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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C S 0 3.1 0 0.9 9A 0 3备 案 号:4 5 1 5 6-2 0 1 5DB46海 南 省 地 方 标 准D B 4 6/T 3 0 5 2 0 1 5旅 游 景 区(点)安 全 管 理 规 范S a f e t y m a n a g e m e n t s p e c i f i c a t i o n f o r t o u r i s t a t t r a c t i o n2 0 1 5-0 2-0 6 发 布 2 0 1 5-0 3 0 1 实 施海 南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发 布D B 4 6/T 3 0 5 2 0 1 5I前 言本 标 准 按 照 G B/T 1.1-2 0 0 9 给 出 的 规 则 起 草。本 标 准 由 海 口 市 旅 游 发 展 委 员 会 提 出,由 海 南 省 旅 游 发 展 委 员 会 归 口。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单 位:海 口 市 旅 游 标 准 化 建 设 委 员 会、海 南 省 标 准 化 协 会。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林 一 民、杨 昭 山、谢 巍、金 佳 佳、陈 秋 媛、麦 贻 逸、梁 倩 敏、李 苏 菲、韦 春 丽。D B 4 6/T 3 0 5 2 0 1 51旅 游 景 区(点)安 全 管 理 规 范1 范 围本 规 范 规 定 了 旅 游 景 区(点)安 全 管 理 的 相 关 术 语 和 定 义、基 本 要 求、安 全 管 理 规 范、突 发 事 件 应急 救 援。本 规 范 适 用 于 海 南 省 旅 游 景 区(点)的 安 全 管 理。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对 于 本 文 件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所 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件。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 文 件。G B 5 7 4 9 生 活 饮 用 水 卫 生 标 准G B 5 7 6 8 道 路 交 通 标 志 和 标 线G B 1 4 9 3 4 食(饮)具 消 毒 卫 生 标 准G B/T 1 6 7 6 7 游 乐 园(场)安 全 和 服 务 质 量G B 1 9 0 7 9 体 育 场 所 开 放 条 件 及 技 术 要 求G B/T 2 4 0 0 1 环 境 管 理 体 系G B 2 4 7 2 7 非 公 路 旅 游 观 光 车 安 全 使 用 规 范G B/T 2 6 3 5 3 旅 游 娱 乐 场 所 基 础 设 施 管 理 及 服 务 规 范G B/T 2 6 3 5 5 旅 游 景 区 服 务 指 南G B/T 2 6 3 6 1 旅 游 餐 馆 设 施 与 服 务 等 级 划 分G B/T 2 6 3 6 5 游 览 船 服 务 质 量 要 求G A/T 3 6 7 视 频 安 防 监 控 系 统 技 术 要 求G A 6 5 4 人 员 密 集 场 所 消 防 安 全 管 理L B/T 0 1 3 旅 游 景 区 公 共 信 息 导 向 系 统 设 置 规 范L B/T 0 3 4 景 区 最 大 承 载 量 核 定 导 则D B 4 6/T 3 0 4 旅 游 饭 店 安 全 管 理 规 范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标 准。3.1旅 游 景 区(点)以 满 足 旅 游 者 出 游 目 的 为 主 要 功 能(包 括 参 观 游 览、审 美 体 验、休 闲 度 假、康 乐 健 身 等),并 具 备相 应 旅 游 服 务 设 施,提 供 相 应 旅 游 服 务 的 独 立 管 理 区。该 管 理 区 应 有 统 一 的 经 营 管 理 机 构 和 明 确 的 地 域范 围。G B/T 2 6 3 5 5 2 0 1 0,定 义 3.1 D B 4 6/T 3 0 5 2 0 1 523.2特 种 设 备对 人 身 和 财 产 安 全 有 较 大 危 险 性 的 锅 炉、压 力 容 器(含 气 瓶)、压 力 管 道、电 梯、起 重 机 械、客 运索 道、大 型 游 乐 设 施、场(厂)内 专 用 机 动 车 辆,以 及 法 律、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特 种 设 备。4 基 本 要 求4.1 安 全 管 理 组 织4.1.1 应 成 立 安 全 管 理 机 构 和 设 置 具 体 工 作 部 门,法 定 代 表 人(或 主 要 负 责 人)应 担 任 安 全 管 理 机 构负 责 人。4.1.2 法 定 代 表 人 是 安 全 管 理 工 作 的 第 一 责 任 人,安 全 管 理 部 门 的 负 责 人 协 助 履 行 安 全 管 理 职 责。4.1.3 安 全 管 理 部 门 应 设 置 专 职 安 全 管 理 人 员,负 责 安 全 保 卫 工 作。其 它 部 门 应 设 置 兼 职 安 全 管 理 员,做 好 日 常 安 全 管 理 和 检 查 等 工 作。4.1.4 安 全 管 理 部 门 应 建 立 并 完 善 安 全 管 理 自 评 和 绩 效 考 核 制 度,每 年 对 部 门 和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进 行 考核。4.1.5 应 根 据 考 核 情 况,对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和 工 作 方 案 进 行 修 改 完 善,消 除 安 全 隐 患。4.2 安 全 管 理 工 作 任 务4.2.1 明 确 安 全 管 理 组 织 和 人 员 职 责,确 定 各 部 门 安 全 工 作 职 责 和 责 任 人。4.2.2 开 展 全 员 安 全 知 识 培 训 教 育 及 宣 传,全 面 提 高 职 工 安 全 防 范 意 识。4.2.3 建 立 健 全 各 项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和 工 作 方 案,主 要 包 括 下 列 内 容:安 全 工 作 例 会 制 度;安 全 培 训 制 度;安 全 检 查、奖 惩 和 责 任 追 究 制 度;特 种 设 备 和 职 业 危 害 防 护 设 备 安 全 管 理 制 度;特 种 作 业 人 员 操 作 规 范;危 险 作 业 审 批 制 度;安 全 信 息 发 布 制 度;交 通 工 具 安 全 操 作 规 程;食 品 安 全 管 理 制 度;监 控 室 管 理 制 度、消 防 安 全 管 理 制 度;自 然 灾 害 应 急 工 作 方 案;社 会 治 安 应 急 工 作 方 案;应 急 医 疗 救 援 方 案;客 流 高 峰 期 流 量 监 测、控 制 与 应 急 疏 散 工 作 方 案。4.2.4 宜 按 G B/T 2 4 0 0 1 的 要 求 制 订 环 境 安 全 管 理 制 度。4.2.5 防 范 各 类 不 法 活 动,及 时 处 置 突 发 事 件 和 治 安 事 件,保 证 景 区 游 览 秩 序 和 治 安 秩 序 良 好。4.2.6 定 期 组 织 消 防 和 各 种 突 发 事 件 演 练。4.2.7 广 泛 收 集、整 理 安 全 信 息,建 立 并 保 管 安 全 管 理 档 案。4.2.8 发 生 安 全 事 故 及 时 处 理 并 报 告。对 发 生 的 安 全 事 故 及 时 查 明 原 因 和 损 失 情 况,认 定 事 故 责 任,提 出 处 理 意 见 和 改 进 措 施。D B 4 6/T 3 0 5 2 0 1 534.2.9 组 织 安 全 管 理 考 核。4.3 人 员 要 求4.3.1 安 全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人、专 职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应 取 得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证 书。4.3.2 从 业 人 员 应 掌 握 本 岗 位 的 安 全 操 作 技 能,熟 悉 安 全 生 产 规 章 制 度、安 全 操 作 规 程 和 应 急 工 作 方案,发 生 安 全 事 故 能 及 时 报 告 并 采 取 应 急 措 施。4.3.3 值 班 人 员 应 按 时 交 接 班,做 好 值 班 记 录。4.3.4 特 种 设 备 从 业 人 员、交 通 工 具 驾 驶 员 应 经 有 关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培 训 考 试 合 格 后,持 证 上 岗。4.3.5 宜 根 据 景 区(点)的 特 点 配 备 潜 水 教 练、登 山 教 练、攀 岩 教 练 等 技 术 人 员 以 及 救 生 员、安 检 员、消 防 员 等 安 全 保 障 人 员。5 安 全 管 理 规 范5.1 游 览 场 所5.1.1 应 设 置 游 览 安 全 须 知。5.1.2 游 览 线 路 应 安 排 合 理、通 行 顺 畅,无 安 全 隐 患。5.1.3 公 共 信 息 导 向 系 统 应 符 合 L B/T 0 1 3 的 要 求。5.1.4 应 设 置 监 控 设 施,配 备 独 立 的 监 控 室,监 控 系 统 应 符 合 G A/T 3 6 7 标 准 的 要 求。5.1.5 应 配 备 园 区 广 播。5.1.6 危 险 或 禁 止 进 入 的 地 段、场 所,应 设 置 防 护 设 施 和 醒 目 的 警 示 标 志。5.1.7 夜 间 游 览 区 域 应 配 备 数 量 充 足、满 足 需 要 的 照 明 设 备。5.1.8 较 陡 峭 的 步 行 路 段 应 设 置 台 阶 或 安 装 扶 手。5.1.9 非 游 泳 区、防 火 区、禁 烟 区 应 设 置 明 显 警 示 标 志。5.1.1 0 应 配 备 流 动 巡 查 人 员,游 客 一 旦 出 现 意 外 情 况 应 及 时 组 织 救 助。5.1.1 1 应 实 时 监 测 游 客 数 量,并 按 L B/T 0 3 4 的 要 求 控 制 游 客 流 量。5.1.1 2 危 险 旅 游 区 宜 配 备 卫 星 定 位 设 备。5.2 旅 游 饭 店旅 游 饭 店 安 全 管 理 应 符 合 D B 4 6/T 3 0 4 的 要 求。5.3 景 区 交 通5.3.1 机 动 车 道 标 志、标 线 应 符 合 G B 5 7 6 8 的 要 求。5.3.2 交 通 游 览 车、游 览 船 等 交 通 运 输 工 具 应 证 件 齐 全、有 效,每 天 检 查,定 期 保 养。5.3.3 交 通 工 具 操 作 人 员 应 遵 守 安 全 操 作 规 程。5.3.4 交 通 运 输 工 具 应 按 规 定 时 间、路 线、速 度 行 驶。5.3.5 急 弯、陡 坡、临 崖、临 水 等 危 及 安 全 的 路 段,应 设 置 警 示 标 识 和 安 全 防 护 设 施。5.3.6 发 生 交 通 阻 塞 时,应 及 时 做 好 分 流、疏 导,维 护 交 通 秩 序。5.3.7 停 车 场 应 地 面 平 整,划 有 车 位 标 线,有 专 人 负 责 管 理、疏 导。5.3.8 游 览 船 的 安 全 管 理 应 符 合 G B/T 2 6 3 6 5 的 要 求。5.4 餐 饮 场 所5.4.1 经 营 单 位 应 按 G B/T 2 6 3 6 1 的 要 求 建 立 完 善 的 管 理 制 度,取 得 餐 饮 服 务 许 可 证 和 营 业 执 照。D B 4 6/T 3 0 5 2 0 1 545.4.2 烧 烤、煎 炸 等 食 品 加 工 点 应 划 定 固 定 区 域,符 合 卫 生、环 保 及 消 防 要 求。5.4.3 生 产、加 工、就 餐 场 所 应 按 时 打 扫 卫 生,保 持 清 洁。5.4.4 餐 具、饮 具、酒 具 等 器 皿 消 毒 应 符 合 G B 1 4 9 3 4 标 准 的 要 求。5.4.5 生 活 饮 用 水 应 符 合 G B 5 7 4 9 的 要 求。5.5 娱 乐 场 所5.5.1 游 乐 园(场)的 安 全 管 理 应 符 合 G B/T 1 6 7 6 7 的 要 求,其 他 娱 乐 场 所 的 安 全 管 理 应 符 合 G B/T 2 6 3 5 3的 要 求。5.5.2 工 作 人 员 应 对 游 客 进 行 安 全 知 识 讲 解 和 安 全 事 项 说 明,指 导 游 客 正 确 使 用 娱 乐 设 施 设 备,发 现游 客 有 不 安 全 行 为 时 应 及 时 劝 阻。5.5.3 天 然 水 域 开 设 游 泳 场 或 水 上 娱 乐 项 目,应 当 划 定 明 确 的 范 围,设 置 安 全 标 志,海 滨 浴 场 应 设 置救 生 浮 标。5.5.4 漂 流、攀 岩、滑 翔 伞 等 特 种 体 育 项 目 安 全 管 理 应 符 合 G B 1 9 0 7 9 的 要 求。5.5.5 娱 乐 场 所 的 设 施 设 备 应 定 期 保 养、检 修。5.6 大 型 活 动 安 全5.6.1 应 进 行 安 全 风 险 评 估,建 立 游 客 流 量 控 制 和 应 急 工 作 方 案。5.6.2 通 讯、消 防、安 全 等 应 急 设 施 设 备 应 与 活 动 的 规 模 相 适 应,并 确 保 完 好 有 效。5.6.3 活 动 举 办 区 域 应 设 安 全 通 道 和 安 全 出、入 口,并 设 置 清 晰 明 显 的 安 全 引 导 标 识。5.6.4 宜 设 立 安 全 疏 导 缓 冲 区,缓 冲 区 应 建 在 地 域 开 阔、便 于 疏 散 的 区 域。5.6.5 举 办 夜 间 活 动 应 配 备 充 足 的 照 明 和 应 急 照 明 设 施,增 加 危 险 地 段 的 警 示 牌 和 巡 查 次 数。5.7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要 求5.7.1 经 营 高 空、高 速、水 上、潜 水、探 险 等 高 风 险 旅 游 项 目 应 取 得 相 应 的 经 营 许 可 证。5.7.2 应 制 定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操 作 规 程,作 业 人 员 应 熟 悉 安 全 操 作 规 程 和 应 急 工 作 方 案。5.7.3 特 种 设 备 运 行 前 应 进 行 安 全 检 查,日 常 使 用 状 况、运 行 故 障 和 事 故,均 须 记 录 在 案。5.7.4 特 种 设 备 应 定 期 进 行 检 查 和 维 护,应 建 立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技 术 档 案 并 由 专 人 管 理。5.7.5 当 特 种 设 备 出 现 故 障 或 者 发 生 异 常 情 况 时,应 立 即 停 止 运 行 并 进 行 检 查,排 除 故 障,消 除 安 全隐 患。5.7.6 非 公 路 旅 游 观 光 车 应 符 合 G B 2 4 7 2 7 的 要 求。5.8 消 防 安 全5.8.1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应 符 合 G A 6 5 4 的 要 求。5.8.2 重 点 防 火 部 位 应 设 置 明 显 的 禁 烟、防 火 标 志。5.8.3 各 有 关 场 所 应 按 有 关 规 定 合 理 设 置 消 防 通 道、配 备 消 防 设 施 和 灭 火 器 材 并 定 期 维 护 保 养。5.8.4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应 定 时 进 行 防 火 巡 查,消 除 火 灾 隐 患 并 做 好 记 录。5.8.5 安 全 管 理 部 门 应 定 期 组 织 消 防 演 练 和 检 查,配 备 专 兼 职 消 防 人 员。6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处 理6.1 应 建 立 2 4 小 时 值 班 和 巡 逻 制 度,成 立 应 急 救 援 队 伍,配 备 救 援 器 材 和 物 品,与 当 地 的 医 疗 机 构、公 安 部 门 建 立 应 急 处 置 机 制。D B 4 6/T 3 0 5 2 0 1 556.2 发 生 突 发 事 件 后,事 故 现 场 有 关 人 员 应 立 即 向 本 单 位 负 责 人 报 告,现 场 负 责 人 应 立 即 采 取 有 效 措施 组 织 抢 救,防 止 事 故 扩 大,减 少 人 员 伤 亡 和 财 产 损 失。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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