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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91.140.01 P 91 DB22 吉林省 地方标准 DB 22/T 277 2011 代替 DB22/T 277-2001 建筑电气防火检验规程 Inspection regulation for electrical fire prevention in buildings 2012-04-01发布 2012-05-01实施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22/T 277 2011 I 目 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与定义.1 4 一般规定.1 5 供配电装置.2 6 低压配电设备.5 7 配电线路.7 8 低压用电设备.9 9 接地和等电位联结.12 10 检测方法.13 11 气火灾危险性评定.16 附录 A(规范性附录)标准条款危险等级划分表.18 附录 B(资料性附录)防火用漏电保护器的接线方法.19 附录 C(资料性附录)常用材料发射率的参考值.20 附录 D(规范性附录)检测仪器基本配置.21 DB22/T 277 2011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 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是对 DB22/T 277-2001电气防火检测技术规范的修订。本标准与 DB22/T 277-2001电气防火检测技术规范相比,其主要差异如下:标准 名称变更为 建筑 电气防火检 验 规 程;增加 附录 A标准条款危险等级划分表;增加 附录 D检测仪器基本配置;删减原 标准 7特殊场所;删减原 标准 8加油、加 气 站 和 油库。本标准 由吉林省公安厅消 防 局提 出 并归口。本标准起草 单 位 为:吉林省消 防与 公共安全 技术 产品质量监督 检测 站。本标准 主要 起草 人:邓丽红、亓峒 和、王晓阳、胡琼、储晓鹏、孟瑶、赵纪元、刘俏含、尤晓飞、王羿、王楠、张蕾、李贵仁、杨伟民、张椿宜、杜鹃。本标准 所 代替标准的 历次版 本发 布情 况 为:DB22/T 277-2001;DB22/T 277-2011。DB22/T 277 2011 1 建筑电气防火检验规程 1 范围 本规 程 规定 了 建筑 电气防火检测的一般技术 要 求、供配电装置、低压配电设备、配电线路、低压用 电设备、接地和等电位联结的 直观 检 查 和仪器检测技术 要 求、检测方法 以及 火灾危险性评定。本规 程 适 用 于新 建、扩 建、改 建 的 10 KV及以 下 工业 与 民 用 建筑 电气的电气防火设 施 检测。本规 程 不适 用 爆炸 性危险 区域 电气火灾 预 防性检测。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 列 文件对 于 本文件的 应 用是 必不可少 的。凡 是 注日期 的引用文件,仅 所 注日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文 件。凡 是 不注日期 的引用文件,其 最新 版 本(包括 所 有 的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文件。GB 16895.3-2004 建筑 物 电气装置 第 5-54部 分:电气设备的 选择 和 安 装-接地装置、保护 导体 和保护联结 导体 GB 16895.6-2000 建筑 物 电气装置 第 5部 分:电气设备的 选择 和 安 装 第 52章:布 线 系统 GB/T 18380.3-2001 电 缆在 火 焰 条件 下 的 燃烧试 验 第 3部 分:成束 电线 或 电 缆 的 燃烧 试 验 方法 GB 50053-1994 10 KV及以 下变 电 所 设 计 规范 GB 50168-2006 电气装置 安 装 工 程 电 缆 线路 施工及 验 收 规范 GB 50217-2007 电 力工 程 电 缆 设 计 规范 GB 50222-1995 建筑 内部 装修设 计 防火规范 GB 50303-2002 建筑 电气 工 程 施工 质量验 收 规范 3 术语与定义 下 列 术语和定义 适 用 于 本文件。3.1 电气防火 electrical fire prevention 防 止 电气设备 或 线路 因 本 身缺陷导致温度升高或 产 生 电 弧将周 围 物体点燃。3.2 建筑 电气装置 electrical installation in building 由 电气装置、布 线 系统 和用电设备电气 部 分的 组合。4 一般规定 4.1 电气设备和线路 应 与 环境 条件和规定的 工作状态 相 适应。DB22/T 277 2011 2 4.2 检测 应在 电气设备和线路 经过 3 h以上时间 的 有载运行,进入正 常 热稳 定 工作状态,其 温度 变 率 小于 1/h后 进行。竣 工工 程 荷 载 率 不 低 于 50%,已投 入 使 用 工 程 荷 载 率 不 低 于 80%。4.3 供电配电装置、低压配电设备、配电线路的电线电 缆及 低压用电设备 应 符 合 设 计 要 求;主要 装置 应 符 合 国家现 行 技术标准,应 具 有合 格证,生 产 许 可 证 或 安全 认证 标 志。4.4 设备装置 铭牌 标 志 应 明显、清晰。5 供配电装置 5.1 高压配电装置 5.1.1 直观检查 5.1.1.1 电压、电 流 表、信号 装置 指示 应正 常。5.1.1.2 电气设备(含 母 线)的 各 部 位 连 接 点应 无 过热、锈蚀、烧 伤、熔 接等 异 常 现象。5.1.1.3 电气 充 油 设备的 油 色、油 位 应正 常,无渗、漏 油 现象。5.1.1.4 电气设备的 绝缘子、套管 应 无破损、裂纹 和 放 电 痕迹。5.1.1.5 电气设备 运行时,应 无 异 常气 味 和 声响。5.1.1.6 少 油 断 路器的 连 接 铜片 应 无断裂。5.1.1.7 真空断 路器的 真空灭 弧 装置 应 无破损。5.1.1.8 隔离开关、负荷开关触头 间 接 触 应 良好,无 烧 伤、熔化现象。5.1.1.9 隔离开关动、静触头 的 消 弧 角 应 无 烧 伤、变 形、锈蚀、倾斜,应 无脏污。5.1.1.10 负荷开关 的 灭 弧 装置 应 无 烧 伤、漏气。5.1.1.11 电 流互感 器 二 次 侧 不应 开 路,短 路电 流互感 器 二 次 绕 组时应 采 用 短 路 片 或 专 用 短 路线,严禁 用 熔 体或导 线 缠绕。5.1.1.12 电压 互感 器的 二 次 回 路 只 应有 一 个 接地 点,且 宜 在 配电装置 处 经 端子 接地。5.1.1.13 高 压 熔断 器的 熔 体 管 应 无损伤、变 形、开裂现象。5.1.1.14 熔断 器的 动、静触头 应 接 触良好,无 过热、烧 伤、熔化现象。5.1.1.15 接地 应 良好,无松动 和 断裂现象。5.1.2 仪器检测 5.1.2.1 母 线与 母 线的 连 接 点、母 线与设备的接线 端子 测 温 值,应 符 合 表 1要 求。表 1 交流高压电器触头及导体连接端子在空气中最高允许温度及允许温升值 部 位 最高 允 许 温度()周 围 空 气 温度 为 40 的 允 许 温升(K)裸 铜、裸 铜 合 金 75 35 镀锡 90 50 触头 镀银 或 镀镍 105 65 裸 铜、裸 铜 合 金 90 50 裸铝、裸铝 合 金 90 50 与 外 部导体 连 接的 端子 和 导 体 连 接的接 合部 分 镀(搪)锡 或 镀银 105 65 5.1.2.2 隔离开关动、静触头、负荷开关触头、高 压 熔断 器 触头、电 缆 终 端头 等测 温 值,应 符 合 表 1要 求。5.1.2.3 对 各连 接 点 和 外壳、上、下 引出线与出线 板 处 测 温,应 符 合 表 1要 求。DB22/T 277 2011 3 5.1.2.4 电压 互感 器,电 流互感 器 绕 组 测 温应 符 合 表 2要 求。表 2 油浸式或干式电压互感器的允许温度 类别 项目 最高 允 许 温度()环境温度 40 时的 温升 极限(K)油 浸式 95 55 油 浸式 全 封闭 105 60 A级 105 55 E级 120 75 B级 130 85 F级 155 110 绕 组 干式 绝缘 耐 热 等级 H级 180 135 一般 情 况 90 50 油 浸式 油 顶 油 面 上 充 有 惰 性气 体 95 55 铁 及 其 他金属 结 构零 件表 面 不 得超 过 接 触 或邻近 绝缘 材料的温升 极限 5.1.2.5 各 种 设备 绝缘子、套管 火 花 放 电 探 测。5.1.2.6 各 种 设备的 导 电 体 对地(外壳)火 花 放 电 探 测。5.2 配电变压器 5.2.1 直观检查 5.2.1.1 配电 变 压器 应 按照本标准 5.1.1、5.1.2的 有 关 条款 进行 核 查。5.2.1.2 电压、电 流、温度 指示 值 应正 常。5.2.1.3 配电 变 压器引线接 头、电 缆、母 线 应 无 过热 痕迹,套管、绝缘子 外 部应 无破损、裂纹、放 电 痕迹。5.2.1.4 可燃 油 浸式 变 压器 应 符 合以 下要 求:a)储油 柜 的 油 位 应 与 温度 相对 应,各 部 位 无渗、漏 油 现象;b)变 压器 声响 应正 常;c)变 压器的 外 部 表 面 无严 重积 污现象;d)吸湿 器 完 好,吸 附 剂干燥 无 变 色现象;e)防 爆 膜 和 安全 气 道 应 完 好无损。5.2.1.5 干式 变 压器 应 符 合以 下要 求:a)变 压器 在 与低压配电 柜 并 列 安 装 时 外壳 防护等级 应不 低 于 IP3X,分 列 安 装 时不应 低 于 IP2X;b)变 压器的线 圈浇 注体应 无裂纹 和附 着 脏 物,铁芯、套管 表 面 应 无 积 污现象。5.2.1.6 各 部 位的接地 应 完 好无损。5.2.1.7 变 配电 所 的 变 压器 室、配电装置 室 内,不 得堆 放 可燃物 和 其 他杂 物。5.2.2 仪器检测 5.2.2.1 在 TN、TT系统 中,当 选 用 Y.yn0结线 组 别 的 三 相 变 压器 时,由单 相 不 平衡 负荷 引起的 中 性线 电 流 不应 超 过 低压 绕 组 额 定电 流 的 25%,且 其 一相的电 流 在 满 载时不 得超 过 额 定电 流 值。5.2.2.2 当 采 用 Y.yn0结线 组 别 的 变 压器,所 带 负荷 谐波 电 流 较大,中 性线电 流 有 效 值 不应 大 于 低压绕 组 额 定电 流 的 25%。DB22/T 277 2011 4 5.2.2.3 当 采 用 D.yn11结线 组 别 的 变 压器,所 带 负荷 谐波 电 流 很大,中 性线电 流 有 效 值 不应 大 于 低压 绕 组 额 定电 流。5.2.2.4 可燃 油 浸式 变 压器 各 电气 连 接 点(含 端子)、引线接 头、电 缆 终 端头 温度不应 超 过 表 1的 数 值,电 缆温度不应 超 过 表 3中 规定的 数 值。表 3 电力电缆最高允许温度和表面允许温升值 表 面允 许 温升(K)电 缆 类型 缆 芯长 期 允 许 温度()带铠 装 带铠 装 节 油 性 浸渍 绝缘 电 缆(10 KV及以 下)65 20 25 交 联 聚乙烯 电 缆 80 90 30 40 25 35 橡胶 绝缘 电 缆 65 20 25 5.2.2.5 可燃 油 浸式 变 压器的 顶层 油 温不应 超 过 85。5.2.2.6 干式 电 力 变 压器的 最高 允 许 温度不应 超 过 表 4中 的 数 值。表 4 干式电力变压器最高允许温度值 绝缘 耐 温 等级()105(A)120(E)130(B)155(F)180(H)220(C)额 定电 流 下 绕 组 平均 温升 限 值(K)60 75 80 100 125 150 参考 温度()80 95 100 120 145 170 额 定值 95 110 120 145 175 210 绕 组热点温度()最高 允 许 值 140 155 165 190 220 250 注:绕 组热点温度不应 超 过 参考 温度 值。绕 组热点温度 额 定值 为 正 常 寿命 温度,绕 组热点温度最高 允 许 值 为安全 温 度。5.2.2.7 干式 变 压器 各 部 位 连 接 点(含 端子)、引线接 头、电 缆 端头 的 温度高 压 部 分 不应 超 过 表 1中 的 数 值,低压 部 分 不应 超 过 表 2、表 5中 规定的 数 值。表 5 低压电器与外 部 连接的接 线 端子的允许温升值 接线 端子 材料 周 围 空 气 温度 为 40 的 允 许 温升(K)裸 铜 60 裸 黄 铜 65 铜(或 黄 铜)镀锡 65 铜(或 黄 铜)镀银镀锡 70 5.2.2.8 变 压器接地电 阻 测 量 值 应 符 合 本标准 第 9章 的 有 关 条款规定。5.3 低压配电装置 5.3.1 直观检查 5.3.1.1 电压、电 流指示 值 应正 常。5.3.1.2 各 种 设备(含 母 线)的 各 部 位 连 接 点应 无 过热、锈蚀、烧 伤、熔 接等 异 常 现象。5.3.1.3 各 种 设备的 套管、绝缘子 外 部应 无破损、裂纹、放 电 痕迹。5.3.1.4 低压电气设备的 灭 弧 装置(灭 弧 栅、灭 弧 触头、灭 弧 罩、灭 弧 用 绝缘 板)应 完 好无损。5.3.1.5 连 接 到 发 热 元 件(如 管形 电 阻)上 的 绝缘 导 线,应 采 取 隔 热 措 施。5.3.1.6 电 缆 终 端头 应 无 过热 和 放 电 痕迹。5.3.2 仪器检测 DB22/T 277 2011 5 5.3.2.1 测 量 母 线的 连 接 点、分 支 接 点、接线 端子 温度不应 超 过 表 6中 的 数 值。表 6 交流低压 母线 装置 各部位 的允许温升值 部 位 周 围 空 气 温度 为 40 的 允 许 温升(K)铜母 线 60 母 线 上 插 接 式 触 点 镀锡铝 母 线 55 铜 铜 50 铜 搪锡 铜 搪锡 60 铜 镀银 铝搪锡 80 铝搪锡 铝搪锡 55 母 线相 互连 接 处 铝搪锡 铜 搪锡 55 5.3.2.2 测 量 各开关、熔断 器 触头、电 缆 终 端头 的 温度。5.3.2.3 测 量 柜 内 火 花 放 电。5.3.2.4 测 量 各 相线电 流,中 性线(N线)和保护地线(PE线)的电 流 是 否 异 常。5.4 电力电 容 器 5.4.1 高 压电 容 器的 油 箱 应 无渗、漏 油 痕迹;电 容 器 应 无 膨胀 变 形现象。5.4.2 电 容 器 组 的 断 路器、熔断 器的接线和 放 电 回 路(放 电 变 压器、电压 互感 器、放 电电 阻 等)及 其 引线 应 完 好。5.4.3 电 容 器 组在运行时,应 无 火 花 或 放 电 声 等 放 电 现象。5.4.4 低压电 容 器 控制 系统(包括 补偿控制 器、接 触 器等 控制 回 路)工作应正 常。6 低压配电 设备 6.1 插座 与 照明开关 6.1.1 直观检查 6.1.1.1 交 流、直 流 或不 同 电压等级的 插座 安 装 在 同 一 场所 时,应有 明显 的 区 别,且 必 须 选择不 同 结 构,不 同 规 格 和 不 能 互 换 的 插座;其 配 套 的 插 头,应 按 交 流、直 流 或不 同 电压等级 区 别 使 用。6.1.1.2 地 面 插座 应 采 用 专 用 产品并 具 有 牢固 可 靠 的保护 盖 板。6.1.1.3 潮 湿 场所 应 采 用 密 封 良好 的防 水、防 溅插座。6.1.1.4 插座 和 开关 靠 近 可燃物或 安 装 在可燃 结 构 上时,应 采 取 隔 热、散 热 等保护 措 施。6.1.1.5 导 线与 插座 连 接 处 应 牢固 可 靠,螺丝 应 压 紧 无松动,插座 应 完 好无损。6.1.1.6 使 用“I”类 家 用电器的 场所,必 须 设置 带 有 保护线 触头 的电 源插座 并 将 该 触头 与 PE线 连 成电气 通 路。注:“I”类 电器,系 指 该 类 电器的防 触 电保护 不仅 依靠 基本 绝缘,而 且 还需 要 一 个 附 加 的 安全 预 防 措 施,其 方法 是 将 电器 外 露 导 电 部 分与 已 安 装 在 固 定线路 中 的保护接地 导体 连 接起 来。6.1.1.7 民 用 插座 的保护接地线 应选 用与相线 截 面,绝缘 等级相 同 的 铜 芯 导 线。6.1.1.8 移 动 式 插座 应 采 用 合 格 产品,使 用 时应 符 合 下 列 规定:a)电 源 线 采 用 铜 芯 电 缆或 护 套 线,其 长 度不 宜 超 过 2 m;b)具 有 保护地线(PE线);c)严禁放 置 在可燃物上;d)严禁 串 接 使 用;DB22/T 277 2011 6 e)严禁 超 载 使 用。6.1.2 仪器检测 6.1.2.1 插座 接线 应 符 合 下 列 规定:a)单 相 两孔插座,面 对 插座 的 右孔(或上 孔)与相线相接,左孔(或 下 孔)与 中 性线(N线)相接;单 相 三 孔插座,面 对 插座 的 右孔 与相线相接,左孔 与 中 性线(N线)相接;b)单 相 三 孔、三 相 四孔 及 三 相 五孔插座 的保护接地线(PE线)均 应 接 在上 孔,插座 的保护接地端子 不应 与 中 性线(N线)端子连 接;c)有 插 头 的 工作 插座,其 触头处 应 无 过热 和 打 火 放 电 现象。6.1.2.2 插座、照 明开关 的接线 端、触 点温度不应 超 过 表 5的 要 求。6.1.2.3 插座、照 明开关 的接线 端、触 点不应有 打 火 放 电 现象。6.2 剩余 电流 动作断路 器 6.2.1 直观检查 6.2.1.1 防 止 电气火灾的 剩余 电 流动 作 报警 装置 或 断 路器的接线 应 符 合 下 列 规定:a)接线 应 与低压配电 系统 保护接地 型式 相 适应(见 附录 B);b)负 载 侧 中 性线(N线)不 得 与 其 他 回 路 共 用;c)电 源 侧 和 负 载 的接线 端子,按规定标 识 接线,不可将 两者 接 反;d)严禁 PEN线 穿 过 剩余 电 流动 作 报警 装置的 零 序 电 流互感 器;e)严禁 将 剩余 电 流动 作 保护装置的电 源 侧 和 负 载 侧 的接线 端子 直 接 跨 接,使 低压配电线和设备 失去 漏电保护 功能;f)所 保护的低压配电线路和设备的 外 露 导 电 部 分 应可 靠 接地。6.2.1.2 剩余 电 流动 作 断 路器 需 要 在 电 源 接 通 的 情 况 下,每月 按 动 按 钮 一 次,雷雨潮 湿 季 节 应适 当 增 加 试 验次 数,并 应 做 好 试 验 和 运行 记 录。6.2.1.3 流动 作 报警 器、断 路器表 面 应 无 腐 蚀、涂 层 脱落 和起 泡 现象,无明显 的 机械 损伤。6.2.2 仪器检测 6.2.2.1 检测 剩余 电 流动 作 断 路器 各 接线 端子 的 温度 值 应 符 合 表 5要 求。6.2.2.2 检测 剩余 电 流动 作 断 路器 各 接线 端子,不应有 打 火 放 电 现象。6.3 低压 成套 配电 箱(盘)6.3.1 直观检查 6.3.1.1 配电 箱(盘)和 开关 箱 的 近 旁,不应 堆 放 可燃物。6.3.1.2 配电 箱(盘)和 开关 箱 内 的 导 线 应 绝缘良好,排 列 整齐,固 定 牢固,导 线 端头 应 用 螺栓 压接,并 应有 防 松 装置。6.3.1.3 配电 箱(盘)和 开关 箱 内 安 装的接 触 器、刀 开关 等电气设备,应 动 作 灵活,接 触良好 可 靠,触头 没 有烧 蚀现象。6.3.1.4 熔断 器 不应 随意 用 金属 丝 代替 熔 丝。更 换 熔 体时,不应 采 用 不合 规 格 的 熔 体 代替。6.3.1.5 熔 体应有 保护 罩,管 型 熔断 器 不应 无管使 用,有 填 充 材料的 熔断 器 不应改 装 使 用。6.3.1.6 配电 箱(盘)应 采 用 不燃 材料 制 作。6.3.1.7 照 明 配电 箱(盘)内,对 TN-S系统,应 分 别 设置 中 性线(N线)和保护地线(PE线)汇 流 排,中 性线(N线)和保护地线 应 分 别 接 在 各 自 的 汇 流 排 上,不应 绞 接,并 应有 编 号。DB22/T 277 2011 7 6.3.2 仪器检测 6.3.2.1 配电 箱(盘)内 母 线的 连 接 点、分 支 接 点、接线 端子 的 温度不应 超 过 表 5中 的 数 值,同 相(路)上 下 接线 端子 温 差 应少于 10。6.3.2.2 配电 箱(盘)内 线 间 和线对地 间 的 绝缘 电 阻 值 应 符 合 GB 50303-2002中 6.1.6的规定。6.3.2.3 测 量 各 接线 端子连 接线 上 的相线电 流、中 性线(N线)电 流 和 PE线的电 流 是 否 异 常。7 配电 线路 7.1 电 线 电缆 7.1.1 直观检查 7.1.1.1 建筑 物内 电线电 缆 的 绝缘 水 平 应 符 合 GB 50217-2007中 3.3的 有 关 规定。7.1.1.2 公共建筑、民 用 建筑 的配电线路 应 采 用 符 合 国家 标准 及行业 标准的电线电 缆。7.1.1.3 电线电 缆 阻 燃 等级 应 符 合 GB/T 18380.3-2001规定,应 提 供 见 证 取 样 检测 合 格 报 告。7.1.1.4 在 严 重 腐 蚀 性的 场所(如 酸、碱 和 具 有 腐 蚀 性的 化 学 气 体),不 宜 采 用 金属 管 配线。7.1.1.5 电线 绝缘 层 颜 色 选择应 一 致,即 PE线一 黄 绿 相 间 色,N线 淡蓝 色,L1 黄 色,L2 绿 色,L3 红 色,PEN 全 长黄 绿 相 间,两 端 包 浅蓝 色 带。7.1.1.6 闷 顶 内 严禁采 用 聚 氯 乙烯 绝缘 护 套铜 导 线、聚 氯 乙烯 绝缘 平型 铜 芯 软 线和 聚 氯 乙烯 绝缘 绞 型 铜 芯 软 线 明 敷。7.1.1.7 在 低压配电 系统 中,相线、中 性线的 实际 负荷 电 流 应小于 电 缆 电线的 允 许 载 流 量,并 应 记 入 谐波 电 流 的 影 响。7.1.1.8 当 用电 负荷 大 部 分 为单 相 负荷 或 三 相电 流严 重 不 平衡 时,其 N线 或 PEN线 截 面 不 宜 小于 相线截 面。7.1.1.9 以 气 体 放 电 灯 为主要 负荷回 路 中,其 N线 截 面 不应小于 相线 截 面。7.1.1.10 供 可 控 硅调光 或计 算 机 供电的 三 相 四 线 或 二 相 三 线配电线路,其 N 线 或 PEN线 截 面 不应小于相线 截 面 的 两 倍。7.1.1.11 闷 顶 内有可燃物体时,其 配电线路 应 穿 金属 管 敷 设。7.1.1.12 防火分 区内 的电气 布 线 系统应 符 合 GB 16895.6-2000中 527.1的规定。7.1.1.13 电线电 缆应 封 堵 布 线 穿孔,应 符 合 GB 16895.6-2000中 527.2的规定。7.1.1.14 导 管、线 槽 的 敷 设 应 整齐牢固,干 线线 槽 内导 线 总 面积 不应 大 于 线 槽净 面积 的 40%;导 管 内导 件 总 面积 不应 大 于导 管 内 净 面积 40%;软 管 固 定 间 距 不应 大 于 1 m,端头 固 定 间 距 不应 大 于 0.1 m。7.1.1.15 在可燃 装 饰 层 内 的 暗敷 配电线路,应 穿 金属 管 保护,若受 条件 限 制 局 部不 能穿 金属 管 时,可穿 金属 软 管 保护,其 长 度不应 大 于 2.0 m,导 线 不 得裸 露。7.1.1.16 储 存 可燃物 的 仓 库 的电线 必 须 敷 设 在 金属 或 硬 质 难 燃 塑 料 套管 内,电气线路和 灯 头 应 当 设 在库 房 通 道 上 方,与 堆 垛 保 持 安全 距 离。7.1.1.17 金属 管 配线 应 符 合 下 列 规定:a)导 线 穿 入 钢 管 时,管 口 处 应 装设护线 套 保护,在不进入 接线 盒(箱)的 垂 直 管 口,穿 入导 线 后,应 用防火材料 将 管 口 密 封;b)在入 接线 盒、灯光盒、开关 盒 等 处,明 装 金属 管 应 加 锁 母 和护 口,多尘、潮 湿 场所 外 侧 还 应 加橡 皮垫 圈,有 震 动 的地方和 有 人 进入 的 木 质 结 构 闷 顶 内 的 管 路,入 盒 时应 加 锁 母;c)金属 管 和 柔 性 金属 管 应有可 靠 接地,但 不 得 作 为 电气设备的接地 导体。7.1.1.18 料 管 配线 应 符 合 下 列 规定:DB22/T 277 2011 8 a)闷 顶 内 无 可燃物时,其 配电线路 可 穿 难 燃 型 硬 质 塑 料 管 保护;b)塑 料 管 不应 敷 设 在高温 和 易受 机械 损伤 的 场所,引出地(楼)面 低 于 0.5 m的一 段 管 路 应 采 取防 机械 损伤 的 措 施;c)塑 料 管 与 管、管 与 盒 等器件 应 采 用 插 入 法 连 接,接 口 应 牢固密 封,导 线 不 得外 露。7.1.1.19 套 线配线 应 符 合 下 列 规定:a)护 套 线 严禁 直 接 敷 设 在 抹灰 层、闷 顶、护 墙 板、布 幔 角 落 和 墙壁 内,受 阳 光 直 射的 室外 场所,不应 明 敷塑 料护 套 线;b)护 套 线与接地 导体或不 发 热 管 道 等(贴)交 叉 处,应 加 绝缘 保护 管;c)当 电气线路 易受 机械 损伤 时,应 采 用 阻 燃 塑 料 管、塑 料 槽 板 或 金属 管 保护;d)沿 建筑 物、构 筑 物 表 面 明 敷 的护 套 线,应 平 直,不 松 驰、扭 绞 和 曲折,并 用线 卡 固 定;e)公共场所 直 敷 线路 应 采 用 铜 芯 护 套绝缘 导 线,其 最小 截 面 应不小于 1.5 mm2。7.1.1.20 板 配线 应 符 合 下 列 规定:a)槽 板 配线 宜 敷 设 在 干燥 场所,塑 料 槽 板 应 具 有 阻 燃 性 能,并 有 阻 燃 标 记;b)导 线 在 槽 板 内不应有 接 头,接 头 应 置 于 接线 盒 或 器 具 内;盖 板 不应 挤 伤 导 线 绝缘 层。7.1.1.21 线 槽 配线 应 符 合 下 列 规定:a)金属 线 槽 应经 防 腐 处 理,具 有 槽 盖 的 封闭式金属 线 槽,可在 闷 顶 内 敷 设;b)塑 料线 槽 必 须 具 有 阻 燃 性 能;c)线 槽 应 敷 设 在 干燥 和 不 易受 机械 损伤 的 场所;d)线 槽 内 的 导 线 不应有 接 头,接 头 应 设 在 接线 盒 内;e)金属 线 槽 应可 靠 接地,但 不应作 为 设备的接地线;f)线 槽垂 直或 倾斜 敷 设 时,应有 防 止 槽 内 电线 或 电 缆 移 动 的 措 施。7.1.1.22 可 挠 性 金属 管 和 柔 性 管 配线 应 符 合 下 列 规定:a)敷 设 在 多尘 或 潮 湿 场所 的 可 挠 金属 保护 管,管 口 及 其 各连 接 处 均 应 密 封 严 实;b)在可 挠 金属 保护 管 有可 能 受 重 物 压 力或 明显 机械 冲击 处,应 采 取 机械 保护 措 施;c)可 挠 金属 管、盒(箱)连 接 处,应 采 用 专 用接线 夹 进行 地线 连 接,其 地线 截 面 不应小于 4 mm2的 多股 铜 线,不应 采 用 熔 焊 连 接;d)当 可 挠 金属 管 与 盒(箱)连 接 时,无 电气 连 接 部 分的 两 端 应 跨 接接地线,其 接地线 截 面 不应小于 4 mm2的 多股 铜 线;e)在 闷 顶 内 从 接线 盒 引 向 器 具 的 绝缘 导 线 应 采 用 可 挠 金属 管 或 柔 性 金属 管 等保护,导 线 不应有 裸露 部 分。7.1.1.23 饰 工 程 配线 应 符 合 下 列 规定:a)动 力 设备和照 明 装置的配电线路,穿 越 可燃 装 饰 材料 时,除 配电线路 应 穿 保护 管 外,尚 应 采 用 不燃 材料 做 隔 热 阻 燃 保护;b)装 饰 工 程 内 的配电线路,应 用 硬 质 铜 芯 绝缘 电线 做 永久 性 固 定 安 装,照 明 灯饰 材料 必 须 采 用 难 燃 性材料。7.1.1.24 缆 布 线 应 符 合 下 列 规定:a)电 缆 与 热力 管 道、热力 设备 之 间 的 净距,平 行时不应小于 1 m,交 叉 时不应小于 0.5 m,当 受条件 限 制 时,应 采 取 隔 热 保护 措 施;b)电 缆 通 道 应 避 开 锅炉 的 看 火 孔 和 制 粉 系统 的防 爆 门;当 受 条件 限 制 时,应 采 取 穿 管 或 封闭 槽盒等 隔 热 防火 措 施。电 缆不 宜 平 行 敷 设 于热力 设备和 热力 管 道 的 上部;c)电 缆 沟 内应 无 杂 物,盖 板 齐 全,沟 内应 无 积 水、渗 水 现象,或 采 取 有 效 的 排水措 施,电 缆 沟 的盖 板 应 采 用 不燃 材料 制 作。电 缆 隧 道 内应 无 杂 物,照 明、通 风、排水 等 消 防设 施应 符 合 设 计 要 求;DB22/T 277 2011 9 d)电 缆进入 电 缆 沟、隧 道、竖井、建筑 物、盘(柜)以及 穿 入 管子 时,出 入 口 应 封闭,管 口 应 密封;e)电 缆 防火 涂 料 应 无 脱落,裸 铅 包 电 缆 的 铅 皮 应 无 龟 裂、腐 蚀现象;f)电 力 电 缆应 敷 设 在 易 燃 易 爆 气 体 管 道 和 热力 管 道 的 下 方。7.1.2 仪器检测 7.1.2.1 电线电 缆 电气 连 接 点、接线 端子 不应有 放 电 现象。7.1.2.2 导 线 连 接 点、接线 端子 温升应 符 合 表 5中 的规定。7.1.2.3 导 线 芯 线 长 期工作最高 允 许 温度应 符 合 表 3中 的规定。7.1.2.4 1 KV及以 下 电 力 电 缆 和 控制 电 缆,其 绝缘 电 阻 值 不应小于 0.5 M。其 它 线路 其 相线 间 和相对地的 绝缘 电 阻 值 不应小于 0.5 M。7.1.2.5 电 力 电 缆 的表 面允 许 温升应 符 合 表 3的规定。8 低压用电 设备 8.1 照明 器 具 8.1.1 直观检查 8.1.1.1 超 过 60 W 的 白炽 灯、卤素 灯、荧 光 高 压 汞 灯 等照 明 灯 具(包括 镇 流 器)不应 安 装 在可燃 材料 和 可燃 构 件 上,聚 光灯 的 聚 光 点不应 落 在可燃物上。8.1.1.2 当 灯 具 的 高温部 位 靠 近 除 不燃 性(A级)以 外 的装修材料 时,应 采 取 隔 热(如 采 用 玻璃 丝、石膏 板、石棉 板 等 加 以 隔 热 防护)、散 热(如 在 灯 具 上 增加 散 热 空 隙 或 加 强 顶 棚 内 的 通 风 降 温、与 可燃 物 保 持 一定 距 离)等防火保护 措 施。灯饰 所 用材料的 燃烧 性 能 等级 不应 低 于 难 燃 性(B1级)等级。8.1.1.3 嵌 入 顶 棚 内 的 灯 具,灯 头 引线 应 采 用 柔 性 金属 管 保护,其 保护 长 度不 宜 超 过 1 m。嵌 入 式 灯具、贴 顶 灯 具 以及 光 檐(槽灯)照 明,当 采 用 卤钨 灯 以及 单 灯 功 率 超 过 100 W 的 白炽 灯 时,灯 具(或 灯)引 入 线 应选 用 105 250 耐 高温 的 绝缘 电线,或 采 用 瓷 管、石棉 等 非 燃 材料 作 隔 热 保护。8.1.1.4 照 明 灯 具 靠 近 可燃物时,应 满 足 本标准 8.1.2.1所 规定的 安全 距 离 的 要 求,当 安全 距 离 不 够 时,应 采 取 隔 热、散 热 等防火保护 措 施。8.1.1.5 储 存 可燃物 的 仓 库 及 类 似 场所 照 明 光 源 应 采 用 冷 光 源,其 垂 直 下 方与 堆 放 可燃物 品 水 平 间 距不应小于 0.5 m,不应 设置 移 动 式 照 明 灯 具。8.1.1.6 聚 光灯、回 光灯 不应 安 装 在可燃 基 座 上,贴 近 灯 头 的引出线 应 用 高温 线 或 瓷 套管 保护,配线接 点必 须 设 在 金属 接线 盒 内。8.1.1.7 每 个 灯 控 开关 所 控 灯 具 的 总 额 定电 流 值 不应 大 于 该 灯 控 开关 的 额 定电 流。8.1.1.8 气 体 放 电 灯 等 启 动 电 流 大、启 动 时间 长 的照 明 灯 具 应合 理 确 定 每 个 配电 回 路 所 接的 灯 具 数 量 及 线路保护 措 施。气 体 放 电 灯 具 的 镇 流 器 不应 安 装 在可燃物上。8.1.1.9 卤素 灯、60 W以上 的 白炽 灯 等 高温 照 明 灯 具 不应在有 火灾危险性 场所 装设。8.1.1.9 产 生 腐 蚀 性气 体 的 蓄 电 池 室 等 场所 应 采 用 密 闭型 灯 具。8.1.1.10 在有 尘 埃 的 场所,应 按防 尘 的保护等级分 类 选择合适 的 灯 具。8.1.1.11 照 明 灯 具 上 安 装的 光 源,不应 超 过 灯 具 的 额 定 功 率。8.1.1.12 灯 头 及 接线 应 符 合 GB 50303-2002中 19.2.2的规定。8.1.1.13 用 于 舞台 效 果 的 高温 灯 具,其 灯 头 引线 应 采 用 耐 高温导 线 或 穿 瓷 管 保护,再 经 接线 柱 与 灯 具 连 接,导 线 不 得 靠 近 灯 具 表 面 或 敷 设 在高温 灯 具 附 近。8.1.1.14 储 存 可燃物 的 库 房 及 类 似 场所 照 明 应 采 用 符 合 相 关 规定的 灯 具。DB22/T 277 2011 10 8.1.2 仪器检测 8.1.2.1 照 明 灯 具 与 可燃物 之 间 的 安全 距 离 应 符 合 下 列 规定:a)普 通 灯 具 不应小于 0.3 m;b)高温 灯 具(聚 光灯、碘钨 灯 等)不应小于 0.5 m;c)剧院、礼堂 用的 面 光灯、耳 光灯 不应小于 0.5 m;d)容 量为 100 W 500 W的 灯 具 不应小于 0.5 m;e)容 量为 500 W 2000 W的 灯 具 不应小于 0.7 m;f)容 量为 2000 W以上 的 灯 具 不应小于 1.2 m。8.1.2.2 霓虹 灯 与 建筑 物、构 筑 物 表 面 距 离 应 符 合 GB 50303-2002中 21.1.2的规定。8.1.2.3 节 日 彩 灯 的检 查应 符 合 下 列 规定:a)安 装 在 建筑 物 轮廓 线 上 的 彩 灯 应 符 合 GB 50303-2002中 22.1.1的规定;b)灯 线路 应 采 用 绝缘铜 导 线,导 线 截 面积 除 应 满 足 载 流 量要 求 外,不应小于 2.5 mm2,灯 头 线 不应小于 1.0 mm2;c)挂 式 彩 灯 应 采 用防 水 吊 线 灯 头,灯 头 线与 干 线的 连 接 应 牢固、绝缘 包 扎 紧密。彩 灯 电 源 导 线 应采 用 橡胶 多股 铜 芯 软 导 线,截 面 不应小于 4.0 mm2,灯 头 线 截 面 不小于 0.5 mm2,垂 直 敷 设 时,对地 面 的 距 离 不小于 3.0 m;d)彩 灯 的电 源 除 统 一 控制 外,每 个 支 路 应有 单 独 控制 开关 和 过 流 保护,过 压保护、管 线 应 安 装 牢 固。8.1.2.4 建筑 物内 景 观 照 明 灯 具 的 导 电 部 分对地电 阻 应 符 合 GB 503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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