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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91.080 P 36 DB12 天津市 地 方 标 准 DB12/T 571 2015 历史风貌 建筑安全 性 鉴定规程 Specification for appraisal of security of historic architecture 2015-06-18 发布 2015-07-01 实施 天 津 市 市场和质量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发布 DB12/T 571 2015 I 目 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基本原则.2 4.1 本规程适用的鉴定范围.2 4.2 鉴定内容及检测方法.2 4.3 鉴定程序.2 4.4 鉴定分级.3 4.5 鉴定评级方法.4 4.6 鉴定评级标准.4 5 构件安全性鉴定评级.5 5.1 一般原则.5 5.2 砌体结构构件.6 5.3 木结构构件.7 5.4 混凝土结构构件.9 5.5 钢结构构件.10 6 子单元安全性鉴定评级.11 6.1 基本要求.11 6.2 地基基础.12 6.3 上部承重结构.13 7 鉴定单元安全性鉴定评级.14 7.1 基本要求.14 7.2 综合鉴定评级和处理意见.14 附录A(资料性附录)历史风貌建筑现场查勘记录表.16 附录B(资料性附录)房屋鉴定报告组成.18 附录C(规范性附录)历史风貌建筑结构上荷载标准值修正系数的确定.19 附录D(规范性附录)历史风貌建筑木材强度影响系数的确定.20 附录E(资料性附录)砌筑砂浆抗压强度检测方法及块材抗压强度的确定.21 DB12/T 571 2015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市房屋安全鉴定检测中心。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路红 杜敬 孙超 赵亿 顾雪峰 张俊东 龚彬 宗晔 魏金科 张磊 田莹迎 张博新 呼啸 曾晖 吴泓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DB12/T 571 2015 1 历史风貌 建筑安 全性鉴定 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历史风貌建筑安全性鉴定的术语和定义、基本原则、构件安全性鉴定评级、子单元安全性鉴定评级以及鉴定单元安全性鉴定评级的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已确认的历史风貌建筑结构安全性鉴定,不适用于历史风貌建筑的抗震鉴定。2 规范性 引用 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50003 砌体结构设计规范 GB 50005 木结构设计规范 GB 50007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GB 50009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GB 50010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GB 50017 钢结构设计规范 GB 50152 混凝土结构实验方法标准 GB 50292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 GB/T 50315 砌体工程现场检测技术标准 GB/T 50344 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 JGJ 8 建筑变形测量规范 3 术语和 定义 GB 50292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历史风貌建筑 historic architecture 历史风貌建筑是依据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确定的,建成五十年以上,具有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人文价值,反映时代特色和地域特色的建筑。3.2 安全性等级 security grade 历史风貌建筑按结构安全程度划分的等级。3.3 鉴定单元 appraiser unite 根据被鉴定建筑物的构造特点和承重体系的种类,而将该建筑物划分成一个或若干个可以独立进行鉴定的区段,每一区段为一鉴定单元。3.4 DB12/T 571 2015 2 鉴定子单元 appraiser sub-system 鉴定单元中细分的单元,可按地基基础、上部承重结构划分为二个子单元。3.5 构件 member 子单元中细分的基本鉴定单位,可以是单件、组合件或一个片段。3.6 整体结构 whole structure 包括房屋的地基基础和上部承重结构。3.7 受力裂缝 stress cracks 指房屋结构构件在各种荷载效应组合作用下因其承载力不足而出现的裂缝。3.8 非受力裂缝 non-stress cracks 指房屋结构构件因温差变化、材料收缩、变形或地基变形等因素造成的裂缝。4 基本原则 4.1 本规程 适用 的鉴 定范围 4.1.1 周边场地环境改变的;4.1.2 改变用途或使用条件的;4.1.3 使用中发现安全问题需加固或改造的;4.1.4 装饰装修前;4.1.5 定期进行安全性鉴定的;4.1.6 其它需要安全性鉴定的情况。4.2 鉴定内 容 及 检测 方法 4.2.1 根据鉴定目的和鉴定要求,鉴定内容包括下列内容:4.2.1.1 查勘房屋现状并调查房屋历史使用情况,包括历次加固、修缮、装修改造等基本情况和历史风貌建筑的具体保护要求;4.2.1.2 具备条件时尚应查找原始设计图纸及历次改造设计图纸;4.2.1.3 调查房屋的实际使用情况和周边邻近地下工程施工情况;4.2.1.4 填写历史风貌建筑现场查勘记录表,详见附录 A。4.2.1.5 现场查勘检测包括现场查勘和现场检测两项内容,现场查勘检测内容应符合GB 50292的规定。现场查勘应避免损害历史风貌建筑。4.2.2 对于在不同时期建造的结构构件,应采用与之相适应的不同检测方法。优先采用无损、或微破损方法进行,也可根据现场检测、实验室材性实验或相关资料确定。需采用破损检测应由鉴定检测人员现场确认检测位置,检测后应及时采取技术措施补强修复。4.3 鉴定程 序 4.3.1 历史风貌建筑的安全性鉴定应按下列框图规定的程序(图 1)进行。DB12/T 571 2015 3 现场查勘检测结构参数采集复 核 验 算结 构 分 析二 鉴级 定出具鉴定结论鉴 定 评 级一 鉴级 定现场查勘检测制定一级或二级方案初 步 调 查受 理 委 托确定鉴定目的、内容和范围 图1 鉴定程 序 a)受理委托指相关单位或个人向具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提出书面鉴定申请。b)应根据委托人(单位)要求,确定历史风貌建筑房屋结构安全性鉴定的目的、内容和范围。c)鉴定机构受理委托后,指派鉴定人员对鉴定项目基本情况开展调查,并依据委托内容及初步调查结果及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要求制定对应的鉴定方案。d)鉴定检测人员依据鉴定方案和相关规范标准对项目开展鉴定、检测工作,完成现场查勘检测及结构参数采集工作。e)依据现场检测数据和相关规范标准对结构构件或房屋进行结构承载能力验算。f)在对调查、查勘、检测及验算的数据资料进行全面分析、综合评定的基础上,确定鉴定项目的安全性等级。g)依据对鉴定项目的安全性等级评定结果,出具鉴定项目现状安全性鉴定结论并形成报告。4.4 鉴定分 级 4.4.1 历史风貌建筑安全性鉴定分为两级鉴定。一级鉴定应以房屋感观查勘和构件表观损伤参数采集为主进行综合评定;二级鉴定是在一级鉴定内容的基础上,以承重结构构件的材料力学、物理性能检测及承载能力验算为主进行的综合鉴定。4.4.2 下列情况进行一级鉴定。4.4.2.1 周边场地环境改变的;4.4.2.2 装饰装修前;4.4.2.3 使用中发现安全问题的;4.4.2.4 定期进行安全性鉴定;DB12/T 571 2015 4 4.4.2.5 改变用途或使用条件但不涉及增加荷载的;4.4.3 下列情况进行二级鉴定。4.4.3.1 因房屋使用功能发生改变导致构件所受荷载发生增量变化;4.4.3.2 房屋虽未发生使用功能改变,但出现大面积结构构件拆改现象,导致房屋受力体系发生改变且需进行结构体系加固或恢复时;4.4.3.3 房屋构件存在较多结构损伤,需进行结构体系整体加固时;4.4.3.4 因构件存在损伤,需通过承载力验算鉴定构件时;4.4.3.5 当需要验算构件的变形时。4.5 鉴定评 级方法 4.5.1 应结合鉴定分级工作流程,根据查勘检测、复核验算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并应按本标准的鉴定评级方法,逐层次评级,最后综合评定房屋的安全性等级,做出鉴定结论。4.5.2 历史风貌建筑结构的安全性应按构件、子单元和鉴定单元三个层次综合鉴定进行安全性综合评定。4.5.3 历史风貌建筑结构评定应按下列三个层次进行,每个层次分四个等级进行鉴定评级:a)第一个层次为构件的安全性鉴定评级,其评定等级分为 a 级构件、b 级构件、c 级构件和d级构件四个等级;b)第二个层次为历史风貌建筑子单元的安全性鉴定评级,其评定等级分为 A 级结构、B 级结构、C级结构和D级结构四个等级;c)第三个层次为历史风貌建筑鉴定单元的安全性鉴定评级,其评定等级分为级房屋、级房屋、级房屋和级房屋四个等级。4.5.4 评定为级房屋或级房屋,应提出处理建议。4.5.5 历史风貌建筑安全性鉴定工作完成后,应编写和出具历史风貌建筑结构安全性鉴定报告,鉴定报告组成式样应符合本标准附录 B的规定。4.6 鉴定评 级标 准 历史风貌建筑安全性鉴定评级的各层次分级标准,应按下表的规定采用。表1 安全性 评级 标准 层次 鉴定对象 等级 分级标准 一 单个构件 a 安全性符合本标准对 a 级的要求,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 b 安全性略低于本标准对 a 级的要求,尚不显著影响承载能力 c 安全性不符合本标准对 a 级的要求,显著影响承载能力。应采取措施 d 安全性极不符合本标准对 a 级的要求,已严重影响承载能力。必须及时采取措施 DB12/T 571 2015 5 表1 安全 性评 级标 准(续)层次 鉴定对象 等级 分级标准 二 子单元的检查项目 地基基础 上部承重结构 A 安全性符合本标准对 A 级的要求,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 B 安全性略低于本标准对 A 级的要求,尚不显著影响承载能力 C 安全性不符合本标准对 A 级的要求,显著影响承载能力。应采取措施 D 安全性极不符合本标准对 A 级的要求,已严重影响承载能力。必须及时采取措施 三 鉴定单元 综合鉴定 整体结构安全可靠,承重结构中原有的损伤均已得到正确处理尚未发现新的结构性损伤,整体结构在正常荷载作用下可安全使用。整体结构尚安全可靠,承重结构中原先已修补加固的损伤有个别需要重新处理,或新近发现的损伤迹象需要进一步观察和处理,但不影响建筑物的安全和使用,整体结构在正常荷载作用下可安全使用。部分结构构件承载力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承重结构中关键部位的损伤或其组合已影响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有必要采取加固或修复措施但尚不致立即发生危险。承重结构承载力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建筑整体(或局部)已处于危险状态随时可能发生意外事故,必须立即采取技术措施进行加固或修复。5 构件安 全性 鉴定 评级 5.1 一般原则 5.1.1 单个构件安全性的鉴定评级,应根据构件的不同种类,分别按本章第 5.2 节至第5.5 节的规定执行。5.1.2 当进行二级鉴定验算被鉴定构件和结构的承载力时,应遵守下列规定:5.1.2.1 构件和结构验算采用的分析方法,应符合国家现行设计规范GB 50003、GB 50005、GB 50007 GB50010及GB 50017 的规定;5.1.2.2 构件和结构验算使用的计算模型,应符合其实际受力与构造状况;5.1.2.3 结构上的作用应经调查或检测核实,取值应符合 GB 50292及本标准附录 C的规定。5.1.2.4 构件和结构上作用效应的确定应符合 GB 50292 的规定。5.1.2.5 构件材料强度的标准值的确定原则应符合 GB 50292及本标准附录D、E的规定。5.1.2.6 构件和结构的几何参数应采用实测值,并应计入锈蚀、腐蚀、腐朽、虫蛀、风化、局部缺陷或缺损以及施工偏差等的影响。5.1.2.7 结构构件的安全性按承载能力评定时(二级鉴定),应符合下列规定:a)抗力(R)和作用效应(oS)的比值大于等于1.0时,应评为a级;b)抗力(R)和作用效应(oS)的比值小于1.0,大于等于0.95时,应评为 b级;c)抗力(R)和作用效应(oS)的比值小于0.95,大于等于0.90时,应评为c级;DB12/T 571 2015 6 d)抗力(R)和作用效应(oS)的比值小于0.90时,应评为d 级。其中,o为结构重要性系数,对于保护等级为特殊保护的取值为1.2,重点保护取值为1.1,一般保护取值为1.0;S为结构构件的作用效应。5.1.3 构件安全性鉴定采用的检测数据,应符合下列要求:5.1.3.1 相关检测数据均应由 CMA认证的检测实验室提供。5.1.3.2 检测方法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 GB 50152、GB/T 50315及 GB/T 50344执行。当需采用不止一种检测方法同时进行测试时,应事先约定综合确定检测值的规则,不得事后随意处理。5.1.3.3 检测中对构件的划分应符合 GB 50292的规定。5.2 砌体结 构构 件 5.2.1 砌体结构构件的安全性第一级鉴定,应按构造和连接、变形、裂缝及酥碱风化程度等四个项目,分别评定每一受检构件的等级,并取其中最低一级作为该构件的安全性等级。5.2.2 砌体结构构件的安全性按构造和连接评定安全性等级时,应按下列规定评级:5.2.2.1 当墙、柱的连接及砌筑方式正确,构件工作正常,评定为a 级;连接及砌筑方式正确,仅局部存在表面缺陷,但构件工作无异常,评定为 b 级;连接或砌筑方式不当,构造有严重缺陷,已导致构件或连接部位松动、开裂、变形或位移,或已造成了其他损坏,应视其损坏严重程度的评定为c级或d级。5.2.2.2 建筑中的石柱在构造连接项目中出现下列破损特征时,应视其严重程度评定为d 级。5.2.2.2.1 柱头与上部木构架的连接,无可靠连接或连接已松脱损坏。5.2.2.2.2 柱脚与柱础抵承状况,柱脚底面与柱础间实际承压面积与柱脚底面积之比 c2/3。5.2.2.2.3 柱与柱础之间错位与柱径(或柱截面)沿错位方向尺寸之比大于 1/6。5.2.3 当砌体结构构件安全性按构件倾斜率评定时,应按下列规定评级:5.2.3.1 若该位移已处于稳定状态,应按表 13 的规定评级。5.2.3.2 若该位移尚在发展,应直接评定为 d级。5.2.4 当砌体结构的承重构件出现受力裂缝时,应依据表2进行评定;当出现下列损伤情况时,应视为不适于继续承载的裂缝,直接评定为d级:5.2.4.1 当受压墙、柱沿受力方向产生缝长超过层高 1/2的竖向受力裂缝,且墙体裂缝宽度大于等于2mm(柱大于等于1mm)时评为 d级。5.2.4.2 墙、柱因偏心受压产生水平裂缝,裂缝宽度大于 0.5mm。5.2.4.3 支承梁或屋架端部的墙体或柱截面因局部受压产生多条竖向裂缝。5.2.4.4 砖过梁中部产生明显的竖向裂缝,或端部产生明显的斜裂缝,或支承过梁的墙体产生水平裂缝,或产生明显的弯曲、下沉变形。5.2.4.5 拱支座附近或支承的墙体上出现沿块材断裂的斜向裂缝。5.2.4.6 墙、柱刚度不足,出现挠曲鼓闪,且在挠曲鼓闪部位出现水平或交叉裂缝。5.2.5 当砌体结构的承重构件出现非受力裂缝时,应依据表 2 进行评定;当出现下列损伤情况时,也应视为不适于继续承载的裂缝,直接评定为d级:5.2.5.1 纵、横墙连接处出现通长的贯通竖向裂缝。5.2.5.2 柱体出现断裂或错位。5.2.5.3 柱已出现断裂、错位迹象。5.2.5.4 其它显著影响结构整体性的裂缝。5.2.6 建筑中的石柱出现下列受力裂缝时,应遵循如下评定原则:5.2.6.1 水平裂缝或斜裂缝以及检查长度超过 300mm 的纵向裂缝,有可见的细裂缝;出现不止一条且缝宽大于0.3mm。应视其严重程度评定为c级或d级。DB12/T 571 2015 7 5.2.6.2 非受力引起的裂缝或裂隙,应作必要的修补处理但可不进入c级或d级评定序列。表2 砌体结 构构 件按 裂缝 的宽 度评级 单位:毫米 检查项目 构件类别 裂缝类型 a 级 b 级 c 级 d 级 受力裂缝 宽度 墙、柱 局部承压不足 无明显可见裂缝 1.0 1.0 墙 承载力不足 无明显可见裂缝 2.0 2.0 柱 无明显可见裂缝 1.0 1.0 非受力裂缝宽度 墙 温差、收缩、基础沉降 无明显可见裂缝 3.0 3.0,5.0 5.0 柱 无明显可见裂缝 1.0 1.0,1.5 1.5 5.2.7 当砌体结构构件的安全性按风化酥碱程度评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a)风化酥碱深度与墙厚(或沿风化方向柱宽)比值小于等于 1/4,大于1/5 时,应评定为c级;b)风化酥碱深度与墙厚(或沿风化方向柱宽)比值大于 1/4时,应评定为 d 级。5.2.8 砌体结构构件的安全性第二级鉴定,应按承载能力、构造和连接、变形、裂缝及酥碱风化程度等五个项目,分别评定每一受检构件的等级,并取其中最低一级作为该构件的安全性等级。5.2.9 在对砌体结构构件进行承载能力验算时,应采用实测的块材和砂浆强度值推定砌体强度,或直接检测砌体强度。对于现场检测确有困难,不易检测时,块材强度值可参考本标准附录 D 中的参考值。实测砌体截面有效值时,应扣除因碱蚀和风化等因素造成的截面损失。5.2.10 砌体结构构件的安全性按承载能力评定时,应符合本标准第5.1.2条有关规定。5.2.11 当墙、柱的高厚比 满足规范限值,应评为 a级;当 超过规范限值,但在 5以内时,应评为b级;当 大于 5,小于 10时,应评为c级,当 等于或超过规范限值 10时,应评为d级。当需验算的砌体结构构件,沿砌体长度或高度方向存在截面变化的情况时,墙、柱的高厚比应按最不利的情况考虑取其最大值进行验算。5.3 木结构 构件 5.3.1 木结构构件的安全性第一级鉴定,应按构造和连接、变形(或倾斜率)、裂缝及纹理、腐朽和虫蛀等五个项目,分别评定每一受检构件的等级,并取其中最低一级作为该构件安全性等级。5.3.2 当木结构构件的安全性按构造及连接评定时,应按表 3 中规定评级。表3 木结构 构件 按构 造 及 连接 评级 检查项目 a 级 b 级 c 级 d 级 连接(或节点)连接方式正确,无缺陷 连接方式正确,仅有局部表面缺陷,通风良好,工作无异常 连接方式基本正确,有表面缺陷,工作异常 连接方式不当,构造有严重缺陷,已导致连接松弛变形、滑移、沿剪切面开裂或其他损坏 5.3.3 当木结构构件的安全性按挠度、侧向弯曲矢高评定时,应按表4的规定评级。按其倾斜率评定时,应按表13的规定评级。DB12/T 571 2015 8 表4 木结构 构件 按 挠 度及 侧向 弯曲矢 高 评 级 单位:毫米 检查项目 a 级 b 级 c 级 d 级 最大挠度 桁架(屋架、托架)0l/250 0l/250 0l/200 0l/200 0l/120 0l/120 主梁 0l/250 0l/250 0l/200 0l/200 0l/150 20l/3000h 或 0l/150 搁栅、檩条 0l/250 0l/250 0l/180 0l/180 0l/120 20l/2400h 或 0l/120 侧向弯曲矢高 柱或其他受压构件 cl/300 cl/300 cl/250 cl/250 cl/200 cl/200 矩 形 截 面 梁 0l/250 0l/250 0l/200 0l/200 0l/150 0l/150 表中0l 为计算跨度;cl 为柱的无支长度;h 为截面高度。5.3.4 当木结构构件按斜纹理或斜裂缝评定时,应依其斜率(),按表5 的规定评级。表5 木结构 构件 按斜 纹理 或斜 裂缝 评 级 检 查 项 目 a 级 b 级 c 级 d 级 斜纹理 或 斜裂缝 受拉构件 无斜纹理、裂缝 3%3%7%7%受弯构件 无斜纹理、裂缝 5%5%10%10%偏心受压构件 无斜纹理、裂缝 7%7%15%15%轴心受压构件 无斜纹理、裂缝 10%10%20%20%5.3.5 当木结构构件的安全性按腐朽或虫蛀评定时,应按下列规定评级:5.3.5.1 一般情况下,对于表层腐朽应计算任一截面上腐朽和老化变质两者合计所占面积与整截面面积之比,并按表 6的规定评级。5.3.5.2 当封入墙、保温层内的木构件或其连接已受潮时,即使木材尚未腐朽,也应直接评定为d 级。5.3.5.3 当梁端处存在腐朽时,不论 大小均应直接评定为d级。表6 木结构 构件 按腐 朽、虫蛀 状况评 定安 全性 等级 检查项目 a 级 b 级 c 级 d 级 表层 腐朽 上部承重 结构构件 无腐朽 1/20 1/20 1/8 1/8 心腐 任何构件 无心腐 有心腐 虫 蛀 无蛀孔 仅有个别蛀孔 有蛀孔,损坏程度较轻 有新蛀孔;或未见蛀孔,且敲击有空鼓音,或用仪器探测,内有蛀洞 表层腐朽为截面上腐朽面积与原截面面积的比值。DB12/T 571 2015 9 5.3.6 历史风貌建筑中木斗拱占有一定的比例,当木斗拱存在下列损坏时,应直接评定为 d 级:5.3.6.1 整攒斗栱明显变形或错位 5.3.6.2 栱升折断小斗口脱落且每一枋下连续两处发生 5.3.6.3 大斗口明显压陷劈裂偏斜或移位 5.3.6.4 整攒斗栱的木材发生腐朽虫蛀或老化变质并已影响斗栱受力 5.3.6.5 柱头或转角处的斗栱有明显破坏迹象 5.3.7 木梁、柱间的连接及榫卯存在下列损坏时,应直接评定为 d 级:5.3.7.1 梁柱间的连系(包括柱、枋间和柱、檩间的连系),无拉结,且榫头拔出口卯口的长度超过榫头长度的2/5。5.3.7.2 榫卯出现腐朽、虫蛀或已劈裂、断裂或横纹压缩变形超过 4mm上述三种情况之一时。5.3.8 木结构构件的安全性第二级鉴定,应按承载能力、构造及连接、变形(或倾斜率)、裂缝及纹理、腐朽和虫蛀等六个项目,分别评定每一受检构件的等级,并取其中最低一级作为该构件安全性等级。5.3.9 当木结构构件的安全性按承载能力评定时,应符合本标准第5.1.2条有关规定。5.3.10 在对木结构构件进行承载力验算时,应对木材的力学性能、缺陷、腐朽、虫蛀和铁件的几何尺寸及其锈蚀情况进行检测。实测木结构截面有效值时,应扣除由各种因素造成的截面损失。5.4 混凝土 结构 构件 5.4.1 混凝土结构构件的安全性第一级鉴定,应按构造及连接、变形、裂缝等三个项目,分别评定每一受检构件的等级,并取其中最低一级作为该构件安全性等级。5.4.2 当混凝土结构构件的安全性按构造评定时,应分别评定连接(或节点)构造和受力预埋件两个检查项目的等级,然后取其中较低一级作为该构件构造的安全性等级。5.4.2.1 连接方式正确,无缺陷且工作正常,评定为 a级;构造局部有表面缺陷,工作无异常,评定为b 级;连接方式不当,构造有严重缺陷,已导致预埋件焊缝或螺栓等发生明显变形、滑移、局部拉脱、剪坏或裂缝,应视其损坏严重程度的评定为c级或d 级。5.4.2.2 受力预埋件的构造合理,受力可靠,无变形、滑移、松动或其它损坏,评定为a 级,个别出现上述缺陷评定为b级;构造有严重缺陷,已导致预埋件发生明显变形、滑移、松动或其它损坏,应视其损坏严重程度的评定为c级或d 级。5.4.3 当混凝土结构构件的安全性按弯曲变形评定时,应按表7的规定评级。按其倾斜率评定时,应按下列规定评级:5.4.3.1 若该位移已处于稳定状态,应按表 13 的规定评级。5.4.3.2 若该位移尚在发展,应直接评定为 d级。表7 混凝土 结构 构件 按弯曲变形 程度 评 级 单位:毫米 检查项目 构件类别 a 级 b 级 c 级 d 级 挠 度 主要受弯构件 主梁、托梁等 0l/400 0l/400 0l/300 0l/300,0l/250 0l/250 一般受弯构件 0l 9m 0l/250 0l/250 0l/200 0l/200,0l/150 0l/150 0l 9m 0l/300 0l/300 0l/250 0l/250,0l/200 0l/200 表中0l 为计算跨度。DB12/T 571 2015 10 5.4.4 当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出现受力裂缝时,应按表 8的规定评级。表8 混凝土 构件 按裂缝 宽 度的 评级 单位:毫米 检查项目 环 境 构 件 类 别 a 级 b 级 c 级 d 级 受力主筋处的弯曲裂缝和轴拉裂缝的 宽度 正常湿度环 境 混凝土 无可见裂缝 0.20 0.20 0.50 0.50 高湿度 环 境 混凝土 无可见裂缝 0.20 0.20 0.40 0.40 剪切裂缝 任何湿度环 境 混凝土 无裂缝 出现裂缝 表中的剪切裂缝系指斜拉裂缝,以及集中荷载靠近支座处出现的斜压裂缝;高湿度环境系指露天环境,开敞式房屋易遭飘雨部位,经常受蒸汽或冷凝水作用的场所(如厨房、浴室、地下室等)以及与土壤直接接触的部件等;对构件的裂缝宽度以表面量测值为准。5.4.5 当混凝土结构构件出现下列情况的受力裂缝时,应直接评定为 d 级:5.4.5.1 受压区混凝土有压坏迹象。5.4.5.2 现浇板面周边产生裂缝,或板底产生交叉裂缝。5.4.5.3 受压柱产生竖向裂缝,保护层剥落,主筋外露锈蚀;或一侧产生水平裂缝,另一侧混凝土被压碎,主筋外露锈蚀。5.4.6 当混凝土结构构件出现下列情况的非受力裂缝,应直接评定为 d 级:5.4.6.1 梁、板因主筋锈蚀,产生的沿主筋方向的裂缝,其宽度已比本标准表8规定的弯曲裂缝d级宽度值超出50%,或构件混凝土严重缺损,或混凝土保护层严重脱落、露筋。5.4.6.2 密肋空心砖楼板混凝土肋梁存在保护层严重脱落、露筋或空心砖砖体严重缺损。5.4.6.3 柱混凝土酥裂、碳化、起鼓,其破坏面大于全截面的 1/3,且主筋外露,锈蚀严重,截面减小。5.4.6.4 因温度或收缩等作用产生的裂缝,其宽度已比本标准表 8规定的弯曲裂缝 d级宽度值超出50%,且分析表明已显著影响结构的受力。5.4.7 当混凝土结构构件同时存在受力和非受力裂缝时,应按本标准分别评定其等级,并取其中较低一级作为该构件的裂缝等级。5.4.8 混凝土结构构件的安全性第二级鉴定,应按承载能力、构造及连接、变形和裂缝等四个项目,分别评定每一受检构件的等级,并取其中最低一级作为该构件安全性等级。5.4.9 在对混凝土结构构件进行承载力验算时,应对构件的混凝土强度、钢筋类别和钢筋的锈蚀情况进行检测;实测钢筋混凝土构件截面尺寸有效值时,应扣除因各种因素造成的截面损失。5.4.10 混凝土结构构件的安全性鉴定按承载能力评定时,应符合本标准第5.1.2 条有关规定。5.4.11 当桁架(屋架、托架)挠度的实测值大于其计算跨度的1/400时,尚应进行二级鉴定,验算其承载力。验算时,应考虑由弯曲变形产生的附加应力的影响,并按下列原则评级:a)若验算结果不低于 b级,仍可评定为b级,但宜附加观察使用一段时间的限制。b)若验算结果低于 b级限值5%以内时评定为 c 级,等于或超过 5%时评定为 d级。5.5 钢结构 构件 5.5.1 钢结构构件的安全性第一级鉴定,应按连接构造、变形(或倾斜率)和锈蚀等三个项目,分别评定每一受检构件等级,然后取其中最低一级作为该构件的安全性等级。5.5.2 当钢结构构件的安全性按连接构造评定时,应按连接方式和构造缺陷进行综合评定。DB12/T 571 2015 11 连接方式正确,构造合理,无缺陷,评定为a级;连接方式正确,构造局部有缺陷,工作无异常,评定为b级;连接方式不当,构造有严重缺陷,或构造和连接有裂缝或锐角切口,或焊缝、螺栓或铆接有拉开、变形、滑移、松动、剪切等损坏,应视其损坏严重程度的评定为c级或d级。5.5.3 当钢结构构件的安全性按变形(或倾斜率)评定时,应遵守下列规定:5.5.3.1 当桁架顶点侧向倾斜率实测值小于 1/250时,评定为 a 级;倾斜率大于等于 1/250,小 于 1/200时,评定为b级;倾斜率大于或等于 1/200,且有继续发展迹象时,应视其损坏严重程度的评定为c级或d 级。5.5.3.2 对其他受弯构件的挠度或偏差造成的侧向弯曲,应按表 9的规定评级。表9 钢结构 受弯 构件 按弯曲 变 形评级单位:毫米 检 查 项 目 构 件 类 别 a 级 b 级 c 级或d 级 挠度 主梁、托梁、屋架 0l/400 0l/400,0l/300 0l/300 侧向弯曲矢高 一般实腹梁 0l/550 0l/550,0l/500 0l/500 表中0l 为构件计算跨度。5.5.3.3 对因安装偏差或其他使用原因引起的柱的弯曲,当弯曲矢高实测值大于柱的自由长度的1/660时,应在承载能力的验算中考虑其所引起的附加弯矩的影响,并按第二级鉴定的原则评级。5.5.4 当钢结构构件的安全性按锈蚀程度评定时,除应按实测有效截面验算其承载能力外,还应计算构件主要受力部位因锈蚀横截面积减少百分率按表10 进行评级。表10 钢结构 构件 按 锈 蚀的 程度 评级 等级 a 级 b 级 c 级 d 级 构件主要受力部位锈蚀横截面积减少百分数 无锈蚀 小于原横截面积的5%大于等于原横截面积的5%,小于原横截面积的10%大于等于原横截面积的 10%5.5.5 钢结构构件的安全性第二级鉴定,应按承载能力、构造、变形(或倾斜率)和锈蚀等四个项目,分别评定每一受检构件等级,然后取其中最低一级作为该构件的安全性等级。5.5.6 当钢结构构件(含连接)的安全性按承载能力评定时,应符合本标准第5.1.2条有关规定。5.5.7 在进行钢结构的倾覆、滑移、疲劳、脆断等的验算时,应符合GB 50017 有关规定。当构件或连接出现脆性断裂或疲劳开裂时,应直接评定为d级。5.5.8 当钢结构构件进行承载力验算时,应对材料的力学性能(当有必要时)和锈蚀情况进行检测。实测钢构件截面有效值时,应扣除因各种因素造成的截面损失。5.5.9 当桁架(屋架、托架)的挠度实测值大于桁架计算跨度的 1/400时,尚应进行第二级鉴定。按本标准第5.5.6条验算其承载力。验算时,应考虑由于挠度产生的附加应力的影响,并按下列原则评级:a)若验算结果不低于b级,仍可评定为b级,但宜附加观察使用一段时间的限制。b)若验算结果低于 b级限值5%以内时评定为 c 级,等于或大于 5%时评定为 d级。6 子单元 安全 性 鉴 定评 级 6.1 基本要 求 DB12/T 571 2015 12 6.1.1 历史风貌建筑按地基基础和上部承重结构划分为两个子单元,并应分别按本章第 6.2 节和6.3节规定的鉴定方法和评级标准进行评定。6.1.2 当需计算上部承重结构的作用效应,或需验算地基变形、稳定性或承载力时,对地基的岩土性能标准值和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应根据地勘报告的资料和数据,按国家现行有关规范的规定取值。6.1.3 当仅要求对某个子单元的安全性进行鉴定时,该子单元与其它相邻子单元之间的交接部位,也应进行检查,有问题时应在鉴定报告中提出处理建议。6.2 地基基 础 6.2.1 地基基础的安全性鉴定,应包括地基、基础二个检查项目。6.2.2 当鉴定地基或基础的安全性时,应遵守下列规定:6.2.2.1 一般情况下,宜根据地基或基础沉降观测资料或其不均匀沉降在上部结构中的反应的检查结果进行鉴定评级。6.2.2.2 对毗邻深基坑的建筑物,应通过持续性的变形观测确定其稳定性,观测时间应符合 JGJ 8有关规定。6.2.3 当有必要单独鉴定基础(或桩)的安全性时,应遵守下列规定:6.2.3.1 对浅埋基础,可通过开挖进行检测和鉴定。6.2.3.2 对深基础(设有地下室),可通过变形观测,并结合上部承重结构现状进行综合鉴定。6.2.4 当地基(或基础)的安全性按地基变形(房屋沉降)观测资料或其上部结构反应的检查结果评定时,应按下列规定评级:A级不均匀沉降小于现行国家标准GB 50007规定的允许限值。房屋无沉降裂缝、变形或位移。B 级不均匀沉降不大于现行国家标准GB 50007规定的允许限值。或连续两个月地基沉降速率符合JGJ 8有关规定;或建筑物上部结构砌体部分虽有轻微裂缝,但无发展迹象。C 级不均匀沉降大于现行国家标准GB 50007规定的允许限值。或连续两个月地基沉降速率大于0.017mm/d,或建筑物上部结构砌体部分出现宽度大于5mm的沉降裂缝,且沉降裂缝短期内无终止趋势。D 级不均匀沉降远大于现行国家标准GB 50007规定的允许限值。或连续两个月地基沉降速率大于0.017mm/d,且尚有变快趋势;或建筑物上部结构砌体部分出现宽度大于10mm的沉降裂缝,且沉降裂缝短期内无终止趋势。6.2.5 当地基的安全性按其承载能力评定时,可根据本标准第 6.2.2条规定的检测或验算分析结果,采用下列标准评级:当承载能力符合现行GB 50007的规定时评定为A级;低于规范规定值5%以内时评定为B级,低于规范规定值5%至15%间时评定为C级,低于规范规定值15%以外时评定为D级。6.2.6 当地基基础的安全性按基础评定时,宜根据下列原则进行鉴定评级:6.2.6.1 当基础的变形造成上部结构的损坏时,且需判定破损情况时,对浅埋的基础,可考虑对具备条件部位进行开挖检测,并根据检查结果,按本标准第5章同类材料结构构件的有关项目评定每一受检基础的等级,并依据使用环境的差异性,推定相邻基础的安全性等级。按样本中所含的各个等级基础的百分比,按下列原则评定该种基础的安全性等级:A级 不含c级及d级基础,可含b级基础,但含量不大于30%;B级 不含d级基础,可含c级基础,但含量不大于15%;C级 可含d级基础,但含量不大于5%;D级 d级基础的含量大于5%。6.2.6.2 在下列情况下,可不经开挖检查而直接评定一种基础的安全性等级:6.2.6.2.1 当地基(或基础)的安全性等级已评定为 A级或 B 级,且房屋周边邻近无软弱土质、流砂层或地下工程影响时,可取与地基(或基础)相同的等级。DB12/T 571 2015 13 6.2.6.2.2 当地基(或基础)的安全性等级已评定为 C级或 D 级,且根据经验可以判断基础或桩也已损坏时,可取与地基(或基础)相同的等级。6.2.7 当地基基础的安全性按地基稳定性项目评级时,应按下列标准评定:A 级 建筑场地地基稳定,无滑动迹象及滑动史。B级 建筑场地地基在历史上曾有过局部滑动,经治理后己停止滑动,且近期评估表明,在一般情况下,不会再滑动。C级 建筑场地地基在历史上发生过滑动,目前虽已停止滑动,但若触动诱发因素,今后仍有可能再滑动。D级 建筑场地地基在历史上发生过滑动,目前又有滑动或滑动迹象。6.2.8 地基基础的安全性等级,应根据本节对地基基础和地基稳定性的评定结果,按其中最低一级确定。6.3 上部承 重结 构 6.3.1 对上部承重结构的安全性鉴定评级时,应根据其所含各种构件的安全性等级、上部承重结构整体性等级和房屋整体倾斜率评级结果进行综合评定。6.3.2 当评定结构构件的安全性等级时,应根据其每一受检构件的评定结果按表 11的规定评级。表11 每种结 构构 件安 全性 等级 的评定 等级 多层房屋 单层房屋 A 在该种构件中不含 c 级和d 级,可含级b 级,但一个子单元含 b 级的楼层数不多于(m/m)%,每一楼层的b 级含量不多于25%,且任一轴线或任一跨上的 b 级含量不多于该轴线或该跨构件数的 1/3 在该种构件中不含 c 级和d 级,可含级 b级,但一个子单元含量不多于 30%,且任一轴线(或任一跨)上的 b 级含量不多于该轴线或该跨构件数的 1/3 B 在该种构件中不含 d 级,可含级 c 级,但一个子单元含c级的楼层数不多于(m/m)%,每一楼层的c 级含量不多于 15%,且任一轴线或任一跨上的b级含量不多于该轴线或该跨构件数的 1/3 在该种构件中不含 d 级,可含级 c 级,但一个子单元含量不多于 20%,且任一轴线(或任一跨)上的 c 级含量不多于该轴线(或该跨)构件数的 1/3 C 在该种构件中可含 d 级,但一个子单元含 d 级的楼层数不多于(m/m)%,每一楼层的 d 级含量不多于5%,且任一轴线(或任一跨)上的 d 级含量不多于1 个 在该种构件中可含级 d 级,但一个子单元含量不多于 7.5%,且任一轴线(或任一跨)上的 d 级含量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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