 柱 侧面 增 设 钢筋混凝 土 柱,形 成 组 合 构 件 的 加固 方 法。2.1.8 钢筋混凝 土 套加固 法 structural member strengthening with enlarged section 在 原 有的 钢筋混凝 土 梁 柱 或 砌体柱外 包 一 定 厚度 的 钢筋混凝 土,扩 大 原 构 件截 面 的 加固 方 法。2.1.9 钢构套加固 法 structural member strengthening with externally bonded section steel 对 钢筋混凝 土 梁、柱外 包型 钢、扁 钢 焊 成 的 构架 并灌注 结构 胶粘 结 剂,实 现 整 体 受 力,共 同 约束原 构 件 的 加固 方 法。2.1.10碳纤 维 布 加固 法 structure member strengthening with carbonic fibre reinforced polymer 对原 有的 钢筋混凝 土 梁 柱 表 面用 胶粘 材料 粘贴碳纤 维 片 材 等 的 加固 方 法。2.1.11 钢 绞线 网 片聚 合 物 砂浆面 层加固 structure member strengthening with strand steel wire web-polymer mortar 在 原 有的 砌体 墙面或 钢筋混凝 土 梁 柱 表 面 外 抹一 定 厚度 的 钢 绞线 网 片聚 合 物 砂浆 层 的 加固 方 法。2.1.12 消能减震加固 法 seismic strengthening using energy dissipation devices 通 过 在 既 有建筑 中 增 设 可 有 效 耗散 地 震能 量的 消能 器 和 配套 的 构 件,减 小 既 有 结构 地 震 响 应,使其 达 到 规 定 的 抗震 设 防 目标的 加固 方 法。2.1.13 隔震加固 法 seismic strengthening using isolation devices 通 过 在 既 有建筑 基础、底 部 或 者下 部 结构与上 部 结构 之 间 设 置 有 隔震装 置 等 组 成 的 隔震层,减 小 既 有 结构 所承 受 的地 震 作 用,提 高 既 有 结构 的 抗震 性 能 的 加固 方 法。2.1.14 内浇外砌结构 structure with internal cast-in-situ concrete wall and masonry external wall 外 墙采用 实 心 砖砌体 嵌 砌,内 墙采用 现 浇混凝 土 墙 的 结构,也称 为内 模 外砖结构。2.1.15 内浇外挂结构 structure with internal cast-in-situ concrete wall and out-hung panel 外 墙采用 外挂预 制 混凝 土 墙 板,内 墙采用 现 浇混凝 土 墙 的 结构。2.1.16 内板外砖结构 structure with internal fabricated concrete wall and masonry external wall 内 墙采用 预 制 混凝 土 墙 板,外 墙采用 实 心 砖砌体 墙 的 结构。2.1.17 低 配筋混凝 土 墙 reinforced concrete wall with few reinforcement 3按 墙 体 全 截 面面 积 计 算,水 平 或 竖 向 配筋 率小 于 0.10%的 配筋混凝 土 墙。2.1.18 装配式大板结构 fabricated large panel structure 墙 体、楼 面、屋 盖 承 重 构 件 采用 装配式板 材 的 结构,包括 全 装配大板结构、部 分 墙 体 现 砌 的内板外砖结构、振动 砖板结构、局部 现 浇混凝 土 与装配式大板 相 结 合 的 结构。2.1.19 少 筋大板结构 fabricated structure with low reinforcement panel 按 墙 体 全 截 面面 积(包括竖缝)计 算,配筋 率 为 0.10%0.15%的 大板结构。2.1.20 后张预应力加固 法 masonry wall strengthening with post-tensioning tendons 在 砌体 墙 两 侧 对称布置竖 向 无 粘 结预应力筋 的 加固 方 法。2.1.21 外套结构加固 法 seismic strengthening of masonry structure using outer concrete structure 在 砌体结构外 部 增 设 外套钢筋混凝 土 结构,并 使 之 与 原 砌体结构 连 成 整 体,达 到 约束原 结构、提 高结构 整 体抗震 性 能 的 加固 方 法。2.2 主要符号 2.2.1 作 用 和作 用效 应 0 对 应 于 重 力 荷 载 代表值 的 砌体 截 面 平均压 应力;p 对 应 于 后张预应力 的 砌体 截 面 平均压 应力;V 墙 段 的 剪 力 设计 值;VR 墙 段 加固后 的 受剪 承载 力 设计 值;2.2.2材料 性 能 和 抗力 sEf 调 整 后 的地 基抗震 承载 力;af 深宽 修 正 后 的地 基 承载 力 标准 值;acf 长 期 压缩-固结 作 用 地 基 承载 力 标准 值;ayf 扁 钢抗 拉屈服强 度;upy 消能 器 及 连接 消能 器 部 件 在 水 平 方 向 的 屈服 位 移 或 起 滑 位 移;2.2.3 几何 参 数 A 墙 体 横截 面面 积;Ap 加固预应力筋 横截 面面 积;tv 黏弹性 消能 器 的 黏弹性 材料 总 厚度;s 扁 钢 缀 板 的 间 距;2.2.4 计 算 系 数 1 体 系 影 响 系 数;2 局部 影 响 系 数;c 地 基 承载 力 压缩-固结 作 用 提 高 系 数;a 地 基抗震 承载 力 调 整 系 数;Rsg 抗震加固 的 承载 力 调 整 系 数。43 基本规定 3.0.1 既 有建筑 抗震加固 的设计 原 则应 满足 下 列 要求:1 加固 方 案 应 根据 抗震鉴定结果经 综 合 分 析 后 确 定,分 别 采用 房屋 整 体加固、区 段 加固 或 构件 加固,加 强 整 体 性、改 善 构 件 的 受 力 状况、提 高 综 合 抗震能力,满足 结构 整 体抗震 要求。2 加固 或 新增构 件 的 布置,应消 除或 减 少不 利 因素,防 止 局部 加 强 导致 结构 平 面不 规 则 或 竖 向 不 规 则。3 新增构 件 与 原 有 构 件 之 间 应 有 可 靠 连接;新增 的 抗震 墙、柱 等 竖 向 构 件 应 有 可 靠 的 基础。4 加固 所用 材料 类 型 与 既 有 结构 相同 时,其 强 度等 级 不 应 低 于 既 有 结构 材料 的实 际 强 度等 级。5 对 于 鉴定结果 不 符 合 抗震 要求的 女儿 墙、门 脸、出 屋 顶烟囱 等 易倒塌伤 人 的 非 结构构 件,应 拆 除或 降 低 高 度,需 要 保持 原 高 度 时 应加固。6 中 小 学 校、幼儿园、医 院 等 乙类 建筑的 抗震加固 宜 采用 消能减震 或 隔震 技术。3.0.2 抗震加固 的方 案、结构 布置 和 连接 构 造,尚 应 满足 下 列 要求:1 加固后结构 的质量和 刚 度 分布 宜 均 匀、对称。2 对 抗震 薄弱 部位、易 损 部位和 不 同 类 型 结构 的 连接 部位,其承载 力 或变形 能力 宜 采 取 比 一 般 部位 增 强 的 措 施。3 宜 采 取 提 高上 部 结构 抵 抗 不 均 匀沉降 能力 的 措 施,减 少 地 基基础 的 加固 工 程 量;并 应 计 及不 利场 地的 影 响。4 抗震加固 方 案采用 新 技术、新 材料 时,应结 合 既 有 结构具体 特 点 进 行 技术 经 济 分 析。5 消能减震 或 隔震加固 方 案 应 注重提 高结构 整 体抗震 性 能,同 时 应 注 意加固后 既 有 结构构 件 受 力 的 变 化。6 抗震加固 方 案 宜 结 合 维 修 改 造,改 善 使用 功 能,并注 意 美观。7 既 有建筑 安全 性 鉴定 不满足 要求时,应 采 取 相 应加固 措 施。8 加固 方 法 应 便 于施工,并 应减 少 对 生 产、生 活 的 影 响。3.0.3 既有建筑抗震加固前,应依据其设防烈度、抗震设防类别、后续使用年限和结构类型,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 GB 50023和北京市标准房屋结构综合安全性鉴定标准 DB 11/637的相应规定进行抗震鉴定。3.0.4 既 有建筑 抗震加固 时,应 按 现行 国 家 标准建筑工 程抗震 设 防 分 类 标准 GB 50223分 为 四类,其 抗震 措 施 及抗震验 算 应 满足 下 列 要求:1 标准设 防 类,抗震 措 施和 抗震验 算 应 满足 本 地 区 设 防烈度 的要求。2 重 点 设 防 类,抗震 措 施 应 满足 比 本 地 区 设 防烈度 提 高 一度 的要求;抗震验 算 应 按 不低 于 本 地 区 设 防烈度 的要求 采用。3 特殊 设 防 类,抗震 措 施 应经 专 门研究 并 应 满足不低 于 重 点 设 防 类 的要求,抗震验 算 应 按 高 于 本 地 区 设 防烈度 的要求 采用。4 适度 设 防 类,抗震 措 施 应 满足 比 本 地 区 设 防烈度 降 低一度 的要求,抗震验 算 应 允许比 本 地 区 设 防烈度适 当降 低 要求。注:本规程中,特殊设防类、重点设防类、标准设防类、适度设防类分别简称为甲类、乙类、丙类、丁类。3.0.5 既 有建筑 抗震加固 设计时,地 震 作 用 和 结构抗震验 算 应符 合 下 列 规 定:1 加固后结构 的 分 析 和 构 件 承载 力 计 算,应 满足 下 列 要求:1)结构 的计 算 简图,应 根据 加固后 的 荷 载、地 震 作 用 和实 际 受 力 状况确 定;当 加固后结构 刚 度 和 重 力 荷 载 代表值 的 变 化 分 别 不 超 过 原 来 的 10%和 5%时,可 不 计 入 地 震 作 用变 化的 影 响;在 条 状突出 的 山嘴、高 耸孤立 的 山丘、非岩 石 的 陡坡、河岸 和 边坡边缘 5等不 利 地 段,水 平 地 震 作 用 应 按 现行 国 家 标准建筑 抗震 设计规 范 GB 50011的规定 乘 以增大 系 数 1.11.6;2)结构构 件 的计 算 截 面面 积,应 采用 实 际 有 效 的 截 面面 积;3)结构构 件 承载 力验 算 时,应 计 入 实 际 荷 载 偏 心、结构构 件 变形等造 成 的 附 加内力;并应 计 入 加固后 的实 际 受 力程 度、新增 部 分 的 应 变 滞 后 和 新 旧 部 分 协 同 工作的 程 度 对 承载 力 的 影 响。2 当 采用 楼 层 综 合 抗震能力 指 数 进 行 结构抗震验 算 时,体 系 影 响 系 数 和局部 影 响 系 数 应 根据房屋加固后 的 状态 取 值,加固后 楼 层 综 合 抗震能力 指 数 应大 于 1.0,并 应 防 止出 现 新 的 综 合 抗震能力 指 数 突 变 的 楼 层。3.0.6 加固后结构抗震验 算 时,宜 计 入 加固后 仍存 在的 构 造 影 响,并 应 满足 下 列 要求:1 对 于 后 续 使用 年限 50年的 结构,材料 性 能 设计 指 标、地 震 作 用、地 震 作 用效 应 调 整、结 构构 件 承载 力抗震 调 整 系 数均 应 按 国 家现行 设计规 范、规 程 的有关规 定 执行;2 对 于 后 续 使用 年限 少 于 50年的 结构,即 现行 国 家 标准建筑 抗震鉴定 标准 GB 50023规 定 的 A、B类 建筑 结构,可 采用 现行 国 家 标准建筑 抗震鉴定 标准 GB 50023的规 定进 行 抗震验 算,也可 采用 现行 国 家 标准建筑 抗震 设计规 范 GB 50011的方 法 进 行。当 采用 现行 国 家标准建筑 抗震 设计规 范 GB 50011的方 法 进 行 抗震验 算 时,应 满足 下 列 要求:1)结构构 件 抗震验 算 应 按下 式进 行:RER S g/(3.0.5-1)式 中 S 结构构 件 内力(轴 向 力、剪 力、弯矩 等)组 合 的设计 值;计 算 时,有关的地 震 作 用、作 用 分 项 系 数、组 合 值 系 数 和作 用效 应 系 数、内力 调 整等,应 按 现行 国 家 标准建筑 抗震 设计规 范 GB50011的规 定 采用;R 调 整 后 的 结构构 件 承载 力 设计 值,应 按下 式 计 算:R R2 1y y=(3.0.5-2)R 结构构 件 承载 力 设计 值,按 现行 国 家 标准建筑 抗震 设计规 范 GB50011的规 定 采用;RE 抗震鉴定 的 承载 力 调 整 系 数,按 现行 国 家 标准建筑 抗震 设计规 范 GB50011的 承载 力抗震 调 整 系 数值 采用;1 体 系 影 响 系 数,取 值 应符 合现行 国 家 标准建筑 抗震鉴定 标准 GB 50023的规 定;2 局部 影 响 系 数,取 值 应符 合现行 国 家 标准建筑 抗震鉴定 标准 GB 50023的规 定。2)抗震验 算 时 应 根据 不 同 的 后 续 使用 年限和地 震 作 用 重 现 期,确 定 地 震 影 响 系 数 最 大 值。后 续 使用 年限和地 震 作 用 重 现 期 30年、40年 对 应 的地 震 影 响 系 数 最 大 值 与 50年 对 应 的 地 震 影 响 系 数 最 大 值 的 比 值分 别 为 0.75、0.88。3)构 件 的 承载 力验 算 中,荷 载 取 值 应 按 现行 规 范采用;材料 强 度等 级 按 现 场 实 际 情况确定,结构 材料 强 度 的设计 指 标 应 按 现行 规 范采用。3.0.7 加固 所用 的 砌体 块 材、砂浆 和 混凝 土的 强 度等 级,钢筋、钢 材 的 性 能 指 标,应符 合现行 国 家 标准建筑 抗震 设计规 范 GB 50011的有关规 定;其 他 各 种 加固 材料 和 胶粘剂 的 性 能 指 标 应 满足 国 家现行 相 关标准、规 范 的要求,其 耐久 性 尚 应 满足 建筑 后 续 使用 年限的要求。3.0.8 抗震加固 的施工 应 满足 下 列 要求:1 应 采 取 措 施 避免 或 减 少损 伤 原 结构构 件。2 发 现 原 结构 或 相 关工 程 隐蔽 部位的 构 造 有 严 重 缺陷 时,应 会 同 加固 设计单位 采 取 有 效 处 理 6措 施 后 方 可 继 续 施工。3 应 编制 专 项 加固 施工方 案,必 要时 应 对 施工 过 程 的 结构 安全 性 进 行 分 析,并 应 采 取 可 靠措 施,避免 出 现 结构 失 稳 等 施工 安全 问题;对可 能 出 现 的 倾斜、开裂 或 局部 倒塌 等 情况,应预先 采 取 安全 措 施。3.0.9 本 规 程 未 规 定 的 加固 方 法 和 未涵 盖 的 既 有建筑 结构 类 型 的 加固 方 案,应进 行 专 项 论证。74 地基和基础 4.1 一般规定 4.1.1 既 有建筑地 基 和 基础抗震加固 时,应 根据地 基 和 基础鉴定结果及上 部 结构抗震加固 方 案 的 需 要,结 合 搜集 的 已 有资 料 和调查的 情况 进 行 综 合 分 析,确 定 地 基 和 基础抗震加固 方 案。4.1.2 软 弱 土地 基、严 重 不 均 匀 地 基上 的建筑,以及、类场 地 上 的 高层 建筑,或既 有建筑 抗 震加固 而 增加 荷 载 时,应进 行 静 载 情况 下 的地 基 承载 力验 算 和地 基抗震 承载 力验 算,必 要时根据 现行 北京市标准北京地 区 建筑地 基基础 勘察 设计规 范 DBJ 11-501等 相 关标准要求 进 行 地 基沉降 变形 计 算。验 算 和计 算 结果 不满足 相 关要求时 应 确 定 适 宜 的 应 对 方 案。4.1.3 应 根据 液 化地 基 的 液 化 等 级 及 建筑 物 类别 等 参 数,结 合 上 部 结构,综 合 分 析确 定 液 化地 基 应 对 方 案。4.1.4 既 有建筑地 基基础加固 设计,应 遵循 新、旧 基础,新增 桩 和 原 有 桩 变形 协 调 原 则。新、旧基础 的 连接 应 采用 可 靠 的技术 措 施。4.2 承载力验算及变形计算 4.2.1 应 按 现行 北京市标准北京地 区 建筑地 基基础 勘察 设计规 范 DBJ 11-501进 行 天然 地 基 在 静 载 和地 震 作 用 下 的 承载 力验 算;地 基 承载 力应 按下 列 公 式 计 算:sEaacff z=(4.2.1-1)accaff z=(4.2.1-2)式 中:sEf 调 整 后 的地 基抗震 承载 力(kPa);az 地 基抗震 承载 力 调 整 系 数,应 按 现行 国 家 标准建筑 抗震 设计规 范 GB 50011确 定取 值;acf 长 期 压缩-固结 作 用 地 基 承载 力 标准 值(kPa);cz 地 基 承载 力 压缩-固结 作 用 提 高 系 数,可 参 照 表 4.2.1;af 深宽 修 正 后 的地 基 承载 力 标准 值(kPa),应 按 现行 北京市标准北京地 区 建筑地 基基础 勘察 设计规 范 DBJ 11-501确 定取 值。表 4.2.1地基承载力压缩-固结作用提高系数 年限 与 土 类 a a/f p 适用条 件 1.0 0.8 0.4 0.4 2年 以上 的 砂 土地 基 5年 以上 的 粉 土和 粉 质 粘 土 8年 以上 地 基 承载 力 标准 值 大 于 130kPa的 粘性 土 1.2 1.05 1.0 1.0 对 不 均 匀沉降 敏感 的 建筑 或 地 基 土质 不 均 匀 的 建筑 1.1 1.05 地 基 土质 均 匀 的 一般 建筑 注:ap指 基础底 面 实 际 平均压 力。对 于年限 不 够 或 碎 石 土、软 弱 土,地 基 承载 力 压缩-固结 作 用 提 高 系 数可 取 1.0。84.2.2 建筑 桩 基 的 抗震 承载 力验 算,可按 现行 国 家 标准建筑 抗震 设计规 范 GB 50011规 定 的方 法 和要求 进 行。4.2.3 同 一 建筑单 元 存 在 不 同 类 型 基础 或 基础 埋 深 不 同 时,宜 根据地 震 时 可 能 产 生 的 不 利影 响,计 算 地 震 导致 不 同 部位地 基 的 差异 沉降,并 检 查 基础 抵 抗 差异 沉降 的 能力及上 部 结构 相 应 部位的构 造抵 抗 附 加 地 震 作 用 和 差异 沉降 的 能力。4.2.4 建筑地 基 最 终 沉降 变形 量 可按下 式 确 定:2 1 0s s s s+=(4.2.4)式 中:s 地 基 最 终 沉降 变形 量(mm);s0 地 基基础加固 前 或 增加 荷 载 前,已完 成 的地 基 沉降 变形 量(mm),可 由 沉降观 测 资 料 确 定 或 根据工 程经验 估 算;s1 地 基基础加固 或 增加 荷 载 后 产 生 的地 基 变形 量(mm),应 按 现行 北京市标准北京地 区 建筑地 基基础 勘察 设计规 范 DBJ 11-501通 过 计 算 确 定;s2 原 建筑 物 尚 未完 成 的地 基 变形 量(mm),可 由 沉降观 测 结果 推 算,或 根据地方 经验 估 算;当 原 建筑 物 基础 沉降 已稳 定 时,此 值可 取 零。4.2.5 对 液 化地 基、软 弱 土地 基 或明 显 不 均 匀 地 基上 的建筑,可 采 取 下 列 提 高上 部 结构 抵 抗 不 均 匀沉降 能力 的 措 施:1 提 高 建筑的 整 体 性 或 合 理调 整 荷 载。2 对 砌体结构,加 强 圈 梁 与 墙 体 的 连接 或用 钢筋 网砂浆面 层 或 板 墙 加固 墙 体。4.2.6 存 在 严 重 不 均 匀 地 基 的建筑 物、对 不 均 匀沉降 敏感 的 或 重 点 的建筑 物,在 抗震加固 施工期间 及 使用 期 间 应进 行 基础 沉降 变形 观 测,直至 沉降 达 到 稳 定为 止。4.2.7 建筑 物 的地 基 最 终 沉降 变形 计 算 值,不 应大 于地 基 沉降 变形 允许 值。当 大 于地 基 沉降 变形 允许 值 时,应进 行 地 基 处 理、基础加固 或采 取 其 他 有 效 措 施。4.3 地基处理与加固 4.3.1 液 化地 基 的 液 化 等 级 判 别 为 轻 微 时,宜 采 取消 除 液 化 沉 陷 或 提 高上 部 结构 抵 抗 不 均 匀沉降能力 的 措 施;液 化地 基 的 液 化 等 级 判 别 为 中 等 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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