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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29.020 K 00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 11/1134 2014 高压电力用户安全用电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safe use electricity of high voltage power consumers 2014-12-17发布 2015-07-01实施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11/1134 2014 I 目 次 前言.IV 引言.V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基本要求.3 5 电力用户等级分类.3 6 供电方式.4 7 设备管理.4 8 自备应急电源管理.8 9 安全管理.10 10 运行管理.12 11 试验和校验.15 12 电力调度管理.16 13 应急管理.17 14 重大活动安全用电.17 DB11/1134 2014 II 前 言 本标准的第 6章 6.4条、第 8章 8.1.2条、第 14章 14.3条为强制性条文,其余为推荐性条文。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标准由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实施。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电力行业 协 会、国网 北京市电力 公司。本标准 主 要起草 人:郭连启、周长宽、史景坚、宋鹏、王罡、张伯廉、乔宏克、唐天伟、李立刚、李海涛、关瑞利、黄仁乐、刘汝谦、鲁玉桐、孙振海、王峥、马 全 如、李果雪。DB11/1134 2014 III 引 言 首都 北京 是 全 国 的 政治、文 化中心,确保首都 安全 可靠 的电力供应 是 全 社 会的 共同责任。高压 电力用户安全用电管理 以维护 电 网 安全运行和电力用户安全用电为 目 的,规范 高压 电力用户安全用电行为,提 高 其安全用电管理 水平,保障人身、设备和电 网 安全,对于保持社 会 稳 定和 促进经济 发展 具有十 分重要的 意 义。为 了进一步 提 高 电 网 供电 可靠 性和电力用户安全用电 水平、营 造 和 谐 的供用电 环境、确保 北京电 网安全 稳 定运行,本 着职 责 清晰、管理 明 确、有 法 可 依 的 原 则,在认真总结 安全用电管理实 践 经 验的基 础上,结合 北京 地区 电力用户安全用电的实 际情况,依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全 生产法、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电力 法、电力供应 与使 用条 例、电力设施 保护 条 例、供电 营 业规则 和其 他 国 家 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DB11/1134 2014 1 高压电力用户安全用电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 了高压 电力用户的等级分类、供电方式、设备管理、自备应急电源管理、安全管理、运行管理、试验和校验、电力调度管理、应急管理、重大活动安全用电。本标准 适 用 于 10(6)kV 220kV高压 电力用户安全用电管理 工作。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 文件 对于 本文件的应用 是 必不 可 少 的。凡 是 注日期 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文件。凡 是 不注日期 的引用文件,其 最新版 本(包括所 有 的 修 改单)适 用 于 本文件。GB 2820 往复 式 内燃机驱 动的 交流 发电 机 组 GB/T 2900.50 电 工 术语 发电、输 电 及配 电 通 用术语 GB/T 2900.52 电 工 术语 发电、输 电 及配 电 发电 GB 3096 城 市 区域环境噪声 标准 GB/T 12326 电 能质量 电 压 波 动和 闪变 GB/T 14285 继 电 保护 和安全自动 装置技 术规 程 GB/T 14549 电 能质量 公 用电 网 谐波 GB/T 15543 电 能质量 三相 电 压 不 平 衡 度 GB 26859 电力安全 工作 规 程 电力 线路部 分 GB 26860 电力安全 工作 规 程 发电 厂 和 变 电 站 电 气 部 分 GB/Z 29328 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 及 自备应急电源 配置技 术规范 GB 50016 建筑 设 计防火 规范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 配置 设 计 规范 GB 50150 电 气 装置 安 装工程 电 气 设备 交 接 试验标准 GB 50229 火 力发电 厂与变 电 站 设 计防火 规范 DL/T 559 220kV 750kV电 网 继 电 保护 装置 运行 整 定规 程 DL/T 584 3kV 110kV电 网 继 电 保护 装置 运行 整 定规 程 DL/T 587 微 机继 电 保护 装置 运行管理规 程 DL/T 596 电力设备 预防 性试验规 程 DL/T 684 大 型 发电 机变 压 器 继 电 保护 整 定 计算导 则 DL/T 995 继 电 保护 和安全自动 装置 检 验规 程 GA 1089 电力设施 治 安 风险 等级和安全 防 范要求 DB11/078 北京市 工 业 整 流 设备 谐波 限 制 3 术语和定义 GB/T 2900.50、GB/T 2900.52和 GA 1089界 定的 以 及下列 术语和定义 适 用 于 本文件。DB11/1134 2014 2 3.1 高 电 压 high voltage;HV(1)通 常指超过 1kV的电 压 等级。(2)特 定 情况下,指 电力 系统 中 输 电的电 压 等级。3.2 电力用户 power consumer 从 公 用电 网 接受 电力供应的 一 方。3.3 负荷控制装置 load control equipment 安 装在 电力用户 处 的 可 监测、控 制电力用户用电 负荷 的 装置。3.4 自备应急电源 self-contained emergency power supply 电力用户自 己 配置 的,在 正常 电源发 生 故 障 时 确保 重要 负荷 继 续 供电的电源。3.5 集控站 centralized monitoring center 具 备 对 所 管 辖 范围 内 各 变 电 站 和 配 电 室 相 关 设备 及 其运行 情况 实 现远 方 遥控、遥测、遥信、遥 调、遥视 等 功 能 的 监测控 制 中心。3.6 危急缺陷 emergency defects 缺陷严 重 程 度 使 设备 不能继 续 安全运行,随时 可 能 导致事故 发 生 或危 及 人身 安全,必 须尽快消除或采取 必 要的安全 技 术 措 施 进 行 临时处 理的 缺陷。3.7 严重缺陷 serious defects 缺陷严 重 程 度 对人身 和设备安全 构成威胁,但 设备 仍 可 在 短 期内继 续 运行,应 在 短 期内 消除 的 缺陷。3.8 一般缺陷 general defects 缺陷严 重 程 度 对 设备 近 期 安全运行 影响 不 大,可 列 入年、季 度 检 修 计划或 日 常 维 修工作 中 消除 的 缺陷。3.9 重要电力用户 important power consumer DB11/1134 2014 3 在 国 家 或者 一 个 地区(城 市)的 社 会、政治、经济 生 活 中 占 有 重要 地 位,对 其 中 断 供电 将 可 能造 成 人 身 伤亡、较 大 环境 污染、较 大 政治 影响、较 大 经济 损失、社 会 公共 秩序严 重 混乱 的用电单位 或 对 供电 可靠 性 有 特 殊 要求的用电 场 所。3.10 重大活动 important activity 由 国 家 或 北京市 人 民 政 府 组织 或 认 定的,具有 重大 影响 和 特 定规 模 的 政治、经济、科 技、文 化、体育 等活动。4 基本要求 4.1 供电 企 业、电力用户 双 方(以 下 简称:供用电 双 方)应 贯彻“安全第 一、预防 为 主、综 合 治 理”的方 针,坚持“保人身、保 电 网、保 设备”的 原 则,按照 国 家、行业 及 本标准 相 关 规定,安全供电、安全用电,共同维护 电 网 安全。4.2 电力用户应自 觉 维护 用电 秩序,不 对 电 网 和其 他 用户 造 成影响。4.3 各 行业电力用户应 根 据 本标准制 订 安全用电管理实施 细 则。5 电力用户等级分类 5.1 电力用户分类 高压 电力用户 根 据 供电 可靠 性的要求 以 及 中 断 供电的 危 害 程 度分为重要电力用户和 普 通 电力用户。5.2 重要电力用户 5.2.1 根 据 供电 可靠 性的要求 以 及 中 断 供电的 危 害 程 度,重要电力用户 可 分为 特 级、一 级、二 级重要电力用户和 临时 性重要电力用户。重要电力用户的 认 定应 在 市 政 府 电力行 政 管理 部 门 主 导 下,组织供电企 业和用户 统 一 开 展,采取 一 次 认 定,每 年 审核 新 增 和 变 更 的重要电力用户。5.2.2 特 级重要电力用户,是 指 在 管理 国 家 事 务 中具有 特 别 重要的 作 用,中 断 供电 将 可 能 危 害 国 家 安 全的电力用户。5.2.3 一 级重要电力用户,是 指 中 断 供电 将 可 能产生下列 后 果 之 一 的电力用户:a)直 接 引发 人身 伤亡 的;b)造 成严 重 环境 污染 的;c)发 生 中 毒、爆炸 或火 灾 的;d)造 成 重大 政治 影响 的;e)造 成 重大 经济 损失 的;f)造 成较 大范围 社 会 公共 秩序严 重 混乱 的。5.2.4 二 级重要电力用户,是 指 中 断 供电 将 可 能产生下列 后 果 之 一 的电力用户:a)造 成较 大 环境 污染 的;b)造 成较 大 政治 影响 的;c)造 成较 大 经济 损失 的;d)造 成 一 定范围 社 会 公共 秩序严 重 混乱 的。5.2.5 临时 性重要电力用户,是 指 需 要 临时特 殊 供电 保障 的电力用户。DB11/1134 2014 4 5.3 普通电力用户 除特 级、一 级、二 级重要电力用户和 临时 性重要电力用户 外 的其 他 电力用户。6 供电方式 6.1 电力用户供电方式应 满足 GB/Z 29328的 相 关 要求。6.2 供电方式应 根 据 电力用户的重要等级 合 理 配置。6.3 供电 企 业为电力用户 拟 定供电方 案,应 从 供、用电的安全、可靠、经济、合 理和 便 于 管理的 原 则 出发,依据 用电 需 求、电 网 规 划 以 及 当 地 供电条件等 因素,进 行 技 术 经济 比 较,并 与 电力用户 协 商 确 定。6.4 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应 符 合 以 下 要求:a)重要电力用户应 采 用 双(多)路 电源供电;b)特 级重要电力用户应 采 用 双 电源 或 多 电源供电,其 中 的 两 路 电源应 来 自 两 个 不 同 的 变 电 站;c)一 级重要电力用户应 采 用 双 电源供电,两 路 电源应 来 自 两 个 不 同 变 电 站 或 来 自 具有 两回 及 以 上进 线 的 同一 变 电 站内 两段 不 同 母 线;d)二 级重要电力用户应 采 用 双回 路 供电;e)临时 性重要电力用户电源应按照供电 负荷 重要性,在 条件 允许 情况下,通 过临时 敷 设 线路 等方式 满足双回 路 或 两 路 以 上 供电条件。6.5 普 通 电力用户应 结合所在区域 的供电 水平 及 电源规 划采 用 适 宜 的供电方式,采 用单 路 电源供电。6.6 如果 电力用户 对 供电 可靠 性 有 特 殊需 求,提出按 所 属 重要等级 以 上 标准 配置 供电电源,由电力用 户 与 供电 企 业 协 商 确 定。6.7 双(多)路 电源供电 时 应 采 用 同一 电 压 等级电源供电。7 设备管理 7.1 一般要求 7.1.1 连 接 在 公 用电 网 上 的 变 电 站 和 配 电 室,其 一 次侧 主 接 线 方式、保护 方式、运行方式、电 能 计 量 方式等应 与 供用电 双 方 协 商 确 定的供电方 案 相 符。7.1.2 电力用户设备安 装工程 应委 托 有 相 应 资 质 的设 计 单位 进 行设 计,符 合 现 行 有关国 家 标准、行业标准要求。设 计 完 成 后,应由供电 企 业、电力用户 审 定。7.1.3 电力用户设备安 装工程 应按设 计 图纸 及相 关 标准、规范 进 行施 工,施 工 中 需 要 变 更 设 计时,应由供电 企 业和设 计 部 门审 定。7.1.4 电力用户设备安 装工程 应委 托 有 相 应 资 质 的施 工 单位 进 行施 工,并 符 合 现 行 有关国 家 标准、行业标准要求。7.1.5 变 电 站 和 配 电 室 不 应设 在地 势低洼 和 可 能 积 水 的 场 所(已 建成 的 变 电 站 和 配 电 室 应 增加 防 水 和 排 水 措 施),建 于 建筑 物 内 的 配 电 室 宜 设 置在地上 首 层 或 地下 一 层,不 宜 设 置在地下最 底层(城 市 轨道交通 除 外)。同 时 还 应 符 合 以 下 要求:a)抗震、防火、通 风、防 洪、防 潮、防 尘、防 毒、防 辐射、防 小 动 物 等 各 项 要求;b)噪 音值 应 符 合 GB 3096的 相 关 规定;c)独 立 变 电 站 或 配 电 室 与 居 民区 的 距离 应 符 合 GB 50229和 GB 50016的要求;d)设备的安 装、操 作、检 修、试验 及 进 出 线 的要求;e)具 备应急供电 接入 的条件;f)电 气 专 业的 各 项 技 术要求。DB11/1134 2014 5 7.1.6 电力用户电 气 设备 在 投 入 运行前,应 进 行 交 接 试验,试验 合 格 后 再 行 投 入 运行。7.2 设备配置基本原则 7.2.1 电 气 设备应 符 合 现 行 有关国 家 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并应 有有 效 的 合 格证书。7.2.2 电 气 设备 宜 选 用安全 可靠、经济 实用、节 能环 保、环境 协 调的电 气 设备。7.2.3 电 气 设备应标准 化、小 型 化,具 备 少 维护 或 免 维护 性 能。7.2.4 重要电力用户、对 供电 可靠 性 有 特 殊 要求的电力用户 宜 选 用 国 内 外 技 术性 能 先 进、运行 成 熟 的 设备,其 他 电力用户 可 选 用 国 内 外 运行业 绩、质量 优良 的设备。7.2.5 不 应 使 用 国 家明 令淘汰 的 产 品。7.3 一次主设备 7.3.1 开 关 设备 配置 应 符 合 以 下 要求:a)220kV及 110kV侧 设备 宜 选 用户 内 SF6组 合 电 器(GIS);b)35kV侧 设备户 内 宜 选 用 手车 式 开 关 柜,当 户 内变 电 站 空间狭 小 时 宜 选 用户 内 SF6组 合 电 器;c)10(6)kV侧符 合 以 下 条件 时,应 选 用 断 路 器 柜:1)进 线所 带 变 压 器 总 容 量 大 于 3200kVA 2)单 台干 式 变 压 器 容 量在 1250kVA及 以 上 或 单 台油浸 式 变 压 器 容 量在 800kVA及 以 上 时;3)由 220kV变 电 站 的 10(6)kV出 线 直 接 供电 时;4)对 供电 可靠 性要求 高 时。d)10(6)kV配 电 室 进 线所 带 变 压 器 总 容 量 小 于 3200kVA(含 3200kVA)、单 台干 式 变 压 器 容 量在 1250kVA以 下 或 单 台油浸 式 变 压 器 容 量在 800kVA以 下 时,可 选 用 SF6或 真 空 环 网 开 关 柜。7.3.2 变 压 器 配置 应 符 合 以 下 要求:a)35kV及 以 上变 电 站 宜 选 用 三相 油浸 式 变 压 器。当 35kV变 压 器 装 于 室 内 时,可 选 用 干 式 变 压 器。b)安 装 于公 建 内 的 10(6)kV配 电 室 应 选 用 干 式 变 压 器。独 立 配 电 室或 箱 变,可 选 用全 密封 的 油浸 式 变 压 器。7.3.3 电源 线路配置 应 符 合 以 下 要求:a)110kV及 以 上 电 缆 宜 选 用单 芯铜芯 交 联聚乙烯绝缘 电 缆;35kV及 以 下 电 缆 宜 选 用 三 芯铜芯 交联聚乙烯绝缘 电 缆;10(6)kV架空 配 电 线路 宜 选 用 铝芯 交 联聚乙烯绝缘 线;b)10(6)kV电 缆 线路 宜 选 用 150、240、300平 方 毫米 三 种 电 缆截面,10(6)kV架空 线路 宜 选用 150、185、240平 方 毫米 三 种 导 线 截面;c)电 缆 线路不 宜 采 用 直 埋 方式 敷 设;d)架空 线路在 无 建筑 物 屏蔽 地区 应 采取防 雷击 措 施;e)10(6)kV配 电 室 外 电源为电 缆 线路 时(除 专 用 线路 外),应 在产 权 分 界 点 处 设 置 电 缆 分 界 设 施。7.3.4 直 流 系统 宜 选 用 高 频 开 关 电源 充 电设备,并按照 N+1备 份 的电源 模 块 标准 配置。7.3.5 无 功 补偿 配置 应 符 合 以 下 要求:a)应设 计 和安 装 自动 无 功 补偿 装置;b)应 采取防 止向 电 网 反送无 功 电力的 措 施;c)功 率 因 数 应 满足 供电方 案 和供用电 合 同中 约 定的标准。7.4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 7.4.1 基本 配置原 则应 符 合 以 下 要求:a)继 电 保护 和安全自动 装置 的 配置 应 考虑 上下 级 变 电 站 和 配 电 室 的 配合 关 系;DB11/1134 2014 6 b)继 电 保护 和安全自动 装置 应 符 合 可靠 性、选择 性、灵敏 性和 速 动性的要求,同 时 简 化 配置。继电 保护 装置 宜 采 用 具有 成 熟 运行 经 验的 保护、控 制、测 量、采 集 及通 信功 能 的 综 合 数字 式 保护装置;c)继 电 保护 装置所 用电 流量 应 取 自 保护 级电 流 互感 器,互感 器 性 能 应 能 够 满足 继 电 保护 装置 正 确 动 作 的要求;d)继 电 保护 和安全自动 装置 应 符 合 GB/T 14285的要求。当 采 用 微 机继 电 保护 时,应 符 合 DL/T587的要求。7.4.2 10(6)kV继 电 保护 应 符 合 以 下 要求:a)10(6)kV继 电 保护 的基本 配置 要求 如 下:1)当 所在 10(6)kV系统现 状 或 规 划 为 低 电 阻 接 地 系统时,应 配置 零 序 保护。零 序 保护 电 流应 采 自 专 用的 零 序 电 流 互感 器;2)进、出 线 断 路 器 柜 应 配置 过 流、速 断 和 零 序 保护,带 变 压 器 的出 线 断 路 器 柜 保护 还 应 具 备两段 温 度 保护 功 能;3)母 联 断 路 器 应 配置 过 流 保护。b)10(6)kV调度户 继 电 保护 的 特 殊 配置 要求 如 下:1)母 联柜 应 配置 备自 投 装置,具 备 进 线 无 压 跳 功 能,无 压 鉴 定应 取 自 两 个 不 同 的 独 立 电 压 源,应 在 进 线 可靠 断 开后 才投 入 母 联;2)进 线 保护 动 作 闭 锁 备自 投;3)电力用户 有 并 路 倒闸 操 作 的 需 求,经 电力调度 部 门允许,应 配置 独 立 的 合环 电 流 保护。7.4.3 35kV及 以 上继 电 保护 应 符 合 以 下 要求:a)变 压 器 保护 要求 如 下:1)220kV变 压 器 应按 双 重 化 原 则 配置 纵差 主保护 和 完 整 的 后 备 保护,且 选 用 主、后 备 保护一体 式 装置,不 应 存 在 保护 死 区;2)35kV及 110kV变 压 器 应 配置 纵差 主保护 和 完 整 的 后 备 保护,且 主、后 备 保护 分 开 单 套 配 置,后 备 保护 按 主 变 各 侧 单 独 配置。b)线路 保护 要求 如 下:1)220kV线路 应按 双 重 化 原 则 配置 距离 保护 及 零 序 电 流 保护,且 选 用 主、后 备 保护一 体 式 装 置。有 系统 稳 定、设备安全 及 保护 配置 特 殊 要求 时,应 加 装 纵 联 差 动 保护。应 配置 综 合 重 合 闸,综 合 重 合 闸 包括 单重、三 重、禁 止、停 用 四 种 方式;2)110kV线路 应 配置 距离 保护 及 零 序 电 流 保护。有 系统 稳 定、设备安全 及 保护 配置 特 殊 要求时,应 装 设 纵 联 差 动 保护;3)35kV线路 应 配置 两段 式 相 间 电 流 保护,上 级 变 电 站 35kV侧 为 低 电 阻 接 地 方式 时,应 配置两段 式 零 序过 流 保护;4)电 缆 线路 应 配 备 过负荷 保护。c)母 线 保护 要求 如 下:1)110kV及 以 上 母 线(桥 接 线 方式 除 外)应 配置 专 用 母 线 差 动 保护,其 中 220kV母 线 宜 采 用 双 重 化 配置,并 含 失 灵 保护 功 能;2)35kV有 系统 稳 定、设备安全 及 保护 配置 特 殊 要求 时,应 配置 专 用 母 线 差 动 保护;3)配置 母 线 差 动 保护 的 变 电 站内 对 应的 母 联 开 关 应单 独 配置 充 电 保护。d)110kV及 以 上变 电 站 应 配置 专 用的 故 障 动 态记录 装置。7.4.4 安全自动 装置 应 符 合 以 下 要求:a)自动重 合 闸 装置 要求 如 下:1)110kV及 以 下线路 应 配置三相 重 合 闸;DB11/1134 2014 7 2)110kV及 35kV地区 电源并 网 线路 应 配置 检 无 压 和 检 同 期 重 合 闸。b)备用电源自动 投 入 装置(简称 备自 投 装置)要求 如 下:1)分 列 运行的 母 线 或 互 为备用的 线路 应 配置 备自 投 装置;2)备自 投 装置 应 配置 经 复 压 闭 锁 的 过 流 后加 速 保护。110kV及 以 上 系统 还 应 配置不 经 电 压 闭锁 的 零 序 后加 速 保护。7.4.5 定 值 整 定应 符 合 以 下 要求:a)继 电 保护 定 值 计算 依据 GB/T14285、DL/T684、DL/T 584、DL/T559等规定 进 行;b)用户 内部 需 与 供电电 网进 行 配合 的 继 电 保护 及 安全自动 装置 定 值 应 经 由电力调度 部 门 确 认,电力用户 不 应自行 更 改;c)无 压 跳 时 间 整 定基本 原 则 如 下:1)无 压 跳 保护 动 作 时 间 应大 于 本级 线路 后 备 保护 动 作 时 间 与线路 重 合 闸 时 间 之 和,并 考虑 一定的 时 间 裕 度;2)原 则 上 各 电 压 等级 无 压 跳 时 间 按电 压 等级由 高 到 低 逐 级 配合,即 下 级 无 压 跳 时 间 应大 于 上 一 级 变 电 站 无 压 跳 动 作 时 间 与 自 投 动 作 时 间 之 和,并 考虑 一 定的 时 间 裕 度;3)10(6)kV电力用户 内部 低 压 无 压 跳 动 作 时 间 原 则 上 应大 于 10(6)kV无 压 跳、自 投 时 间之 和,且 时 间 裕 度 不 小 于 0.5秒;当 用户 有 特 殊需 求 时,可 根 据 负荷 情况 确 定 时 间 配合 关系。7.5 自动化及通信 7.5.1 35kV及 110kV变 电 站 应 采 用 综 合 自动 化 配置 方式,220kV变 电 站 应 采 用 独 立 的 监控系统。变 电站 自动 化 系统 应 在 确保 设备运行 监控 及 事故 分 析 与 处 理的 同 时,满足 电力调度自动 化 系统 的 数 据 需 求。7.5.2 35kV及 以 上变 电 站 综 合 自动 化 系统 应 采取 纵 向 加 密 认 证、防火 墙 等 二次 防 护 措 施,配置不 间 断 电源 系统 及 卫星 对 时系统,其 中,不 间 断 电源 系统 应 至 少 保 证 综 合 自动 化 系统正常 运行 2个 小 时。7.5.3 220kV变 电 站 监控 主 机 宜 采 用 双 机 冗 余 配置;110kV及 35kV变 电 站 监控 主 机 宜 采 用单 机配置。7.5.4 应 根 据配 电 网 站 点 具 体 情况 和 不 同 功 能 的要求,因 地 制 宜 选择 合适 的 通 信 方式,采 用 光纤、无线通 信、电力 线 载 波、RS-485等 多 种 方式 相结合,解决 配 电 网 通 信 需 求。通 信 方式的 选择 应 符 合 以 下要求:a)对于 开 闭 站,应 选择 光纤 通 信 方式。光纤 通 信 方式 宜 采 用 环 网 模 式;b)对于 配 电 室、电 缆 分 界室、箱 式 变 电 站 等 站 点,宜 选择 光纤 通 信 方式,不 具 备 敷 设条件 时,可 采 用 公网有 线 或 无 线通 信 方式。光纤 通 信 方式 依据 一 次 线路 的 网 架 结 构 灵 活 采 用 总线 型、树 型、星 型、环 型 相结合 的组 网 模 式;c)对于 柱 上 开 关、柱 上变 压 器 等 架空 设施,应 选择无 线通 信 方式;d)对于 用电 信 息 采 集 的本 地通 信,宜 选择 光纤 通 信 方式,不 具 备条件 时 可 选择 电力 线 载 波、RS-485或微功 率无 线通 信 方式。7.5.5 变 电 站通 信 装置 宜 配置 专 用 纤 芯 传 输 保护 信 号 的 光 缆、光传 输 设备、数 据通 信 网 设备、调度 数 据 网 设备、PCM(脉冲编码 调制)设备 以 及通 信 电源 系统。7.6 电能计量装置 7.6.1 电 能 计 量装置 应安 装在 供电设施 与 受 电设施的 产 权 分 界处。如 产 权 分 界处 不适 宜 装 表 的,对 专线 供电的电力用户,应安 装在 供电 变 电 站 的出 线 侧;对公 用 线路 供电的电力用户,应安 装在配 电 室 侧。7.6.2 有 自备电 厂 或 分 布 式 能 源的电力用户 与 电力 系统 联 网 时,应 在与 公共 电 网 的 连 接 点 设 置 送、受电 计 量装置。DB11/1134 2014 8 7.6.3 电 能 计 量装置 安 装 位 置 应 满足 全 封闭、集 中 安 装 要求,并设 立 专 用、独 立 的 计 量 柜(屏)、计量 箱;表 计计 量 的用电 负荷 性 质 应 与 实 际 负荷 性 质 一 致。7.6.4 电力用户 不 应 擅 自 开 启 计 量 柜、箱 及 表 计 上所 加 铅 封,不 应 私 自 迁移、更 动、破坏、伪 造 电 能 计 量装置。7.6.5 电 量 采 集 装置配置 应 符 合 以 下 要求:a)应 满足 电 量 远 程 采 集 功 能 需 求,变 电 站 和 配 电 室 应 预 留 电 量 采 集 装置 的安 装 位 置;b)35kV及 以 上变 电 站 应 装 设 独 立 的电 量 采 集 装置,采 集 全 站所 有 电 能 表 电 量 等 信 息;c)用电 容 量 50kVA及 以 上 的 10(6)kV计 费 用户应单 独 安 装 电 量 采 集 装置,采 集 用户 所 有 计 费 电 能 表 电 量 等 信 息。7.6.6 供电 企 业安 装在 电力用户 处 的 计 量装置、负荷控 制 装置、采 集 装置 等设备由电力用户 负 责保护。如 发 生 丢 失或损 坏 等 情况,应 立 即告知 供电 企 业。7.7 电能质量 7.7.1 电力用户的电 能质量 监测、控 制 措 施应按照 与 主 体 工程“同 时 设 计、同 时 施 工、同 时 投 运、同 时 验 收”的 原 则,加 强电力 污染 源 头 管理。7.7.2 产生 电力 污染 的电力用户,应 将 排 放到 电 网 的电力 污染控 制 在 GB/T 14549、GB 12326、GB/T 15543和 DB11/078要求的范围 内。7.7.3 电力用户应 经 常或 持 续 对 排 放到 电 网 的 污染 状 况 进 行 监测,并 将监测 结 果 及 时 告知 供电 企 业。当排 放到 电 网 的电力 污染超过 相 关 标准要求的范围 时,应 采取 相 应 治 理 措 施 予 以 消除或限 制 在 规定范围内。7.7.4 影响 公 用电 网 电 能质量 超过 国 家 标准的用户设备,应 限 期 改 造 或 更 换。7.7.5 电力用户 对 电 能质量 有 特 殊 要求 时,应 采取 定制电力等 技 术 手 段,实施提 高 供电 可靠 性和电 能 质量 的 综 合 措 施。7.7.6 供电 企 业应为电力用户提供 符 合 国 家 标准的电 能。8 自备应急电源管理 8.1 基本配置原则 8.1.1 电力用户自备应急电源的 配置、管理应 满足 GB/Z 29328的要求。8.1.2 重要电力用户 均 应 配置 自备应急电源。8.1.3 重要电力用户 有 条件的 可 设 置 专 用应急 母 线。有 重要 负荷 不能 中 断 供电 或 对 供电 可靠 性 有 特 殊需 求的 普 通 电力用户,也 应 配置 自备应急电源。8.1.4 自备应急电源的 配置 应 依据 保 安 负荷 的 允许 断 电 时 间、容 量、停 电 影响 等 负荷特 性,按照 各 类应急电源 在 启 动 时 间、切换 方式、容 量 大 小、持 续 供电 时 间、电 能质量、节 能环 保、适 用 场 所 等方 面 的技 术性 能,选 取 合 理的自备应急电源。8.1.5 特 级、一 级、二 级重要电力用户应 具 备 外 部 自备应急电源 接入 条件,临时 性重要电力用户 及 有特 殊 供电 需 求的 普 通 电力用户,应 配置 外 部 应急电源 接入 装置。8.1.6 自备应急电源应 符 合 国 家 有关 安全、消防、节 能、环 保 等 技 术规范和标准要求。8.2 自备应急电源类型 下列 电源 可 作 为自备应急电源:a)自备电 厂 b)发动 机驱 动发电 机 组,包括:DB11/1134 2014 9 1)柴 油 发动 机 发电 机 组;2)汽 油 发动 机 发电 机 组;3)燃 气 发动 机 发电 机 组。c)静态储 能装置,包括:1)不 间 断 电源 UPS(Uninterrupted Power Supply);2)应急电源 EPS(Emergency Power Supply);3)蓄 电 池;4)干 电 池。d)动 态储 能装置(飞轮储 能装置 等);e)移 动发电设备,包括:1)装 有 电源 装置 的 专 用 车 辆;2)小 型 移 动式发电 机。f)其 它 新 型 电源 装置。8.3 自备应急电源配置技术要求 8.3.1 允许 断 电 时 间 的 技 术要求 如 下:a)负荷 允许 断 电 时 间 为 毫 秒 级的,用户应 选 用 满足 相 应 技 术条件的 静态储 能不 间 断 电源 或 动 态储能不 间 断 电源,且 采 用 在线 运行的运行方式;b)负荷 允许 断 电 时 间 为 秒 级的,用户应 选 用 满足 相 应 技 术条件的 静态储 能 电源、快 速 自动 启 动发电 机 组等电源,且 自备应急电源应 具有 自动 切换 功 能;c)负荷 允许 断 电 时 间 为分 钟 级的,用户应 选 用 满足 相 应 技 术条件的发电 机 组等电源,可 采 用 手 动 方式 启 动自备发电 机。8.3.2 自备应急电源 需 求 容 量 的 技 术要求 如 下:a)自备应急电源 需 求 容 量 达到百兆瓦 级的,用户 可 选 用 满足 相 应 技 术条件的 独 立于 电 网 的自备电厂 等自备应急电源;b)自备应急电源 需 求 容 量 达到兆瓦 级的,用户应 选 用 满足 相 应 技 术条件的大 容 量 发电 机 组、动 态储 能装置、大 容 量 静态储 能装置(如 EPS)等自备应急电源;如 选 用 往复 式 内燃机驱 动的 交流 发电 机 组,可 按照 GB 2820的要求 执 行;c)自备应急电源 需 求 容 量 达到百千瓦 级的,用户 可 选 用 满足 相 应 技 术条件的 中 等 容 量 静态储 能不间 断 电源(如 UPS)或 小 型 发电 机 组等自备应急电源;d)自备应急电源 需 求 容 量 达到千瓦 级的,用户 可 选 用 满足 相 应 技 术条件的 小 容 量 静态储 能 电源(如 小 型 移 动式 UPS、蓄 电 池、干 电 池)等自备应急电源。8.3.3 持 续 供电 时 间 和供电 质量 的 技 术要求 如 下:a)对于持 续 供电 时 间 要求 在 标准条件 下 12小 时 以 内,对 供电 质量 要求 不 高 的重要 负荷,可 选 用 满足 相 应 技 术条件的 一 般 发电 机 组 作 为自备应急电源;b)对于持 续 供电 时 间 要求 在 标准条件 下 12小 时 以 内,对 供电 质量 要求 较 高 的重要 负荷,可 选 用 满足 相 应 技 术条件的供电 质量 高 的发电 机 组、动 态储 能不 间 断 供电 装置、静态储 能装置与 发电机 组的组 合作 为自备应急电源;c)对于持 续 供电 时 间 要求 在 标准条件 下 2小 时 以 内,对 供电 质量 要求 较 高 的重要 负荷,可 选 用 满 足 相 应 技 术条件的大 容 量 静态储 能装置作 为自备应急电源;d)对于持 续 供电 时 间 要求 在 标准条件 下 30分 钟 以 内,对 供电 质量 要求 较 高 的重要 负荷,可 选 用 满足 相 应 技 术条件的 小 容 量 静态储 能装置作 为自备应急电源。DB11/1134 2014 10 8.4 自备应急电源的运行 8.4.1 自备应急电源应定 期 进 行安全 检 查、预防 性试验、启 机 试验和 切换 装置 的 切换 试验。8.4.2 用户 装 设自备发电 机 组应 向 供电 企 业提 交相 关 资 料 备 案。8.4.3 并 网 运行的电力用户 在新装、更 换 接 线 方式、拆 除或者 移 动 闭 锁 装置 时,应 与 电力调度 部 门 签 订 或 修 订 并 网 调度 协 议 后 再 行并 入 公共 电 网 运行。8.4.4 电力用户的自备应急电源 在使 用 过 程 中 不 应出 现 以 下情况:a)自行 变 更 自备发电 机 接 线 方式;b)自行 拆 除 自备发电 机 的 闭 锁 装置 或者 使 其 失 效;c)自备发电 机 发 生 故 障 后 长 期不能修复 并 影响正常 运行;d)擅 自 将 自备发电 机 引 入、转 供其 他 用户;e)其 他 可 能 发 生 自备应急电源 向 电 网 倒 送 电的。9 安全管理 9.1 一般要求 9.1.1 电力用户应按照 GB 26859、GB 26860、GA 1089相 关 要求 开 展电力安全管理 工作。9.1.2 电力用户 不 应 有 危 害 供用电安全、扰 乱正常 供用电 秩序 及 窃 电的行为。9.1.3 电力用户发电 厂、变 电 站、配 电 室 及 电力 线路 的 倒闸 操 作 应 执 行 国 家 或 电力行业安全 有关 规定和电力 系统 调度管理规 程 的规定。9.1.4 电力用户应设 有 安全管理 机 构 和 专 业 技 术 人 员,组织管理本单位电 气 安全 生产;制定本单位安全 生产 教 育 和 培训 制度,并定 期 进 行 检 查 和 考 试:发 现 有 违 反 安全 工作 规 程 行为 时,应 立 即 制 止。9.1.5 电力用户应 根 据 季 节 和运行 环境变 化,做好 有 针 对 性的安全 检 查 和 消除 安全 隐患 工作,防 止 事故 发 生,主 要 包括:防风、防 雷、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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