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饭店安全管理规范DB46/T 304-201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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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C S 0 3.1 0 0A 0 1备 案 号:4 5 1 5 5-2 0 1 5DB46海 南 省 地 方 标 准D B 4 6/T 3 0 4 2 0 1 5旅 游 饭 店 安 全 管 理 规 范S a f e t y m a n a g e m e n t s p e c i f i c a t i o n f o r t o u r i s t h o t e l2 0 1 5-0 2-0 6 发 布 2 0 1 5-0 3 0 1 实 施海 南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发 布D B 4 6/T 3 0 4 2 0 1 5I前 言本 标 准 依 据 G B/T 1.1-2 0 0 9 给 出 的 规 则 起 草。本 标 准 由 海 口 市 旅 游 发 展 委 员 会 提 出,海 南 省 旅 游 发 展 委 员 会 归 口。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单 位:海 口 市 旅 游 标 准 化 建 设 委 员 会、海 南 省 标 准 化 协 会。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林 一 民、杨 昭 山、金 佳 佳、谢 巍、陈 秋 媛、麦 怡 逸、梁 倩 敏。D B 4 6/T 3 0 4 2 0 1 51旅 游 饭 店 安 全 管 理 规 范1 范 围本 标 准 规 定 了 旅 游 饭 店 安 全 管 理 规 范 的 相 关 术 语 和 定 义、基 本 要 求、安 全 管 理 规 范、安 全 检 查 与 改进。本 标 准 适 用 于 海 南 省 旅 游 饭 店 安 全 管 理。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对 于 本 文 件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所 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件。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 文 件。G B 2 8 9 4 安 全 标 志 及 其 使 用 导 则G B 5 7 4 9 饮 用 水 卫 生 标 准G B 9 6 6 3 旅 店 业 卫 生 标 准G B 9 6 6 4 文 化 娱 乐 场 所 卫 生 标 准G B 9 6 6 5 公 共 浴 室 卫 生 标 准G B 9 6 6 7 游 泳 场 所 卫 生 标 准G B 1 3 4 9 5 消 防 安 全 标 志G B/T 1 4 3 0 8 旅 游 饭 店 星 级 的 划 分 与 评 定G B 1 4 9 3 4 食(饮)具 消 毒 卫 生 标 准G B 1 6 1 5 3 饭 店(餐 厅)卫 生 标 准G B 1 9 0 8 5 商 业、服 务 业 经 营 场 所 传 染 性 疾 病 预 防 措 施3 术 语 和 定 义G B/T 1 4 3 0 8 界 定 的 以 及 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本 文 件。3.1旅 游 饭 店(t o u r i s t h o t e l)以 间(套)夜 为 单 位 出 租 客 房,以 提 供 住 宿 服 务 为 主,并 提 供 商 务、会 议、休 闲、度 假 等 相 应 服 务的 住 宿 设 施,按 不 同 习 惯 也 可 能 被 称 为 宾 馆、酒 店、旅 馆、旅 社、宾 舍、度 假 村、俱 乐 部、大 厦、中 心等。G B/T 1 4 3 0 8,定 义 3.1 4 基 本 要 求4.1 安 全 管 理 机 构D B 4 6/T 3 0 4 2 0 1 524.1.1 旅 游 饭 店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非 法 人 单 位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是 本 单 位 安 全 工 作 的 第 一 责 任 人,对 本 单 位的 安 全 工 作 全 面 负 责,依 法 履 行 各 项 安 全 职 责。4.1.2 安 全 工 作 的 主 要 任 务:预 防 和 扑 救 火 灾;预 防 刑 事 案 件 和 治 安 案 件;预 防 食 物 中 毒 事 件;做 好 宾 客、员 工 人 身 及 财 产 的 安 全 保 卫 工 作;做 好 饭 店 财 产 的 安 全 保 卫 工 作;及 时 处 置 危 及 宾 客 和 场 所 安 全 的 事 故 和 突 发 事 件;及 时 报 告 安 全 事 故 的 处 理 结 果;定 期 组 织 员 工 进 行 安 全 培 训 及 演 练。4.1.3 应 设 立 专 门 的 安 全 工 作 领 导 机 构,负 责 制 定 旅 游 饭 店 规 章 制 度 及 预 案,并 组 织 开 展 安 全 宣 传、培 训 等 工 作。4.1.4 应 在 安 全 工 作 领 导 机 构 下 设 置 专 门 的 安 全 工 作 执 行 部 门,具 体 负 责 安 全 管 理 工 作。4.2 安 全 管 理 制 度安 全 管 理 制 度 至 少 应 包 括:各 类 安 全 组 织 工 作 条 例 和 例 会 制 度;各 部 门 岗 位 安 全 责 任 制 度;值 班、值 勤 制 度;安 全 教 育 培 训 制 度;安 全 检 查 制 度;安 全 考 核 与 奖 惩 制 度;施 工 现 场 安 全 管 理 制 度;消 防 安 全 管 理 制 度;钥 匙 管 理 制 度;卫 生 管 理 制 度;食 品 安 全 管 理 制 度;设 施 设 备 安 全 管 理 制 度;各 岗 位 的 安 全 操 作 规 程;安 全 事 故 报 告 制 度;安 全 事 故 责 任 追 究 及 处 罚 管 理 制 度。4.3 应 急 预 案应 急 预 案 至 少 应 包 括:火 灾 处 置 预 案;台 风、地 震、特 大 暴 雨 等 自 然 灾 害 处 置 预 案;饭 店 建 筑 物 和 设 备 设 施 事 故 处 置 预 案;食 物 中 毒、流 行 性 疾 病 等 公 共 卫 生 事 件 处 置 预 案;社 会 治 安 事 件 处 置 预 案;其 它 突 发 事 件 处 置 预 案。4.4 消 防 安 全D B 4 6/T 3 0 4 2 0 1 534.4.1 饭 店 应 取 得 消 防 部 门 颁 发 的 消 防 安 全 检 查 合 格 证。4.4.2 建 筑 室 内 装 修 材 料 应 采 用 难 燃 材 料 或 不 燃 材 料。4.4.3 应 按 照 国 家 工 程 消 防 技 术 标 准 的 要 求,设 置 消 防 设 施 和 配 备 灭 火 器 材,宜 根 据 需 要 设 置 点 式 火灾 报 警 设 施。4.4.4 应 设 置 专 职 消 防 队 或 专、兼 职 消 防 人 员,并 定 期 组 织 灭 火 和 应 急 疏 散 演 练。4.4.5 应 保 持 紧 急 出 口、疏 散 通 道 畅 通,配 有 疏 散 指 示 标 志 及 应 急 照 明 设 施。4.4.6 应 按 G B 1 3 4 9 5 的 要 求 设 置 消 防 安 全 标 志。4.4.7 应 安 排 专 人 定 期 对 安 全 出 口、疏 散 通 道、消 防 供 水、消 防 电 源 及 其 配 电、自 动 灭 火 系 统、火 灾自 动 报 警 装 置、消 防 电 话、应 急 广 播、应 急 照 明、消 防 电 梯、防 烟 和 排 烟 设 施、防 火 门 和 防 火 卷 帘 等 进行 检 查,并 保 存 检 查 记 录,确 保 消 防 设 施 的 完 好 和 有 效 运 行。4.5 网 络 与 信 息 安 全4.5.1 应 加 强 内 部 计 算 机 信 息 与 网 络 系 统 的 安 全 管 理,保 障 信 息 安 全,维 持 网 络 系 统 的 安 全 运 行。4.5.2 应 对 住 店 客 人 的 个 人 资 料 和 信 息 保 密,不 得 对 外 透 漏 或 擅 自 将 其 用 于 其 它 用 途。4.5.3 应 做 好 行 政、财 务、业 务 档 案 的 归 档、保 管 工 作,执 行 相 应 的 保 密 制 度。4.6 人 员 及 培 训4.6.1 员 工 应 经 过 岗 前 培 训,掌 握 本 岗 位 操 作 规 范、流 程 和 紧 急 情 况 处 理。4.6.2 餐 饮 从 业 人 员 上 岗 前 应 取 得 市 县 级 或 以 上 卫 生 防 疫 部 门 出 具 的 健 康 证。4.6.3 从 事 特 种 设 备 作 业 的 人 员 应 经 培 训 考 核,取 得 特 种 设 备 作 业 资 格 证,并 按 规 范 使 用 特 种 设 备。4.6.4 安 保 部 门 各 岗 位 人 员 数 量 应 满 足 饭 店 要 求,经 常 接 待 重 要 宾 客、举 办 重 大 活 动 和 大 型 会 议 的 饭店,专 兼 职 保 卫 人 员 应 适 当 增 加。4.6.5 应 定 期 对 全 体 员 工 进 行 消 防 培 训 和 预 防 刑 事 治 安 事 故 的 培 训。4.6.6 应 定 期 组 织 员 工 参 加 消 防 演 练 和 应 急 预 案 演 练,发 生 安 全 事 故 能 及 时 报 警 并 采 取 应 急 措 施。4.6.7 应 定 期 对 从 事 食 品 加 工 制 作 的 有 关 人 员 进 行 食 品 卫 生 安 全 与 预 防 食 物 中 毒 方 面 的 培 训。4.7 卫 生4.7.1 饭 店 的 卫 生 标 准 应 符 合 G B 9 6 6 3 的 要 求。4.7.2 餐 厅 的 卫 生 标 准 应 符 合 G B 1 6 1 5 3 的 要 求。4.7.3 文 化 娱 乐 场 所 的 卫 生 标 准 应 符 合 G B 9 6 6 4 的 要 求。4.7.4 游 泳 场 所 的 卫 生 标 准 应 符 合 G B 9 6 6 7 的 要 求。4.7.5 生 活 饮 用 水 标 准 应 符 合 G B 5 7 4 9 的 要 求。4.7.6 在 传 染 性 疾 病 流 行 期 间,应 按 G B 1 9 0 8 5 的 要 求 做 好 传 染 性 疾 病 的 预 防 工 作。5 安 全 管 理 规 范5.1 前 厅5.1.1 接 待 人 员 应 按 规 定 对 旅 客 进 行 住 宿 登 记,并 对 住 店 客 人 的 信 息 保 密。5.1.2 应 在 前 厅 设 置 行 李 寄 存 处,配 有 饭 店 与 宾 客 同 时 开 启 的 贵 重 物 品 保 险 箱。5.1.3 应 严 禁 客 人 非 法 将 枪 支、弹 药、剧 毒、易 燃 易 爆 物 品 及 管 制 刀 具 带 进 饭 店。5.1.4 电 话 总 机 或 前 厅 应 有 专 人 值 班。5.2 客 房D B 4 6/T 3 0 4 2 0 1 545.2.1 客 房 每 天 应 全 面 清 理 一 次,客 用 非 一 次 性 物 品 应 进 行 消 毒,布 草 类 应 一 客 一 换 一 消 毒,或 根 据宾 客 要 求 更 换。5.2.2 客 房 内 应 设 置 中 英 文 对 照 的“请 勿 吸 烟”标 识、宾 客 安 全 须 知 和 应 急 疏 散 图 及 相 关 说 明。5.2.3 客 房 应 有 良 好 的 防 噪 音 及 隔 音 措 施。5.2.4 客 房 卫 生 间、浴 室 应 有 防 滑 设 施,浴 缸 应 配 备 防 滑 垫,并 有 提 醒 客 人 小 心 滑 倒 的 标 志。5.2.5 钥 匙 应 由 专 人 管 理,申 领 和 退 还 钥 匙 应 严 格 按 钥 匙 管 理 制 度 办 理 登 记 手 续。5.2.6 客 房 内 应 视 情 况 配 置 客 用 保 险 箱、电 子 磁 卡 门 锁、门 窥 镜、安 全 链、手 电 筒 和 消 防 逃 生 面 具。5.2.7 应 提 醒 住 宿 客 人 不 得 使 用 自 备 的 电 热 器 具,不 得 私 自 留 宿 他 人。5.2.8 客 人 退 房 后,服 务 人 员 应 及 时 检 查 房 间 内 有 无 遗 留 火 种、危 险 物 品 及 其 他 物 品。5.2.9 饭 店 保 安 应 对 客 房 定 期 进 行 巡 视 检 查。5.3 餐 饮5.3.1 应 按 卫 生 管 理 制 度 的 要 求,保 持 洗 碗 间、冷 菜 间、烹 调 制 作 室 洁 净,及 时 对 厨 房 用 具 进 行 清 洗、消 毒。5.3.2 餐 具、饮 具、酒 具 等 器 皿 消 毒 应 符 合 G B 1 4 9 3 4 标 准 的 要 求。5.3.3 冷 菜 间 内 应 有 空 气 消 毒 设 施,冷 菜 制 作 人 员 应 戴 口 罩、手 套 上 岗。5.3.4 应 有 必 要 的 冷 冻、冷 藏 设 施,生 熟 食 品 及 半 成 食 品 应 分 柜 置 放。5.3.5 应 设 专 职 的 食 品 卫 生 管 理 员,对 食 品 及 原 材 料 的 采 购、运 输、储 存、加 工 等 环 节 进 行 监 督 管 理。5.3.6 应 按 照 食 品 安 全 的 相 关 要 求 做 好 食 品 留 样。5.3.7 应 有 专 门 放 置 临 时 垃 圾 的 设 施 并 保 持 封 闭,排 污 设 施 应 保 持 畅 通 清 洁。5.3.8 应 在 厨 房 与 餐 厅 之 间 安 装 能 隔 烟、隔 热 的 自 动 闭 合 的 弹 簧 门。5.3.9 厨 房 灶 台 照 明 应 使 用 防 爆 灯,油 烟 管 道 应 定 期 清 洗,灶 台 附 近 应 配 备 灭 火 毯 和 消 防 器 材。5.3.1 0 厨 房 内 各 种 电、气 的 使 用,应 符 合 安 全 操 作 规 程。5.3.1 1 下 班 后 厨 房 应 有 专 人 负 责 关 闭 水 电 气 工 作,并 做 好 记 录。5.4 财 务5.4.1 财 务 室 应 配 置 防 盗 门 窗、保 险 柜、报 警 器。5.4.2 前 台 收 银、外 币 兑 换 处 应 安 装 闭 路 电 视 监 控 和 报 警 装 置。5.4.3 存 放 现 金、支 票、发 票、公 章 应 使 用 保 险 柜,钥 匙 由 专 人 保 管。5.4.4 财 务 人 员 应 掌 握 现 钞、支 票、信 用 卡 等 真 伪 鉴 别 知 识,配 备 必 要 的 专 用 鉴 别 设 备。5.5 库 房5.5.1 库 房 应 设 危 险 品 库 和 贵 重 物 品 库,物 品 应 分 类、分 库 存 放。5.5.2 库 房 钥 匙 应 由 专 人 保 管,物 品 出、入 库 应 有 登 记 手 续。5.5.3 库 房 内 应 张 贴 安 全 制 度,严 禁 吸 烟 和 使 用 明 火,使 用 电 气 设 备 应 符 合 安 全 规 定。5.6 重 点 部 位5.6.1 锅 炉 房、变 配 电 室 等 重 点 部 位 应 安 装 闭 路 电 视 监 控 设 施。5.6.2 消 防 控 制 室 应 不 少 于 2 人 值 班,监 控 室 应 有 专 人 值 班。5.6.3 水、电、气、特 种 设 备、管 线 等 设 施 设 备 应 安 全 有 效 运 行。5.6.4 电 气 线 路 的 敷 设、电 气 设 备 的 安 装 应 符 合 国 家 电 气 安 装 的 技 术 规 范,并 由 具 备 资 质 的 单 位 或 有作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进 行 施 工。D B 4 6/T 3 0 4 2 0 1 555.6.5 应 与 具 备 资 质 的 维 保 单 位 签 订 合 同,由 维 保 单 位 对 电 气 设 施 设 备 进 行 定 期 检 测、检 修,并 保 存检 测 报 告 和 检 修 记 录。5.7 公 共 区 域5.7.1 公 共 区 域 应 安 排 专 人 巡 视,维 护 正 常 秩 序。5.7.2 应 有 应 急 广 播、应 急 照 明 设 施 和 应 急 供 电 系 统。5.7.3 应 按 照 G B 2 8 9 4 的 要 求 设 置 各 种 安 全 标 识。5.7.4 应 有 效 果 良 好 的 回 车 线,并 有 与 规 模 相 适 应 泊 位 的 停 车 场。5.7.5 停 车 场 应 安 排 专 人 巡 查、看 管,确 保 场 内 车 辆 和 公 共 设 施 的 安 全。5.7.6 应 在 电 梯、大 厅、走 廊、停 车 场 出 入 口 等 主 要 公 共 区 域 安 装 闭 路 电 视 监 控 设 施。5.7.7 当 饭 店 改、扩 建 与 内 装 修 时,应 按 照 施 工 现 场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的 要 求 进 行 施 工,并 派 专 人 到 施 工现 场 进 行 巡 视,保 障 施 工 安 全。5.8 休 闲 娱 乐、会 务 场 所5.8.1 游 泳 池 水 深 标 记 及 安 全 提 示 应 清 晰、醒 目,并 配 备 专 职 救 生 员 及 相 应 救 生 设 施,确 保 安 全。5.8.2 休 闲 娱 乐 场 所 应 张 挂 安 全 须 知 及 有 关 警 示 牌。5.8.3 休 闲 娱 乐 设 施 应 完 好、有 效、安 全,保 持 清 洁 卫 生。5.8.4 大 型 会 议 室 等 人 员 集 中 的 场 所 应 有 两 个 以 上 的 安 全 疏 散 通 道,客 人 数 量 不 能 超 出 核 定 范 围。5.8.5 服 务 人 员 应 按 规 定 定 期 巡 查,发 现 问 题 及 时 上 报 处 理。6 安 全 检 查 与 改 进6.1 旅 游 饭 店 安 全 工 作 应 接 受 安 全 工 作 领 导 机 构、安 全 工 作 执 行 部 门 的 监 督、检 查、考 核 和 管 理。6.2 应 按 照 相 关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的 要 求,旅 游 饭 店 各 部 门、各 岗 位 定 期 进 行 安 全 检 查,并 做 好 检 查 结 果记 录。6.3 安 全 检 查 发 现 的 问 题 应 及 时 向 责 任 部 门 反 馈,提 出 整 改 的 具 体 要 求,监 督 责 任 部 门 完 成 整 改,并做 好 整 改 意 见 记 录。6.4 应 按 安 全 考 核 与 奖 惩 制 度 的 要 求,明 确 安 全 考 核 的 内 容,对 饭 店 各 部 门、各 岗 位 每 年 至 少 进 行 一次 考 核。6.5 应 根 据 安 全 形 势 与 考 核 结 果,对 安 全 目 标、指 标、规 章 制 度、操 作 规 程 等 进 行 修 改 完 善,持 续 改进。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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