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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65.020.40 B 64 DB22 吉林省地方标准 DB 22/T 23312015 红松、落叶松人工林碳増汇抚育技术规程 Carbon sequestration and sink enhancement technogocal of Korean pine and Larch plantation 2015-11-25发布 2015-12-25实施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22/T 23312015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吉林省林业厅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吉林省林业科学研究院。本标准起草人:梁万君、陈建军、任军、邹建军。DB22/T 23312015 1 红松、落叶松人工林碳増汇抚育技术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红松、落叶松人工林透光伐、生长伐、修枝、林地管理、抚育作业剩余物处理等技术内容和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红松、落叶松人工林碳増汇的抚育管理。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5781-2009 森林抚育规程 GB/T 18337.3-2001 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 3 透光伐 3.1 抚育条件 3.1.1 郁闭后红松、落叶松及与其混交的树种受到非目的树种、灌木、杂草影响的幼龄林。3.1.2 郁闭度在 0.9 以上或分布不均郁闭度在 0.8 以上的幼龄林,密度超过经营密度上限,经营密度参见附录A。3.2 技术要求 3.2.1 对于密度较大的林分,适度间伐,间伐时把握间密留均、留优去劣的原则。3.2.2 当有其它树种侵入时,伐除影响红松或落叶松幼树生长的其它树种,不影响生长的树种应予以保留,尽量保持生物多样性和固碳能力。3.2.3 割除幼树周围 1 m 范围以及斜侧上方影响幼树生长的杂草灌木。3.3 抚育强度 以林分的平均胸径控制每公顷的保留株数,计算抚育强度。伐后郁闭度应保留在0.7以上,且郁闭度减低幅度不得大于0.2,株数不低于经营密度下限,经营密度参见附录A。3.4 抚育间隔期 当林分密度超过经营密度上限时应再次抚育。4 生长伐 4.1 抚育条件 DB22/T 23312015 2 4.1.1 郁闭度符合 GB/T 15781-2009 中8.1 的规定,同时密度高于经营密度上限。4.1.2 胸径连年生长量明显下降的中龄林。4.1.3 受害程度符合 GB/T 18337.3-2001中5.2.1.1.1 规定的中龄林。4.2 技术要求 4.2.1 伐去被压木、濒死木、病腐木和枯立木。4.2.2 天然树种侵入后形成的人工林,保留黄波罗、水曲柳、胡桃楸、紫椴等珍贵树种。如果落叶松影响了上述混交树种的生长,可伐除落叶松。4.2.3 遭受自然灾害且超过 10%的林分,应进行卫生伐。4.2.4 伐后的林分要求水平分布均匀,垂直分布有利于形成梯级郁闭。4.3 抚育强度 伐后郁闭度应保留在0.6以上,且郁闭度减低幅度不得大于0.2,株数不低于经营密度下限。4.4 抚育间隔期 当林分密度超过经营密度上限,且郁闭度在0.8以上时,应再次抚育。5 修枝 5.1 修枝时间与季节 当林分充分郁闭,林冠下出现死枝,且需要修枝的林木占总数的60%以上时,应进行修枝。在树木萌动前或停止流动后即可开始修枝。当上次修枝后又出现1-2轮死枝时即可进行下一次修枝。5.2 修枝强度 修枝只在幼龄林中进行。修枝强度一般修除全部死枝和树冠下部1轮2轮活枝,修枝后保留冠长不低于树高的2/3。6 林地管理 禁止在林地内放牧、开垦、开矿、采石、筑坟、挖沙取土,以及修建房屋(护林用房除外)、道路(作业路、防火线除外)等基础设施。7 抚育作业剩余物的处理 采伐抚育作业剩余物应采取运出、或者按一定间距均匀堆放等适当方式处理。在操作时避免伤害林下更新的幼苗幼树,避免干扰枯枝落叶层和土壤层。DB22/T 23312015 3 A A 附 录 A(资料性附录)红松、落叶松人工林经营密度表 红松、落叶松人工林经营密度见表A.1。表A.1 红松、落叶松人工林经营密度表 林分平均胸径 cm 落叶松 N/hm2 红松 N/hm2 6 17002500 24002800 8 13701990 18302120 10 11901658 11901658 12 10401400 12401454 14 8701200 10701258 16 7801050 9441105 18 700940 8421000 20 600800 770900 22 560740 700830 24 520680 650760 26 510630 600700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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