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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C S 0 3.9 8 0.0 1C C S A 1 0DB5204安 顺 市 地 方 标 准D B 5 2 0 4/T 8 2 0 2 3卷 烟 零 售 市 场 信 用 管 理 评 价 管 理 规 范E v a l u a t i o n o f C r e d i t M a n a g e m e n t i n t h e C i g a r e t t e R e t a i l M a r k e t2 0 2 3-0 9-1 5 发 布 2 0 2 3-1 0-0 1 实 施安 顺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D B 5 2 0 4/T 8 2 0 2 3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 起草。本 文 件 由 安 顺 市 烟 草 专 卖 局 提 出 并 归 口。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安 顺 市 烟 草 专 卖 局。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熊 凯、伍 廷 磊、程 凡、袁 朝 宇、苏 小 婷。D B 5 2 0 4/T 8 2 0 2 31卷 烟 零 售 市 场 主 体 信 用 评 价 管 理 规 范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卷 烟 零 售 市 场 主 体 信 用 评 价 管 理 的 原 则 和 依 据、评 价 人 员、信 用 行 为 评 价、信 用 等 级评 价、信 用 等 级 管 理、信 用 修 复、信 用 申 述 管 理 和 改 进 的 要 求。本 文 件 适 用 于 卷 烟 零 售 市 场 主 体 信 用 评 价 管 理。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本 文 件 没 有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信 用 等 级(C r e d i t R a t i n g)根 据 卷 烟 零 售 户 信 用 评 价,按 照“D 级”“C 级”“B 级”“A 级”“A A 级”和“A A A 级”进 行 等 级 类 别划 分。3.2信 用 修 复(C r e d i t R e p a i r)不 良 信 息 主 体 为 积 极 改 善 自 身 信 用 状 况,按 照 规 定 的 条 件 和 程 序,提 出 信 用 修 复 申 请 并 被 确 认 的 过程。3.3失 信 行 为(D i s h o n e s t b e h a v i o r)编 制 信 用 行 为 识 别 明 细 表 中 所 列 的 对 信 用 主 体 信 用 状 况 具 有 负 面 影 响 的 行 为。3.4卷 烟 货 源 特 色 标 签(C i g a r e t t e s u p p l y c h a r a c t e r i s t i c l a b e l)特 色 特 征 标 签 是 应 用 于 某 卷 烟 专 项 业 务 环 节 的 特 征 标 签,包 含 特 定 的 货 源 方 案、投 放 策 略 等,仅 限本 地 区 使 用。3.5信 用 申 诉(C r e d i t a p p e a l)D B 5 2 0 4/T 8 2 0 2 32公 民、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认 为 对 某 一 问 题 的 处 理 结 果 不 正 确,而 向 国 家 的 有 关 机 关 申 述 理 由,请 求重 新 处 理 的 行 为。4 原 则 和 依 据4.1 评 价 原 则对 卷 烟 零 售 市 场 主 体 信 用 评 价 时,应 遵 循 以 下 原 则:a)合 法 规 范;b)客 观 公 正;c)科 学 严 谨;d)全 面 准 确;e)注 重 实 效。4.2 评 价 依 据评 价 依 据 包 括 以 下 内 容:a)与 烟 草 专 卖 有 关 的 法 律、法 规、规 章、制 度;b)卷 烟 市 场 监 管 记 录。5 评 价 人 员评 价 人 员 应 具 备 下 列 要 求:a)应 持 有 烟 草 专 卖 执 法 证;b)应 为 行 政 区 域 内 有 烟 草 专 卖 执 法 权 限 的 专 卖 执 法 人 员。6 信 用 行 为 评 价6.1 专 卖 信 用 行 为 评 价专 卖 信 用 行 为 评 价 应 符 合 附 录 A 要 求6.2 营 销 信 用 行 为 评 价营 销 信 用 行 为 评 价 应 符 合 附 录 B 要 求。7 信 用 等 级 评 价7.1 评 价 对 象持 有 烟 草 专 卖 零 售 许 可 证 的 卷 烟 经 营 主 体。7.2 评 价 方 式采 用 积 分 制 管 理,初 始 信 用 分 值 为 3 6 6 分,评 价 人 员 在 日 常 工 作 中,通 过 信 用 行 为 识 别,将 涉 及 管理 服 务 对 象 的 相 关 信 用 行 为,通 过 卷 烟 市 场 信 用 平 台 移 动 终 端,实 时 传 递 给 数 据 中 心,记 录 信 用 分 值 自动 进 行 评 价。8 信 用 等 级 管 理8.1 信 用 等 级 划 分 及 奖 惩D B 5 2 0 4/T 8 2 0 2 33根 据 分 值 不 同 将 管 理 服 务 对 象 的 信 用 等 级 进 行 划 分,依 据 等 级 进 行 分 类 管 理,信 息 等 级 管 理 应 符 合附 录 C 要 求。8.2 实 施 方 式按 季 度 统 计 零 售 户 信 用 等 级 情 况,结 合 评 价 结 果 按 季 度 进 行 服 务 管 理。9 信 用 修 复9.1 信 用 修 复 范 围失 信 行 为 被 认 定 且 已 被 扣 除 信 用 分 的 零 售 户。9.2 信 用 修 复 条 件信 用 修 复 条 件 如 下:a)行 政 处 罚、刑 事 处 罚 等 明 确 的 法 定 责 任 和 义 务 履 行 完 毕,社 会 不 良 影 响 消 除;b)自 失 信 行 为 认 定 之 日 起 无 失 信 扣 分 行 为;c)法 律、法 规 对 相 关 违 法 行 为 规 定 了 附 带 期 限 的 惩 戒 措 施 的,在 相 关 期 限 届 满 后。9.3 信 用 修 复 方 式9.3.1 失 信 行 为 等 级失 信 行 为 等 级 划 分 为 一 类 失 信 行 为、二 类 失 信 行 为 和 三 类 失 信 行 为,严 重 程 度 逐 渐 加 重。9.3.2 主 动 信 用 修 复失 信 行 为 产 生 后,满 足 信 用 修 复 条 件 的 零 售 户 可 以 按 照 以 下 方 式 进 行 主 动 信 息 修 复:a)一 类 失 信 行 为 自 接 收 到 信 用 扣 分 通 知 之 日 起,通 过 信 用 平 台 完 成 诚 信 经 营 答 题 后 即 可 修 复 被 扣信 用 分;b)二 类 失 信 行 为 自 接 收 到 信 用 扣 分 通 知 之 日 起,在 整 改 纠 正 失 信 行 为,消 除 不 良 影 响 后,通 过 信用 平 台 参 与 诚 信 经 营 线 上 培 训,完 成 课 时 和 考 试 后 即 可 修 复 被 扣 信 用 分;c)三 类 失 信 行 为 自 接 收 到 信 用 扣 分 通 知 之 日 起,在 整 改 纠 正 失 信 行 为,消 除 不 良 影 响 后,由 认 定单 位 组 织 线 下 专 项 信 用 修 复 培 训 课 程,完 成 课 程 后 即 可 修 复 信 用 分。9.3.3 自 动 信 用 修 复基 于 零 售 户 失 信 行 为 程 度,且 零 售 户 满 足 信 用 修 复 条 件,平 台 自 动 修 复 零 售 户 信 用,修 复 方 式 如 下:a)一 类 失 信 行 为 自 接 收 到 信 用 扣 分 通 知 之 日 起,两 个 月 逐 步 恢 复 被 扣 信 用 分;b)二 类 施 行 行 为 自 接 收 到 信 用 扣 分 通 知 之 日 起,在 整 改 纠 正 失 信 行 为,消 除 不 良 影 响 后,六 个 月逐 步 恢 复 被 扣 信 用 分;c)三 类 失 信 行 为 自 接 收 到 信 用 扣 分 通 知 之 日 起,在 整 改 纠 正 失 信 行 为,消 除 不 良 影 响 后,十 二 个月 逐 步 恢 复 被 扣 信 用 分。9.3.4 主 动 信 用 修 复 频 次线 上 答 题 补 分 每 月 可 进 行 2 次,线 上 培 训 课 程 每 季 度 可 参 加 2 次,线 下 培 训 课 程 由 认 定 单 位 适 时 组 织。1 0 信 用 申 述 管 理1 0.1 受 理受 理 要 求 如 下:D B 5 2 0 4/T 8 2 0 2 34a)卷 烟 零 售 主 体 对 作 出 的 信 用 识 别 评 价 记 分 决 定 和 信 用 积 分、等 级 存 在 异 议 的,在 通 过 信 用 管 理信 息 平 台 收 到 通 知 公 告 或 查 询 后 提 出 申 述;b)收 到 信 用 识 别 评 价 记 分 决 定 之 日 起 三 个 工 作 日 内 未 进 行 申 诉 的,视 为 放 弃 申 述;c)查 询 到 自 身 信 用 积 分 或 信 用 等 级 后。1 0.2 申 诉 范 围申 诉 范 围 如 下:a)对 信 用 识 别 评 价 记 分 行 为 决 定 不 服 的;b)对 自 身 的 信 用 积 分 和 信 用 等 级 有 疑 义 的。1 0.3 申 诉 程 序申 诉 程 序 如 下:a)卷 烟 零 售 主 体 通 过 安 顺 烟 草 零 售 市 场 信 用 管 理 平 台 的 申 述 通 道 提 出 申 述 请 求,并 填 写 申 请 复 核的 事 项、理 由 和 依 据;b)管 理 部 门 接 到 卷 烟 零 售 主 体 的 申 述 申 请 后,启 动 申 述 的 处 理 程 序,并 在 规 定 的 时 限 内 作 出 申 述处 理 决 定:c)应 对 信 用 识 别 评 价 记 分 申 述 的 5 个 工 作 日 作 出 申 述 处 理 决 定;d)应 对 信 用 积 分 和 信 用 等 级 申 述 的 7 个 工 作 日 作 出 申 述 处 理 决 定。1 0.4 回 避在 处 理 申 述 时,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应 回 避。a)卷 烟 零 售 主 体 的 近 亲 属;b)与 申 诉 事 项 有 利 害 关 系;c)与 卷 烟 零 售 主 体 有 其 他 关 系,可 能 影 响 公 正 处 理 的。1 0.5 信 用 申 述 调 查 处 理1 0.5.1 要 求申 述 管 理 部 门 在 受 理 申 述 后,应 进 行 查 询 和 核 查,并 提 出 具 体 的 处 理 意 见。1 0.5.2 调 查申 述 管 理 部 门 根 据 申 述 的 事 项,可 采 取 查 阅 系 统、调 阅 卷 宗、实 地 核 查、询 问 相 关 评 价 人 等 方 式 进行 调 查:a)对 信 用 识 别 评 价 记 分 进 行 申 述 的:1)查 阅 信 用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中 执 法 人 员 记 分 时 的 依 据 及 其 提 交 的 记 分 证 据;2)询 问 相 关 执 法 人 员、卷 烟 零 售 主 体;3)查 阅 相 关 案 件 卷 宗;4)实 地 到 卷 烟 零 售 主 体 经 营 场 所 核 查。b)对 卷 烟 零 售 主 体 信 用 积 分 或 信 用 等 级 进 行 申 述 的:1)查 阅 信 用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中 卷 烟 零 售 主 体 记 分 历 史 记 录;2)查 阅 信 用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中 卷 烟 零 售 主 体 的 信 用 等 级 划 分 记 录。1 0.5.3 决 定申 述 管 理 部 门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提 出 处 理 意 见,区 别 不 同 情 况,作 出 下 列 决 定:D B 5 2 0 4/T 8 2 0 2 35a)对 信 用 识 别 评 价 记 分 进 行 申 述 的:1)原 信 用 识 别 评 价 记 分 决 定 正 确 的,维 持 原 决 定;2)原 信 用 识 别 评 价 记 分 决 定 依 据 不 当 或 证 据 不 充 分 的,撤 销 原 记 分 决 定,追 究 记 分 责 任 人 相关 责 任,并 恢 复 卷 烟 零 售 主 体 记 分 前 的 信 用 积 分 和 信 用 等 级。b)对 卷 烟 零 售 主 体 信 用 积 分 或 信 用 等 级 进 行 申 述 的:1)原 信 用 积 分 和 信 用 等 级 划 分 无 误 的,维 持 卷 烟 零 售 主 体 原 信 用 积 分 和 信 用 等 级;2)因 系 统 或 人 为 因 素 导 致 卷 烟 零 售 主 体 信 用 积 分、信 用 等 级 出 现 错 误 的,追 究 责 任 人 相 关 责任,并 及 时 更 正 卷 烟 零 售 主 体 信 用 积 分 和 信 用 等 级。1 0.5.4 告 知申 述 管 理 部 门 在 作 出 申 诉 处 理 决 定 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通 过 安 顺 市 烟 草 零 售 市 场 信 用 管 理 信 息 平 台 将申 诉 处 理 决 定 送 达 申 诉 人;卷 烟 零 售 主 体 在 申 述 期 间,对 其 采 取 的 信 用 管 理 措 施 暂 缓 执 行,至 申 述 处 理结 束 后 恢 复 执 行;管 理 部 门 不 能 因 卷 烟 零 售 主 体 申 述 而 加 重 对 其 采 取 的 信 用 管 理 措 施。1 0.6 信 用 申 述 二 次 申 诉1 0.6.1 要 求卷 烟 零 售 主 体 若 对 申 述 管 理 部 门 作 出 的 申 述 处 理 决 定 不 服 或 不 满 的,在 收 到 申 述 决 定 起 3 个 工 作 日内,可 以 通 过 安 顺 市 烟 草 零 售 市 场 信 用 管 理 信 息 平 台 再 次 提 出 二 次 申 述。1 0.6.2 决 定申 作 出 申 述 最 终 处 理 决 定 如 下:a)初 次 申 述 处 理 决 定 正 确 的,维 持 原 处 理 决 定;b)初 次 申 述 处 理 决 定 错 误 的,追 究 处 理 申 述 的 相 关 责 任 人 员,并 在 2 个 工 作 日 内 执 行 最 终 处 理 决定。1 0.6.3 撤 回在 未 作 出 申 诉 处 理 决 定 前,卷 烟 零 售 主 体 可 以 撤 回 申 诉。申 述 管 理 部 门 在 接 到 撤 回 申 诉 后,可 停 止申 诉 书 受 理、调 查 和 处 理 工 作。卷 烟 零 售 主 体 撤 回 申 诉 的,不 应 以 相 同 理 由 再 次 申 诉。1 1 改 进1 1.1 改 进 依 据改 进 的 依 据 包 括 但 不 限 于:a)适 用 的 烟 草 专 卖 法 律、法 规、规 章 发 生 变 化 时;b)上 级 烟 草 专 卖 主 管 部 门 等 相 关 方 反 馈 的 意 见;c)领 导 意 识、评 价 员 工 能 力 和 建 议。1 1.2 改 进 内 容改 进 的 内 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a)改 进 和 完 善 烟 草 专 卖 零 售 行 为 管 理 标 准;b)改 进 和 提 升 专 卖 执 法 人 员 的 素 质 和 能 力,调 整 人 员 结 构,提 升 人 员 技 能 等;c)改 进、升 级 设 施 设 备。D B 5 2 0 4/T 8 2 0 2 36附 录 A(规 范 性 附 录)烟 草 专 卖 信 用 行 为 评 价 表表 A.1 烟 草 专 卖 领 用 行 为 评 价 表烟草专卖信用行为评价表加分 分值:3 0 分加分项序号 信用行为 评价要求 评价依据是否需要审核信用分值1 诚信经营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持有分值为 1 2分,且 连 续 3 个 月 无 烟 草 专 卖 零 售 许可 证 扣 分 行 为 加 2 分,连 续 6 个 月 的加 3 分,连续 9 个月的加 4 分,连续 1 2个月的加 5 分,连续 1 8 个月的加 7 分,连续 2 4 个月的加 9 分。若出现一次 烟草 专 卖 零 售 许 可 证 扣 分 行 为,该 项 加分清零。烟 草 专 卖 零 售许可证 记分情况是 3 0基础 分值:2 7 0 分减分项序号 信用行为 评价要求失信程度评价评价依据是否需要审核信用分值1 亮证经营未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正本摆放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一类 市场走访影像材料 否 2 22 规范经营未在显著位置张贴禁止向未成年人售烟的警示标语一类 市场走访影像材料 否 4 53 规范经营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遗失、损坏,未及时申请补办一类市场走访影像材料,责令整改通知书否 4 54 规范经营在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有效期内,经营者姓名及经营地址名称等登记事项发生改变,或者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发生改变,经责令依法变更后仍未提出变更申请一类市场走访、执法影像材料,责令整改通知书否 6 75 规范经营 明知烟草制品霉坏、变质,仍继续销售 一类市场走访、执法影像材料或消费者投诉查实,责令整改通知书否 6 76 守法经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情节较重(查获真品卷烟 3 0 万支以下或经营数额 5 万元以下)一类查清违法事实后的相关执法文书否 6 77 守法经营销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销售的新型烟草制品一类市场走访、执法影像材料否 6 78 守法经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情节严重(查获真品卷烟 3 0 万支以上或经营数额 5 万元以上)一类查清违法事实后的相关执法文书否 1 3 59 守法经营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一般情节(查获卷烟 1 万支以下)一类查清违法事实后的相关执法文书否 1 3 51 0 规范经营持证人在许可证有效期限内不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未及时提出歇业申请。一类责令整改通知书规定期限未办理的否 1 3 5D B 5 2 0 4/T 8 2 0 2 37表 A.1 烟 草 专 卖 领 用 行 为 评 价 表减分项序号 信用行为 评价要求失信程度评价评价依据是否需要审核信用分值1 1 守法经营拒绝、阻碍烟草专卖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一类市场走访、执法影像材料否 1 3 51 2 规范经营 应当申请停业,未及时申请 二类责令整改通知书规定期限未办理否 1 3 51 3 守法经营利用自动售货机、自动博彩、游戏设备、信息网络渠道销售或变相销售烟草制品,或为他人利用自动售货机、自动博彩、游戏设备、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制品提供便利二类市场走访、执法影像材料否 1 3 51 4 守法经营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制品;或为他人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制品提供便利的一般情节(查获卷烟 2 0 万支以下或者涉案烟草专卖品价值 5 万元以下)二类查清违法事实后的相关执法文书否 1 3 51 5 守法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拒不执行整改二类市场走访、执法影像材料,责令整改通知书否 2 7 01 6 规范经营向中小学生及其他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或新型烟草制品二类市场走访、执法影像材料,相关投诉查实或其他执法部门举证否 2 7 01 7 守法经营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一次销售卷烟、雪茄烟 5 0 条以上二类查清违法事实后的相关执法文书否 2 7 01 8 规范经营其他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且持证人拒不整改二类市场走访、执法影像材料,责令整改通知书否 2 7 01 9 守法经营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制品;或为他人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制品提供便利情节特别严重(查获卷烟 2 0 万支以上或者涉案烟草专卖品价值 5 万元以上)二类查清违法事实后的相关执法文书否 2 7 0D B 5 2 0 4/T 8 2 0 2 38表 A.1 烟 草 专 卖 领 用 行 为 评 价 表三类 失信行为直接推送黑名单项目序号 信用行为 评价要求 评价依据是否需要审核信用分值1 守法经营因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处罚文书 是 2 7 02 守法经营 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 判决文书 是 2 7 03 守法经营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情节特别严重的(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一次性查获假烟一万支以上)查清违法事实后的相关执法文书是 2 7 04 守法经营以暴力威胁手段拒绝、阻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市场走访、执法记录的影像材料是 2 7 05 守法经营 拒不执行烟草专卖行政处罚 相关印证材料 是 2 7 06 规范经营在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有效期内,改变经营地址(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除外)或者具有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未及时重新申领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市场走访、执法记录的影像材料,责令整改通知书是 2 7 07 规范经营使用涂改、伪造、变造的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市场走访、执法记录的影像材料,相关执法文书是 2 7 08 规范经营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市场走访、执法记录的影像材料,相关执法文书是 2 7 0D B 5 2 0 4/T 8 2 0 2 39附 录 B(规 范 性 附 录)卷 烟 营 销 信 用 行 为 评 价 表表 B.1 卷 烟 营 销 信 用 行 为 评 价 表卷烟营销信用行为评价表加分 分值:1 0 4 分加分项序号 信用行为 评价要求 评价依据是否需要审核信用分值1 扫码质量月度达到高标准扫码条件客户,每次加 3 分,加满该项总分为止。省 级 卷 烟营销平台否 3 62 密码重置每季度,未发生密码重置需求零售客户,每季度 加2 分,加满为止。卷 烟 营 销中心提供是 83 在网运行年度正常订货率 6 0%-7 5%的,该项加 4 分;达7 6%-8 5%的,加 6 分;达 8 6%以上的,加 1 0 分;该项分数不累加,以当年度所达比例对应分值计算。省 级 卷 烟营销平台否 1 04 高质量网结月度周期内每次订货均实现网上结算的,加 2 分,加满为止。系统查询 否 2 45现代终端运行质量(与基础第5 项合并记分)对已纳入现场终端客户的运行质量进行评估,出现一次月度运行质量测评结果为“质量高”的客户 加1.5 分,加满为止。省 级 卷 烟营销平台否 1 66市场自动信息数据采集现代终端运行质量(与基础第 6项合并记分)每月零售户自动信息数据还原后未出现无效样本的每次加 2 分,加满为止。省 级 卷 烟营销平台否 1 0基础 分值:9 6 分减分项序号 信用行为 评价要求 评价依据失信程度是否需要审核信用分值1 明码标价发现未明码标价的,每次扣 2 分(以月度为修复周期),扣完为止。客 户 经 理、专卖 稽 查 员 市 场走访提供否 1 62禁 止 向 未 成 年人 销 售 卷 烟 标识是否有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卷烟标识,没有粘贴标识该项不得分。客 户 经 理 市 场走 访,拍 照 记录是 1 63客 户 结 算 不 成功由于零售客户自身原因导致结算不成功的,出现一次扣 1 分,扣完该项总分为止。省 级 卷 烟 营 销平台否 64现 代 终 端 运 行质量对已纳入现场终端客户的运行质量进行评估,出现一次月度运行质量测评结果为“质量低”的客户扣 2 分,扣完该项总分为止。省 级 卷 烟 营 销平台否 2 45现 代 终 端 退 出建设现 代 终 端 在 协 议 期 内 因 客 户 原 因 导 致 退 出 现 代终端建设名单的情形,该项不得分。后台数据提取 否 2 46市 场 自 动 信 息数据采集零 售 户 自 动 信 息 数 据 每 周 还 原 后 出 现 无 效 样 本一次扣 2 分,扣完该项总分为止。省 级 卷 烟 营 销平台否 1 0D B 5 2 0 4/T 8 2 0 2 31 0附 录 C(规 范 性 附 录)信 用 等 级 划 分 及 分 类 管 理 表表 C.1 信 用 等 级 划 分 及 分 类 管 理 表信用等级分类管理要求备注专卖管理 营销服务红 名 单(各 县(区)局分数排名前三位)1.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到期申请延续时,延续时限参考房屋合法有效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 5 年);1.新品选点推荐;2.设置“绿色通道”,主动提醒持证人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相关业务,优先办理涉烟业务事宜;2.货源特色标签 1;3.作为卷烟诚信经营代表,在全市范围向消费者推介;3.与 卷 烟 经 营 活 动 有 关 的 优 惠存贷业务名单推送;4.监管方式:日常监管+“双随机”,检查内容:以法律法规宣传和服务为主;4.品牌营销活动优先考虑、客户培训服务等优先;5.作为卷烟诚信经营代表向“信用中国(贵州安顺)”网站推送。5.终端建设优先考虑。A A A 级(信 用分 值 在 4 7 4 分 5 0 0 分 区间)1.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到期申请延续时,延续时限参考房屋合法有效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 4 年);1.新品选点推荐;2.设置“绿色通道”,主动提醒持证人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相关业务,优先办理涉烟业务事宜;2.货源特色标签 1;3.作为卷烟诚信经营代表,在所属县(区)范围向消费者推介;3.与 卷 烟 经 营 活 动 有 关 的 优 惠存贷业务名单推送;4.监管方式:日常监管+“双随机”,检查内容:以法律法规宣传和服务为主。4.客户培训服务等优先。A A 级(信 用 分值 在 4 2 3 分 4 7 3 分 区 间的)1.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到期申请延续时,延续时限参考房屋合法有效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 3 年);1.新品选点推荐;2.设置“绿色通道”,主动提醒持证人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相关业务,优先办理涉烟业务事宜;2.货源特色标签 2;3.作为卷烟诚信经营代表,在消费者实时所在区域范围内推介;3.客户培训服务等优先;4.监管方式:日常监管+“双随机”,检查内容:以法律法规宣传、服务和店面检查为主。4.可申请调增月进货总量上限。A 级(信 用 分值 在 3 8 8 分 4 2 2 分 区 间)1.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到期申请延续时,延续时限参考房屋合法有效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 3 年);1.新品选点推荐;2.设置“绿色通道”,主动提醒持证人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相关业务,优先办理涉烟业务事宜;2.货源特色标签 3;D B 5 2 0 4/T 8 2 0 2 31 1表 C.1 信 用 等 级 划 分 及 分 类 管 理 表信用等级分类管理要求备注专卖管理 营销服务A 级(信 用 分 值在 3 8 8 分 4 2 2分 区 间)3.作为卷烟诚信经营代表,在消费者实时所在区域范围内推介;3.客户培训服务等优先。4.监管方式:日常监管+“双随机”,检查内容:以法律法规宣传、服务、店面和仓储检查为主;B 级(信 用分 值 在 3 0 1 分 3 8 7 分 区 间)1.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到期申请延续时,延续时限参考房屋合法有效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 2 年);2.监管方式:日常监管、“双随机”、错时监管,检查内容:以法律法规宣传、店面、仓储检查和及时纠偏为主;C 级(信 用分 值 在 3 0 0 分以 下 且 无 三 类失 信 行 为)1.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到期申请延续时,延续期限为1 年;1.期 限 内 是 终 端 客 户 胡 取 消 终端 资 格,不 是 终 端 客 户 胡 不 予纳入拟建终端。2.办理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相关事项时,对其提供的所有资料的真实性以实地核查为主;2.停 止 供 应 紧 俏 货 源 品 牌 一 个月。3.列入重点监管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生涉烟违法行为时,按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高标准执行;3.调减 5 0%月订货量二个月。4.监管方式:日常监管、“双随机”、错时监管、重点监管、专项治理,检查内容:以法律法规宣传、店面、仓储检查和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为主;5.在全县范围向消费者公示。D 级(信 用分 值 在 3 0 0 分以 下 且 有 三 类失 信 行 为)1.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到期申请延续时,延续期限为1 年或不予延续;1.取消终端及其建设资格;2.办理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相关事项时,对其提供的所有资料的真实性以实地核查为主;2.停 止 供 应 紧 俏 货 源 品 牌 三 个月。3.列入重点监管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生涉烟违法行为时,按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高标准执行;3.调减 5 0%月订货量六个月。4.监管方式:日常监管、“双随机”、错时监管、重点监管、专项治理,检查内容:以法律法规宣传、店面、仓储检查和及时清理整顿为主;4.降低客户档位 5 档。5.在全市范围向消费者公示;6.向“信用中国(贵州安顺)”网站推送。D B 5 2 0 4/T 8 2 0 2 31 2参 考 文 献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6 3 号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处 罚 法 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2 9 号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商 标 法 3 国 务 院 令 第 2 2 3 号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烟 草 专 卖 法 实 施 条 例 4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令 第 3 7 号 烟 草 专 卖 许 可 证 管 理 办 法 5 国 烟 法 2 0 2 0 2 0 5 号 烟 草 专 卖 许 可 证 管 理 办 法 实 施 细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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